爆破器材发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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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发放管理制度

1、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取得县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2、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并持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公安部门颁发的“储存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到准销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3、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专用的储存室,储存室的建设和储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管理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其工作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严格遵守本岗位责任制。

5、人力运送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遵守:

(1)由持有放炮资格证的放炮员运送。

(2)火药和雷管分别装在坚实的木箱内运送,如果火药和雷管在同一木箱内,该木箱必须有坚固的隔板,分装在不同的隔间内。

(3)严禁将民用爆炸物品放在衣袋内或其它容器中运送。

(4)在运送民用爆炸物品过程中,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和摩擦。

(5)严禁在交接班人员时间内运送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应放在加销的木箱内,放在支架完好的地方。

(6)、领取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按班次记账、签字,未使用完的民用爆炸物品如数交回储存库房,不得私自存。

(7)、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应集中保存,有公安人员的监督处理。

矿业有限公司 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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