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法律中关于赠与合同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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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于大陆法系的不同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于大陆法系的不同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于大陆法系的不同课程名称:国际商法班级:姓名:学号:提交日期:论文题目: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摘要:合同法是国际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律,具有较高的国际统一性。

但是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合同生效的要件并不完全统一。

本论文以合同生效的要件为核心,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深入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合同生效的要件上的冲突与融合,揭示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合同、要件、英美法系、大陆法系Abstract:Contract Law is the basic law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ctivities, has a high international unification. But in the different systems of law, effectiv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is not entirely uniform. In this thesis,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contract requirements as the core, using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study, in-depth analysis of common law and civil law in the effectiv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on the conflict and fusion, reveals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 law. Key words: contract、elements、common law、civil law一、背景介绍1、理论背景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美合同法比较研究

中美合同法比较研究

中美合同法比较研究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约束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法律制度。

合同法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规范。

中美作为世界上两大经济体,其合同法体系在不同的法律传统和经济背景下有着一些共同之处,但也存在很多差异。

本文将针对中美合同法做一个比较研究。

首先,就合同的签订而言,中美合同法都重视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和契约自由原则。

在中美合同法中,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同必须是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进行的,双方都应当遵循合同自愿原则。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中美合同法还存在一些差异。

例如在美国,合同法更注重契约自由,当事人的意愿被赋予更大的保护力度,法院一般不会介入契约的内容,保护当事人的契约自由。

而在中国,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合同的签订可能受到一定的政府干预和法律性规定,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要求,保证公平公正。

其次,在合同的内容和解释上,中美合同法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美国,合同法更重视文本解释,法官更注重合同的具体文字表述,以书面协议作为解释合同的首要依据。

而在中国,合同法更注重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法官更倾向于从合同的背景和当事人之间的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全面解释合同的有效内容。

再者,就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履行而言,中美合同法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美国,一旦当事人违约,受众多行政与司法措施保护,当事人有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赔偿受损方的损失;而在中国,虽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追索违约责任往往比较复杂,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存在一定的司法风险。

最后,就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而言,中美合同法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美国,合同的变更往往是基于双方的一致意愿,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进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效率性;而在中国,由于法律的约束和制约,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往往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较为繁琐和复杂。

综上所述,中美合同法在签订、内容解释、履行以及变更和解除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这些差异反映了不同的法律传统、文化习俗和经济体制。

遗赠和赠与应区别对待

遗赠和赠与应区别对待

遗赠和赠与应区别对待遗赠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不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赠与是诺成行为,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赠与关系就可以成立。

达成合意后,赠与方不履行赠与义务的,被赠与方可以要求赠与人履行。

赠与从形式上跟受赠雷同。

赠与就是出现在受赠人丧生之后的事,而受赠就是生前犯罪行为。

法理界将赠与和受赠的区别确认为:1.赠与就是单方法律犯罪行为,而受赠就是双方法律犯罪行为,合约的一种,须要双方意思则表示一致,即为构成弯叶。

2.赠与就是死因犯罪行为,即为遗嘱人死后方才生效法律犯罪行为,而受赠除附期限、附于条件的以外在合约设立时便出现法律效力。

3.赠与就是要式犯罪行为,必须合乎法律规定的形式,而受赠就是不要式犯罪行为,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

遗赠的相关法律内容包括以下:(一)遗赠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人在遗赠中也称为遗赠人,遗嘱指定接受遗赠财产的人称为受遗赠人,也称遗赠受领人。

2、作为遗赠所特有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1)遗赠是给他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

不同于法定继承人的是,受遗赠人与遗赠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扶养关系等,遗赠人给予他人的财产利益,是无偿转让,不以受遗赠人应尽法律上的义务为前提。

在遗赠中,虽然有时也有附有某种义务,但这种义务不可能是对等的。

遗赠人不能只将财产义务赠与他人,也不能使受赠人所负的义务超过其所享受的权利,所以,遗赠必须是无偿的。

(2)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受遗赠人,而只能称为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基于遗w嘱取得遗产也可能是无偿的,但在继承法上把这归于遗嘱继承的遗产取得方式。

法定继承人只是自然人,而受遗赠人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集体组织;遗嘱继承人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受遗赠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赠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赠与法

本章共十一条,对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

我们可以从赠与合同的概念中看出如下内涵: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

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

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3.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

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

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

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5.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与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直接相关。

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

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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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法治与社会公平法理学方向 2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理思考法理学方向 3 社会转型与法律发展法理学方向 4 科学发展观的法律思考法理学方向 5 论程序公正法理学方向 6 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再认识法理学方向7 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法理学方向8 论依法执政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法理学方向9 论司法体制改革与创新法理学方向10 论法律推理法理学方向11 法理的含义和意义法理学方向12 论司法公正与效率法理学方向13 社会公平与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法理学方向14 关于法学教学方法的几点建议法理学方向15 "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思考法理学方向16 论公平正义与执法法理学方向17 中国立法现状及其改进对策研究宪法方向 1 公民财产权的法律地位宪法方向 2 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宪法方向 3 论思想自由权宪法方向 4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与完善宪法方向 5 关于我国宪政与法制建设的思考宪法方向 6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宪法方向7 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宪法方向8 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宪法方向9 论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宪法方向10 宪法法院监督模式的形成与发展分析宪法方向11 论我国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宪法方向12 完善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宪法方向13 关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思考宪法方向14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宪法方向15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宪法方向16 论男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宪法方向17 美国、法国和中国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宪法方向18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主要法律障碍宪法方向19 论宪法的司法化宪法方向20 论迁徙自由权宪法方向21 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宪法方向22 论中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完善宪法方向23 论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及模式选择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1 论我国行政法的作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2 论我国行政立法体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3 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功能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4 论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5 行政处罚程序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6 论行政强制措施的作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7 行政赔偿范围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8 行政指导的功能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9 行政复议的范围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0 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1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2 论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机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3 论中国司法审查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4 论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5 行政侵权责任问题探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6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行为的性质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7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8 论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9 论行政诉讼判决种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0 行政诉讼判决与行政诉讼裁定区别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1 论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2 关于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3 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区别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4 关于行政征收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5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6 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7 论无效行政行为的后果及其认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8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9 程序合法性的法律要求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0 行政执法的公开化、统一化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1 行政法上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2 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3 WTO与中国行政法改革研究中国法制史方向 1 论我国古代法的特征。

中美合同法差别比较

中美合同法差别比较

中美合同法差别比较主持人:大家好!欢迎来到我们民商法前沿!今天我们很荣幸地请到了国际知名的合同法专家、商法专家Richard.E.Speidel教授以及他的夫人来给我们做讲座。

Richard教授和他的夫人几天前来到中国,将在我们人民大学、北京大学、西北大学等几个知名法学院做巡回演讲。

Richard教授非常欣赏中国悠久的传统文化,这次专程慕名而来。

Richard先生现在是圣地亚哥法学院的客座教授。

他在退休之前是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的教授,现在也是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的名誉教授。

Richard教授今年已经有71岁高龄了。

他曾经担任波士顿大学法学院的院长,在很多知名法学院都有供职经历。

Richard教授曾经参与美国商法典(UCC)的起草工作,同时也是国际证券仲裁委员会的成员。

如果大家想对Richard教授有进一步的了解,可以在互联网上键入Richard教授的名字,一定能得到很多的信息。

今天Richard教授演讲的题目是“中美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比较”,后天讲座的题目是“美国商法典的立法背景及修订状况”。

现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Richard教授开始今天的演讲。

Richard.E.Speidel:大家晚上好!非常感谢主持人的介绍。

她刚才一定为我讲了不少好话。

(笑声)这是我的妻子伊丽莎白。

她是位律师,在芝加哥执业,毕业于洛杉矶大学法学院。

我退休之前就一直在洛杉矶大学法学院教书。

今天有机会在你们这里演讲,我和我的妻子都感到很荣幸。

我们美国人民非常赞赏中国人民的良好品质。

美国的很多地方都有华人后裔,比如纽约、芝加哥、加利福尼亚、夏威夷等等,他们为我们的国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现在美国就有一位来自中国的英雄,他是位篮球运动员,个子很高。

他的名字叫姚明,美国人民都很喜欢他。

我们美国人民对中国经济增长的速度也深表赞赏,你们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

今天我想谈谈我对贵国新合同法的一些看法并结合美国合同法的发展进行一些比较,然后我会回答一些问题,不过这些问题不会涉及到布什总统。

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与风险

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与风险

赠与合同的有效性条件与潜在风险一、赠与合同概述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受赠人,而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意。

该合同形式上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1. 意思表示的真实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

赠与人要明确表示赠与的意图,受赠人要表明愿意接受该赠与。

2. 合同形式的要求根据《民法典》规定,某些赠与合同(如房地产赠与)需采取书面形式。

在法定形式要求下,缺失相关书面文件则合同无效。

3. 赠与物的特定性赠与的标的物需明确、具体,才能确保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若标的物不确定,赠与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4. 赠与人的能力赠与人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其所签订的赠与合同将可能因无效而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赠与合同的风险1. 赠与人的反悔风险赠与人在赠与后,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而试图撤回赠与。

该情况下受赠人需要提前进行必要的法律保护。

2. 受赠人未履行义务的风险有些赠与合同可能约定受赠人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若其未按约定执行,赠与人有可能会面临经济损失。

3. 外部法律风险在涉及赠与的财产中,若存在抵押、查封等法律情况,赠与的合法性和效力可能受到影响,造成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法律风险。

4. 税务风险贈与合同可能涉及赠与税的问题,未按照规定申报或缴纳赠与税款可能引发税务惩罚。

四、总结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财产转移方式,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其有效性。

同时,双方应在签署合同时预见可能的风险,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范。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签订赠与合同的当事人不可忽视的重要任务。

中美不当得利渊源及其一般问题之比较

中美不当得利渊源及其一般问题之比较
重 要 的是 , 当得 利 并 不 需 要 像 合 同那 样 需 要依 附承 诺才 能 成立 。 不
中图 分类号 : 90 D 2. 4
不 当得 利 之 渊 源 比较 与 分 析


( ) 当得利在 美国的确立 一 不 不同于罗马法对大陆法系的至深影响, 美国不当得利原则的确立 源于其两个独特的英美法系制度 。 其一, 源于 l 世纪英国的准合 同制度 。当时的英国追求合同形 7 式的严格性, 即一个有效合同必须就对价、 数量、 规则等达成 一致合
( ) 国 立 法 二 我
( ) 国不 当 利的法律政策分析 二 我 得
1 我国不当得利 的立法理 由。 . 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 并致他 人受有损失的, 在受有利益人与受有损 失人之间, 成立不当得利返还 关系, 受益人负有将其所得利益返还于受损人的责任, 所以不当得利 与合 同、 无因管理 、 侵权行为并列为债 的发生原因。从法律关系的发 展阶段上考察 , 基于合同与无 因管理所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居于第
士制定债务法时, 首次对 不当得利做了统一规定, 承认其为债发生的独立原因。
关键 词 不 当得 利 渊源 立法模 式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9 (09 63 2O 10—5220 ) -4-l 0
系。 过去人们为寻求提起恢复原状诉讼的正当性的适 当理由, 编造出 准合同理论 、 默示合同理论、 拟制合同理论、 按劳计酬理论等各种名 目, 企图把不当得利原则划归在合同法理论框架之 中, 但最终却发现 不当得利原则能够给 当事人带来的帮助大大超出了合同法的范畴, 最
其二, 源于侵权法上的放弃侵权主张。 一方获利是由于未经受损 失放 事先要求或事后承认的情况, 普通法难 以根据准合 同施以救济 。 在 MoevMafr n案中, celn勋爵创立了一种侵权责任救济 ss. cel a Maf a r 方式 , 认可行为人的不法行为, 但该行为的结果是受害人必须放弃侵 权 的损害赔偿请求而获得金钱赔偿。

财产赠与的涉外法律问题与解决方法

财产赠与的涉外法律问题与解决方法

财产赠与的涉外法律问题与解决方法在涉外财产赠与交易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如税务安排、遗产继承、法律管辖等。

为了帮助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将重点探讨涉外财产赠与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1.税务安排在涉外财产赠与交易中,税务安排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不同国家的税法规定和税率不同,需要遵循国际税收协议以及双边税收协定。

为了解决涉外财产赠与的税务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了解双方所在国家的税法规定:在涉外财产赠与交易时,了解双方国家的税法规定,包括赠与税、遗产税等方面的规定,以便为赠与交易作出合理安排。

(2)咨询税务专家:在涉外财产赠与交易中,涉及复杂的税务安排,可以寻求税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将税务风险降到最低。

2.遗产继承在涉外财产赠与交易中,遗产继承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涉及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和不同国家的继承权利,需要根据相关国家法律作出正确的安排。

以下是解决涉外财产赠与的遗产继承问题的方法:(1)制定明确的赠与合同:在涉外财产赠与交易中,制定明确的赠与合同非常重要。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财产归属、继承权益以及继承方式,并遵守各国相关法律。

(2)遵守国际遗产继承协定:许多国家之间签订了国际遗产继承协定,规定了跨国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在涉外财产赠与时,可以参考和遵守这些协定,以解决遗产继承问题。

3.法律管辖在涉外财产赠与交易中,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管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为了解决涉外财产赠与交易的法律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选择适用法律:根据涉及财产赠与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

可以选择相关国家的法律,也可以选择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

(2)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如果在涉外财产赠与交易中发生纠纷,可以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

仲裁机构可以提供公正、中立的仲裁程序,解决法律问题。

总结在涉外财产赠与交易中,税务安排、遗产继承和法律管辖都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并制定明确的赠与合同。

比较中美夫妻财产制的异同

比较中美夫妻财产制的异同

比较中美夫妻财产制的异同摘要:婚姻财产制度(亦即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上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婚姻关系的缔结必然导致当事人相互财产关系的改变,需设立一定制度予以规范,婚姻财产制度还影响到社会交易的安全,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又一因素。

因此,婚姻财产制度就成为婚姻家庭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目前我国婚姻法,分别规定了共同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所谓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在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而各国夫妻财产制各有不同,限于篇幅,本文只对中美夫妻财产制加以探讨。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比较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关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由于它不仅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运转的物质保障,而且与社会经济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社会交易的安全,因而历来是中外各国婚姻家庭立法关注的焦点。

夫妻财产制通常包括: 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一、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婚姻法》第18 条规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对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加以限制,此外,夫妻还可以通过约定设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我国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即夫妻一方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1)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中美不动产租赁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不动产租赁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不动产租赁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主讲人:谢谢各位同学,我在国外给学生上课的时候没有这么多学生,课堂上大概只有十七个到二十二个学生,因为剑桥大学有一个规定,学生可以不听讲座(Lecture)课,但是他不能不上单独辅导课。

李富成邀请我的时候我就说,我现在不太会演讲,一开始在北大的时候经常对着一二百的学生讲课,那时候觉得讲课很过瘾,现在好像更加习惯和大家一起讨论了。

回国以后很长时间没有正儿八经的给学生讲过课,如果讲的不好,请大家原谅。

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释这个问题:第一,为什么选不动产租赁作为研究对象?我现在的主要研究方向是两块,一块是不动产法律方面的研究,北大去年9月份成立房地产法研究中心;另一块就是金融监管方面,我在伦敦大学读博士的时候念的就是金融监管。

我手上拿的这篇文章是用英文发表的第一篇财产法方面的文章,当时我选的题目就是不动产商业租赁。

为什么选这样的题目呢?因为现在传统民法的各个领域有很多很优秀的学者在研究,像我这样的老师要选一块东西去研究,研究传统的物权法、合同法或者侵权法,不管我们怎么努力,永远也超不过前面领跑的几位老师。

但是,就租赁来说,我觉得在不动产方面恰恰是我们现在还没有充分研究的一项制度,而且我相信将来一定是一个很大的热门话题。

这是我研究不动产租赁的第一个理由。

其次,我们看一看国内现在的房地产市场,主要是一手房买卖,比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这些城市一手房买卖都占到整个房地产市场交易的70%——85%。

大家还可以看一下发表的有关房地产法律方面的文章或者专著,很多人都在研究房地产开发、商品房的销售,包括它的预售制度,租赁在有关的著作当中会有一章,但是我看了一下这一章的内容不会超过十几页,如果把它和民法教材相比较的话,你会发现它的写法和民法教材的写法是一模一样的。

也就是说,这一块内容其实没有人在很好的研究。

我们看一下比较发达的国家的房地产市场,你会发现他们更多的是二手房买卖和租赁。

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协议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比较研究郭科永K摘要:中国和美国协议法旳要约和承诺制度既有共同点,也有明显区别,本文通过对中美协议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旳比较研究,以期对减少中美间旳贸易摩擦有着积极旳作用。

关键词:要约承诺美国伴随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旳到来,全球旳贸易大国中国和美国旳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因此加强对两国协议法律制度旳理解,不仅会减少贸易摩擦,并且反过来也能增进贸易增长。

一、我国协议法旳规定我国协议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但愿和他人签订协议旳意思表达,该意思表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详细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达约束”。

什么是详细确定旳并没有明说,但协议法12条规定:“协议旳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如下条款:(一)当事人旳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旳;(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酬劳;(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处理争议旳措施。

”13条也规定受要约人对以上几项内容旳变更就是对要约内容旳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由此可见这八项内容应当是对意思表达构成要约很重要.但协议法第61、62条又规定对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旅行费用约定不明确旳可以补充协议,不能到达协议旳,法律也规定了对应旳处理措施,因此这几项也不是必需旳。

协议法111条规定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旳,可以按照标旳性质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规定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酬劳等违约责任。

至于处理争议旳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协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旳规定,有协议旳按协议,没有旳或者按照事后旳协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到法院处理。

由以上分析可见,我国协议法对要约旳内容规定只有标旳和数量以及确定旳当事人是必需旳,比《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协议公约》旳规定还简朴,该法中规定要约至少应包括标旳、价格或确定价格旳措施、数量或确定数量旳措施三项内容,否则即会因缺乏明确性而对要约人或受要约人缺乏约束力。

赠与协议书的法律有效性探讨

赠与协议书的法律有效性探讨

赠与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引言赠与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到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赠与行为的频率逐渐增加,相关的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

因此,深入探讨赠与协议的法律有效性,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赠与协议的法律性质赠与协议属于合同法的范畴,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旨在无偿将一项财产转移给另一方。

在法律上,赠与协议是一种单方的行为,赠与人承诺将其财产赠送予受赠人。

赠与协议的构成要素1. 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赠与人必须明确表示其赠与的意图,且该意图需是真实的,不受欺诈或胁迫影响。

2. 受赠人的接受:受赠人需对此赠与行为表示接受。

根据《民法典》规定,接受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3. 标的的合法性与确定性:赠与的标的必须是合法的,并且能够具体确定。

若标的物违法或不明确,则赠与协议将无效。

赠与协议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上,有效的赠与协议具备以下特征:1. 自愿性:双方均应出于自愿的意图,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签字。

2. 合法性:赠与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若涉及非法财产,则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3. 形式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部分赠与行为需要书面形式,如不动产的赠与。

赠与协议的法律风险1. 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赠与,需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否则赠与协议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2. 赠与的撤回: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之前,可以随时撤回赠与,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受赠人有不当行为),赠与人仍可撤回已交付的赠与。

3. 债务问题:赠与人在负债情况下,可能面临债权人提出的赠与无效主张,除非证明赠与行为是无偿的并且不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结论赠与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其特有的法律有效性。

正确理解赠与协议的构成要素和法律效力,有助于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保护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赠与协议时,建议各方当事人务必遵循法律法规,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赠与公证细则》不能对抗《合同法》

《赠与公证细则》不能对抗《合同法》

《赠与公证细则》不能对抗《合同法》孙海涛律师在代理一起确认房屋赠与合同效力的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的答辩及庭审辩论要点主要引用司法部在一九九二年颁布的《赠与公证细则》规定,来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案情回顾:二零零三年九月,王辉的父母与王辉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门面房一间100平方米赠与王辉,并办理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但是未办理过户手续。

二零一二年一月和五月,王辉父母先后去世。

王辉父母去世后,王辉的姐姐王某要求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包括本案的门面房。

王辉出示父母生前与其签订的赠与合同以及公证书,其姐姐不认可。

王辉将其姐姐王某起诉到西城区法院。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同时引用司法部制定的《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被告王某认为该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应认定赠与无效。

孙海涛律师作为原告王辉的代理人,发表代理词,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赠与合同自赠与合同签订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与房屋是否办理过户手续无关,且本案的赠与合同已经办理公证,被告王某无权主张撤销。

孙海涛律师还认为,审查合同的效力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本案中,被告主张赠与合同无效的依据之一《赠与公证细则》,而《赠与公证细则》为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美国赠与法的规定与影响

美国赠与法的规定与影响

美国赠与法的规定与影响美国赠与法是指美国法律对赠与行为的规定和制约。

赠与是指自愿将财产或权益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美国,赠与法旨在保护赠与方的权益,同时为受赠方提供法律保障。

本文将重点探讨美国赠与法的规定以及其所带来的影响。

一、赠与法的规定1. 赠与的要件首先,赠与应该是自愿的行为,不能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欺骗或误导。

其次,赠与应当是有明确的财产或权益转移的行为,不包括口头上的约定或承诺。

最后,赠与的财产或权益应当是合法的,没有任何法律限制。

2. 赠与的契约性质赠与一般被视为契约的一种,虽然赠与并不涉及对价的交换,但双方之间仍然存在明确的意愿和承诺。

因此,在美国,享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赠与行为。

3. 赠与的效力和保证在美国,一般情况下,赠与一旦完成即不可撤销。

赠与方不得要求赠与物的返还或变卖。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赠与方后悔或受到伤害,美国法律仍然保留一定的救济措施,以保护赠与方的利益。

二、赠与法的影响1. 赠与税根据美国联邦税法,赠与行为可能会触发赠与税。

赠与税是在赠与人将财产或权益转让给受赠方时产生的一种税款。

根据美国赠与税法的规定,如果赠与物的价值超过一定额度,赠与人就需要向政府支付相应的赠与税。

2. 赠与契税赠与契税是指在不动产赠与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当赠与人将一定值的不动产转让给受赠方时,根据美国各州的不动产赠与税法规定,赠与人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赠与契税。

3. 赠与的继承和遗产税问题在美国,赠与可能会对继承和遗产税产生影响。

根据联邦法律,赠与的财产在赠与人去世后可能会被纳入遗产税的计算范围内。

这意味着,如果赠与人在一定时间内去世,赠与的财产可能会再次受到税务的影响。

4. 赠与的法律保障美国赠与法为赠与方和受赠方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定。

赠与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确保赠与的财产或权益不会被滥用或脱离原有意愿的使用。

受赠方也可以依靠法律维护其获得的财产或权益。

总结:美国赠与法的规定为赠与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要件和保障措施。

合同法中美比较

合同法中美比较

合同法中美比较合同/协议书关键信息项:合同双方信息合同目的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合同生效合同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适用法律其他条款合同甲方(第一方):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第二方):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循法律规定,防止潜在争议,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合同内容2.1 合同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2.1.1 合作项目的具体描述。

2.1.2 双方在合作项目中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2.1.3 项目的实施时间表和进度要求。

2.1.4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2.2 双方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变更。

3. 权利与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提供所需的服务或产品。

3.1.2 甲方应及时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合作条件。

3.1.3 甲方应对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支持和协助。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2.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时间要求履行义务,提供合格的服务或产品。

3.2.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支付费用,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反馈。

3.2.3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项目进展,并处理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

4. 合同生效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2 合同生效前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需经过双方书面确认,并形成正式的合同附件。

4.3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5. 合同变更与解除5.1 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中美赠与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美赠与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美赠与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近年来,中美两国经济、文化、政治等领域的交流日益频繁,两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也逐渐深入。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中美之间的赠与往来也越来越普遍和频繁。

赠与作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在国际关系中也有着广泛的应用。

然而,由于两国赠与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在中美赠与往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问题。

二、研究意义
中美赠与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意义在于,深入探究中美赠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异同点,为中美之间的赠与往来提供法律支持与指导,促进两国之间赠与往来的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掘中美两国赠与法律制度的优缺点,为两国之间的交流合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1. 中美赠与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

2. 中美赠与法律制度的主要异同点。

3. 中美赠与往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本文将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从中美两国的法律规定、实践中的案例等多个角度进行比较研究。

四、研究预期成果
本文预期可以深入探究中美赠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为中美之间的赠与往来提供法律支持与指导,促进两国之间赠与往来的健康有序发展。

同时,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掘中美两国赠与法律制度的优缺点,提供参考和借鉴。

美国合同与中国合同范本

美国合同与中国合同范本

美国合同与中国合同范本美国合同与中国合同范本的比较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了解不同国家合同范本的特点和差异对于跨国商务活动至关重要。

美国和中国作为世界上两个重要的经济体,其合同范本在法律体系、文化背景和商业习惯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法律体系的影响1. 美国:美国是一个普通法系国家,其合同法律主要基于判例法和成文法。

判例法在合同解释和纠纷解决中具有重要地位,法官可以根据以往的类似案例来裁决当前的合同争议。

美国还有一系列的联邦和州成文法,如《统一商法典》(UCC),对商业合同的某些方面进行规范。

2. 中国: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合同法律主要以成文法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规定。

二、合同结构和格式1. 美国合同:通常较为详细和冗长,包含大量的定义、陈述与保证、先决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结构层次分明,逻辑严谨,注重对各种可能情况的预见和规定。

2. 中国合同:结构相对简洁明了,重点突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合同标的、价格、履行期限等。

但随着商业活动的日益复杂,中国合同也在逐渐向更加细致和全面的方向发展。

三、语言表达1. 美国合同:语言较为精确和严谨,使用大量的法律术语和专业词汇,句子结构复杂。

为了避免歧义,往往会对一些关键概念进行详细的定义和解释。

2. 中国合同:语言相对通俗易懂,更注重表达的清晰和流畅。

虽然也会使用一些法律术语,但总体上更贴近日常用语。

四、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1. 美国合同:倾向于通过明确的条款将风险分配给最有能力控制和承担风险的一方。

在违约责任方面,通常规定较为具体和严格的赔偿方式和金额。

2. 中国合同:在风险分配上相对较为灵活,更强调双方的协商和公平原则。

违约责任的规定可能相对较为笼统,更多地依赖于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判断。

五、争议解决方式1. 美国合同: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仲裁和诉讼,且仲裁在商业合同中较为普遍。

中美夫妻财产所有制的差异

中美夫妻财产所有制的差异

中美夫妻财产所有制的差异摘要: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确定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外的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的清算等总称的法律制度。

任何时代、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夫妻财产制,都不是立法者随心所欲地任意规定的,它是社会制度、社会经济条件和妇女地位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集中反映,同时,还受着诸如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和其他思想、文化因素影响。

从古至今,随着世界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演变,我国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也发生了许多变化。

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三种形式即法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其中最具突破意义的是在夫妻财产约定制方面从法律上首次承认了家事劳动的价值,并在双方离婚时由此引致的经济补偿作为离婚救济制度之一,本文试对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考察,进而分析与经济补偿的关系及与类似的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等制度的比较分析其特征,并结合国外立法探求其在当代婚姻家庭中的价值追求和意义。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家事劳动、经济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前提,而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承担着繁衍人口,养老抚幼,组织社会生产和消费的各种功能。

夫妻财产作为家庭实现社会职能的物质基础,其正常运转就需要法律来调整。

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夫妻作为民事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地介入到经济活动当中来。

因此,夫妻财产的相关事项须事先以夫妻财产制加以规范,以保障民事交易安全。

民法典的制定已经提到日程中来,作为亲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夫妻财产制立法仍需进一步完善。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如何界定夫妻财产制里夫妻财产的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这里的夫妻财产既包括积极财产,同时也包括消积财产,积极财产即财产的全部,权利,消积的财产即债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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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6期兰州学刊No. 6 2008总第177期L a n zhou xue kan Gene r a l. No. 177·法学研究·中美法律中关于赠与合同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李彦芳(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摘要] 属于普通法系的美国合同法与属于大陆法系的我国合同法在具体规则方面各有其特色。

体现在赠与合同方面,二者在任意撤销权、公益性赠与合同、赠与财产的瑕疵责任三个问题上,既有相同也有不同,研究它们对我国合同法中赠与合同规定的完善、以及了解美国的相应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单务合同;任意撤销权;公益性;瑕疵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 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 - 3492 ( 2008 )06 - 0107 - 03作者简介:李彦芳,女,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生。

美国合同法是普通法,其基本原理和规则与属于大陆法系的我国合同法有很大不同,但也不乏异曲同工之处。

美国合同法的主体来自于其建国二百余年间的司法判例,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其建国前英国法的判例传统;我国合同法的主体是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对于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的赠与合同,两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显得各有千秋,都有可借鉴之处。

从以下几个方面可略见端倪。

一、普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受赠人是纯获利益者,所以学术界一般都认为应准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对赠与人的约束应较双务合同弱一些。

基于此种考虑,各国合同法一般有两种作法:一种是采纳实践合同观点立法的国家,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其有效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须有赠与人实际交付赠与物给受赠人的行为。

此设定允许赠与人在交付前反悔,对赠与人较为有利。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该款司法解释在过去法律未对赠与合同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指导司法实践起了很大的作用;另一种是采纳诺成合同观点立法的国家,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即赠与合同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为成立, 对赠与人有约束力。

这种立法模式对保护受赠人有利。

如《法国民法典》第938条规定:“正式接受的赠与,经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即告完成,赠与物的所有权即转归受赠人,无须其他的交付手续。

”[ 1 ]但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又同时规定了赠与人撤回赠与的权利。

美国是联邦国家,赠与为州法,各州情形并不完全一致。

长期以来,美国各法院一再说明,赠与的要件除了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均符合规定无瑕疵外,还须有赠与财产之充分交付( suffi2 c ien t delive ry of the p rop erty) ,而且大多数州法典也另外规定不动产和无体财产权( inco r po rea l p r ope rty)之赠与,必须以书面为之,经见证并公证,才生效力。

由此可知,美国法上的赠与,原则上动产须经交付,不动产须以书面为之,才生效力。

[ 2 ] 此称为赠与之要式性或要物性。

在不符合要式性或要物性之前,赠与合同是不发生效力的,当然受赠人也就无法要求赠与人履行其赠与的义务,与此同时,赠与人理应享有撤销权。

可见,虽然美国属于不同传统的英美法系,但美国对赠与合同实际上是采取实践合同的态度。

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该条虽然没有像德国、日本、台湾等立法那样突出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或“合意”,但也没有突出“交付赠与物”作为合同成立要件。

这样立法上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曾使得学术界对于一般赠与合同的性质是诺成性还是实践性存在较大的分歧。

有的学者认为应将一般赠与合同的性质理解为实践性合同,若只有赠与人和受赠人就转移财产权利的意思表示一致,而实际未交付赠与物时,则赠与合同根本就不成立。

因此,赠与人当然可以依自己的意愿任意撤销自己的赠与意思表示,这既不构成违约,也不会对受赠人造成相关利益的损害。

[ 3 ]但目前的主流观点是认为《合同法》中规定的一般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从《合同法》对赠与合同所做的定义来看,将其定位于诺成合同也较为合理。

由于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赠与人本该履行合同,但考虑到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人只承担义务,受赠人只享有权利,系纯获利益者,有失公平,法律又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对双方的利益进行平衡。

《合同法》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任意撤销权的规定适当减轻了赠与人的合同义务,相对平衡了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但是,任何权利都应有所限制,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范围未免失之过宽。

从法律条文的表面上看,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几乎毫无限制,赠与人在行使此撤销权时,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即使给受赠人造成经济损失,一般也不108兰州学刊总第177期承担赔偿义务。

而这样的结果是使受赠人所期待和信赖的利益毫无保障,如果受赠人基于对赠与人先前承诺的信任而做出一定的准备行为(这里主要指消费行为) ,必然会因为赠与合同的撤销而受有经济损失,这种损失被称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将会因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而无法得到补偿,有违其本来的立法意图。

可以举两个例子来说明:第一个例子,假设在赠与人尚未交付赠与财产之前,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受赠人依《合同法》189条的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请求赠与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此时赠与人完全可能依据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使受赠人的合同请求权无法行使,以达到逃避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使189条的规定变为一纸空文。

第二个例子,假设甲答应赠与乙人民币10000元建造房屋,乙基于甲的此项承诺,已购买一些建筑材料准备开工,但甲撤销了此项赠与,合同法对其任意撤销权的规定使其行为排除了违法性,使乙蒙受了金钱、时间和人力的损失,但又无法依据《合同法》获得赔偿。

保护信赖利益是民法诚信原则的具体化。

从以上两个例子可看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有悖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立法意图。

赠与人的撤销行为虽是法律的许可,但针对受赠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这也符合了“有损失就有救济”的法谚。

赠与合同撤销权的限制在美国合同法中有鲜明的体现。

美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但却确定了一般的赠与性允诺,由于欠缺约定人以其允诺换取受约人承诺或者履行行为的情形,受约人仅单纯受其表示,无“法律上损害”而言,因此为缺乏“约因”的约定,无法强制执行。

[ 4 ] 由于无法得到强制执行,我们可以理解为赠与人有处分合同是否履行的自由, 即相当于享有撤销权。

例如, A对B许诺:“我将给你买一辆汽车。

”由于此种约定既不是为了交换B的承诺或履行行为, B也没有受到任何法律上的损害,故法律上不予强制执行。

A 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其允诺,可以理解为A享有撤销权。

美国合同法上“未经交付之赠与不得请求强制执行”这一原则的例外,是“允诺禁反言原则”,即对赠与人撤销权的限制。

《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版第90条对“允诺禁反言”这一原则作了规定:“若允诺人可合理期待其允诺将诱使相对人或第三人因信赖其允诺,而为特定行为或不行为,且相对人或第三人确因信赖其允诺而为特定行为或不行为,在无其他方法避免不公平结果时,该允诺具有法律上强制力。

惟损害赔偿之范围仅限于维持公平所需者。

”[ 5 ]如B eatty v. W e ste rn Co llege of To ledo案中,被告答应捐赠学校7000元建造女生宿舍,学校根据此捐赠本票开始发包建造女生宿舍,如被告不支付原答应的捐款,则校方对已开工建造中的女生宿舍必然发生损失,因此本案法官判决时引用“允诺禁反言”原则而谓:“如果一方当事人的捐赠允诺,对方因信赖而发生花费并产生义务负担时,则该捐赠者须对其赠与诺言负责。

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捐赠者不能逃避其允诺捐赠若干款项之责任。

”[ 6 ]因此,借鉴美国合同法中的“允诺禁反言原则”,我国合同法中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应加以限制。

在受赠人已基于赠与合同有所作为或不作为,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将会给受赠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依缔约过失责任为基础,赠与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考虑到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并且不致因对任意撤销权的限制而使其形同虚设,笔者建议赠与人的赔偿责任应受以下限制:第一,赠与人在行使任意撤销权时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第二,受赠人确有信赖利益的损失;第三,受赠人的损失和赠与人的撤销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另外,还有的学者建议,赠与人确因法律所规定的客观原因而非主观原因不能履行赠与合同,因此给受赠人造成实际损失时,可根据公平原则来决定赠与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

[ 7 ]二、关于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一般都具有救灾、扶贫的性质,是对处于危难、困顿中的人予以援助,当赠与人表示将被救助者急需的物品赠与他们时,他们往往将赠与物品列入渡过难关的计划,一旦赠与物品未能按时给付,必将对他们的生命、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所以对有关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如果与一般赠与合同同等对待,允许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则有违于法律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宗旨,纵容一些单位或个人沽名钓誉却不承担义务,背信弃义。

如1998年夏天我国南方诸省遭受洪灾,中央电视台和民政部等举办了赈灾捐赠活动,一些单位当场认捐钱物,但事后却拒不交付。

因此,各国立法一般都禁止赠与人对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予以撤销,以指导人们正确实施赠与行为,维护社会公平,维护公共利益。

这是完全必要的。

我国也对社会公益性的赠与合同的禁止撤销作了法律规定。

《合同法》186条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188条规定:“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 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这两条规定确认了有关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为不可任意撤销的合同,以防某些单位或个人只认捐而不实际交付的行为。

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是诺成性的合同,一经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就成立,对赠与人就有约束力,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这样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的,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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