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泡沫灭火系统的型式选择和系统设计

【003】泡沫系统“型式选择and要求”(1)喷射方式、泡沫液“选择原则”1)水溶性液体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甲/乙/丙液固定顶储罐火灾,必须用抗溶性泡沫液、且应用液上or半液下喷射,不能液下。
非水溶性液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烃类)固定顶储罐火灾,应选用液上、液下、半液下《水溶“不”液下、非溶“可”随意》2)内/外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浮顶罐,液下or半液下均易堵管口)《浮顶“仅”液上》3)液上喷射,可用蛋白~、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水成膜泡沫液(∵液上泡沫不易受油污染∴可用廉价普通蛋白泡沫)液下喷射,必须用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水成膜~泡沫液《液上可“普”蛋、液下需“高”蛋》4)非水溶性液体泡沫-水喷淋~、泡沫枪~、泡沫~: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应用成膜氟蛋白~、水成膜泡沫液;采用“吸气型”泡沫喷淋装置,可用蛋白~、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水成膜~,但不得选用“抗溶性”泡沫液《憋气用膜、吸气“普”蛋不可抗》(2)储罐区泡沫系统“选择要求”《浮顶大罐应固定,固定低倍宜首选,低倍液下/半液下,液上一般均通用》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2)油罐中倍数泡沫系统宜为固定式,且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3)高度>7m或直径>9m固定顶储罐,不得用“移动式”泡沫系统,不得用“泡沫枪”作主要灭火设施《79不动不可枪》【004】“低倍数系统”设计要求(1)储罐区(低倍泡沫)基本要求1)储罐区首选“低倍固定”泡沫~且应符合①应配辅助“泡沫枪”每只流量应≥240L/min(4L/s),储罐直径∈(30,40]m连续供给t应≥30min;②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栓”间距应≤60m且数量宜≥4个——对比“水消火栓”间距120m、工业装置区间距60m2)储罐区泡沫~扑救1次火灾的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3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3)储罐区固定式泡沫~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可使灭火时多1种战术选择4)储罐区固定式泡沫~泡沫混合液流量≥100L/s时,系统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干管上控制阀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5)固定式泡沫~在泡沫消防泵or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t应≤5min,>5min应对泡沫消防泵的动力进行校核,对泡沫液疏散管道进行清理(2)固定顶储罐(低倍泡沫)设计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24) 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

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7.1 一般规定7.1.1 泡沫—水喷淋系统具备灭火、冷却双功效,可有效防止灭火后因保护场所内高温物体引起可燃液体复燃,且系统造价又不会明显增加。
目前,泡沫—水喷淋系统已成为液体火灾场所的重要灭火系统之一。
泡沫—水喷淋系统通常的工作次序是先喷泡沫灭火,然后喷水冷却。
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分类方式,泡沫—水喷淋系统可分为雨淋系统和闭式系统两大类。
其中闭式系统又可进一步细分为预作用系统、干式系统、湿式系统三种形式。
本条对泡沫—水喷淋系统适用场所的规定是根据国内试验研究、工程应用及国外相关标准制定的。
尽管国内外有在室外场所安装泡沫—水喷淋系统的工程实例,但根据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的试验,在多风的气候条件下,其灭火功效存在着某些不确定因素。
所以,本规范暂推荐其用于室内场所。
本条所述的缓冲物可以是专门设置的缓冲装置,也可以是保护场所内设置的固定设备、金属物品或其他固体不燃物。
通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的试验,对于水溶性液体厚度超过25mm,但有金属板或金属桶之类的缓冲物时,灭火是切实可行的。
7.1. 2 泡沫喷雾系统在变电站油浸变压器上应用,是20世纪90年代源于我国,并已少量出口到欧洲。
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没计防火规范》GB 50229将泡沫喷雾系统规定为变电站单台容量为125000kV·A及以上的主变压器应设置的灭火系统可选项之一,加速了该系统使用。
为保证本规范规定的设计参数科学、安全、可靠,2007年4月至9月,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杭州安士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美邦冷焰理火有限公司、上海冠丞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杭州成功开展了大型油浸变压器泡沫喷雾系统试验研究,取得了系统设计所需的成果。
面积不大于200m2的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主要指燃油锅炉房、油泵房、小型车库、可燃液体阀门控制室等小型场所。
7.1.3 本条参照了NFPA 16《泡沫—水喷淋与泡沫—水喷雾系统安装标准》等相关标准,同时兼顾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对持续喷水时间的规定。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规X明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X。
第l.0.2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l.0.3条本规X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本规X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X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X的要求。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1.3条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第2.1.4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使用淡水;三、所有类型的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灭火性能的水;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的温度宜为4~35℃。
第二节系统型式的选择第2.2.1条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扑救难易程度、消防站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2.2.2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总储量大于、等于500m^3独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总储量大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三、机动消防设施不足的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第2.2.3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机动消防设施较强的企业附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泡沫灭火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行业资料:________ 泡沫灭火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10 页泡沫灭火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泡沫灭火系统的组件由水源、泡沫消防泵(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泡沫产生装置、阀门、管道及其它附件组成。
系统组件必须采用经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且必须符合设计用途。
一、泡沫消防泵泡沫消防泵即能把水或泡沫液以一定的压力输出的消防泵,泡沫消防泵宜选用特性曲线平缓的离心泵,以保证流量的可变性和扬程的不变性。
泡沫消防泵宜为自灌式引水。
但采用自灌式引水时,蓄水池的水面不得高于水泵轴线5m,否则环泵式负压比例混合器不能正常工作。
(一)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的选择与设置要求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应选择特性曲线平缓的离心泵,且其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当采用水力驱动式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将其消耗的水流量计入泡沫消防水泵的额定流量内;当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时,泡沫混合液泵的额定流量应为系统设计流量的1.1倍;泵进口管道上,应设置真空压力表或真空表;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压力表、单向阀和带控制阀的回流管。
(二)泡沫液泵的选择与设置要求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最大设计要求,并应与所选比例混合装置的工作压力范围和流量范围相匹配,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下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最大水压力;泡沫液泵的结构形式、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料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除水力驱动型泵外,泡沫液泵应按本规范对泡沫消防泵的相关规定设置动力源和备用泵,备用泵的规格型号应与工作泵相同,工作泵故障时应能自动与手动切换到备第 2 页共 10 页用泵;泡沫液泵应耐受时长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行;当泡沫液泵平时充泡沫液时,应充满。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目 次1 总则2 术语2.1 通用术语2.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2.3 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2.4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术语3 泡沫液和系统组件3.1 一般规定3.2 泡沫液的选择和储存3.3 泡沫消防泵3.4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3.5 泡沫液储罐3.6 泡沫产生装置3.7 控制阀门和管道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4.1 一般规定4.2 固定顶储罐4.3 外浮顶储罐4.4 内浮顶储罐4.5 其他场所5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5.1 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5.2 油罐固定式中北数泡沫灭火系统6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6.1 一般规定6.2 全淹没系统6.3 局部应用系统6.4 移动式系统7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7.1 一般规定7.2 泡沫一水雨淋系统7.3 闭式泡沫一水喷淋系统7.4 泡沫喷雾系统8 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8.1 泡沫消防泵站与泡沫站8.2 系统供水9 水力计算9.1 系统的设计流量9.2 管道水力计算9.3 减压措施 附录A 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试验方法1 总 则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含有下列物质的场所,不应选用泡沫灭火系统:1 硝化纤维、炸药等在无空气的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和强氧化剂;2 钾、钠、烷基铝、五氧化二磷等遇水发生危险化学反应的活泼金属和化学物质。
1.0.4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1 通用术语2.1.1 泡沫液可按适宜的混合比与水混合形成泡沫溶液的浓缩液体。
2.1.2 泡沫混合液。
泡沫液与水按特定混合比配制成的泡沫挤液。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设置形式、存储物质的属性以及泡沫灭火系统类型的不同,以《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等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为依据,确定设计基本参数。
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固定顶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烃类液体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1的规定。
表3-7-1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表系统形式泡沫液种类供给强度连续供给时间(min)甲、乙类丙类固定、半固定式系统蛋白64030氟蛋白、水成膜、成膜氟蛋白54530移动式系统蛋白、氟蛋白86045水成膜、成膜氟蛋白656045注1:如果采用大于上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缩短,但不得小于上表规定时间的80%。
注2: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其抗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L/、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3:沸点低于45℃的烃类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2.烃类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沸点低于40℃的烃类液体、储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s的烃类液体以及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3.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2的规定。
表3-7-2 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液体类别供给强度L/连续供给时间丙酮、丁醇1230甲醇、乙醇、丁酮、丙烯晴、醋酸乙酯1225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体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泡沫系统设计是什么

共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泡沫系统设计是什么泡沫灭火系统:水溶性物质发生火灾时需用抗溶性泡沫液灭火。
考虑到目前我国泡沫消防车内装备的泡沫液大多为普通泡沫液,不适合扑救水溶性物质发生的火灾。
因此,储罐区灭火使用抗溶性泡沫液,采用固定的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
其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用水量之和确定。
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的相关规定计算。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L./rain?m2。
泡沫灭火系统由泡沫产生器、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和泡沫泵及供水设施组成。
储存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不能应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灭火。
一个储罐组(区)内有水溶性和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的储罐,其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泡沫灭系统检测与验收:1.原油属于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时可选用水成膜泡沫液,但抗烧水平不应低于C级2.泡沫液的进场检验要根据系统用量做不同的处理,一般情况下需要封样留共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当用量超过一定数值时,就需要送样检测。
规范要求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泡沫液,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取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其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1)6%型低倍数泡沫液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7t(2)3%型低倍数泡沫液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3.50t(3)6%蛋白型中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2.50t(4)6%合成型中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2t(5)高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1t(6)合同文件规定现场取样送检的泡沫液3.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是保证泡沫混合液按预定比例混合的重要设备,是泡沫灭火系统的核心设备之一,对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应进行调试,且调试应与系统喷泡沫试验同时进行,这样才能实测混合比。
混合比的测量规范提供了三种测量方法:第一种是使用流量计测量,即在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和泡沫液管道上分别安共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装流量计,这样测出的流量经计算就可得出混合比。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2)泡沫液和系统组件

泡沫液和系统组件3.1 一般规定3.1.1 泡沫液、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压力容器、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必须采用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且必须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3.1. 2 系统主要组件宜按下列规定涂色:1 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液储罐、泡沫产生器、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管道过滤器宜涂红色;2 泡沫消防水泵、给水管道宜涂绿色;3 当管道较多,泡沫系统管道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4.隐蔽工程管道可不涂色。
3.2 泡沫液的选择和储存3.2.1 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低倍数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采用液上喷射系统时,应选用蛋白、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2 当采用液下喷射系统时,应选用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3 当选用水成膜泡沫液时,其抗烧水平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剂》GB 15308规定的C级。
3.2. 2 保护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采用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2 当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3.2.3 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以及用一套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泡沫液。
3.2.4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用于油罐的中倍数泡沫灭火剂应采用专用8%型氟蛋白泡沫液;2 除油罐外的其他场所,可选用中倍数泡沫液或高倍数泡沫液。
3.2.5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采用耐温耐烟型高倍数泡沫液。
3.2.6 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必须选择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3. 2.7 泡沫液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储存的环境温度应符合泡沫液使用温度的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4.1 一般规定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2 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系统;2 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或半液下喷射系统;3 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4 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5 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干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4.1.3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4.1.4 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泡沫枪的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 1.4的规定。
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4.1.5 当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OO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4.1.6 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沫混合液流量检测仪器的安装位置;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澜口;在防火堤外侧最不利和最有利水力条件处的管道上,宜设置供检测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
4.1.7 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合用一组消防给水泵时,应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满足设计要求的措施,且不得以火灾时临时调整的方式保障。
4.1.8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8)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

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7.1 一般规定7.1.1 泡沫—水喷淋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1 具有非水溶性液体泄漏火灾危险的室内场所;2 存放量不超过25L/m2 或超过25L/m2 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7.1.2 泡沫喷雾系统可用于保护独立变电站的油浸电力变压器、面积不大于200m2的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7.1.3 泡沫—水喷琳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2 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
7.1. 4 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2 机械手动启动力不应超过18N;3 系统自动或手动启动后,泡沫液供给控制装置应自动随供水主控阀的动作而动作或与之同时动作;4 系统应设置故障监视与报警装置,且应在主控制盘上显示。
7.1.5 当泡沫液管线长度超过15m时,泡沫液应充满其管线,且泡沫液管线及其管件的温度应在泡沫液的储存温度范围内,埋地铺设时,应设置检查管道密封性的设施。
7.1.6 泡沫—水喷淋系统应设置系统试验接口,其口径应分别满足系统最大流量与最小流量要求。
7.1.7 泡沫—水喷淋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安全排放或容纳设施,且排放或容纳量应按被保护液体最大泄漏量、固定式系统喷洒量,以及管枪喷射量之和确定。
7.1.8 为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配套设置的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电控型自动探测及附属装置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2 设置在腐蚀性气体环境中的探测装置,应由耐腐蚀材料制成或采取防腐蚀保护;3 当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时,传动管的长度不应大于300m,公称直径宜为15mm~25mm,传动管上的喷头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且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5m。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l.0.2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l.0.3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1.3条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第2.1.4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使用淡水;三、所有类型的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灭火性能的水;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的温度宜为4~35℃。
第二节系统型式的选择第2.2.1条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扑救难易程度、消防站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2.2.2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总储量大于、等于500m^3独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总储量大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三、机动消防设施不足的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第2.2.3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机动消防设施较强的企业附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4章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由消防水泵、泡沫灭火剂储存装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泡沫产生装置及管道等组成。
泡沫灭火系统的实质也是一种水消防设施,它是将水与泡沫液按要求的比例混合,然后吸入空气产生泡沫,利用泡沫覆盖燃烧物或将保护对象淹没实现灭火。
4.1 泡沫系统形式及组成4.1.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体积与其混合液体积之比称为泡沫的倍数,按照系统产生泡沫的倍数不同,泡沫系统分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低倍泡沫系统被广泛用于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使用甲、乙、丙类液体的场所,并早已成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石油化工装置区等场所的消防主力军。
低倍数泡沫是指泡沫混合液吸入空气后,体积膨胀小于20倍的泡沫。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用于扑救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丙酮等B类的火灾,适用于炼油厂、化工厂、油田、油库、为铁路油槽车装卸油的鹤管栈桥、码头、飞机库、机场等。
一般民用建筑泡沫消防系统等常采用低倍数泡沫消防系统。
低倍数泡沫液有普通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水成膜泡沫液(轻水泡沫液),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及抗溶性泡沫液等几种类型。
本设计选用普通蛋白泡沫液,原料易得,生产工艺简单、成本低,泡沫稳定性及抗烧性好。
4.1.2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GB50151-92《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2.2.2中规定甲、乙、丙类液体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
液上喷射泡沫系统是指将泡沫从燃烧液体上方施加到燃烧液体表面上实现灭火的泡沫系统。
它有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三种,它适用于固定顶储罐、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
曾国保的《石油库固定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点》中曾提到:总容量在500m3以上的石油库油罐区均应设置固定泡沫灭火系统。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由固定的泡沫液消防泵、泡沫液贮罐、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的输送管道及泡沫产生装置等组成,并与给水系统连成一体。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规范明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l.0.2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l.0.3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1.3条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第2.1.4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使用淡水;三、所有类型的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灭火性能的水;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的温度宜为4~35℃。
第二节系统型式的选择第2.2.1条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扑救难易程度、消防站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2.2.2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总储量大于、等于500m^3独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总储量大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三、机动消防设施不足的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第2.2.3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机动消防设施较强的企业附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前言Code of design for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GB50151-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37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1-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2.1、3.2.2(2)、3.2.3、3.2.5、3.2.6、3.3.2(1、2、3、4)、3.7.1、3.7.6、3.7.7、4.1.2、4.1.3、4.1.4、4.1.10、4.2.1、4.2.2(1、2)、4.2.6(1、2)、4.3.2、4.4.2(1、2、3、5)、6.1.2(1、2、3)、6.2.2(1、2、3)、6.2.3、6.2.5、6.2.7、6.3.3、6.3.4、7.1.3、7.2.1、7.2.2、7.3.5、7.3.6、8.1.5、8.1.6、8.2.3、9.1.1、9.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一0年八月八日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 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计划的复函》(建标标函[2006]50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2000 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93 (2002 年版)的基础上,通过合并,并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与有关单位合作先后开展了泡沫喷雾系统灭油浸变压器火灾、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轿车火、凝析轻烃低倍数泡沫灭火、环氧丙烷储罐抗溶泡沫灭火等大型试验研究;深入相关单位调研,总结国内外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工程设计、火灾扑救案例等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新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研究、制造、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关于液体危险化学品仓储罐区泡沫消防设计

关于液体危险化学品仓储罐区泡沫消防设计的研究摘要:液体危险化学品品种多,而且火灾的危害性大,因为化学品的火灾不仅仅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还会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
所以化学品仓储区的消防系统设计一定要技术先进,可靠性强,可以在短时间内做出快速的反应。
因此本文就针对液体危险化学品的仓储罐区泡沫消防系统的设计展开讨论。
关键词:液体危险化学品;仓储;泡沫消防一、储罐的运转方法通常化学品仓储区的地上液体储罐要采用浮顶立式的储罐,且各储罐区都要设置相应高度的围堰,如果易燃液体的闪点比较低,则储罐则采用地埋式比较合理,可以提高闪点低液体的储存安全系数。
通常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储运、中转过程如下:铁路储罐车:储罐车抵达指定位置后先做消除静电的处理,即静置二十分钟,再进行化学品的取样、检验、确定数量以及检尺等工作,然后将鹤管与火车的装卸口相连接,开启入口阀以及真空泵,将液体吸进防爆自吸磁力泵的进口管,液体充满进口管后再开启磁力泵把化学品送入相对储罐中,最后还要通氮气,以将直空罐和管道内的余料吹入储罐中;汽车罐车装车:将鹤管插入储罐底部,与需装车的料管口相连,再打开储罐的出口阀门,利用位置落差压力把液体转装入汽车储罐车;地埋罐液体装车:要先利用真空泵把化学液体原料抽入至出口管,充满后停下真空泵,借助位置压力差以及虹吸作用使地埋罐内化学液体自流入罐内,管内的余料再利用真空示抽出。
二、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危险液体化学品泡沫灭火的主要机理是利用泡沫把空气和液体燃烧体进行隔离,而泡沫中约有94%均为水份,它不仅可以起到冷却的作用,而且还可以降低燃烧体的蒸发,并且促使液体缺氧而熄火。
(一)泡沫灭火剂按照类型分类泡沫灭火剂分为多用途型以及普通型两种,其中普通型的灭火剂一般用在非水溶性的甲、乙、丙类的液体,一般只具备单纯的灭火功能,而多用途的灭火剂最显著的优势是可以用于扑救水溶性危险化学液体的火灾,并且还具备与普通型灭火剂相同的普通非水溶性液体灭火功能。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10)系统的设计流量

系统的设计流量9. 1.1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应按储罐上设置的泡沫产生器或高背压泡沫产生器与该储罐辅助泡沫枪的流量之和计算,且应按流量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9.1.2 泡沫枪或泡沫炮系统的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应按同时使用的泡沫枪或泡沫炮的流量之和确定。
9.1.3 泡沫—水雨淋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雨淋阀控制的喷头的流量之和确定。
多个雨淋阀并联的雨淋系统,其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雨淋阀的流量之和的最大值确定。
9.1.4 采用闭式喷头的泡沫—水喷淋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2 水力计算选定的作用面积宜为矩形,其长边应平行于配水支管,其长度不宜小于作用面积平方根的1.2倍;3 最不利水力条件下,泡沫混合液或水的平均供给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的规定;4 最有利水力条件下,系统设计流量不应超出泡沫液供给能力。
9.1.5 泡沫产生器、泡沫枪或泡沫炮、泡沫—水喷头等泡沫产生装置或非吸气型喷射装置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宜按下式计算,也可按制造商提供的压力—流量特性曲线确定:9.1.6 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设计流量应有不小于5%的裕度。
9. 2 管道水力计算9.2.1 系统管道输送介质的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水和泡沫混合液流速不宜大于3m/s;2 液下喷射泡沫喷射管前的泡沫管道内的泡沫流速宜为3m/s~9m/s;3 泡沫—水喷淋系统、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水和泡沫混合液,在主管道内的流速不宜大于5m/s,在支管道内的流速不应大于10m/s;4 泡沫液流速不宜大于5m/s。
9.2.2 系统水管道与泡沫混合液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应按下列公式计算:1 当采用普通钢管时,应按下式计算:9.2.3 水管道与泡沫混合液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
9.2.4 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的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给压力应按下式计算:9.2.5 液下喷射系统中泡沫管道的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泡沫管道的压力损失可按下式计算:4 泡沫管道上的阀门和部分管件的当量长度可按表9.2.5-2确定。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27)系统的设计流量

系统的设计流量9.1 系统的设计流量9.1.1 在扑救储罐区火灾时,除了储罐上设置的泡沫产生器或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外,可能还同时使用辅助泡沫枪(见第4.1.4条说明)。
所以,计算储罐区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时,应包括辅助泡沫枪的流量。
为保证最不利情况下泡沫混合液流量满足设计要求,计算时应按流量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需指出,本规定的含义是按系统实际设计泡沫混合液强度计算确定罐内泡沫混合液用量。
本条定为强制性条文,旨在要求设计者进行系统校核计算,以保证系统可靠。
9.1. 2 对于只设置泡沫枪或泡沫炮系统的场所,按同时使用的泡沫枪或泡沫炮计算确定系统设计流量是最基本要求。
另外,还应保证投入战斗的每个泡沫枪或泡沫炮都满足相关设计要求。
9.1.3 当多个雨淋阀并联使用时,首先分别计算每个雨淋阀的流量,然后将需要同时开启的各雨琳阀的流量叠加,计算总流量,并选取不同条件下计算获得的各总流量中的最大值,将其作为系统的设计流量。
本条定为强制性条文,旨在要求设计者进行水力计算,以保证系统可靠。
9.1.4 本条规定的采用闭式喷头的泡沫—水喷淋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式和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相同,但计算方法与之有别。
在本规定中,系统设计流量按最有利水力条件处作用面积内的喷头全部开放,所有喷头的流量之和确定。
所谓最有利水力条件是指系统管道压力损失最小,喷头的工作压力最大,亦即喷头流量最大的情况。
按本规定计算得到的流量为系统可能产生的最大流量,NFPA16《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水喷雾系统安装标准》也有类似规定。
作用面积的计算方法和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相同。
9.1.5 本条给出的流量计算公式为国际通用公式,国内外相关标准均利用此公式进行计算,对于未给定系数的泡沫产生装置,其流量可以按压力—流量曲线确定。
9.1.6 本条是针对泵的选择、泡沫液与水的储量计算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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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由消防水泵、泡沫灭火剂储存装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泡沫产生装置及管道等组成。
泡沫灭火系统的实质也是一种水消防设施,它是将水与泡沫液按要求的比例混合,然后吸入空气产生泡沫,利用泡沫覆盖燃烧物或将保护对象淹没实现灭火。
4.1 泡沫系统形式及组成4.1.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体积与其混合液体积之比称为泡沫的倍数,按照系统产生泡沫的倍数不同,泡沫系统分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低倍泡沫系统被广泛用于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使用甲、乙、丙类液体的场所,并早已成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石油化工装置区等场所的消防主力军。
低倍数泡沫是指泡沫混合液吸入空气后,体积膨胀小于20倍的泡沫。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用于扑救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丙酮等B类的火灾,适用于炼油厂、化工厂、油田、油库、为铁路油槽车装卸油的鹤管栈桥、码头、飞机库、机场等。
一般民用建筑泡沫消防系统等常采用低倍数泡沫消防系统。
低倍数泡沫液有普通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水成膜泡沫液(轻水泡沫液),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及抗溶性泡沫液等几种类型。
本设计选用普通蛋白泡沫液,原料易得,生产工艺简单、成本低,泡沫稳定性及抗烧性好。
4.1.2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GB50151-92《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2.2.2中规定甲、乙、丙类液体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
液上喷射泡沫系统是指将泡沫从燃烧液体上方施加到燃烧液体表面上实现灭火的泡沫系统。
它有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三种,它适用于固定顶储罐、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
曾国保的《石油库固定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点》中曾提到:总容量在500m3以上的石油库油罐区均应设置固定泡沫灭火系统。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由固定的泡沫液消防泵、泡沫液贮罐、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的输送管道及泡沫产生装置等组成,并与给水系统连成一体。
当发生火灾时,先启动消防泵、打开相关阀门,系统即可实施灭火。
目前,固定式泡沫系统多设计为手动控制系统,即手动启动泡沫消防泵和有关阀门,向储罐内排放泡沫实施灭火;也有少数自动控制系统,即首先靠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启动泡沫消防系及有关阀门向储罐内排放泡沫实施灭火,自动操纵出现故障时,由手动启动系统。
4.2 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组件4.2.1 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比例混合器是通过机械作用,使水在流动过程中与泡沫液按一定的比例(混合比)进行混合,形成混合液。
泡沫比例混合器有负压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压力比例混合器,平衡压力式比例混合器和管线式比例混合器。
在该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系统中应该使用负压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负压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结构简单、且配套的泡沫液储罐为常压储罐,易于操作、维护、检修、试验等,其工程造价与日常维护费用低,适用于建有独立泡沫消防泵站的单位,尤其适用于储罐规格较单一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该混合器适合配用6%的泡沫液。
4.2.2 泡沫产生装置将空气与混合液充分混合,产生并喷射泡沫的设备称为泡沫产生装置。
泡沫产生装置分为吸气型和吹气型,低倍泡沫产生装置和部分中倍泡沫发生装置是吸气型的,高倍和部分中倍泡沫发生装置是吹气型的。
泡沫产生器是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系统配套安装的一种低倍泡沫产生装置,按其安装方式的不同分为横式和立式两种。
目前我国只生产横式一种,有PC4、PC8、PC16、PC24四种规格,额定工作压力0.5MPa,发泡倍数大于5倍。
4.2.3 泡沫液及泡沫液储罐泡沫液的选择、存储及泡沫混合液的配置应符合一定的要求,以适应系统灭火的需求。
根据GB50151-2010《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3泡沫液和系统组件中第3.2.1条规定烃类液体储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泡沫液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内或敞棚内,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
同时泡沫液储罐则应该使用常压储罐。
易于操作、维护、检修、试验等,其工程造价与日常维护费用低。
4.2.4 泡沫消防泵和泡沫泵站泡沫消防泵宜选用特征曲线平缓的离心泵,应设置备用泵。
同时泡沫泵站与保护对象不宜小于30m,且启动后,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出时间不超过5分钟。
4.2.5 管道罐壁顶部设置泡沫喷射口的外浮顶的泡沫产生器,每两个一组在立管下端合用一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泡沫灭火系统只有在发生火灾事故时,才启动使用,因此,管道系统通常处于空管状态,所以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管道外壁应进行防腐处理,以避免管道内外壁腐蚀,保证整个灭火系统的有效运行。
固定式泡沫系统管道的总体布置有环状布置、枝状布置或两者结合等形式。
环状布置是将泡沫混合液管道在防火堤外布置成环状,再从其环管分别引出支管到各保护储罐。
4.2.6 其他附件(1)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在防护区和消防控制中心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而且探测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2)泡沫缓冲装置泡沫缓冲装置适用于保护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系统。
该装置可以避免泡沫与液面的直接冲击,减少泡沫的破损,保证泡沫通过缓冲装置缓慢地铺到液面上扑灭火灾。
(3)泡沫堰板泡沫堰板的作用是围封泡沫,将泡沫的覆盖面积控制在罐壁与浮顶之间的环形面积内,这样可减小泡沫覆盖面积,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4.3 内浮顶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4.3.1 系统管道直径的确定管道直径应按式(4-1)计算确定:d =(4-1) 式中:d ---泡沫管线的直径,mQ ---管道的最大泡沫混合液或泡沫流量,L/sv ---管道的泡沫混合液或泡沫流速,m/s 流速要求是保证经济流速和较大的水力特性。
储罐区泡沫系统管道内的泡沫混合液流速不宜大于3m/s ,因此v=3m/s 。
由于流量Q =供给强度q ×环形面积A 。
根据GB50151-92《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第3.1.2条规定外浮顶储罐,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储罐的保护面积应为管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
其中。
供给强度q 是由GB50151-92《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第3.2.2条得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q =12.5L/min·m 2。
环形面积121144A D D ππ=-(其中D 1为内浮顶储罐的直径,m ;D 2为环形围堰的直径,m ), 化简后()()121214A D D D D π=+-,其中D 1-D 2为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按照规定最小间距为0.6m ,但是根据实验和国内外应用情况,建议泡沫堰板与罐壁间距不要超过1m ,那么D 1-D 2=2,则()1212A D D π=+, 外浮顶储罐的直径D 1=19m ,那么A =18πm 2,故Q=225πL/min =3.75πL/s ,根据式(4-1)d =0.0707m =70.7mm ,因此主管选用管径DN80比较合适。
4.3.2 泡沫产生器数量、泡沫储罐大小与消防水量。
由于流量Q =225πL/min =706.9L/min ,故使用型号PC-16泡沫产生器,即Q 产=960L/min (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按0.5MPa 计算)每个罐配套3个该型号的泡沫产生装置。
泡沫混合液用量V 混= n 产×Q 产×t =3×960×30=86400L =86.4m 3。
由于灭火剂使用6%氟蛋白泡沫液。
泡沫液用量V =KV 混=6%×86.4=5.184m 3,则泡沫储罐的容积为 5.184m 3。
配制泡沫混合液所需的水量为:86.4×94%=81.216m 3。
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流量为:16×3=48L/s ,配置泡沫混合液的水流量为:48×94%=45.12L/s 。
4.3.3 泡沫消防泵的选择(1)想要了解泡沫消防泵的流量,可按式(4-2)进行计算:Q =K 1Q J (4-2)式中:Q ---系统的泡沫混合液设计量,L/sK 1---裕度系统(K 1≥1.05)Q J ---系统的泡沫混合液计算量,L/s因此可以算出系统的泡沫混合液设计量=1.05×3.75π=12.37 L/s(2)泡沫消防泵扬程应按(4 -3)计算:H =∑h +P 0+h z (4-3)式中:H ---水泵或泡沫混合液的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给压力,MPa∑h ---管道沿程和局部的水头损失的累计值,MPaP 0---最不利点处泡沫产生装置或泡沫喷射装置的工作压力,MPah z ---最不利点处泡沫产生装置或泡沫喷射装置与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或系统水平供水引入管中心线之间的静压差,MPa其中P 0为泡沫产生器进口压力0.5MPa ,h z 为泡沫产生器与供水管网引入管中心线的静压差,即h z =0.098MPa 。
单位长度泡沫混合液管道的压力损失,应按式(4-4)计算21.30.0000107V i D(4-4) 式中:i ---每米泡沫混合液管道的压力损失,MPa/mV ---管道内泡沫混合液的平均流速,m/sD ---管道的内径,m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4.2.8条规定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
根据查找的资料了解到防火堤与组内油罐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即防火堤内坡脚线距立式油罐不应小于罐高的一半。
由于罐高19m ,那么防火堤与油罐的距离应为9.5m 。
图4-1 水力计算示意图因此从泡沫产生器到罐区泡沫站的最远距离(即图4-1所标的2-3的距离)的总长为44m ,因此h 沿1(管径DN100时,v =1.5m/s )=iL =21.31.50.0000107440.1⨯⨯=0.0211MPa 。
图4-1中1-3的距离即为25m ,其中管径DN80,v =2.34375m/s ,那么h 沿2=0.0392MPa 。
所以h 沿=h 沿1+h 沿2=0.0211+0.0392=0.0603MPa 。
同时根据GB50151-92《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第3.7.7条规定:泡沫混合液管道的局部压力损失可按系统管道沿程压力损失值的20% 估算,故h局=20%×h 沿=0.01206MPa 。
所以H =∑h +P 0+h z =h 沿+h 局+P 0+h z =0.6703MPa 。
即泡沫泵的流量为Q =12.37×1.1=13.6L/s ,扬程为0.6703MPa 。
因此应该选用XBD 型卧式单级消防泵,并设一台备用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