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法律理解和适用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法律问题论文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法律问题探析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223-03摘要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制度的专有性和地域性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现实世界中作品的传播很容易控制,但互联网的本质使得很难确定作品的复制,也难以确定在某一特点时间内该复制品的所在①。
因此我们无法像以往那样控制和防止出版商滥印作品而去防止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非法传输。
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的特点,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没有地域的限制,导致跨国传播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法律适用等诸多复杂问题。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纠纷法律问题一、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概念著作权即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伯尔尼公约》规定版权的获得方式为自动获得。
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经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目前绝大多数的国家都遵照公约采用版权自动获得制度。
通过版权制度,版权人能获得有效的保护并获得合理的报酬。
版权的权能包括了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及汇编权等多项内容②。
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版权财产权利的一项独立权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著作权法》将其界定为:即(作品权利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③。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特点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需要讨论以下问题:1.传播方式的特定性,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信息网络传播权必定需要以互联网传播为前提,但无需对网络传播的具体方式进行逐一列举,更不能以偏概全。
网络传播技术在不断更新,但复杂的技术问题不应带来复杂的保护制度,任何网络传播技术革新带来的只是传播方式的多样性,但通过该传播技术向公众提供了作品都应属于法律规制的范围。
法律涵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系某小说作家,创作了一部名为《爱情公寓》的小说,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上发表。
被告张某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个人博客上发表了《爱情公寓》的全文。
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张某是否侵犯了原告李某的著作权,以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一)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改编权;14.翻译权;15.汇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二)本案分析1.被告张某未经原告李某许可,在其个人博客上发表了《爱情公寓》的全文,侵犯了原告李某的著作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告张某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未经原告李某许可,在其个人博客上发表了《爱情公寓》的全文,侵犯了原告李某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一万元。
五、案例启示本案提示我们,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行为日益增多。
作为著作权人,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网络用户也应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六、法律涵摄本案涉及的法律涵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等。
2.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认定标准。
3.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涵摄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最近几十年你如果问别人发展的最快的是什么,我想大家都会不约而同的说出网络这一概念。
但是如此发达的网络也带来了很多的问题,很多网络规章制度没有得到完善。
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具有一定的过错,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都构成网络侵权行为,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都应当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要求的,构成侵权责任,应当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例如自己发布信息,抄袭、剽窃他人著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在网站上发表他人作品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种侵权责任都是过错责任,也都是自己承担责任,与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都不相同。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责任形式,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种连带责任规则:1、通知消除规则通知消除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的一个规则。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也有的将其叫做通知与取下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改决定》)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施行。
《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共53项,其中,对原法律条文的修改36项,删除5项,增加规定11项。
从原《著作权法》共56条,新法共60条来看,《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原《著作权法》的修改非常之大,基本从整体上改建了原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其重点是:第一,《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著作权之财产权属性的法律内涵予以进一步扩展和明确,界定了著作权的13项财产权利内容,细化了种类,因而使得围绕著作权财产权利的取得、许可、转让等法律制度的运作,更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尤其其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出租权等权利的设定或者重新表述,解决了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为著作权保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得《著作权法》更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二,在较大程度上调整了作品合理使用范围,重新划分了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使之符合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要求。
调整后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朝向更有利于鼓励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方向确定,提高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水平。
第三,加强了著作权执法措施,增设或者补充了诉前临时措施(包括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法定赔偿、行政处罚和民事制裁等制度。
此外,《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在许多方面对原法律作了重新调整,使其更趋合理。
《著作权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面临着几个迫切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要对增设的临时措施等制度的实施,制定程序上相应的配套规定;二是要对《著作权法》中涉及管辖、举证责任和《著作权法》修改前后的时间效力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便于审判中具体操作;三是要及时将已有的审判经验,根据法律的修改,总结上升为明确的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高效优质地审判案件。
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建议
2、法律适用难度加大
由于网络环境的无国界性,跨国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逐渐增多,涉及不同国 家和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这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3、维权成本高昂
尽管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权利人往往面临维权成本高 昂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维权的积极性。
三、建议与对策
1、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5、加强国际合作:面对跨国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需要加强国际合 作,共同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创作者的权益。
四、结论
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是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网络文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面对日益严重的侵权行为,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保护和技术手 段,提高公众意识,并加强国际合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健康、公正、 透明的网络创作环境,激发创作者的热情和创造力,推动网络文化的繁荣发展。
然而,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开放性,侵权行为往往难以追踪和惩处。这使得 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此外,由于网络作品 的特殊性,如何界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如何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也是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加强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保 护的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作 品著作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同时,应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作出更加详 细的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
一、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
1、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我国在著作权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尤其是网络著作权的保 护。例如,《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2、司法实践逐步加强
近年来,我国法院在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越来越注重对权利人的合 法权益的保护。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的审理,不仅有效地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 权益,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等各方主体产生了明显的震慑作用。
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各种侵权行为也给游戏开发商和著作权持有人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因此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概念、法律保护以及相关案例等方面进行研究探讨。
一、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概念对于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游戏的代码、画面设计、角色形象、音乐、剧情等方面。
游戏开发商、游戏设计师和美术设计师等相关创作人员所创作的内容都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1.著作权登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向著作权局申请登记其著作权。
著作权登记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著作权作品的创作时间、著作人、权利范围等信息。
游戏开发商和创作者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来加强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2.技术保护措施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游戏开发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保护其游戏著作权。
采用加密技术,设置防破解、防篡改的技术措施,以防止他人对游戏进行盗版、破解或修改。
而《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于防止对著作权作品进行非法复制的技术手段,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享有著作权,其权利期限为五十年。
”游戏开发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加强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
3.法律维权如果发现他人对游戏著作权进行侵权行为,游戏开发商可以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要求侵权行为的停止,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1.《王者荣耀》侵权案2017年,一家公司因在其游戏中使用了《王者荣耀》中的游戏角色、地图和音效等元素而引发了侵权纠纷。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公司《王者荣耀》游戏著作权的侵犯,并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2.《我的世界》盗版案这些案例为游戏开发商和著作权持有人在保护网络游戏著作权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网络版权法基础知识
网络版权法基础知识在信息化时代,网络已成为知识传播和作品共享的重要平台。
然而,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版权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网络版权法的基本概念、相关法律法规、权利与义务、侵权行为及其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网络版权的基本概念网络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在互联网上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互联网环境下,版权法不仅保护传统媒体上的作品,也扩展至数字内容,包括文字、音乐、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
著作权包含以下几种权利: - 使用权:作者对其作品的使用及授权他人使用的权利。
- 经济权:作者通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以获取经济利益。
- 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强调的是作者与作品之间的个人联系。
二、相关法律法规在讨论网络版权法时,我们必须了解与之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国的网络版权法律基础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构成。
这些法律为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框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第一次明确了著作权的基本概念和各类作品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 - 文学作品 - 音乐作品 - 美术作品 - 计算机软件 - 影视作品等.在互联网环境中,该法赋予了著作权人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其作品的专有权利,并强调了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是专门针对网络传播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其中主要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所需遵循的原则和程序,包括: - 信息提供者应当尊重著作权。
-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处理侵权投诉时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原告在提起侵权诉讼时需要提供相应证据。
三、网络版权的权利与义务1. 作者的权益作者在创作完成后即拥有该作品的版权所有。
其核心权益包括:- 自主决定是否公开或发表该作品。
- 选择是否允许他人复制、发行或者传播该作品。
- 获得经济收益,包括授权他人使用该作品所获得的报酬。
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
网络 版 权 侵 权 的法律 适 用
邱 润 根
( 南昌大学 法 学院 法律 学系, 江西 南昌 304 ) 307
摘 要: 网络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 也给我们带来许 多法律问题。传统的版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在 网络
环境 下正面临着 巨 大挑战 , 其各种连结因素的确立依 据传 统的版权侵权 法律 适用规则都 面临着新 的无法克服 的 困
难, 从而要 求我们珏须改革这些传统规则。基于网络的特 殊情况 , 应采取合适的方 法, 网络版权 的法律适 用 问题 就 作 出特殊的规定 。 关键词 : 网络版权 ; 侵权 ; 法律 适用 中图分类号 :9 34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6— 4 8 20 ) 1 0 5 10 04 (0 6 0 — 0 3—0 4
题。在版权领域 , 传统的版权法 主要 是规范版权作 品在有形 空间中的创作 、 发行和 销售 中的问题 , 即通 常所说 的“ 制” 复 行为… , 但互联网的无 边界 性却使 世界 各地 的人 们能轻 而
易举 地接触 到各种信息 资料 , 各种“ 复制 ” 行为也就在无形 的
害提起赔偿 的权利适 用著作 权或 工业 产权 的损 害发 生地 国 家 的法律 。 三是选 择适 用 对 当 事人 最有 利 的法 律 。例 如 , ”
对版权侵权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的规定主要是国际
公约的主张 。因为《 伯尔尼公 约》 世界 版权公 约》 和《 都采 用 “ 国民待遇” 的原 则 , 这意味着任何版 权侵 权在被请求保护 国
都应该得到本 国法律 的保护 。当然 , 上述 国际公约 倾 向适 用
直为世界各 国所 采取 j 。侵权 行 为地法用 以决 定侵权 行
网络侵权责任者的责任承担规则
网络侵权责任者的责任承担规则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侵权行为是非常多的,侵权之后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那么你知道网络侵权责任者的责任承担规则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网络侵权责任者的责任承担规则网络侵权责任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对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概念网络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为手段和工具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责任的承担: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著作权侵权案件解读
著作权侵权案件解读著作权是指个人在创作完成后,对其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此,在涉及著作权的案件中,侵权行为是指他人未获得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复制、修改或传播他人的著作作品。
本文将对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解读,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侵权问题。
一、案件背景首先,我将介绍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背景。
此案中,原告A是一名作家,他在某媒体发表了一篇名为《xxx》的小说。
然而,被告B在未经A的许可下,将A的小说全文转载到自己的网站上,并通过广告变现,侵犯了A的著作权。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分析接下来,我们将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分析。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多项权利。
而被告B的行为涉嫌侵犯了A的著作权。
其一,被告B未经著作权人A的授权,转载了A的小说,违反了著作权法中的发表权。
著作权人享有对作品首次公开发布的权利,他们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
而被告B未经A的许可,擅自将A的小说转载到网站上,构成了侵犯发表权的侵权行为。
其二,被告B在转载A的小说后,通过网站上的广告获利,侵犯了A的复制权和修改权。
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进行复制、修改和演绎等权利。
而被告B未经A的同意,不仅复制了A的作品,还未经任何修改,直接转载到自己的网站上,从中牟利,这一行为侵犯了A的复制权和修改权。
三、著作权侵权的法律后果及保护方法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我国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一系列法律后果和保护方法。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后果、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以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等。
同时,相关机关也可以采取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案中,原告A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被告B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将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判决赔偿结果。
著作权人在面对侵权行为时,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著作权人应当在作品发表后尽可能地明确标明版权信息,包括署名、版权声明等,以提醒他人尊重其著作权。
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并于当日颁布生效施行。
著作权法的此次修改是为我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按照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而修改的。
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共五十三项,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对著作财产权属性的法律内涵进一步扩展和明确,界定了13项著作财产权的具体内容,使著作财产权的取得、许可、转让等法律制度的运作,更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决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出租权等权利的设定或者重新表述,解决了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为著作权保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得著作权法更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
二、在较大程度上调整了作品合理使用范围,调整了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关系,使其更符合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要求。
调整后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更有利于促进和鼓励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从而提高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水平。
三、加强了著作权执法措施,增设或者补充了诉前临时措施(包括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法定赔偿、行政处罚和民事制裁等制度。
此外,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在许多方面还对原法律作了重新调整,使其结构、表述和内容更趋合理。
著作权法修改后,人民法院在法律实施中面临着几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要对新著作权法增设的诉前禁令等临时措施的实施,制定程序上相应的配套制度;二是要对著作权法中涉及管辖、举证责任和著作权法修改前后的时间效力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便于审判实践具体操作;三是要及时将多年来已有的审判经验,根据法律的修改,总结上升为明确的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水平。
从2002年初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开始起草著作权法的司法解释,经广泛征求有关主管机关、专家学者、律师和地方人民法院的意见八易其稿,终于在2002年9月提出送审稿。
2002年10月1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司法解释,并于2002年10月15日公布实行。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民事司法保护分析
行使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民事司法保护提
供 了直接的依 据。
网络 环 境 下 著 作 权 民事 司 法 保 护 存 在 的主 要 问题
( )网 络 环 境 下 著 作 权 保 护 相 关 立 一 法 不 完善
10 4 2 0 0 8 、武汉 大学
随着网络 和数字 技术 的迅 猛发展 ,在 网络传播 中出现 越来越多的新事物、新现
国网络环 境 下著作权 民事 司法保 护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 文 章 提 出 了相 应 的 对 策 , 以 求 切 实 有 效 地 保 护 网 络 环 境 下
的著 作 权 。
( )当事人 举证 困难 二 网络 案件 中的证据 多 为计 算机数 据 , 属于数据 电文一类 , 与传统 的证据相 比较 ,
播权保护条例 次
定许 可制度 ,明确规定 了网络服务提供者 的免 责条件 , 并建立 了处理侵权 纠纷的“ 通
知与删 除”简便程 序。 20 0 3年 1 2月 ,最 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
员会 第 1 0 次会议通过 了《 32 关于修 改 ( 最 高人 民法 院审理涉及计算机著作权纠纷 案
文化 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版权局于 2 0 03
殊性 ,切实保护 网络环境 下的著作权必须
有相 应 的特殊 规 定 。 这些 规 定 主要 有 :
证 明被 告侵 权事实的 困难。 由于 网络 数据的表现与储存形式都是数字化 ,具有
一
关键词 :网络
著作权
民事 司法保护
坏技术保 护措施承 担民事侵权责任等 内容
等进行 了更加 明确的规定 。该解释为人 民 法院 审理 网络 环境 下的著作权纠纷提供 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17•【文号】法释〔2012〕2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著作权纠纷探析
网络著作权纠纷探析[摘要]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纠纷日益繁多,与传统著作权的侵权相比具有许多新特点,本文从讨论网络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起,对网络作品的归属、侵权方式、管辖及对策和合理使用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权利归属;侵权;管辖;合理使用一、网络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网络作品是指在网络上发表或传输、流通的作品。
一般包括:数据库;电子邮件;文章和正式文件;多媒体作品;计算机软件和程序;MIDI文件和音像视听资料;图片、照片、美术和动画作品;新闻中发送的信息等。
[1]网络作品不能简单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文章, 从法律规定上看,软件是《著作权法》第3条第(八) 款明文规定的作品,因为制定该法时,软件早已出现。
关于数据库,我国也已专门制定法规加以保护。
那么其他网络作品呢?其实《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艺术等作品”。
可见第三条的列举并非穷竭式列举,应理解为例举,其它形式可由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司法解释出来之前,可由法官据法律意图加以判断。
比如美国1976 年版权法第102 条规定了作品的种类,但是根据权威的法律解释这种分类是“举例说明”性质的,不包括在所列举的作品种类的作品也可能获得版权保护。
从作品的定义来看,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 条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可见作品有两个特征:1.独创性,主要是指由作者独立创作即可;2.可复制性,即作品应当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能够被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为人们所感知。
网络作品也显然满足这两个特征,应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大多数学者认为“网络作品是数字化的作品,数字化作品是将文字、数值图象等表现形式的作品通过计算机转换成机器识别的二进制编码的技术,这种转换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并没有形成新的作品”,这只是说将已有作品数字化的过程并不是创作,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数字环境下对其作品依然享有著作权,不是说网络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网络侵权案件分析与维权建议
网络侵权案件分析与维权建议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给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对网络侵权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维权建议,帮助受侵权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一、网络侵权案件分析网络侵权案件的类型繁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内容侵权: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创作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
2. 网络诽谤:指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中伤他人的言论,损害被诽谤者的名誉。
3. 网络盗窃:指未经授权获取他人的网络账号、密码、资料等敏感信息,以获取私利。
4. 商标侵权:指网络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销售、宣传等商业活动。
5. 产品盗版:指未经授权在网络上销售他人的盗版产品,侵害原作者或公司的著作权。
这只是网络侵权案件中的一部分典型案例,实际情况更加复杂多样。
二、网络侵权案件的特点网络侵权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跨地域:网络侵权不受地域限制,侵权者和被侵权者可以位于不同的地方,增加了案件处理的复杂性。
2. 难以追溯:网络上的信息传播快速,侵权者往往迅速删除证据,致使取证困难。
3. 匿名性:网络提供了一定的匿名保护,使得侵权者隐藏身份,难以追究责任。
4. 新技术应用:网络侵权案件涉及技术手段的运用,如黑客攻击、网络抓取等,需要专业知识进行分析鉴定。
这些特点使得网络侵权案件相对传统侵权案件更加复杂,需要采取相应的维权策略。
三、网络侵权案件的维权建议针对网络侵权案件,我提出以下几点维权建议,供受侵权者参考:1. 保全证据: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尽快保存相关证据,如截图、录像、聊天记录等,以便后续维权时使用。
可以借助专业的网络监控工具,确保证据不被篡改删除。
2. 寻求法律支持:网络侵权案件涉及法律知识较多,建议寻找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咨询案件的合理处理方式,并向法律机构报案。
3. 提起诉讼:在初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可以考虑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合理选择诉讼地和时间,提高维权成功的概率。
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探析
讨 网络著作 权在 司法 审理上 的保 护方式 与手段 :①对 网络 复 制行 为 的认 定 。对 于下 载到硬 盘可 以长 期保存 的复 制行 为 ,
认定为一般 复制行为 ,适用 《 著作权法》 的相关 规定追究 侵
权责任 ;对 于系统 自动复制 、终 端临 时复制及 内存复制 等临 时复制行 为则不认定 为一般 复制 ,不追 究相关 侵权责任 。②
利 ,使著作权人 的财产权 遭受损失 ;② 网络传播的快捷性导致 网络著作权侵权存在快捷 的特点 ,造成侵权传播范围更 广 ,侵
权影响消除 困难 ,相关部 门面临查处复杂 、取证困难等一系列 问题 ;③ 网络著作权的地 域性 问题导致在适用哪一国法律的界
定上存在争议 ,造成 著作权人 的作 品一旦传播到国外 ,相关权 利不受控制 ,也难以得到保 障。
法律依据 ,擅 自上传 、下载作品 ,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互联上 以其他不正 当的方式行使专 由著作权人享有 的权利的行 为。
作 品在 网络空间的传播 ,从而获得劳动收益并收回投资。假如 法律不能为 网络作品的创作者提供充分保护 ,而 网络的特点 又 决定 了作者难 以控制 作品和各种信息在 网络上 的传播 与复制 ,
21 网络著 作权侵 权 的特点 .
网络侵权行 为所具有 的隐蔽性及相关权利人的不重视 ,加 大 了网络侵权案件审理 的难度 ,呈现以下 四大特点 :①网络传 播 中复制定 义范畴的不确定性。众所周知 ,网络信息的传播是
最 终会损害创作 者或投资 人的利益 ,造成严 重 的社会 负面影
3 网络著作权 的司法保护方式 与手段
近年来 ,我 国对 网络著作权越来 越重视 ,针对立法 问题 , 我 国正抓紧制定互联网条件下规范 网络服务商的部门规章 ,新
网络版权如何保护您的网站内容
网络版权如何保护您的网站内容在当今信息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分享内容和进行交流的重要渠道。
而在网上创作、发布和传播自己的作品时,网络版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为您介绍网络版权的概念及其保护方法,帮助您保护好自己的网站内容。
一、网络版权的概念网络版权是指在互联网上所创作、发布和传播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益。
它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各种形式的内容,如文章、图片、音乐、视频、软件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创作作品即拥有版权,无需进行注册或其他官方程序。
但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建议您在创作完成后,尽可能进行版权登记。
二、网络版权保护的重要性1.合法性保障:拥有版权的作品可以合法享有其创作所获得的收益,而他人则不能未经许可就复制、传播或使用这些作品。
2.经济利益:保护版权可以确保您的作品在被他人使用时,能够获取合理的报酬或授权费用,为自己的劳动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
3.品牌形象:对于企业或个人网站来说,确保网站内容的版权保护可以加强品牌形象,减少误导和盗用等不良行为。
三、网络版权保护的方法1.版权声明:在网站的合适位置,发布一份明确的版权声明,用以警示他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网站的内容。
声明应包括版权所有者的名称、创作时间、保护期限及违反版权的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
2.技术手段:利用技术手段对网站内容进行保护,如水印、加密、防复制等技术。
通过这些手段,即使作品被他人下载、截图等,也能识别源头,保护自己的权益。
3.注册商标:对于具有商标性质的网站标识、名称或标语等可以注册商标,以确保网站独有的品牌形象受到法律的保护。
4.合理使用:在使用其他作品时,要遵守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原则,即注明出处、保持原作品的完整性,并仅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
如需超出合理使用范围,需取得权利人的授权。
5.法律维权:如果发现自己的网站内容被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或盗用,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或通过律师起诉,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论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
论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网络文艺作品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中越来越受欢迎,然而,随之而来的版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严肃。
网络文艺作品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不仅与传统文学作品类似,还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和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适用角度来探讨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并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一、法律适用的主体与对象网络文艺作品的版权保护,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法律适用的主体与对象。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享有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其继承人或受让人。
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个人,继承人或受让人则是指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相应继承或受让的人。
这些主体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署名权等。
而网络文艺作品的对象,则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程序等多种形式。
不同于传统文学作品,网络文艺作品不仅涉及到文字形式,还包括图片、音视频等多种媒介形式。
因此,在网络文艺作品的版权保护中,需要对不同形式及媒介的作品进行细分和区别,以确保版权的保护有效和全面。
二、网络文艺作品的侵权情况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文艺作品的侵权情况也日益严重。
网络文艺作品的侵权主要包括抄袭、盗版、未经授权转载等行为。
其中,抄袭是指在未经原创者许可的情况下与其作品近似或相似的程度、范围甚至内容雷同的行为。
盗版则是指在未经原著作者或出版者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发布或销售与原作相似或雷同的作品。
未经授权转载则是指以未经原作者或权利人许可的方式在互联网上转载、发布网络文艺作品的行为。
这些侵权行为的出现,严重损害了网络文艺作品的著作权利和作者的利益。
因此,亟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护网络文艺作品的版权。
三、版权保护的法律措施在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中,采取的法律措施主要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方面。
(一)立法立法是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网络文艺作品的版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际执行上,尚存在一些问题,如网络文艺作品的监管、认定和维权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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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法律理解和适用「提要」本文依据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最新司法解释,结合笔者对网络著作权的认识和法律实践,探讨了在网络著作权纠纷中常见的案件管辖、作品数字化和网络传播后的著作权归属、侵权行为的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以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等问题的法律理解和适用。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法律适用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网络信息业的快速发展,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解决上述纠纷的问题日益突出。
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面解释了网络著作权纠纷应当如何准确适用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于解决大量类似的纠纷起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本文尝试依据上述解释,结合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有关案例和法律实践,对网络著作权纠纷的常见问题逐一探讨如下:一、网络著作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传统原则。
在这里,“侵权行为地”解释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即侵权作品通向网络的临界点[1]和实施侵权操作的计算机或服务器的实际所在地[2],根据法理,这种解释实际指的是“侵权行为实施地”。
《解释》还规定,当运用上述方法难以确定管辖法院时,发现侵权内容的所使用设备的终端所在地即可视为侵权行为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
《解释》实际上确定:网络著作权案件以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为主,侵权结果发生地为补充的管辖原则,即当著作权人发现有人在网上抄袭他的文章时,著作权人应当首先向该抄袭人的住所地或者该抄袭行为所运用计算机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难以确定,则可向发现该抄袭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起诉。
但是,该《解释》没有回答如何判定网络主体的真实身份和住所地的问题?因为网络本身是虚拟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往往难以确定,即使判断出在某个城市,又如何确定它到底托管在那一处呢?这类信息通常都不是公开的。
至于被告的实际住所地,对于一个具有中国域名的侵权人而言或许容易操作,找到它的住所地只需向CNNIC查询即可,但对于大量的没有独立中国域名的个人侵权行为却难以查找。
因此,最高院应当根据网络的特点,进一步明确如何判定网络主体真实身份和住所地的标准。
网络案件的管辖问题确很棘手,纵观世界各国,至今尚无一个能得到人们普遍认可的解决方案。
笔者认为,网络具有自己独特的全球性和开放性,因此管辖问题不妨参考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原则,如最密切联系地原则等。
其次,鉴于网络案件的专业知识要求颇高,法院的管辖级别应该相应提高,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较为妥当[3].实际上一些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设置了知识产权庭来审理知识产权纠纷,多年来已经积累了大量的案例,而网络案件以知识产权纠纷为多,能够很好地结合审判实践经验;二是网络案件本身技术性很强,目前基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能力令人担忧,提高级别管辖有利于执法的统一和法律准确适用。
二、传统作品数字化和数字化作品是否意味着产生了新的著作权?传统作品被数字化,实际是将该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在磁盘或光盘等有形载体上,改变的只是作品的表现形式,对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不产生任何影响。
因此,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包括数字形式,被数字化后的作品著作权仍应由原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也同样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
如世纪互联公司曾将王蒙等著名作家的作品上网传播,结果被法院判决败诉,必须向原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数字化作品指著作权人在网络上发表的作品。
在网络环境下,作品被使用的方式主要体现为网络传播方式。
网络传播应当属于一种作品使用方式,著作权人应当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因而未经许可上载他人作品传播、不付报酬的行为,就构成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如著名的文学网站“榕树下”网罗了一大批网络作家,在该网站上发表了大量的作品。
中国社会出版社在没有征得“榕树下”网站以及网络作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数字化作品结集印刷出版,结果被控侵权,最后法院判决出版社败诉,宣告了数字化作品同样具有著作权。
《解释》肯定了上述法理和判例的正确性,规定作品的数字化和数字化的作品两种形式受著作权法同等保护,从此关于数字化作品是不是作品、作品的数字化是否属于产生新的著作权等问题的争论可以休矣。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只要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个标准的作品,均属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美中不足的是,《解释》对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属于何种权利并未有令人信服的解释,《解释》对此解释为《著作权法》中的一种作品使用方式,《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虽然这是不完全的列举,但显然《著作权法》并未写明“网络数字传播”这一崭新的作品使用方式在内,因此关于作品数字化是“演绎”还是“复制”的争论[1]仍然将会持续下去。
故而通过人大修法程序,将“传播权”明确规定下来才是长远之计。
三、如何平衡网络信息资源的充分使用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网络作品作为一种可贵的信息资源,无论使用或者传播都十分方便快捷,如果让著作权人全部保留著作权利,事事必经许可才能使用,将极大阻碍信息的网络速度,必然影响网络的繁荣。
再者,网络上的作品和作者数量不计其数,找到一篇文章的作者实如大海捞针,十分困难,事事必经许可将导致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
因此,《解释》明确规定了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规则同样适用于网络作品,彻底摈除了上述弊端。
《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同时,该条也说明,作品在网络上向公众公开,属于“发表”。
如无相反意思表示,发表以后他人即可合理使用了。
此前,为了适应一系列国际著作权条约对作者权利的保护,我国对作品的法定许可采用的是国内国外分别对待的处理方式,即国内作品适用法定许可,外国作品适用授权许可[4].《解释》没有明说法定许可是否包括外国作品,依据笔者的理解,上述做法依然没有改变。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何种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解答了上述问题并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何种情形下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具体包括参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或者明知他人实施而不移除侵权内容共四种情形,相应地,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侵权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移除侵权内容的,则毋需承担侵权责任。
为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自我约束和保护,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六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提供侵权证据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该法定义务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该项法定义务是指:当著作权人确有证据证明被侵权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请求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向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人在网络上的注册资料,否则著作权人有权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5]的规定,要求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解释》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这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大体是一致的[6],也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精神相吻合。
《大学生》杂志诉263“首都在线”侵权案就很能说明上述情况。
该案中《大学生》杂志发现263“首都在线”为网民设立的个人主页空间中有一个人主页,其中部分内容抄袭于《大学生》杂志,于是向法院起诉首都在线,要求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但法院判决认为,首都在线仅提供了主页空间,没有直接参与侵权行为,没有过错因而毋需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有许多学者依据国际通行的版权保护惯例,认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7],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几乎所有国家都对互联网采取了特殊做法。
因为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前提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内容负有监控义务,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唯一的可行手段就是通过软件技术对所有信息进行过滤,但即使再高水平的软件技术也无法分清一个作品是否属于版权作品、信息上载者是否合法版权人等一系列属于法律范畴的问题。
显然,严格责任原则将会让网络服务提供者负上过重的法律责任,直接影响网络这一新生事物的生存与发展。
而限制网络和信息产业的发展并非法律本意,将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上,给予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对宽松的法律空间,无疑是比较合适的。
与此相补充的是,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一定的协助制止侵权行为的义务,能够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利于更全面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解释》第八条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定了解除服务合同的法定理由和对侵权内容的删除权,即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发现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侵权证据的警告[8]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权单方解除与侵权人之间的服务合同,以及删除侵权内容。
如果侵权人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此举违反了合同约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话,法院将不予支持。
此举给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力的保护武器,使其能够理直气壮地制止网络侵权行为。
有必要特别指出的是,《解释》没有对因网络链接造成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作出规定,这是极为合理的。
因为链接原本就是互联网的根本特征之一,没有了链接,互联网也就失去了生命力。
从理论上说,只要互联网上存在侵权,以任何一个网站为起点都可以链接到这个有侵权内容的网站,而且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本无从知道其他网站的内容是否侵权,如果因此而追究其他链接者的责任,正象一个著名的网络评论家在《PC WORLD》上所言:“那样只会毁灭互联网”。
五、网络著作权人享有何种权利和义务?《解释》出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依照《解释》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有:(一)、起诉权。
在发现侵犯自己著作权的内容后可以控告侵权人,这是一项基本的权利,也是每个权利人都应该积极主张的。
(二)、警告权。
当著作权人发现侵权行为时,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当然,著作权人需要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
何谓“确有证据的警告”?《解释》规定,提供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三项证明齐全就算是“确有证据”,具体范围指:1、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法人执照、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件;2、著作权权属证明,如有关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手稿等;3、侵权情况证明,如被控侵权信息的内容、所在位置等。
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就应当视为著作权人已提出警告。
显然,上述要求除第三项外,其余两项要求对于大多数网络著作权人来讲都比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