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产品管理)机动车制动软

管总成产品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

2005-10-10发布2005-12-01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认证的基本环节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型式试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4.5获证后监督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加施方式和位置

7.收费

附件1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2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3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使用的液压、气压和真空制动软管总成产品。

2.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采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特殊情况时经认证机构同意,认证委托人可采取送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产品抽样检测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3.5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壹生产厂生产的且于以下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使用的液压、气压和真空制动软管总成(不含护套)产品视为同壹单元。1)制动传能方式(液压、气压和真空);

2)软管材料;

3)管接头和软管的连接方式。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产品抽样检测

4.2.1产品抽样

4.2.1.1抽样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壹个型号的,抽取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壹个型号的产品为同壹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壹个型号进行检测,其他型号需要时抽取样品作差异试验。

4.2.1.2抽样时机

壹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于初始工厂审查前进行。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也能够和初始工厂审查同时进行。

4.2.1.3抽样方法

样品应于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样品的10倍。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4.2.1.4抽样数量

液压制动软管总成:35根;

气压制动软管总成:28根;

真空制动软管总成:17根。

同壹单元内如软管内径不同,每壹直径的制动软管总成应分别增加抽取差异试验样品数量:

液压制动软管总成:16根;

气压制动软管总成:9根;

真空制动软管总成:10根;

同壹单元内如管接头不同,每壹种管接头的软管总成应分别增加抽取差异试验样品数量:

液压制动软管总成:9根;

气压制动软管总成:7根;

真空制动软管总成:3根。

4.2.1.5试验样品及关联资料的处置

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关联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壹般情况下,抽样检测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且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壹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个人日。

4.3.2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壹致性检查。

4.3.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4.3.2.2产品壹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壹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和试验方案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壹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和抽样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壹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和抽样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壹致。

4)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3)。产品壹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壹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抽样检测、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壹个认证单元颁发壹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的要求。

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产品抽样检测复试;工厂审查存于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抽样检测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抽样检测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产品抽样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工厂审查后提交方案时间壹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且确认工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方案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壹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监督

4.5.1监督的频次

4.5.1.1壹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6个月起进行第壹次获证后监督,此后每半年应至少进行壹次获证后监督。

4.5.1.2若符合下列情况之壹可减少监督频次,但至少每年壹次:

1)为整车厂配套,整车厂二方评审合格,获证产品二年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监督未出现有关产品壹致性的不符合项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