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下当代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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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理解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理解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引言中国是一个拥有广阔地域和多民族特征的国家,具有复杂而独特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中央与地方关系在中国的治理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

然而,在当代中国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下,中央与地方关系也在不断调整和演变。

本文将深入探讨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并分析其现状和特点。

1. 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核心问题。

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中央政府拥有决策权、宏观管理权和监督权,而地方政府则负责执行中央政策、管理地方经济和社会事务。

然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增加,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逐渐复杂化。

一方面,中央政府在制定政策时需要考虑地方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

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政策时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地方的资源、发展水平和民情民意作出一定的调整。

这种权力分散的体制有利于保障地方的利益和促进地方的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民主和参与的实现。

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为了保持国家统一和协调发展,也需要保持对地方政府的有效控制。

中央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来规范和监督地方政府的行为,确保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政策时不偏离中央的指示和要求。

这种权力集中的体制有利于中央政府对资源的配置和管理,同时也保证了国家的整体利益。

2. 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财政关系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要方面。

在中国的财政体制中,中央政府是财政资源的主要调配者,而地方政府则是财政资源的主要使用者。

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既反映了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支持和依赖,又体现了地方政府的财政独立性和自主权。

中央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分税制度来向地方提供财政支持。

财政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提供的资金,用于补偿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政策时的成本和损失。

分税制度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合理划分税收收入的机制,让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财政自主权和税收收入。

然而,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也存在一些问题。

行政管理学简答题与论述题

行政管理学简答题与论述题

1、简述重构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力关系的思路。

1、以宪法形式明确规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分权范围;2、实现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的合理化;3、实行地方分权与地方自治;4、健全和完善对地方权力的监督。

2、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的关系.1、就行政责任的性质而言,由于行政权力的公共性,决定了行政责任是一种公共责任;2、就行政责任的产生而言,行政责任是基于行政职权关系而产生的责任;3、就行政责任的大小而言,行政责任是一种与行政权力相对等的责任。

3、我国行政职能转变的必要性及其内容。

1、转变行政职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2、转变行政职能是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的需要;3、转变行政职能是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4、转变行政职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5、转变行政职能是机构改革的动因和基础。

4、西方国家强势政府时期的行政职能方式。

1、广泛使用法律手段;2、使用计划手段;3、制定产业政策;4、采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经济手段;5、采取直接的行动手段。

5、有限政府时期行政职能的发展趋势。

1、通过非国有化,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微观管理;2、政府放松规制,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3、推动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化、市场化。

6、我国行政改革的具体目标是什么?1、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2、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结构,实行精兵简政;3、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4、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法制建设。

7、行政信息公开化的作用。

1、行政信息公开化有助于促进民主行政的发展;2、行政信息公开化有利于人民的生活和工作;3、行政信息公开化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腐败;4、行政信息公开化有助于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5、行政信息公开化有助于我国政府更好地适应WTO的要求。

8、行政领导的用人艺术1、知人善任2、任人唯贤3、用人所长4、敢用新秀9、行政沟通的含义:1、行政沟通行为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系统内部以及政府系统与其它社会系统之间,凭借一定的媒介,交流传递政策信息、思想观点,以达到相互理解、协同合作,最终实现管理目标的一种管理活动和过程。

宪法学视野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1)论文_宪法学视野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1)论文

宪法学视野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1)论文_宪法学视野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1)论文

【论文摘要】中国社会现在处于历史的关键时刻,为求得社会治理的稳定需行善治并兴法治,在宪法层面检讨目前宪法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的不明确,重新梳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意义关乎重大。

本文从宏观的宪法学视角检视中央与地方分权所具有的宪政意义,对当代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展开制度上的想象与语词上的重构,期待能以宪法保留保障下的法律分权制来涵摄未来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并指待日后修宪能够弥补此缺憾。

【论文关键词】中央与地方关系;单一制;民主集中制;地方自治;宪法保留【正文】一问题的提出中央与地方分权以及地方自治问题是最典型的宪法问题之一,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课题之一。

而在中央与地方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国家结构形式直接关系到国家职能的实现,关系到国家的统一和分裂,其是宪法对国家权利进行配置的重要方面,是宪法对公共权力进行纵向配置的形式。

它们涉及如何适当配置权力与资源以实现中央权威与地方自治的最佳平衡,以及国家如何在激励地方创新的同时确保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其他不利于国家政令统一的现象。

对此,许多国家的宪法与法律都扮演了核心角色。

而中国实施近代政治制度较晚,在宪法的制定者的理念里,没有意识到中央与地方分权问题重要性。

而当下中国的宪法学人也稍少顾及这一问题领域的研究。

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缺乏统一和严格的法律规范,这种状况往往导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混乱和政府资源的浪费,一方面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比较薄弱,另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这些问题集中是控制与反控制、放权与收权的矛盾。

从我国现代化转型过程来看,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着这种客观存在的张力正在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一个巨大的历史契机。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土地幅员广阔,不能期待以中央一隅来有效治理全国。

我国一个省的人口与土地,在世界上已经相当于一个中等的国家。

可以想见,中国的治理是一个艰巨而复杂的任务,仅在2008年的一系列的民族骚乱事件,我们就不得不沉思为何民族关系并不平和,整体性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治理更是如此。

(完整版)行政管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与论述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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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重构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力关系的思路。

1、以宪法形式明确规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分权范围;2、实现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的合理化;3、实行地方分权与地方自治;4、健全和完善对地方权力的监督。

2、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的关系。

1、就行政责任的性质而言,由于行政权力的公共性,决定了行政责任是一种公共责任;2、就行政责任的产生而言,行政责任是基于行政职权关系而产生的责任;3、就行政责任的大小而言,行政责任是一种与行政权力相对等的责任。

3、我国行政职能转变的必要性及其内容。

1、转变行政职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2、转变行政职能是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的需要;3、转变行政职能是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4、转变行政职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5、转变行政职能是机构改革的动因和基础。

4、西方国家强势政府时期的行政职能方式。

1、广泛使用法律手段;2、使用计划手段;3、制定产业政策;4、采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经济手段;5、采取直接的行动手段。

5、有限政府时期行政职能的发展趋势。

1、通过非国有化,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微观管理;2、政府放松规制,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3、推动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化、市场化。

6、我国行政改革的具体目标是什么?1、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2、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结构,实行精兵简政;3、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4、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法制建设。

7、行政信息公开化的作用。

1、行政信息公开化有助于促进民主行政的发展;2、行政信息公开化有利于人民的生活和工作;3、行政信息公开化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腐败;4、行政信息公开化有助于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5、行政信息公开化有助于我国政府更好地适应WTO的要求。

8、行政领导的用人艺术1、知人善任2、任人唯贤3、用人所长4、敢用新秀9、行政沟通的含义:1、行政沟通行为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系统内部以及政府系统与其它社会系统之间,凭借一定的媒介,交流传递政策信息、思想观点,以达到相互理解、协同合作,最终实现管理目标的一种管理活动和过程。

重点知识点解析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重点知识点解析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重点知识点解析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中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紧密相关,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本文将从宪法法律的角度,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重点知识点解析。

一、宪法法律的角度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宪法法律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与地方行政区划应当遵循统一、统筹、分权的原则。

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享有不同的职权和管理权限,彼此之间存在合作、协调和监督关系。

在立法方面,中央负责国家的全面立法工作,地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

但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国家法律相抵触。

在行政方面,中央负责全国的行政管理,地方负责本地区的行政管理。

中央政府设立各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政府。

在司法方面,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设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政治方面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政治层面。

中央通过党的领导,对地方行使督导、指导和决策权力,确保国家的统一和整体利益。

中央对地方政府的任免权、监督权等也是政治层面上的表现。

地方政府在政治层面上负责地方的具体实施工作,贯彻中央政策,解决地方问题,为中央政府提供反馈和地方情况的信息。

三、经济方面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经济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

中央政府通过制定经济政策、税收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对地方经济进行引导和调控。

中央政府还通过财政调剂,向落后地区提供财政援助,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央政策制定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计划,引导本地区经济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地方政府还通过各种政策和措施,吸引外资、促进本地区的投资和就业。

四、文化方面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文化方面也有体现。

中央政府通过制定文化政策,对地方文化进行引导和支持。

中央政府还通过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的文化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

理解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理解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理解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作为一个龙头的中国,它的省份和地方都需要跟随中央政府走。

而每个省或城市都有自己的特点、优劣势和资源,与中央政府的关系非常重要。

本文将讨论中国所面临的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并借此探讨其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影响。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历史在中国近代史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一直处于相对分裂状态。

在清朝时期,中央政府相对薄弱,地方官员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权。

到了民国时期,中央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试图削弱地方政府的权利,收回省市的经济命脉和财政控制权。

在1949年成立的中国有朝气蓬勃地发展着,中央政府也努力将国家的各个地方联合在一起。

然而,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央与地方关系颠覆了。

地方政治领袖用自己的权力,来替代了中央政府,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实行了他们自己的规则和政治理念。

在1979年改革开放时期,中央政府开始放弃它对地方的权力控制,赋予更多的自由和自治权利。

现如今,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和互利的。

中央与地方的现状在现代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

地方政府既可以利用中央政府的支持进行各项计划的实施,也可以通过实施自己的计划,为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做出贡献。

然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分配并不总是公平的。

在经济领域,中央政府通常控制着国内外贸易、金融和资源的分配。

而地方政府则承担着实施发展计划和投资的重任。

在中国的国家能源计划中,中央政府负责最大的电力生成和分配地区;而在各个省份,地方政府则负责其本地区的发电和分配。

在政治领域,地方政府通常是中央政府的执行剂和执法支持者。

然而,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地方政府的权力和影响力正在增长。

加强地方政府的权力,能够增强中国的国情认识和国家统合力,同时也能够促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改革尽管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合作不能真正达到共赢的目标,但它的进展已经是非常显著的了。

中央最近宣布了一些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改革,以削减地方上太多的自主权,让中央政府更好地管理国家。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与制衡机制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与制衡机制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与制衡机制近年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一直是政治学者和社会学者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随着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这种权力关系的制衡机制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探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及其制衡机制。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关系在中国政治体系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主要是集中型结构。

然而,地方政府也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和决策权。

这种集中型结构是建立在中国政治制度的基础之上的。

同时,中央政府有着坚实的控制力,可以对地方政府进行约束和监管。

整个政治体系的运作是以中央政府为核心的。

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执行机构。

尽管中央政府有很大的权力,但地方政府也有一定的自主权。

地方政府可以独立开展一些项目,也会制定一些相关的政策,例如独立制定税收政策。

这样的政策制定,需要得到中央政府的许可和认可。

在地方政府的工作中,一些有关经济、社会改革等的事项需要在当地解决,不需要中央政府参与,这也体现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权。

二、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关系的制衡机制尽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权力集中型结构,但是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们都认为,特别是对于一个大国的政府而言,应该建立一种有效的制衡机制。

在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制衡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法律是制衡权利的最有效工具之一。

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

这些法律可以强制执行,同时也可以对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例如,中央政府可以针对地方政府在环保、公共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和惩治。

2. 政策制定: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政策来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

中央政府可以对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制定和推行,地方政府需要根据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制定地方政策。

中央政府也可以利用财政政策等手段来控制地方政府的行为。

3. 监督机制:中央政府可以通过监督机制来监督和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

例如,在一些重要的领域中,中央政府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来监督地方政府的行为。

当代中国府际关系

当代中国府际关系

当代中国府际关系(中央与地方)的现状与对策一、写作目的和意义府际关系,亦称政府间关系,既指国内不同层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分工关系,也指国家间各级政府之间的交往合作关系,而此次在文章中所提到的府际关系是指狭义上的,也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在一国政治、行政关系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而这种关系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主要表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也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彼此职责权限的划分,它构成了政府内部的纵向权力结构,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基本的和主要的方面。

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合理配置行政的纵向权力结构, 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政治和行政活动的稳定有序和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府际关系实际上是政府之间的权力配置和利益分配的关系,理顺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对于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加快经济发展和稳定社会秩序,乃至加速实现现代化,都有重要的作用。

二、研究现状(一)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现状1.闾小波在《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一书中提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逐步得到调整,这些变化体现在:(1)政治性分权。

政治性分权主要是指从国家立法体制上解决中央和地方关系方面的问题,包括:对宪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提高了各级人大在行使最高权力中的地位;制定颁布了地方组织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实行了县乡两级人大的直接选举制度等。

(2)行政性分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围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行政分权方面的主要措施有:扩大了国务院的职权,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扩大了地方权限,加强了地方政府独立主体的地位;减少管理层次,合并重叠机构等。

(3)经济性分权。

在改革高度集中的宏观经济管理体制、实行经济型分权方面,主要重点是:改革财税体制,扩大了地方的财权;改革了计划与投资体制,扩大了地方的投资权;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企分开。

(4)社会性分权。

社会性分权主要体现在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体制方面的调整,包括:改革教育科技体制,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等。

我国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关系

我国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关系

2011年12月学术探讨浅议我国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关系文/黄晓晗摘 要:对于中央政权的牢牢把握,历来是各个国家和执政党的首要任务。

建国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经历了多次调整,由集权到放权,到再次集权,又到有步骤的下放权力。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央地之间的矛盾也随之出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协调发展,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地方政权;中央政权;关系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2-0339-01一、当代社会的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中国自秦朝以来就是单一制国家,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中央集权是相对于地方分权而言,它促进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经济发展,也有利于民族融合;但另一方面中央高度集权,忽略了地方的发展,从而对经济,政治,文化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对于中央大权的牢牢掌控,自古就被君王视为第一要务,发展到今天,这是历史的延续。

只要国家存在,就会存在地方和中央的权力分配问题,并且各国都会根据自己的国情采用不同的解决办法,所以到目前为止仍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始终会处于不断调整之中。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经历了多次调整,由建国初期的中央高度集权,到20世纪50年代末70年代初的放权又收权,再到改革开放以后的逐步下放权利,有步骤的扩大地方自主权,中央与地方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既合理分权又维护中央权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结构形式理论。

首先,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利,确保地方充分发挥积极性。

其次,强调在向地方分权的同时要维护中央权威。

再次,主张用制度建设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

通过这些改革和实践,地方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充分调动了地方的积极主动性,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问题与纠正方式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问题与纠正方式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问题与纠正方式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中国政治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由于不同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中央和地方之间可能存在紧张的关系,这可能有潜在的负面影响,如政策落实不足、不合理的财政开支、腐败等等。

因此,如何纠正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以促进政府效能和社会稳定,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般来讲,中央政府在法律和政策制订上有绝对权力,但在执行和监督过程中,地方政府具有相对独立性。

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政策制订、财政分配、监察考核和信息沟通等方面。

首先,政策制订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最重要的关系之一。

中央政府应根据国情和发展需要,制订长期和中期经济、政治和社会政策,以全国和各地区的发展需求为主要考量。

同时,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和人口状况,确定优先发展领域和重点项目。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地方政府可能会根据地方政治和经济利益,采取不合理的政策和行动,这可能给经济、社会和环境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中央政府应通过解释和强制手段,确保地方政府的实践符合中央政策制订者的意图。

其次,财政分配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第二个重要的关系。

中央政府通过税收和其他收入,提供资金支持地方政府的公共事业和经济增长。

然而,地方政府可能会在财政开支上透支和浪费,追求政治和个人利益。

因此,中央应建立有效的财政监管机制,确保地方政府的开支透明和财政收入充足。

同时,地方政府应严格遵守财政规则,加强预算管理和项目评估,防止财政浪费和腐败。

第三,监察考核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最基本的管理方式之一,也经常被广泛关注和评论。

地方政府通常会对中央政府的指导和规定不予理会,或者是特意间接按照自己的理解和政治利益执行。

对于这种情况,中央政府应建立完善的制度和程序,确保地方政府依据中央政策制订实质进行管理工作。

同时,监察考核制度应该更加细化和科学化,以确保地方政府的监管效果。

最后,信息沟通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关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宪法与地方自治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法律制约与协调

宪法与地方自治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法律制约与协调

宪法与地方自治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法律制约与协调在现代国家的政治体制中,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许多国家中,中央政府依据宪法的规定行使权力,而地方政府则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如何保证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力的协调与制约,成为了一个关键的问题。

一、宪法的地位与作用宪法是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法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边界和职责分工,保障了地方自治的权利。

同时,宪法对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进行了规范,确保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协调与制约。

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和履行职责的方式。

例如,宪法规定了中央政府拥有国防、外交等领域的权力,而地方政府则负责教育、卫生等方面的事务。

宪法对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起到了指导和规范的作用,保证了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合理行使。

二、中央与地方权力的法律制约在宪法的框架下,中央与地方的权力有着明确的法律制约关系。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政,不能越权或滥权。

首先,中央政府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充分尊重地方的自治权。

宪法规定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协商机制,中央政府在制定关系到地方利益的法律时,要征求地方政府的意见,并保障地方政府的参与和表达权。

这样可以确保地方的利益能够得到妥善保护,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更加平衡。

其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的限制。

宪法规定了规范中央与地方权力的法律,例如地方政府组织法、国家行政法等,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行政权限和行使程序。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不能随意滥用权力或侵犯他方的权益。

最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还存在着司法制约。

司法机关在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纠纷时,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对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做出裁决。

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证了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有效防止了权力的滥用和乱象的产生。

三、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协调机制为了保障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协调,许多国家建立了相应的协调机制。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拥有广袤的国土和人口众多的特点。

为了更好地管理国家事务和保障国家的稳定发展,我国采取了一种特定的国家结构形式。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介绍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之中央与地方关系在我国的国家结构中,中央与地方是一种上下级的关系。

中央政府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主导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

地方政府则负责执行中央政府的决策,并管理地方内部的事务。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既是依法行使权力的关系,也是统一与分权的关系。

中央政府通过中央委员会、国务院等机构管理国家事务,并下设各个部门和委员会来执行具体的职能。

地方政府则通过省级、市级和县级政府来管理地方事务。

中央政府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最高的权力,而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有一定的自治权。

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关系。

中央政府需要依靠地方政府来贯彻执行其政策,而地方政府也需要中央政府的支持和指导来推动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在我国的国家结构中,中央与地方的合作是国家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之三权分立与合作我国的国家结构采取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相互配合。

这种分立的国家结构形式可以有效地保证权力的相互制约和权力的合法性,确保国家的治理体系在合法的基础上运行,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和滥用的问题。

行政权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行使,负责具体的行政管理和决策。

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负责制定法律和规章。

司法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行使,负责审判和解决法律争议。

尽管三权分立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不同权力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但为了保证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这三个权力机构之间也需要相互合作。

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合作可以保证决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合作可以保证执法的公正和公正,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合作可以保证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的公正。

【最新文档】建国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在宪法文本中的演变分析-实用word文档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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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建国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在宪法文本中的演变分析《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将新一轮央地关系改革提上日程,而改革的推进应基于对宪法央地关系条款的深入研究。

此类条款可分为原则性条款和具体规定条款,具体规定条款又可分为直接条款和间接条款。

直接条款对各类央地关系给予正面规制,其中因中央与一般地方关系条款数量多、规定细,故又可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细化考察: 静态条款指向央地权力的静态配置,动态条款则聚焦央地间领导- 被领导、命令- 服从、监督- 被监督等互动关系。

间接条款不直接规制央地关系,形式上较为隐蔽,但当它们同相关条款或所处的特定历史背景相结合时,却又能体现独特的调整效用。

此外,本文将曾作为临时宪法的1949 年《共同纲领》亦视作重要的分析样本。

一、1949 -1978: 央地关系的宪法阐释第一,原则性条款。

《共同纲领》第12 条确认中央在其与地方关系中的主导地位; 第15 条系我国单一制特征最早的宪法表达; 第16 条明确央地分权兼顾国家统一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33 条是第16 条灵活性原则在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 第40 条规定在央地划分各自财政范围的基础上建立预算和决算制度,系财权在央地间进行分配的宪法滥觞。

1954 年宪法第2 条对民主集中制进行了确认,实际上延续了对单一制模式的认可。

第53 条对全国行政区域予以精细化划分,系首次以宪法明确具体行政区域层级,而且也宣示了根本法关于建国初大区问题的基本立场,隐含对我国央地关系第一次重大调整经验与教训的汲取。

此外,因抗战时建立的省级行政公署于1952 年被撤销,故该宪法并未规定地区的建制。

1975 年宪法中规定央地关系的原则性条款有三: 第3 条延续民主集中制的规定; 第10 条则与《共同纲领》第16 条一脉相承,延续处理央地关系的灵活性原则; 第21 条恢复地级地区的建制,且地区人大的设置暗示了原为地方派出机构的地区的实体化变革。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

三、行政区划制度及其演变
行政区划是人为的,不是自然形成的。 每个国家都必须把领土划分为若干部 分和层级,分别组织国家机关,以实 现其国家的职能。 在具体划分行政区划时,要考虑民族 构成、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交 通条件和有无政治、经济中心以及政 权机构设置等诸多因素。
春秋战国。 秦初。 清末。 辛亥革命。 建国后。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一、导

国家权力的纵向配置与权力间关 系实质上是国家结构形式问题, 即指特定国家所采取的,按照一 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 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 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外部总 体形式。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 单一制和复合制;复合制主要又分为邦联 和联邦两种形式。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 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除 包括省、市、县等普通地方单位外,还包 括特别行政区这一特殊的地方自治区域。 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权力划分,遵 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发挥中央和地方积 极性的原则。但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 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司法权和 终审权。
我国宪法序言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 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 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 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 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概念和特点。 建立与发展。 自治机关和自治权。
五、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国两制”构想及其法制化; “一国两制”与宪法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法律地位;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限划分:剩余 权力说、灰色地带说、未界定权力说、 零总和分配规律说、对等地位说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形态和结构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形态和结构

(三)中央与地方均权式
还有一种模式,就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权 力分配上保持一种平衡的均势。中国革命的先行 者孙中山先生首创和倡导这种处理中央与地方间 关系的模式。这种观点是综合以上中央集权式和 地方分权式这两种模式基础上的发展,可以说是 一种折中的办法。这种观点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 的权力上,寻求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平衡和地方自 治的合理性。均权模式不否认权力在中央与地方 之间集中与分散的重要性,但认为更重要的应是 职能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工与协调,只有如此,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才能在合理的职能关 系基础上得到合理的解决。
3、行政合作关系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福利政策 在许多国家的推行,大量社会问题要求政府干预 和解决,而在当代高度一体化的社会中,许多社 会问题需要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与地方政府, 以及各相关政府机构之间的共同合作。因此,行 政合作关系在当今政府间关系中具有日益重要的 意义。
(三)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二)地方分权式
地方分权式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强调将国 家的主要权力分散给各地方行使,中央政府主要 管理一些全国性的重大事务。地方分权的核心是 地方自治的相关理论和制度。从历史上看,地方 分权式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源自封建时代的领主分 封体制。欧洲中世纪一些国家君主与贵族之间的 分权直接导致了和继续影响着近现代这些国家的 地方自治制度。地方分权强调地方区域对国家事 务的参与,与中央集权式相比,地方分权式是将 国家管理权力的重心倾向于地方区域。
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结构
(一)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 现代国家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权力关 系往往是由该国的宪法加以规定,因而也是一种 宪法关系。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基于中央和活动形式,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础。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中央与地方 关系以及各自权力范围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一 般而言,在这个问题上,单一制国家的宪法较之 于联邦制国家的宪法规定要简单一些。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中央与地方关系.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中央与地方关系.


其一,中国人口众多、疆域辽阔,她的多数省份都相当于一个 中等规模的国家,而面积与中国大致相当的国家,其所承载的 人口都显著地少于中国,因此,中国在纵向政治结构上需要解 决的问题,就必然比任何国家都要多,都要复杂。 其二,中国在传统上就是一个实行中央集权的国家,重要的国 家权力均集中于中央政府,而且长期没有很明确地在法律上划 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因此,在政府运行上依靠法律 调节的范围较小,依靠政策调节的范围则相应较大,历史上遗 留下来需要加以解决的结构性问题很多。 其三,中国虽然地大人多,但她从来就不是一个“帝国;她的 巨大,是由于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有着共同自然特征和文化特征 的社会共同体,一直共同生息在这片辽阔但与其所承载的人口 相比并不算富庶的土地。



当代中国实行的是和历朝历代完全不同的现代意义上 的单一制。 由于特殊的国情和在这方面所采取的实事求是的态度, 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在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和调整之 后,已经在单一制基础上,形成和补充进去了以民族 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一系 列具有复合制特征的因素。 对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一些具体关系问题,也已经进行 了多方面的改革和调整,已在政府管理的层次上,形 成了地方立法制度、分税制等一系列较为充分地考虑 地方利益的制度和作法。
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对中央与 地方关系的特定要求
(一)单一制国家的授权制是中国处理中央与地方 关系的基本国情
判定“授权制”的标准有三个,一是最高权力集中在中央 政府,二是地方政府的职权由中央政府授予,三是法律暂 时还没有明确划分的政府职权,即所谓的“剩余权”都属 于中央政府。根据这个标准,中国是单一的授权制国家。
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对中央与 地方关系的特定要求
(二)二元化的权力结构使中央与地方关系更为复杂

中央和地方划分国家机构职权的原则

中央和地方划分国家机构职权的原则

中央和地方划分国家机构职权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划分国家机构职权的原则是指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将国家权力和行政管理职责分配给中央和地方政府,以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中央政府在国家层面负责制定和实施宏观政策,包括经济、国防、外交等重大事项。

地方政府则在地方层面负责具体实施这些政策,并保障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为了保证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必须遵守以下原则:第一,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

根据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和职责应当根据国家需要和劳动分工的原则来划分。

二者应当协调一致,彼此互补,避免重叠和冲突。

第二,国家统一的原则。

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执行职责时应当以国家的利益为出发点,秉持国家统一的原则,保障国家全局的利益。

在地方自治的前提下,维护国家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第三,分级负责的原则。

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执行职责时,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各自的职责,遵循职能分工、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四,地方自治的原则。

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职权划分上,应当充分考虑地方自治的原则。

地方政府有权自主管理和服务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自行处理本地区内部事务,遵循自治管理、授权管理、参与管理的原则,同时发展和维护国家的利益。

第五,保障人民权益的原则。

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执行职责时,应当始终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坚决反对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必须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

总之,中央和地方划分国家机构职权的原则,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权益、保障国家统一和地方自治的重要保障,必须始终坚持和贯彻。

行政管理论述题答案

行政管理论述题答案

第五大题:论述题一、联系实际分析重构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力关系的基本思路。

改革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具体内容包括:(1)以宪法形式明确规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权范围。

现代国家各级政府的权力应该来源于成文宪法,中央和地方政府依宪法行使职权,权力的行使受到宪法限制,不得滥用权力或者越权、侵权。

(2)实现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的合理化。

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在实质上是由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关系决定的,它实际上是一个国家的财政制度问题。

要理顺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关键是实行科掌规范的财政体制,合理规范两者的利益分配关系。

(3)实行地方分权和基层自治。

地方自治赋予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在地方事权范围内相对自主的权力,使地方能够灵活机动地处理本地方的事务,既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也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促进地方政府更好地回应人民的需求。

(4)健全和完善对地方权力的监督。

权力如果失去了监督和制约,就有被滥用的危险。

特别是在向地方分权实行地方自治的过程中,制度上的缺陷比较多,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较大。

二、联系实际,分析克服行政绩效制约因素的有效途径答;改革和创新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强化法治政府的行政理念,为提高行政绩效创造一个良好的行政环境;不断改革行政体制,进行政府的运行机制创新,做到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协调,以提高行政绩效;提高行政绩效,必须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建立和健全良好的行政绩效评估体系,完善行政绩效评估体制,提高行政绩效水平。

三、试述当前条件下提高我国行政绩效的具体途径。

克服行政绩效制约因素的途径有:一、改革和创新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强化法治政府的行政理念,为提高行政绩效创造一个良好的行政环境。

1、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政治体制和法治理念,是当前我国最需要的行政环境。

2、政治体制方面的不断完善和法治政府的建立,加强了对行政组织的监督和控制,为提高政府活力和创新能力提供了保障。

二、不断改革行政体制,进行政府的运行机制创新,做到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协调,以提高行政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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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下当代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构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宪法中中央与地方分权不明确,必须重新梳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在宪法下重构中央与地方关系。

本文分析了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特殊性和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在宪法下中央与地方关系可选择的路径,并着重讨论了以宪法保障下的法律分权制来重构中央与地方关系。

关键词:中央与地方关系地方自治法律分权宪法保障
引言:中央与地方分权以及地方自治问题是宪法的基本问题之一,二者的分权是宪法对国家权利进行配置的重要方面,是宪法对公共权力进行纵向配置的形式。

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如果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往往导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混乱和政府资源的浪费,一方面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薄弱;另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我国要成功实现社会转型必须重构中央与地方关系,如果处理不当,易于导致种种社会冲突,陷入社会危机之中。

因此,必须在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之间保持一种相对平衡,依法建立一个有效率、有内聚力的中央权力和其领导的有效率、有向心力的地方权力。

一、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的特殊性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人口众多,幅员广阔,中央与地方关系自古以来就是棘手的问题。

过去我国没有一个根深蒂固的法律传统来督促或监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律化,即中国在主观与客观的法治角度,还没有因应这种关系调整或严格贯彻的条件。

中国自身特殊的国情,是世界各国所不能够比拟的,也是在考虑问题时不能绕开的特殊性问题。

当代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导入而引起的利益分配问题所引发的。

其主要表现为:
财税方面: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改革推动了分权化的进程。

分税制改革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经过十多年的平稳发展,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的比重均有明显上升。

但同时存在财政支出的比重过低,预算外资金难以控制等诸多问题。

政治管理领域:在下放中央政府的某些人事管理权,在扩大地方利益的同时,加重管理地方事务的职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物品的资源配置应遵循的原则是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必须尽量与受益区域内居民的消费偏好相一致。

对于大多说公共商品而言,一定要明确其受益范围是不可能的,所以在界定中央与地方事权范围上难免有模糊之处,带来的必是责权不分。

地方主义倾向:有的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各行其事,采取“上有对策、下有对策”的策略,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变形;地方政府之间互相攀比,盲目发展,重复建设;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的手段,实施地区经济封锁,人为割裂市场,阻碍统一市场的形成。

二、宪法下中央与地方关系重构的路径选择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地方分权或者有限的地方分权。

在这种分权制下,国家权力的重心在中央。

在对如何设计和建构新型中央与地方关系
的战略选择的问题上,有三种思路:
第一种是从法治的角度入手建构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制度框架。

即我国应以现行宪法为依据,制订一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使中央与地方在法治基础上形成新型的权利义务关系,变现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行政分权为法律分权。

日本的内阁府设立了地方分权改革大臣来专门管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我国也应该成立类似的部门使中央与地方关系更规范化。

第二种思路是从调整行政权力的纵向结构入手来建立中央政府与次一级地方政府关系的新框架。

目前国务院的管理幅度过小,管理层级过多,中国现有的省区的数量偏少,各省行政幅度相差悬殊,有的辖地过大,助长了自成体系的经济分割发展模式。

而从世界上主要国家一级行政区划的设置情况来看,美国50个州、1个特区;面积较小的法国设96个省,日本则有47个都道府县。

第三种思路是从合理分权的角度来建构新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比如中央与地方的财政管理权限关系、金融管理权限关系、投资管理权限关系、物价管理权限关系、社会事业管理权限关系,立法权划分等,提出了要建立中央与地方经济合理分权的新体系。

目前我们恰恰需要的是把地方自治的制度提升到宪法制度保障的层次。

根据目前中国的宪法31条规定,地方特别行政区只是用立法就可以规定,当然也可以靠立法取消掉,所以这个保障实际上是一个法律保障,层次非常低。

只有法律分权制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以法律界定中央与地方各自拥有的权力并使之互相监督才能真正重构中央与地方关系。

三、宪法保障下的法律分权制,重构当代中央与地方关系
一般说来,法律分权制在形式上,通过法律来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明确地方的法律地位、事权和权限范围,改变通过行政手段调节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传统做法。

中央对地方采用的任何控制手段都要有法律依据。

在内容上,一方面扩大地方的自主权,凡是适宜地方处理的事务尽可能地交由地方自我决定。

应给予地方一定的行政组织权、自主立法权、自主行政权和自主财政权,并尽可能地减少地方的官治色彩,增加地方管理的民主成分。

[12]另一方面要加强国家对地方的控制。

包括确立地方监督机关,增加监控手段,完善立法控制,强化行政控制和引入司法控制机制。

在保障机制上,确立法院作为最后保障机关。

如果中央和地方因为权力发生争议,最终能通过法院解决。

宪法应当明列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事项。

地方分权主要涉及到立法权限的划分,且必须在宪法里面规定出来。

将中央与地方自治的事务划分,在地方性事务范围内,应当由地方来进行立法,这就要求赋予地方更多的立法自主权;而应当由中央管理的全国性事务,地方不再行使立法权,或尽在中央授权的范围内行使立法权。

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和地方是特殊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尽管它们相互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但都各自拥有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在事权方面,我国中央和地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除国防、外交等全国性事务以及少数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的领域以外,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与中央国家机关一样在各种事务方面都具有广泛的职能,这导致事权范围重叠,机构设置雷同。

应该结合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基本国情,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明确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责权,明确中央和地方对经济调解、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管理责权。

属于全国性和跨省的
事务,由中央管理。

属于面向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事务,由地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根据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责权的划分,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在财税、金融、投资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分工和职责。

”[13]
在财税权方面,1994年我国正式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初步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

[14]但是也存在着诸如中央与地方的财权、税收立法权以及事权之间配置的不平衡,导致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及其调整基本上都是根据中央的“红头文件”而缺乏法律约束。

要从宪法视角切入,这里需要增加财政分权的宪法规范,改变财政分权制度设计中行政主导而立法机关缺失的现状,以基本的宪政理念作为思考和解决财政分权问题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政府的宪政意识。

在人事权方面,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的人事控制,主要是通过党管干部的原则和体系进行。

中央通过各级党委、党组织控制各级各类干部,形成了一个层级节制的干部人事控制网络。

要建立和完善中央与地方合理分权体制,必须下放干部人事管理权。

地方选民有权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选举监督和罢免地方主要官员,使地方官员既受法律的约束同时也必须接受地方选民的监督,必须反映地方选民的利益和意愿,对地方选民负责。

[15]同时规范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机制,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参考书目:
1.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宪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

2.陈端洪:《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

3.邓联繁:《宪法思维里的政治文明》,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

4.辛向阳:《大国诸侯-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之结》,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

5.李芝兰:《跨越零和:思考当代中国的中央地方关系》.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十一期。

6. 李燕:《探析宪法学视野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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