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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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议管理制度

税务会议管理制度
3.收集会议使用部门的反馈意见,不断优化会议室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税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会议管理工作。
2.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税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实施。
3.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税务部门所有。
4.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二)充分准备:会前做好议题收集、资料准备、通知参会人员等工作。
(三)广泛参与:鼓励与会人员积极参与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四)保密原则:会议内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条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包括年度会议、季度会议、月度会议等;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五、会后跟踪与落实
1.跟踪进度:会议组织者应关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对进度进行跟踪。
2.反馈与协调:针对会议决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并向上级汇报。
3.评估与改进:对会议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优化会议流程,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章会议纪要的跟踪落实
一、会议纪要的整理与发布
1.会议室使用期间,应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畅通,了解消防设施位置和使用方法。
2.会议室内的保密会议,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行政管理部应定期对会议室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五、会议室服务与支持
1.行政管理部为会议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如茶水、会议材料发放等。
2.针对大型或重要会议,提供专业的会务服务,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五、会议纪要的归档与应用
1.会议纪要应作为重要的工作档案进行归档,便于日后查询和追溯。
2.在未来的工作中,会议纪要可以作为决策依据、工作参考和经验总结,提高工作效率。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21年12月31日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于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运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运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运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之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能够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壹纳税人核发同壹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壹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经费开支【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文 号】财行(2016)214号【发文日期】2016-06-29【实施时间】2016-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会议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6月29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公务接待【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4﹞4号【发文日期】2014-01-07【实施时间】2014-01-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机关公务接待函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室或者服务中心为本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各级地税机关执行所在地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和审批管理。

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税务机关之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具体格式见附件。

公函按照公文运转程序,经内设机构负责人签发,由内设机构出具。

局领导外出执行公务的公函,由办公室出具。

税务系统内部公函,通过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发送电子文件,不加盖印章。

对其他单位的公函,制作纸质文件,加盖内设机构印章;内设机构没有印章的,由办公室出具公函,加盖办公室印章。

税务会议室使用管理制度

税务会议室使用管理制度

税务会议室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一、目的与原则本制度旨在加强税务会议室的管理,保障会议的顺利进行,提高会议效率,确保税务工作的有序开展。

会议室管理遵循“统一管理、提前预约、高效使用、保障重点”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税务系统各级单位会议室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三、权责划分1. 会议室管理部门:负责会议室的日常管理、维护及会议服务工作。

2. 会议申请人:负责按照本制度规定,提前申请会议室,并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3. 参会人员:遵守会议纪律,爱护会议室设施,配合会议服务工作。

四、会议室分类根据会议室规模、设施及功能,将会议室分为以下几类:1. 主要会议室:用于召开全局性、重要性的会议。

2. 普通会议室:用于召开部门性、一般性会议。

3. 临时会议室:用于召开临时性、小型会议。

五、会议时间安排1. 会议时间分为工作日和节假日两个时段。

2. 工作日时段: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3. 节假日时段: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六、会议保密规定1. 会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2. 会议室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会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会议资料的完整性。

3. 严禁在会议室内进行与会议无关的录音、录像、拍照等活动。

七、会议纪律1. 参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不得迟到、早退。

2. 会议期间,手机等通讯工具应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

3.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不得随意离场、喧哗、交头接耳。

4. 严禁在会议室内吸烟、饮酒、吃零食等不文明行为。

八、其他1. 本制度解释权归我国税务系统各级单位会议室管理部门。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二章 会议流程一、会议申请1. 会议申请人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向会议室管理部门提交会议申请。

2. 会议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主题、参会人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所需设施设备等。

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发布税务登记迈向规范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颁布了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新办法按照简化、规范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对税务登记管理各环节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新办法将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随着新办法的施行,过去一个企业办两次税务登记、城市之间争夺税源等种种混乱局面将彻底终结。

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增加了七项内容:———采取“分散受理、集中处理”的办理方式。

针对城市中容易发生的争抢税源情况,对城市的税务登记办理方式进行了原则规定,提出有条件的城市,税务登记可以按“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

该项规定不仅有助于消除城市各区间的税收竞争,还将方便纳税人就近申报登记。

———纳税人登记代码只有一个。

新办法第一次以规章的形式确立了税务登记的编码原则,要求国、地税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并分别就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确立了具体的编码方案。

———增加了临时税务登记。

新办法取消了注册税务登记,将税务登记的种类统一为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

后者主要适用于一些具有临时性、流动性特点的纳税人,如: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纳税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等。

———缩减了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事项。

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只有在开立银行账户和领购发票时才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而在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只需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即可。

———提供了解决税务机关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途径。

新办法在规定国、地税原则上分别登记、属地管理的基础上,明确国、地税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的争议,由其上一级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而国家税务机关内部或地方税务机关内部对纳税人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6.06•【字号】鲁国税函[2006]154号•【施行日期】200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06]154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局内各单位:为加强视频会议管理,充分发挥我省省市两级国税机关视频会议系统的作用,提高会议效率,省局制订了《山东省国税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六日山东国税视频会议系统操作规范1、会议前应检查各会议室电源、灯光、麦克风、音箱、调音台等会议设施,并监测网络状况是否良好、有无网络大量包丢失现象。

在正式会议开始前要求一切准备就绪,防止开会时出现技术问题。

2、各地打开终端及MCU进行调试,接好相应的线缆,开机,查看设备是否自检,线缆是否正确连接,建立从会议,建立从会议时应注意会议名称。

3、如果MCU出现故障,在召开全国或全省会议时,为保障会议,可直接通过省局MCU参加会议,此时需要将终端直接注册到省局GK服务器76.16.23.228,可以使用遥控器或PC控制台两种方法更改GK服务器地址。

4、所有视频会议带宽一律定为768K带宽标准。

5、分会场不发言时应主动关闭本端麦克风,避免产生杂音,影响会议音频效果,扰乱会场秩序,省局中心会场也要通过MCU全盘统筹静音,以保证会议效果。

6、主会场操作人员在会议进行时,应首先在MCU上将省局会场锁定主席权限并进行广播,再对所要进行通话的分会场进行点名发言。

7、在会议进行中,不要频繁遥控摄像机,影响视频质量,如果需要给发言者特写镜头,各分会场操作或管理人员应在会议开始前对活动摄像头进行方位预置,以方便开会时对不同发言者的视频选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1.07•【文号】税总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机关公务接待函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月7日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室或者服务中心为本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各级地税机关执行所在地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和审批管理。

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税务机关之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具体格式见附件。

公函按照公文运转程序,经内设机构负责人签发,由内设机构出具。

局领导外出执行公务的公函,由办公室出具。

税务系统内部公函,通过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发送电子文件,不加盖印章。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制度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制度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2.12•【字号】•【施行日期】2006.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制度(2006年12月12日)为加强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在综合整理我局原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会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种类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会议主要包括:市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全市国税工作会议、全局性专业会议、部门工作协调会议、视频会议。

二、各类会议主要任务及组织程序(一)市局党组会议。

市局党组会议由市局党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

除每月3日前召开的党组工作例会外,局党组会按需要召开。

参加人员为市局党组成员和会议研究事项涉及的作为列席人员参加的局内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会议主要任务:研究决定全局性的重大事项;研究人员任免事项;总结全局月度工作开展情况,部署月度工作安排;研究讨论其他重要工作。

会议组织规程:1.按照党的组织规则应定期召开的党组会议,如: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情况汇报会(半年一次)、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等,人事教育科、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应按要求做好会议议题的整理、汇总,制定会议计划,并提交党组书记审定。

经党组书记批准后,人事教育科、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应在党组会议召开前2日将会议议题分发市局党组全体成员。

会议时间确定后,主办科室应填制《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会议通知单》(附件1)转办公室登记,会议通知由相关主办科室发布。

2.各部门、单位需要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应根据党组成员工作分工,向分管或协调本部门、单位工作的党组成员请示,由党组成员向市局党组书记汇报。

经党组书记批准后,由办公室根据党组书记要求发布会议通知。

(二)局长办公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不定期召开。

全市性工作会议管理办法

全市性工作会议管理办法

全市性工作会议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全市性工作会议管理,减少会议数量,提高会议质量,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张家口市国家税务局工作规则》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会议类型全市性工作会议包括两大类:(一)全局性会议,包括全市国税工作会议、全市国税局长会议、全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二)专业性会议(含小型座谈会)。

二、会议管理原则会议组织管理要坚持计划、精简、节俭、效能的原则,杜绝召开不必要的会议,严禁铺张浪费,确保会议质量。

三、会议计划(一)市局对全市性工作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凡未列入计划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召开。

(二)全市国税工作会议、全市国税局长会议,根据省国税局、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一般安排在年底和年中各召开一次,会议计划由办公室提出。

(三)全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计划由监察室提出。

(四)全市性专业会议一般每科室一年只开一次;研究税收业务的小型座谈会一般一年只开一至二次。

会议计划由局内各单位提出。

(五)局内各单位要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召开的会议计划报办公室,经综合平衡提出建议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下达。

(六)严禁未经批准召开各类计划外全市性专业会议。

确因工作需要召开的计划外会议,申请单位应向分管局领导写出详细理由,由分管局领导提出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四、会议组织(一)全市国税工作会议和全市国税局长会议,由主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组织。

全市国税工作会议和全市国税局长会议召开前,都要召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确定会议主题、议程、需起草的会议文件等。

根据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的要求,由办公室牵头会同各有关科室开展调研,起草会议文件。

会前成立会务组,由局长指定会务组组长、副组长,由会务组组长报请主持会议领导确定会务组成员,并召开筹备会议,明确职责,布置会议准备工作任务。

会议期间,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各项工作。

会后一周内,做好各项会议文件的印发、归档等善后处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2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二、第七条修改为:“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

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

”三、第十条修改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27•【文号】国税发[2000]216号•【施行日期】2000.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216号2000年12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的要求,总局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主要是增加了改进总局机关作风,克服会议、文件、检查、评比、培训、出书等“六多”问题的内容,经局长办公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履行国务院赋予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职责,使总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总局工作实际,制定《国家税务总局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总局领导成员(以下简称总局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税务干部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治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总局机关各司级单位(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加强调研和督查,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精简会议、公文,减少检查、评比、培训、出书,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会议费如何合理开具发票以及税务处理

会议费如何合理开具发票以及税务处理

会议费如何合理开具发票以及税务处理文件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法和相关文件对成本费用支出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并未对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做具体规定。

文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3〕124号)规定:“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因此,税总发〔2013〕124号文可以作为企业报销会议费的参考标准,会议费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

根据企业与酒店签订的合同情况来开具发票,如果合同约定餐费包含在会议费里,可以根据合同金额统一开具“会议费”。

文件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又因为对于餐饮服务,文件明确规定不得抵扣进项。

虽然餐饮服务暂无开具专票的限制,但由于不能抵扣,建议开具餐饮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会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存在可以抵扣的会务费与餐饮服务开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情况,届时申报抵扣时,需要将餐饮服务及时做进项转出。

如果企业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议费,需要在原始凭证后附件:会议的相关文件、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合法票据),人员签到等。

文件四: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国家税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县国家税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为了提高县局机关公务接待水平,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杜绝铺张浪费,使公务接待工作既有利于促进机关工作的开展,又有利于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本着“热情接待,服务周到、严格标准,勤俭节约”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务接待范围1、上级税务机关、市县党委、政府职能部门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同级税务机关、县直其他单位来我局参观学习、交流经验、指导工作的领导及随行人员。

2、协助县局机关有关科室共同开展重要工作的系统外的人员,及县局机关因重要工作需要临时抽调协助工作的基层内部人员。

3、全县国税工作会议或县局承办重大活动中特邀及与会人员。

4、经局领导批准需接待的其他情形。

二、公务接待审批程序1、所有公务接待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2、全县国税会议及重大活动的接待,组织会议及活动的部门要作出接待经费预算,预算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接待事宜。

3、属局领导临时安排的接待,由办公室主任办理接待事宜,接待结束后,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留存。

4、局机关科室进行日常公务接待时,要有签报,并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办理具体接待事宜。

5、确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公务接待,须向办公室说明原因;接待工作结束后,由负责组织接待的科室或人员补办审批手续。

6、凡未经正常审批的公务接待,办公室不予办理接待事宜。

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公务接待,事后又不补办审批手续接待费用办公室不予预算。

三、公务接待标准1、经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公务接待,接待标准按会议决定执行。

2、全县性国税会议及重大活动按会议及活动预算制定的标准执行。

3. 接待各级公务检查、来访,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公务餐厅,实际中机关餐厅无法安排的,可安排外出就餐,一律按照“公务灶”要求执行就餐标准,具体为早餐人均20元,午餐、晚餐人均45元,严禁铺张浪费,严禁工作饮酒。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视频会议(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视频会议(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视频会议(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视频会议(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局,市局各处(室、中心)、稽查局、开发区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视频会议(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51号)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视频会议(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办〔2006〕93号)要求。

现就视频会议(培训)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视频会议(培训)的组织管理。

各单位、部门要按照总局印发的《全国税务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暂行)》及省局印发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视频会议(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视频会议(培训)的组织管理,积极利用视频网络安排会议和培训,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负担。

二、明确视频会议(培训)的组织分工。

总局、省局通过视频召开的会议(培训),根据会议(培训)的内容,由对口相关处室通知需要参加的单位及人员,并做好与市局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的沟通协调工作。

市局召开的视频会议(培训),由提出召开会议的部门通知需要参加的单位及人员,并做好与市局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的沟通协调工作。

市局信息中心要认真做好视频系统的技术保障和支持等工作;市局机关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会议(培训)场所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市局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视频会议制度的完善和管理等工作。

参加视频会议(培训)的单位要按要求做好会议(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并认真抓好会风会纪。

三、加强视频会议(培训)的计划管理。

总局、省局通过视频召开的会议(培训),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0.09•【文号】国税发[2004]132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近几年各地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和〈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9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二00四年十月九日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行政、施行税务行政措施和进行税务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颁布时间:2003-12-1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办法xx市xx区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办法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会议制度,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确保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根据《xx市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办法》(x国税发[xxxx]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区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长专题会议、区局国税工作会议、专业会议、部门专题会议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议(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以下简称“区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组成。

(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三)会议的主要任务:1、传达、学习上级决定、指示和有关重要会议精神;2、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的办法和措施;3、制定区局年度工作计划;4、学习税收政策,讨论税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5、审定年度区局国税工作总结;6、讨论决定局属各单位请示区局的重要事项;7、分析税收工作形势;8、互通重要工作情况;9、审定召开区局国税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10、研究部署其他重要工作。

(四)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五)局长办公会议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六)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二、局务会议(一)局务会议由区局领导、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三)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指示,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2、研究落实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有关事项的贯彻措施;3、研究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的制定方案;4、初审年度区局国税工作总结;5、制定区局年度阶段性工作计划;6、通报经济和税收形势;7、听取局属各单位的阶段和专题工作汇报及下阶段的工作安排,协调工作关系;8、审议内部工作制度;9、学习有关税收政策,讨论贯彻落实措施;10、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至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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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办法
xx市xx区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会议制度,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确保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根据《xx市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办法》(x国税发[xxxx]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区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长专题会议、区局国税工作会议、专业会议、部门专题会议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议
(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以下简称“区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组成。

(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三)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上级决定、指示和有关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的办法和措施;
3、制定区局年度工作计划;
4、学习税收政策,讨论税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5、审定年度区局国税工作总结;
6、讨论决定局属各单位请示区局的重要事项;
7、分析税收工作形势;
8、互通重要工作情况;
9、审定召开区局国税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
10、研究部署其他重要工作。

(四)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五)局长办公会议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六)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二、局务会议
(一)局务会议由区局领导、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三)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指示,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2、研究落实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有关事项的贯彻措施;
3、研究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的制定方案;
4、初审年度区局国税工作总结;
5、制定区局年度阶段性工作计划;
6、通报经济和税收形势;
7、听取局属各单位的阶段和专题工作汇报及下阶段的工作安排,协调工作关系;
8、审议内部工作制度;
9、学习有关税收政策,讨论贯彻落实措施;
10、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至二次。

(五)局务会议议题由局属各单位于每月25日前交办公室集中,由召集人或主持人确定。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局务会议的,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报告,并指定人员代替出席。

(七)局务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三、局长专题会议
(一)局长专题会议由区局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的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组成。

(二)局长专题会议由区局分管领导主持。

(三)局长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部署专题性工作。

(四)局长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局长专题会议由主要相关科室承办。

四、区局国税工作会议
(一)区局国税工作会议由区局领导、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

(三)会议的主要任务:
1、总结全年税收工作;
2、分解全年税收收入计划;
3、表彰区局国税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4、交流工作经验;
5、讨论局长主题报告;
6、研究新一年税收工作要点;
7、讨论研究其他有关重要工作。

(四)区局国税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五)区局国税工作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五、专业会议
(一)一般专业会议由区局分管局长、区局承办科室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重要专业会议由区局党组书记、局长和局领导、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 1」「 2」
(二)一般专业会议由区局主办科室主要负责人主持;重要专业会议由区局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区局领导召集和主持。

(三)专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专业性工作。

(四)专业会议分专业每年召开一次至二次。

(五)专业会议由主要相关科室承办。

六、部门专题会议
(一)部门专题会议由区局承办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

(二)部门专题会议由承办部门负责人主持。

(三)部门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布置部门重要工作。

(四)部门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部门专题会议由有关部门承办。

七、有关要求
(一)会议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能够精简的会议要精简,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

(二)会议实行审批制度。

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由局长审批;局长专题会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区局国税工作会议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局长签批;专业会议由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审定,局长签批;部门专题会议由分管局长审批。

(三)记录纪要
1、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由办公室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2、局长专题会议由承办部门记录,整理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3、专业会议由各承办单位记录,会议结束后,应将全套会议材料送办公室归档。

(四)会议办理
1、经批准的会议,由承办单位起草会议通知,经办公室审核,报局领导签发;
2、会议上局领导讲话的书面稿由承办单位起草,需要上网发布的,可先送办公室核稿,再报讲话领导审定。

如涉及较为重大的内容,应由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审定;
3、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的上网发布、会议材料的文印和对外宣传联络工作;
4、会议承办单位负责领导讲话和有关文件的起草、人员的组织、会议文件分装、发放以及会场布置等会务工作;
5、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会场的联系和车辆安排以及会议的食宿等工作。

未经审批的会议,机关服务中心不得列支会议经费。

(五)会议地点
会议原则上安排在区局召开,需要在局外召开的,应报局长审批。

(六)本办法适用于区局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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