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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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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评论材料第一章1、国际商法:是规范国际商业贸易与商业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2.商法包括商法三、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连接:民商分离,相互独立;或者说民商相结合,民法是基本法,商法作为民法的专门法被纳入民法典。

区别: 1)从法律关系上看,商业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都属于有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也有有偿和无偿之分。

2)从法律约束的程度来看,商法对商业行为的要求比较灵活,形式也比较多样,完全取决于市场运作的客观要求。

但是,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比较严格,方法也比较简单,特别是在物权法领域。

3)从归属原则上看,商法的归属原则承认在很多情况下不应认定有过错;在民事责任中,过错责任原则仍然是主要原则,既有无过错责任,也有过错推定。

很多限制。

4)从规制形式上看,商事习惯规制在形成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民法也有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区别,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成文法的地位已远远超过的习惯法。

5)从国际上看,各国在商法上的差异越来越小,国际法已成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具有较强的传统性、民族性和地域性。

四、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联系与区别:法国国际国际贸易法既相对独立又互补;既自成一体又密切相关。

联系方式: 1)来源相同,既来自国际公约,也来自国际贸易惯例2)你有我,我有你,它们是互补的。

区别: 1)概念不同,国际商法是规范国际商业交易与商业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家间贸易关系的法律,是与其他贸易关系相关的各种规则的总和。

2)类别不同。

国际商法基本上属于私法范畴,而贸易既包括私法内容,也包括公法内容。

3)国际贸易法必须以国家商法为补充,因为现有的国际贸易公约并未被所有参与国际贸易活动的国家或地区普遍承认和采用。

4) 内容不同,如国际贸易法中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包括对外贸易管制、贸易条约和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属于公示内容法,不属于国际法。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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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2、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3、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被认为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

4、共同海损: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5、代位权: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取得的这种权利即为代位权。

6、委付:在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将货物委付给保险人,即要求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

7、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所谓外来原因,指由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

8、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括11种风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投保上述11种风险中的一种或数种。

但如果投保了一切险,则同时包括了上述11种风险。

9、信用证(L/C):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始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10、付款交单(D/P):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清货款为条件,即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时,只是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向买方交出货运单据。

11、承兑交单(D/A):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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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一章国际商法概念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是指跨越国界(个人,法人,公司)两大法系的区别a渊源不同:成文法;判例法b形式不同:法典;单行法规c推理方式不同:一般到个别;个别到一般d法律结构不同: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e法律观念不同:前者重视法理研究,强调成文法规;后者则重视判例的作用,强调法官制定法律。

f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取合议制,不用陪审制,采用“纠问式”,法官主动讯问被告和证人,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采取独任制,陪审团参与认定事实,采用“对抗式”,双方辩论,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g受罗马法影响不同:直接;间接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1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

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出资人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2、主体资格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属于企业法人。

3、责任承担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法律规定,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5、设立法律依据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依照《公司法》设立。

税收政策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只需企业所有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人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46)(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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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辅导第一章绪论·1、了解国际商法的概念·2、了解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3、熟悉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4、掌握西方两大主要法律体系的结构及特点、区别。

第二章合同法·1、掌握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2、掌握合同有效的成立的要件及其内容·3、掌握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概念、原则,违约及其救济,情势变迁、不可抗力,合同的解释。

· 4、熟悉合同的让与·5、熟悉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终止合同的形式·掌握合同的几种形式,即要式与不要式的问题,及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行为形式·掌握确认书的签定条件、要求·掌握格式条款的形式、对拟约方的规制要约·要约的概念·要约的三个要件·能简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对象、条件;注意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依然是可以撤回的。

·实质性变更的概念、法律后果承诺·承诺的概念·承诺的三个条件·关于承诺期限的几个特殊规定·承诺的撤回条件·承诺的法律后果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熟悉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2、掌握违约及对违约的救济方法:提前违约;- 尤其要注意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减价的条件·3、熟悉买卖双方义务·4、掌握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货物已经特定化。

违约·违约的两个分类·根本违约的概念、条件、法律后果(赋予守约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预期违约的概念、原因、法律后果及具体应用(注意担保不充分的考点)·违约免责中的不可抗力(重点要注意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及免责的前提条件)第四章票据法·1、熟悉票据法的含义,掌握各国票据立法上的差异。

自考国际商法专业考点要点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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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商法专业考点要点复习资料第一章导论一、题型:1、单项选择题20 道题每题1 分共计20分2、多项选择题10 道题每题1 分共计10分3、判断题10 道题每题1 分共计10 分4、名词解释题 5 道题每题4 分共计20 分5、简答题 5 道题每题6 分共计30 分6、案例分析题 1 道大题共计10 分二、基本概念、英美法系、比较、合同与买卖等案例分析真题三、体系:导论、国际商事主体、国际商事行为、国际商事争议之解决(仲裁)四、指定教材:《国际商法》(金春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XX 年版)。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沿革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国际”不是指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包括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商事行为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几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商事关系的对象位于当事人一方或几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等。

2.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国际商法中的“商事关系”:人们在实施商事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体现为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因经营行为而产生的关系。

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公司、等商事组织而非国家。

商事行为:具有经营资格的事人所从事的营业性行为。

代理业、运输业、仓储业、制造业、加工业、农林业、建筑业、金融业、保险业、出版业、广告业、旅馆业、娱乐业、饮食业、咨询业等。

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国际工程承包、国际合作生产、国际租赁等。

二、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1.商事主体法:如商事组织法、商事代理法、商业登记等2.商事行为法:如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票据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国际资金融通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3.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三、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1.商法最初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2.古代商法的代表——罗马法,古代国际商法代表之一——罗马“万民法”2古罗马时期商事法律规范也比较丰富,处理罗马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称为“万民法”。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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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业的商业实施程序
1、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一种独立而普遍的诉讼和仲裁程序,用于处理国际商
业交易中产生的纠纷。

2、国际商业实施程序:国际商业实施程序要求双方通过合同解决争端,社会规范只
是优先级低的补充性路径。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诉讼:当一方未遵守双方约定的条款时,另一方可以采取诉讼行动,在被诉方
住所国法院或申诉权利国知识产权法院有关讼论地,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损失赔偿。

(2)和解:双方可以为解决争端达成和解,以避免拖延期间加剧纠纷。

和解也可以
在纠纷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之前继续。

(3)仲裁: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机构以友好的方式达成协议,解决因国际商业双方之
间的纠纷而产生的纠纷,而不必通过诉讼解决。

(4)调解:双方也可以就纠纷问题寻求调解,由一名或多个调解人协助双方谈判。

二、国际商交易的重要性
1、国际商业交易的重要性:国际商交易是当今国际贸易的基础,也是多个国家之间
友好合作互利共赢发展的重要形式,为国内外企业带来了许多利益和机会。

2、国际商交易服务支持:国际商业交易对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家为此提供
各种服务和支持。

比如中国政府出台了外贸出口保险和外汇支付机制,方便外贸贸易活动。

3、国际商业规则的重要性:国际商业的发展需要有共同的规则和标准来保护双方免
受损害,因此有很重要的意义,国际商法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权利。

4、国际商业安全须知:参与国际商业交易,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掌握商业风险预防有效控制的方法,加强社会责任意识,避免损失和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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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要点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第一章导论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国际商法的客体:(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约履行)(2)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法院可以发出禁令,预先防止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发生。

(3)根据普通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须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和口头答辩的方式;而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但需采取书面诉讼程序。

(4)原则上讲,普通法包括刑法、合同法和民事责任法等;而衡平法包括不动产、公司法、信托法、破产法和继承法等。

普通法归法院王座法庭管辖,衡平法归法院的枢密大臣法庭管辖。

(5)法律术语不同第二章第二章合同法(重点)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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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提纲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

第一章绪论国际商法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法的渊源✓国际(商务)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大陆法系概念、特点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英美法系概念、特点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国际商法复习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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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概要PART.1绪论1.1何谓国际商法(p2)指调整国际商护组织和商聊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1.2调整对象(p2)平等主体之间国际商事关系1.3国际商法的渊源(p4)国际商法渊源为国际立法、国际商事惯例及各国相关立法,以国际立法和国际商事惯例为主1.4两大法系主要区别(p8)区别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法律渊源成文法判例法法律推理方式演绎法(一般规则到个别案件判决)归纳法(从判例到判例进而总结出法律一般规则)法律结构划分为公法私法两部分普通法和衡平法划分明显法律分类划分不同法律部门无部门法划分,单行法居多诉讼制度职权制,重视实体法对抗制,重视程序法受罗马法影响方式程度直接影响间接影响1・5先例约束力原则(p6)1、概念:指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即对■作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卜•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否则,就谈不上判例法。

这种先例约束力原则,对普通法和衡平法都同样适用。

2、内容:(3点)①上议院的判决是具冇约束力的先例,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均需遵循,只冇上议院木身可不受约束。

②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其对自身及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

③高级法院每一个庭的判决对所有低级法院均有约朿力,具有约朿力的判决分为判决理由和判决词中为解释判决理由所阐述的法律规则两部分,只有判决理由对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后者只有说服力。

1.6“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评价1.7常见的国际商事惯例1.8中国已经加入的主要国际商事公约PART.2商事组织法2.1商事组织主要类型(p17)四大类型: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合作社1、业主制企业亦称:独资企业,个人企业,个体商人概念:一个出资者单独出资,并由其自己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贵任的经营实体特点:无法人资格,无独立财产,出资人以个人所有的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2、合伙制企业3、公司概念:通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4、合作社2.2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木制度,是指法律或者章程确定的冇关公司资木的规则。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讲绪论(一)、国际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国际商事关系1、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具有国际因素的关系2、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商事关系3、国际商法仅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二)、两大法系的差异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它的法律渊源包括各种制定法,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2、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3、法官权限;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4、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具有纠问式诉讼的特征。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则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中心,被称为对抗制诉讼程序。

5、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6、救济和权利的重视程度不同(三)、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的关系:1、国际商事条约的一些内容往往是根据国际商事惯例的编纂,国际商事惯例并不因为被编纂而消失。

国际商事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而对非缔约国没有约束力。

国际商事惯例对非缔约国也有约束力。

这样国际商事条约也往往具有成文的国际商事惯例的作用。

2、一般来说,并非国际商事条约的所有规定都是对国际商事惯例的编纂。

第二讲合同通则一、要约:指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希望相对人予以承诺的意思表示。

(阻止要约生效的行为。

)1、生效规则: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回权的行使时间:要约人撤回其要约的,撤回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始为有效,否则撤回不发生法律效力。

·要约撤回权的局限:要约的撤回权(1)对于口头的要约,要约一经发出,即到达受要约人,所以即使口头要约中定有承诺期间,也不存在撤回权行使的可能。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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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国际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2、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3、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被认为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

4、共同海损: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5、代位权: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取得的这种权利即为代位权。

6、委付:在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将货物委付给保险人,即要求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

7、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所谓外来原因,指由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

8、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括11种风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投保上述11种风险中的一种或数种。

但如果投保了一切险,则同时包括了上述11种风险。

9、信用证(L/C):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始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10、付款交单(D/P):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清货款为条件,即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时,只是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向买方交出货运单据。

11、承兑交单(D/A):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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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义务、买方义务 卖方义务 交付货物的义务 交货方式:实际交货;象征性交货 交货地点:买卖双方有权约定交货地点,如合同未规定交
货地点,则须按有关国家法律或《合同公约》的规定确定交货 地点
交货时间:如果合同规定了交货时间,按合同规定时间交 货;如果没有规定,大陆法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即时交货, 卖方也有权在合同成立后立即交货,英美法认为卖方应在合理 的时间内交货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
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 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概念、类型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 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大陆法:普通合伙、隐名合伙 英美法: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对比事项 法定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
合伙企业的特点
实行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
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 强调 “人的组合”
卖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 卖方保证在其所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 担保物权 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知 识产权
买方义务 支付价款:付款方式,价格,重量的计算,付款的地
点,付款的时间 收取货物: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
付货物;接收货物
闲置 授权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
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的缺陷 对债权人有失公正 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
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 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 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 集。
入伙退伙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较适宜有限公司
入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
(法定资本与授权资本制度比较)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
身份的法律行为。 退伙: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
公司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
灭合伙人身份的一种法律行为。
被告产品责任的抗辩 美国:担保的排除和限制;相对疏忽;自担风险;非 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擅自改动产品;带 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性 欧共体各国: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 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 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产品符合政府机构颁布 的强制性法规而导致产品存在缺陷;时效 中国
了 到
利:简化公司设立程序,避免资金闲置 弊:公司资本缺乏保障,容易导致公司
滥设,损害债权人利益 折衷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将全部资本认 足,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时期内随时发行,发行数 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
在公平、安全与效率之间寻得了平衡,既保证 公司资本的效率,又兼顾到安全性;既做到
产品缺陷的概念、类型 产品缺乏消费者或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而对消费者或
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制造缺陷 设计缺陷 指示缺陷
产品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合同责任——疏忽责任 ——担保责任——严格责任 欧洲国家的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英国、法国、德 国 中国法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同上)
两大法系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大陆法的规定 法国法的规定:原则上以买卖合同成立的实践作为所 有权转移的时间 德国法的规定:将合同区分为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 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仅在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 并不发生转移所有权的效果。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属于 物权合同,以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有交付标的物的 行为,而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经登记才转移所 有权 英美法的规定 英国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时间取决于缔约双方的意图;对于非特定买卖,货物 在未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 美国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有权 转移的时间;如果没有规定,货物所有权原则上应于 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 中国法律的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所有 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 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 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一
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 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 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 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立场视角
以发起人为视角,把出 以公司为视角,把募集资本视为对公司 资视为股东义务,强调 的权利,强调保护股东的利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保护债权人利
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 价值判断 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
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
强调安全,有效防止设 强调效率,便于公司设立和资本有效运 立欺诈,但成本高(含 转,但易导致损害债权人利益,较适宜 资本闲置)程序繁琐, 股份公司。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 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 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 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品质担保义务 大陆法:卖方应担保货物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前具有卖方 所保证的品质 英美法:英国法认为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在品质上应符合规 定的默示要件;美国法将品质担保义务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 保 《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 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 包装 权利担保义务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 第一章 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 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 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 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供了机会 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 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情形 虚假设立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 法人与其成员财产混同行为 滥用对法人控制权的行为 公司“脱壳”经营行为 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条件 必须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 应以法人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一般只能由法人债权人提出申请 法人债权人只能就其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造成的损失
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和募足,否则公司不
得成立的资本制度。
第六章 公司法
利: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
(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
弊: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容易导致资金
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 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 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 本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出票人委托第三
人支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
两大法系比较 第二章 代理法 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
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 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 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兼顾公平、安全,又把效率优先的原则贯彻
了公司资本制度中去。
提出诉请
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 P76-77
股票的类型 普通股和优先股 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有票面值股和无票面值股
第七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的 当事人之间进行出口货物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基本的特征在于以当事人营业地 分处于不同国家作为区分国际合同的依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客体是货物,不包括以下的商品 买卖
(1)供私人、家属或家庭使用而购买 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 方在订立这些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 理由知道购买这些货物是作任何使用;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是流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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