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气象法规
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管理,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结合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获取、处理、保存、使用、汇交和移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民用航空气象资料,是指在有关民用航空气象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各种载体形态的资料,包括基本气象资料和专业气象资料。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以下统称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所需的固定场所和专用设施,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集中管理。
第五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资料的获取和处理第六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获取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各级气象台站的常规气象资料、航危报资料、自动气象站资料、天气雷达资料、数值预报产品资料以及其他的基本气象资料。
第七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职责收集本单位的专业气象资料,通过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民用航空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航空固定电信网、世界区域预报接收系统或者其他有效方式获取其他的专业气象资料。
第八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一《民航气象服务机构绘制天气图的要求》,对所获得的常规气象资料进行处理,并填绘纸质的标准天气图。
第九条具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24小时或者13小时气象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具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不定时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第十条迁建机场的例行气象观测资料不足五年时,相应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并保留原机场至少最近十年的《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或者《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第十一条《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统计资料应当采用所在机场的《民航地面气象观测簿》、《民航地面气象观测月总簿》和《民航地面气象观测年总簿》的数据。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令第6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2.03【实施日期】1990.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民航局令第6号一九九0年二月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章航空气象观测第一节机场观测第二节高空风观测第三节雷达探测第四节飞机观测第四章飞行气象情报第一节飞行气象情报的分类第二节飞行气象情报的组织供应第三节飞行气象情报的传递第四节气象资料的收集与图表的制定第五章航空天气预报第一节天气分析第二节航空天气预报的编制和发布第三节航空天气预报的范围和时效第六章重要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第一节重要气象情报第二节机场警报第三节风切变警报第七章航空气象服务第一节航线飞行第二节通用航空作业飞行第三节训练飞行第四节航班气象服务方法第八章资料与科研第一节气象资料的收集与处理第二节气象科研工作第九章气象仪器设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依据。
民航各级领导、全体气象人员和使用部门均须遵照执行。
凡民航气象的各种规范、细则、手册等均应符合本规则。
第二条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搜集、整理、分析气象情报、资料,及时准确地提供飞行所需的气象情报,为保证飞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服务。
第三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
在组织与实施气象服务中,应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精心组织、精心观测、精心预报。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业务工作,接受国家气象局的行业管理,应当立足现有条件,加强业务建设。
有计划地补充、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与国内气象部门的联系,大力开展技术革新和科研活动,不断提高气象人员的技术素质;积极引进并开发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逐步实现民用航空气象预报方法客观化、气象观测自动化和气象情报传递现代化;根据国际、国内飞行需要,合理设置民航各级气象台、站,全面规划,明确分工,形成一个大、中、小相结合的气象服务体系。
气象行业法律
气象行业法律气象行业法律、法规和资料1 民航有关的法律、法规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1.4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1.5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1.6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7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汇编(1995)1.8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40号令)1.9 中国民用航空专机工作细则 (民航总局民航空发[1995]269号)1.10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1.11 中国民用航空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1.12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1.13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1.14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1.15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16 各机型性能数据 (总局空管局 2000年1月)1.17 航空企业申请提供航行资料的暂行规定2 民航有关的规章、规章性文件2.1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2005年7月27日2.2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2008年1月1日2.3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4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5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6 民用航空高原机场气象管理暂行办法2.7 民用航空气象技术装备管理规定(试行)、民用航空气象技术装备许可管理暂行办法2.8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三 2005年4月2.9 事故、差错标准 1986年2.10 国际民用航空四字地名电码手册2.11 关于下发民航行业保证雷雨季节安全飞行电视电话会议讲话摘要的通知2.12 关于下发《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不安全事件调查程序》的通知2.13 关于下发《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14 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不安全事件报告制度2.15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系统标准化管理办法2.16 关于印发《民航在航路和航线上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17 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加强民航信息通报和协调工作的通知2.18 民航简字简语汇编 (民航出版社1998年10月)2.19 中国民用航空地名代号(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72号规定1995年7月) 2.20 中国民用航空部门代号2.21 三字地名代号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1989年12月译)2.22 取消因天气条件关闭机场、航路制度的决定 (民航局发1990年151号))2.23 国际民用航空四字地名代码(1998年2月)2.24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25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26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3 航空气象行业标准3.1 民用航空气象第1部分:观测和报告(MH/T4016.1)3.2 民用航空气象第2部分:预报(MH/T4016.2)3.3 民用航空气象第3部分:服务(MH/T4016.3)3.4 民用航空气象第4部分:设备配备(MH/T4016.4)3.5 民用航空气象第5部分:设备技术要求(MH/T4016.5)3.6 民用航空气象第6部分:电码(MH/T4016.6)3.7 民用航空气象第7部分:气候资料整编与分析(MH/T4016.7)3.8 民用航空气象第8部分:天气图填绘与分析(MH/T4016.8)4 航空气象规范性文件4.1 民用航空飞行气象情报发布与交换办法 2009年7月1日4.2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 2006年7月1日4.3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技术手册 2007年5月4.4 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 2009年7月1日4.5 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4.6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管理办法4.7 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要求4.8 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手册(第二版)4.9 跑道视程使用规则(试行)4.10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培训大纲4.11 重要天气预告图评估办法(试行)4.12 航站重要天气预报质量评定办法4.13 民用航空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与规定4.14 民航气象自动观测系统建设及运行管理规定5 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6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是为了保障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而制定的气象工作规则性文件,旨在统一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单位的服务管理。
它准确地定义了气象单位的责任范围,设定了严格的行政管理制度,并规定了民航机场气象服务人员应遵守的气象工作流程,从而为中国民航系统提供有效安全的航空气象服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分为七个部分,包括“总则”、“气象服务管理”、“气象服务组织”、“气象服务布局”、“气象服务质量”、“应急处置”和“附则”。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的总则明确规定,中国机场的气象服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坚持安全第一、合理服务的原则,提供安全可靠的航空气象服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的气象服务管理规定,气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气象服务组织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气象设备建设和技术服务管理,定期核实气象数据有效性,确保气象服务的安全性。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的气象服务组织规定,气象单位应当组织及时有效的气象服务,指派合格的气象人员参加该机场的气象服务作业,组织气象气象雷达服务、气象通讯服务、气象水文服务、气象物探服务、气象航标服务等气象服务,并维护气象设备的日常运行。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的气象服务布局规定,气象单位应根据机场实际情况,准确分析机场气象情况,制定全面有效的气象服务布局,规范机场气象服务的运行和机场的空管管控。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的气象服务质量规定,气象单位应对机场的气象状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建立质量保证制度,提高航空气象服务质量,确保机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航空气象服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的应急处置规定,气象单位应对突发天气情况进行快速反应,根据不同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确保机场航空气象服务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管理,确保机场航空班期的正常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的附则规定,气象单位应定期审查本规则,根据现有气象服务管理经验,结合新技术和新理论,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确保气象服务人员正确执行本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117-R2)经2013年5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7号公布。
该《规则》分总则,气象服务机构,气象人员资质与培训,气象观测与探测,航空天气预报,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机场警报、风切变警报和告警,飞行气象情报交换,气象服务,气象设施设备,气象资料管理,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13章228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6月2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6号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予以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气象工作。
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及与民用航空气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基本内容包括观测与探测气象要素,收集与处理气象资料,制作与发布航空气象产品,提供航空气象服务。
提供航空气象服务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区域。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依照本规则履行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职责。
民用机场应当设置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
本规则所称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包括机场气象站、机场气象台、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民航气象中心。
第五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满足履行职责要求的气象专业人员和气象设施设备,建立相应的气象工作制度。
第六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气象工作。
第七条民用航空气象发展和建设规划由民航局统一制定。
规划应当服从国家和民航发展总体规划,以运行和用户需求为引导,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民用航空气象法规
民用航空气象法规简介民用航空气象法规是指为确保民用航空安全和顺利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规章。
航空气象是指地面和大气中的气象现象对航空活动产生的影响以及航空器对气象现象的敏感性。
民用航空气象法规的作用航空气象对民用航空运行的影响非常大,航班的起飞和降落都受到气象条件的限制。
民用航空气象法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飞行员和航空业从业人员能够准确了解天气状况,提前做出相应的飞行决策,确保飞行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航空气象法规还规定了航空气象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传输方式,以便飞行员和航空业从业人员能够及时获取准确的气象信息。
民用航空气象法规的内容民用航空气象法规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气象设备要求民用航空气象法规对气象设备的要求非常严格。
航空气象数据是飞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确保气象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法规规定了各种航空气象设备的性能要求、安装位置和维护方法等。
2. 气象数据收集和分析民用航空气象法规要求航空气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气象数据包括气象观测数据、雷达数据、卫星云图等。
接收到的气象数据必须经过分析处理,生成准确的气象报告和预报,以供飞行员和航空业从业人员参考。
3. 气象信息传输民用航空气象法规规定了气象数据的传输方式和时效要求。
气象数据必须能够及时传递给飞行员和航空业从业人员,以便他们做出相应的飞行决策。
在无线电通信技术发达的今天,航空气象数据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传输,包括航空气象通信系统、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络等。
4. 飞行规定和限制民用航空气象法规还规定了在不同气象条件下的飞行规定和限制。
根据气象条件的不同,民用航空运行可能受到各种限制,如低能见度运行限制、高温限制、大风限制等。
这些限制的目的是保证航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民用航空气象法规的执行和监管民用航空气象法规的执行和监管由国家民航主管部门负责。
该部门制定和发布民用航空气象法规,并对民航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与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提供民用航空气象用户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气象服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主要通过向用户提供气象情报而实现。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征求用户意见,了解用户需求,改进服务工作。
第二章服务机构和用户第五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由民航总局指定,包括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气象监视台、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及其他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
第六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用户包括:(一)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二)空中交通服务部门;(三)机场运行管理部门;(四)搜寻与救援部门;(五)航空情报服务部门;(六)通用航空营运人;(七)其它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部门。
第七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和用户之间应当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提供气象情报的类型和格式,气象情报供应的方法、手段和时间。
第八条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应当提前将下列信息通知相应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一)新航线或者新机型飞行;(二)新的航班时刻表;(三)需要改变气象服务的其他情况。
要求提前通知的最低时限应当由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与相应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协定。
第九条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应当向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提供的与航班有关的信息,包括:(一)起飞机场和预计起飞的时间;(二)目的地机场和预计到达时间;(三)飞行航线和预计到达及预计离开经停机场的时间;(四)飞行的延误、提前或者取消;(五)为完成飞行计划所需的备降机场;(六)巡航高度层;(七)目视飞行或者仪表飞行;(八)飞行机组成员需要提供气象情报的方式是飞行气象文件、讲解还是磋商;(九)要求讲解、磋商和提供飞行气象文件的时间。
根据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和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之间的协议,可以不必重复提供定期航班的上述信息。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在民用航空领域,气象工作可是相当重要的呢。
这气象工作就像是飞机的“眼睛”,为飞行安全保驾护航。
咱们先来说说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人员吧。
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得是经过专业训练的,不能是随随便便没学过相关知识的人就来干哦。
这就好比你不能让一个只会做蛋糕的师傅去开飞机,完全不是一码事嘛。
气象工作人员得了解各种气象知识,像云的种类、风向风速的测量、气压的变化等等。
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准确地观测气象状况。
再讲讲气象观测设备。
这些设备可得好好维护呀,不能让它们脏兮兮或者有故障了还不管。
比如说气象雷达,要是上面全是灰尘或者某个零件坏了,那它探测出来的气象信息肯定不准确。
设备正常工作是获取准确气象数据的基础,这就像厨师做菜得有把好刀一样重要。
气象站里的温度计、湿度计等各种仪器都得定期检查校准,要是误差太大,那提供的气象信息可就坑人了。
对于气象信息的记录和报告也有严格要求。
记录必须真实准确,不能瞎编乱造。
这可不是写小说,可以自由发挥想象。
比如说外面明明是大晴天,你不能写成狂风暴雨的。
报告气象信息的时候呢,要及时,不能拖拖拉拉。
飞机起飞降落都需要最新的气象信息,如果报告晚了,那可能就会影响飞行安全。
就像你和朋友约好了时间见面,结果你很晚才通知对方你要迟到,这多耽误事儿啊。
还有气象预报这一块。
预报员得根据收集到的各种气象数据,认认真真地进行分析。
不能马马虎虎地看一眼就下结论。
他们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像地形对气流的影响,季节对天气变化的影响等。
如果预报不准确,那可能就会让飞机陷入危险的气象环境中。
这就好比你给别人指路,指错了方向,那人家可就走冤枉路了,飞机可不能走冤枉路,那可是关乎很多人的生命安全呢。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各个环节都紧密相连,缺了哪一环都不行。
从人员的专业素养到设备的维护,从信息的记录报告到准确的气象预报,每一个步骤都像是拼图的一块,只有严丝合缝,才能为民用航空提供可靠的气象服务,保障每一架飞机都能安全地翱翔在蓝天之上。
民航气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民航气象工作的安全、准确、及时,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相关气象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民航气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三)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四)密切协作,资源共享。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民航气象安全管理工作由民航局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民航气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气象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如下:(一)民航局气象主管部门:1. 制定民航气象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2. 监督指导民航气象安全管理工作;3. 组织开展民航气象安全检查、评估和整改;4. 协调解决民航气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地方气象主管部门:1. 贯彻执行民航气象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2. 组织开展地方民航气象安全管理工作;3. 协助民航局气象主管部门开展民航气象安全检查、评估和整改;4. 负责地方民航气象安全信息报送。
第三章气象服务与保障第六条民航气象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准确性:确保气象观测、预报、预警等数据的准确性;(二)及时性: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三)全面性:提供覆盖飞行全过程的气象服务;(四)安全性:确保气象服务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民航气象保障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观测:建立完善的气象观测网,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二)气象预报:建立科学的气象预报系统,提高预报准确率;(三)气象预警: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提醒相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四)气象信息服务:为飞行、空中交通管制、航空维修等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评估第八条民航气象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观测设备、设施和人员资质检查;(二)气象预报、预警系统运行情况检查;(三)气象信息服务质量检查;(四)气象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管理,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结合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获取、处理、保存、使用、汇交和移交,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民用航空气象资料,是指在有关民用航空气象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各种载体形态的资料,包括基本气象资料和专业气象资料。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以下统称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所需的固定场所和专用设施,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集中管理。
第五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资料的获取和处理第六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获取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各级气象台站的常规气象资料、航危报资料、自动气象站资料、天气雷达资料、数值预报产品资料以及其他的基本气象资料。
第七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职责收集本单位的专业气象资料,通过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民用航空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航空固定电信网、世界区域预报接收系统或者其他有效方式获取其他的专业气象资料。
第八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一《民航气象服务机构绘制天气图的要求》,对所获得的常规气象资料进行处理,并填绘纸质的标准天气图。
第九条具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24小时或者13小时气象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
具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不定时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第十条迁建机场的例行气象观测资料不足五年时,相应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并保留原机场至少最近十年的《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或者《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第十一条《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统计资料应当采用所在机场的《民航地面气象观测簿》、《民航地面气象观测月总簿》和《民航地面气象观测年总簿》的数据。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2完整篇.doc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7第2页第二十八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飞行事故或者其他航空不安全事件相关的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计和上报运行信息。
第三十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与应急演练以及应急后评估工作,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的气象工作应急预案应当与所在机场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一条在以下情况下,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实施试运行:(一)本规则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中的职责发生重大调整;(二)重要气象设施设备,包括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及自动气象站和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新建或改造;(三)气象情报发布格式、方式改变。
第三十二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组织实施试运行时应当完成以下工作:(一)进行人员培训和考核;(二)制定、修改相关的工作程序;(三)新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或自动气象站的,按照规定进行对比观测,制定或修改本机场特殊天气观测报告标准;(四)制定试运行期间的安全保障方案;(五)制定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对试运行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业务运行。
第三章气象人员资质与培训第三十四条在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取得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并按规定保持有效。
未持有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在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独立从事要求持照上岗的航空气象工作。
第三十五条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对民用航空气象人员的专业培训,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岗前、岗位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气象培训机构,可以从事与执照申请和执照注册相关的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培训:(一)具有持照二年以上的民用航空气象专业技术人员或气象专业教员;(二)具有符合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培训大纲的教材;(三)具有与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资源和质量管理体系。
民航气象法规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设施、气象探测、气象预报、 灾害防御以及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具体法律 规定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民用机场” 规定了我国机场应当具备必要的 气象设施,第七章“空中航行”明确了国家气象机构应当 对民用航空气象机构提供必要的气象资料的原则。
气象类法规管理方式
4、气象设备管理
• 气象设备包括气象自动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和 风切变探测系统等沿跑道安装的气象探测设备, 以及对空气象广播设备。 • 民航气象设备管理主要包括气象设备的开放和气 象设备的运行和监督。中国民用航空局对空管设 备开放、运行等实行统一管理。 • 气象设备的开放采用行政许可手段。
法律责任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针对设施和探测环境,恢复原貌罚款,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
二、规章
1、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空管局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罚款,并可以向其主管单 位提出给予该单位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建议
④ 重要天气预告图评估办法(试行)
及时反馈重要天气预告图的使用情况,为制作单位提 高其制作质量提供依管理主体
主体是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民航气象管理部门,具体包括国家 气象局、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管局
2、管理职责
国家气象局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
2、行政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阐述了航空气象保障的原则性政策。主要规范了各 级航空气象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和组织实施飞行气象保障 的的基本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4 【发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6号【发布日期】2005-06-27【生效日期】2005-07-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2005年6月2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6号公布自2005年7月27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三《国际航空气象服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活动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气象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气象业务活动接受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探测、收集、分析和处理气象资料,制作发布航空气象产品,及时、准确地提供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气象情报。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目的是为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提供服务。
第五条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应当设置相应的机场气象台,民用航空通用机场应当设置相应的机场气象站。
第六条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补充、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航空气象人员的业务素质;开展航空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引进、推广国内外先进的航空气象科学技术。
第七条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及其相关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积极参与国际民航组织和世界气象组织的航空气象技术与业务活动,加强国际和地区间航空气象业务的交流与合作,跟踪航空气象发展趋势,吸收航空气象服务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成果。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根据民用航空活动的需要,规划民用航空气象服务体系;组织制定民用航空气象的发展规划;发布民用航空气象规章和技术标准;统一颁发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和设备使用许可证。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8号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8号)《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3日中国民用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9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符合探测要求,确保航空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保证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干扰,保证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的选择、审批和保护:(一)气象观测平台、气象观测场;(二)气象自动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三)机场天气雷达;(四)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五)闪电定位仪;(六)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世界区域预报系统接收站;(七)其他气象探测设施。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实行统一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空管局)负责本辖区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气象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管理,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结合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获取、处理、保存、使用、汇交和移交,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民用航空气象资料,是指在有关民用航空气象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各种载体形态的资料,包括基本气象资料和专业气象资料。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所需的设施,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集中管理。
第五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资料的获取和处理第六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各级气象台站获取常规气象资料、航危报资料、自动气象站资料、天气雷达资料、数值预报产品资料以及其他的基本气象资料。
第七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职责收集本单位探测的气象资料,从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民用航空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航空固定电信网、世界区域预报接收系统和其它有效方式获取其他专业气象资料。
第八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一《民航气象服务机构绘制天气图的要求》,对所获得的常规气象资料进行处理,并填绘纸质的标准天气图。
第九条具有五年或五年以上24小时或13小时气象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
具有五年或五年以上不定时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第十条迁建机场的例行气象观测资料不足五年时,相应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或保留原机场至少最近十年的《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或《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第十一条《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统计资料应当采用所在机场的《民航地面气象观测簿》和《民航地面气象观测月总簿》、《民航地面气象观测年总簿》的数据。
民航空管系统气象工作质量管理办法(MD-TM-2012-011,2013.1.1实施)
民航空管系统气象工作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航空管系统气象工作质量的管理,提高气象服务水平,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站)(以下简称空管分局(站))所属的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及相关气象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民航空管系统气象工作质量管理,是通过对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的质量体系建设、运行质量控制、质量考核、用户需求分析与反馈等方面进行规范,使其所提供的气象服务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条民航局空管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地区空管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
第五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具体实施气象工作质量管理。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六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气象业务运行进行有效的质量管理。
第七条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机构、设施、人员、工作制度、技术标准、规范、操作规程、运行程序、质量考核及改进措施等。
第八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民航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标准,并与现有工作制度、运行程序等构成有机整体。
第九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的业务岗位设置、业务技术人员和气象技术装备配备应当满足职责要求。
第十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民航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标准,制定岗位职责、工作制度、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运行程序。
第十一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能够持续有效地监控气象情报的制作与交换等业务运行的各个环节。
第十二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质量考核标准建立质量考核程序,开展质量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可以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一、气象法律法规概述气象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气象事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气象行业的管理和运行,保障气象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的气象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国家层面的气象法律法规1. 气象法:该法规定了国家对气象事务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明确了气象服务的范围和内容,规定了气象数据的采集、处理和发布等方面的要求。
2. 气象灾害谨防法:该法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气象灾害谨防方面的职责和权力,包括预警发布、应急救援、灾后恢复等方面的规定。
3. 气象观测管理办法:该规章详细规定了气象观测站点的设置、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观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等方面的要求。
4. 气象服务管理办法:该规章规定了气象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天气预报、气象信息发布、气象咨询等方面的要求。
三、地方层面的气象法律法规1. 省级气象管理办法:各省级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规章,主要规定了本地区气象事务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以及气象服务的具体要求。
2. 市级气象观测站管理办法:各市级政府制定的规章,规定了本地区气象观测站的设置、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观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等方面的要求。
3. 县级气象服务管理办法:各县级政府制定的规章,规定了本地区气象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天气预报、气象信息发布、气象咨询等方面的要求。
四、气象部门规章1. 气象观测规范:气象观测是气象服务的基础,该规范规定了气象观测的方法、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观测数据的处理和传输等方面的要求。
2. 气象预报规范:气象预报是气象服务的重要内容,该规范规定了天气预报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包括观测数据的分析处理、预报模型的建立和验证、预报产品的发布等方面的要求。
3. 气象信息发布规范:该规范规定了气象信息的发布方式和内容要求,包括天气预报、灾害预警、气象数据和产品等方面的规定。
五、气象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为确保气象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和监督,相关部门和机构承担着重要责任。
民用航空气象观测技术政策
民用航空气象观测技术政策
截止到当前日期(2023年12月25日),民用航空气象观测技术政策有以下内容:
1. 飞行气象条件标准:政策可能规定了飞行气象条件的标准,以确保飞机在安全的天气条件下进行起飞、飞行和降落。
这些标准可能包括最低能见度、云底高度、风速和降水等要素。
2. 气象观测设备要求:政策可能规定了民用航空气象观测所需的仪器设备要求。
例如,对于气象雷达、气象卫星接收设备、自动气象站和飞机上的气象传感器等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可能有具体要求。
3. 气象数据收集和分发:政策可能要求相关机构或航空公司建立完善的气象数据收集和分发系统,以确保及时获取和传递气象信息给航空从业人员和乘客。
这可能包括气象数据的实时传输、数据存储和分析等方面。
4. 气象预报和警报系统:政策可能要求建立健全的航空气象预报和警报系统,以提前预测和警示可能对航空安全产生影响的恶劣天气条件。
这些系统可能包括基于模型和观测数据的预报算法、自动化警报机制和及时更新的气象信息发布渠道等。
5. 气象培训和认证:政策可能要求相关人员接受专门的航空气象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认证资格,以确保他们具备正确理解和利用气象信息的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民用航空气象观测技术政策可能因国家或地区而异,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参考当地民航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文件和指导性文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10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0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0是关于航空气象服务的规定。
这一附
件规定了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在提供航空气象服务方面的标准和最
佳实践。
航空气象服务对于航空安全至关重要,因为飞行员需要准
确的气象信息来做出飞行决策。
附件10包括了气象观测、报告、预报、气象信息的传达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在附件10中,对于气象观测和报告,规定了各种气象要素的观
测方法和标准,确保了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附件10
还规定了气象预报的要求,包括对不同时间段和空域的天气情况进
行预测,以便飞行员和航空管制员做出相应的飞行安排和交通管制。
另外,附件10还规定了气象信息的传达方式和使用标准,以确保航
空公司和飞行员能够及时获取到最新的气象信息,并能够正确地理
解和运用这些信息。
附件10还涉及了气象服务的组织和管理,包括气象部门的职责
和要求,以及气象设施和设备的标准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
定旨在确保各成员国的气象服务能够达到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的标准,从而提高全球航空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
总之,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0对于航空气象服务的规定是非
常重要的,它确保了全球范围内的航空气象服务达到了统一的标准,从而保障了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畅。
航空气象法律法规讲解
(二)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在相应的观测记 录簿中进行记录。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 航空气象第1部分:观测和报告》(MH/T4016.1)规定的 格式和内容发布例行天气报告和特殊天气报告。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十条 执照考试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民用航 空气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要求进行。
执照考试分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两部分。基本知 识部分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基本技能 部分按优、良、中、差评定,“良”(含)以上为合格。
第十三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 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20 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总局空管局。
(一)按照国际民航组织亚太地区规定,参加对外国际 交换气象情报的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实施24小时有人值守的 观测。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
(二)本场每周起降少于20架次及没有配备自动观测设 备的机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实施不定时观测;
(三)除24小时和不定时观测外的机场气象服务机构, 实施13小时有人值守的观测。
➢ 规章目录
规范性文件: 《航站重要天气预报质量评定办法》 《民用航空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与规定》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 《民用航空飞行气象情报发布与交换办法》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培训大纲》
➢ 规章目录
标准: 《民用航空气象 第一部分: 观测和报告》 《民用航空气象 第二部分: 预报》 《民用航空气象 第三部分: 服务》 《民用航空气象 第四部分: 设备配备》 《民用航空气象 第五部分: 设备技术要求》 《民用航空气象 第六部分: 电码》 《民用航空气象 第七部分: 气候资料整编与分析》 《民用航空气象 第八部分: 天气图填绘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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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设施、气象探测、气象预报、 灾害防御以及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具体法律 规定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民用机场” 规定了我国机场应当具备必要的 气象设施,第七章“空中航行”明确了国家气象机构应当 对民用航空气象机构提供必要的气象资料的原则。
2、行政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阐述了航空气象保障的原则性政策。主要规范了各 级航空气象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和组织实施飞行气象保障 的的基本规则。
②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规范了通用航空飞行气象保障的基本原则。
3、规章 ①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规范航空气象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包括:航空气象服 务的规划与管理;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种类;气象服务人 员的基本要求;航空气象服务的质量控制;航空气象服务 种类和技术规范;气象设施管理的基本要求
明确各级航空气象部门发布各种规定的飞行气象情报 规则和各种飞行气象情报的交换办法。
②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
地面观测的一般规定、场所要求、仪器设备的要求和安 装以及各种地面观测项目的观测和记录规范等方面做了明 确规定,确保了观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
③跑道视程使用规则(试行)
对RVR探测仪开放使用的申请、批复、正式使用规则 以及RVR报告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气象类法规管理方式
4、气象发布种类
• 飞行气象情报:机场天气报告、航空器空中报告、航空天 气预报、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 变警报。 • 航空天气预报:机场预报、着陆预报、起飞预报、区域预 报和航路预报。 • 重要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 • 服务形式:飞行计划、管制员的要求,航空经营人按协议 进行。如改变航班飞行计划,管制员或飞行签派员必须及 时通知气象台。
民航局负责民航气象服务体系、发展规划、规章和技术标准、人员执 照和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空管局管理全国的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负责组织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 管理、监督和检查、技术研究与开发、业务培训、交流与合作,办理 国际航空气象业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民航气象管理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 局空管局负责管理所辖地区内的气象工作。
空管局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罚款,并可以向其主管单 位提出给予该单位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建议
气象类法规管理方式
2、质量体系
• 提供的气象情报在地域和空域范围、格式和内容、 发布时间和间隔、有效时段以及观测和预报准确 度等方面符合规定的要求
气象类法规管理方式
3、预报内容管理
• 机场气象台需要按照规定时间和规定项目进行机 场观测、高空风观测和雷达探测。 • 在实施飞行过程中,机长应当按规定的位置报告 点进行例行天气报告。遇到重要天气时,应当及 时通报管制员,管制员应当立即转告气象台值班 预报员,以便及时订正预报,并通报有关单位。
气象类法规管理的事项
3、管理对象
机场气象站、机场气象台、气象监视台、民 航地区气象中心、民用航空气象中心及其它从事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的机构及所有相关民航气象从 业人员。民航气象中心、台、站为民航气象运行 机构,负责组织与实施分管范围内的气象服务。
气象类法规管理方式
1、服务机构管理
• 制作、发布飞行气象情报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 构由民航局指定。 • 未被指定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可以从事除 制作、发布飞行气象情报以外的民用航空气象服 务工作。 • 外国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在中国领域从事民用航空 气象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 关规定办理。
处以警告或者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撤销指定的服务权限。被指定气象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违反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机构给于行政处分。
2、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责令停止使用,并对使用单位处以警告或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
气象类法规管理方式
4、气象设备管理
• 气象设备包括气象自动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和 风切变探测系统等沿跑道安装的气象探测设备, 以及对空气象广播设备。 • 民航气象设备管理主要包括气象设备的开放和气 象设备的运行和监督。中国民用航空局对空管设 备开放、运行等实行统一管理。 • 气象设备的开放采用行政许时反馈重要天气预告图的使用情况,为制作单位提 高其制作质量提供依据和参考。
气象类法规管理的事项
1、管理主体
主体是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民航气象管理部门,具体包括国家 气象局、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管局
2、管理职责
国家气象局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
②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建立或改建气象探测环境的申请、审批等管理程序。
③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
规范了民航气象设备的开放和运行管理规则,主要内 容包括民航气象设备的投产开放、定期开放和特殊开放的 行政审批程序以及民航气象设备的运行和监督规定
4、其他规范性文件
①民用航空飞行气象情报发布与交换办法
法律责任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针对设施和探测环境,恢复原貌罚款,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
二、规章
1、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