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7部分:监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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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第17部分监管场所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监管场所(以下简称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系统设计基本要求、系统管网和配线设备要求、防雷与接地要求、系统验收维护要求,是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新建、改(扩)建的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其他单位类似的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技术要求
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25287 周界防范高压电网装置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 7269 电子设备控制台的布局、形式和基本尺寸
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T 50311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 526 监室门
GA 576 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通用技术要求
JJ 002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
GA/T 72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 424 审讯过程录像规则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4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变速球型摄像机
GA/T 670 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监管场所(监所)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违法人员和肇事肇祸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警戒看管、劳动教养、特定疾病治疗、心理及行为矫治的羁押场所,统称为监管场所(监所)。其中,公安监所包含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安康医院等,司法监所包含监狱(含监狱医院、未成年犯管教所)、劳动教养所等。
3.2
外围墙
监所与外界相隔的围墙。
3.3
监区
监所内关押在押人员、依法实施隔离和警戒的区域。
3.4
通道
监所内各建筑物之间,以及建筑物内所有通行的走道。
3.5
识别定位系统
采用电子身份识别方式,对出入监所的人员、物品信息和位置进行实时采集的系统。
3.6
信息集成管理系统
基于视频监控、应急警报、周界控制、出入口控制、监管信息、识别定位等子系统的操作界面与信息交换的系统。
4系统设计基本要求
4.1总体要求
4.1.1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并应根据表1-1、表1-2和表2-1、表2-2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表1-1公安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施基本配置表
表1-2公安监所摄像机安装基本要求
表2-1司法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施基本配置表
表2-2司法监所摄像机安装基本要求
4.1.2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4.1.3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均应报送市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审核。
4.1.4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4.1.5系统及设备应开放通信协议和接口,并具有良好的兼容性,能实现与相关系统安全互联。
4.1.6视频安防监控、应急报警、出入口控制、周界控制、对讲等系统宜具有按设定程序或定时故障巡检功能。
4.1.7系统应具有时间同步功能,各系统内同步时间误差±5s以内,与标准时间误差±30s以内。
4.1.8公安监所的指挥架构为总控室(指挥中心)、分控室,司法监所的指挥架构为指挥中心(总控室)、分控平台(监区指挥室)和现场管控点。
4.2周界控制系统
4.2.1报警输出信号宜与监控图像联动,报警区域相关的图像宜自动切换至总控室显示墙。
4.2.2光纤振动传感报警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防区数≥32防区;
b)灵敏度可调。
4.2.3高压电网的选型与安装,应符合GB 25287的规定。
4.2.4周界控制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规定。
4.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3.1应根据现场环境确定摄像机、声音复核装置安装位置及数量,避免盲区。
4.3.2通道位置摄像机安装的方向宜一致,并尽可能满足图像覆盖连续可查的要求。
4.3.3观察监室内情况的摄像机应确保安装牢固,必要时增加防暴保护。
4.3.4看守所监室内除安装固定摄像机外,还应安装1台用于辅助观察的变速球型摄像机。变速球型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0.5 min后,应自动恢复至预置状态,变速球型摄像机应符合GA/T 645的技术要求。
4.3.5摄像机安装应尽量避免出现逆光现象。
4.3.6监控范围内的最低照度应≥50Lx,必要时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4.3.7模拟摄像机水平清晰度≥540TVL,数字摄像机分辨率≥1280*720。
4.3.8摄像机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a)19英寸标准机架式电源,多路输出装置并带有独立保险丝和开关。
b)具有防雷浪涌保护、滤波抗干扰和电压数显等功能。
c)其他系统设备低压供电要求参照本条款执行。
4.3.9拾音器声音复核装置,灵敏度应≥-47dB;
4.3.10光纤声音复核装置,灵敏度应≥200mv/pa @1kHz。
4.3.11监室内拾音点宜设置在距地面1.5m ±0.1m范围内,布点应均匀分布且≥2处,实时、回放声音应无明显噪声干扰,且清晰可辨。
4.3.12视(音)频记录要求
4.3.12.1视(音)信号与对应的视频信号在监看和回放时均应同步。
4.3.12.2视(音)频记录设备应符合GB 20815中Ⅱ类机(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或Ⅲ类机(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的A级产品的要求,并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4.3.12.3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
4.3.12.4每路图像记录和回放帧频数应≥25 frame/s,且应不间断记录。视(音) 频信息的保存时间应≥30d;其中看守所监区出入口视频信息的保存时间应≥365d。
4.3.12.5记录方式宜采用集中存储管理模式,宜具有数据记录灾难恢复功能或热备份系统。
4.3.13图像显示要求
4.3.13.1模拟复合视频信号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a) 实时显示彩色图像水平清晰度≥350TVL;
b) 回放图像显示水平清晰度≥300TVL。
4.3.13.2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监看和图像回放时,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GB50198-1994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
4.3.13.3分控室显示墙显示终端数量应按≥摄像机接入路数的1/8比例配置,可对其中任意图像进行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
4.3.13.4单路画面(含分割子单元)显示尺寸应≥(230mm x 23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