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处方注意事项(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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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药房麻醉药品开具及取药流程与注意事项

住院药房麻醉药品开具及取药流程与注意事项
住院药房麻醉药品开具及取药流程与注意事项
住院药房麻醉药品开具及取药流程与注意事项
医师对患者进行诊断
开具处方
1.前记:不可空项!
费别分为自费或医保
注意床号勿漏;
患者身份证号必须填写正确;
代办人为取药护士,身份证明编号写取药护士工号(实习生不可领取麻醉药品);
2.正文:药品名称写药品通名称,片、缓释片或注射液必须写清楚;
用量用法频次书写用全中文或全英文,不可混写;
片剂:每张处方最多开具10片
针剂:每张处方为当日用量
所有处方药量当日用完,处方逐日开具。
3.后记:医师签名+工号;注射剂药品有剩余时需在处方右下角‘剩余药量’处注明药品剩余量,‘销毁人’处必须双人签字!
取药
1.取药护士将处方交予药房主班人员审核,合格.打印确认账目明细;
3.处方与明细交予专人调配,签字;
4.核对,签字;
5.发药,签字。
针剂:首次应用需书写麻醉药品空安瓿欠条
非首次用药时需将上次用药的空安瓿交回并签字。
结束

住院药房麻醉药品开具及取药流程与注意事项

住院药房麻醉药品开具及取药流程与注意事项
3.处方与明细交予专人调配,签字;
4.核对,签字;
5.发药,签字。
针剂:首次应用需书写麻醉药品空安瓿欠条
非首次用药时需将上次用药的空安瓿交回并签字。
结束
片剂:每张处方最多开具10片
针剂:每张处方为当3.后记:医师签名+工号;注射剂药品有剩余时需在处方右下角‘剩余药量’处注明药品剩余量,‘销毁人’处必须双人签字!
取药
1.取药护士将处方交予药房主班人员审核,合格后签字并确认电脑账目(还欠条的处方需特别说明);
2.打印确认账目明细;
住院药房麻醉药品开具及取药流程与注意事项
医师对患者进行诊断
开具处方
1.前记:不可空项!
费别分为自费或医保
注意床号勿漏;
患者身份证号必须填写正确;
代办人为取药护士,身份证明编号写取药护士工号(实习生不可领取麻醉药品);
2.正文:药品名称写药品通名称,片、缓释片或注射液必须写清楚;
用量用法频次书写用全中文或全英文,不可混写;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在医疗领域中,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具有极高的风险,因此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确保医务人员正确、合理地开具处方和使用这些药品。

本文将探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的有效性以及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一、麻醉药品的处方权管理麻醉药品是一种具有较强药理作用的药品,使用不当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因此,医务人员在处方麻醉药品时需要符合一定的管理规定。

1. 麻醉药品的合理处方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遵循一定的处方规范,包括药物种类、使用剂量、使用方法等。

同时,医务人员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评估,确保麻醉药品的使用是必要且安全的。

2. 麻醉药品处方的审核与监管为了确保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符合规范,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审核机构,对麻醉药品处方进行审核。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对麻醉药品处方进行监督,确保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合规。

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精神药品是用于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由于其药理作用较大,使用需要经过严格的管理。

1. 精神药品处方的专业性精神药品的处方需要由专业的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医生开具,确保对患者的精神状态评估准确,处方的药物种类和剂量符合患者的具体情况。

2. 精神药品处方的限制精神药品的处方应严格限制在特定的医疗机构或特定的医生开具,以确保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监控。

此外,患者在使用精神药品时也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药物可能的副作用和注意事项。

三、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相关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制度在维护医疗安全、保障患者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 相关法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明确了医务人员的处方权限和处方行为的管理要求。

2. 有效性评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制度需要定期进行有效性评估,以确保其符合医疗实践的需求,并发现和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麻醉药品处方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处方注意事项
麻醉藥品處方注意事項
1.麻醉藥品處方應以「麻醉藥品專用處方箋」開立處方。並應詳細書寫病患全名、病歷號碼、日期、藥名、用量、用法、總劑量及病名,並蓋醫師章。
2.麻醉藥品處方如有修改,應於修改處加蓋醫師章。
3.麻醉藥品發藥時應請領受人於處方上簽名,並填寫身份証字號、住址。
5.口服麻醉藥
A.每次處方最大限量:
2.醫師應填寫「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病人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評估表」兩份,一份會診疼痛門診,一份會診精神科。評估表應夾病歷首頁,並協助病人掛號會診。
3.各科應於六個工作日內完成會診,一致同意始可使用。會診及審核期間,仍可繼續使用藥品。
4.會診完成,評估表擲回藥局。藥劑室彙整,提報「麻醉藥品管理委員會」評估審核。
財團法人康寧醫院
壹、領藥作業
一、處方之開立
(一)初次使用之病例,醫師填寫『PCA使用麻醉藥品醫囑單』並開立『列管麻醉藥品專用處方箋』,並註明<PCA使用>後方得領藥。
(二)住院病患術後止痛每次處方天數不應超過三日。癌症等慢性疼痛處方,每次以七日為限,居家使用亦同。
(三)處方之數量須以英文或國字數字開立(例如:One、Two…;壹、貳…等到)不得以阿拉伯數字、羅馬數字或易於塗改之中文字代替,如有修改,應於修改處加蓋醫師章。
(2)病患轉入病房後由病房醫護人員填寫『PCA使麻醉藥品記錄表』,停藥時並連同『PCA剩餘麻醉藥品報銷單』交回藥局。
(3)如中途加藥,須於『PC使用麻醉藥品記單』中註明,並以『列管麻醉藥品專用處方箋』、『麻醉要藥使用登記表』、『PCA使用麻醉藥品記錄表』及使用後之空安 向藥局換領。如換領藥品時已停用則『PCA剩餘麻藥品報銷單』一併交回藥局。
(四)若停止使用PCA止痛法超過一個月,欲再使用時須重新申請。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处方【2 】与调配治理轨制1.病院按照有关划定,执业医师经考察及格后取得麻.一精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察及格后取得麻.一精调解资历.2.医师取得麻.一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一精药品处方,但不得为本身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一精药品调解资历后,方可在北京病院调解麻.一精药品.3.取得处方权医师须按照卫生部制订的麻醉药品和精力药品临床运用指点原则,开具麻醉.精力药品处方.4.医师必须运用麻醉.精力药品专用途方开具麻醉.精力药品.5.开具的麻醉.精力药品处方应书写完全,笔迹清楚.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纪.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6.处朴直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精确规范.7.处方跋文必须有处方大夫签全名并盖印.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8.凡在我院运用麻醉.精力药品的患者,必须将临床诊断.运用药品情形具体记载在病历上,以备检讨.9. 除需长期运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痛苦悲伤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痛苦悲伤患者外,麻醉药品打针剂仅限于病院内运用.10.病院需请求长期运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痛苦悲伤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11.第一类精力药品打针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12.第二类精力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别情形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恰当延伸,医师应该注明来由.13.为门(急)诊癌症痛苦悲伤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痛苦悲伤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打针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1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一精药品处方应该每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15.对麻.一精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查对人应该细心查对,签订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相符本条例划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查对人应该谢绝发药.16.药师应该对麻.一精药品处方,按年代日每日编制次序号.17.须依据麻醉药品和精力药品处方开具情形,按照麻醉药品和精力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费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目.专册保存刻日为3年.18.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力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19.运用麻.一精药品打针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载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目.20收回的麻.一精药品打针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视烧毁,并作记载.。

麻醉处方的管理制度

麻醉处方的管理制度

麻醉处方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的规定,为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处方的管理,包括麻醉科、手术室、急诊科等涉及麻醉药品使用的科室。

第三条医疗机构麻醉科应当建立麻醉处方管理机构,负责麻醉处方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章麻醉处方的开具与填写第四条医护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需遵循以下原则:1. 根据患者实际需要合理选用麻醉药品;2. 填写处方应当准确、清晰、规范;3. 处方中应清楚标注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病情诊断等信息;4. 处方应当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用量、用法、用药时间等内容;5. 在开具处方前,医护人员应当核对患者的过敏史和其他用药情况,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处方系统,统一管理麻醉处方信息,提高处方开具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三章麻醉处方的审核与复核第六条医疗机构麻醉处方应当由专业麻醉医师审核并签字确认,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麻醉药品处方在使用前应当经过药学部门的复核,核实处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对于特殊情况下的麻醉处方,如需要联合使用多个麻醉药品或存在使用风险较高的情况,应当由麻醉科主任或专家进行复核,确认处方的合理性。

第四章麻醉药品处方的存档与备案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麻醉处方的存档和备案制度,确保处方信息的完整、真实和保密。

第十条麻醉处方的存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情诊断;2. 药品的名称、规格、用量、用法、用药时间等详细信息;3. 处方开具和审核人员的签名;4. 存档时间和存档人员的签名。

第十一条麻醉处方的备案应当在电子处方系统中完成,确保处方信息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麻醉处方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十二条医疗机构麻醉处方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麻醉处方的开具、审核、复核、存档等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麻醉处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麻醉药品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制度,及时掌握麻醉药品的使用情况和趋势,为合理使用麻醉药品提供数据支持。

麻、精药品注意事项-版本2

麻、精药品注意事项-版本2
门诊:1次常用量
特殊情况不超过3日常用量
杜冷丁针
住院:1次常用量
限院内使用
每张处方限1支
门诊:1次常用量
罂粟壳
住院:1日常用量,逐日开具
门诊:不超过3日常用量
特殊情况不超过7日常用量
二氢埃托啡片
住院:1日常用量,逐日开具
限二级医院使用限院内使用
每张处方限3片
门诊:1次常用量
美菲康(缓释)
住院:1日常用量,逐日开具
(二)户籍簿或身份证身份证明文件;
(三)患者签字的《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以上证明齐全,病人领药时将以上三件手续交药房保管,药房验收后,方可调配发药。
二、住院病区需将《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列入患者病历中。
每张处方限1盒
门诊:不超过7日常用量
特殊情况不超过15日常用量
精一氯Leabharlann 酮针住院:1日常用量,逐日开具
门诊:1次常用量
特殊情况不超过3日常用量
精二
药品
苯巴比妥片(针)
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咪达唑仑针
地西泮片(针)
阿普唑仑
艾司唑仑
曲马多片(针)
医院使用麻、精一药品使用说明
一、门诊病人应当携带以下三件手续:
(一)麻醉药品病历;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户籍簿、身份证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以上手续齐全,药房方可调配。
3.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门诊:1次常用量
特殊情况不超过3日常用量
(舒)芬太尼针
住院:1日常用量,逐日开具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一、概述1、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的药品;2、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二、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授予开具麻醉药品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经区卫生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区卫生局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量:①、针对普通患者: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三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②、针对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注射剂处方不超过三日用量,控缓释剂处方不得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不超过七日用量。

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量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再次调配患者使用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针剂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数量。

4、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痛及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

三、麻醉药品处方书写注意事项: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楚。

处方医生签全名,配方时应严格审查,药房配方和核对人员应双签名。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注意事项:1、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

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2、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对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麻醉药品的直接负责人员,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五、处方保管时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应单独存放,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三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二年。

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一定五专”,即“定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并“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

麻醉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是一类具有镇痛、麻痹、催眠或意识障碍等作用的药物,
常用于手术、疼痛治疗等医疗过程中。

麻醉药品的使用需谨慎,因其
具有潜在的成瘾性和危险性,因此有关部门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
以确保其安全、合理使用。

一、处方开具
医生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需符合相关规定,包括患者姓名、病历号、用药剂量、频次、用药期限等信息。

医生需对患者进行详细问诊和检查,确保开药合理、用药安全。

二、处方审核
医生开具处方后,药师需对处方进行审核,确认处方内容符合规定,并根据患者病情、药品特性等因素进行进一步评估,确保用药安全。

三、处方保存
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系统,对开具的麻醉药品处方进行详细
记录和保存,保证处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同时,定期进行处方清理,及时销毁过期或无效的处方。

四、用药监测
患者在用药期间,医护人员应对患者用药情况进行监测,包括药效、不良反应等情况。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五、药品配送
医院药房应建立健全的麻醉药品配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安全、
准确配送到相应科室或病区,防止药品混淆或错漏。

六、反馈与改进
医院应建立用药反馈机制,及时听取医生、患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和
建议,不断改进麻醉药品处方管理制度,提高用药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麻醉药品处方管理制度对于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规范医
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确保麻醉药
品的合理使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利益。

愿所有医护人员共同
努力,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规范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规范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规范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1、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上记载,并与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具,处方右上脚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

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4、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6、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7、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用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况决定用量。

8、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的治疗。

9、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备查。

销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处方需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销毁。

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部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诊1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3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过3。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2005年11月14日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医院麻精药品处方开具要求

医院麻精药品处方开具要求

XXXX医院
麻精药品处方开具要求
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保证患者正常医疗需求,必须规范开具处方,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开具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代办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项、门诊处方“床号”项外前记不得出现缺项。

2、病历号需完整填写,如“00001234”不得简写成“1234”等。

3、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允许涂改(若需修改请重新开具)。

4、开具手写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5、正文开具要求:
(1)处方诊断应在药品适应症范围之内;
(2)药品写通用名;
(3)剂型必须注明;
(3)应写明具体剂量,不得用“片”、“支”等代替;
(4)用法用量必须注明,不得以“术中”等含糊不清的字句代替(写明具体用法用量后加注“术中”允许);用法用量在药品说明书要求范围之内。

6、《处方管理办法》第45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并追究当事医生责任,同时追究调剂人员责任。

附:麻精药品处方用量。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规范(精)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规范(精)

培训和 考核工作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会议制度
麻醉药品管理机构的任务
• 负责审批院内各部门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措施和制度。 • 建立麻、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 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 患。 • 组织讨论医院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 抓好各类医务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相关制度
•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 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 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 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 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门(急)诊普通患者
门(急)诊癌痛疼痛患者和 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 控缓释制剂 其他剂型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 第二类精神药品
一次常用量 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行 政 规 章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 局 卫医发【2002】24号
2002年1月21日
卫生部 卫医发【2005】436号
卫生部 卫医发【2005】438号 卫生部 卫医发【2005】421号 卫生部、SFDA 卫医发【2005】430号 卫生部 卫办医发【2005】237号 卫生部 卫医发【2007】38号 卫生部 卫医发【2007】39号 卫生部53号令

精麻药品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管理制度性疼痛患者处方麻醉药品时,必须填写《国家麻醉药品使用登记表》,并在处方上注明“限门急诊使用”或“限住院使用”,并在处方上注明医师姓名、职称、执业证号、处方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用药名称、用药剂量、用药方法、用药期限、签字和盖章。

药师在发药时,必须核对处方和国家麻醉药品使用登记表,确认无误后方可发药。

七、对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必须按照临床需要,严格控制用量和使用频率,避免滥用和过量使用。

对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用药方法和用药期限使用,避免长期连续使用和超剂量使用。

对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医疗程序和用药记录使用,避免随意更改用药方案和记录。

八、对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医疗程序和用药记录使用,避免随意更改用药方案和记录。

对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医疗程序和用药记录使用,避免随意更改用药方案和记录。

九、对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医疗程序和用药记录使用,避免随意更改用药方案和记录。

对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医疗程序和用药记录使用,避免随意更改用药方案和记录。

十、对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医疗程序和用药记录使用,避免随意更改用药方案和记录。

对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医疗程序和用药记录使用,避免随意更改用药方案和记录。

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当严格审核,确保处方符合规定,药品剂量正确,药品名称清晰,药品有效期未过期。

同时,应当保证处方原件、复印件、患者身份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齐全,并进行记录和保存。

十八、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医务人员的规范用药意识和责任意识,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滥用和误用,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医院麻精药品处方开具要求

医院麻精药品处方开具要求

XXXX医院
麻精药品处方开具要求
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保证患者正常医疗需求,必须规范开具处方,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开具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代办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项、门诊处方“床号”项外前记不得出现缺项。

2、病历号需完整填写,如“00001234”不得简写成“1234”等。

3、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允许涂改(若需修改请重新开具)。

4、开具手写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5、正文开具要求:
(1)处方诊断应在药品适应症范围之内;
(2)药品写通用名;
(3)剂型必须注明;
(3)应写明具体剂量,不得用“片”、“支”等代替;
(4)用法用量必须注明,不得以“术中”等含糊不清的字句代替(写明具体用法用量后加注“术中”允许);用法用量在药品说明书要求范围之内。

6、《处方管理办法》第45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并追究当事医生责任,同时追究调剂人员责任。

附:麻精药品处方用量
麻精药品处方用量。

麻醉药品处方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处方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处方注意事项麻醉药品处方注意事项1.麻醉药品处方应以「麻醉药品专用处方笺」开立处方。

并应详细书写病患全名、病历号码、日期、药名、用量、用法、总剂量及病名,并盖医师章。

2.麻醉药品处方如有修改,应于修改处加盖医师章。

3.麻醉药品发药时应请领受人于处方上签名,并填写身份证字号、住址。

5.口服麻醉药A.每次处方最大限量:Codeine不得超过112颗Morphine不得超过84颗MST (30mg)不得超过28颗MST (60mg)不得超过28颗Pethidine不得超过56颗Propoxyphen不得超过84颗Opium Tincture不得超过20mlB.请注意未到前次处方届期时,不得重复处方。

C.癌症末期病患,使用麻醉药品锭剂居家治疗,经主治医师于病历及首次处方中详述原因并专案报备药剂科主管(副总药师以上)则总剂量可不在上述限量,但每次处方仍以十四日内为限。

D.Fentanyl贴片剂居家治疗每次处方天数以15日为限;住院病每次处方以3日为限,如遇假期则处方日数可延长至假期结束。

6.注射用麻醉药品A.数量应以中文大写(如:壹、贰..)或英文(one, two..)表示。

B.出院或门诊病患最多一次可处方Pethidine伍支、Morphine贰支。

C.癌症病患,经主治医师于病历及首次处方中详述原因并专案报备药剂科主管(副总药师以上)则不在此限,但每次处方以七日内为限。

D.以「病患自控式止痛法」使用于住院病患1)术后止痛,每次处方天数不应超过三日。

2)癌症等慢性疼痛处方每次以七日为限,居家治疗使用者亦同。

7.UD病房口服麻醉药,prn order处方:A.应书写给药间隔、每次剂量及总调配量。

B.每次处方最大限量以三日内为限。

C.若未服用之药品,请于开立处方第四天办理退药,以确保药品品质。

财团法人康宁医院药剂科92.9.15病患自控式止痛法(PCA)使用麻醉药品注意事项壹、领药作业一、处方之开立(一)初次使用之病例,医师填写『PCA使用麻醉药品医嘱单』并开立『列管麻醉药品专用处方笺』,并注明<PCA使用>后方得领药。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规范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规范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规范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1、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上记载,并与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具,处方右上脚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

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4、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6、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7、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用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况决定用量。

8、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的治疗。

9、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备查。

销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处方需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销毁。

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部门。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规范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规范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规范(一)处方要求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1.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开出的处方上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等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2.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3.患者使用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用法、用量必须与其他医疗文书一致;4.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5. 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须查看上次门诊记录,未达到规定时限的不得为患者再次开具相应处方。

(二)处方剂量1.麻醉、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2.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3.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一次剂量,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三)知情同意书首诊医生应与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病人(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在病历中留存。

病历中还应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和患者授权委托书;(4)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医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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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entanyl貼片劑居家治療每次處方天數以15日為限;住院病每次處方以3日為限,如遇假期則處方日數可延長至假期結束。
6.注射用麻醉藥品
A.數量應以中文大寫(如:壹、貳..)或英文(one, two..)表示。
B.出院或門診病患最多一次可處方Pethidine伍支、Morphine貳支。
C.癌症病患,經主治醫師於病歷及首次處方中詳述原因並專案報備藥劑科主管(副總藥師以上)則不在此限,但每次處方以七日內為限。
貳、醫護單位給藥作業
(一)由依醫護單位人員依醫囑備藥、給藥,並依規定每班登錄於『PCA使用麻醉藥品記錄表』上。
(二)『PCA用藥明細表』須依病患別個別登錄。
參、停藥及藥品報銷作業
(一)病患終止PCA注射時,護理人員須到藥劑室辦理停藥作業。
(二)護理人員於辦理停藥時,須填寫『PCA剩餘麻醉藥品報銷單』及『PCA使用麻醉藥品記錄表』連同剩餘藥品,到藥劑室辦理停藥及報銷。麻醉科發出之術後止痛PCA用藥,則回麻醉科報銷。
(2)病患轉入病房後由病房醫護人員填寫『PCA使麻醉藥品記錄表』,停藥時並連同『PCA剩餘麻醉藥品報銷單』交回藥局。
(3)如中藥品專用處方箋』、『麻醉要藥使用登記表』、『PCA使用麻醉藥品記錄表』及使用後之空安 向藥局換領。如換領藥品時已停用則『PCA剩餘麻藥品報銷單』一併交回藥局。
肆、居家使用PCA之領藥作業
A、領藥
(一)居家使用PCA藥品領藥請以『PCA使用麻醉藥品醫囑單』、『列管麻醉藥品專用處方箋』、『居家PCA使用記錄表』、『麻醉藥使用登記表』及使用後之空安 向藥劑室換領。
(二)若有預定居家護理人員訪視前往加藥者,返院後請以『列管麻醉藥品專用處方箋』、『麻醉藥使用登記表』、『居家PCA使用記錄表』領藥,若前次有剩餘量,請在記錄表上註明。
(三)若無居家護理人員訪視者,病人於每次返診時,應將剩藥帶回,再以『列管麻醉藥品專用處方箋』、『麻醉藥使用登記表』及『居家PCA使用記錄表』領藥,藥品交護理人員配置。
B、停藥及藥品報銷
依前項參、停藥及藥品報銷作業辦理。
1.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病人長期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其長期使用係指連續使用十四日以上(含)或間歇使用於三個月內累計使用超過二十八日者。
2.醫師應填寫「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病人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評估表」兩份,一份會診疼痛門診,一份會診精神科。評估表應夾病歷首頁,並協助病人掛號會診。
3.各科應於六個工作日內完成會診,一致同意始可使用。會診及審核期間,仍可繼續使用藥品。
4.會診完成,評估表擲回藥局。藥劑室彙整,提報「麻醉藥品管理委員會」評估審核。
(四)若停止使用PCA止痛法超過一個月,欲再使用時須重新申請。
二、領藥流程
(1)醫護單位
填寫『PCA使用麻醉藥品醫囑單』、『列管麻醉藥品專用處方箋』、『PCA使用麻醉藥品記錄表』、『麻醉藥使用登記表』及使用後之空安 向藥劑室換領。
(二)麻醉科用於術後止痛PCA用藥
(1)麻醉科以『PCA使用麻醉藥品醫囑單』、『列管麻醉藥品專用處方箋』、『麻醉藥使用登記表、』及用後之空安 向藥劑室換領。
麻醉藥品處方注意事項
1.麻醉藥品處方應以「麻醉藥品專用處方箋」開立處方。並應詳細書寫病患全名、病歷號碼、日期、藥名、用量、用法、總劑量及病名,並蓋醫師章。
2.麻醉藥品處方如有修改,應於修改處加蓋醫師章。
3.麻醉藥品發藥時應請領受人於處方上簽名,並填寫身份証字號、住址。
5.口服麻醉藥
A.每次處方最大限量:
D.以「病患自控式止痛法」使用於住院病患
1)術後止痛,每次處方天數不應超過三日。
2)癌症等慢性疼痛處方每次以七日為限,居家治療
使用者亦同。
7.UD病房口服麻醉藥,prn order處方:
A.應書寫給藥間隔、每次劑量及總調配量。
B.每次處方最大限量以三日內為限。
C.若未服用之藥品,請於開立處方第四天辦理退藥,以確保藥品品質。
財團法人康寧醫院
壹、領藥作業
一、處方之開立
(一)初次使用之病例,醫師填寫『PCA使用麻醉藥品醫囑單』並開立『列管麻醉藥品專用處方箋』,並註明<PCA使用>後方得領藥。
(二)住院病患術後止痛每次處方天數不應超過三日。癌症等慢性疼痛處方,每次以七日為限,居家使用亦同。
(三)處方之數量須以英文或國字數字開立(例如:One、Two…;壹、貳…等到)不得以阿拉伯數字、羅馬數字或易於塗改之中文字代替,如有修改,應於修改處加蓋醫師章。
Codeine不得超過112顆
Morphine不得超過84顆
MST (30mg)不得超過28顆
MST (60mg)不得超過28顆
Pethidine不得超過56顆
Propoxyphen不得超過84顆
Opium Tincture不得超過20ml
B.請注意未到前次處方屆期時,不得重覆處方。
C.癌症末期病患,使用麻醉藥品錠劑居家治療,經主治醫師於病歷及首次處方中詳述原因並專案報備藥劑科主管(副總藥師以上)則總劑量可不在上述限量,但每次處方仍以十四日內為限。
5.審核結果記錄於「病患同意書」背面,夾存病歷中。
6.長期使用之病例,至少應每四個月提報「麻醉藥品管理委員會」評估審核。
7.每次處方口服藥以十四日為限,針劑以七日為限。
8.病人應填寫「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病人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病人同意書」,並夾存病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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