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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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的较量-媒介审判

章雯雯叶丹露陈佳雯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人文科学分院广播电视新闻学1201 1202 )

【摘要】大众传播媒介在信息时代掌握了“话语权”的绝对优势,其舆论监督是“柔性监督”。但是让媒介去凌驾于法官之上,以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实质上是以新闻自由为由干预司法独立。“媒介审判”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改变了媒体角色的定位,干扰司法,降低司法公信力。而司法的缺位,利益的驱动,媒体的越位,公众的人治情结和制度规范的空白都是造成“媒介审判”的主要原因。从1997年的张金柱案到2010年的药家鑫案再到2013年的陈永洲事件,都是“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为了避免出现“媒介审判”,媒体必须要坚持新闻原则,公正客观地报道,而且新闻报道节奏要和正常的诉讼程序同步。而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是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

【关键词】媒介审判司法公正舆论监督

【正文】

2013年的陈永洲事件引起社会不小的反应,央视公开的派出所审问视频更是让我们联想到“媒介审判”这一新闻伦理问题。从1997年张金柱案到陈永洲事件的十几年间,新闻报道扭曲舆论监督功能,干预司法公正的现象日渐增多,如何避免“媒介审判”,值得我们深入分析,从而唤醒传媒和司法的良性互动。

一.媒介审判的定义及表现方式

“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指新闻媒介利用其公开传播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即犯罪嫌疑人尚未经法院判决是否有罪,传媒已经在报道或评论中对其定罪,或传媒对嫌犯在法庭的辩护作倾向性的评论,作出定罪的判断。

它主要表现在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案情分析、案件定性、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性。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消司法审判,以媒介的“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1

二.媒介审判产生的负面影响

对“媒介审判”的发展过程进行宏观考察,可以发现一起舆情案件的形成大致要经历这样几个过程:舆论的开端(“自媒体”如微博焦点言论)-舆论发展(主流媒体跟进,进行集

中报道,头版头条,博客推荐,论坛置顶)-舆论膨胀(媒体深入挖掘,专题报道,网络言论争鸣,网络行动,“意见领袖”引导)-舆论整合(意见趋于一致,舆论群体出现)-舆论消散。

第一,媒介审判加剧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新闻自由强调通过信息公开来实施对包括司法权在内的社会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司法独立则排斥各种非司法的因素对司法者的指令、干扰和影响。关于司法的独立性,西方的学者概括为七个方面,分别是国家和社会各种势力,上级官署,政府,政党,新闻舆论,国民时尚与时好,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

第二,它容易误导受众,造成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在信息社会里,大众传播媒介拥有选择信息和解释信息的权力,具有“话语权”的绝对优势。而司法机关则由于其封闭性和独立性,因而同社会的信息交流相对较少,表现出一定的沉默性。这样就很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信息不对称,受众只能根据新闻媒体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对案件审判的公正性作出判断和理解。一旦媒体提供的信息是不完整的、不全面的、不充分的、不客观的,就有可能误导受众。使公众对司法部门办案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信心动摇、减弱,从而危害法治。1简单来说,人们会怀疑法院的判决受到舆论的影响。传媒先给嫌犯定罪,不按程序法办事,即使后来的判决正确无误,人们也会怀疑这是传媒影响的结果。至今怎么解释都难以扭转人们的认识:法院受到传媒报道的影响才判了当事人死刑。2

第三,它扭曲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干扰司法。在我国的监督体制中,舆论监督是一种特殊的“柔性监督”的形式,让媒体去充当“法官的法官”,“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这种变形的舆论监督实际上等于否定了舆论监督,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无罪推定原则,则是要求控审分离,审判权独属法院。它提出法律上无罪的概念,以区分事实上的无罪,“有罪”与“无罪”不是事实本身,而是对事实进行法律评价的结果,这一评价结果只能由行使国家审判权以裁判的形式作出,而做出相对公正的最终判决。3第四,它改变了新闻媒体的角色定位。一是干扰了新闻界的正常工作,并有可能使媒体陷入讼累之中;二是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问题。另外媒体所渲染的主题故事湮没了证据搜集的必要与可能,而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裁判的形成必须以达到一定要求的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而且,法官既承受来自各种媒介的舆论干预,又受到因舆论影响而站出来“主持公道”的行政干预,法官艰难地秉持着法律公正与道德公正的天平,又承受着法律与敬重领导的双重考验。法律无罪在道德面前站不住脚,变成“民意的傀儡”,在行政指示前变得腿软,沦为“政府的喉舌”,“有罪”也就这样产生了。

第五,“个体暴露”决定“未审先判”。新闻媒体是社会舆论的发动者和传播者,它依仗

自己强大信息优势足以主导舆论的霸主地位,对案件“口诛笔伐”,形成一种先在行的强势“审判设定”。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判刑或变相定罪,判刑。被追诉者的人权受到严重侵犯,特别是名誉权和隐私权。3

第六,“故事多变”置换“事实认定”。现代传媒技术使人们可以通过非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交流,舆论可以很轻易地聚集和整合,但是司法程序远远跟不上及时性很强的媒体,所以会出现各种敏感性,趣味性,异常性,讽刺性的语言表达,多个事实版本中充斥着虚假,主观,道听途说的细节,这样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精神就被消解了。

第七,“证明标准下降”催生“疑罪从生”。强大的舆论压力使法官不得不屈从主流观点,被告人不能拿出有力的证据以扭转舆论的倾向,那么最终往往是被判有罪。这种举证责任的转移必然伴随着证明标准的降低,冤假错案更加容易发生。

三.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

第一,司法缺位。极少数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缺失,业务素质低下,有些司法人员法治意识淡漠,人情案、关系案,时常不断,实现司法公正常常需要外部因素包括媒体监督的推动;因而新闻舆论也就成为救济司法缺失和司法不公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手段。

第二,新闻界越位。中国的新闻媒体大多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借助于其所依托的强大的政治权威,传媒或多或少都有评判是非、解决纠纷的能力。如果这种能力处置不当,越过了一定的界限,异化为凌驾于司法之上或越于法治之外的裁决权与处理权,就可能构成实质上的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和对抗,危及社会权力结构的平衡。

第三,媒体经济利益的驱动与恶性竞争。一些媒体竞相追逐法制报道这个热点,吸引受众的眼球,提高媒体的发行量和收视率,刺激广告商投放广告的热情,为媒体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因热炒“卖点”而出现失控,形成对司法独立的非法干预。

第四,公众人治情结的执着。中国目前情况下,一些地方实现司法公正还时常对外部干预因素(如上级指示、媒体报道)有一定的依赖性,就更容易助长公众产生“找法院不如找记者”、“记者是法官的法官”之类的心理,从这个意义上说,“媒介审判”是现代法治社会里由新闻界和公众共同制造的人治的神话。

第五,制度建设空白。寻求司法独立与媒体报道的平衡是保证舆论监督合度、到位的基本前提,但目前我们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对监督的对象、范围、方法、措施、限度、要求等等,都有相当多的法律和政策的空白,缺乏完备而又便于操作的法律规程,致使新闻媒体面对舆论监督或者手足无措,或者违规犯忌。

四.中国社会上出现的“媒介审判”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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