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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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

我国的形势
• 近些年来,“媒体审判”在我国似有愈演愈烈 之势。很多案件,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媒体记者 就随意使用“杀人犯”、“贪污犯”等等定性词 汇,以带有严重情感色彩的语言描述案件或当事 人,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施加了种种 看得见看不见的压力。于是,便出现了河南民警 张金柱酒后驾车过失致人死亡却被判死刑的案件; 出现了湖北女子董晓阳贩毒174.7克却因在监狱中 折千纸鹤悔过而免于死刑的案件;出现了湖北枣 阳市原市长尹冬桂因受贿获罪却被媒体比喻为 “女张二江”而遭受严重人格诽谤和侮辱的案件。
如何预防和减少“媒介审判”?

2、媒介应做不懈努力。一方面,要明确自身 定位,加强媒体自律。媒介在报道新闻时只是客 观事实的反映者,不是仲裁者。同时,要加强学 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遵守职业准则。做 一个中立者。媒体要注意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法律 意识的培养教育,而且也要与司法机关彼此沟通。 一旦司法机关介入了某个新闻事件并立案以后, 传媒就要确立“立案意识”。这时,媒介必须坚 持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等基 本原则,忠实于新闻事实的本来面目,坚持用中 性语言,尽可能做到平衡报道,力求司法机关处 理该案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刘涌案件
刘涌案件
然而,批评者并没有证明,一审判决和最高法院的判 决就是不公正的,而且这种不公正正是媒体的报道和由此 引发的舆论所致,而不是其他。 • 因此,媒体误导司法之论,显然缺乏说服力,媒体和公众 舆论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的结果,促进了司法的 客观公正,而没有误导。 很多网民发表热评质疑法院判决。仅在新华网发展论坛, 一个叫川中笨鸟的网友贴出的一个以刘涌被改判死缓的消 息为内容、题为“悲愤:刘涌改判死缓,公理良心何在?” 的帖子,在短短数天时间内,即有两千多人跟帖。网友在 质疑该判的同时,对该案的背景等非法律因素进行了种种 猜测。

浅析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

浅析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

浅析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媒介审判是指媒体在报道某些难以界定罪与非罪的案件时,对案件所涉及的罪犯或被害者进行道德评价和审判。

通常情况下,由于犯罪嫌疑人还未经过法律审判,他们应该被视为“无罪推定”,但是在新闻报道中,媒体却常常把他们当作已经罪有应得的罪犯来报道。

本文将从媒介审判的定义、原因、影响以及改进措施等几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

一、媒介审判的定义媒介审判,是指媒体在报道某些涉及罪犯或被害者的案件时,对案件所涉及的罪犯或被害者进行道德评价和审判。

这种由媒体替代法律程序对人进行社会评价和审判的现象,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行为。

二、媒介审判的原因1. 社会公众好奇心人类天生就有探究真相的欲望,尤其是在涉及到罪犯的问题上,公众往往会对这些新闻事件十分感兴趣。

然而,有时候当新闻报道某些事情时,由于这些报道会涉及到某些难以找出准确真相的案件,媒体往往就会试图通过声张自己的观点来引起公众的关注。

2. 媒体的商业目的媒体通常会希望自己的报道能引起更多的关注和购买,因此他们往往会在报道中对一些耸人听闻的事情加以渲染,这样可以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

3. 指向罪责由于一些媒体机构为了能够“抢跑”其他媒体报道,或者为了给受害者以清晰的指向,往往会在报道中把疑犯的名字、照片、犯罪经过等方面披露出来,如果涉及到了无辜群众,将给他们带来沉重的道德负担。

三、媒介审判的影响1. 回避公正司法、降低司法权威媒介审判在某种程度上会降低司法权威,当社会上出现这种情况时,会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同时,公众也会扭曲法律的本意,对司法部门产生不正确的看法。

2. 对被害人产生二次伤害公众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不良评价会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二次伤害。

当媒体把完全未被证实的新闻事件给公众放大后,会对被害人和受害者的人格尊严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

3. 对罪犯的道德伤害媒介审判容易使罪犯受到惩罚,容易引起社会的恶意和仇视。

但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这种被大众诬陷和抹黑打压下去的做法,不利于罪犯的正常思考和形成良性的进修心态。

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嬗变

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嬗变

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嬗变随着新媒体的迅猛发展,传统媒体的地位和影响力逐渐被新媒体所取代,这也导致了“媒介审判”的嬗变。

传统媒体时代,媒介审判主要由电视、报纸和杂志等传统媒体来完成,而在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职能逐渐被互联网和社交媒体所取代。

媒介审判的嬗变不仅影响着传统媒体的发展,也对新媒体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传统媒体时代,媒介审判主要通过编辑和记者的工作来完成。

编辑们在选择新闻报道的时候会进行一系列的审查和筛选,以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而在新媒体时代,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出现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模式,大众参与度越来越高,媒介审判的职能也因此发生了嬗变。

现在,任何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发布和传播新闻信息,这意味着传统媒体对于新闻报道的媒介审判能力受到了挑战。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嬗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更加注重新闻报道的及时性和多样性。

在互联网上,新闻报道的传播速度更快,新闻的多样性和覆盖范围也更广泛。

新媒体的媒介审判需要更加注重新闻报道的及时性和多样性,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的报道,确保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这也需要传统媒体转变观念,改变审判新闻的传统方式,更加注重新闻报道的时效性和多样性。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更加注重网络舆论的引导和监督。

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网络舆论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受到了更广泛的关注和评价。

新媒体的媒介审判需要更加注重网络舆论的引导和监督,通过舆论的力量来纠正错误的报道和误导性的信息,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这也需要新媒体以及政府、社会和公众共同努力,通过合作来引导和监督网络舆论的发展,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和客观。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更加需要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合作。

在新媒体时代,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两者之间的竞争和合作关系更加复杂。

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可以通过合作来共同进行媒介审判,互相补充和促进,提高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一词发端于美国,由“报纸审判”演变而来。

获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法学博士的台湾学者尤英夫认为:“报纸审判的意义较为广泛,即任何民事、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审判前或审判后,由一般性或法律性报纸所刊载的消息或意见,不论其是以文字、图片、漫画及其他方式,不论其目的是在讨论、分析、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或案件内容及其胜负得失,凡足以影响审判者,都可称为报纸审判。

”①这一定义基本上为我们所接受。

从其本原意义来讲,中国不存在“媒介审判”的情况,我国的参审制度目前尚不具备足以影响司法审判结果的力量。

参审制与陪审制虽仅有一字之差,本质上却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制度。

我国参审制通常的表现形式是由两名外行人与一名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或所谓混合法庭来审理案件。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理论上外行人与专业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这也意味着陪审员与法官之间职能划分的消失),并同时参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对法律加以适用的各个环节。

由于这种差异,导致了人民陪审员虽然在理论上“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但由于法律专业知识的限制,往往难以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相反,他们会受到法官的左右与影响。

“在实践中,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

至于评议的时候,陪审员一般都会举手同意法官的意见,是名副其实的‘陪审’”。

②在这种背景下,即便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影响到了陪审员对相关事实的体认,也难以对司法进程的改变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中国目前并不存在本原意义上的“媒介审判”现象。

二除去司法制度方面的差异外,中国与西方的媒体体制也相去甚远。

作为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不少媒体本身就是党委的机关报或机关刊物,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同级党委的声音。

这种现象使我国新闻媒体的报道与监督行为带有权利和权力双重属性。

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嬗变

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嬗变

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嬗变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传统的媒介审判模式正在经历着巨大的变革。

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给媒介审判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传统的媒介审判模式正在逐渐淡出舞台,而新的媒介审判模式也在不断探索和突破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从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嬗变角度进行探讨,首先介绍传统的媒介审判模式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然后分析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嬗变,最后探讨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未来发展趋势。

传统的媒介审判模式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既享有盛誉,又受到广泛批评。

传统的媒介审判模式主要以官方媒体和传统媒体为主导,审判机关通过官方媒体和传统媒体传递信息和观点,引导公众意识形态,形成一种舆论导向。

传统的媒介审判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首先是信息传递的单一性和局限性,只有少数权威媒体和官方媒体能够传递信息和观点,公众获取信息的途径受到限制,导致信息传递的不全面和不客观。

其次是审判机关的垄断性和不透明性,审判机关在信息传递和观点引导中占据主导地位,公众无法进行自由的选择和表达,审判机关的决策和操作缺乏有效监督和公众参与,容易产生不合理和不公正的结果。

再次是审判机关对信息和观点的过滤和筛选,审判机关往往会对信息和观点进行一定的加工和解释,以满足自身的利益和需求,而忽略公众的真实需求和利益。

传统的媒介审判模式已经难以适应新媒体时代的发展需求和公众对信息传递和舆论表达的需求。

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嬗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信息传递的多样性和全面性,新媒体的发展和普及使得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信息和观点,包括社交媒体、博客、视频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使得信息传递更加全面和多样化。

公众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兴趣选择适合自己的信息和观点,避免了传统媒体的单一性和局限性。

二是审判机关的开放性和透明性,新媒体的发展和普及使得审判机关不再是唯一的信息传递者和观点引导者,公众具有了自由的表达和选择的权利,审判机关也面临着更加广泛和直接的监督和参与。

中国有媒介审判吗

中国有媒介审判吗

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网络逐渐成为民意表达 的大舞台。通常政府的不作为,以及政府的 作为不当,是最容易引起网络舆论的事件, 一个突发事件中,如果有弱势的受害者,网 民就会把自己幻想成佐罗,拔刀相助。但目 前中国网络上的媒介审判也只是停留在道德 领域。至于那些事关重大的公共话题,网络 只是提供一个舆论基础,反对声音可以出现, 传统媒体可以发布更权威的信息,政府部门 也有选择处理方法的自由。
媒介审判与司法独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 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 得定罪。”我国的司法机关是在各级党委 领导下,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 督,这是唯一有权干预司法审判的机关。
伐”,如报道中只罗列起诉书的指控事实,
很少报道她本人的申辩陈辞,尽管庭审中蒋
艳萍的辩护律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但众媒 体在报道时语焉不详,一笔带过。
南方某报纸用醒目的大标题称其为“百万巨 贪”、“出卖色相”,并用十几个版的篇幅 报道这一事件。某报庭审纪实写道:“蒋艳 萍对公诉人的指控、指证一直采取不承认的 态度。在法庭调查中,蒋艳萍及其辩护人屡 屡就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以外的 东西进行了长篇累牍的陈述、辩解、否认。 蒋艳萍还巧舌如簧,将公诉人对她的受贿指 控说成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是承包应 得的提成收入’”。按照这些记者的断言, 被告人似乎丧失了辩护权,司法程序可有可 无,这与诉讼公正和诉讼民主的要求是背道 而驰的。
因此,从技术层面上讲,新闻媒体行使监 督报道权时,完全不必像司法那样经过严 格的程序,真正成为多数人意志的代表时 才会生效,完全具备“创造社会现实”的 巨大力量。

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

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

“媒介审判”的原初法律涵义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trial by news paper)。

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目前,国内在“媒介审判”概念上的使用不尽相同,“媒介审判”、“舆论审判”、“媒体(传媒)审判”等均为同义语。

“媒介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

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媒介审判”的重要表征是“语言暴力”。

中国传媒大学王军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上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

我国著名新闻传播法学专家魏永征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媒介审判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

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

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嬗变

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嬗变

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嬗变【摘要】新媒体时代的发展对媒介审判产生了重大影响,呈现出了嬗变的趋势。

传统媒介审判的特点逐渐被挑战,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也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和趋势。

本文将对传统媒介审判和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进行对比分析,探讨媒介审判的嬗变趋势,以及对传统媒介审判的启示。

通过案例分析,展示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的重要性,并探讨未来发展的趋势。

这对于深入理解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的意义和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对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具有积极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嬗变、传统媒介、挑战、特点、趋势、案例分析、重要性、发展趋势、启示。

1. 引言1.1 新媒体时代的背景在新媒体时代,互联网、社交媒体、移动通信等新兴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已经深刻地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传播信息的方式,也对传统媒体格局和媒介生态产生了深远影响。

新媒体时代的背景下,传播速度更快、覆盖面更广、互动性更强,媒介形态也更加多元化,通过手机、电脑等数字化设备,人们可以随时随地、以多种形式获取并发布信息,传播路径变得更加复杂和立体化。

新媒体时代的背景还包括人们在信息获取和传播中对于个性化、定制化需求的增加,媒介生态也开始向碎片化、个性化的方向演变。

新媒体平台上的信息虚假、低俗、不实等问题也层出不穷,给公众传播带来较大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媒介审判的概念和实践变得尤为重要,需要不断适应新媒体时代的发展需求和挑战。

1.2 媒介审判的概念媒介审判是指对媒介产品和服务进行评估和判断的过程。

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媒介审判的概念也在不断演变和拓展。

传统媒介审判主要是指对传统媒体如报纸、电视、广播等的内容和形式进行评价和监督,以确保其符合社会价值和道德标准。

而在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不仅仅局限于传统媒体,还包括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新兴媒介形式。

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不再只是由专业的媒体从业者进行,更多的是由公众参与形成了一种多元化、民主化的审判模式。

“媒介审判” 之危害及解决对策

“媒介审判” 之危害及解决对策

“媒介审判"的危害近些年来,“媒体审判”在我国似有愈演愈烈之势。

很多案件,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媒体记者就随意使用“杀人犯”、“贪污犯”等等定性词汇,以带有严重情感色彩的语言描述案件或当事人,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施加了种种看得见看不见的压力。

在我国,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对审判机关进行舆论监督,促使审判机关依法裁判是社会监督的体现,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主监督形式.但是现在媒介审判这种舆论监督的“越位"现象已经被新闻界认为是舆论监督实践中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如何预防和减少“媒介审判”的呢?1、政府及司法机关要加强立法,不断完善自身机制。

一方面,要加强立法,明晰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法律的权威性,既欢迎媒介监督,又要坚持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在审判中要加强信息透明度,满足公众知情权和媒介的新闻自由权,保证公开审判,取得公众的信任和理解。

2、媒介应做不懈努力。

一方面,要明确自身定位,加强媒体自律。

媒介在报道新闻时只是客观事实的反映者,不是仲裁者.同时,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遵守职业准则.做一个中立者。

媒体要注意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教育,而且也要与司法机关彼此沟通.一旦司法机关介入了某个新闻事件并立案以后,传媒就要确立“立案意识”。

这时,媒介必须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等基本原则,忠实于新闻事实的本来面目,坚持用中性语言,尽可能做到平衡报道,力求司法机关处理该案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公众也应出一份力。

解决好受众的问题,“媒介审判”也就更容易消除,公众自觉学习法律,增强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遇事理性思考,理性判断,不轻易受媒介的煽动,做一个信法、守法的群体,才能更好地保证司法的权威性,阻止”媒介审判”的发生。

如何看待媒介审判

如何看待媒介审判

如何看待媒介审判摘要:“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违反司法程序~在法院的正式判决未做出之前~利用手中的媒体资源~超越职权对案件做出判断~这是一种违法的和无效的裁判。

然而~舆论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众口铄金~铺天盖地的媒介报道势必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从而影响到公众的正确认知和司法公正。

媒介审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当然对策也是多元化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绝不能因噎废食~媒介审判和合法的舆论监督是不可相提并论的~合法的舆论监督不可少:关键词:媒介审判司法公正舆论监督角色错位1“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这个词语是舶来品,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而对被告和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

从理论上来讲,媒介审判在以英美法系为主的国家更容易形成,因为西方一些国家的新闻法制以判例法为主,法庭审判实行审判陪审制度。

如果媒介在审判前对案件或当事人做了过多的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投票及至判决的公正长期以来,人们对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独立之间的矛盾冲突这一问题争论不休。

中外的很多案例,由于媒介在其中的狂轰滥炸,发挥了显而易见的作用,而事后,在业内外却落得个“媒介审判”的诟病。

譬如号称震撼全美的“世纪审判”“辛普森案”,譬如轰动一时的“张金柱案”,无不是这一现象的明证。

例如,在对“张君案”的报道当中,有一家全国性的大报以此为标题;《重庆满街声讨魔头》。

应当声明的是,这篇报道刊发在法院正式宣判之前。

首先,它对张君已经先法院一步作出“判决”:张君“早就该枪毙”,“该杀”、“不杀,天理、国法不容”、“杀一儆百”等字眼充斥着整篇文章。

显然,这是违背“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认为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的。

令人瞠目的是,在文章的小标题上,“张君该千刀万剐”几个字眼刺眼至极,诚然,张君是坏事做尽,然而作为一家全国性的大报,公然宣扬“凌迟”这种封建社会的刑罚,煽动民愤,显然既没有法理依据,又毫无理性可言。

写到此,媒介审判的危害和暗藏的渊源是不言而谕的。

“媒介审判”的个案分析以心理学解析为视角

“媒介审判”的个案分析以心理学解析为视角

2.审判方式
本案中媒介审判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报道、评论和转发等手段进行。媒体和网民 通过各种渠道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并互相交流和讨论,共同对涉案人进行“审 判”。
3.媒体角色
在本案中,媒体扮演了重要角色。一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和提高点击率,采用 夸大其词或断章取义的手段进行报道,导致事实真相被扭曲,从而影响了公众 的判断。
三、应对策略
为了应对网络媒介审判带来的影响,需要采取以下策略:
1、加强媒体自律
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平台,应当加强自律,遵循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 地报道事实。同时,媒体应当加强对网络舆论的监测和管理,防范不良信息的 传播。
2、强化司法独立性
司法机关应当坚定立场,不受外界舆论的影响,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司法机 关应当加强与网民的沟通与互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 力。
3、信息多元化
在网络时代,信息不再是单向传播,而是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网民可以通过 各种渠道获取信息,同时也可以发布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这种多元化的信息传 播方式使得网络媒介审判更加复杂化。
二、网络媒介审判的影响
1、对司法独立性的影响
网络媒介审判往往会导致舆论压力,干扰司法独立性。一些网民可能会对司法 判决进行质疑和攻击,甚至恶意炒作,给司法机关带来压力,影响司法独立性 和公正性。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参考内容
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媒介审判的形式和特点也在不断演变。 在过去的传统媒体时代,媒介审判主要指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通过报道和评 论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而在网络时代,网络媒介审判逐渐崭露头角,成为媒 介审判的新形式。本次演示将通过对网络媒介审判的分析,探讨其特点、影响 及应对策略。

论中国媒介审判的合理性

论中国媒介审判的合理性

论中国媒介审判的合理性摘要:媒介审判是指将媒体作为一个公开透明的舆论平台来对国内外的重大法律事件进行讨论和分析。

这种形式的审判方式,为公众提供了更多的信息和理解机会,增加了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中国,媒介审判近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推广和应用,这种方式的审判,具有很强的合理性。

关键词:媒介审判;公正性;透明度;合理性;舆论正文:一、媒介审判的定义和意义媒介审判是指通过将媒体作为一个公开透明的平台,对一个法律事件进行讨论、分析和评判。

它采用了不同于传统审判的形式,通过公众对事件的关注和讨论,传递了更多的信息和理解机会,扩大了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媒介审判的本质就是公众对质权的一次表达和行使。

二、媒介审判的实践和经验自2013年以来,中国的媒介审判成为了推广和运用的对象。

通过这种方式,公众得到了直接参与法律事件的机会,了解了案件的详细信息,理解了法律适用的情况,更广泛地了解了司法体制的运作。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洛杉矶黑人警察暴力执法事件,这次媒介审判公正透明,广受全球市民的关注,也成为了美国司法体制的一次检验和升级。

媒介审判在中国社会中的实践经验证明,它是一种公开公平的审判方式。

三、媒介审判的合理性原因媒介审判具有很强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司法公信力媒介审判能够增加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公众更直接地参与到事件中来。

从而大大提高了司法体制的公信力和普及率。

2. 保障公民知情权媒介审判让公众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关注司法机构的工作方式和效率,从而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 压缩司法成本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技术的进步,媒介审判成为一种快捷和省钱的司法途径。

它的成本相对较低,简化了司法步骤,可以缩短审判时间。

4. 增加司法效率媒介审判是一种全民参与的审判方式,公众的舆论和监督能够增加司法效率,加快审判速度,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媒介审判的挑战和对策媒介审判虽然具有很强的合理性,但是也存在一些难度和挑战。

必备冲刺名解07 媒介审判、新闻寻租、有偿新闻、有偿不闻

必备冲刺名解07  媒介审判、新闻寻租、有偿新闻、有偿不闻

必备冲刺名解07 | 媒介审判、新闻寻租、有偿新闻、有偿不闻一、媒介审判(定义+举例+负面影响+积极影响)➤定义:“媒介审判”又名“新闻审判”,意指新闻媒介报道正在审理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侵犯人权的现象,这种现象多数是发生在刑事案件报道中。

近年来,很多案件在法院尚未开庭审理之前,媒体就进行大量带有主观色彩的报道,用“罪犯”“杀人犯”等定性词汇描绘当事人。

➤举例:尤其以微博、微信等平台为代表的自媒体,由于其自身互动性强,即时传播,波及范围广等特点,在热点事件中能发挥强大的信息传播和舆论功能,由此引发了公众强烈的反响。

➤负面影响:这种不可忽视的民意给法官、案件审理人和陪审员施加了各种有形或无形的压力,危及了司法独立,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另一方面,媒介审判还会反过来对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与客观性产生干扰。

➤积极影响:当然“媒介审判”对社会也有积极影响。

网络媒体在一定程度上使司法专横的可能性有所降低,而新闻媒体与社会舆论的参与使得司法过程更具有公开性与透明性,对司法过程起到监督作用,能够让司法审判的结果更加公证,审判的过程更加快速。

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或新闻专业规范来制止和防范此类行为。

二、新闻寻租(定义+类型1+举例1+类型2+举例2+评价)➤定义:新闻寻租是指新闻寻租是新闻界或新闻从业人员利用手中的新闻权为团体或个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寻利活动。

➤类型1:新闻寻租行为的一个典型是媒介机构被商业组织收买,为这些商业组织进行变相的“有偿新闻”,或者为了经济利益,主动对商业机构进行要挟。

➤举例1:例如成都某报记者,把新款轿车上市广告改写成新闻,后经同行和汽车经销商揭发,被勒令除名。

这种广告新闻,是最常见最低级的一种新闻寻租现象,在媒体操作中相当普遍。

➤类型2:新闻寻租还有一种常见情况是“封口费”,即媒介采访到商业机构的一些不利的新闻后,商业机构通过给予媒介机构一定的经济补偿来要求信息的不发布。

“媒介审判”的个案分析

“媒介审判”的个案分析

“媒介审判”的个案分析媒介审判的个案分析:以李某某诉张某诽谤案为例在当今社会,媒介审判越来越引人。

本文将以一则实际案例为例,对媒介审判进行深入剖析。

通过分析李某某诉张某诽谤案,我们将探讨媒介审判的现象、过程以及对案件的影响。

案件背景2019年8月,李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了一篇博文,指控张某对其进行诽谤。

该博文迅速引发广泛,吸引了大量网友的评论和转发。

由于涉及知名人士,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成为了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

媒介审判过程在李某某诉张某诽谤案中,媒介审判经历了以下过程:案件曝光:博文发布初期,由于涉及敏感话题,文章迅速发酵,引起了各大媒体的。

初步报道:各大媒体纷纷对该案进行初步报道,呈现了案件的基本情况。

网民热议:网友们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对该案进行热烈讨论。

不少网友表示对李某某的支持和对张某的谴责。

深入报道:随着案件的发酵,媒体开始对案件进行深入报道,呈现了双方的证据和观点。

舆论影响:由于网民的强大压力,以及媒体的广泛,该案在极短的时间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

媒介审判的效果媒介审判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舆论压力:媒介审判通过媒体的力量,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

在本案中,张某由于承受不住舆论的压力,最终公开道歉并同意赔偿李某某的损失。

媒体曝光:媒介审判使案件获得了大量的媒体曝光,提高了社会的度。

这不仅有助于促进案件的公正解决,还可以对潜在的不法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然而,媒介审判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例如,在本案中,虽然张某最终同意道歉并赔偿损失,但这一结果很大程度上是在舆论压力下做出的。

而在这种压力下,可能会导致案件的真相被忽视,从而影响公正审判。

同时,媒介审判也可能导致“媒体审判”的出现,即媒体和公众的意见对案件的判决产生过大的影响,从而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通过对李某某诉张某诽谤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媒介审判在本案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舆论压力和媒体曝光,促使案件更快地得到解决。

“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谈薮(全文)

“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谈薮(全文)

“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谈薮(全文)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媒介对司法案件的学习和报道,对案件审判产生的影响日益明显,并形成所谓的“媒介审判”现象。

“媒介审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加大了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度,但由于媒体自身具有信息放大器的特征,其报道也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了司法公正。

导致“媒介审判”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媒体对于司法案件的不规范报道作为社会公器,媒体必须客观、公正地报道新闻事件,司法案件更应如此。

但在传媒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一些媒体过度追求噱头和影响力,不注重真实性与客观性,对报道内容缺乏规制。

虽然有《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守则》等行业自律性条例,但由于不具备法律效果,约束性不强。

二、媒体与司法机构的制度性冲突媒体与司法机构的制度性冲突是造成媒介审判现象的原因之一。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媒体与司法机构都存在着先天性的制度冲突,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具有独立审判的权利,不受个人、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干扰与影响。

而媒体作为社会风险的瞭望者,理应行使监督司法公平、公正的权利。

司法机构不希望媒体过多地采访报道,以此引导民众舆论,进而影响审判过程。

媒体则希望利用自己的报道追求司法公开、公正。

司法机构审判案件是一个持续的静态的过程,而媒体的新闻报道即追求新颖又要求时效性。

所以媒体与司法机构往往处于一种对立冲突的关系中。

当媒体将本来没有定性的案件信息先于司法机构公布于世,并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时,就会产生媒介审判的现象。

三、媒体从业者的法制意识淡薄媒体从业者法制意识的淡薄,往往也是造成媒介审判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媒体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以至于在盲目追求新闻时效与新奇性的同时,全然置司法程序于不顾。

作为报道司法案件的媒体从业者,有必要了解一些基本的司法常识,比如我国司法审判的“两审终审制”、“回避制度”等。

有这些常识为基础,就能避免媒介抢在司法机构之前对案件与涉案人员下定论,也有利于保持司法独立与新闻报道的公正客观性。

中国有媒介审判吗

中国有媒介审判吗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新闻媒体、记者 、编辑等在传播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加强行业自律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中国新闻传播行业建立了行业自律机制,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等方式,防止媒介审 判的发生。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新闻传播行业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避 免媒介审判的发生。
媒介审判的反思与启示
媒介审判的根源与本质
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
媒介监督功能的体现
随着社会转型加速,各种社会矛盾和 问题逐渐凸显,媒介审判往往源于对 现实问题的关注和反映。
媒介作为社会舆论的重要载体,通过 报道司法案件,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公众对公正的渴望
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渴望和对正义的追 求,促使媒介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倾向 于挖掘事实真相,维护社会公正。
中国有媒介审判吗
汇报人: 2023-12-13
目录
• 媒介审判概述 • 中国媒介审判的现状 • 中国防止媒介审判的措施 • 媒介审判的反思与启示 • 结论与展望
01
媒介审判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司 法案件时,超越司法程序,对案 件做出主观判断,影响公众对案 件的认知和判断。
媒介审判与言论自由的关系
言论自由是媒介审判的前提
01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媒介进行审判的前
提。
媒介审判是言论自由的延伸
02
媒介在报道司法案件时,通过对事实的挖掘和呈现,实质上是
言论自由的延伸,是
03
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前提下,通过媒介审判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

“媒介审判”了解一下

“媒介审判”了解一下

“媒介审判”了解一下一、媒介审判概念“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指新闻媒介利用其公开传播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其表现方式主要是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案情分析、案件定性、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性。

其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消司法审判,以媒介的“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对于建设和谐有序的民主法治社会,有着极大的负面作用。

二、媒介审判危害第一,它加剧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两大支柱,而二者本身又是一对天然的矛盾。

新闻自由强调通过信息公开来实施对包括司法权在内的社会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司法独立则排斥各种非司法的因素对司法者的指令、干扰和影响。

第二,它容易误导受众,造成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在信息社会里,大众传播媒介拥有选择信息和解释信息的权力,具有“话语权”的绝对优势;而司法机关则由于其封闭性和独立性因而同社会的信息交流相对较少,表现出一定的沉默性。

这样就很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信息不对称,受众只能根据新闻媒体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对案件审判的公正性作出判断和理解。

一旦媒体提供的信息是不完整的、不全面的、不充分的、不客观的,就有可能误导受众,使公众对司法部门办案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信心动摇、减弱,从而危害法治。

第三,它扭曲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

在我国的监督体制中,舆论监督是一种特殊的“柔性监督”的形式,它不同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人大监督等刚性监督形式,不具有法律的、行政的强制力量。

“媒介审判”则违背了舆论监督的这种性质,坚持要化“柔”为“刚”,让媒体去充法官,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这种变形的舆论监督实际上等于否定了舆论监督。

第四,它改变了新闻媒体的角色定位,干扰了新闻界的正常工作,并有可能使媒体陷入讼累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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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的较量-媒介审判章雯雯叶丹露陈佳雯(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人文科学分院广播电视新闻学1201 1202 )【摘要】大众传播媒介在信息时代掌握了“话语权”的绝对优势,其舆论监督是“柔性监督”。

但是让媒介去凌驾于法官之上,以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实质上是以新闻自由为由干预司法独立。

“媒介审判”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改变了媒体角色的定位,干扰司法,降低司法公信力。

而司法的缺位,利益的驱动,媒体的越位,公众的人治情结和制度规范的空白都是造成“媒介审判”的主要原因。

从1997年的张金柱案到2010年的药家鑫案再到2013年的陈永洲事件,都是“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

为了避免出现“媒介审判”,媒体必须要坚持新闻原则,公正客观地报道,而且新闻报道节奏要和正常的诉讼程序同步。

而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是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

【关键词】媒介审判司法公正舆论监督【正文】2013年的陈永洲事件引起社会不小的反应,央视公开的派出所审问视频更是让我们联想到“媒介审判”这一新闻伦理问题。

从1997年张金柱案到陈永洲事件的十几年间,新闻报道扭曲舆论监督功能,干预司法公正的现象日渐增多,如何避免“媒介审判”,值得我们深入分析,从而唤醒传媒和司法的良性互动。

一.媒介审判的定义及表现方式“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指新闻媒介利用其公开传播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即犯罪嫌疑人尚未经法院判决是否有罪,传媒已经在报道或评论中对其定罪,或传媒对嫌犯在法庭的辩护作倾向性的评论,作出定罪的判断。

它主要表现在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案情分析、案件定性、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性。

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消司法审判,以媒介的“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

1二.媒介审判产生的负面影响对“媒介审判”的发展过程进行宏观考察,可以发现一起舆情案件的形成大致要经历这样几个过程:舆论的开端(“自媒体”如微博焦点言论)-舆论发展(主流媒体跟进,进行集中报道,头版头条,博客推荐,论坛置顶)-舆论膨胀(媒体深入挖掘,专题报道,网络言论争鸣,网络行动,“意见领袖”引导)-舆论整合(意见趋于一致,舆论群体出现)-舆论消散。

第一,媒介审判加剧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新闻自由强调通过信息公开来实施对包括司法权在内的社会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司法独立则排斥各种非司法的因素对司法者的指令、干扰和影响。

关于司法的独立性,西方的学者概括为七个方面,分别是国家和社会各种势力,上级官署,政府,政党,新闻舆论,国民时尚与时好,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

第二,它容易误导受众,造成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在信息社会里,大众传播媒介拥有选择信息和解释信息的权力,具有“话语权”的绝对优势。

而司法机关则由于其封闭性和独立性,因而同社会的信息交流相对较少,表现出一定的沉默性。

这样就很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信息不对称,受众只能根据新闻媒体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对案件审判的公正性作出判断和理解。

一旦媒体提供的信息是不完整的、不全面的、不充分的、不客观的,就有可能误导受众。

使公众对司法部门办案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信心动摇、减弱,从而危害法治。

1简单来说,人们会怀疑法院的判决受到舆论的影响。

传媒先给嫌犯定罪,不按程序法办事,即使后来的判决正确无误,人们也会怀疑这是传媒影响的结果。

至今怎么解释都难以扭转人们的认识:法院受到传媒报道的影响才判了当事人死刑。

2第三,它扭曲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干扰司法。

在我国的监督体制中,舆论监督是一种特殊的“柔性监督”的形式,让媒体去充当“法官的法官”,“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

这种变形的舆论监督实际上等于否定了舆论监督,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无罪推定原则,则是要求控审分离,审判权独属法院。

它提出法律上无罪的概念,以区分事实上的无罪,“有罪”与“无罪”不是事实本身,而是对事实进行法律评价的结果,这一评价结果只能由行使国家审判权以裁判的形式作出,而做出相对公正的最终判决。

3第四,它改变了新闻媒体的角色定位。

一是干扰了新闻界的正常工作,并有可能使媒体陷入讼累之中;二是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问题。

另外媒体所渲染的主题故事湮没了证据搜集的必要与可能,而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裁判的形成必须以达到一定要求的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而且,法官既承受来自各种媒介的舆论干预,又受到因舆论影响而站出来“主持公道”的行政干预,法官艰难地秉持着法律公正与道德公正的天平,又承受着法律与敬重领导的双重考验。

法律无罪在道德面前站不住脚,变成“民意的傀儡”,在行政指示前变得腿软,沦为“政府的喉舌”,“有罪”也就这样产生了。

第五,“个体暴露”决定“未审先判”。

新闻媒体是社会舆论的发动者和传播者,它依仗自己强大信息优势足以主导舆论的霸主地位,对案件“口诛笔伐”,形成一种先在行的强势“审判设定”。

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判刑或变相定罪,判刑。

被追诉者的人权受到严重侵犯,特别是名誉权和隐私权。

3第六,“故事多变”置换“事实认定”。

现代传媒技术使人们可以通过非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交流,舆论可以很轻易地聚集和整合,但是司法程序远远跟不上及时性很强的媒体,所以会出现各种敏感性,趣味性,异常性,讽刺性的语言表达,多个事实版本中充斥着虚假,主观,道听途说的细节,这样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精神就被消解了。

第七,“证明标准下降”催生“疑罪从生”。

强大的舆论压力使法官不得不屈从主流观点,被告人不能拿出有力的证据以扭转舆论的倾向,那么最终往往是被判有罪。

这种举证责任的转移必然伴随着证明标准的降低,冤假错案更加容易发生。

三.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第一,司法缺位。

极少数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缺失,业务素质低下,有些司法人员法治意识淡漠,人情案、关系案,时常不断,实现司法公正常常需要外部因素包括媒体监督的推动;因而新闻舆论也就成为救济司法缺失和司法不公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手段。

第二,新闻界越位。

中国的新闻媒体大多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借助于其所依托的强大的政治权威,传媒或多或少都有评判是非、解决纠纷的能力。

如果这种能力处置不当,越过了一定的界限,异化为凌驾于司法之上或越于法治之外的裁决权与处理权,就可能构成实质上的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和对抗,危及社会权力结构的平衡。

第三,媒体经济利益的驱动与恶性竞争。

一些媒体竞相追逐法制报道这个热点,吸引受众的眼球,提高媒体的发行量和收视率,刺激广告商投放广告的热情,为媒体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因热炒“卖点”而出现失控,形成对司法独立的非法干预。

第四,公众人治情结的执着。

中国目前情况下,一些地方实现司法公正还时常对外部干预因素(如上级指示、媒体报道)有一定的依赖性,就更容易助长公众产生“找法院不如找记者”、“记者是法官的法官”之类的心理,从这个意义上说,“媒介审判”是现代法治社会里由新闻界和公众共同制造的人治的神话。

第五,制度建设空白。

寻求司法独立与媒体报道的平衡是保证舆论监督合度、到位的基本前提,但目前我们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对监督的对象、范围、方法、措施、限度、要求等等,都有相当多的法律和政策的空白,缺乏完备而又便于操作的法律规程,致使新闻媒体面对舆论监督或者手足无措,或者违规犯忌。

四.中国社会上出现的“媒介审判”实例在2013年,一起陈永洲被长沙警方跨省拘捕事件引起公众不小的关注。

整个事件过程是这样的。

由公开资料显示,从2012年9月26日到2013年6月1日,陈永洲曾发表10篇有关中联重科“利润虚增”、“利益输送”、“畸形营销”及涉嫌造假等一系列批评性报道。

2013年7月10日,11日,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在微博上将陈永洲的记者证及身份信息公开,称相关报道为虚假报道。

10月22日,新快报记者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带走。

23日,中国记协联系公安部要求保证新快报记者安全。

24日,记者陈永洲被跨省刑拘。

26日,陈永洲承认收钱发不实报道。

28日,《新快报》就陈永洲事件致歉。

30日,新快报陈永洲被批捕。

而在26日央视的《朝闻天下》早间新闻栏目中播出陈永洲自述有罪的采访片段。

新闻中陈永洲在面对民警的质问,声称愿意认罪也愿意悔罪。

央视在这起事件中触犯了两大法律底线。

首先中国的刑法应该是无罪推定原则,但是央视并没有采访他委托的律师,也没有他任何的自辩,只有纯粹的有罪供诉,这本身已经违反了《刑诉法》的基本原则。

公安没有等法院审判这么快就把这些所谓结论性意见抛到央视上去,我觉得它是强化社会受众一种有罪认定,形成陈永洲就是有罪的舆论引导,使公众对该事件提前有了判决。

其次,从另一个角度看,央视能够进入看守所拍摄,这本身就违法。

因为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只有办案人员、律师和家人可以见到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嫌疑的公民未被法律判定有罪时,官方媒体就公开他们的信息,会严重侵犯他们自身和家人的隐私权。

而且在视频中没有对陈永洲的面部做马赛克处理,在法院还未做出判决前,他只是犯罪嫌疑人,应享有自己名誉权不被侵害的权利。

在26日,陈永洲事件法院还处于调查当中,尽管陈永洲收受了钱财发表报道,该报道内容是否与事实不符,并没有定论。

给他文章的第三方也没有出来给予解释,中联重科也没有提供资料来对质,在事实的真相还未明了之前。

央视就进入到派出所,公开播放民警审讯陈永洲的视频。

画面中陈永洲被剃了头发,穿着囚服,戴着镣铐,被冠以有着严格标准的损害商业信誉罪。

这完全是一场赤裸裸的媒介审判。

这是央视,作为我国最具有权威的电视台所不应该犯的错误。

陈永洲的案子绝对不是个案。

2010年10月20日22时,药家鑫在驾驶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

药家鑫怕张妙记住车牌号找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

10月23日,药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1年4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人经济损失费。

药家鑫随后提起上诉。

5月,二审判决宣布维持原判;6月7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事件一经媒体报道立刻引起了公众的热烈讨论,舆论铺天盖地。

案件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后,整个社会都在以高度集中的注意力关注此案,而纵观各家报纸网络等媒体的报道不难发现,在报道的过程中,媒体已经给药家鑫下好了定义,认为他“穷凶极恶、罪大恶极、非死不可。

”《齐鲁晚报》中一片名为《药家鑫的人性拼图》的文章是这样开头的:“一个别人眼中的‘好孩子’,一只会弹钢琴的‘羊’,却在‘狼性发作’时做出了让全国震惊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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