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医损伤鉴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要 保 证 司法 的 严 肃伤鉴定 ; 在 ; 损 存 问题
中图分 类 号 : F 9 、 D 75 5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8 o 8 2 )3—0 5 10 —6 4 ( ̄ o 0 5—0 4
学 者 建议 有 关 部 门 吸 收 世 界 各 国 法 医制 度 的成 功 经 验 和 法 医 设 置 布 局 , 快 改 革 现 行 法 医体 尽
制, 建立符合 我 国国情 的法 医制 度。但 如此大刀 阔斧的改革 , 因多种因素仍未 实行 。鉴于 当前 法 医鉴定领域存 在的一些 问题 亟待解决 , 笔者认 为可 先制定统一 的法 医鉴定程序法 , 从立法 角 度对上述 问题予 以治理 和克服 , 也能有效地把法 医鉴定工作纳入法 制运 行的轨道上来 。
初浅 的看法 :
一
、
法 医 鉴定 体 制 有 待 改革 。 鉴定 标 准 有待 完 善 。
我 国 现有 的 法 医体 制 是 公 、 、 三 个 系 统 中都 设 有 法 医 鉴定 机 构 和 设 专 职 法 医 。 高 等 医 检 法 学 院 校 , 等 公 安 院校 法 医 自成 体 系 , 承 担 公 、 、 三 家 委 托 的 鉴 定 工 作 … 。 近 几 年 来 , 高 也 检 法 由 于 利 益 驱 动 , 些 市 ( ) 院 , 至 乡镇 卫 生 院 也 设 置 法 医 机 构 , 某 县 医 甚 出具 鉴 定 结 论 , 中某 些 鉴 定 其
机构不具 备法医学专业 知识和鉴定 人资格 。由于鉴定机构 人员分散 , 技术水平参 差不齐 , 鉴定 结论常不 一致 , 这一方面 为办案人员提供 了随意取舍鉴定结论 的条件 和机会 , 使法 医鉴 定权威 性受挫 , 因盲 目应用错 误结论导致冤假 错案 ; 或 另一方 面各 家鉴 定机 构坚持 己见 , 案人 员在 办 审查证 据 时可 能对鉴定结论 提 出疑 问 , 要求重新鉴定 , 重新鉴 定次数增多 , 结论互相矛 盾 , 且 最 终可 导致案件超 过法定 时限而成为久拖不 决 的疑难 案件 , 严重 影响 办案效 率L 。现行 的在公 2 J 检法 系统 内重 复设置法 医机构 , 同完成相 同性质 相同 内容 的鉴定工 作的体制 , 在着机构重 共 存 复 , 费人力物 力 ; 员分散 , 浪 人 技术力量薄弱 ; 互相扯皮 ; 行政干预法 医鉴定 ; 各系统业务量饱饿 不均 ; 自侦 自鉴 , 自审 自鉴等等缺 陷… 。其弊端 已充分 暴露 , 因此 , 越来 越 多的法 医界 , 法学 界
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讲解

34、肺萎陷问题:肺萎陷比例如何测算? 35、肺萎陷问题:胸外伤造成肺压缩,刚开始检查显示达到15%,不具 备手术指征,后来检查达到50%,具备手术指征,损伤程度如何鉴定?
36、腹腔大血管破裂问题:肾动脉、肠系膜上下动脉等损伤,如何鉴定?
37、直肠和肛管问题:锐器所致直肠或者肛管裂伤,如何鉴定?
47、手功能测量问题:手的感觉功能部分丧失时所占的手功能的比例, 如何计算?
由于对于神经损伤标准中已有专门性条款,故此条款无应用价值。
48、手损伤问题:一手离断、缺失和部分离断,如何鉴定?
49、扩创问题:医源性扩创是否应计入损伤长度? 50、划伤问题:划伤的标准是什么? 51、创口长度测量问题:创口长度从缝合针处开始计算,还是从创口尖端开始计?
6、颅脑损伤问题: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颅内血肿经须手术 治疗,但未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如何鉴定?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手术指征 合并脑损伤或大面积的骨折陷入颅腔,导致颅内压增高,CT示中线
结构移位,有脑疝可能者,应行急诊开颅去骨板减压术。 因骨折压迫脑重要部位引起神经功能障碍,如偏瘫,癫痫,应行骨
23、鼓膜穿孔问题:鼓膜穿孔后继发感染导致6周不愈合的,如何鉴定?
24、眶内侧壁骨折问题:对于双侧单纯眶内侧壁骨折如何鉴定?
25、瞳孔问题:眼部钝挫伤致瞳缘撕裂导致的瞳孔不规则改变, 如何鉴定?
5.4.4a 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一个象限。 5.4.4c 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
5.9.1a)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5.10.1a )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5.9.2m)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 5.10.2d)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司法领域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它直接关系到对于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的司法裁决,而伤害程度的鉴定标准则是一个司法评估的关键因素。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也不难发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对司法裁决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针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展开深入讨论。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目前存在着不同的鉴定标准。
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一些常见的人身损害鉴定标准,然而在不同地区或法院甚至不同的案件中,可能会存在着不一致的鉴定标准。
这种不一致性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裁决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无法保证司法裁决的公正和客观性。
这种不一致的鉴定标准已经成为了当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一个突出问题。
我们还需要关注的是,现有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在一些特殊的损伤情形下,现有的鉴定标准可能无法很好地准确评估伤害的严重程度。
这就可能导致了一些案件中,对于人体损伤程度的评估过于片面或者不够全面,造成了对于受害者的伤害程度的一定忽视,这显然是不符合司法公正的原则的。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需要一些对策来应对。
我们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明确不同程度的损伤应该如何进行评估和鉴定。
这就需要相关的司法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更加系统和全面的研究和讨论,以确立一个统一的标准,从而尽可能地减少鉴定标准的不一致性。
我们需要在具体案件中,更加注重对于受害者伤害程度的全面评估。
这就需要鉴定人员不仅仅关注伤害的表面表现,还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包括身体和心理方面的影响,以便更加全面地评估受害者的伤害程度,从而做出更加客观和公正的裁决。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问题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我们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从而提高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部下发的人身损伤程度分析使用指南

司法部下发的人身损伤程度分析使用指南一、人身损伤程度分析的现状与挑战1.1 人身损伤程度分析的重要性人身损伤程度分析是法医学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它对于判断伤者的伤情、制定治疗方案以及评估赔偿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身损害纠纷日益增多,对人身损伤程度分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目前我国在人身损伤程度分析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方法落后、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这些问题都影响了人身损伤程度分析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1.2 人身损伤程度分析面临的挑战(1)法律法规滞后: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主要针对的是刑事案件,对于民事案件的人身损伤程度分析尚无明确的规定。
一些鉴定方法和技术在民事案件中的适用也存在争议。
(2)鉴定资源不足:目前,我国的法医鉴定机构数量有限,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鉴定资源紧张。
在一些重大人身损害案件中,由于鉴定时间长、费用高,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鉴定结果公信力不高:由于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和规范的操作流程,部分鉴定结果可能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导致公信力不高。
一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鉴定漏洞进行虚假鉴定,给司法公正带来严重威胁。
二、人身损伤程度分析的理论基础与应用技术2.1 理论基础人身损伤程度分析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损伤组织的结构破坏程度、功能障碍程度以及损伤对个体心理和社会功能的影响等方面。
这些理论为人身损伤程度的判断提供了科学依据。
2.2 应用技术目前,人身损伤程度分析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外观检查法:通过对伤者的外部特征、皮肤纹理、肌肉张力等进行观察和描述,初步判断伤情的程度。
这种方法简便易行,但仅适用于轻度损伤。
(2)影像学检查法:如X线、CT、MRI等,可以直观地显示损伤组织的形态和结构,为判断伤情提供重要依据。
但影像学检查结果受操作者经验和技术水平的影响较大,需要专业人员进行解读。
(3)实验室检查法:如血常规、生化指标、组织病理学检查等,可以反映损伤对机体功能的影响。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K e y Wo r d s : he T A p p r a i s a l S t a n d rdf a o r Hu m a n B o D a ma g e D e re g e ;T he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o f t h e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A p p r  ̄ s l a S t a n d rdf a o r H u ma n B o D a m a g e D e re g e ;T he G u i d e l i n e s t o t h e A p p r  ̄ s l a S t a n d rdf a o r H u m a n B o a y D a m ge a
1 2 医学 与法学
2 0 1 5年 第 7卷 第 3期
◆ 法规 解 读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徐 大勇
摘
要: 现行《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自2 0 1 4 年1 月 1日实施以来, 在适用 中发现对部分条款的 内容
在理解上有争议 。鉴此, 本文对该标准中的“ 须手术治疗 ‘ 跨部位的单条软组织创 口 或瘢痕损伤程度”“ 扩创
医疗技 术水 平 的发展 。 手 术指 征也 随 之改 变 , 因此 对 于手 术 指 征 的要 求 应 与损 伤 当时 医疗 水 平 相 一致 。
浅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所暴露的问题

浅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所暴露的问题损伤程度鉴定是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领域的重要内容,而且对于现代医学专业科研领域的推进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从长期实践来看,损伤程度鉴定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诸多阻碍,与临床医疗原则不契合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很多执行标准的落实影响到了国家法律判决的公正性。
因此,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手段来削弱这些困扰着损伤程度鉴定结果准确性的因素。
本文就损伤程度鉴定在实践中的问题做以阐述,并提出几点改善建议,以期为我国法医鉴定领域提供有益的借鉴。
标签:损伤程度鉴定;实践操作;问题在以往,由于相關法律法规等内容的缺失,导致社会老百姓之间出现人身伤害事件的时候,往往会伴随着纠纷的产生,后期国家就有了专门从事损伤程度鉴定的机构或部门,并且也出台了相关的鉴定“标准”,填补了法医鉴定的空白。
但在实际工作中,损伤程度鉴定工作及其执行标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出现了一定的问题,给实践工作带来困扰,因此,需要相关领域加强对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进一步完善,令法医鉴定工作与时俱进,维护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使损伤鉴定工作在实践中更顺畅的落实下去。
1、损伤程度鉴定在实践中所遇见的问题分析通过对法医鉴定相关“标准”的研究,并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令专业人士可以清楚的了解到,这其中存在着一些不恰当的条款内容,已经不适应当今医学检验领域对实践操作的要求,诸如,在以前的医疗条件下不能够发现的一些病变或损伤,现阶段却能够被检验得出,因此,一部分细节的“标准”内容已经过时,在其指引下,显然不能出具最权威性的法医鉴定意见。
从实践中发现,工作人员在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过程中所遇见的类似问题有很多,法医标准不严谨的问题以及损伤条款滞后的问题都亟待解决。
1.1法医“标准”内容不够严谨。
在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2013年8月30日发布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并且已经在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一、问题概述1.1 背景介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为了评估人体受伤程度而制定的标准,旨在为司法、医疗和保险等领域提供准确的参考。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但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标准的不全面、评估的不够深入等等,这些问题给司法和医疗领域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1.2 现状分析在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往往只关注了伤者表面的损伤情况,而没有对其内部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评估。
这样一来,在一些情况下伤者的真实情况往往无法得到准确反映。
另外,由于标准的不全面和评估的不够深入,导致了一些较为严重的伤害无法得到及时的评估和处理,给受害者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1.3 鉴定标准的亟待改进的领域当前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准确性、广度和深度上存在问题。
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问题:- 鉴定标准的全面性- 深度评估的不足- 审核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二、改进对策2.1 完善鉴定标准对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完善,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考量。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对损伤程度的分类标准、评估指标的更新、标准的全面性等。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各个领域提供准确的参考。
2.2 深入评估损伤程度在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时,除了关注表面的损伤情况外,必须对伤者的内部情况进行深入评估。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了解伤者的实际情况,从而得出准确的鉴定结果。
2.3 建立完善的审核和监督机制针对当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需要建立完善的审核和监督机制,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伤者的权益,避免因标准不全面、评估不够深入而带来的不便和损失。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完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司法、医疗和保险等领域提供准确的参考,确保伤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用于评估和确定人体损伤程度的依据,对于法医学、医疗事故鉴定、保险理赔等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人体损伤程度的准确评估和鉴定。
本文将从标准的科学性、主观性以及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科学性方面存在问题。
由于人体的复杂性和个体差异性,单一的标准往往不能全面准确地评估损伤程度。
有时候,同样的损伤,不同的医生或法医可能会给出不一样的鉴定结果,导致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多指标综合评估模型,结合医学影像技术和人体生理指标,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主观性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鉴定人员可能会受到个人经验、情感、认知偏差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评估结果的主观性和不一致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制定明确的操作规范和标准化的评估流程,减少主观判断的干扰。
同时,应该加强鉴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客观意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可操作性也存在问题。
有些标准过于复杂,需要依赖专业设备和技术,限制了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另外,有些标准缺乏操作指南和实际案例的支持,使得评估工作难以开展。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简化标准,减少技术要求,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和实例,使评估工作更加便捷和可靠。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改进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加强科学研究,完善评估指标和模型。
通过大量的临床实验和数据分析,确定合适的评估指标,建立科学的评估模型,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加强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应该邀请多个领域的专家参与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和需求,使标准更加全面、准确和操作性强。
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
对从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鉴定能力。
同时,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对人员进行监督和考核,保证评估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问题应对措施论文

小议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中图分类号】r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6-0148-01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法医伤情鉴定,是指运用法医学和临床学专业知识对人体的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及其他与临床医学及法律有关的各种损伤进行鉴定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司法鉴定工作也在不断的完善,从而为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近年来,由于司法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地在各地开展,一方面促进了司法鉴定工作的创新发展。
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或多或少的问题。
笔者通过对近160件法医临床鉴定案件的文证审查,粗略的谈一谈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和自己不成熟的几点应对措施,希望能够与大家共勉。
1 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1.1 鉴定时机把握不准:鉴定时机把握不准是法医临床鉴定中最常出现的问题。
鉴定过程中,经常出现或提前,造成鉴定偏重,轻伤鉴定为重伤。
或延后,造成鉴定偏轻,重伤鉴定为轻伤。
在实际鉴定过程中,缺少对伤情的具体分析,对当时伤情及后果未能给予准确的评定,归根结底就是未能很好的把握鉴定时机。
1.2 活体检查不规范:活体检查是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重要环节,通过检查可以明确被鉴定人目前的身体状况及功能情况,为鉴定结论提供依据。
在实践中一些鉴定人对活体检查不全面、检查不准确、表述不清楚,往往使人无法准确的对检查结果做出准确判断。
1.3 临床资料收集不齐:临床资料是法医临床鉴定的基础性材料,特别是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影像资料诊断、各种影像平片、用药记录、护理记录、输血记录等资料。
因为所有的鉴定结论或意见都是建立在这些临床资料之上的,如果收集不全,很难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准确。
1.4 鉴定分析不全面:鉴定中的分析说明是鉴定人在充分了解案情、掌握鉴定材料、详细活体检查的基础上,根据法医学知识及鉴定材料做出详细、科学、准确的说明。
在实践中鉴定人往往在分析过程中对被鉴定人的治疗病史反映太少,有的甚至没有体现。
法医损伤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法医损伤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作者:李贺刚来源:《科学与财富》2016年第31期摘要:法医鉴定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活动,法医鉴定结论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判决往往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法医鉴定活动必须加强监督,以防止鉴定滥用、违反程序等现象的发生。
本文就法医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结合自身经验,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法医鉴定;问题;对策;分析法医损伤鉴定是以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等问题,进行检验并作出伤害程度等的意见和判断,法医损伤鉴定属于临床法医学的范畴。
临床法医学和临床医学均属于应用医学,但承担的任务却截然不同。
面对损伤,临床医生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检查确定损伤并给予针对性的治疗,而法医损伤鉴定的任务也是为了对伤者损伤进行明确诊断,但紧接着的是对其损伤进行鉴定,明确有无损伤,是否新鲜及损伤程度。
法医损伤鉴定因其自身具有的严谨性,必须做到客观、科学、合法,但伤者在前期就诊过程医疗行为的参与和后续法医据实鉴定的出发点不同,会造成伤者认为损伤鉴定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需要更进一步的解决。
一、法医在鉴定工作中常见的问题1.检查不够详细。
对活体损伤检验进行鉴定时,法医除了需要熟练掌握基础的临床检查手段外,还需熟练掌握相关的特殊检验方法。
对于同一损伤的鉴定,需要采用多种方案检验,且对不同方法的检验结果进行分类,将其中可以作为诊断依据、只能作为参考、不具有临床诊断意义等类型鉴定结果区分出来。
2.鉴定时机不恰当。
对活体损伤进行检验鉴定时,法医应按照损伤的具体情况、结局或后果进行系统的分析及评估,因此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鉴定时机不够恰当的问题,从而明显影响了法医鉴定工作的准确性。
3.医学资料滥用。
个别法医在进行法医鉴定的过程中没有及时审查相关的临床医学资料,而仅进行了简单的修改,严重的甚至直接照抄、照搬,在未进行客观、系统分析的前提下就直接作出了鉴定结果,从而明显影响了损伤情况鉴定的准确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摘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作为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等各个方面都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工作的规范化与标准化,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文结合实际工作体验,对旧鉴定标准中实际应用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新标准的实施进行了评价。
【关键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问题;分析;评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作为支撑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法律条款,更应当体现出公正、公平的法律精神以及科学严谨的法律态度,从而有效促进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1986年,我国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在1990年四部门对这一标准进行了修改,发布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实行至新标准出台;在1996年公安部发布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自1996年以后,关于重伤、轻伤、轻微伤的标准一直延续使用上述三个标准。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及科学技术的进步,鉴定标准也应当随着时代进步而改变,这也直接促进了对原鉴定标准的修订工作,及新鉴定标准的实施。
一、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旧鉴定标准中的法律适用性问题在旧有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对鉴定人的要求表述为“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过培训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
而在2005年新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并要求实行注册、登记及公告的管理制度,因此原有标准中对鉴定人的规定过于宽泛,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有所矛盾,已不能适用新的刑事诉讼法要求。
(二)旧鉴定标准中的歧义性问题在旧有鉴定标准中,存在着诸多条文设置失当或理解容易出现歧义的问题。
法医临床鉴定的常见部分争议性问题探讨

法医临床鉴定的常见部分争议性问题探讨关键词法医学损伤法律标准在鉴定过程中,公平正义是核心价值,在人体损伤案件赔偿中,伤残程度鉴定是司法案件的重要一环,伤者能不能获得赔偿,赔偿多少,鉴定报告是重要的甚至有时是唯一的参考依据,所以,作为法官的专家辅助人,运用法医学、医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对伤者进行检查、分析、鉴别,参照相关标准得出准确的鉴定意见,使伤者权益得到保障,公平得以维护是每一个鉴定工作人员的终极目标,本文就《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等标准中的部分条款进行探讨,提出见解及建议。
一、当前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一)鉴定资质及程序方面(二)損伤基础方面就《分级》标准来说,其外伤是定残前提,功能障碍是定残依据。
首先,损伤的部位和损伤的严重程度,以颅脑损伤为例,比如听力障碍和视力障碍的损伤基础确定,视觉中枢位于枕叶,接受外侧膝状体发出的视辐射,视神经在视交叉处来自鼻侧半视网膜节细胞的轴突交叉到对侧,故一侧视中枢损伤可导致双眼视功能障碍;听觉中枢位于颞横回,接受内侧膝状体发出的传导两耳听觉信息的听辐射,一侧听觉中枢损伤,可引起双耳听力障碍。
由此可见,不论是视觉中枢还是听觉中枢中那一个传导通路损伤,均有可能导致双侧视觉或者听觉功能障碍,但同时要考虑损伤的严重程度,颅内出血有没有累及到通路,明确后遗功能障碍是损伤导致还是疾病导致。
再如广义的肩关节是一个复合关节,是由多个关节共同组成的复杂结构,对于肩关节活动功能来说,其胸锁关节旋转运动功能对其影响很大,假如胸锁关节强直,那么肩关节的上举活动很难超过90度,而在实际鉴定中,很多鉴定人认为锁骨与喙突以螺钉固定视为够得上鉴定伤残的损伤基础,而胸锁关节的损伤却不予理会,轻重倒置,舍本逐末,以至错鉴的发生。
其次,明确损伤基础后,再来考虑后遗功能情况,同样的基础损伤,因治疗情况、伤病关系、个体差异以及后期的康复情况,查体时鉴定人的专业水平以及伤者的配合程度等因素,其所导致的伤残程度是不一样的,要有“同伤不一定同残”的理念。
法医办案实践中常见伤情鉴定问题分析与思考

法医办案实践中常见伤情鉴定问题分析与思考在故意伤害案中,经常会出现微伤、轻伤、重伤等几种伤害结果,对以上的轻微伤、轻伤以及重伤等做出的鉴定,就是所谓的伤情鉴定。
通过对伤情鉴定过程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标签:法医办案;伤情鉴定;分析1常见伤情鉴定经常出现的问题1.1时间上的冲突:这里所说的冲突,是指伤情鉴定要有个时间,而这个时间和办案规定的期限发生了冲突。
这类冲突大部分是在轻伤害的案件处理过程中。
对轻伤害进行伤情鉴定往往要有一定的时间,在伤情鉴定出来之前,公安机关无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在这样的情况下,经常是由伤检部门开具临时证明,而实际情况是嫌疑人又是外地人,如果不采取逮捕措施根本无法进行诉讼,因此,侦监部门陷入了困境,而一旦进行逮捕,万一正式的伤检和临时伤检结果不一样,被害人的伤情并没有达到轻伤,那么就造成了错捕。
1.2关于反复鉴定:反复鉴定,又称作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等,反复鉴定是指在案件中出现同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经过几个机构进行鉴定,出现意见一样或者不一样的情况。
从案件所反映的现象来看,多头鉴定、反复鉴定存在弊端,主要是使诉讼的成本增多,而办案效率却达不到预期的目标,鉴定结果又受到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猜疑,从而给鉴定人员、司法人员造成精神压力;从本质进行分析,重复鉴定对于鉴定的客观性有着积极的一面,所以,它的存在有着合理的依据。
因此,在案发之后怎样才能对伤情做出准确、客观的鉴定,使公检法三家不会出现争议,也就没必要再进行反复鉴定,这是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1.3伤情出现变化:伤情出现变化是因为人体自身损伤程度所具有的特点,使损伤的程度发生了改变。
例如,某地出现一个伤害案,2009年3月25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因琐事持棍打伤了王某某的头部,王某某的头部遭受多发外伤,头皮挫裂伤,皮肤软组织挫伤等,经过法医鉴定之后,判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因此,公安机关对王某某作出了治安处罚。
论《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的问题与不足

论《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的问题与不足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轻伤鉴定的法律文件,它的出
台对于规范轻伤鉴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该标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没有明确规定轻伤鉴定的具体流程,导
致轻伤鉴定的过程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该标准没有明确规定轻伤鉴定的责任人,导致轻伤鉴定的责任不明确,容易出现责任推卸的情况。
此外,该标准没有明确规定轻伤鉴定的费用,导致轻伤鉴定的费用不稳定,容易出现费用收取不合理的情况。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该明确轻伤鉴定的具体流程,确保轻伤鉴定的过程
科学可操作;其次,应该明确轻伤鉴定的责任人,确保轻伤鉴定的责任明确;此外,应该明确轻伤鉴定的费用,确保轻伤鉴定的费用合理。
总之,《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件,但是它也存在一
些问题和不足,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以保证轻伤鉴定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伤残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有哪些

伤残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有哪些如果就“伤残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有哪些”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伤残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有哪些审判实践中,对职⼯⼯伤和交通事故以外的⼈⾝伤害案件在鉴定时存在如下问题:⼀、鉴定标准运⽤⽐较混乱。
河南省对于⼆者以外的⼈⾝伤残在鉴定时没有统⼀的鉴定标准,有的鉴定机构选择适⽤《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下称⼯伤标准)标准,有的鉴定机构选择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下称道路标准)标准。
鉴定⼈随意选择标准,容易造成明显的司法不公。
⼆、易引发重新鉴定,既拖延审限,⼜造成讼累。
法律并未限制重新鉴定的次数和鉴定意见的等级效⼒,依据不同的标准,结论存在冲突。
因⼯伤标准远低于道路标准,适⽤⼯伤标准鉴定后,再适道路标准鉴定有可能构不成伤残。
三、由于鉴定标准适⽤范围不同,宽严不⼀,造成鉴定意见混乱。
根据不同的鉴定标准得出不同的鉴定意见,得到的赔偿也相差悬殊。
对同⼀伤害案件进⾏评残,运⽤⼯伤标准评残⽐道路标准⾄少要⾼出⼀⾄⼆个等级。
四、存在鉴定时选⽤较低⼯伤鉴定标准,赔偿时⼜选择赔付⾼的道路标准的情形,当事⼈对鉴定意见争议⼤,不仅给案件调判带来难度,⽽且极易引发当事⼈信访。
同⼀案件在同⼀家鉴定机构鉴定时,适⽤两个标准给出两个相差较⼤的鉴定意见。
⼀个损害依据⼯伤标准构成⼋级伤残,依据道路标准构成⼗级伤残。
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出台适⽤于职⼯⼯伤和交通事故以外的⼈⾝伤残程度的鉴定标准,以统⼀鉴定标准的适⽤,公平维护当事⼈的权利。
对于因⼯受伤案件评残时适⽤⼯伤标准,交通事故案件评残时时适⽤道路标准,在审判实践中没有异议。
对于⼆者以外的其他⼈⾝损害案件在评残时应适⽤何种标准存在争议,应制定统⼀的鉴定规范,以有利于鉴定⼈统⼀鉴定尺度,避免随意选择标准。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试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损伤,评定,标准【中图分类号】13919.4;d92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 1007—921997(20xx)01—0058—02目前正在适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标准》、《重伤标准》)及《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以下简称《轻微伤标准》),一般法官对此比较熟悉,法医也严格按照这3个标准进行司法鉴定,但很少有人对这3个标准的法律依据问题进行探讨。
“~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对这3个标准的法律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3个标准的法律地位《轻微伤标准)ga/t146—1996由公安部于1996年7月25日发布,191997年1月1日实施,在法律上属于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是否属于规章尚有争议,《重伤标准》和《轻伤标准》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90年联合发文公布实施,在法律上属于规范性文件。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1卷(第1期)二、3个标准的法律依据及存在的问题(一)《轻微伤标准》的法律依据及存在的问题《轻微伤标准》第1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
第2条规定:“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从上述规定的表述看,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1.《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用”。
其中并没有“轻微伤”的概念,被害人是否构成轻微伤,对民事赔偿没有多少意义,法官审理民事案件不需要明确是否构成轻微伤。
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款第1项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但无“轻微伤”的概念,如果把“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理解为“轻微伤”的概念,则《轻微伤标准》应理解为是公安部对该条款的解释,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也按照此进行处理,但是根据《立法法》第42条的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视力损伤程度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视力损伤程度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新的《人体损伤程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13年8月30日颁布,并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1991年运行至今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同期废止。
《新标准》意在改变既往标准与社会发展不适应、与医学科学发展不适应、与司法需求不适应的司法鉴定现状,在原标准基础上进行修订、增减、弥补缺陷,以更加适应刑事司法审判的需求。
但是其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此本文对视力损伤程度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希望为实力损伤程度的鉴定提供一点建议。
标签:视力损伤程度;鉴定;问题;对策《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损伤致视力降低的分级标准借鉴使用了WHO 于2003年推出的“盲及视力损害分级标准”,在《损伤标准》附录B第B.4.1条中规定了“盲及视力损害分级”,首次使用了“轻度或无视力损害,中度视力损害,重度视力损害,盲(盲目3级),盲(盲目4级,盲(盲目5级)”的概念。
但其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对视力障碍的分级标准基本一致,都是以“最佳矫正远视力”作为评定指标,仅是将原鉴定标准中的“低视力级”改为了“中度视力损害”,“低视力2级”改为了“重度视力损害(视力损害2级”。
1、关于条文的变化《损伤标准》对于损伤致视力降低的鉴定标准条款共有7条,涵盖了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等所有5个等级。
相比较原标准,增加了重伤一级、轻伤一级2个等级个条文;重伤二级2个条文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2个条文的标准一致,仅作了概念调整;轻微伤的标准将原鉴定标准中的“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调整为“眼球损伤影响视力”,亦无明显调整;轻伤二级则相比较《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除概念调整以外,增加了或者”一词,将原标准中的“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1.3e)脑挫(裂);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膜下积液。
12、面部瘢痕问题:条状瘢痕与块状瘢痕,有具体区分的长、宽数 值吗?
13、面部色素问题:标准中“面部显著色素异常、明显色素异常、色素 异常、色素改变”的区分标准是什么?
14、关节脱位问题:颞颌关节脱位的损伤,如何鉴定?
5.6.4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5.9.4h)损伤致大关节脱位。 5.9.4k)跖跗关节脱位。
34、肺萎陷问题:肺萎陷比例如何测算? 35、肺萎陷问题:胸外伤造成肺压缩,刚开始检查显示达到15%,不具 备手术指征,后来检查达到50%,具备手术指征,损伤程度如何鉴定?
36、腹腔大血管破裂问题:肾动脉、肠系膜上下动脉等损伤,如何鉴定?
帽状腱膜下血肿应与头皮内血 肿及骨膜下血肿鉴别 外伤性帽状腱膜下血肿多有被牵拉 头发的外伤史,头皮内血肿及 骨膜下血肿多由局部打击形成 。 外伤性帽状腱膜下血肿呈慢性进行 性,严重时遍及整个头颅部, 头 皮膨胀,触之质软,有波动感;头 皮内血肿及骨膜下血肿较局限 ,不易扩散,触之较硬,无明显 波动感.外伤性帽状腱膜下血肿 多呈进行性增大,且吸收较慢 。 CT表现为颅骨外板弥漫性高密度 影,其密度介于骨组织与正常 组织之间,其形态依血肿的部 位、大小、张力和投照方向的 不同可呈新月形、丘状或半球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中存在的12/7
1
2019/12/7
1
1、头部的范围问题:头部是按照发际确定,还是按照解剖学确定?
2、头发问题:头发被抓脱落,发根外露,且脱落较多,如何鉴定? 3、头发问题:毛发被揪掉后,缺失,并不再生长,如何鉴定?
4、帽状腱膜下血肿问题:帽状腱膜下血肿如何计算?
上)
26、眼部问题: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具体怎么掌握,如何鉴定?
27、颈前部问题:颈前部具体划分是那个区域?
颈部以胸锁乳突肌前后 缘为标志分为颈前区、 胸锁乳突肌区、颈外侧 区
以胸锁乳突肌为界,可 将颈部区分为颈前三角 及颈后三角。
颈前三角可分为颈动脉 三角、颌下部和肌三角。
28、项部损伤问题:项部创口,如何鉴定? 29、项部损伤问题:创口横跨颈项部,如何鉴定?
6、颅脑损伤问题: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颅内血肿经须手术 治疗,但未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如何鉴定?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手术指征 合并脑损伤或大面积的骨折陷入颅腔,导致颅内压增高,CT示中线
结构移位,有脑疝可能者,应行急诊开颅去骨板减压术。 因骨折压迫脑重要部位引起神经功能障碍,如偏瘫,癫痫,应行骨
鉴定要点: 外伤性脑脓肿多见于开放性颅脑损伤及颅脑火器伤,也见于颅底骨折(即内开放性颅脑
损伤)。 影像学检查:CT扫描或MRI检查均能准确,快速显示脓肿的大小,部位。但须与肿瘤
等脑部占位性病变相鉴别。
8、脑损伤问题:脑受压体征/神经症状与体征中包括单纯脑膜刺激 征吗?体征的多少有要求吗?例如病历中仅有颈项强直(+)可以 定重伤吗?仅有肌力四级可以定重伤吗?体征有无持续时间要求, 一过性的阳性体征也算吗? 9、颅脑损伤问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颈 抵抗,其他神经系统体征阴性,如何鉴定? 11、颅脑损伤问题:局限性蛛网下腔出血,无其他症状与体症,如 何鉴定? 10、颅脑损伤问题:颅内出血,只有颈强,没有K、B氏征,如何 鉴定?
折片复位或清除手术。 在非功能部位的小面积凹陷骨折,无颅内压增高,深度超过1cm,
为相对适应症,可考虑择期手术。 位于大静脉窦处的凹陷骨折,如未引起神经体征或颅内压增高,即
使陷入较深,也不宜手术,如果手术做好输血准备。 开放性骨折的碎骨片应清除以防感染,硬脑膜破裂应缝合或修补。
7、颅脑损伤问题:外伤性脑脓肿, 如何鉴定?
30、颈部大血管问题:释义中提出特指颈总动脉。颈内动脉、颈外动脉 和椎动脉损伤,如何鉴定?
如果发生失血性休克,则 依据失血性休克程度鉴定 损伤程度。
如果全层破裂尚未出现失 血性休克,则可依据附则 6.4,比照5.9.3c(四肢重 要血管损伤)鉴定为轻伤 二级。
31、肋骨骨折问题:一根肋骨粉碎性骨折,如何鉴定? 32、肋骨骨折问题:一根肋骨骨皮质断裂,如何鉴定? 33、肋骨骨折问题:肋骨骨皮质(2根或2处以上) 骨折,如何鉴定?
16、牙齿原有松动经固定后又被打掉两枚,如何鉴定? 17、老年人的牙齿外伤脱落,如何鉴定? 18、牙周病患者牙齿外伤后脱落,哪一级病情可以考虑外伤参与度,如何鉴定? 19、牙齿根管治疗后再被折断,如何鉴定? 20、牙齿三度松动2枚以上没有经过固定等系统治疗,数日后自然脱落的,如何 鉴定?
21、耳损伤问题:沿耳根部的撕裂创,算耳廓损伤吗?如何鉴定? 22、耳廓挫伤问题:耳廓挫伤运用什么条款,如何鉴定?
23、鼓膜穿孔问题:鼓膜穿孔后继发感染导致6周不愈合的,如何鉴定?
24、眶内侧壁骨折问题:对于双侧单纯眶内侧壁骨折如何鉴定?
25、瞳孔问题:眼部钝挫伤致瞳缘撕裂导致的瞳孔不规则改变, 如何鉴定?
5.4.4a 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一个象限。 5.4.4c 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
5、头部外伤问题:条款“5.1.5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的属 于轻微伤。头外伤后基本都具有头痛、头昏等神经症状,该条款外 伤与症状的采信来源于笔录、病历记录,还是患者口述?
脑震荡诊断依据 短暂性脑干症状:表现为短暂的意识障碍(神志不清或完全昏迷),但一
般不超过半小时。可同时伴有面色苍白、出汗、血压下降、心动徐缓、 呼吸浅慢、肌张力降低、各种生理反射迟钝或消失等表现。 逆行性遗忘:脑震荡的程度愈重、原发昏迷时间愈长,其近事遗忘的现象 也愈显著,但对往事(远记忆)能够忆起。这可能与海马回受损有关。 神经系统:无脑损伤影像学证据。 后遗症状:伤者常有头昏、头疼、恶心、呕吐、耳鸣、失眠等症状,一般 多在数周至数月逐渐消失,但亦有部分病人存在长期头昏、头疼、失眠 、烦躁、注意力不集中和记忆力下降等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