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及费用核算实施细则【最新版】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附件: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供水经营者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
凡与供水经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四)分类核算原则。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按供水对象和供水环节分类核算。
供水对象分为农业、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社会公益等;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供水所分的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必须以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六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供水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水利工程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指水利工程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水资源费、水质检测费、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其他制造费用等。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试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试行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提高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供水成本的透明度,我们制定了以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的试行。
一、核算方法1.成本核算方法(1)全成本法:根据水利工程的投资、运营和维护成本,计算出每立方米供水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供水价格。
(2)边际成本法: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关系和成本变化情况,确定边际成本,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供水价格。
2.收费方式(1)阶梯水价:根据用户用水量的不同,制定不同的供水价格,以鼓励节约用水。
(2)峰谷差价:根据供水峰谷时段的不同,制定不同的供水价格,以平衡供需关系。
(3)月结收费:按照每月用水量进行结算和收费,方便用户使用和管理。
二、核算要素1.投资成本(1)水源工程建设投资:包括水库、引水渠道、调蓄设施等投资。
(2)处理工程建设投资:包括水处理设施、泵站等投资。
(3)管网工程建设投资:包括输水管道、分输站等投资。
(4)其他相关建设投资:包括自动测控设备、服务设施等投资。
2.运营成本(1)水电费用:包括供水泵站的电力消耗费用。
(2)人工费用:包括管理和维护水利工程所需的人员工资。
(3)维护费用:包括水利工程定期检修和维护所需的费用。
(4)管理费用:包括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费用。
3.水资源费用(1)水资源利用费:根据水资源利用的规模和等级,按照一定比例收取。
(2)生态补偿费:根据水资源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一定比例收取。
三、价格确定根据上述核算方法和核算要素,确定供水价格的步骤如下:1.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包括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成本信息,水资源利用的规模和等级,以及生态环境影响评估信息等。
2.计算成本和费用:按照核算方法确定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并加以核算。
3.确定价格档位:根据阶梯水价和峰谷差价的原则,确定不同用水量和用水时段的价格档位。
4.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结合水资源利用情况、供需关系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对价格进行适度调整。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审核、测算供水经营者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供水经营者合理供水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所依据的成本。
第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承担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保证公正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具体审核原则是:(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
凡与供水经营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三)分类核算原则。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按农业、工业、水力发电、社会公益等供水对象和供水环节分类核算。
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必须以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部门或有资质的机构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由供水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和税金构成。
第七条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直接工资及福利费、直接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水资源费及其它支出等费用。
1、直接工资及福利费。
包括直接从事水利供水工程运行人员和生产经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按照规定计提的福利费。
2、直接材料费。
包括水利供水工程运行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等。
供水厂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供水厂成本核算管理制度1.0 引言供水厂作为城市基础设施,是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重要场所。
为了保证供水质量、节约成本、提高效益,需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本文就供水厂如何进行成本核算及管理制度进行了详细介绍。
2.0 成本核算2.1 成本定义成本是指一个企业或者组织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用于生产或经营的费用总和,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
2.2 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与生产或经营紧密相关的成本,如原材料、投入产出指数、人力等;间接成本是指与生产或经营不直接相关但必须分摊到成本中的其他费用。
2.3 成本分类根据不同的管理需求,成本可以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以及可控成本和不可控成本。
其中固定成本是不随产量变化而变化的成本,变动成本则随产量而变化;而可控成本则是可以通过管理措施进行控制的,不可控成本则无法进行调整。
2.4 成本核算方式成本核算是指根据不同的成本分类将成本进行计算和分析,以便于对成本进行评估和管理。
常见的成本核算方式有以下几种:2.4.1 传统成本核算方式传统成本核算方式是以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为基础,分别计算分配在每个产品或服务上的成本,之后根据单位成本计算利润。
这种方式适合与成本结构相对简单的企业,但对成本分配进行的精细度较低。
2.4.2 现代成本核算方式现代成本核算方式采用了先进的成本管理工具,例如ABC成本法、生命周期成本法,达到计算更精细、控制更精准的目的。
ABC成本法根据活动的类型建立不同的成本驱动因素,从而通过控制活动次数来影响成本发生的数量,实现成本控制。
生命周期成本法则是对一个产品或服务从设计、生产、销售及保养等各个环节的成本进行核算。
3.0 管理制度为了科学、高效地管理供水厂成本,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
3.1 成本核算周期成本核算周期是指成本核算的时间周期,如日度、周度、月度、季度等。
供水厂的成本核算周期通常以月度为主。
3.2 成本核算流程成本核算流程是指成本核算时的各项流程步骤,包括成本结构分析、成本加以处理分类、成本分摊率分析、成本核算单元的确定、成本汇总与分析等。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一、供水水价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具体公式如下:计价公式中各项内容的计算或核定方法如下。
(一)供水成本、费用供水成本、费用的具体项目和核定办法,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310号)规定执行。
其中,计算贷款利息时,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生产性总投资的70%,项目生产性总投资以经审查批准的竣工决算数为准。
(二)利润净资产乘以净资产利润率为供水的利润额。
1、净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为水利工程经营单位资产减负债后的余额。
相关数据以最新年度财务报表数字为准。
净资产总额=总资产-总负债2、供水生产应分摊的净资产供水生产应分摊的净资产为净资产总额扣除公益服务应分摊的净资产和多种经营应分摊的净资产。
供水生产分摊的净资产应在各类经营性供水对象间合理分摊。
3、净资产利润率农业用水价格不计利润。
非农业用水价格中的净资产利润率原则上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具体利润率水平由负责核价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水工程实际和用户承受能力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水资源紧缺地区可适当提高利润率水平。
(三)税金按国家和省规定应计入的销售税金及其附加计价。
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按实际税赋计价。
(四)年供水量水利工程年供水量按年平均供水量计算,其中,非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前3年实际供水量的平均值进行调整确定,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前5年实际供水量的平均值进行调整确定。
新建水利工程年供水量按该工程设计相应保证率计算。
(五)供水水价1、不含税水价以某一供水对象应分配的成本、费用加上该类供水的利润额,得出该类供水的不含税水价总额,除以该类供水的年供水量,即为该类供水的不含税水价:2、含税水价以各类供水的不含税水价总额为基础,计入按国家和省规定应计入的销售税金及其附加,得出各类供水的含税销售水价总额,再除以各类供水的年供水量,即为各类供水的含税水价。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一、概述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主要根据我国水利工程供水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旨在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的核算管理,提高水利工程供水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经济性。
该管理规定适用于各地区的水利工程供水管理。
二、核算管理对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所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水源工程、输配水工程、供水控制工程、水质调整工程、调峰调节工程等各类水利工程。
三、费用核算基本原则1.单位费用核算原则。
各类费用应根据用途、品种、使用年限等因素分别核算,确保费用可以精确反映每一项工程的实际使用状况。
2.成本计算原则。
各项费用应按照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计算,确保每一项费用的真实可靠性。
3.单位费用合理原则。
各项费用应合理合法,不能凭空捏造,不能随意增加,确保每项费用合理、合法并能够明细核算。
4.费用预算原则。
针对各项工程和项目,应提前做好费用预算,并按照预算进行费用核算。
四、费用核算种类及标准1.建设投资费用建设投资费用是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土地、水位和水源环境保护费用、工程基础设施费用、施工人工费用、原材料费用等。
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环境和项目规模,应根据国家的相关标准制定相应的费用标准。
2.运行费用运行费用是指水利工程供水过程中的日常运营费用,主要包括水、电、人工、化学药品、维修保养和运输等。
运行费用应该根据水利供水工程的运转情况进行综合预估,并在运营期间进行实时监控。
3.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的一些后勤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管理、监督、考核、审计等。
管理费用应合理设定,不得高于运行费用和建设投资费用的10%-15%。
4.维护保养费用维护保养费用主要指供水工程维修等费用和长期的保养费用等。
该费用应根据供水工程实际状态进行科学合理设置。
五、,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的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供水行业的发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
供水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单个工程核定。
第八条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应在供水、发电、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
水利工程供水所分摊的成本、费用由供水价格补偿。
具体分摊和核算办法,按国务院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应使供水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
供水公司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公司的成本核算工作,提高成本管理水平,确保供水公司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水公司所有成本核算工作,包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
第三条成本核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二)真实性原则:真实反映供水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成本情况;(三)及时性原则:及时进行成本核算,确保成本数据的准确性;(四)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供水公司各项成本支出。
第二章成本核算基础工作第四条供水公司应建立健全成本核算体系,明确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
第五条供水公司应加强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包括:(一)定额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成本定额,为成本核算提供依据;(二)原始记录:规范各项成本支出凭证的填写,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三)计量验收:加强原材料、产品、半成品等物料的计量和验收工作;(四)人员设置:配备专门的成本核算人员,负责成本核算工作。
第三章成本核算基本要求第六条成本核算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生产成本核算:按照生产流程,对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等进行归集,计算产品实际成本;(二)管理费用核算:按照部门、项目等核算对象,对各项管理费用进行归集,计算部门或项目实际管理费用;(三)销售费用核算:按照销售渠道、产品等核算对象,对各项销售费用进行归集,计算销售费用;(四)财务费用核算:按照贷款、存款等核算对象,对各项财务费用进行归集,计算财务费用。
第四章成本核算程序第七条成本核算程序如下:(一)收集资料:收集各项成本支出凭证、生产记录、计量数据等;(二)审核凭证:对收集的凭证进行审核,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三)归集成本: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对各项成本进行归集;(四)计算成本:根据成本计算方法,计算各项成本;(五)编制报表:编制成本核算报表,反映供水公司各项成本情况。
水利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工作,提高成本管理水平,确保项目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所有成本核算工作,包括项目前期、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成本核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原则;2. 合法合规原则;3. 及时准确原则;4. 全面完整原则。
第二章成本核算对象及项目第四条成本核算对象为水利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工程建设成本;2. 设备采购及安装成本;3. 人工费;4. 材料费;5. 其他费用。
第五条成本核算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1. 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施工用电等;2. 间接费用:项目管理费、临时设施费、保险费、税费等;3. 其他费用:工程前期费用、工程后期费用等。
第三章成本核算程序第六条成本核算程序如下:1. 收集整理成本核算资料,包括合同、发票、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等;2. 对收集到的成本核算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3. 根据成本核算对象和项目,对成本核算资料进行分类、归集;4. 采用适当的方法计算各项成本;5. 对计算出的成本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成本核算报表;6. 对成本核算报表进行审核、审批,确保其准确无误;7. 成本核算报表作为项目决策、控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成本核算方法第七条成本核算方法包括以下几种:1. 直接成本法:按照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进行核算;2. 间接成本法:按照项目实际发生的间接费用进行核算;3. 工程量清单法:根据工程量清单计算各项成本;4. 定额法:根据工程定额计算各项成本。
第五章成本核算监督与检查第八条成本核算监督与检查工作由工程财务部门负责,主要内容包括:1. 对成本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监督;2. 对成本核算方法、程序进行审核;3. 对成本核算报表进行审核、审批;4. 对成本核算工作进行检查、评价。
(水利工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精编
(水利工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附件: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征求意见稿)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依据和目的)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行为,准确、科学地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供水运营者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进行测算及业务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水价核算界定)本规范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是指供水运营者或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合理确定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按照壹定的程序和方法,计算水利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水价构成第四条(水价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五条(生产成本构成)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1.直接工资。
包括直接从事水利供水工程运行人员和生产运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直接材料。
包括水利供水工程运行和生产运营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等。
3.其它直接支出。
包括直接从事供水工程运行人员和生产运营人员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以及供水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观测费、临时设施费等。
4.制造费用。
包括供水运营者所属生产运营、服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水资源费、低值易耗品、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其它制造费用中应计入供水运行的部分。
第六条(费用构成)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供水运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运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是指供水运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一、引言水利工程作为保障农业生产、工业发展和居民生活用水的重要基础设施,其供水价格的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至关重要。
合理的供水价格能够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持续发展,同时也能维护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包括水库、引水工程、提水工程、灌区等。
三、供水价格核定原则1、补偿成本原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能够补偿供水生产经营成本,包括工程建设投资、运行维护费用、水资源费等。
2、合理收益原则在补偿成本的基础上,供水企业应当获得合理的收益,以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3、公平负担原则供水价格的核定应当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区分不同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定价,确保公平负担。
4、节约用水原则通过价格杠杆,引导用水户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四、供水价格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1、供水生产成本包括水资源费、原水费、动力费、材料费、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等。
2、供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3、利润按照合理利润率确定。
4、税金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执行。
五、供水价格核定方法1、成本加成法根据供水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和税金确定供水价格。
2、两部制水价将供水价格分为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两部分。
基本水价按补偿固定成本的原则核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变动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3、协商定价对于具备条件的水利工程,可以通过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供水价格,但应当符合价格核定原则。
六、水费计收管理1、计量方式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实行计量收费。
对于暂时无法安装计量设施的,可以按照用水定额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收水费。
2、水费收缴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费。
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收缴水费,并开具合法有效的收费凭证。
北京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北京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价格监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完善水利工程定价和成本监管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域内制定、调整市属和市内跨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及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市属和市内跨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激励约束并重、用户公平负担、发挥市场作用的原则。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为单位核定。
同一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所属的多个工程供水价格统一核定;多个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区域差异较大的,可分别定价。
同一水利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成本差异较大的,可按区域分别定价。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具体根据工程情况分类确定。
政府投入实行保本或微利,社会资本投入收益率适当高一些。
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监管周期核定并适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时,可分步调整到位。
如监管周期内工程投资、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
第九条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
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等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除农业以外的其他用水,其中供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价格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生态用水价格参考供水成本协商。
河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河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县以上(含县,下同)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库、灌区、提灌、提排、喷灌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省、市、地、县(市)水利部门主管水利工程水费的核订、计收和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本细则的实施。
第四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按量计费。
工业、农业和其它一切用水户,必须按照规定交纳水费。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计划供水管理,同用户签订合同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费征收工作的领导,教育用户按时交纳水费,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所需要的基本费用,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
第二章水费标准第六条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应逐步实行按全部供水成本核订水费标准。
第七条各类水费标准一、农业用水1、按用水量计收的,以灌区总干渠首进水闸为计量点,粮食作物用水每立方米收费八至十厘,经济作物用水每立方米收费九至十一厘。
2、基本水费加用水量计收的,基本水费每亩每年收一元八角(习惯以粮抵顶水费的地方,也可以当年粮食收购牌价折算,用小麦抵交),另加实际用水量;粮食作物用水每立方米收费四至六厘,经济作物用水每立方米收费五至七厘。
3、提灌、喷灌利用县以上水利部门管理的渠道取水的,每立方米收费六至八厘。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行为,准确、科学地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是指供水经营者或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合理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水价构成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五条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薪酬、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以及水资源费等。
1、职工薪酬。
是指水利工程供水运行和生产经营部门职工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包括职工工资(指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货币报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基本保险费。
2、直接材料。
包括水利供水工程运行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等。
3、其它直接支出。
指水利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除职工薪酬、直接材料以外的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
包括供水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观测费、临时设施费等。
4、制造费用。
包括供水经营者所属生产经营、服务部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5、水资源费。
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和核算。
第六条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销售服务费,代收水费手续费,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四)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罚款;(五)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水价实施细则
贵州省物价局文件贵州省水利电力厅黔价工农[2000]188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物价局,水电局:为贯彻实施《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省物价局、省水电厅在对各类有代表性的蓄水、引水和提水工程的供水成本及价格进行反复调研和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施,认真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合理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的要求。
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确保水利工程供水水价调整与改革的顺利出台。
二、各地在核算和审批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时,要充分依照政策法规认真把握尺度,既要考虑水利设施老化失修严重,多数水管单位难以为继的现状,又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尤其是用水农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大水价改革的宣传力度,耐心细致地向广大用水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审核审批工作。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供水设施,改善供水条件,扩大供水范围,推广节水灌溉,降低供水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水利电力厅反映。
附:《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具有供水功能的蓄水、引水、提水等水利工程的水价核定、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
水利工程成本核算制度
水利工程成本核算制度简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利工程建设已成为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的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提高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建立水利工程成本核算制度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水利工程成本核算制度进行综合阐述,并探讨如何建立合理的成本核算制度。
概述水利工程成本核算制度是指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单位,根据财务核算、计量计价等原则,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过程中的物质、能源、人工、财务等成本进行计算、监督、分析和评价的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成本核算制度是衡量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成本的依据,正确地计算和管理成本,能够掌握水利工程运行成本,保障经济性、科学性和管理效益。
建立合理的水利工程成本核算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顺利进行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需要耗费大量的物资、人力、财力等资源,建立合理的成本核算制度有助于科学合理安排各项资源的投入,提高资源利用率,保障工程建设和运行的顺利进行。
2.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和监督建立合理的成本核算制度有助于管理部门科学地分析工程建设和运行的成本变化趋势,制定正确的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和运行管理方案,加强对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监督和管理。
3.提高水利工程经济效益通过对水利工程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的核算,合理规划和调配生产要素,使投入产出比提高,从而实现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4.推进水利工程可持续发展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不仅要注重目前的经济收益,还要考虑到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建立合理的成本核算制度,可以促进水资源、能源、环境等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进水利工程可持续发展。
水利工程成本核算制度的基本内容水利工程成本核算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1.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在财务核算、计量计价等基础上的,保证成本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核算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2.成本核算的主要内容成本核算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和维护成本等。
(1)工程建设成本水利工程建设成本是指从工程策划、设计、施工、调试到竣工验收的所有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施工费、设备费等。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发文字号】国发〔1985〕9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5.07.22【实施日期】1985.07.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以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
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户按规定交付水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核定水费标准及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可参照本地区的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章核订水费标准的原则第四条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以及其他应计入成本的费用由水利电力部商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五条各类用水水费标准的核定:农业水费所依据的供水成本内,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资(包括农民投劳折资)计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资4—6%的盈余核定水费标准。
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费可略高于以上标准。
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用于灌溉或其他水利的)和循环水(用后返回水库内,水质符合标准的),按采用贯流水、循环水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分享的原则,核定水费标准。
小水电(即单机六千千瓦、总装机一万二千千瓦以下)用水水费可低于上述标准,对农民新兴办的小水电站用水水费还可予以优惠。
抽水蓄能发电用水,以保证下游(或上游)调节池等工程运行管理、大修理等费用计收水费。
在制定工农业用水及其他各类水费标准时,要同时确定供水计量点。
工程费用管理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具有供水功能的蓄水、引水、提水等水利工程的水价核定、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
同时,集体和个体经营管理的水利工程的水价核算也可参照执行。
二、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供水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总和。
三、成本核算内容和方法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内容和方法按照《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水财1995226号)执行。
四、固定资产核定1. 1992年底前已成工程按《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财清字19948号)第十二条“物价指数法”规定加1992年后实际投入数计算;2. 1992年后新建工程按实际投入数计算。
五、固定资产折旧1. 兼有防洪功能的水库其固定资产采用库容法进行分摊;2. 固定资产均提取折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3. 折旧年限按《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94)附录A规定执行。
六、固定资产修理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大修及岁、整修费)取近期3—5年实际发生数的平均值,以制造费科目计入当期成本。
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1.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根据供水成本、市场需求、政府政策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确定;2. 水费计收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按照核定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3. 水费使用应严格按照水费计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确保水费专款专用。
八、其他1. 各级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2.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费计收管理制度,确保水费计收的规范性和透明度;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不得擅自改变水费计收办法。
通过以上实施细则,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工作将更加规范、合理,有利于保障水利工程的健康发展和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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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及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四章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四章核算办法第五章附则各市、县(区、市)水利(水务)局、物价局: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定供水价格提供依据,特制定《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价格和水行政主管,要按照《价格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定价成本、费用审核,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为核定供水价格提供依据,根据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清产核资办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是指供水单位将地表水或地下水通过栏、蓄、引、提(抽)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直接提供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用水的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四条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
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七条为了归集和分配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准确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设置的“供水生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个科目中进行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
(一)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
直接归集以下项目:1、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水利工程供水生产人员(包括基层运行和经营人员,但不含基层的行政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直接材料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所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他直接材料费用。
(1)原水费::指从其他的水利工程调水支付的水费。
(2)燃料动力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燃料动力费用。
3、其他直接支出: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以及水利工程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文水工观测、水质监测、测水量水、临时设施等支出。
4、制造费用:指水管单位所属供水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的管理人员(即二级管理单位管理、行政及后勤)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水资源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设计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清饮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1)折旧费:应根据水利工程供水固定资产原值和附录一“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规定”(依据《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94附件A),按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计算。
(2)修理费:指水管单位维持工程正常供水而发生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包括日常维修、养护、岁修和大修理等费用,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
大修、岁修费因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分期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
待摊费用期限一般在12个月以内,超过12个月的应作为递延资产处理。
预提费用多提数应在年终冲减成本,一般不留余额。
修理费与工程规模、设施类型和维护工作量等有关。
一般可按工程设计投资的一定比率(费率)进行估算。
其中大修理费率并非每年均衡支出,为简化起见,也可将使用期内的大修理费用总额平均分摊到各年,暂可参用《水利经济规范》SD139-85“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和大修理费率表”(见附录二)中的大修理费率。
(3)水资源费指按规定缴纳的水资源费。
(二)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营业费用”,指水管单位为组织对用户供水而发生的水费计收机构,包括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代收水费手续费及其他营业费用。
2、“管理费用”,指水管单位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而分配的管理机构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绿化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坏帐损失、排污费、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等。
水管单位管理机构经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管理经费。
3、“财务费用”,指水管单位为供水生产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管单位在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总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经费,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705-81)》确定人员,计算相应的人员经费;因我省地处丘陵地区,自然条件特殊,工程老化,配套设施不健全等情况,造成水管单位实有人数超过编制员上限人数的,按实际人数及政策规定的开支水平计算,但须经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核算办法第九条水管单位在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以及“其他直接支出”应直接计入“供水生产”明细科目。
水管单位所属供水生产部门发生的“制造费用”应视不同情况进行核算,对于专门为供水生产而发生的“制造费用”应直接计入;对于同时为防洪服务与供水兴利或者排涝与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应采用一定的办法分配计入。
第十条工程投资计算:是指水利建设项目达到设计规模所需的全部基本建设费用,包括扩建、续建和除险加固等二次性或多次投资。
水利工程投资构成由国家、企业和群众以各种方式投入组成。
国家投资指中央、地方和工程管理单位自筹的投资。
群众投资指集体集资、群众投劳(固定资产兴建过程中,凡动用了农村劳动积累工的其投资折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投料等折资,均按现行价格计算(可参照94-95年清产核资核定了的投资)。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核定由工程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是供水生产成本核定的重要依据,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在价值重估的基础上核定原值。
第十二条多目标开发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供水成本、费用的核定。
必须将工程的投资和固定资产(或制造费用)在各效益之间合理分摊。
1、水利工程全部固定资产中,受益项目的专项工程(如电站、船闸)是单独为专门部门服务的,故其投资应由各专用固定部门自己负担,须将各受益项目的专用固定资产划分出来,在全部固定资产中减去各受益项目专用固定资产,即为共用固定资产。
2、对于专门供水生产的水利工程,则其共用固定资产不需进行分摊,应直接计入。
3、具有防洪和兴利等多目标开发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核算各效益项目供水成本时应对为各益部门服务的共用工程的投资和固定资产进行分摊。
共用固定资产的分摊,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分摊计算。
(一)为防洪服务、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投资(或制造费用)采用库容比例法进行分配。
防洪服务分摊比例=防洪库容÷(死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供水兴利分摊比例=(死库容+兴利库容)÷(死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1、首先要划分库容。
确定防洪库容的防洪高水位是遇到下游保护对象的设计洪水标准时,水库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系指防洪高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的库容(即根据水库设计书水文水利计算中的预留防洪库容),不要误将调洪库容当作防洪库容,调洪库容系指校核洪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的库容,调洪库容系保坝安全所需要的库容,我省大部分水库工程原设计以兴利为主,较少承担下游防洪任务,至于滞洪或对一般常遇洪水调度上为配合下游临时错峰拦洪,均在调洪库容范围,调洪库容不参加防洪库容分摊,应列为由兴利部门分摊的公用工程。
2、水库工程若以防洪、兴利为主,且防洪高水位高于正常蓄水位,按库容分摊投资和固定资产时,应先将防洪和兴利共用库容,即重复库容分摊给防洪和兴利后,再分摊投资和固定资产(参见附图,略),其算式如下:V重防=(V纯防/V纯防+V纯兴)×V重V重兴=(V纯兴/V纯防+V纯兴)×V重式中:V重=V重防+V重兴即将重复库容按V纯防、V纯兴各占两者之和的比例分别求出。
防洪分摊的投资系数1=(V纯防+V重防)/V总兴利分摊的投资系数2=1-(V纯防+V重防)/V总水库工程以兴利为主,兼顾防洪时,若防洪高水位处在正常蓄水位以上时,防洪库容采用纯防洪容参加投资和固定资产的分摊。
防洪应分摊的投资系数1=V纯防/V总兴利分摊的投资系数2=1-(V纯防/V总)若防洪高水位在正常蓄水位以下时,防洪不再分摊投资和固定资产。
各类用水中各供水对象之间,指兴利分摊的投资和固定资产由各兴利项目分摊,计算方法有多种。
我省较多选用按各受益部门利用枢纽工程的多年平均供水量比例分摊计算,对于工业供水应采用不同于农业保证率,一般工业供水保证率采用97%的设计典型年供水量占兴利库容的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其算式如下:已完成水利投资和固定资产K水利=K基建-K专项兴利(供水)投资K兴=(K水利+K预计) 2工、农业用水投资分摊①水量比例法分摊K农=K兴。
[W农/(W农+W工)]K工=K兴。
[W工/(W农+W工)]②库容比例法分摊K工=K兴。
[W工P=97%/(V兴+V死)]K工=K兴。
{1-[W工P=97%/(V兴+V死)]}式中K水利??已完成水利投资;K基建??已完成基建投资;K专项??已完成专项投资;K小计??已列入计划的近期除险加固,技改更新等水利投资; K兴??兴利投资;K农??农用水分摊投资;K工??工业用水分摊投资;W农??多年平均农业用水量;W工??多年平均工业用水量;W工P=97%??设计保证率P=97%典型年工业用水量。
(二)为排涝、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投资(或制造费用),采用工作量比例法进行分配。
排涝服务分摊比例=排水工时(或排水量)/[供水工时(或供水量)+排水工时(或排水量)]供水兴利分摊比例=供水工时(或供水量)/[供水工时(或供水量)+排水工时(或排水量)](三)供水兴利与其他生产经营共同发生的投资(或制造费用),采用生产人员工资比例法或其他方法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