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法条分析示例
法硕(非法学)刑法学题型解析与答题技巧讲义
考研刑法学题型分析(以真题为例)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试题真题分析一、真题结构及分值分布一、单项选择题1*20=20分二、多项选择题5* 2=10分30分客观题三、简答题2*6=12分四、辨析题1*8=8分五、法条分析题1*10=10分45分主观题六、案例分析题1*15=15分整体情况:1.有六种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大类,其中客观题占30分,占刑法分值的40%,主观题占45分,占刑法分值的60%。
2.从考查知识点来看,基本每年都涵盖了大纲所有涉及的章,但是考察重点仍然突出,从近五年分值来看,总则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停止形态、共犯形态,刑罚裁量制度,分则中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人身权犯罪、侵犯财产权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仍然比例较大。
所以可以总结为,考查面广、重点突出3.从具体考查内容来看,有些知识点每年必考,只是考察方式有所差别而已,比如说不作为犯罪2013年试多选题、2012年辨析题和单选题、2011年是辨析题;再比如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每年都会以选题的方式考查;再比如自首、立功几乎每年都会在案例中设一问来考察;再比如说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也几乎每年都考;还有挪用公款罪也是每年必考,针对以上情形,建议考生对这些问题还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只要再出类似考点不应丢分。
二、真题各种题型特点及解答技巧一、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作为客观题类型的单选和多项(1)单项选择题基本上有15-17题左右是考查基本知识点,有3-5题左右偏难,从考察的方式来看,单选题倾向使用小案例的方式来查考知识点。
(2)多项选择题基本上不难,更侧重对基础知识的考察,需要心细、认真去分析题干及选项。
以2013年真题为例,由易到难分析下真题:单选第6题: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依据是()。
——最容易A.作用B.作用为主,兼顾分工C.分工D.分工为主,兼顾作用单选第14题:甲为自己的厂房投保后,指使他人放火烧毁厂房,结果殃及附近民房,之后骗取了保险金。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李某(男,25岁)与嫌疑人王某(男,28岁)系邻居,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
王某怀恨在心,遂于2019年6月15日凌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害。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
二、案件事实1. 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
王某认为李某多次故意挑衅自己,心生怨恨。
2. 2019年6月15日凌晨,王某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害。
作案过程中,王某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3.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三、法律分析1. 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王某的犯罪动机和手段均极其恶劣。
王某因琐事与李某产生矛盾,心生怨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作案过程中,王某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由此可见,王某的犯罪动机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
3. 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王某因琐事与李某产生矛盾,心生怨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王某的犯罪动机和手段均极其恶劣,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这种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
3. 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考虑到王某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4. 本案提醒我们,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避免因琐事产生矛盾。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28岁,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网络营销工作。
乙,女,25岁,甲的女友,也是一名网络营销从业者。
2020年,甲乙二人共同策划并实施了一起网络诈骗案件。
1. 犯罪手段:甲乙二人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投递简历。
随后,以收取报名费、培训费等名义,骗取求职者的钱财。
2. 犯罪过程:- 甲负责在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并建立多个诈骗网站。
- 乙负责筛选简历,对有意向的求职者进行初步的诈骗活动。
- 甲乙二人共同制定诈骗方案,包括诈骗金额、诈骗时间等。
3. 犯罪结果:在短短三个月内,甲乙二人共骗取了500多名求职者的钱财,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
二、法律问题1. 甲乙二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3. 甲乙二人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三、案例分析1. 甲乙二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通过诈骗手段,共骗取了500多名求职者的钱财,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 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共同策划、实施诈骗活动,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
3. 甲乙二人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共同策划、实施诈骗活动,共同起到主导作用,均属于主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甲乙二人应当被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硕士法条分析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对于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切入点,通过对相关法条的分析,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的相关问题。
二、法条分析(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此条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此条明确了合同的成立方式,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此条明确了合同的生效条件,即依法成立。
(三)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此条规定了合同的履行原则,即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双方当事人同意;(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四)不违反公序良俗。
”此条规定了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条件。
三、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未按约定时间将房屋过户给乙。
2019法硕考研:刑法法条分析范例
2019法硕考研:刑法法条分析范例法硕复习,有关于刑法学法条的部分分析题,考试吧为大家整理了部分重要考点内容。
法条分析题1.《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刑法》第316条第1款:“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刑法》第270条第1款、第3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4.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试分析条款规定。
5.《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6.《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7.《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抢劫罪被起诉。
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市人。
2019年5月,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某日,张某在市中心的一家便利店外,看到被害人李某独自一人进店购物。
张某便尾随李某进入便利店,趁李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威胁李某,逼迫其交出钱包。
李某在极度恐惧下,被迫交出了钱包。
张某得手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某,男,35岁,某市人。
在案发当天,李某因购物被张某抢劫,导致其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三、案例分析(一)抢劫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2. 客观方面: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3. 主观方面: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方面:张某已满16周岁,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2. 客观方面:张某在案发当天,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李某,逼迫其交出钱包。
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3. 主观方面:张某有抢劫的故意,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李某的财物。
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抢劫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处罚如下:1.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的抢劫行为属于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结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硕士法条分析及案例分析(3篇)
一、引言法律硕士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在法律硕士教育中,对法条的分析和案例的讨论是提高学生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相关法条为切入点,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学生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和应用能力。
二、法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条是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基本规定,对于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违约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将房屋过户给了乙,但乙未按约定支付房款。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房款及违约金。
法条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乙作为合同当事人,未按约定支付房款,构成违约。
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支付甲房款100万元及违约金。
案例二:承揽合同纠纷案情简介:丙公司与丁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约定丙公司委托丁加工一批产品,加工费用为1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丁完成了加工任务,但丙公司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加工费用。
丁遂将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加工费用及违约金。
法条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加工费用,构成违约。
丁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支付加工费用的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丙公司支付丁加工费用10万元及违约金。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分析和案例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一旦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书(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案例名称):张某某交通肇事案(案件来源):某市人民法院(案由):交通肇事罪(案件时间):2021年3月15日(案件地点):某市XX区二、案件事实2021年3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某市X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未立即停车救助,也未报警,而是逃离现场。
次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问题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2. 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 若构成犯罪,张某某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四、案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车辆,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 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已满十六周岁,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若构成犯罪,张某某应当受到何种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且交通肇事逃逸,其行为具有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对其适用刑罚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非法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
2018年7月15日,张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行驶过程中,因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鉴定,李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离现场。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2. 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关于张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1. 交通肇事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1)张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张某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张某的行为导致了李某重伤。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和李某伤情鉴定,张某的行为与李某重伤存在因果关系。
(3)张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张某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给李某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关于张某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张某应承担以下刑事责任:(1)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张某应赔偿李某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2. 量刑情节(1)自首情节:张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赔偿情节:张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李某损失,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考研法律非法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往往会采取各种营销手段。
然而,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一些企业为了达到目的,不惜采取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某公司虚假宣传案”为例,分析法律非法学在此类案件中的运用。
二、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主要从事家居用品的生产和销售。
为提高市场竞争力,该公司在其产品广告中宣称,其产品采用环保材料,无污染,对人体健康无害。
然而,经相关部门检测,该公司产品中含有有害物质,严重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李某购买该公司产品后,发现产品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遂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经调查,该公司虚假宣传行为属实,且涉及多起案件。
当地工商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责令其停止虚假宣传,并处以罚款。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在本案中,该公司在其产品广告中虚假宣传,夸大产品性能,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在本案中,该公司虚假宣传行为严重,涉及多起案件,当地工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责令其停止虚假宣传,并处以罚款。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张某酒后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应受到怎样的处罚?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案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酒后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张某的行为具有故意,且造成了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如果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应受到怎样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致李某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罚标准。
同时,考虑到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张某的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张某的投案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六、案例启示1. 在日常生活中,要善于处理矛盾,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2. 酒后驾车、酒后行凶等行为危害极大,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
3. 面对违法犯罪行为,要勇于举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4. 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做到罚当其罪。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案例解析(1)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案例解析(1)法律硕士专业课考试中刑法所占比例很大,凯程教育老师建议大家一定要认真掌握,熟练记忆,争取考试少失分。
下面是老师和大家分享的一些刑法案例题,希望通过这些题目,广大考生能够加深对刑法知识点的理解,让记忆更加深刻。
案例一:钱某从毒品走私犯手中购买海洛因2500克,准备贩卖牟利。
为遮人耳目,钱某从医院太平间偷盗了一具婴几尸体,将海洛因藏匿于婴儿的尸体中携带到某市。
为使海洛因尽快脱手,钱将海洛因掺杂在自己卷制的香烟中,号称神烟,包治百病,使不明真相的刘某、潘某等10余人吸食成瘾,不得不高价向钱某购买神烟。
钱某被抓获时,大部分海洛因已买出,只剩下400余克。
问:1、钱某触犯了哪些罪名?2、钱某所触犯罪名中的法定最高刑是什么?是哪些犯罪?3、对钱某可否适用法定最高刑,为什么?案例一解答:(1)钱某触犯了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盗窃尸体罪,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2)死刑。
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
(3)可以。
根据《刑法》第347条第4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钱某贩卖毒品数量大,手段恶劣,为了运输毒品而偷盗尸体,为了贩卖毒品不借采用欺骗手段,触犯了盗窃尸体罪、欺骗他人吸毒罪,按照牵连犯从重论处,钱某可以适用法定最高刑。
【评析】本题答案依据见《刑法》第347条、第348条及第353条、第302条。
上面是1道刑法案例解析题目,凯程教育老师希望通过这些题目的练习,大家能够巩固自己的知识同时查缺补漏,做好考前的必考准备。
遇到不会的知识点一定要查找解决。
最后,预祝每一位考生都能够顺利通过2017法律硕士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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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高分(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涉及多人的抢劫案。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无业。
一天晚上,张某伙同李某、王某,预谋抢劫一家珠宝店。
三人分工明确,张某负责放风,李某和王某负责实施抢劫。
当晚,三人潜入珠宝店,李某和王某持刀威逼店员交出财物,张某在门口望风。
在抢劫过程中,店员反抗,李某失手将店员刺伤。
抢劫得手后,三人逃离现场。
问题: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2.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3.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解答:一、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张某作为抢劫团伙的成员,参与了抢劫的预谋和实施过程,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应当以抢劫罪的共犯论处。
定罪分析:1. 张某与李某、王某共同预谋抢劫,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 张某在抢劫过程中,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暴力行为,但其在门口望风,为李某、王某实施抢劫提供了帮助,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 张某抢劫得手后,与李某、王某共同逃离现场,具有共同的犯罪结果。
量刑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抢劫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本案中,张某参与抢劫的数额较大,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如暴力行为致人受伤),因此,对张某的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定罪分析:1. 李某作为抢劫团伙的主要成员,直接实施了抢劫行为,具有抢劫的故意。
2. 李某在抢劫过程中,失手将店员刺伤,属于抢劫罪的暴力行为。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张三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李四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
事后,张三逃离现场。
警方根据线索将张三抓获,并依法对其进行了逮捕。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刑法适用问题的探讨。
二、案件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 如果构成故意杀人罪,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三、案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如果构成故意杀人罪,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1)犯罪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三的行为致使李四重伤,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严重。
(2)自首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三在警方抓获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情节。
根据刑法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在本案中,张三的犯罪动机是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李四发生争执,犯罪目的是为了报复李四。
虽然犯罪动机和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但并不影响对其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4)犯罪情节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张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考研法学刑法条文与案例剖析
考研法学刑法条文与案例剖析在考研法学的领域中,刑法条文与案例剖析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对于准备考研的学子来说,深入理解刑法条文,并能够准确地对相关案例进行剖析,是取得优异成绩的关键。
刑法条文是刑法学的基础,它们以严谨、规范的语言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及其对应的法律后果。
例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等常见罪名,在刑法条文中都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这些条文不仅界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还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幅度。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这条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故意杀人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刑罚也相当严厉。
但同时,条文也区分了情节较轻的情况,为司法实践中的量刑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
然而,仅仅记住这些条文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能够理解其背后的立法意图和法理精神。
比如,为什么对于故意杀人罪要区分不同的情节和量刑幅度?这是因为在考虑刑罚的轻重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等多种因素,以实现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在考研中,对于刑法条文的考查往往不是简单的记忆,而是要求考生能够深入理解条文的内涵,并能够运用条文解决实际问题。
这就需要我们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剖析。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看看如何运用刑法条文进行分析。
案例:张三与李四因琐事发生争吵,张三一时冲动,拿起刀将李四捅死。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首先要判断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条文,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的杀人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李四死亡,仍然实施了用刀捅人的行为,并且最终导致了李四的死亡结果,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
接下来,我们需要考虑张三的量刑问题。
由于张三是因一时冲动而杀人,并非有预谋的恶性杀人,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情况。
但具体的量刑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张三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情节等。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25岁,某市人。
因家庭矛盾,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侦查: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介入,对张某进行立案侦查。
2. 起诉阶段:经侦查,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 审判阶段: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二、案件事实与证据1. 事实: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在一次争吵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其重伤二级。
2. 证据:- 证人证言:李某的家属和现场目击者证实了张某持刀伤人的事实。
- 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
- 法医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 张某的供述: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四、法院判决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法院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自首情节的认定:法院认为,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3. 刑罚的适用: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五、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伤人,致李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自首情节的认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案中,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
3. 刑罚的适用: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六、结论张某故意伤害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
法律非法学刑法案例(3篇)
第1篇2010年5月,某市某区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王某,男,28岁,某市某区某公司员工。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0岁,无业,某市某区人。
张某因与王某存在经济纠纷,怀恨在心,遂生杀人之意。
经调查,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因多次赌博、吸食毒品,导致生活困顿。
此次杀人案,张某为泄私愤,持刀将王某杀害。
二、案件事实1. 2010年4月,张某因赌博欠下王某2万元债务,遂产生报复王某的念头。
2. 2010年5月3日,张某携带一把匕首,来到王某家中。
在王某家中,张某与王某发生争执,张某持匕首刺向王某,致王某死亡。
3.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于案发当晚在一家酒店住宿。
次日上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适用1.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犯故意杀人罪,属于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3. 张某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四、判决结果1.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某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应当依法严惩。
2. 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犯故意杀人罪,属于累犯。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累犯的严惩态度。
湖北省考研法律硕士复习资料重要法条解析与案例分析
湖北省考研法律硕士复习资料重要法条解析与案例分析在湖北省考研法律硕士的复习过程中,重要法条的学习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文将重点解析几个湖北省考研法律硕士考试中的重要法条,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旨在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
一、《刑法》中的重要法条解析与案例分析(1)盗窃罪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较大的,并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案例:甲某盗窃他人家中价值十万元的财物,被发现后归还了全部财物。
分析: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定罪量刑要根据财物的价值来判断。
在此案例中,甲某盗窃的财物价值较大,但由于他自愿归还了全部财物,可以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甲某盗窃罪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故意伤害罪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下面是一个案例分析:案例:乙某因琐事与丙某发生口角,持刀将丙某捅伤,导致丙某轻伤。
分析: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根据伤情的轻重可以划分为轻伤、重伤和特别重伤,同时还要考虑到具体的案件情节。
在此案例中,乙某持刀将丙某捅伤,导致丙某轻伤,根据轻伤的程度以及案件情节,可以判处乙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刑罚。
二、《民法》中的重要法条解析与案例分析(1)合同法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一方已经预付了定金,违约的,守约的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支付余下的价款;守约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预付的定金可以不予返还。
案例:甲乙两方签订购房合同,甲方预付了20万元的定金,但未能如期支付剩余的价款。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案例解析
赖某,男,25岁,工人。某日晚,赖某在自己家附近遇见两个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因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而被迫还手。在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其公安人员的身份。赖误以为黄是对方的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后逃走。
[问题]
对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并请说明理由。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案例解析
案例1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案例6
石某,男,35岁,工人。石某经常虐待妻子。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后服毒自杀。邻居发现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挣扎,便把石某找回来,要他赶快将妻子送医院抢救。石某既不抢救,也不让邻居抢救,还恶狠狠地说:我就要看着她死。最后,邻居们强行将石某的妻子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拖廷太久,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9
马某某,男,17岁。马某某在山上干活,见本乡林水村女孩段某某(13岁,身高1.62米)在挖野菜,便问段是哪个村的、姓名、年龄等。段谎称自己17岁。段问马的年龄及姓名,马说19岁,并谎称在县糕点厂工作。两人在闲谈时,马某某说要在本村给段介绍个对象,段同意,并且要给马某某介绍个对象,说:像我这个样的行不行?马说:行。几天后两人赶集相遇,彼此情趣相投,遂建立了恋爱关系。晚上两个人回马家住宿,并发生了两性关系。数日后,段得知父母寻找她,要马某某带她到外地躲藏。马某某即带段到其姨母家同居两夜,并多次发生性行为,后马又带段到其舅父家中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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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法条
分析示例
法条分析:从两种考试模式把握。
两种考试模式:
⒈给出法条,根据法条给出4个提问的问题,要求按照提问做出具体回答,并分析原因。
其中包含一个相关概念比较、认定问题。
⒉一个不做出具体要求的怎么答,一般那四个犯罪构成都要回答,具体要求一般是每个要点就是出题点
重点法条: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法条是考试的一个重点,要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四章、第六章的重点法条认真把握。
法条举例:
【法条分析1】
《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题型1』1、适用犯罪构成的理论分析该法条所确认的构成(什么是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方式)?
2、如果甲15岁、乙20岁共同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的,如何处理?不得适用死刑
3、问如果此人劫持航空器后又杀人或者致人重伤的,如何处罚?数罪并罚。
4、既遂的标准?行为犯。
『题型2』:请对该法条进行评析。
分析:1、本罪的罪状是简单罪状。
罪名是劫持航空器罪。
2、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劫持航空器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客体是什么,客观方面表现为怎么样,主体要注意的是什么,如果主体是自然人犯罪的话一定要强调它是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法定刑。
本罪的法定刑有两档,犯本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是相对确定法定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这是绝对确定法定刑,属于结果加重构成。
【法条分析2】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结果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条分析3】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典型的继续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请对该法条进行评析。
分析:1、本罪是简单罪状,非法拘禁罪名,本条共有四款。
2、用犯罪构成的理论,把非法拘禁犯罪构成要件答上。
3、法定刑:1)第一款规定是基本犯罪构成和法定刑;2)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从重处罚,这是本罪的情节加重犯。
3、第二款的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本罪的结果加重犯,犯前款罪属于引证罪状;第二款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这是转化罪,不再定非法拘禁,而是定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
4)第一款的意思是指在这四种法定刑中选择其一适用,该款的剥夺政治权利是独立适用的情形。
【法条分析4】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分析:1、本法条规定了几个罪名?罪名是什么?三个彼此独立的罪名: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2、组织他人卖淫的含义?
3、强迫卖淫的人造成被卖人重伤或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其他几项属于情节加重犯。
4、罪数问题;强奸被卖淫的人,是否并罚。
如果协助别人卖淫如何认定?是否共犯关系? 【法条分析5】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分析:立法罪名,不正当利益的含义,
【法条分析6】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分析:罪名是破坏选举罪。
主要是考行为方式,情节严重是不是情节加重犯?本罪的构成要件,选举的含义是什么?某人在选举人大代表时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怎么认定?认定破坏选举罪而非行贿罪。
【法条分析7】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分析:罪名是侵占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哪些?行为方式是什么?本罪的行为特点是?侵占罪和职务侵占、贪污罪的关键区别是什么?有无职务上的便利。
【法条分析8】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分析:罪名是非法经营罪。
【法条分析8】破坏军婚罪:叙名罪状
案例分析题▲:
案例考试内容归纳为下面几点:
总则:1、故意(间接、直接)、过失、意外事件的认定。
2、刑事责任年龄▲(以满14不满16周岁)。
3、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犯罪。
4、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5、共同犯罪人的成立条件及分类分析。
6、量刑:累犯、自首、缓刑、假释。
未成年犯罪▲▲是主观题的重要考点,要求对结合今年的司法解释重点把握。
分则:涉及到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然后是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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