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学会与学术交流管理办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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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学会与学术交流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支持我校教师和科技人员开展学会与学术交流活动(以下简称学术活动),活跃我校学术氛围,提升学术水平,扩大学校声誉,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活动实行二级管理。学校负责管理国家二级以上及省级学术团体的学术活动;其他学术活动由院系二级单位管理,科技处备案。

第三条由学校管理的学术活动包括:

(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辖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属于全国一级学术团体,其学术活动界定为国家一级。名单以中国科协公布的最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基本情况一览表》为准。

(二)上款规定之外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为全国二级学术团体,其学术活动界定为国家二级。

(三)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四川省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属于省级学术团体,其学术活动为省级。名单以四川省科协备案最新名单为准。

(四)其他经批准由学校管理的学术活动。

前款规定以外的学术活动由二级单位管理。

第四条学术团体的挂靠

(一)全国一级学会的挂靠,由相关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处认定报学校审批。正式批准后,拨给不超过1万元/年的活动经费。不足部分由申请单位自筹。

(二)全国二级、省级学会的挂靠,由相关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处认定并报学校审批。正式批准后,拨给不超过2千元/年的活动经费。不足部分由申请单位自筹。

(三)其他学会的挂靠由相关二级单位自行决定,报科技处备案,其活动经费由挂靠单位自筹。

由学校提供资助的,挂靠单位每年书面上报学术活动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在学术团体内任职专家的学术活动资助额度

(一)经批准以西南交通大学名义参加的全国二级、省级以上学会,由学校缴纳全额团体会费,额度以缴费通知为准。未经批准或以校内单位名义参加的学术团体,其会费由各单位自筹。

(二)经学校推荐,学会批准,科技处备案,担任全国一级学会常务理事、全国二级学

会副理事长、省级学会理事长及以上学术职务的我校专家,出席学会年会所发生的费用,经科技处核准后全额报销。

(三)经学校推荐,学会批准,科技处备案,担任全国二级学会理事、省级学会副理事长学术职务的我校专家,出席学会年会所发生的费用,经科技处核准后可资助会议费、注册费、资料费;差旅费由院系或本人科研经费支付。

(四)经主管校长批准,对校内各单位牵头主办或承办的对学科建设与创新工程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提高我校声誉的学术会议提供不超过1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六条学术交流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主(承)办学术会议、举办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聘请专家讲学、出席国内学术会议等。

第七条学术交流中涉及学术论文的级别审定、版面费资助等事宜,参考科技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担任学术团体学术职务及参加学术交流者应完成下列任务:

(一)了解本学科领域的最新动态与发展趋势;

(二)向国内同行宣传介绍我校的学术成果、科研能力,扩大学校的影响;

(三)向校内有关业务单位传达会议精神,向科技处提交会议总结或综述;

(四)在学会的各类活动中为我校争取学术地位与学术声誉;

(五)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本规定资助:

(一)未提交第八条所需书面材料者;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之条件者;

(三)参加国外学术团体和学术活动者。

第十条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按照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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