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学会与学术交流管理办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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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管理规定

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管理规定

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学术交流活动是促进学校学术繁荣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有效管理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推动学术成果的传播与合作,学校制定了学术交流活动管理规定。

二、目的与意义学术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学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管理,提高学术交流活动的质量和效果,促进学术合作与交流,提升学校学术声誉和影响力。

学术交流活动在国内外学界具有重要的定位和作用,有助于推动学科的发展和创新,培养高水平学术人才,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

而学术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可确保学术交流活动的严谨与有效,充分发挥学术交流活动的作用,对学校学术建设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三、范围与主体学术交流活动管理规定涵盖学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的举办、组织、宣传等方面。

责任主体包括学校领导、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

四、组织和策划组织和策划学术交流活动需提前计划,并明确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内容。

需要明确责任和职责,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同时,要合理调配资源,确保学术交流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五、宣传和邀请学术交流活动的宣传和邀请是活动成功的重要环节。

可以通过校内外的媒体渠道进行宣传,通过书面或口头邀请向相关学术专家发送邀请函,确保目标人员的到场。

六、安全和须知学术交流活动的安全需要得到重视。

在举办学术交流活动时,应严格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参与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同时,还需要提前告知参与人员活动的注意事项和行为规范,使活动秩序井然。

七、经费和资金学术交流活动经费和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应当合规范。

活动组织者应事先制定活动经费预算和计划,保证经费使用的透明和规范,并在活动结束后做好财务报告和审计工作。

八、学术成果与合作学术交流活动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促进学术成果的传播与合作。

因此,学术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应鼓励活动参与者分享自己的学术成果,促进参与者之间的学术合作,推动学术研究的发展。

九、评估与反馈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应对活动进行评估和反馈,总结活动的经验与不足之处,以便为未来的学术交流活动提供参考和改进。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1为了加强我校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鼓励我校各单位和教师进行对外学术交流活动,调动科研积极性,营造良好学术氛围,特制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管理的学术交流活动为:2.1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2.2本校教师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

2.3我校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或合作研究。

2.4本校各单位组织的校内学术交流活动。

3上述各种学术活动是指: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以港、澳、台为对方的学术交流活动暂并入国际学术会议)。

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经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在本国举行,只有本国学者专家参加的学术会议。

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经省部有关部门批准或地方性学术团体在国内举行,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邀请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指校外专家学者接受邀请,来我校进行传播科学研究与应用发展的新理论、新方法等信息的学术报告,包括受聘作学术报告和研究生导师。

不包括以培训大学本、专科生为目的的受聘讲学教师。

将受聘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分为学校邀请和系部邀请两种类型。

所谓学校邀请是指学校为了办学条理的进步,科研的发展,学位点建设和国家级科研项目标申请等工作邀请的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

系部邀请是指系部为了自身学科学术发展、系部学术水平的提高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

协作研究:指我校与他国、国内其他单元共同承担的研究项目,互派专家学者到对方参加研究的项目等。

4本校举办或承办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4.1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我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队伍建设,且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4.2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我校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至少3人学术研究群体,承担有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已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学术交流活动是大学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它能够促进学生之间的学术交流与互动,扩展他们的知识领域。

为了确保学术交流活动的有效进行,需要制定一套管理办法,以提供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本文将针对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学术交流活动的定义学术交流活动指的是学生与学术界或其他高校之间进行的学术交流、讲座、研讨会等形式的活动。

它能够提升学生的学术水平、开阔他们的视野,培养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合作精神。

二、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1. 目标设定:学术交流活动应该有明确的目标,包括所涵盖的主题、参与人员、时间和地点等。

目标的设定要与学生的学习需求相匹配,以确保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 参与对象的确定:学术交流活动可以面向全体学生,也可以面向特定的学习群体。

根据活动的主题和要求,确定参与对象,并进行相应的邀请和通知。

3. 演讲嘉宾的邀请:学术交流活动的成功与否与演讲嘉宾的选择有着密切的关系。

应该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来进行演讲或讲座,并提前与他们沟通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确保演讲内容的质量。

4. 时间和地点的安排:根据学生的课表和活动需求,合理安排学术交流活动的时间和地点。

确保活动的时间不会与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产生冲突,并提供方便的场地和设施,满足活动的要求。

三、学术交流活动的准备工作1. 宣传推广:通过校园网站、学生社交平台、学院通讯等多种方式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的宣传推广。

内容要简洁明了,吸引人眼球,引起学生的兴趣与关注。

2. 报名与管理:需要制定详细的报名流程和管理规定,明确报名的时间、方式以及相关的报名资料。

确保学生能够按要求进行报名,并进行适当的筛选和安排。

3. 物资准备:根据活动的要求,提前准备好所需的场地、音响、投影仪等设备,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作。

此外,还需要准备相关的学习材料和礼品,以丰富学生的参与体验。

四、学术交流活动的执行1. 活动安排:按照事先设定的目标和计划,对学术交流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合理的安排和组织。

xx学校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xx学校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xx学校学术交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对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引导学术交流活动积极、有序地开展,促进我校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广泛开展学术交流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学校的学术地位,有利于及时掌握国内外学术领域的最新动态,有利于促进相关学科的教学与科研发展,增进我校与国内外学术界的联系与合作。

学校鼓励各教学和科研单位举办高水平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第二条我校学术交流工作的管理部门为科研处,负责对各院、系、部举办高层学术会议及一般学术会议进行审批、经费管理和信息资料统计。

第二章举办高层学术会议第三条举办条件1、指导原则:以学校名义主办或承办的重要学术会议要符合学校整体学术发展目标,要突出学术兴校、申报博士点、学科建设等主体地位,并且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正式批文;其涉外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2、受理举办学术会议的层次(1)国家级会议:由我校主办或牵头与国家有关部委、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以及与国家一级学会、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全国性研究会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国家级年会等。

(2)省级会议:省级以上学会、省部有关部门批准在我校主办的学术会议。

(3)国际性会议:我校牵头,或与国外著名大学、研究机构等单位联合举办的有一定数量国外同行专家参与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同港、澳、台的学术交流活动暂并入)。

第四条申报审批程序1、各院、系、部等举办的重要学术会议,应在当年年初之前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xx学校举办高层学术会议审批表》,提交学校科研处。

2、科研处对各单位举办高层重要学术会议的综合能力组织审核评价,符合要求的进入当年重要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将资助经费列入当年财务预算。

第五条组织实施1、资助费用原则:学校鼓励“节俭办会,以会养会”。

各部门举办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可以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收取适当的会务费或资料费等,如收取的费用不足,凡有项目经费支持的学术会议的费用由项目经费开支;无项目经费支持、经科研处批准的学术会议,在学术会议申请表中预先列出预算详单,根据各单位提交的年度科研活动计划及预算和需要资助的实际情况,学校给予适当的资助。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为加强我院学术交流工作,促进我院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XX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XXXX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院内外和国内外各种学会、协会、协作组、研究会等组织的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院做学术报告、科技讲学、短期培训交流等;参加院外有关部门邀请召开的科研课题讨论、评议、鉴定会;受上级主管部门和院外有关部门邀请的学术讲座、座谈、参观科技展览、科技成果转让和院内外科技推广应用等活动。

二、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实施办法1、组织全国或地区性学术会议或短期学习班,或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院进行学术活动时,应由主办科室提出申请报告,并写出具体计划,经科教科审核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组织或发邀请函,来院后由科教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2、属于全院性的学术活动,均由科教科负责组织;各科室的学术活动,由科室组织安排,报科教科备案。

三、学术交流活动的原则1、坚持以班养班,以会养会的原则,以促进学术交流、培养科技人才为宗旨,不断提高我院的科技水平。

2、相关科室要密切配合,并确定有关学科负责人,具体协助科教科按照计划实施和完成有关专业性事宜。

做好会议(办班)纪要加总结报告以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由科教科存档。

3、加强组织管理,做到计划实施、参加人员、经费开支“三落实”,经费开支由财务科协助,做好收支结算工作,必要时行政、后勤部门要协助做好人员接待、物资供应等工作。

四、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人员的具体规定1、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考察(包括港、澳、台地区)(1)所参加的会议必须是国际知名学术组织和团体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参加人员必须是大会宣读论文的第一作者或有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及课题经费,并为该课题的第一负责人。

(2)必须符合国家及单位的政审条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和利用外语交流的能力。

有赞助单位和自费出国者,其职务和外语水平可适当放宽。

学术交流与学科建设管理制度

学术交流与学科建设管理制度

学术沟通与学科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学术沟通与学科建设工作的管理,提高医院学术水平与科研实力,完善学科建设机制,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学术沟通与学科建设活动,并对相关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二章学术沟通管理第三条学术沟通是指通过内外部专家学者的学术演讲、学术论坛、学术会议等形式,促进医院内外学术沟通与合作的活动。

第四条学术沟通的目的是推动科研与临床实践的紧密结合,拓宽医院医疗服务范围,提高医疗质量与水平。

第五条学术沟通应当遵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从学术道德规范,提倡学术讨论和学术自由。

第六条学术沟通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当订立认真的活动方案,并提前向院领导报备。

第七条参加学术沟通的人员应当依据自身研究领域和专业本领,选择合适的学术沟通活动参加,并取得相关批准手续。

第八条学术沟通活动的经费支出应当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并供应相应的财务凭证。

第九条学术沟通活动结束后,应当编写活动总结报告,并向相关部门报送,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十条学术沟通活动应当加强对外沟通与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沟通合作机制,提高医院学术影响力。

第三章学科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学科建设是指通过供应良好的学术环境和发展机会,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学科团队,培养和推动学科发展的工作。

第十二条学科建设的目标是提高学科的学术水平和创新本领,推动学科的发展和医院整体实力的提升。

第十三条学科建设应当重视学科内部的协调合作和外部的合作沟通,建立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和协同机制。

第十四条学科负责人应当订立学科建设规划,明确学科发展目标并订立相应的发展策略。

第十五条学科负责人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学科评价机制,定期对学科成绩和人员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学科建设应当重视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加强对研究生、博士后等人员的培养和引进工作。

第十七条学科建设活动的经费支出应当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学科负责人应当合理使用经费,保证经费使用的透亮度和合法性。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制度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制度

学术沟通活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医院内部学术沟通,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本领,推动学术研究的发展,特订立本学术沟通活动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组织的学术沟通活动,包含学术讲座、研讨会、学术会议等。

第三条定义•学术沟通活动:指医院组织的以学术研究和经验共享为目的的各类沟通形式。

•组织单位:指医院内设的相关部门或学术团体。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术沟通活动组织1.学术沟通活动由医院内指定的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和布置。

2.组织单位应依据医院的学科特点和学术需求,订立学术沟通活动计划,并报院领导批准。

3.组织单位应择机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学术沟通活动,并依据需要供应差旅费和相关待遇。

第五条活动宣传1.组织单位应及时发布学术沟通活动信息,包含时间、地方、主题、嘉宾等。

2.学术沟通活动信息可以通过医院内部网络、公告栏、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宣传。

第六条报名和管理1.医务人员对学术沟通活动感兴趣的,可以自己乐意报名参加。

2.报名截止日期前,参会人员可以随时取消报名。

3.超出学术沟通活动规定人数的报名者,按报名先后次序确定参会名单。

4.参会人员应定时参加学术沟通活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提前通知组织单位。

第七条参会费用1.医院将依据学术沟通活动的需要,供应相应的会务费支持。

2.参会人员的交通费用和留宿费用由各自承当,可以申请使用医院内部的差旅费和留宿资源。

第八条活动总结与评估1.学术沟通活动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当及时总结并评估活动效果。

2.活动总结应包含学术沟通的主题、内容、参加人数、反馈看法等方面的信息。

3.活动评估应从学术水平、组织布置、参会人员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改进看法。

第三章常规管理第九条学术沟通活动档案1.每个学术沟通活动均应建立相应的活动档案。

2.档案内容应包含学术沟通活动计划、议程、参会名单、演讲稿件、照片等。

3.档案应妥当保管并分类归档,便于查阅和利用。

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模版

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模版

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模版一、背景为了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增强本校国际学术影响力,充分发挥学校在学术领域的资源优势和组织能力,特制定《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以规范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有效提高学术交流活动的质量和效益。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成立的各类学术团体、学科专业组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

三、组织机构1.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机构为活动发起人、活动委员会、活动现场工作人员。

2.活动发起人是指提出并负责发起活动的人员。

3.活动委员会是指由活动发起人和学校有关学术管理人员组成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

4.活动现场工作人员是指负责活动现场筹备、接待、服务、宣传和安全保障等工作的人员。

四、活动策划1.活动发起人应在学校有关部门备案,并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逐级报批,并向活动委员会提交活动方案。

2.活动委员会负责审核意见,并最终决定活动方案。

活动方案应包括采用的学术交流形式、参与人员组成、活动日程、经费来源及支出、活动预备工作计划等内容。

3.活动委员会应在活动召开前,将活动方案报请学校有关领导审核批准。

五、活动实施1.活动当天,需提前安排活动现场工作人员,负责活动现场安全、接待、服务和宣传等工作。

2.活动现场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器材。

如需要提供茶点或餐食,应事先做好准备工作。

3.在活动现场,应安排主持人,负责主持活动的开场、收场和互动环节。

4.活动结束后,应制定活动总结,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交活动报告,同时妥善保管好有关文献资料,以备审查和查阅。

六、经费管理1.活动经费的筹措,原则上应及早安排,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财务支出审批程序。

2.活动经费的使用应按照活动方案的要求,进行明细账务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票据。

七、活动安全保障1.活动现场应按照学校安全保障要求进行人员和器材安排。

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联系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并作出应急处理。

2.活动期间应增强安全意识,注意人身和资产安全,不得违规携带危险物品或进行不当行为。

学校学术交流与合作管理制度

学校学术交流与合作管理制度

学校学术交流与合作管理制度近年来,学术交流与合作已经成为学校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通过与国内外学府、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学校可以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提升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

而要实现有效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学校需树立一套科学可行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学校学术交流与合作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具体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学术交流与合作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学术交流与合作管理制度对于学校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学校学术交流与合作能够拓宽教师和学生的视野,培养他们的国际化思维和合作意识,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其次,通过与其他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学校可以引进先进的教学理念和科研成果,推动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

最后,学术交流与合作可以打破学科壁垒,促进不同学科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合作,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培养出更具创新能力的人才。

二、学术交流与合作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学校学术交流与合作管理制度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学校需建立与其他学府、研究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渠道,包括签署合作协议、派遣教师和学生参与交流项目等。

其次,学校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和管理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此外,学校还可以建立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奖励机制,鼓励教师和学生积极参与学术交流与合作,并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三、学术交流与合作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然而,在实践中,学术交流与合作管理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管理机构或部门的设置不规范,导致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的组织和协调不够高效。

其次,一些学校缺乏与其他机构合作的渠道和资源,限制了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的开展。

此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的评价体系也不完善,难以客观评价交流与合作的效果和价值。

四、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管理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管理制度。

首先,学校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并配备足够的人力和物力资源。

西南交通大学学会与学术交流管理办法-修改

西南交通大学学会与学术交流管理办法-修改

西南交通大学学会与学术交流管理办法-修改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学会与学术交流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有效支持我校教师和科技人员开展学会与学术交流活动(以下简称学术活动),活跃我校学术氛围,提升学术水平,扩大学校声誉,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活动实行二级管理。

学校负责管理国家二级以上及省级学术团体的学术活动;其他学术活动由院系二级单位管理,科技处备案。

第三条由学校管理的学术活动包括:(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辖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属于全国一级学术团体,其学术活动界定为国家一级。

名单以中国科协公布的最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基本情况一览表》为准。

(二)上款规定之外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为全国二级学术团体,其学术活动界定为国家二级。

(三)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四川省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属于省级学术团体,其学术活动为省级。

名单以四川省科协备案最新名单为准。

(四)其他经批准由学校管理的学术活动。

前款规定以外的学术活动由二级单位管理。

第四条学术团体的挂靠(一)全国一级学会的挂靠,由相关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处认定报学校审批。

正式批准后,拨给不超过1万元/年的活动经费。

不足部分由申请单位自筹。

(二)全国二级、省级学会的挂靠,由相关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处认定并报学校审批。

正式批准后,拨给不超过2千元/年的活动经费。

不足部分由申请单位自筹。

(三)其他学会的挂靠由相关二级单位自行决定,报科技处备案,其活动经费由挂靠单位自筹。

由学校提供资助的,挂靠单位每年书面上报学术活动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在学术团体内任职专家的学术活动资助额度(一)经批准以西南交通大学名义参加的全国二级、省级以上学会,由学校缴纳全额团体会费,额度以缴费通知为准。

未经批准或以校内单位名义参加的学术团体,其会费由各单位自筹。

(二)经学校推荐,学会批准,科技处备案,担任全国一级学会常务理事、全国二级学会副理事长、省级学会理事长及以上学术职务的我校专家,出席学会年会所发生的费用,经科技处核准后全额报销。

学科建设与学术交流管理制度

学科建设与学术交流管理制度

学科建设与学术沟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医院学科建设和学术沟通,加强医院内外学术沟通合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科建设是指通过培养和引进人才,建设一支专业技术水平过硬的学科团队,推动学科的发展。

第三条学术沟通是指通过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论文等形式,与其他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等进行经验沟通、学术研讨,共同提高学术水平。

第二章学科建设管理第四条学科建设目标1.医院将依据医疗服务需要和市场需求,明确学科建设目标,并订立相应的学科发展计划。

2.学科建设目标应与医院战略发展目标相全都。

3.学科建设目标应重视团队建设、学术研究、人才培养、临床服务等方面的综合发展。

第五条学科带头人任命1.学科带头人应具备相应学科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水平,并具备肯定的管理本领。

2.学科带头人的任命由医院领导班子决议,并报医务委员会备案。

3.学科带头人应负责学科的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六条学科团队建设1.学科带头人应依据学科建设目标,建设学科团队,吸引和培养专业人才。

2.学科团队成员应具备相应学科专业技术水平,并乐观参加学科建设和学术沟通活动。

3.学科团队成员应定期参加学术沟通会议、讲座等活动,拓展学术视野,更新学科知识。

第七条学科资源优化1.医院应合理配置学科资源,相互协调学科发展。

2.医院应加强学科间的合作与沟通,共享学科资源。

3.医院应乐观引进和收集学科最新的研究成绩及技术,为学科发展供应支持。

第八条学科评价机制1.医院将建立学科评价机制,定期评估学科的发展情形。

2.学科评价应综合考虑学科团队的学术水平、科研成绩、临床服务等指标。

3.学科评价结果将作为学科建设的紧要参考依据,对学科团队进行嘉奖或调整。

第三章学术沟通管理第九条学术沟通宣传1.医院应定期组织学术沟通活动,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邀请专家学者参加。

2.医院应建立学术沟通平台,及时发布学术讲座信息,鼓舞学科团队成员乐观参加。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术交流活动,营造浓厚的校园学术氛围,支持和鼓励教学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研与学术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交流活动主要包括:本院教学科研人员为了解和掌握学科前沿发展动态,增进学术交流,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由学院承办或协办的国家、省(部)有关部门或学术组织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根据我院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与教学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组织的邀请院内外专家所做的以学术交流和科普为内容的学术讲座。

第三条学术交流活动实行学院和系(部)两级负责制。

各类学术活动一般由主办或承办的系(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重要的大型综合会议由学院统一组织协调.第二章参加院外学术会议第四条参加院外学术会议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层次较高。

一般由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以上学术团体组织的届会或年会。

(二)专业对口。

一般应为与我院学科专业相对应或联系比较紧密的有关学术会议。

(三)主题突出.会议内容与相关学科专业发展联系紧密,具有前瞻性,关注时代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四)收效较大.通过参加会议,可以很好地了解发展趋势,拓宽学术视野,扩大学院影响。

第五条参加院外学术会议需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学术会议组委会的正式邀请函或会议通知。

(二)申请人一般应为硕士或讲师以上教学科研骨干或相关行政对口业务骨干。

第六条申请程序:凡需参加院外学术会议者,由本人依据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含经费预算),所在单位依据会议重要程度、参会必要性及申请人与会条件等严格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七条经学院批准参加的院外学术会议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参加者在其所承担的在研项目经费或本人科研启动费中支出;对无在研项目经费也无科研启动费者或虽有项目经费和科研启动费,但所剩经费又难以支付参会费用者,系(部)把关,科研处审核确认,报院领导批准同意后,经费另支。

第八条会议结束后,须在两周内填写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情况汇报表,报送所在系(部)和科研处备案。

大学学术交流活动及学会活动管理办法

大学学术交流活动及学会活动管理办法

大学学术交流活动及学会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规范学术活动,促进学校与国际、国内院校、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鼓励各二级单位根据自身学科发展需要、提升科研能力组织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技处为学校组织或参加各类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交流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凡我校组织或参加各类学术团体,以及在这些组织中担任负责人(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人员,均应在学校科技处登记备案。

第四条学术交流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1. 学术会议: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2.学术访问、科学考察;3.学术沙龙、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4.学术团体的学术性活动。

第五条学术交流活动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科技处为非涉外方面学术交流活动的校级职能管理部门,负责资助学术交流活动专项经费的管理及全校非涉外方面学术交流活动的计划安排和组织管理等事项。

学校科技处对学术交流活动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根据有关规定,确认我校参加的国内外学术团体的性质和等级;2.审批国家二级以上、省级学术团体挂靠我校的申请,或我校以团体成员形式加入上述学术团体的具体事宜;3.推荐我校教师在国家二级以上、省级学术团体担任学术职务;4.制定学校年度学术活动计划;5.协助校内各二级单位发起、主办或承办的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进行协调工作;&其他重要校内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其管理内容主要包括:1.每年定期向学校科技处报送本单位年度学术交流活动计划;2.每年定期向学校科技处报送本单位年度学术交流活动统计资料和总结报告、挂靠本单位的学术团体学术交流活动统计资料;3负责本单位教师的学术讲座、本单位的学术沙龙活动的组织与开展;4负责对本单位教师申请参加国外各类学术会议活动的审核;5配合学校科技处做好其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开展工作。

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XXXX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术交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追踪学科发展新动态,提高我校广大教师的科研水平,促进学术交流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活动包括:(一)学校主办、承办、协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以及我校教职工、学生外出参加的学术会议;(二)校外专家、学者来我校开展的讲学、学术报告和校内学术报告;(三)对外开展的合作研究;(四)其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要与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实际需求紧密结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师生的合法权益。

报告人要对自己的报告内容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鼓励各单位和师生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鼓励组织单位向上级部门、企事业单位争取、筹措学术交流活动所需资金,筹措到的学术交流资金由组织单位专款专用。

第五条学术交流活动坚持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控制会议费综合定额。

第六条各单位应将学术交流活动开展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精心组织,确保质量,提前在校园网发布通知并在校内张贴海报,对学术交流活动进行全程管理和服务,及时通过校内外各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发现意识形态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第一时间向校党委宣传部上报,及时予以引导或制止。

第七条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活动需事先申请,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章学术会议的组织管理第八条学校主办、承办、协办学术会议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会议经费能够得到落实;(二)我校在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学科方向和学术团队;(三)会议组织健全,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四)我校教师须提交会议交流论文,其中国际学术会议不少于3篇,国内学术会议不少于5篇。

(五)国际学术会议有该领域国际知名专家出席,国内学术会议有该领域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出席。

大学高校学术交流管理制度办法

大学高校学术交流管理制度办法

大学高校学术交流管理制度办法为规范学校学术交流管理,促进学术交流活动有序开展,提升学校学术品位,营造浓厚的校园学术氛围,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内学术报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及政策,必须符合学校的学科专业方向。

第二条学术交流是科学活动社会化的产物,在培养科技人才和创造科技成果的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

第三条学校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具有教授职称、博士学位的教师和学术骨干更要充分发挥其学术带头人的作用。

第四条学校鼓励各院部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从事各种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活动;鼓励我校主办、承办、协办各种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第二章学术报告第五条学术报告的组织与管理(一)学术报告由校院两级负责组织,科技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制订学校年度学术交流计划,各学院配合实施;各学院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订本学院每学期的学术交流计划,并报送科技处,以便统筹安排。

(二)校级学术报告由学校负责组织,由科技处和有关部门联合承办,酬金从科技处的专项经费中列支;院级学术报告由各学院安排,并负责相关接待事宜,经费从各学院事业费、科研管理费或其他相关经费中列支。

(三)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各学院须向科技处提交本学院学期学术交流工作计划;每年 12 月下旬须提交学术交流汇总材料。

(四)校级学术报告中有关素质教育等方面的专项学术报告或专题系列讲座,由科技处、团委和各学院联合承办。

第六条学术报告的申报和认定(一)校级、院级学术报告均应在报告前一周填写《X学院学术报告(讲座)申请表》,各申报单位对学术报告的内容负责,报告由各学院科研分管院长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及相关部门核准,凡事先未申报的学术报告一律不予认定。

(二)原则上每场学术报告完成后均要及时报道,并将宣传稿推荐到校园网主页“学术动态”专栏。

第七条学术报告酬金(一)校外专家学术报告原则上按下列标准付酬:两院院士、全国知名专家:3000 元/场;正高级职称人员:2000 元/场;副高级职称人员:1000 元/场;其他人员报告酬金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学校教育科研学术交流管理制度

学校教育科研学术交流管理制度

学校教育科研学术交流管理制度1. 背景学校教育科研学术交流是提高教师教学和科研水平的重要途径,有助于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术创新。

为了规范学校教育科研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其质量和效果,制定本管理制度。

2.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学校教育科研学术交流活动的有序进行,促进教职员工之间的学术交流和合作,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培养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

3. 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内的所有教职员工,包括教学科研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

4. 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安排4.1 学术交流活动应由学校教育科研部门协调组织,根据需要可以由专业科研团队或相应学术机构共同承办。

4.2 学术交流活动的内容应包括学术讲座、研讨会、学术会议等形式,涵盖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等相关领域。

4.3 学术交流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应提前确定,并通过学校内部公告或通知方式发布。

5. 学术交流活动的要求与评估5.1 参与学术交流活动的教职员工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研究兴趣,积极参与交流讨论并分享自己的研究成果。

5.2 学术交流活动应鼓励自由、开放的思想交流和学术争鸣,倡导理性、务实的学术批评和建设性意见。

5.3 学术交流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应定期评估,根据参与人员的反馈和成果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价,以改进活动的组织和内容。

6. 学术交流活动的资金支持6.1 学校应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学术交流活动,用于支付讲座费、场地租赁费、资料制作费等相关费用。

6.2 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使用应遵守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7. 执行与监督7.1 学校教育科研部门负责本管理制度的执行与监督,对学术交流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和评估。

7.2 学术交流活动的参与人员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

7.3 学校内部相关部门和人员有权对学术交流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8. 附则8.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学科竞赛与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制度

学校学科竞赛与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制度

学校学科竞赛与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学校学科竞赛与学术交流活动是提升学生学术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

为了保障这些活动的有序进行,提高活动的质量与效果,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科竞赛与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制度。

二、建立活动组织机构学校应建立专门的学科竞赛与学术交流活动组织机构,由活动负责人、指导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负责人是活动的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活动的进行,指导教师负责具体的活动筹划和实施,学生代表则起到组织者和参与者的角色。

三、明确活动目标与任务每一次活动应明确具体的目标与任务,如提高学生学科水平、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等。

通过设定明确的目标,可以推动学生们更加有针对性地参与活动,提升他们的学术能力和竞赛成绩。

四、活动策划与资源准备在活动筹划阶段,应制定详细的活动策划方案,明确具体的活动内容、时间和地点等。

同时,还需要准备相应的资源,如学术资料、实验设备等,以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选拔参赛学生与组建队伍针对学科竞赛活动,学校应制定公平公正的选拔机制,以选拔出优秀的参赛学生。

同时,还需要合理组建参赛队伍,确保每个队伍的成员之间协作默契,发挥出最佳的团队合作效果。

六、指导教师的角色与责任指导教师在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应负责引导学生进行学术研究和准备竞赛,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同时,指导教师也应加强对学生的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和挫折,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

七、活动过程的管理与评估在活动进行过程中,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同时,还需要对活动进行及时的评估与反馈,了解活动的效果和问题,为后续活动的改进提供依据。

八、活动成果的推广与分享学校应积极推广和分享学科竞赛与学术交流活动的成果。

可以在校园内部进行成果展示,向全校师生宣传活动的收获与经验,同时也可以向外部媒体报导和举办专场活动,提升学校的学术影响力。

九、建立长效机制与合作平台学校应不断完善学科竞赛与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和合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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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学会与学术交流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支持我校教师和科技人员开展学会与学术交流活动(以下简称学术活动),活跃我校学术氛围,提升学术水平,扩大学校声誉,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活动实行二级管理。

学校负责管理国家二级以上及省级学术团体的学术活动;其他学术活动由院系二级单位管理,科技处备案。

第三条由学校管理的学术活动包括:
(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辖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属于全国一级学术团体,其学术活动界定为国家一级。

名单以中国科协公布的最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基本情况一览表》为准。

(二)上款规定之外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为全国二级学术团体,其学术活动界定为国家二级。

(三)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四川省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属于省级学术团体,其学术活动为省级。

名单以四川省科协备案最新名单为准。

(四)其他经批准由学校管理的学术活动。

前款规定以外的学术活动由二级单位管理。

第四条学术团体的挂靠
(一)全国一级学会的挂靠,由相关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处认定报学校审批。

正式批准后,拨给不超过1万元/年的活动经费。

不足部分由申请单位自筹。

(二)全国二级、省级学会的挂靠,由相关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处认定并报学校审批。

正式批准后,拨给不超过2千元/年的活动经费。

不足部分由申请单位自筹。

(三)其他学会的挂靠由相关二级单位自行决定,报科技处备案,其活动经费由挂靠单位自筹。

由学校提供资助的,挂靠单位每年书面上报学术活动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在学术团体内任职专家的学术活动资助额度
(一)经批准以西南交通大学名义参加的全国二级、省级以上学会,由学校缴纳全额团体会费,额度以缴费通知为准。

未经批准或以校内单位名义参加的学术团体,其会费由各单位自筹。

(二)经学校推荐,学会批准,科技处备案,担任全国一级学会常务理事、全国二级学
会副理事长、省级学会理事长及以上学术职务的我校专家,出席学会年会所发生的费用,经科技处核准后全额报销。

(三)经学校推荐,学会批准,科技处备案,担任全国二级学会理事、省级学会副理事长学术职务的我校专家,出席学会年会所发生的费用,经科技处核准后可资助会议费、注册费、资料费;差旅费由院系或本人科研经费支付。

(四)经主管校长批准,对校内各单位牵头主办或承办的对学科建设与创新工程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提高我校声誉的学术会议提供不超过1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六条学术交流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主(承)办学术会议、举办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聘请专家讲学、出席国内学术会议等。

第七条学术交流中涉及学术论文的级别审定、版面费资助等事宜,参考科技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担任学术团体学术职务及参加学术交流者应完成下列任务:
(一)了解本学科领域的最新动态与发展趋势;
(二)向国内同行宣传介绍我校的学术成果、科研能力,扩大学校的影响;
(三)向校内有关业务单位传达会议精神,向科技处提交会议总结或综述;
(四)在学会的各类活动中为我校争取学术地位与学术声誉;
(五)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本规定资助:
(一)未提交第八条所需书面材料者;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之条件者;
(三)参加国外学术团体和学术活动者。

第十条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按照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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