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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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4.01.18【实施日期】1994.01.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河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一月五日省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河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的住宅和生产设施、乡(镇)村企业、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庄,是指农村居民居住和从事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的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和集镇的建成区,以及因村庄和集镇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其具体范围,在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以集镇为重点,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和改造与新建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和逐步建设的方针;达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环境整洁的目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并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冀建村[2010]130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建村〔2010〕130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为有效指导全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目次1 总则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1 基本要求2.2 镇村体系规划2.3 村庄迁并与中心村确定2.4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3 镇规划3.1 基本要求3.2 总体规划3.3 控制性详细规划3.4 修建性详细规划4 乡规划4.1 基本要求4.2 乡域规划4.3 乡政府驻地规划4.4 乡规划成果5 村庄规划5.1 基本要求5.2 村域规划5.3 村庄规划5.4 村庄规划成果6 附则1总则1.0.1 为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0.2 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

1.0.3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

1.0.4 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号:九届省人大第69号(修正)公告日期: 2002-03-30 00: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县城、设市城市建成区以外建制镇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村镇和规划建设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减灾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对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树立服务意识,忠于职守,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的科技工作,结合当地特点,推行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七条村镇必须编制规划。

村镇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本省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

第八条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以县(市)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乡(镇)域规划期限为十年至十五年,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至十年。

第十条乡(镇)域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冀建村[2006]425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冀建村〔2006〕425号)各市规划局、建设局,扩权县(市)规划局、建设局:为指导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二○○六年九月十一日附件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创建文明生态村的总体部署,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编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应遵循本导则。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条村庄规划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基本目标,立足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环境“脏、乱、差”;保护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防止自然灾害、注重村庄安全;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分步实施,防止大拆大建。

第四条编制村庄规划,应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建制镇(乡)总体规划为依据,采用符合规划要求的勘察资料和地形图。

村庄规划远期到2020年,近期一般为3-5年,并与建制镇(乡)总体规划期限相协调。

第二章村庄规划组织与审批第五条村庄规划应以行政村为单位,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村委会应指定人员参与村庄规划编制过程,并协助做好规划相关工作。

空间上已经连为一体的多个行政村应统一规划。

第六条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应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征求村民对村庄发展的建议。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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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
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9.11.15
•【字号】冀自然资字〔2019〕96号
•【施行日期】2019.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村镇建设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
行)》的通知
冀自然资字〔2019〕9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贯彻《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冀发〔2019〕30号)精神,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有关要求,规范我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增强规划操作性和可实施性,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及电话:任少飞,*************/2124(传真)
附件:冀自然资字[2019]96号附件-河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1月15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提高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质量的通知-冀建村[2010]52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提高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质量的通知-冀建村[2010]52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提高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质量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提高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质量的通知(冀建村〔2010〕523号)各设区市规划局:为贯彻落实全省统筹城乡发展暨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推进农村新民居规划编制工作调度会精神,按照省里的统一安排,各地都在加快推进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为提高规划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中存在的问题从近日对涿州、高碑店、冀州、深州等四个县级市镇村体系规划的技术审查情况看,各县(市)的镇村体系规划在原有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基础上,根据目前我省推进城镇化和农村新民居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明确了镇村体系结构,提出了村庄迁并的原则、标准和空间布局优化方案,以及区域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共建共享的具体措施,能够对城乡统筹和农村新民居示范村建设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但也发现仍存在一定问题:一是与相关规划衔接不够。

缺少与上位规划、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城镇产业发展战略不清晰,工业布局较为分散。

二是镇村体系结构设置不尽合理。

有些规划缺少中心村、基层村设置,采用“社区”名称替换法定村镇等级名称,不符合国家规范。

三是城镇化水平和人口规模预测不够科学,城镇化水平和迁并后的村庄人口规模预测过高。

四是村庄迁并缺少必要的依据和可实施性论证,没有逐一说明村庄迁并的原因,规划人均用地指标压缩过低。

五是空间管制分区制定不合理,缺少对基本农田保护和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的综合考虑,未明确空间管制分区用地规模和相关控制要求。

河北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河北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河北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三年七月目录1 总则 (1)1.1 目的 (1)1.2 范围 (1)1.3 作用 (1)1.4 遵循原则 (2)1.5 规划期限 (2)2 工作阶段与要求 (3)2.1 工作阶段 (3)2.2 工作要求 (3)3 规划内容 (3)3.1 规划纲要 (3)3.2 规划成果 (4)4 成果要求 (13)4.1 成果形式 (13)4.2 规划文本 (14)4.3 规划说明书 (17)4.4 规划图纸 (17)4.5 基础资料汇编 (19)5 审查与报批 (19)5.1 纲要审查 (19)5.2 成果报批 (20)附表1 城乡总体规划指标体系汇总表 (21)附表2 城乡用地汇总表 (24)附表3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26)河北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1 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全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导则。

1.2 范围1.2.1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1.2.2 编制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将县(市)行政管辖区作为规划范围。

1.3 作用1.3.1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是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1.3.2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是落实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引导县(市)新型城镇化发展、指导下层次城乡规划编制的公共政策。

1.4 遵循原则1.4.1 编制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统筹布局城乡居民点、产业发展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农田保护区和区域基础设施通道等,探索建立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衔接机制,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空间全覆盖、建设一盘棋。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县(市)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成果汇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县(市)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成果汇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县(市)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成果汇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8.16•【字号】冀建村[2006]381号•【施行日期】200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县(市)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成果汇总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06〕381号)各市规划局、建设局,扩权县(市)规划局、建设局:按照2006年年初的工作部署,在各市、县规划、建设部门及规划编制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县(市)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工作已基本完成,为及时做好规划成果汇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规划成果汇总工作。

县(市)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成果汇总工作,既是各市工作完成情况的全面总结,也是总体掌握各市村庄空间布局调整意见,部署下一步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的基础条件。

因此,各市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督导各县(市)按要求完善规划成果,及时组织规划成果审查和审批,保证规划成果及时汇总。

二、成果汇总要求。

县(市)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成果汇总应在完成各县市成果审查和审批的基础上,按照《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实施细则(试行)》(冀建村[2006]17号)有关规划成果的要求,以设区市为单位编制规划汇总说明,填写《县(市)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成果汇总表》(见附件)。

汇总内容主要包括现状村庄数量、人口规模及类型,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数量及名单,调整空间布局的村庄数量、类型及名单,村庄人口空间转移数量、去向,村庄建设用地整合情况等。

三、成果汇总上报时间。

各市务于2006年9月30日前将县(市)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成果汇总说明及表格报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省建设厅将适时召开会议,全面总结县(市)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研究部署新一轮乡镇规划修编和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请各市做好相关准备。

河北省乡镇空间规划编制导则 pdf

河北省乡镇空间规划编制导则 pdf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4月目录1总则 (1)1.1 编制目的 (1)1.2 地位作用 (1)1.3 适用范围 (1)1.4 编制原则 (1)1.5 规划范围与层次 (2)1.6 编制主体 (2)1.7 规划期限 (3)2编制程序 (3)2.1 工作方案和团队 (3)2.2 现状调研和底图 (3)2.3 成果编制和论证 (4)2.4 规划审查和批准 (4)3分类指引 (5)3.1 城郊服务型 (5)3.2 工贸带动型 (6)3.3 特色保护型 (7)3.4 资源生态型 (7)3.5 现代农业型 (8)4规划内容 (9)4.1 现状分析与目标定位 (9)4.2 国土空间格局 (9)4.3 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 (12)4.4 居民点体系与产业布局 (13)I4.5 乡镇政府驻地规划 (15)4.6 基础保障体系 (17)4.7 历史文化与景观风貌 (20)4.8 生态修复与国土综合整治 (21)4.9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2)4.10 规划传导与实施 (23)4.11 近期建设 (24)5 成果要求 (24)5.1 规划文本和附件 (24)5.2 规划图件 (25)5.3 数据库 (26)5.4 成果形式 (26)附录 (27)附录1 规划主要依据 (27)附录2 术语和定义 (30)附录3 主要基础资料清单 (31)附录4 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表 (32)附录5 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与“三调”对应表 (41)附录6 规划指标体系表 (44)附录7 规划文本附表 (45)附录8 乡镇政府驻地规划设施配置标准表 (52)附录9 规划文本提纲 (55)附录10 规划图纸名称及内容 (57)II1总则1.1编制目的为适应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指导和规范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提高规划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地位作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对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市县规划)的细化落实,是对乡镇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作出的具体安排,是开展乡镇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的依据。

河北省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范本模板】

河北省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范本模板】

附件2:河北省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二月目录1 总则 (2)2 县(市)域空间总体布局规划 (3)3 中心城区规划 (9)4 规划成果 (10)5 附则 (10)河北省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1 总则1.0.1 为统筹县(市)域城乡发展,规范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和技术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借鉴有关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

编制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将整个县(市)域行政管辖区作为规划范围。

1.0.3 编制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充分体现主体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紧密衔接,严格落实上位规划,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

4 编制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应当紧密围绕推进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统筹城乡、集约发展的原则,体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思想,强化城乡功能与空间的整合,突出空间资源的保护与综合利用,统筹安排城乡居民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注重保护和体现地方特色.1.0.5 编制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应当综合评估上轮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并对涉及城镇化发展战略、生态环境容量、城乡发展规模和城乡空间布局结构等重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

1。

0。

6 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吸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对于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附件.1.0.7 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包括县(市)域空间总体布局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1.0。

8 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乡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1。

河北省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附件1:河北省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二月目录1 总则 (2)2 规划内容 (3)3 规划成果 (7)4 附则 (8)河北省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导则(试行)1 总则1.0.1 为规范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设区市及重点发展地区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其他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1.0.3 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范围,应当包括中心城区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纳入中心城市市区统筹管理的县(市)、乡(镇)以及各类开发区、产业聚集区。

1.0.4 编制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依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可对远景发展提出设想;近期建设规划应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致。

1.0.5 编制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发展目标,合理调控城市空间资源,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0.6 编制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对涉及城市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1.0.7 编制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深入研究、多方案比较、科学决策。

1.0.8 编制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2 规划内容2.1发展条件分析2.1.1区位条件分析。

研究城市所处区位条件,分析中心城市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2.1.2 资源禀赋分析。

综合分析评价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能源等城市长期发展的保障性资源和气候、植被、河流、风向等自然环境要素,深入挖掘历史文化遗产、民俗民风等地方文化资源。

河北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方案

河北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方案

河北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方案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方案是指根据国家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要求和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总体方案,结合河北省实际,通过对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现状和趋势的分析,科学确定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总体布局、结构、功能区划和重点领域开发利用规划,为推动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空间支撑和保障。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优先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坚持空间均衡和功能互补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方式,坚持科学规划和民主决策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二)发展目标到2035年,建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合理、功能完备、结构优化、生态安全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格局,形成多中心、多枢纽、多节点、多层次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结构体系,形成以北京、天津为中心、以雄安新区为重要支撑点的京津冀协同发展空间格局,形成以省会城市为中心、以主城区为核心的城市空间结构,形成以生态保护红线为依托、以重要生态功能区为重点的生态安全格局。

(三)发展原则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原则,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结构;坚持保护优先原则,严格保护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坚持科学规划原则,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衔接;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强化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管控;坚持统筹兼顾原则,促进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协调发展。

(四)发展任务1.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结构,实现城乡、区域、生态空间协调发展;2. 严格保护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3. 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衔接,推动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协调发展;4. 强化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管控,建立健全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体系;5. 促进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协调发展,推动国土空间开发利用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一)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总体布局根据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总体方案,科学确定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总体布局,明确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总体格局、结构、功能区划和重点领域开发利用规划。

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附件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创建文明生态村的总体部署,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编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应遵循本导则。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条村庄规划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基本目标,立足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环境“脏、乱、差”;保护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防止自然灾害、注重村庄安全;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分步实施,防止大拆大建。

第四条编制村庄规划,应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建制镇(乡)总体规划为依据,采用符合规划要求的勘察资料和地形图。

村庄规划远期到2020年,近期一般为3—5年,并与建制镇(乡)总体规划期限相协调。

第二章村庄规划组织与审批第五条村庄规划应以行政村为单位,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村委会应指定人员参与村庄规划编制过程,并协助做好规划相关工作。

空间上已经连为一体的多个行政村应统一规划。

第六条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应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征求村民对村庄发展的建议。

村庄规划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向村民公示,广泛听取村民意见。

县级建设(规划)部门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村庄规划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第七条规划成果完成后,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在村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八条村民有义务对村庄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实施的信息反馈制度,并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

第三章村庄规划的编制内容第九条村庄规划应包括村域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庄近期建设整治规划三部分。

第十条村域规划村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社会发展和基础设施规划两个方面。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拥有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达930处,居全国第一位。

其经济也是发展迅速,那么你知道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特色意图区(以下简称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

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

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试行)第一条为指导县域(县级市、区,以下同)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文明生态村创建活动,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三条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应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以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的主要任务:深化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居民点布局安排,指导村庄空间布局合理调整。

第五条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就近集中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六条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应对县域经济与社会发展、人文与自然环境、村庄历史现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规划编制所需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八条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到二十年,并与文明生态村创建时间相符。

第九条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综合评价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及村庄空间布局;2、确定县域村庄空间布局和建设发展的战略及目标;3、提出县域村庄撤并迁移标准;4、确定县域村庄空间布局;5、协调安排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6、制定近期规划,确定分阶段实施规划的目标;7、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及村庄空间布局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区位分析;地形地貌、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评价;县域人口与社会发展现状分析;村庄数量、规模、分布以及建设发展情况评价。

第十一条县域村庄空间布局和建设发展的战略及目标确定的主要内容是:提出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和建设发展战略,制定村庄人口撤并规模,明确人口空间迁移的方向和目标。

第十二条县域村庄撤并迁移的主要标准是:1、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区、蓄滞洪区或压占矿产资源的村庄;2、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发等不适宜人群居住的村庄;3、供水、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严重匮乏且难以新建的村庄;4、地方病发病率高且短期内难以解决的村庄;5、人口规模和人均收入水平远远低于全县平均水平的村庄;6、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的其它标准。

河北省村庄规划技术规范

河北省村庄规划技术规范

河北省村庄规划技术规范
一、确定村庄地理位置
村庄的地理位置决定着其发展方向,发展趋势以及开发资源,作为河北省村庄规划的
首要任务,应先考察村庄的所在地形和地质条件,全面了解地里的地理条件,明确村庄的
总体位置,以此决定村庄发展的空间格局。

二、村庄资源整理与分析
在完成村庄地理位置确定后,应从土地资源、水资源、勘测资源以及社会经济资源等
方面,对村庄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作出详细的实地调查,总结并统计出村庄的资源形势。

三、村庄规划总体设计
基于实地调查得出的资源总体情况,确定村庄开发总体规模、空间尺度、开发方向、
综合服务格局、经济结构等指标,拟定村庄规划总体设计方案。

在总体规划得出后,应根据村庄的地理位置、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要求,进行具
体规划设计,具体到几个层次的规划设计,进一步确定村庄规划的新建业态、开发比例、
社会设施配置、交通网络、绿地分布、河道街道等。

五、村庄规划具体方案实施
根据村庄规划具体设计,制定好具体方案,进行实施,既克服不利因素,又充分调动
社会力量,及时解决新的发展问题,促进其发展。

六、村庄规划的监督与管理
在完成规划实施后,应不断监督、评估村庄规划的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和总结分析实
施过程中的正确或错误行为,以此为借鉴,积极思考,不断完善村庄规划的管理与维护。

村庄规划技术规范

村庄规划技术规范
2019年9月26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下达 2019年河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 的通知》(冀市监函〔2019〕727号)文件。根据文件要求,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立即成立起草工 作组,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工作实施计划。成立专家咨询组,为标准制定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2019年10月15日,起草小组召开了标准编制启动会。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标准和文献资料进行收 集、整理、分析,掌握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过程,以及研究相关标准的制修订情况。在此基础上,借鉴河北省内 外有关经验,通过经验总结和专家咨询等多种方法,开展大量研究,经多次讨论,起草标准的基本框架,完成初 稿。
制定过程
制定依据
制定背景
起草工作
河北省地域空间广阔,地貌复杂多样,高原、山地、丘陵、盆地、平原类型齐全,有坝上高原、燕山和太行 山山地、河北平原三大地貌单元。村庄分类多元,存在历史文化、建筑形态、经济基础等多方面差异。因此,有 必要制定该标准。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下达 2019年河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要 求进行编制。项目编号为 FWA。
起草小组为与相关部门政策进行充分衔接,两次征求河北省有关部门、13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及 厅属单位以及参编单位的意见,按照各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起草小组统计汇总各单位相关意见,针对收集 意见进行研讨,根据各单位以及专家意见对标准进行调整,在标准讨论稿的基础上,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地方标准《村庄规划技术规范》(DB13/T 5557-2022)依据《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 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的规定起草。
村庄规划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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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县域(县级市、区,下同)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与深度,依据《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和《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试行)》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是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化和延伸,应单独编制。

第五条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由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第六条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七条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1 / 13第二章基础资料调查第八条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自然条件、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基础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等。

第九条自然条件(一)气象资料:气候特征、全年气温变化、日照时数、风象变化、降水量及气象灾害等。

(二)水文资料:地表水的常年水位、最高水位、水质、流量等;地下水的资源分布、储量、水质、开采状态等;可利用外来水资源情况;行洪、蓄滞洪区分布范围、防洪标准及历年洪涝灾害发生情况等。

(三)地貌地质:各种地貌类型及空间分布、高程变化;地震、滑坡、塌陷、冲沟等地质灾害状况;地下矿产资源的类型、数量、分布,矿产采空区、开采波及线的影响范围等。

第十条资源环境(一)土地利用:全县耕地及其它各类用地面积、比例,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及人均水平。

(二)人文自然资源:文物古迹名称、位置及保护控制范围,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位置、控制范围及开发利用情况。

(三)环境保护: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弃物的污染状况,影响范围及治理措施等。

2 / 13(四)地方病分布范围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第十一条经济社会(一)区位条件:县域地理位置、辖区面积、中心城镇与周边城市的空间关系,铁路、高速公路及其他主要公路等对外交通条件。

(二)历史沿革:历史演变、建制沿革,重大事件、历史名人,风土人情、地方传统等。

(三)人口与村庄:全县总户数、户型结构,总人口及历年变化情况;各乡镇的村庄名称、数量及各村人口规模;人口转移和外出务工情况等。

(四)经济发展:各乡镇生产总值、粮食总产量、财政收入以及三产结构、主导产业、作物类型,各村庄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情况。

第十二条基础设施(一)基础设施: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等重要基础设施的现状规模、空间布局、使用状况以及建设要求。

(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教育机构的名称、数量及分布,教师、学生数量,校舍建设状况;医疗机构名称、数量及分布,医护人员、床位数量;文体娱乐及社会福利设施的现状情况。

各类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发展资料。

第十三条相关资料3 / 13(一)明确显示村庄轮廓的县域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100000;(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

第三章规划内容第十四条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包括规划技术路线、现状概述、综合评价、村庄迁并标准、空间布局规划、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协调布局、近期空间布局规划以及规划实施措施等八项内容。

第十五条规划技术路线(一)规划背景:对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进行阐述。

(二)指导思想:完善村镇体系,优化村庄空间布局,整合土地资源,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文明生态村有序发展,改善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规划原则:坚持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就近集中、统筹城乡、保护环境的原则。

(四)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村镇规划标准》、《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4 / 13编制要点》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等。

(五)规划期限: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为3—5年,并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六条现状概述简述县域的自然条件、历史沿革、经济社会及村庄空间布局概况及特点。

第十七条综合评价(一)村庄分布特征:依据不同地域面积、村庄数量,分析村庄空间分布密度,研究分布规律和形成原因。

(二)人口规模结构:依据不同地域面积、村庄数量、人口规模,分析村庄人口规模结构和人口空间分布密度,研究分布规律和形成原因。

(三)生存环境分析:确定地处自然灾害安全隐患区、生态敏感区、基础设施严重匮乏以及地方病高发区等地区的村庄名单。

第十八条村庄迁并标准在评价县域村庄空间布局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不同地域的村庄迁并标准。

(一)人口规模:人口规模过小的村庄。

(二)安全隐患:存在自然灾害安全隐患的村庄,包括地处行洪区、蓄滞洪区、矿产采空区,泥石流、滑坡、塌陷、冲沟易发区等地区的村庄。

5 / 13(三)环境问题:存在严重环境问题的村庄,包括供水、供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严重匮乏且修建困难的村庄;位于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区等生态敏感区的村庄;地方病高发地区的村庄。

(四)其他方面:重点建设项目占地或压占矿产资源的村庄;位于城镇内部和近郊逐步与城镇相融合的村庄;地域空间上接近且逐渐融为一体的村庄等。

第十九条空间布局规划(一)确定中心村:确定各乡镇重点发展的中心村,与县域内城镇共同作为吸纳迁并村庄的主要居民点。

(二)迁并村庄:依据迁并标准和实际情况,提出各乡镇村庄迁并的具体方案:1.明确迁并村庄的数量、名称、迁并原因及去向;2.确定迁并后各村庄人口规模、建设用地规模、整合节约土地规模;3.编制全县及分乡镇迁并村庄情况一览表(见附表1、2)。

(三)保留村庄:明确不涉及迁并的村庄名称、数量,编制保留村庄情况一览表(见附表3)。

(四)自然村庄:对行政村辖属的自然村提出空间布局优化调整建议。

(五)布局规划:根据村庄迁并方案,确定县域村庄空间布局。

6 / 13(六)发展目标:提出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分阶段实施目标,包括迁并村庄数量、人口及建设用地规模、整合节约土地规模等方面。

第二十条区域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协调布局(一)基础设施:提出村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方案。

(二)公共服务设施:提出中心村、基层村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娱乐、社会福利、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原则、内容、标准(见附表4)以及共建共享方案。

第二十一条近期空间布局规划(一)规划原则:坚持近远结合、分期实施、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规划目标:将生存环境极端恶劣、存在严重自然灾害安全隐患以及具备一定迁并条件的村庄,列为近期村庄空间布局调整的重点。

(三)迁并方案:确定迁并村庄名称、数量,人口规模,建设用地及整合节约用地规模(见附表5),明确村庄迁并方向,做出年度计划。

(四)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分析近期村庄迁并的原因、建设条件和投资估算,论证村庄迁并的可行性。

第二十二条规划实施措施从编制乡镇与村庄规划,安排迁并后村庄建设,明确迁并实7 / 13施程序,提出迁并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规划实施措施建议。

第四章规划成果第二十三条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第二十四条规划文本规划文本是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包括以下内容:(一)前言:说明规划依据、规划原则、规划期限。

(二)县域村庄迁并标准。

(三)县域村庄空间布局。

1.迁并前后的村庄数量、建设用地总量,迁并后的村庄减少数量、整合节约用地总量;2.迁并前后村庄名称、人口及建设用地规模;3.确定村庄空间布局,村庄迁并去向;4.提出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分阶段实施目标。

(四)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协调布局。

1.提出中心村、基层村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内容和标准;2.确定村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方案。

(五)近期村庄空间布局。

8 / 131.明确近期迁并村庄名称、去向、数量,人口及建设用地规模,整合节约用地规模;2.制定村庄迁并年度计划。

(六)提出规划实施措施。

第二十五条规划图纸规划图纸是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应绘制在与行政区划一致的现状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村落现状和主要基础设施及线路走向,并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和规划编制单位名称。

(一)县域村庄空间布局现状图1.图纸比例为1/50000—1/100000;2.标明行政区划、居民点分布以及人口密度等情况;3.河流水系、交通网络,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分布;4.矿产资源分布及开采波及区、采空区、地质灾害分区以及行洪、蓄滞洪区等范围;5.主要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区等生态敏感区分布范围。

(二)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图1.图纸比例为1/50000—1/100000;2.标明村庄空间规划布局及迁并去向;3.交通网络、主要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协调布局;4.明确近期村庄空间布局。

9 / 13(三)依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其他必要的图纸。

(四)规划图纸表达的内容和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第二十六条规划附件规划附件包括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

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基础资料汇编是对基础资料调查结果的汇总整编。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农场、林场及各类开发区居民点空间布局规划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编制。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 / 13附表1 分乡镇迁并村庄情况一览表附表2 县域迁并村庄情况汇总表附表3 县域保留村庄情况一览表11 / 13附表4 村镇公共建筑项目配置参照表附表5 县域近期迁并村庄情况一览表13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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