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启用“社区卫生综合管理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启用“社区卫生综合管理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冀卫农基[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启用“社区卫生综合管理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的通知(冀卫农基〔2010〕40号)各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省卫生厅组织完成了“河北省社区卫生综合管理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的软件开发工作,并在部分地市进行了试运行,运行情况良好。
“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是以社区居民健康档案为核心的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社区卫生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九个子系统,涵盖了国家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九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现全省统一的社区卫生信息化管理,经省卫生厅研究决定,自2010年12月15日起在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启用“社区卫生综合管理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系统登录方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河北省社区卫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直报系统”的登陆用户名及密码登陆“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
各市、区卫生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重新下发分配系统权限、功能,确保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全部开放、应用。
二、系统使用要求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社区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对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日常的系统使用、以及系统数据采集录入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数据要及时通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予以纠正,确保进入系统的信息数据全面、准确、及时、完整。
2、“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的适用范围为全省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医疗机构许可证为准),包括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县级市和县城区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冀卫农基[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农基〔2008〕20号)各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全面落实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积极组织开展创建活动。
附件:1.河北省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实施方案2.河北省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实施规划二OO八年九月一日附件1:河北省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实施方案为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使全体人民“病有所医”的目标任务,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省卫生厅决定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开展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活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农村卫生工作为重点,以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为基础,以深化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为动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全面落实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关于印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基本内容(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基本内容(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布日期】2024.06.2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印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基本内容(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居民健康档案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面向城乡社区居民提供的一项基本服务内容,自2009年启动实施以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展。
随着各地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化进程迅速。
为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务实应用,规范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会同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印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基本内容(试行)》(国卫办基层发〔2024〕15号,以下简称《基本内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十四五”全民健康信息化规划》要求强化基层信息化便民服务,规范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安全有序向个人开放。
近年来,我委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部署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估,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主要依托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开展服务并逐步取消相应纸质档案。
制定《基本内容》对加强各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化建设,推进电子健康档案普及应用,支撑提升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管理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是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中有关重要健康信息依据统一标准动态提取形成的个人健康档案概要,其功能定位于全生命周期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主数据和分布式主索引,是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跨区域互通共享和规范查询的基本要求与基础支撑。
按照“最小够用”原则,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基本内容主要由个人健康标识、个人基本健康信息和卫生健康服务活动记录等三部分信息内容构成。
其中,个人健康标识是利用数字化技术标注居民个人健康管理状态(如是否慢性基础性疾病管理对象,是否妇幼、老年人等重点服务对象等)的个人健康特征标识,由相关业务管理系统自动推送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动态更新、不可随意更改、可追溯。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14•【字号】冀卫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卫发〔2019〕2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网信办,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我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河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19年8月14日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形成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良好发展格局,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提升社会办医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委《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简化准入审批服务(一)提高审批效率。
建立社会办医多部门联动审批机制,提供"一站式"服务,推广"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审批效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领导小组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2.16•【字号】冀卫办[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2.1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领导小组的通知(冀卫办〔2012〕4号)厅直属各单位:为做好厅直属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工作,根据省档案局冀档发[2011]75号《河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同意成立省卫生厅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主要任务是对厅直属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4A级、 3A级、2A级进行考评认定。
主要职责:一是听取申请认定单位档案工作自查情况汇报及整改情况报告。
二是按照《认定标准》四项57款逐条查验认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佐证材料,并进行实地查验。
三是综合评议认定考评组集中进行评议,对照《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标准》逐条进行打分,形成认定意见,并在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四是宣布考评结果,考评组宣布认定意见,对考评认定情况进行说明并提出努力方向。
五是考评组在认定工作完成后,及时将审批表报送省档案局审批、备案、颁发标牌及等级证书。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附件:河北省卫生厅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领导小组名单组长:省卫生厅梁占凯副组长:省卫生厅周志山耿丽英吕秀英成员:省第六人民医院李佳勋省人民医院王宁娟省血液中心佟少萍省妇幼保健中心沙翠省疾控中心程彩娟省卫生监督局张冬夏。
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实施方案
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农村老年人健康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石卫字[2010]39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0.07.20【实施日期】2010.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农村老年人健康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卫字〔2010〕39号)各县(市)区卫生局:为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积极推进健康档案建立工作,让农村居民享受到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市卫生局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河北省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冀卫疾控〔2009〕63号)、《河北省关于落实“河北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冀卫农基〔2009〕41号)等文件要求,组织制定了《石家庄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实施方案》、《石家庄市农村老年人健康管理实施方案》(见附件1、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是一项关系农村卫生事业良好发展、惠及广大农村居民群众健康的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管理机构,安排负责人员,明确职责任务,组织协调好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疾控中心、妇幼院等单位落实完成工作任务。
二、注重工作方法。
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坚持自愿原则,要与各种健康体检、疾病筛查结合起来,必要时可入户调查,要充分取得居民的信任和配合,在为居民检查、治疗、预防、健康、康复时准确记录相关信息。
三、严格档案管理。
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具有保密性。
居民健康档案可由乡镇卫生院管理,也可由村卫生室管理。
要专设档案管理室,配备统一标准规格的档案橱柜等设施设备,明确管理责任人,严格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13]2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工作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属(管)医院,部直属各单位:为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38号),切实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以居民健康卡为联结介质,实现跨机构、跨地区医疗卫生信息共享和卫生信息化直接服务群众的目标,现就加快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工作通知如下:一、居民健康卡建设的目标和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居民健康卡是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用于居民身份识别、个人基本健康信息存储、实现跨区域跨机构就医和费用结算的信息载体。
各地要坚持统筹规划,重点突破的原则,以新农合参合农民、新生儿(儿童)、职业病高危人群、无偿献血者等 4个重点人群和大型医疗机构为突破口,加快发行使用居民健康卡,到2015年底,使居民健康卡发卡率达到75%以上,初步实现跨机构、跨地区就医“一卡通”,方便群众获得连续、优质的预防保健及诊疗服务,获得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费用结算,在线查询持卡人健康信息等;到2020年,基本实现人人拥有居民健康卡,充分发挥居民健康卡便民、利民和服务管理的作用。
(二)总体要求。
各地要按照《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和《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省(区、市)为单位统筹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
可在卫生部审核同意的居民健康卡试点地区和医疗机构先行试点,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加快推广。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31•【文号】•【施行日期】2009.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积极配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以健康档案为核心的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根据部领导指示精神,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卫办发〔2009〕46号),我部组织编制了《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
现印发你们,供参照试行(建设指南文本在卫生部网站下载),并请在试行过程中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此基础上,我部还将组织专家研制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技术解决方案,为各地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提供进一步技术指导。
联系人: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胡建平汤学军联系电话:(010)68792481、68792477附件: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卫生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O九年五月)目录第一章前言第一节编制背景第二节关键概念第三节编制目的第四节适用范围第五节主要内容第二章区域卫生信息化需求分析第一节卫生信息化建设现状一、国外区域卫生信息化发展情况二、我国卫生信息化建设现状三、我国区域卫生信息化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第二节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用户分析一、居民个人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三、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四、卫生行政部门五、其他卫生相关单位与部门第三节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业务需求分析一、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二、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三、公共卫生服务四、综合卫生管理的需求第三章居民健康档案信息架构第一节信息架构概述一、信息架构的内容二、数据模型的重要性第二节健康档案的信息内容一、健康档案的系统架构二、健康档案的基本内容三、健康档案的信息来源第三节健康档案数据建模方法一、数据概念模型二、数据逻辑模型第四节数据模型实例一、数据建模方法二、数据建模实例第四章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系统架构第一节平台架构分析一、平台系统功能二、数据来源模式三、数据存储类型四、系统架构类型五、数据利用模式六、隐私保护与信息安全第二节平台框架第三节平台构件组成一、注册服务二、健康档案存储服务三、医疗卫生信息共享和协同服务四、全程健康档案服务五、信息接口服务六、医疗机构内部信息系统数据交换七、数据仓库八、健康档案浏览器第五章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技术架构第一节总体技术架构第二节数据交换技术方案一、企业服务总线二、数据接口方式三、业务组件服务四、运行监控管理五、平台配置管理六、技术方案选型第三节数据存储技术方案一、数据存储结构二、技术方案选型第四节数据展示技术方案一、健康档案浏览器二、技术方案选型第五节硬件网络支撑平台一、网络总体结构二、硬件平台要求三、几种组网方式第六节安全保障体系方案一、安全等级二、物理安全三、系统安全四、数据安全五、应用安全六、安全管理第七节标准规范管理方案一、标准规范建设原则二、遵循与参考的标准三、标准规范体系管理第六章区域卫生信息平台部署模式第一节平台应用架构第二节纵向分级部署模式第三节横向扩展布署模式第四节其他应用模式第七章附录第一节缩写第二节主要参考文献第一章前言第一节编制背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正式发布了。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的通知-冀卫信办[2011]7号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的通知(冀卫信办〔2011〕7号)各设区市卫生局:为全面了解基层卫生信息化现状,加快推进基层卫生信息化工作,我厅编制了基层卫生信息调查表,对全省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全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行政村卫生室。
二、《河北省基层卫生信息化发展状况调查表》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填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数据在上报前应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
三、各设区市卫生局要落实专人负责,认真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完成此次调查,以市为单位统一形成书面材料,分别以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厅信息办。
四、报送截止时间:2011年9月30日前。
联系人:马军电话/传真:*************邮箱:******************.cn附件:河北省基层卫生信息化发展状况调查表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河北省基层卫生信息化发展状况调查表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填写一、填表人信息姓名:所在部门:岗位:具体职务:电子邮件: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如对以下调查内容有任何问题请联系省卫生厅信息办:*************二、辖区内基本情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情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政府办数量非政府办数量社区服务站数量政府办数量非政府办数量有机房数量有小型HIS数量有LIS 系统数量有PACS系统数量有健康档案系统数量乡镇卫生院情况乡镇卫生院数量中心卫生院数量乡卫生院数量有机房数量有小型HIS数量有LIS 系统数量有PACS系统数量有健康档案系统数量村卫生室情况村卫生室数量按主办单位分村办数量设立卫生室的行政村数乡镇卫生院办数量未设立卫生室的行政村数其他办数量接入互联网的行政村数与新农合管理中心联网数有健康档案系统数量——结束——。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落实“河北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落实“河北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1.25•【字号】冀卫农基[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落实“河北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冀卫农基〔2009〕41号)各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2009〕70号)、《河北省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冀卫疾控〔2009〕6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落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全局,坚持政府承担基本公共卫生责任,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提高居民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为宗旨,有效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问题。
坚持政府主导,优化资源配置,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依托开展覆盖全民的公共卫生服务。
二、工作目标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城乡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使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城乡和地区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
三、主要任务(一)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和干预措施效果,确定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原则上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执行。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扶贫办关于做好贫困人口慢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扶贫办关于做好贫困人口慢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扶贫办•【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冀卫基层函﹝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扶贫办关于做好贫困人口慢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冀卫基层函﹝2017﹞1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扶贫办:根据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总体部署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国卫财务发〔2017〕1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贫困人口慢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7〕928号)要求,现就做好贫困人口慢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精确定位签约目标人群各地扶贫部门要与卫生计生部门对接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信息,依据我省今年农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回头看”工作确定的贫困人口数量,全面精准摸清辖区贫困人口慢病患者底数。
签约服务优先覆盖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贫困慢病患者,根据服务能力逐步扩大到全部贫困慢病人群,力争在2017年底实现农村贫困人口签约服务全覆盖,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中的慢病患者“应签尽签”。
二、合理确定签约服务内容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和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中的慢病患者数量分布情况,参照《河北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的指导意见》,指导基层医疗机构遴选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医师和乡村医生等组建签约服务团队,制订个性化、符合当地实际的签约服务包,实施贫困慢病签约患者分类管理,开展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中医干预等服务。
家庭医生团队按约定的服务包项目和频次提供服务,动态掌握签约对象健康情况,并根据病情及时转诊,引导其合理就医。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实施方案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实施⽅案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实施⽅案健康档案,是记录每个⼈从出⽣到死亡的所有⽣命体征的变化,以及⾃⾝所从事过的与健康相关的⼀切⾏为与事件的档案,如此重要的⽂件⼀定要有⼀个健全的管理⽅案,下⾯是为你精⼼整理的社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案,希望对你有帮助!社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案篇1⼀、项⽬⽬标(⼀)总⽬标全市基本建⽴统⼀、科学、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以健康档案为载体,为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的基本医疗卫⽣服务,并逐步实现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信息化。
(⼆)年度⽬标20**年本中⼼所辖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30%,2010年达到40%,20**年达到50%。
⼆、项⽬范围和内容20**年项⽬在我社区开始实施的项⽬主要内容如下:(⼀)制定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规范20**年9⽉1⽇起,新建⽴的居民健康档案必须符合卫⽣部制定的《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和省卫⽣厅的规定。
对20**年9⽉1⽇前建⽴的居民健康档案应在1年内逐步更新使其达到新的要求和规定。
(⼆)健康档案管理适宜技术培训1、培训对象:中⼼各各科室、所辖社区卫⽣服务站等相关⼈员。
2、培训内容: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和使⽤规范、要求和技术,建⽴健康档案必须的医学知识和技能,档案管理信息化技术等。
主要教学资料有:《中华⼈民共和国档案法》,卫⽣部《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规范》、《病历管理规范》,国家和省、市、县(区)卫⽣⾏政部门办法的各种规定、计算机基础知识等。
其中计算机技术要求达到晋升医师职称的⽔平。
3、培训计划:20**-20**年,培训率分别达到50%、70%、90%以上。
(三)建⽴居民健康档案1、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群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服务记录。
(1)个⼈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家族史、既往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2)健康体检包括⼀般健康检查、⽣活⾏为⽅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药情况、健康评价等。
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冀卫办[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卫办〔2008〕25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卫生部的有关通知精神,加强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规范管理《规定》是规范全国卫生系统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做好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是提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科研、血站、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维护公民和各卫生机构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
对此我们必须提高认识,增强依法做好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档案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档案法》和《规定》的要求,加强文件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规范卫生档案管理,切实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我省卫生医疗行业信息公开提供服务。
二、工作细化,全面实施(一)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规定》基本内容,做到准确理解、正确执行、工作细化、全面落实。
要提高全体人员自觉归档、依法治档意识。
认真查找档案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结合本单位档案的实际工作,对现有的档案规章制度该修订的修订,该完善的完善,建立健全本单位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工作管理办法及各类档案整理规则、质量标准和防灾应急预案等,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文书、基建、会计、科技、医疗卫生专业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二)要重视卫生档案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档案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8•【字号】冀政办字〔2023〕117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11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8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功能(一)发挥县级医院县域医疗救治龙头作用。
县级医院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疗,急危重症患者抢救,疑难杂症患者向上转诊服务;接收超出乡镇卫生院能力范围的患者;落实分级诊疗技术标准,畅通上下转诊通道,简化转诊程序。
(二)明确乡镇卫生院上下转诊中枢定位。
乡镇卫生院承担常见病、多发病咨询、诊检、治疗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与转诊。
拓展乡镇卫生院康复医疗、医养结合、安宁疗护等服务功能,提升承接上级医院向下转诊患者的康复服务能力。
提高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装备标准,健全急诊急救和巡诊服务体系,使其能够开展常规手术。
提升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能力,实现国医堂(中医馆)建设全覆盖。
(三)强化村卫生室小病救治基础作用。
村卫生室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康复指导及危急重症的初步现场急救和协助转诊服务。
关于做好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南岗镇卫生院:为做好居民健康档案的新建和更新,现将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城市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机构要坚持优先建立重点人群健康档案,要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掌握重点人群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对居民健康档案中所需的如转诊记录等用量不大的资料,各机构可自行复印,但所用纸张的规格大小必须统一。
三、各机构要首先对2009年9月1日后新建的居民健康档案进行更换,同步输入计算机管理,在2010年底前,要对以往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进行甄别和更换,并将以前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与更新过的档案同袋存放,保持居民健康档案的连续性。
四、为便于档案的管理和使用,建议在档案袋侧面,用不同颜色对相关重点人群和疾病进行标注。
五、为保持居民健康档案的连续性,对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要定期更新(随访),并根据居民健康状况的变化,随时增加相应的健康档案资料。
六、为节约成本,统一印制的档案资料减去了填表说明,各机构要加强对建档人员的培训,严格按照服务流程和档案填表说明进行档案填写,确保档案质量,为最终实现居民健康档案的电子化管理和使用打下基础。
特此通知二○一○年三月十五日关于规范城市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卫妇秘…2009‟855号各市、县(区)卫生局: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健康档案工作,按照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以下简称《规范》),结合城市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开展情况,现就规范建立、管理、使用城市居民健康档案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
居民健康档案是居民一生健康相关信息的记录,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是进行居民健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九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核心内容,特别是与妇保、儿保、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病管理密切相关。
建立完整的居民健康档案牵涉面广、持续时间长、协调难度大。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建省级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示范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建省级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示范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4.18•【字号】冀卫农基[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建省级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示范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农基〔2008〕9号)各市卫生局:为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设置规划(2007-2010)》,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树立典型,以点带面,促进全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省卫生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创建省级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示范机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各地要按照《河北省创建省级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示范机构实施方案》要求,努力完成创建任务。
附件:1.河北省创建省级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示范机构实施方案2.河北省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示范机构创建标准3.河北省创建省级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示范机构2008年度实施计划二○○八年四月十八日附件1:河北省创建省级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示范机构实施方案为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设置规划(2007-2010年)》,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树立典型,以点带面,促进全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省卫生厅决定从2008年起,用两年时间,开展创建省级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示范机构活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为基础,以落实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责为重点,以提高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不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服务内容,完善服务功能,提高队伍素质,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进一步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8.06.20•【字号】冀卫人字[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制度的通知(冀卫人字〔2008〕15号)各设区市卫生局、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07〕24号)和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医疗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4〕115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省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工作扎实开展,现就进一步落实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服务大局,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加大了农村卫生投入,广大农村的卫生装备水平和硬件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同时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城市医生支援农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受到了农民的欢迎。
但总体上看,我省农村卫生人员的技术水平与广大农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医疗保健需求状况相比仍然比较滞后,严重制约着农村卫生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农民群众健康水平的提高。
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是党和政府着眼农村卫生工作实际做出的战略部署。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3.02•【字号】冀卫农基[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冀卫农基〔2011〕8号)各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以下简称《意见》),扎实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五项重点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省人民健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各地要不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河北省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实行精细化管理。
要根据各地不同地理特征、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特点实行分类指导,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辖区全面、规范地实施。
各项指标业务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落实。
二、规范实施服务项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版)》(以下简称《规范》)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要求,认真组织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
健康档案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要制订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完善保障措施,促进健康档案的有效使用和科学管理。
要加快推进电子信息化进程,将健康档案、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新农合即时结报等功能整合,实现资源共享。
对于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孕产妇健康管理和儿童健康管理等传统服务项目,要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上与《规范》要求实行对接。
关于做好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各位居民:为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加强基层卫生健康服务,提高居民健康素养,经相关部门研究决定,现就做好居民健康档案工作作出如下通知:一、背景和意义居民健康档案是居民个人健康状况的重要记录和反映,也是医务人员提供有效医疗保健服务的基础。
做好居民健康档案工作,有利于健康管理、疾病防控、健康教育和科学决策等方面的工作开展。
因此,加强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对于促进居民健康和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档案建立和管理要求1. 健康档案的建立:每位居民都应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记录、疾病诊治信息等内容。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健康体检记录包括身高、体重、血压、血糖等指标的测量记录;疾病诊治信息包括就诊日期、就诊医院、病症、治疗方案等。
2. 档案管理责任:医务人员是健康档案的管理者,负责协助居民建立和维护健康档案,并保证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医务人员应定期更新和归档居民的健康档案,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以供居民查询和使用。
3. 完善档案信息:医务人员应不断完善居民档案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的更新、疾病诊断和治疗情况的记录以及其他与个人健康相关的重要信息。
同时,医务人员还应加强与其他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确保居民健康档案的完整和准确性。
三、档案使用和保密要求1. 使用原则:健康档案的使用应依法依规进行,保护居民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根据居民的需求正确使用健康档案,确保提供个性化和有效的医疗服务。
2. 保密措施:医务人员应严守医疗保密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居民健康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未经居民同意,不得将健康档案信息泄露或用于其他非医疗目的。
3. 档案查询和使用:居民有权查询和使用自己的健康档案,医务人员应提供相关服务和支持。
居民可通过健康档案管理平台或前往医疗机构查询和复印个人档案,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并及时咨询医务人员。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冀卫农基[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卫农基〔2008〕31号)各市卫生局:近日,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对开展新农合健康体检应具备的条件,应坚持的原则,健康体检资金来源,健康体检的对象、时间和方式,体检项目,承担体检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组织管理与监督及同步建立健康档案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现将《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确定是否开展新农合健康体检工作前,一定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管理状况和家庭账户或门诊统筹基金结余情况,不具备条件的不宜开展。
开展新农合健康体检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制定新农合健康体检实施方案,报同级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同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开展健康体检一定要遵循参合农民自愿原则,合理确定体检对象、体检项目,要与承担新农合健康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体检收费标准,确保体检质量。
体检费用要在体检工作结束、经过认真核查后拨付,不得采取预算或预拨的方式将健康体检资金直接划拨给医疗机构。
在健康体检的同时必须为体检参合农民建立健康档案,为今后开展农村社区服务奠定基础。
开展新农合健康体检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健康体检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确保健康体检工作规范进行,基金有效合理使用和运行安全。
附件: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略)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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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卫农基[2009]3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10.26
【实施日期】2009.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
(冀卫农基〔2009〕35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 [2009]75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9]155号),经各市申报,我厅研究确定了17个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县(市)(见附件)。
为进一步做好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促进农村居民享有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请各市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卫生部网站-妇幼保健栏目)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试点县建档工作,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