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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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浙江省试验信用评价细则(20191208

2019年浙江省试验信用评价细则(20191208

评价细则(负责人评分计算)
试验检测负责人信用评价综合评分计算公式
n
W W ' 1

n
W i ''
i 1
W— 试验检测负责人信用评价综合评分
W'—试验检测负责人个人扣分 W'' —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扣分 n — 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数 γ— 权重:n=1~3时,γ=0.3;n=4~6时,γ=0.4,
加1分/次
JJC20103 0
获得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示范窗口称 号的
加2分/次
工地试验室评价标准(20条)
行为代码
良好或失信行为
评价标准
JJC20200 1
出具虚假数据报告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质量标准降 低的
扣100分
JJC20200 2
存在虚假数据和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
扣10分/份,单次 扣分不超过30分
AA级:评分≥95分,信用好; 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评分<75分,信用较差; D级:评分<60分,或存在第十二条规定情形 的,信用差。
评价细则(人员评价)
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实行检查累计评分制。 评价周期内试验检测人员在不同项目和不同工 作阶段发生的失信行为应进行累计扣分。
第十二条 从业主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进 行动态信用评价,直接认定为最低信用等级。
3. 信用评价对象转向“机构+关键人员”
设计项目的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 负责人信用评价采用累计扣分制,按照评价周期内累计 扣分情况划分为三个信用等级:A(信用好)、B(信 用一般)、C(信用较差)。

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2009年4月修订
一、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良好信用记录记分标准(见附一)
二、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见附二)
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详见附二,每发现一次扣6分。

三、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提示信用记录记分标准(见附三)
1、建设市场主体提示信用记录认定与扣分标准
2、建设市场从业人员提示信用记录认定与扣分标准
附一:
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良好信用信息记录记分标准。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杭建市发[2010]573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的通知(杭建市发〔2010〕573号)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现将《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审批人员、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管行为,确保杭州建设信用网(以下简称信用网)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根据《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市建委进一步深化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信用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诚信办)负责和指导信用网的数据采集和运行维护,杭州市建设市场信用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三条诚信办确定1-3名网站管理员,负责信用网的信息审核、上网、汇总及日常维护、协调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采集和记录的信用信息负总责,并确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的采集、录入、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网站管理员和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严格遵照本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章网站对外信息发布操作第五条网站对外信息,是指信用网对外发布的通知、公告、信用曝光、表扬奖励等信息。

第六条凡以市建委名义作出的涉及"三大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记录的奖惩文件原则上均应对外发布。

第七条各成员单位联络员采集本单位对外发布的信息,经本单位(处室)负责人确认同意,以联系单的形式提供给诚信办,由网站管理员统一上网。

第八条为确保发布的信息具有较强的时效性,网站管理员应在收到联系单的当日完成信息发布。

浙江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号)、《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办函〔〕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范围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公开、使用、评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

从业人员包括取得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四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省建筑市场诚信平台”),统一发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指导各地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本辖区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用信息公开和使用第五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注册信息、资质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信息、工程业绩信息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和履历信息、注册执业信息、业绩信息、继续教育信息等。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获得的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表彰、奖项等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其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杭建工发[2011]308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308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随着杭州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市政道路工程的建设质量已成为民生关注的视点。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管理,切实提高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工作提出要求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认真履行各方建设主体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道路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要强化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的管理,设置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项目负责人,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程序:1、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将勘察成果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提供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作为施工依据。

2、建设单位对城市新开发区、科技园区、大型居住区等道路基础设施先行的道路工程,应在设计委托时提出道路满足后续实际使用的要求。

3、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加强合同单位的履约管理,加强质量、工期、支付情况管理,并对合同约定人员的到岗履责情况进行考核。

4.建设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组织协调各施工单位按合同工期完成施工作业,避免反复开挖。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市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需求也不断扩大,依法取得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不断增加,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已成为工程质量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工程质量检测是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内容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的关键性管理活动,因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社会责任异常重大。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市场秩序,促使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及《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目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现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认真分析当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面临的形势,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紧迫性的认识近年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特别是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颁布施行以来,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发展迅速,已取得工程检测各项资质近90家,为工程建设检测活动提供了市场保障。

但随着市场的逐步开放,竞争越来越激烈,由此引发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主要表现在:一是检测样品不真实,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是监理旁站见证不到位,检测机构不按规定数量接样、抽样,导致部分检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工程质量;三是片面追求利益,以非正常手段承揽检测业务。

盲目压价现象比较普遍。

四是少数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松散,质量控制不到位,检测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五是检测业务与检测专业人员数量不匹配,质量监督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日趋增长的建设工程量需求,部分检测机构技术人员能力与检测工作不适应,部分见证取样人员不具备基本检测知识,检测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杭建市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12〕17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从事建筑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小型所有建设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项目经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管。

建设工程诚信行为考核制度(5篇)

建设工程诚信行为考核制度(5篇)

建设工程诚信行为考核制度作者高祥建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司的建设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贯彻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管理要求,加强惠山新经济产业园a地块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现场管理。

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地方的管理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施特点,制定本工程的工程管理诚信行为考核实施办法。

一、诚信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是指本工程参建各方在本工程的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地方的管理规定,建设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中的相关义务,受到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本公司及社会各界的奖励和表彰等的行为。

不良行为是指本工程参建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地方的管理规定,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义务,现场施工管理、现场监理等工作不力的行为。

二、考核主体和考核频率及处理办法本工程的诚信行为考核实行二级管理制度,分别为。

一级诚信行为考核,考核主体为建设单位,考核对象为监理、施工、跟踪审计等单位;二级诚信行为考核,考核主体为监理单位,考核对象为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的诚信行为考核。

本工程的诚信行为考核实行季度考核和年考核。

考核结果在考核月的次月上旬公布。

月度考核中同一不良行为出现三次以上(包括三次)记入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中同一不良行为不超过三次且在后续的月度考核中不再出现,本条不良行为至当年底消除,不计入年度的不良行为记录;年终统计时同一不良行为在同____月中虽未超过____次,但月累计超过三次的计入年度考核。

月度考核中不良行为记录少于三次为表现良好,年度考核中不良行为记录少于六次为表现良好月度考核、年度考核中出现六条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我建设单位将依据合同规定、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处罚;不良行为考核记录通报相关单位总部或总公司;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建议纳入相关政府的诚信信息平台记录中;此诚信行为考核记录同时将作为相关支付的参照依据,同时记入我建设单位对各单位的诚信信息档案,作为后续工程招投标是否准入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

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讨论稿)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信用体系,加强项目负责人动态管理,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和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负责人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已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大中小型所有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来担任。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项目负责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杭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实施项目负责人的日常监管和检查。

第五条坚持以人为本,推进项目负责人素质教育,健康规范地开展项目负责人职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促进项目负责人提高诚信意识、规范自身行为;通过对项目负责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六条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

按照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负责人实施IC卡信用管理,并依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和《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分标准》对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杭建市发〔2020〕107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07号各区、县(市)住建局,钱塘新区建设局,市质监总站、市建管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智慧工地建设,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管理,我委制定了《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4月24日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名制考勤信息和准备第三章施工现场考勤管理第四章检查和奖惩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智慧工地建设,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管理,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智慧工地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考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对象为现场管理人员(包括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以及作业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本办法所称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是指通过手机扫“杭州工地码”二维码采集每天施工现场人员考勤信息,自动录入“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管理应用系统”平台(以下简称为实名制应用系统)。

采用二代身份证、人脸、指纹、虹膜等其他识别技术进行考勤信息采集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将采集信息录入实名制应用系统。

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附件: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增强企业风险防范的能力,根据《建筑法》、《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及利用信用信息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市建委设立杭州市建设市场信用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下设信用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诚信办),诚信办设在建设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评估管理,并根据需要提供信用信息查询。

市建委建设市场管理处、法规处、建筑工程管理处、房地产开发管理处、设计管理处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城建档案馆、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管委会)建设局(以下简称工程管理机构)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行业企业法人和从业人员。

建设行业企业法人包括勘察、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代建)、施工及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公司和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从业人员是指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师等国家注册执业人员及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企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进行记录和其他征信记录的信息。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31•【字号】杭建市发[2006]424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42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附: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信用体系,加强项目经理动态管理,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和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项目经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坚持以人为本,推进项目经理素质教育,健康规范地开展项目经理职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促进项目经理提高诚信意识、规范自身行为;通过对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六条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

按照项目经理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经理实施IC卡信用管理,并依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对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

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三、市场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经理一人一卡的执业卡(以下简称IC卡)管理 制度,在从事施工管理活动时,项目经理应随身携带IC卡,管理部门检 查时应主动出示。 第十四条 本地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在职建造师的有关资料输入杭州 市建设信用网(以下简称信用网),持注册证书、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 险缴纳证明,到注册地的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由市建委 发放IC卡。 外地施工企业在办理企业进杭备案时,应将派驻杭州市区的项目经 理有关资料输入信用网,建造师注册证书等资料经市建管站核实无误 后,由市建委发放IC卡。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由市建管站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 IC卡遗失申请补办时,由企业持补卡申请并在杭州建设 信用网上声明作废,到原发卡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的工作单位名称、职称、学历、注册建造师级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或者经有关部门确定达到完工状态 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 设单位、监理企业同意的。 第八条 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应与项目经理签订 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项目经理的职责和 权限范围,并由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出具委托书,授权项目经理负责项目 部的工作。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定期对项目经理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 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条 项目经理个人不得承担工程业务,不得转借、出卖、涂 改、复制建造师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项目经理不得 同时在其他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企业和单 位任职或兼职。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承担管理的工程项目规模,应符合所在企业资 质所核定的范围,并与该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相适应; 项目经理不得承担超越其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双 方必须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交接;施工企业不得无故扣压建造师资格证 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执业印章和执业卡,不得继续使用该项目 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执业印章和执业卡进行建筑市场活动。

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的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根据《杭州市建设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区内(含萧山区、余杭区、滨江区)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均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已持有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发放的《外地施工企业管理手册》的外地进杭建筑施工企业,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将在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的基础上,从企业经营规模(年度结算收入)、纳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市场行为、队伍管理等方面,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综合考评;对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予以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良好”、“优秀”的评价。

第四条参加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且达到“良好”等级(含)以上,将作为企业入选“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章评审要求第五条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类型:一、施工总承包企业;二、专业承包企业;三、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施工企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六条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必须先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

第七条信用等级评价为“良好”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规模方面:1、在杭企业应完成其相应资质的标准工程结算收入(含)以上(以年度统计报表为准);2、进杭企业在杭完成的建筑业年度结算收入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总承包特级企业5000万,总承包壹级企业4000万,总承包贰级企业3000万,专业承包企业700万。

二、企业纳税方面:1、在杭企业应完成其相应资质的标准工程结算收入的纳税额(含)以上(以年度统计报表为准);2、进杭企业按在杭完成的建筑业总结算收入的纳税额不得低于完成规定结算收入的相应纳税额。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杭建工发[2010]382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建工发〔2010〕38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制定了《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O年九月一日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受监工程吊篮的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受监工程的吊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吊篮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

吊篮产权单位在租赁(使用)设备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产权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租赁(使用)。

出租吊篮时,租赁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租赁单位购置的吊篮必须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六条租赁单位应派专业人员(也可委托安装单位派人)负责吊篮设备日常使用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2009年4月修订
一、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良好信用记录记分标准(见附一)
二、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见附二)
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详见附二,每发现一次扣6分。

三、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提示信用记录记分标准(见附三)
1、建设市场主体提示信用记录认定与扣分标准
2、建设市场从业人员提示信用记录认定与扣分标准
附一:
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良好信用信息记录记分标准。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杭建设发[2015]264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6.13
【实施日期】2015.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
通知
(杭建设发〔2015〕26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在杭勘察设计企业: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实守信、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勘察设计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1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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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2019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我委重新修订了《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9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记分标准》所指的建设市场主体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建设行业企业法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勘察、设计、建设(含房地产开发、代建)、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节能评估等单位、公司和机构。

二、信用记分信息应当录入信用信息库,其中加分信息以相关证明文件落款时间后推一个月生效(企业未在一个月内及时提出加分申请的,逾期将不予受理加分申请),扣分信息以录入信用信息库即时生效。

三、信用记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记录”的原则,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警示信息扣分由作出扣分决定的部门(单位)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

四、各信用管理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信用管理的相关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信息记录。

所有记分都应有相对应的证明文件、行政决定书、管理文书等依据。

五、本《记分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施行。

六、为确保市场平稳过渡,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与招投标市场联动可以暂设过渡期,但最迟截止到2021年4月30日全市招投标市场活动一律使用本《记分标准》的企业信用得分。

附件:1、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2、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3、建设市场主体警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4、良好信用信息记分申报单
5、不良(警示)信用信息记分告知单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1
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附件:2
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附件:3
建设市场主体警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附件:4
良好信用信息记分申请单申请企业名称(盖公章):
申请时间: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方式:
备注:
1.本地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加分;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向市建筑业管理服务站申请加分;外地造价咨询企业向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加分。

2.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管理服务站、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企业申请加分事项进行审核,建立纸质台账,并将信息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

市建委诚信办对信用加分申请进行复审。

3.凡是文件落款日后逾期一个月的,不予受理加分申请;企业加分以文件落款日后推一个月记分生效。

附件:5
不良(警示)信用信息拟扣分告知书
工程名称:
当事人:
根据《杭州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你单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按《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9版)规定拟给予扣分处理: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信用记分实施单位:
年月日
领取人签名:
领取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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