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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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14•【字号】沪教委财[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8〕34号)市教委所属各公办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财〔2007〕19号),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的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特制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高校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在此之前,已获批准的建设项目,其贷款额度按批准的计划确定,其实施需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报批。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八年五月十四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所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控制贷款规模、明确还贷责任、防范财务风险,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财〔2007〕19号)的规定,结合高校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16•【字号】沪财教〔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高等学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参照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四章评审组织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为做好上海市地方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奖励本市地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名额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名额确定。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4•【字号】沪教委发〔2016〕109号•【施行日期】201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发〔2016〕109号委属各高等学校: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委所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我委制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5月24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委属高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维修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升财政教育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确保委属高校房屋建筑、设施安全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本市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本市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

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本市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

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本市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
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票据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财库[2016]5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10.13
【实施日期】2016.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本市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库〔2016〕56号)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加强对本市登记的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公益性民非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管理,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7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本市公益性民非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根据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和《财政部民政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财[2015]9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5.08.31【实施日期】201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8号)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等文件要求,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助对象在本市公办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和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

二、资助内容1.对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和适龄孤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

2.对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点心费。

三、资助标准1.保育教育费:公办幼儿园按各级幼儿园相应的收费标准予以免除;民办幼儿园据实予以免除。

2.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四、资助的申请和审核1.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园幼儿家长(监护人),应在每年的3月、9月初向所在幼儿园提出资助申请,申请一次半年有效。

幼儿园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

2.申请资助的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申请资助的适龄孤儿、烈士家庭适龄幼儿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3•【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为加大促进创业工作力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创业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办理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后,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民合作社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以集体参保方式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补贴资金从注册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资源目录

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资源目录

序号数据资源提供部门数据资源名称1上海市统计局1978年以来住宅投资和竣工建筑面积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信息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垃圾分类场所4市公务员局上海市公务员管理机构概况信息5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基础测绘成果6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上海市文物局)上海旅游统计数据-本市接待入境旅游者人数(人次)7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上海市文物局)上海旅游统计数据-旅游饭店客房平均出租率和平均房价8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上海市文物局)上海旅游统计数据-入境外国人按主要客源国分(人次)9上海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证记分信息10上海市统计局统计年鉴查询11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上海市文物局)上海各类博物馆情况一览表12上海市水务局上海中心城区每月供水水质1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各主要国家贸易经济数据14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上海市文物局)上海旅游统计数据-旅行社国内旅游组团人数和接待人数(人次)15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手房出售出租信息查询16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早餐工程”网点分布情况17上海市水务局上海中心城区每月供水水量18上海市公安局行程时间检测器实时流量信息19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上海市文物局)上海旅游统计数据-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人数(人次)20上海市公安局派出所基本情况21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信息22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上海市文物局)上海旅游统计数据-旅行社外联、接待入境旅游人数(人次)2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力供需平衡预测24上海市民政局公益基地建设情况25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统计26上海市民政局结婚登记预约机构接口文档27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车辆统计信息28上海市公安局高架上匝道关闭时间29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车辆环保标志作废声明数据资源内容描述数据资源类型数据资源状态更新频率开放属性1978年以来上海住宅投资和竣工建筑面积数据产品已发布每年无条件开放上海市高校专业设置情况及对外联系方式,包括学校名称、联系电话、学院名称、专业名称等内容。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
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7.14
•【字号】沪教委青〔2016〕8号
•【施行日期】2017.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沪教委法〔2017〕13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2016年第46号)要求,经清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委共有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68件,现将有关目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7月14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三五”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三五”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沪教委职[2016]5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1.08【实施日期】2016.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沪教委职〔2016〕51号)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教育局:现将《上海市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11月8日附件上海市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按照《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方案(2014-2020年)》《上海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5-2030年)》提出的重点任务,对接新时期上海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要求,加快建成开放融合的上海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发展回顾“十二五”期间,上海职业教育围绕“学生能发展、就业有优势、办学高水平”的发展主线,做精、做特、做强,为“十三五”时期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实施顶层设计,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逐步优化编制实施《上海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5-2030年)》,强化政府宏观管理,超前谋划上海职业教育事业发展。

稳步推进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试点,启动“中等职业教育-应用型本科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

推进职业教育融通发展,进一步推动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融通”专业改革,扩大试点规模。

探索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的有机融通,以上海开放大学为合作平台,在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中高职立交桥学分银行模式的研究与试点。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沪财教[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通知(沪财教[2008]36号)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制定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教委在目前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基本标准)及实施方案。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一、基本标准的拨款金额(一)普通小学每生每年1400元。

(二)初级中学每生每年1600元。

二、基本标准的列支项目(一)基本标准的列支项目及金额以附件为准,所列项目是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政策,对目前中小学使用的由财政部制订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属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相关科目进行归纳、合并和明确。

(二)基本标准中“修缮费”指学校日常小修所需经费,大修经费列入专项经费范畴。

“设备购置费”指图书设备和零星设备的购置费用,包括设备日常更新的费用开支。

大型仪器设备、文体设备、一般设备和电脑网络软硬件等设备的购置费用纳入专项经费范畴。

“车辆运行费”(含车辆燃油费、车辆养路保险费、车辆停放路桥费)、“绿化养护费”不纳入基本标准列支项目范畴,分别按照实际拥有的车辆数、绿化面积数另行拨付。

三、基本标准的执行(一)自2008年起,本通知规定的基本标准作为本市各区县确定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拨款的最低水平线。

(二)基本标准的列支项目及其金额,是各区县确定本地区基本标准的重要参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地理等7门学科学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地理等7门学科学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地理等7门学科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命题要求的通知【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文字号】沪教委基[2016]1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2.26【实施日期】2016.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地理等7门学科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命题要求的通知(沪教委基〔2016〕15号)各区县教育局: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1号)的要求,为做好2016年由市教育部门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网上评卷的上海市普通高中地理、信息科技、历史、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和思想政治7门学科(以下简称“7门学科”)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工作,现就上述7门学科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命题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7门学科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命题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推进高中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推进高中课程改革,促进高中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切实减轻高中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富有个性地发展。

二、命题原则7门学科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分别以《上海市中学地理课程标准(试行稿)》《上海市中小学信息科技课程标准(试行稿)》《上海市中学历史课程标准(试行稿)》及其调整意见、《上海市中学物理课程标准(试行稿)》《上海市中学化学课程标准(试行稿)》《上海市中学生命科学课程标准(试行稿)》以及《上海市中学思想品德和思想政治课程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调整意见中高中阶段基础型课程学习内容为依据。

命题加强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科教学目标的达成情况,特别注重考查学生在具体情境中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杜绝偏题和怪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委托浦东新区受理市级征管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沪人社职[2015]70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发布日期】2015.12.21【实施日期】2015.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委托浦东新区受理市级征管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的通知(沪人社职〔2015〕706号)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总工会,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市级征管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自2015年起,市级征管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受理、审核及拨付工作(含2014年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经费清算工作)委托浦东新区负责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起,市级征管企业(名单见附件)申请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经费,应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70号)的相关规定,向浦东新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级征管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核程序、管理要求等事项,参照浦东新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操作办法实施。

办法具体内容请登录查询。

附件:委托浦东新区实施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市级征管企业名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2015年12月21日附件委托浦东新区实施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市级征管企业名单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部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思支行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8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上海)1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12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14深圳市中兰洋石化机械有限公司15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16山东高原压缩技术有限公司17无锡格林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18湛江市赛福特实业有限公司19福建省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中海油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21东莞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22天津万顺源科技有限公司23深圳市行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4天津海蓝石油工程有限公司25深圳中海油服深水技术有限公司26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昌海船舶设备有限公司27廊坊开发区中油金达测井试井技术有限公司28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29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建元船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30广州翌胜机电实业有限公司31江苏梦航船务有限公司32西安物华巨能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33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4深圳市盛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35兰德伟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36中法渤海地质服务有限公司37浙江惟其信石油机械有限公司38深圳华威近海船舶运输股份有限公司39东营市凯英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40宁波安赛尔综合服务有限公司41天津市安大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42浙江德安信达船务有限公司43贝克休斯(中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44中国石油测井-阿特拉斯合作服务公司45近海石油服务(深圳)有限公司46江苏佼燕船舶设备有限公司47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48深圳海油工程水下技术有限公司49深圳市锋瑞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50海南海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51天津开发区威克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2深圳赤湾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53海南中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4青岛致远海洋船舶重工有限公司55苏州东大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5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57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58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59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60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61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62中海油销售上海公司6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64平安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65神华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66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6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6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6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7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销售分公司7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72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73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74台湾土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75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76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7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7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7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张江支行80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8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82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8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8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85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86韩国大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87台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88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8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部上海分部90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91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92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93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94深圳市利特能源技术有限公司9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96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97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98澳大利亚澳洲联邦银行公众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99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00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01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02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03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0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私人银行部105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06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07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08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09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10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海天然气销售部111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配餐服务分公司11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区电信局113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114挪威银行公共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1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116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117瑞典商业银行公共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18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1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20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21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22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23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24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25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2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12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128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129印度国家银行上海分行130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3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132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33正信银行有限公司13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135中海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36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人力资源服务分公司137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环境工程技术分公司138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物流分公司139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4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141盘谷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42中国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教育预算单位2016年度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申报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教育预算单位2016年度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申报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教育预算单位2016年度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15•【字号】沪教委科〔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教育预算单位2016年度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申报的通知沪教委科〔2015〕29号各预算单位:根据《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有关工作的通知》(沪经信委〔2015〕206号)的要求,为做好本系统2016年度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工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1.培训安排。

2015年5月19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将举办2016年度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培训班(见附件),请各预算单位安排负责信息化支出预算申报工作的财务部门和信息化工作部门同志各1人参加培训。

2.工作部署。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沪教委科〔2015〕25号),统筹规范各预算单位信息化项目管理,我委定于5月20日下午3:00,在上海开放大学(国顺路288号)会议中心一楼演讲厅召开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工作会议,请各预算单位安排负责信息化支出预算申报工作的财务部门和信息化工作部门同志各1人参加培训,机关各处室相关负责同志出席。

同时,我委已商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前开通“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请各单位提前做好准备。

附件: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举办2016年度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培训班的通知(沪经信推〔2015〕207号)联系人:科技处李乐联系电话:23116747财务处艾乐旺2311684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5年5月15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1―2012年度上海市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1―2012年度上海市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1―2012年度上海市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沪教委学[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1-2012年度上海市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的通知(沪教委学〔2012〕68号)各高等学校:为激励本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教〔2008〕7号)精神,本市开展了2011-2012年度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工作。

经各高校初评、公示,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复旦大学夏小雨等1000名同学获得2011-2012年度上海市奖学金,现将获奖学生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希望各高校弘扬获奖学生的先进事迹,号召广大学生向获奖学生学习,进一步引导广大学生坚定信念、志存高远,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附件:2011-2012年度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2年12月3日2011-2012年度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复旦大学( 29人)夏小雨缪蓬朱稼楠张烨袁思琼明桐羽沈怡婷许鹏任之韵陈辉耀倪天昱郑逢飞陈天夏章超王夏阳李垚张嘉诚钱琲倪诗浩廖威栋张迪应佳云关荣源徐亦薇曾莉娟杨亚姿于曼容程敏洁黄佳雯上海交通大学( 37人)冯新阳朱亦哲庄逸秀赵姝丽吴克韦祎叶腾苏佳媛陈伟信刘湃周赛男浦晓婷韩欣彤栾伟杰殷悦蔡元楠马偲卓丁舟奕海马海蔚洪风波郑覃张巍卢炜朱琪赵鹏程孙文焕朱翀瑶徐淼曹志奇吴杭冀秦豫楚骁袁伟男王伊薇施佳鑫王珺霞张弘策同济大学( 43人)蒋宁羚王奕然胡久霖俞春辉张芹张祎董文豪李檀李南刘榜尚梁一丁李奕卓尚颖霞茅婷婷奚祎钒汪黎张琪林世超邓世碧马梦绮李哲王紫霓洪小东勾宇茜李杰关响生李思昌徐寻张霖陈思慧俞沁璐邵本顺严姗姗李正邓楚涵黄秋桐胡吉王毓锋李晓端张攀宗瑞刘维左明桐华东师范大学( 33人)陆怡文顾冉张余杰张樱陆梅珏陈诗芸徐杨张闻宇沈子稚高鑫蕾寿凯莉周瓅谢雯佳马君君孙文君华嘉逊刘秋阳凌佩佩戴选彤吴祖煊柯伊琼虞安安罗佳雯陈文静李建鹏杨海琦陈逸萌郑雪凌刘霏柳泽慧徐珊王菡陈希琢华东理工大学( 38人)朱月峰张焕焕禹跃文力杜桢蔡志豪顾月青关雨晴张一然方欣欣王小玉高梁李岸黄添华韩文炳简葳玙徐建伟孙程琳陈思刘茜王传勇丁铖成茂刘玥张笑天陈燕桦樊雨蕾安然李书璇邱晓婷咸金彤邱佳敏金晨玮姚一鸣陈高雅王丹丹张一轩李海伦东华大学( 33人)霍尚飞杨婷管莺莺张婉诗张诗赟井姣姣董梅冯航王安琪何佩佩费凡张钰霄张庆熊棕瑜姚晨琰李亦卓刘妍钰阮文灵郑彬彬李峰胡金莎赖思雨孙立军胡美琪李晶陈瑛卉朱乙蓁吴钟宇杰郝晓禹冯世强尹荣鑫梁文茜商晓娟上海外国语大学( 15人)吴雪阁杨怡李莎连漪吴丹张格李一凡丁玮艺董婷婷詹铭哲孙萌萌汤筱莉崔哲卿商艳蓁施宇懿上海财经大学( 17人)陈依文郭玮陆卿诚徐月董琪聂颖龚怡文胡冰桦孙一铭关鹏赵怡玮姜天晨董淑琴吴文睿张颖莹吴梦婷刘文颖上海海关学院( 4人)王亚琳陈小漪杨钧博韩宁上海理工大学( 42人)杨景茹曲增李洋王孟美乔冠伦兰帅马秋艳汤栎王凯懋李刘静武文昌王巍施巧瑜周莹李圣楠程灿卜太郎高慧陈丹孙鑫蒋元武江伯杨陈莹熊圆闫雪明宣家棋黄丽华王菲菲郭哲朱文超刘琦仇潇朱祎刘珂秀刘芊含冉真祯李晨陈淏盛燕张津瑞朱亮峰丁剑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7人)费聿东张宇航李栋李舒缪喆朱卓婷邹珍上海大学( 65人)伏小娟符点韩红星周露滢吴聪森段琪瑱许少辉张沛冯叶夏姜笑冯爽阿热依·巴合提陈麓伊吴松柏李马枞章成武张记斐丁宁浩沈华明丁海飞孙玉卓毛江云李新民施灵翔刘茜然查启维吴永平李瑞骐郑涛陈圣泉唐云杰黄一骅王嘉逸冀晓楠季纯潇占望鹏项欢欢刘璐徐静施雷赵思喆黄诗帆肖菲张婉琪李丹薇齐文赫陶佳鸣施燕冯姗唐一芝毕常芸高金翎谢晓芳杨佳慧宋潇金一宁孙元元张真王佑莹石英子汪睿沙燕史任飞侍雪张志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40人)赵鑫赵晔玫阿力娅·玉张清波顾鋆骅叶筱康江朱彤侯喜娟韩非吾钱婷王遨寰何姗张兵兵汪建华董双双张胜玲黄群飞仝亚芹钟欣桐杨军伟顾佳雯高培周燕婵刘子璇瞿顺意崔谦益苏晓燕胡逸俊朱晶陈蔚玲苏雪婷邓澄远邹颖黄芳陈曦赵俊伟陈莹吴欢欢李洋XXX上海中医药大学( 10人)李文娟陈智顾珊珊李阳李晶晶王晓倩孟莉卢远坚殷玉莲封佳莉上海师范大学( 55人)王培李轶川江文婷张嘉瑜韦达蔡敏芳陈凤梅盛康丽王孟孟徐晓栋孙叶婷朱佳雯刘珺雯虞乐冯慧孙晓璐孙羽晞张亚军朱曦王天娇吴嘉佳蒋洁孟斯嫄翁文娟阳婷王帅张瑜沈慧文龚怡菁崔家琪董亦平顾依雯蔡萌萌盛珵李萍张飒刘杰程文婷李阳冷少妃张若辰毛一一杨明骁王皓蔡鑫秦芹芹彭也鲁文豪罗梦琼刘惠曾智伟宋琛辉陈亚运文睿罗小玉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23人)罗莹居缤季莎莎袁嘉雯何晓芸朱丽娟袁箐袁晓阳宋佳慧张颖盈陈悦金陆燕刘月陈文利徐鸥鹭陈倩梁语桐高玉璇宣超男黄显桃贺蕾孙姝任小丽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41人)顾亚峰张玉奚莹李腾茂高佳明杨永强张胜彪范彬彬柴慧君XXX 张箢夏李旭辉胡兴李永贵单凤娇周其光杨楷楷文莉何园缘张雅聪翟晓梅姚莉莉褚晓霜陈东伟刘梦柳陶荣邵晨刘昭晖张敬文陈阳叶松吴际荣胡翠李珮瑶陈静姚倩云万宗阳李志鹏张青华张倩关玥上海海事大学( 42人)何成铭周靖恩郑超涂世恩陈彦臻袁江帆廖唐玥葛丽娟吴星星翟佳羽陈中阳唐佳儒杨清荃夏瑾婷冯雨辰戈佳威王小超黄昕然高春慧徐淳丰王婷王杰王洁平巫祺炜张景泰张海滢吴逸赵增晖张宸超黄婷婷曹逸清何佩珊乔军晶丁晓双时慧洁尚良飞陆婷婷徐惠白桦肖瑞琪刘洁尚陈玮上海电力学院( 26人)程磊李永嘉曹丽丽顾雨婷崔高铨马宁彭伟曹雅榕郭淑新马振海黄振华马成军胡光璟高翔谢兼达杨静宜陈晓丽唐秀美魏江柏俊汝潘成诚廖凯斌董青青胡晓凯吴斌史淑婷上海海洋大学( 31人)任意元叶颖胡城辰黄娜蔡敬文沈德财翟晓东赵珩棣邵娇云韩婷戚怡菁朱晓双何洁妮马蕴春董昊王微波阙宇容姚晓鑫朱永捷魏苗雷珍随宏运王曦曦罗倩佟可晴胡旭萱杨珺吴琪琦李蕴慧华梦婷吴映晓华东政法大学( 30人)孟立惠郑艳傅艺嘉田丽玥张溪瑨陈荟林静宜王芳沈澄蔡冰琳宋一萍宋子奕宣琳艳杨晨王乙伊徐姗郑宁王澜程小庆肖畅顾雅婷康宇琪曹媛王峰吴深吕城吴艺超李亚平刘禹孙含悦上海体育学院( 10人)王丹丹余康XXX腾翟鲁波马翔张佳梦何音赵晨李培红董柠上海戏剧学院( 5人)龚玉娇胡丁允卢奕佳李帅郑霖上海音乐学院( 4人)朱玥唐韵安珂卡得丽娅·库尔班上海杉达学院( 25人)冯春分张驰邹铱倪安娜吴梦华张琼苏晓文黄轶颖徐雯杰吴慧琳田旻珏袁琳琳慎慧萍顾辰捷钟莉陈天意陈瑶于静颖吴移龙杨柳张湾湾戈菲万玉南蒋婷胡峥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23人)徐曦欧阳娟王敏单晓彤赖雨宸李淑一崔婧铌但丽霞席知蔚张海钰鸣彭靖雯李楠林晓雨金志鹏孙诗蕾刘圣楠陈诚吕璐施熠俊常娟姜涵陆菊郑文情上海电机学院( 23人)焦顺生吕腾飞白颖谢海川梁熠天郭石磊王雪松樊藜钱嘉仪洪沐熊紫君卫以诺李磊骏赵俊吴梦娴朱骅焦小雨黄书雅石力徐艳蒋如萍潘迎王梦玲上海金融学院( 19人)吴宇尹玉刘映琳陈懿嘉马红丽虞红燕付典丁洁唐华李康宁戴宜航陈家新秦佩钰左英杰李静顾佳琳王晴晴刘玮顾信玲朱睿珏上海政法学院( 21人)何佳倩吴仪姚明丽吕承栋申媛媛赵伟成周永群孟翰颖方淼傅靖宇黄艳如李姗潘琴琴孙方梦美陆戎傅剑超张炜娟令狐露李宗庆庄雅张小翰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24人)沈维俊鹿晓燕张伟韩玉涛张政XXX萍刘小丽王慧萍谢伊妮陈晓玲曹校林郭卿季佳雯武嘉妮于玲玲李梦媛徐红玉李晨辉毛伟玲王梦菲祝艳梅施梦韵王恺悦韦文乔上海商学院( 20人)殷飞涛高文静唐荻徐晶王杰郁辰哲陈晶晶诸怡雯何琼燕朱怡骅谢真于嘉怡邹婷顾群杨智荃侯倩芸葛康鸣步方顾敏君陆雨枫上海建桥学院( 24人)赵页辰马阳初董若瀛顾光华许海波赵怡张乐乐唐姣姣陈春霞吴晶晶黄洪美李羚何建璐赵菲范玲徐光红范文佳江琪杨威郭建崟李逸洁林海雅史丽雯张妮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9人)崔锦珠江骞慈潘程程周凌云茅天娅罗丹宁季从鸥张赛媞方盈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12人)宋琦玮李畅邱击陈钢乌妤闵婧晔沙莎陈力熔张翯冯苏云刘竹赵仕唯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17人)顾萍徐伟丽汪洪艳艾学冬徐露丹杨菁陈玲许志颖谈婷婷朱丽娜郭瑞智唐蕴婕周莹陆一辞高兰程啸喻晶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 4人)缴文婷严华郑华恩田雨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4人)王东东安宇亮赵松涛夏菲菲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3人)任冬梅陈俊青吴颖婷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2人)王超胡文炯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4人)顾叶巍姜慧尔陆冰艳缪玉影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4人)刘静娴雷然欣杨玮瑜卢椰椰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3人)杨徐斐吕媛媛娄晓慧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4人)邬佳良周华倩朱贝妮蔡蕙屹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4人)汪彦杰杨安正高明明唐思绮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6人)王莹赖骏陈逸飞沈文豪李润东章桦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4人)金淑馨陈婷婷王婕丽陈超萍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3人)高能能吴楠陈萍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4人)王晓娟佘伟鹏薛彦琰李静颖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 3人)高楠王红富王鹏泽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 4人)王瑞阳张荔周华艳原静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4人)吴春霞俞霄霄钱丹陈国栋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 4人)陈晨马丹丹王初阳张欢欢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3人)肖长城金玲吴若云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 2人)张琛刘熠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 1人)韩晓宇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 5人)邱天李猛猛陈越金子园陈奕豪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 4人)沈欣薇陆晨彦殷倩灵夏玉婷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4人)牛犇龚玮奕陈敬万潇潇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6人)吴杨陈斐斐杨程棱沈亚洪亚妮姜艳丽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 3人)刘唯一尤少仙王昌标上海兴韦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2人)杜劝劝金怡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 4人)胡婧詹硕佶王芹郁帅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 2人)徐瑞琦于文君上海中华职业技术学院( 1人)黄萍上海体育职业学院( 1人)张骅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 1人)顾昕赟。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普通高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资助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普通高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资助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普通高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资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沪财教[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普通高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资助政策的通知(沪财教[2008]51号)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对普通高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资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助范围和对象(一)资助范围:公办、转制、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

(二)资助对象:在上述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并具有本市高中学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和烈士子女。

二、资助内容和标准(一)资助内容: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补助生活费(包括伙食费和寄宿制学生住宿费,下同)。

(二)资助标准:1.学费:公办高中按各类普通高中的相应收费标准免除,转制和民办高中学校按一般普通高中的收费标准(即每生每学期900元)免除;2.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每生每年440元标准免除;3.生活费:伙食费按每生每年1188元标准补助,住宿费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公布的最低收费标准补助。

三、资助资金的来源按照普通高中的教育行政和经费管理体制,所需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和区(县)政府承担。

市财政对经济困难区县给予适当补助。

四、资助的申请和审核(一)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如实填报资助申请表,父母下岗或无业的由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管理所盖章证明,父母在岗的由单位盖章证明其收入状况,并提供相关证明(城乡低收入家庭证明和烈士证明)。

(三)学校审核后,交学校隶属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四)实施“两免一补”资助政策后,学校要继续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好课外教育活动费、卫生保健等代办性收费项目的减免和资助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市属高校教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市属高校教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市属高校教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01•【字号】沪教委人〔2016〕54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市属高校教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沪教委人〔2016〕54号市属各公办高等学校:为深化上海市高等教育领域的综合改革,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5﹞32号)关于健全人才评价体系的有关要求,结合上海高校实际,现对市属公办高校教师分类考核评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是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对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整体提升高校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标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按照培养造就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四有”好老师的要求,建立以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标准的考核评价导向,逐步形成覆盖高校教师入职、聘任、晋升、奖惩等全过程的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形成高校教师各安其位、各尽其能、各展其长、各得其所的激励机制,促进高校教师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全面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既注重对教师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发展等进行全面考核,扭转重科研、轻教学,重论文、轻实践的倾向;又注重针对当前教师队伍发展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考核和评价,强化教学考核的基础地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沪教委审〔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审〔2015〕1号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市教委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和本市内部审计有关精神,市教委结合上海市教育系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5年4月23日附件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以下简称“教育审计”)制度,推进、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要求,结合上海市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教育审计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独立监督和评价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事业目标。

第三条教育系统按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教育审计工作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教育部门和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第五条市教委审计处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市教育审计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实施审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本地区教育系统审计工作,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审计。

【沪发改投(2016)70号】市财力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规定-监理费不列支投资控制

【沪发改投(2016)70号】市财力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规定-监理费不列支投资控制

市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部分专业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发改投〔2016〕70号各相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19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39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部分专业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6年5月25日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部分专业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建管理及财务监理等专业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建管理费、财务监理费的支出标准测算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代建管理费、财务监理费的支出金额按照《代建管理费支出标准表》(附表1)、《财务监理费支出标准表》(附表2)规定测算,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具体金额应在项目代建合同和财务监理合同中明确。

第四条代建管理费、财务监理费的取费基数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及预备费用等。

非代建单位和财务监理单位负责的部分项目建设内容,如征地动拆迁等投资,不计入取费基数。

第五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费可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代建单位未确定前,因项目前期工作发生的相关管理费用,项目(法人)单位可以按规定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六条实行财务监理制的项目,在项目概算的编制及批复时,监理费中不再列支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费用和工程造价审核费用。

第七条如由于不可抗力延长项目工期等因素,导致代建管理费和财务监理费确需超过批复金额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及代建单位、财务监理单位应当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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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上海市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的通告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沪教委财[2017]14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上海市各区教育经费执行
统计情况的通告
(沪教委财〔2017〕1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6〕6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的监测,现将2016年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通告如下:
一、教育财政拨款情况
2016年,各区教育财政拨款507.86亿元,较上年增长19.02%。

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最快的为金山区,较上年增长51.53%。

2016年,各区义务教育财政拨款301.83亿元,较上年增长18.81%。

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最快的为金山区,较上年增长51.05%。

二、中小学在校学生人均经费和人均公用经费情况
2016年,各区高中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47377.13元,较上年增长16.25%,增长较快的为虹口(73.65%)、长宁(64.05%)和金山(57.92%)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12841.86元,较上年增长8.20%,增长较快的为长宁(146.76%)、金山(111.19%)和虹口(81.75%)3个区。

2016年,各区职业中学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35431.12元,较上年增长7.79%,增长较快的为青浦(76.62%)、杨浦(31.14%)和松江(30.30%)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9868.58元,较上年下降10.15%,增长较快的为青浦(81.51%)、杨浦(53.35%)和宝山(45.15%)3个区。

2016年,各区初中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35628.34元,较上年增长18.92%,增长较快的为金山(54.28%)、虹口(40.35%)和青浦(33.40%)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9319.99元,较上年增长2.86%,增长较快的为金山(62.05%)、青浦(60.91%)和虹口(29.60%)3个区。

2016年,各区小学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25598.37元,较上年增长15.50%,增长较快的为金山(57.44%)、虹口(39.54%)和嘉定(26.51%)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7024.30元,较上年下降1.57%,增长较快的为金山(38.05%)、虹口(33.50%)和普陀(24.04%)3个区。

附件:
1.2016年教育财政拨款情况
2.2016年高中在校学生人均经费情况
3.2016年职业中学在校学生人均经费情况
4.2016年初中在校学生人均经费情况
5.2016年小学在校学生人均经费情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1
2016年教育财政拨款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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