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看女性社会地位
浅析解放前后女性地位变化
浅析解放前后女性地位变化作者:田萌来源:《青年与社会》2015年第10期【摘要】女性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标志,解放前我国女性地位低下,生活苦不堪言。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制定一系列法律政策保护女性权益,使得女性地位发生了巨大变化。
文章将从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以及婚姻家庭地位三个方面对解放前后我国女性地位变化做出比较和分析【关键词】女性;地位;变化女性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标志。
马克思曾说:“每个了解一点历史的人也都知道,没有女性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
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丑的也包括在内)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女性代表以新中国主人的形象出现在政治舞台。
回顾百年沧桑,我们欣喜地发现,中国女性的命运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结束了长达数千年被放逐在社会历史之外的状况,在文明史上首次书写出作为整体的女性形象篇章。
一、政治地位的变化女性政治地位是衡量女性地位的核心内容,女性的政治参与状况又是衡量女性政治地位的主要指标。
在我国,女性参政问题的提出不足百年,而女性真正参与政治活动和决策的历史更短。
在旧中国的封建制度下,女性终身被禁锢在家庭中,深受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的四重压迫,丧失独立人格。
旧中国的统治者不但拒绝承认女性与男性拥有平等的权利,而且用封建礼制和法制直接确认和保护这种不平等的两性关系。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女性几乎没有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地位,也难觅对其权益给予法制保障的内容和表现。
在这样的环境中,中国女性无政治民主权利可言,更不用说参与国家的管理了。
近现代以来,虽然女性为争取参政议政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但取得的进展却不大。
新中国的成立为女性参政事业有系统地建立了两性平等的制度。
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对女性参政权利,一向采取积极态度,在《共同纲领》中,首先明确证明女性在政治上拥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对女性与政治的关系做出规范。
2024年婚姻法的心得体会(三篇)
2024年婚姻法的心得体会2024年婚姻法的实施对于我国的婚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和思考。
以我个人的角度来看,新婚姻法的出台是社会进步的一大标志,它通过改革和完善婚姻制度,为人们的婚姻关系提供了更加公正和合理的保障,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家庭的重视和关注。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亲身体会到了新婚姻法的改变和带来的积极影响,下面就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新婚姻法充分尊重了个人的婚姻自主权,为人们提供了更大的自由空间。
婚姻是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婚姻对象和结婚时间。
在过去的婚姻法中,往往存在很多限制和束缚,婚龄限制、户口限制等都给人们的婚姻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新婚姻法的出台打破了这些束缚,取消了婚龄限制,进一步提高了人们的婚姻自主权。
这给了广大的年轻人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也减少了不必要的矛盾和争议。
其次,新婚姻法重视保护妇女的权益,促进了夫妻平等。
在旧的婚姻法中,往往存在男尊女卑的思想和传统观念。
夫妻之间存在着很大的权力不平等,女性在经济上、家庭事务上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受到了很多不公平待遇和侵害。
新婚姻法的出台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婚姻双方的平等地位,倡导了夫妻共同负责、共同奋斗的理念。
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也有助于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和价值。
此外,新婚姻法还注重保障儿童的权益,营造了良好的家庭环境。
儿童是家庭的未来,他们的成长环境对于个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至关重要。
旧的婚姻法往往忽略了儿童的权益,离婚时对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处理得不够完善,给孩子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伤害。
新婚姻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对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强调了父母共同培养孩子的重要性,为儿童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健康的成长环境。
最后,新婚姻法注重了社会的监督和支持,促进了家庭的和谐发展。
一个良好的家庭关系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
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
新婚姻法的出台明确了社会的责任和角色,加强了家庭服务和婚姻咨询的建设,为家庭提供了更好的服务和支持。
2024年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3篇)
2024年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婚姻法则是调整和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
作为社会成员,了解和学习婚姻法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在学习婚姻法的过程中,我深感婚姻法对于维护家庭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下面我将结合自身学习经历和体会,谈谈我对婚姻法的理解和体会。
首先,婚姻法给予每个人平等的婚姻权利,保障了婚姻自由。
婚姻是双方自愿的协议,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的自由选择原则,即男女双方自愿并达到法定年龄即可结婚。
这一原则确保了婚姻的自主性和平等性,避免了强迫婚姻和不平等的婚姻关系的产生。
我深感这一规定对于维护个人的婚姻权利非常重要,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婚姻对象,并且在法律保护下享受婚姻的权益。
其次,婚姻法强调了婚姻双方的平等地位和共同责任。
婚姻法规定了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当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
这一规定进一步促进了夫妻间的和谐相处和互助关系的建立,为家庭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在学习中,我感受到夫妻间的平等对待和相互尊重是婚姻稳定的重要基础,只有在平等和谐的关系中,夫妻双方才能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维护家庭的稳定。
另外,婚姻法还保障了婚姻的财产权益。
婚姻法对夫妻的财产权益进行了规定,强调婚姻双方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配。
这一规定明确了夫妻双方在财产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夫妻间财产关系的公平公正。
我深刻认识到在婚姻关系中,财产问题往往是夫妻产生矛盾和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婚姻法的规定为夫妻双方提供了保护和维权的途径,防止了财产纠纷对婚姻的伤害。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保障了个人的离婚权利。
婚姻是自愿的,离婚也应当是自愿的。
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各种条件和程序,要求离婚双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这一规定保护了婚姻的自主权和离婚的合法性,防止了任意的强制离婚和伤害。
学习中,我认识到婚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结果,只有两个人真心相爱,才能共同度过艰难的时刻。
探索女性在传统社会中的法律地位与权益
探索女性在传统社会中的法律地位与权益在传统社会中,女性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一直备受争议。
长期以来,女性受到了许多限制和不公平的对待,她们往往在法律面前处于弱势地位。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改革,女性的法律地位和权益逐渐得到了保护与提升。
一、传统社会中女性的法律地位在传统社会中,女性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
首先,女性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男性的附属物,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举例来说,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女性在婚姻中丧失了自己的姓氏和财产所有权,而归属于丈夫。
其次,女性在继承权、离婚权以及子女抚养权等方面面临着许多限制。
这种对女性的不平等对待,严重影响了女性的生活和权益。
二、法律保护女性权益的进展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改革,女性的法律地位和权益逐渐得到了保护和提升。
首先,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禁止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在教育、就业和参政等方面的平等权利。
其次,有关婚姻、家庭暴力、性侵犯等法律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保护了女性的权益。
此外,女性参与社会事务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机会也有所增加,提高了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
三、女性权益的现状与挑战尽管女性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但仍然存在许多挑战。
一方面,一些法律制度和实践仍然存在性别歧视。
例如,一些公司和行业对女性的聘用和晋升仍然存在偏见。
另一方面,女性在法律救济和保护方面的渠道和机会相对不足,导致她们往往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传统观念和社会文化的影响也对女性权益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四、促进女性法律地位与权益的建议为了进一步促进女性的法律地位和权益,有几个方面需要考虑。
首先,加强立法,完善性别平等的法律保护体系。
这包括通过立法禁止性别歧视、加强家庭和婚姻法的改革、加大对性侵犯、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次,加强性别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对性别平等的认识和意识。
教育机构和媒体应该积极宣传平等、尊重和包容的价值观。
最后,加强社会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为女性提供法律援助和救济渠道,确保她们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益。
中国近代社会变革与女性地位提升
中国近代社会变革与女性地位提升中国近代社会经历了一场翻天覆地的变革,这场变革不仅涉及政治、经济和文化层面,也对女性的地位和角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中国近代社会变革对于女性地位提升的影响,并分析其中的原因和动力。
首先,中国近代社会变革的第一个特点是思想解放。
在传统的封建社会中,女性被认为是附属于男性的存在,她们的角色主要是妻子、母亲和女儿。
然而,随着新思潮的传播和启蒙思想的普及,女性开始意识到自己的自由和平等权利。
晚清时期的女性运动家们开始倡导妇女权益,他们组织了各种妇女会馆和读书会,号召女性追求独立、自主的生活。
这种思想解放激发了许多女性的意识觉醒,她们开始反抗旧的家庭和社会结构,要求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其次,中国近代社会变革的第二个特点是政治改革。
辛亥革命后,中国成立了第一个民主共和国,新的政治制度为女性争取了更多的权益。
1912年,中国颁布了《新婚姻法》,首次确立了婚姻平等的原则,禁止了封建礼教对女性的限制。
此后,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和法规,为女性的解放和独立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此外,女性也参与了政治运动,许多勇敢的女性加入了解放军并积极参与抗日战争,她们为了国家和民族的解放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第三,中国近代社会变革的第三个特点是经济发展。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带来了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浪潮,这为女性提供了更多的工作机会和经济独立的可能性。
以广州、上海为代表的大城市发展起来的纺织、轻工业和服务业都需要大量的女性劳动力。
这使得许多传统家庭的女性成员能够走出家庭,进入社会,通过自己的努力赚取收入,独立维持生计。
与此同时,女性也开始获得更多的教育机会,一些学校设立了女子部,培养了一批才华出众的女性人才。
这些经济和教育的变化不仅提升了女性的社会地位,也推动了中国整体社会的发展。
最后,中国近代社会变革对女性地位提升的原因和动力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思想解放和启蒙思潮的影响,让女性认识到自身的权利和地位。
中国历史上的女性地位知识点总结
中国历史上的女性地位知识点总结中国历史上,女性地位一直备受关注。
尽管受到男尊女卑的观念限制,但女性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仍有不可忽视的地位。
本文将总结中国历史上女性地位的几个重要知识点。
一、女性地位的低下在古代中国,封建社会的压迫使女性地位长期处于低下。
男尊女卑的观念使得妇女无法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决策,只能囿于家庭、婚姻和家务劳动。
封建礼教、三从四德等传统道德观念进一步限制了女性的个人发展和自由。
二、女性地位的提升1. 周朝:周朝开创了“九夫人女高祖”的制度,女性有机会参与政治决策,并通过安排婚姻来扩大势力。
2. 魏晋时期:魏晋时期出现了“女权思潮”,女性有机会接受教育,参与文化艺术活动,有独立的思想和行动空间。
3. 南北朝:南北朝时期,女性地位得到相对提高,一些富有和地主阶层的女性通过参与经商活动或与地主联姻来扩展自己的社会地位。
4. 南宋时期:南宋时期的诗人李清照、刘仁甫等女文人形成了独特的文化氛围,女性的诗词创作和才情得到广泛认可。
5. 明清时期:明清时期的女性地位相对提高。
性教育得到重视,女子学堂兴起,一些女性通过才艺和文化活动登上社会舞台。
三、女性地位的局限尽管女性地位有所提升,但在整个历史进程中仍有很多局限。
女性在政治上没有实质权力,不能参与决策和统治。
女性在经济上也受到限制,男权社会婚姻制度限制了女性财产的独立拥有和继承权益。
此外,封建礼教和家庭主义观念对女性的自由和发展形成了障碍。
四、现代女性地位的改变近现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迅速,女性地位也发生了深刻变化。
新中国成立后,妇女解放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婚姻法》的颁布、女性的参政权利、就业机会的增加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女性争取了平等的地位和权益。
然而,面对现代社会发展的新机遇和挑战,女性仍面临诸多困境。
职场就业歧视、家庭责任负担增加、性别暴力等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推动性别平等仍然是社会的重要议题,需要不断的努力和改革。
妇女解放中国妇女走向独立与平等的历程
妇女解放中国妇女走向独立与平等的历程妇女解放:中国妇女走向独立与平等的历程中国历史上,妇女的地位一直备受关注。
长期以来,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然而她们的权益却受到诸多限制。
本文将探讨中国妇女解放的历程,以及她们如何走向独立与平等的道路。
一、传统封建社会中的妇女地位在封建社会中,妇女的地位被严重压抑。
她们受制于男权制度,缺乏独立的权利和地位。
传统的婚姻制度中,女性必须依附于丈夫和公婆,并服从他们的支配。
同时,妇女也受到了传统观念的束缚,她们被视为婚姻、传宗接代和侍奉家庭的工具。
这种封建旧观念对妇女的发展和自由造成了极大的限制。
二、西方启蒙思想的传入19世纪末,随着西方文化的传入,中国的妇女开始接触到启蒙思想。
这些思想倡导平等、自由和人权,为妇女走向解放开辟了道路。
在这一时期,一些进步女性积极参与到诸如女子教育和新妇女运动等活动中,开始发声争取自己的权益。
三、新文化运动与妇女解放新文化运动是20世纪初期中国知识分子的重要运动,也是中国现代化的开端之一。
这个时期,妇女解放开始引起更广泛的注意。
新文化运动提倡平等、自由和民主,推动了妇女地位的变革。
在这背景下,妇女开始参与各种社会活动,争取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四、五四运动与妇女解放五四运动是中国现代史上的一次重要历史事件。
这次运动掀起了一股新思潮,同时也对妇女地位的改变产生了积极影响。
五四时期,一批富有思想活力的女性崛起,开始积极投身社会和政治改革。
她们通过发表言论、参与示威和组织妇女运动,为中国女性争取平等和独立的权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女性进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中国开始了一系列与妇女解放相关的改革措施。
婚姻法的颁布和妇女地位的提高成为重要的政府议程。
此后,中国女性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尤其是女性在教育和就业方面享有更多的机会,并且参与到社会建设中。
女性也成为了社会各个领域的积极参与者和贡献者。
六、当代中国女性的现状随着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妇女的地位在当代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建国以来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
建国六十周年以来女性地位的变化摘要:建国六十周年以来,中国在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建设取得空前成就的同时,精神文明建设也在不断进步,在物质不断丰富的新时期,人们的行为素质、思想观念也都在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新时期的中国人正变得更加文明、开放、进步。
本文试图从建国六十周年以来,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来分析这六十年来中国社会的进步方面,并试图阐明经济的发展与思想观念进步之间的联系,同时也就当今社会还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小建议。
关键词:建国六十年;女性地位;变化一、女性社会地位的历史演变1.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过渡人类由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群体发展成为部落和氏族,由于女性在生活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这两种最基本的生产活动中占有优势地位,人类最早进入母系氏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劳动技术和工具的改进,加上中国特有的地理环境,农业生产成为氏族的主要生活来源。
由于男子在的体力较强,在劳动中逐渐占了优势地位,能够创造和获得更多的劳动产品。
而妇女则在劳动中退居次要地位,男女在劳动中地位的,带来了男女在经济地位上的变化,有从而导致了两性在社会地位上的变化,母系氏族被父系氏族取代。
2.封建礼教与中国传统女性战国末期,我国逐渐进入封建社会,封建礼教开始形成,封建礼教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形成的,是统治阶级用来束缚广大人民思想的封建礼仪和伦理道德。
其总纲是“三纲五常”,其对于女性的要求是“三从四德”。
“三从”最早见于《礼仪·丧服·子夏传》“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
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
”“四德”语出《周礼·天官》:“九嫔掌妇学之法,以教九御妇德、妇言、妇容、妇工。
”核心思想是男尊女卑,女性应该自觉服从男性的统治。
3. 近代中国女性的觉醒与奋斗1848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进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开始思考中国的命运,寻找救国的真理。
我国夫妻关系法的社会性别分析及完善
、
所 谓 社 会 性 别 , 指 “ 女 两 性 在 社 会 文 化 的 是 男
进行实 质意义 上 的平 等保 障”2。 『 ] 社 会性 别作 为一 种 法 律 分 析方 法 . 目前 已在 立法与 决策 中被 普遍 采 用 , 会性 别 主 流化 已被 社 联合 国确定 为促进 性别 平等 的全球 战略 。根据联 合 国经社理 事会 1 9 年 通过 的定 义 , 97 国家在任何 领域 各个层 面上 的任何 一个行 动i  ̄ , 括立法 、 - ,包 kJ 政策 , 都需要 分 析其 将 会对 妇女 和 男性 产 生 的影
响 , 测其实 施 可能会给 两 性带来 的不利 效果 , 预 同
建构下形 成 的性 别 和差 异 , 即社 会文 化形 成 的对 男女差 异 的理 解 , 以及在 社 会 文化 中形 成 的属 于
时, 在政治 、 经济 、 会各 领域 中设 计 、 社 执行 、 跟踪 、
男性或 女性 的群体 特征 和行 为方式 ”[ 。通常 认 1 ] 为, 社会 性别 是在 二十世 纪 七 十年 代 西方 女 权 运 动第二 次高潮 中由激进女权 主义学 者发展 起来 的
的变迁 远 未结束 , 相关 立法仍需 进一 步修 改完善 。
现从社 会性 别 视 角 对 夫 妻 关 系相 关 立 法 进 行 探 讨, 以期 促进婚 姻 家 庭领 域 男女 两 性 的真 正 平 等 和实质正 义 的进一步 实现 。 作 为 法 律 分 析 方 法 的 社 会 性 别
社 会性 别作 为一 种 法律 分 析 方法 , 重法 律 注 的社会 语境 和实 施 的法 律 后果 , 考虑 同样 的法 律 在实践 中给 男 女 两 性带 来 的结 果 和影 响 是 否 相 同 , 用 这 种 分析方 法 有利 于 识 别 、 析 、 运 分 批判 表 面上 看似 中立 的法 律规范 隐含 的性别歧 视和 性别
论中国婚姻家庭中的女性地位_郭璇
论中国婚姻家庭中的女性地位郭璇(贵州大学 贵阳 550025)内容提要:婚姻家庭是社会生活的细胞,婚姻家庭问题也关系着社会的安全问题。
无论是婚姻还是家庭,都是和女性紧密相连的,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女性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本文通过分析女性现代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指出现代女性的地位仍有待提高,并探讨了导致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相对低下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女性 婚姻家庭 地位婚姻家庭是社会生活特殊而又普遍的组织形式,与社会中的千家万户紧密相连。
婚姻家庭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是女性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直接反映出女性的社会地位。
“女性婚姻家庭地位是指婚姻家庭中的女性相对于家庭其他成员,特别是相对于丈夫而言的境遇。
”①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可界定为:“女性在家庭中拥有或控制家庭资源的能力,所具有的威望和所享有的各种决策权力的总体体现。
具体而言是指女性在婚姻家庭中自我发展的自主能力,对家庭事务的决策能力,对家庭财产与资源的占有和支配的能力等。
”②一、中国现代婚姻家庭中的女性地位(一)自主地位评价1、婚姻自主权:分性别初婚的决定权(%)合计 男 女 父母决定 11.2 8.6 13.8父母决定,征求本人意见 22.7 21.2 24.3 本人决定 27.9 31.2 24.5本人决定,征求父母意见 37.7 38.6 36.9(数据来源:2000年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调查数据)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初婚的决定权问题上,无论是“父母决定”,还是“父母决定,征求本人意见”,女性所占的比例13.8%和24.3%,都比男性所占的比例要高,分别高出5.2个百分点和3.1个百分点。
而由“本人决定”的,男性占31.2%,比女性的24.5%高出6.7个百分点。
“本人决定,征求父母意见”一项中,虽然男女比例差不多,但男性仍高女性1.7个百分点。
可见,在现代婚姻家庭中,女性的婚姻自主权依然低于男性。
2024年婚姻法的心得体会范本(5篇)
2024年婚姻法的心得体会范本标题:2024年婚姻法的心得体会引言:2024年,新一轮婚姻法正式实施,带来了许多改变和创新。
作为一个普通的婚姻法使用者和社会成员,我对新婚姻法的出台充满了期待和好奇。
通过对新婚姻法的研究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它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和变革。
本文将结合我的亲身经历和观察,就新婚姻法的一些重要变化展开论述,并分享个人的心得体会。
第一部分:新婚姻法对婚姻自由的保护与促进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的自由与平等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通过取消婚姻登记的区域限制,松绑了婚姻登记的限制条件,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婚姻自由。
这一改变既减轻了政府的行政负担,也方便了公民的婚姻登记程序。
而且,新婚姻法还强调婚姻登记应当尊重双方意愿,打破了以往一方违背另一方意愿注册婚姻的情况。
这项改革进一步保护了婚姻双方的权益。
第二部分:新婚姻法对离婚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应当经过自愿协议,并且强调政府不得干涉个人的婚姻选择。
这一改革打破了以往需要政府批准离婚的传统观念,重新赋予了夫妻离婚自主权。
在我自己的亲身经历中,新婚姻法保护了我和配偶的婚姻自主权,让我们能够在分歧和矛盾出现时,更加方便地解决问题,保持和平稳定的家庭关系。
第三部分:新婚姻法对婚姻财产的分配与保护新婚姻法对婚姻财产的分配与保护提出了明确规定。
在离婚时,财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分割,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这一变革加强了夫妻间的经济合作与共同责任感,更好地保护了婚姻财产的正当权益。
同时,新婚姻法还强调婚姻财产的公正审理和赔偿机制,为婚姻破裂时的受害方提供了法律保护,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结尾:总之,2024年的新婚姻法为我们的婚姻制度带来了积极的变革和创新。
通过保护和促进婚姻自由、改革与完善离婚机制、分配与保护婚姻财产等方面的举措,新婚姻法在满足公众需求的同时,也更好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我个人的使用与体验中,新婚姻法为我和配偶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权和权益保护。
中国现代女性社会地位的发展历程及表现
(三)中国现代女性社会地位的发展历程及表现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国社会经济取得突破性进展,女性社会地位更是飞速提升,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开始深入人心。
从女性政治地位方面来说,1949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占全体代表10.4%的69位妇女代表与男性代表共商建国大计,参与了这个有划时代意义的政治行动。
宋庆龄当选为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同时,还选举了一批知名女社会活动家和女干部担任了政府的领导职务。
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废除压迫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力。
这一时期,女性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开始真正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改革开放后,宪法和其他法律进一步规定妇女享有和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并切实保护妇女政治权力的实现。
女性在政坛更加活跃起来,积极进取地参加政治活动同时还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女性政治地位的提高可见一斑。
从女性经济地位方面来说,女性经济地位的获得在于她们的经济独立,而女性经济独立的原因很大一部分在于女性就业问题的解决。
女性劳动就业权是妇女获得并保有财产权利的重要途径和保障,也是实现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地位的先决条件。
关于女性的就业问题,五四以前,对女性开放的社会职业十分有限,从事较多的是小学教员和保育员,再就是医务工作。
对于绝大多数妇女来说,仍只是在家里做主妇,抚养孩子与操持家务。
建国后,党和政府制定了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些列法律法规,从制度和体制上为妇女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使妇女就业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女性就业问题的解决,使女性取得了经济独立。
女性开始积极投身于社会经济生活中,在经济上取得了骄人的成绩,诸如女总裁、女经理等等,女性的经济地位进一步提升。
从女性教育地位方面来说,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受教育民主化社会思潮的影响,女子受教育的机会无论从入学率而言,还是从层次上来看,都有十分显著的提高。
新婚姻法解释让女性地位倒退500年
新婚姻法解释让女性地位倒退500年2011年8月12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解读新婚姻法19条解释正式出台从13号开始实施,身边大量女性朋友看后惊呼:这19条解释处处针对女性保护男方,女性地位和安全无从保护,社会到底是进步还是后退了?男性则看来后大呼:我的生育权凭啥得不到保障?其中“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妻子可自行决定堕胎不侵丈夫生育权”,“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归个人”,“拒绝做亲子鉴定视为出轨”这几条解释条条都跟炸弹一样具有轰动性。
总体来讲,婚前财产倒是与国际接轨了。
但是国外夫妻离婚时,要保证弱势方的生活水准不会比婚内下降。
这一条估计永远都不会接轨。
对女性而言,“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归个人”这两条受到的刺激实在太大,社会在进步,男女却越来越不平等,男权社会思想越来越严重,仿佛回到封建时代。
受此影响,估计越来越多的男方个人或其父母会尽早在结婚前买房,对女性而言,是永远借住在这个家里的,为男人生孩子,操持家务,老公就是女人的房东。
这个司法解释提醒广大中国女人,结婚前不管是男方父母准备掏钱买的,还是男方掏钱买的房子,一定要先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才能签字结婚,不然,你将来有得痛的,结婚后干活坐家务,生孩子,工资拿出来养家还贷,万一离婚,你就啥都没有了,房子不写自己名字就全是男方的了!!!其实女性最大的顾虑是对婚前有房子的男人来说,无论他娶了谁,这个女人在他房子里面只是占住,当他有一天看这个女人不顺眼的时候,他可以跟这个女人离婚并把这个女人赶出去,人老珠黄后再生存谈何容易?在日本如果离婚,女方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
这样会带来什么后果呢?因为女人时时没有安全感,所以女人会更多的买房以拉动中国萎靡的房市,产生更多房奴,在为男人生儿育女同时处处顾忌着万一被男人甩掉怎么办?想法设法为自己留后路,这样的家庭能和睦么?所以女性朋友们为了以往万一,冒着做大龄剩女的危险,先把房子车子买了后再考虑嫁人。
中国女性社会地位研究
中国女性社会地位研究外国语学院高永凤何小霞刘好070214101 080214111 080214119一问题的提出(一)研究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均发生了史无前例的变化。
在经济与社会双重转型中,我国女性作为一个整体的生存与发展状态,特别是她们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引起了学术界和非学术机构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利用第二期全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福建样本的资料,具体描述我国女性对自己目前会地位的满意程度和社会地位满意度在不同地域文化之间的分布,并在综述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建构一个包括多层面影响因素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理论解释框架,然后结合回归估计结果,提出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我国女性社会地位的对策。
(二)相关文献综述前人有关妇女社会地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妇女社会地位这一概念的科学界定和测量,以及影响妇女社会地位水平的因素分析。
在概念界定方面,西方学者把社会地位看成是社会分层的三个构成要素之一(其余两个构成是财富与权力) ,认为它是指他人对一个人或一个社会群体的尊从与敬重(Renzetti and Curran ,2000) ,是社会分层中反映社会名望的组成部分。
然而,国内学者不同程度地都把社会地位等同于社会分层,分解出三个关于妇女社会地位的定义:一是指妇女拥有社会资源的能力和程度(熊郁,1995);二是指妇女所拥有的包括财产,权力在内的社会资源和来自社会的认可程度,或在社会中享有的威望(张敏杰,1995 ;蒋永萍,1993 ;沙吉才,1998);三是指妇女的比较社会地位,即相对男性而言,或以男性群体的社会地位为参照系,妇女这一特殊群体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颜士梅,1997;冯立天,陈再华,1997)。
但是,概念界定不一致似乎并不影响国内学者对妇女社会地位内涵相对比较趋同的理解。
如颜士梅(1997) 包括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教育地位,法律地位,婚姻家庭地位和生育地位在内的妇女社会地位的六个构成说,冯立天等(1997) 的八个构成论,即在把生育地位归入婚姻家庭地位的同时,又增加了劳动,社会参与和健康等三个组成部分,以及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课题组(2001) 的八个侧面论,即经济,政治,教育,婚姻家庭,健康,生活方式,法律和社会性别观念等,都表明在国内学者的思路里,妇女社会地位主要涵盖妇女在政治,经济,法律,社会与家庭等领域中的地位。
浅析解放前后女性地位变化
浅析解放前后⼥性地位变化2019-07-22【摘要】⼥性地位是衡量⼀个国家⽂明程度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标志,解放前我国⼥性地位低下,⽣活苦不堪⾔。
新中国成⽴后,国家制定⼀系列法律政策保护⼥性权益,使得⼥性地位发⽣了巨⼤变化。
⽂章将从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以及婚姻家庭地位三个⽅⾯对解放前后我国⼥性地位变化做出⽐较和分析【关键词】⼥性;地位;变化⼥性地位是衡量⼀个国家⽂明程度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标志。
马克思曾说:“每个了解⼀点历史的⼈也都知道,没有⼥性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的社会变⾰。
社会的进步可以⽤⼥性(丑的也包括在内)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
1954年9⽉15⽇,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在北京召开。
⼥性代表以新中国主⼈的形象出现在政治舞台。
回顾百年沧桑,我们欣喜地发现,中国⼥性的命运发⽣了深刻的变化,结束了长达数千年被放逐在社会历史之外的状况,在⽂明史上⾸次书写出作为整体的⼥性形象篇章。
⼀、政治地位的变化⼥性政治地位是衡量⼥性地位的核⼼内容,⼥性的政治参与状况⼜是衡量⼥性政治地位的主要指标。
在我国,⼥性参政问题的提出不⾜百年,⽽⼥性真正参与政治活动和决策的历史更短。
在旧中国的封建制度下,⼥性终⾝被禁锢在家庭中,深受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的四重压迫,丧失独⽴⼈格。
旧中国的统治者不但拒绝承认⼥性与男性拥有平等的权利,⽽且⽤封建礼制和法制直接确认和保护这种不平等的两性关系。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性⼏乎没有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地位,也难觅对其权益给予法制保障的内容和表现。
在这样的环境中,中国⼥性⽆政治民主权利可⾔,更不⽤说参与国家的管理了。
近现代以来,虽然⼥性为争取参政议政进⾏了不懈的努⼒,但取得的进展却不⼤。
新中国的成⽴为⼥性参政事业有系统地建⽴了两性平等的制度。
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对⼥性参政权利,⼀向采取积极态度,在《共同纲领》中,⾸先明确证明⼥性在政治上拥有与男⼦相同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对⼥性与政治的关系做出规范。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女性的地位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女性的地位在中国古代社会,女性的地位因其家庭背景、嫁妆丰厚程度以及夫权思想等因素而异。
在婚姻制度中,女性的地位也受到了多方面的制约和影响。
本文将从嫁妆、家族利益和夫权思想等方面,探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女性的地位。
在古代社会,女方的嫁妆是衡量一个女性家庭背景和地位的重要标准。
嫁妆的丰厚程度往往决定着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及她在夫家的待遇。
有些女性为了获得丰厚的嫁妆,甚至会选择嫁给富有但年长或有缺陷的男性。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了女性在婚姻中被动和依附的地位。
在古代社会,家族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女性的婚姻往往被视为家族利益的一部分,而非她个人利益的体现。
家族通过婚姻关系,可以将两个家族的更加紧密地在一起,从而增强家族的实力和社会地位。
因此,女性的婚姻往往要服从于家族利益,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女性的地位。
夫权思想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思想,强调丈夫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和权威。
这种思想下,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明显低于男性。
丈夫可以随意支配妻子,包括她的财产、人身自由等。
女性在婚姻中往往处于被支配的地位,缺乏自主权和发言权。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女性的地位受到多方面的制约和影响。
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转变,女性的地位逐渐提高,但在婚姻制度中,女性的地位仍然普遍低于男性。
这种不平等的现象不仅存在于古代社会,也对现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应该认识到,确保女性的平等地位和权益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我们应该积极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为实现真正的性别平等而努力。
女性社会地位是指女性在家庭、职场、社会和政治等方面的地位与权力。
在中国古代社会,女性地位的发展受到了诸多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通过对历史变迁、社会角色、教育观念、婚姻家庭和医疗健康等方面的研究,来探析中国古代女性社会地位的变迁。
在夏商周时期,女性社会地位相对较高,氏族社会中妇女享有较高的家庭和社会地位。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文化后,女性社会地位逐渐降低。
20世纪中国女性地位的变迁
20世纪中国女性地位的变迁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女性的地位在20世纪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从古代封建社会到现代化的国家,女性通过各种方式争取自己的权利和尊严,经历了一个漫长而缓慢的过程。
本文将从经济、教育、婚姻和就业等方面探讨20世纪中国女性地位的变迁。
经济方面的变迁在20世纪初,中国女性的经济地位十分薄弱。
当时的封建社会,女性的社会地位低下,仅仅是为家庭提供劳动力。
由于传统的思想观念和家庭结构的限制,女性在当时的家庭和社会无法获得与男性相同的就业机会。
到了20世纪40年代,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工业化的发展,女性开始逐渐参与到工业化的生产中,获得了自己的职业和收入。
尤其是在解放区,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推动了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广泛参与。
在那个时代,女性的劳动力参与率提高,独立的进入社会,社会对于女性在劳动领域的就业和参与逐渐开始重视起来。
教育方面的变迁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方面就是女性教育的改革,在20世纪的中国,女性的受教育水平很低,甚至有很多人没有读过书,这种现象近年来得到了改晚。
20世纪的新文化运动,让女性开始接触到思想,意识到自身的权利,开始参与诸如旗袍运动,妇女会议等社会活动,推动着妇女教育的开放,逐步获得了与男性受教育同等的机会。
在中国,女性的教育改革经历了多个阶段,在大陆两岸,1949年的新中国成立后,这个改革开始有规模的实施。
随着新型的教育体系的建立,女性与男性同等接受教育的机会逐渐扩大。
现在,女性的受教育水平已经和男性处于一个层次,大量的女性走出校门,成为了高素质、高技能的社会人才。
婚姻方面的变迁婚姻一直被认为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突出的问题。
20世纪初,中国社会一成不变的“三从四德”观念让女性一直处于被动地位。
那个时代,在传统的中国婚姻制度中,女性很少有选择自己喜欢的对象和婚姻方式的权利。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婚姻制度逐渐得到了改善,婚姻法的颁布更是为女性争取了权利。
1950年,新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包办婚姻、妻子在家庭中不受人权、同时社会上普遍推崇的宁可女生哭着进婚姻殿堂,也不能让婚姻带给她心灵上的痛苦,女性可以拥有和男性一样的婚姻权利,彻底解放于传统的婚姻束缚。
关于抨击封建社会婚姻制度的案例
封建社会婚姻制度:不公与束缚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文化产物,无疑在当时的社会中起到了维系家族、传承血脉的重要作用。
然而,当我们以现代的眼光审视这一制度时,不难发现其中蕴含着诸多与现代价值观念格格不入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当时女性的自由和发展。
本文旨在分析封建社会婚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女性权益的限制,以及其与现代价值观的冲突。
一、婚姻制度的不公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以男尊女卑为核心思想,男性在婚姻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女性则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
这种不公的制度安排,剥夺了女性在婚姻中的自主权和尊严,使她们在家庭和社会中处于从属地位。
二、包办婚姻包办婚姻是封建社会婚姻制度的一大特点。
在这种制度下,个人的意愿和选择被完全忽视,婚姻的决策权掌握在家长和族长手中。
这不仅剥夺了年轻人的自由选择权,更常常导致了许多不幸的婚姻关系,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极大的痛苦。
三、婚龄制度封建社会的婚龄制度具有强制性和早婚的特点。
政府规定了男女结婚的最小年龄,而且女性通常很早就被迫嫁人。
这种制度限制了女性的自由发展,剥夺了她们追求知识和个人成长的机会。
四、婚姻法与妇女权益在封建社会中,婚姻法往往忽视了妇女的权益。
女性在离婚、财产分配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受到严重限制。
这不仅违反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也严重制约了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发展空间。
五、门当户对观念门当户对的观念强化了社会等级和阶级的差异,使婚姻关系成为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的交换。
这种观念剥夺了个人选择伴侣的自由,扭曲了爱情的本质,并进一步强化了社会的不公。
六、家族利益优先封建社会重视家族的整体利益高于个体利益,因此,家族常常成为决定婚姻关系的主要因素。
个人感情和幸福常常被牺牲以满足家族和团体的利益需求。
这种价值观与现代强调个体尊严和权利的观念背道而驰。
七、婚姻与经济关系在封建社会中,婚姻往往与经济关系紧密相连。
财富和社会地位成为决定婚姻关系的重要因素。
婚姻法的性别平等原则
婚姻法的性别平等原则在当代社会,性别平等是我们追求的重要价值观之一。
婚姻法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也在追求性别平等的方向上做出了努力。
本文将深入探讨婚姻法的性别平等原则,包括婚姻自由、婚姻平等、夫妻平等权利和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一、婚姻自由性别平等原则在婚姻自由方面得到了体现。
婚姻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的配偶和结婚对象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享有结婚的自由。
不论是单身还是离过婚,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都有平等的权利选择自己的结婚对象。
这表明了法律对性别平等的尊重和保护。
二、婚姻平等婚姻平等是婚姻法的性别平等原则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婚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法律上地位、权利和责任上应该是平等的。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应有的权利和责任,不分男女。
比如,夫妻双方应该共同负担家庭责任,共同经营家庭,共同承担赡养子女的责任,共同维护彼此的权益。
这一系列规定都体现了法律对夫妻平等地位的坚守。
三、夫妻平等权利和责任婚姻法还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在财产权益、子女抚养权、离婚和家庭暴力等方面的夫妻平等权利和责任。
在财产权益方面,夫妻双方无论男女都有权利分享共同财产,并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在子女抚养权方面,没有性别歧视,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责任和权利。
在离婚方面,不论是男方还是女方,都有权利提出离婚申请,并且法庭会依法判决离婚,保障离婚程序的公平和公正。
此外,在家庭暴力方面,无论是妻子还是丈夫,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暴力行为都应该受到制裁。
结语婚姻法的性别平等原则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过婚姻自由、婚姻平等、夫妻平等权利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婚姻法保护了每个人平等选择结婚对象的权利,保障了夫妻双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促进了男女之间的平等关系,为建立和谐、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现实生活中,性别平等原则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如家庭暴力、性别歧视等问题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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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国后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变革看中国女性社会地位的变迁摘要:纵观历史,女性地位的变化代表着社会的文明程度。
不断变迁的过程,更是展示着社会的发展变化。
在家庭婚姻甚至家庭财产的拥有和支配权的变化直接彰显着女性社会地位的不断变化。
法律的制定就是每一个时代女性地位的突出标志。
漫长的父权时期不需要对婚姻家庭及财产做出明确法律规定,仅仅依靠礼教(封建社会道德的无死角宣传和日复一日的强化)就把女性控制在社会的底层。
建国后,政治体制的变化带来了女性地位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婚姻法的出台更是使女性地位有了法律的固定保障。
而每次婚姻法的变革中夫妻财产制度的变化,也可以清晰地看出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
关键词:女性地位财产婚姻法一、女性的历史地位变化从漫长的原始社会到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的转化过程中,母系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女性逐步演变为男性的附属品。
这一方面是因为男性在社会分工中逐渐占据了创造财富、战争劳作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跟封建礼教制定的伦理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
婚姻家庭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的缩影,其在婚姻家庭及其财产拥有、支配中的地位直接体现着社会地位。
女性的权利、生活财产能否保障既关系着家庭的幸福,更关涉一个国家甚至全人类的稳定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建国前的绝大多数时间段,女性的社会生存权利和地位低下,基本不具备财产支配,男人在家庭中处于统治地位,是家庭的主角。
建国后,政治体制的变革带来了女性地位巨大的深刻的变化,婚姻法的出台使女性地位有了法律的固定保障,从而有了质的变化,而每次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变更,更可以清晰地看出女性社会地位的明显变化。
二、建国后婚姻法的变迁古代法律内容庞杂,一般表现为统一的一部法典,其中没有对婚姻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
除了对婚姻必须符合的形式和要件,还有一些迷信与形式主义的礼教色彩外,几乎没有家庭财产的相关描述。
因为男性对财产的绝对拥有,也决定了女性在社会以及家庭中处于绝对的弱势和附属地位。
上个世纪初,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五四运动后女性的主体地位得到高扬。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婚姻法经历了四次变革。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法律条文规定了男女地位平等。
新婚姻法的制定使广大中国女性从本质上获得了解放,打破了几千年来的枷锁,使女性获得了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权利。
它的贯彻实施将旧中国所遗留的封建礼教婚姻制度逐步废除,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得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平等和睦的新型家庭不断的涌现,女性的家庭社会地位都有了很大提高,我国婚姻家庭方面有了巨大的变化,一些封建陋习如重婚、纳妾、养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再嫁等现象都基本消除。
到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政治、经济发生了巨大变革,人民的生活观念也巨大变化,旧的婚姻法己经不能够适应新的形势和不断出现的新问题的挑战。
1980年婚姻法重新修订,自1981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婚姻法1980》基本上解决了当时社会中急需明确的问题。
标志着我国的婚姻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反映了国家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制重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国在政治上、经济上发生了重大变革,在婚姻家庭方面也出现了各种问题,如婚恋态度倾向放任、轻率,离婚率逐年上升,家庭暴力问题凸显等。
1981年婚姻法展现许多不完善和不便操作的地方,急需做出必要的修正。
从1990年开始,社会各界开始讨论修正婚姻法,经过十年的努力研究,最终形成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们习惯上称之为“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随着改革开放的迅猛发展,“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呼唤新的婚姻法来对当前存在的不合理之处作出调整,《婚姻法2010》的颁布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使我国的法制制度更加的完善合理,使社会更加的和谐。
期间还做过三次司法解释:第一次是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次是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次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三、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财产的规定体现女性地位的变迁㈠《婚姻法1950》《婚姻法1950》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该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分贝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应双方协议”。
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规定:“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
”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
”仔细分析1950年《婚姻法》,它仅以简单粗略的法律条文对夫妻财产的所有权与处理权以及女方婚前财产归属进行了明确规定。
但对夫妻财产制的性质和形式未加以规定。
㈡《婚姻法1980》《婚姻法1980》对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和性质、共有财产平等处理权、离婚债务处理等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1.针对夫妻财产制的形成和性质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首次规定了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
2.针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规定更为明确,该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针对离婚债务的处理,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较《婚姻法1950》第二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婚姻法1980》的第三十九条有较大修改:“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较《婚姻法1950》第二十四条中的相关规定,《婚姻法1980》中第四十一条中有所修改:“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补充《婚姻法1980》第四十二条中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㈢《2001婚姻法修正案》与1980年婚姻法相比,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具体包括:第一,完善了夫妻共有财产制,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第二,建立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第三丰富了夫妻财产约定制。
同时,建立了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和离婚损害补偿制度。
㈣三次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较《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有较大修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释三》第十条较《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相关规定有所补充:“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㈤《婚姻法2010》婚姻法第17条规定:除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的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我们可以看到,《婚姻法1950》到《婚姻法1980》是时间跨度最大的一次,也是内容变化最大的一次,三次司法解释不过是对《婚姻法1981》的一些补充和修正。
从1950年到1980年整整30年的时间社会发生的巨大的变化。
可以明显的从对财产的支配权拥有权看到《婚姻法1980》中对女性的保护明显减少,更加从财产方面对婚姻中双方同时做到了保护.1.婚前财产从单方面保护女方的婚前财产到保护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离婚时其他财产的分割原则从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为原则变成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
3.当离婚时共同债务不能用共同生活所得财产偿清时从由男方单方面偿还变为两方共同偿还。
这些规定的修改与补充不仅是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健全,更体现出了中国女性社会地位在建国30年以来的提升。
财产分割原则中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显示出女性在建国初时是比作为未成年人的子女还要差的弱势群体,而后来修订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对于如今的社会要更理性也更合理。
与此同时,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女性已经不再是曾经的弱势群体,男女平等正逐渐从形式上的平等向实质上的平等转变,女性从实质上逐渐脱离简单的家庭生活,进而广泛地参加到全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开始走向经济独立。
力求做到了更加公平外,也充分体现了显示了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
四、关于从《婚姻法》中体现出的女性地位的思考虽然男女平等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已经成为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理念,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并得到确认。
女性的社会生产、家庭生活地位不断提高,并随着改革开放,国力增强、人民经济水平的提高,社会文化整体认知水平的提升,有了较建国前而言是质的飞跃,但财产保障不足,男女平等从法律权力到实有权力、从形式上的平等到实质上的平等,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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