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管理程序文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供应商管理程序文件
FNK-CGB-04
1. 目的:选择合格供应商,以我公司产品质量要求,为保证所采购的原材物料满足规定要求。
2. 范围:适用于合格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包括新老产品的供应商)。
3. 职责:
3.1采购部负责新老产品供应商的选择、信息收集、贮存和发布。
3.2采购部负责提供合格供应商的评定资料及为供应商奖惩提供依据。
3.3由技术、采购、综合等部门人员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合格供应商的评审。
3.4综合部部长负责合格供应商的批准。
3.5 技术部负责供应商产品技术方面的协调工作。
4. 程序:
4.1定义:
4.1.1原材物料:直接应用于产品的原料、物料和辅料。
4.2老产品新增供应商的选择:
4.2.1选择原则:采购部负责保存与各供应商的采购合同,通过价格、交付期、产品质量等个方面的比较来选择。
4.2.2.由供应商填写“供方调查表”,并提供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认证证书(复印件)。
4.2.3老产品的增点:
增点原则:
a. 现有配套体系中的供应商产品质量、生产能力、协调性或成本控制不能满足公司需要的,或因质量提升需要发展新点的;
b. 预选点为国内同行有稳定的配套关系的;
c. 公司领导提出增点的;
d. 新增点的供应商工厂条件(包括质保能力等)原则上不能低于老供应商(特殊情况可由总经理批准)。
4.2.3.1凡符合增点原则的,采购部收集有能力承制本公司产品的供应商,落实采购员填写“供方调查表”,附同供应商的相关资料,负责新增点手续的办理,新增供应商若非公司配套体系内的单位,需报综合部办公会议讨论,由总经理决定是否需要增点。
4.2.3.2供应商填写“供方调查表”,并提供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认证证书(复印件)、以及企业标准、执行标准、产品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对于产品代理商应提供产品生产厂家的相关资料。4.4供应商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
4.4.1若生产过程中或市场反馈发现供应商交验的产品出现重大或批量的质量问题,应按双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规定要求供应商索赔及作出市场处理,由采购部门通知供应商派人洽谈,根据质量问题的性质及双方的洽谈结果,作出初步处理意见,书面报告事业部总经理。必要时由综合部召集有关人员进行评审,确定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包括:
a.继续供货限期整改;
b.暂停供货限期整改;
c.撤点。
4.4.2经确定继续供货限期整改的,由综合部书面通知采购、检验和供应商,并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供应商应根据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整改,整改到位后,应书面报告综合部。
4.4.3经确定暂停供货限期整改的,由综合部书面通知采购、检验、财务和供应商,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供应商应根据整改要求积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到位后,由供应商向质管处书面报告。
4.4.4经确定为撤点的,由综合部按本办法办理撤点手续。
4.4.5经确定需对供应商作出经济索赔的,应由质管处根据与供应商的洽谈纪要和双方的“质量保证协议”确定索赔金额,填写“索赔报告单”,双方代表签字后报事业部总经理批准,经批准后由财务在供应商的货款中扣除。供应商若不及时派人处理的,质管处可书面报告总经理,提请对责任供应商暂缓付款,直到责任供应商妥善处理为止。
4.4.6整改结果的确认:
4.4.6.1供应商整改到位后,应向综合部提供书面报告。报告要详细说明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和保证措施以及整改前后产品外观、性能方面的变化等。采购部应填写“预防纠正记录表”,确定必需的确认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样件验收、性能试验、考核批试验、小批量供货和考察等),通知各有关部门。
4.4.6.2整改结果确认后,由质管处收集见证资料,总结确认结果,
报事业部总经理批准。必要时由总经理召集检验、技术、采购、质管等有关人员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质管处书面通知各有关部门。4.4.7供应商整改结果确认后,便可按正常程序进行供货。但一旦重复出现类似问题,由质管处提出撤点建议,按本办法办理撤点手续。
4.5供应商撤点评审:
4.5.1撤点条件:
a.出现过重大质量问题并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供应商产品;
b.出现质量问题不整改或屡次不积极参加协调的;
c.经考察或第二方认证不具备条件的供应商;
d.不及时交货造成严重脱节的;
e.其它由供应商提出中止关系的。
4.5.2供应商产品凡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应由提出部门填写“供应商撤点建议书”,说明理由,并附原始资料报事业部总经理批准,必要时召集有关人员进行评审,确定评审结论。
4.5.3经批准撤点的供应商,由质管处以供应商信息通告的形式通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