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库(保鲜库)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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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保鲜库)租赁合同

出租方:新疆东疆春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冷库库房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出租方将位于哈密市广东工业园区东疆春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冷库(保鲜库)租赁给承租方作为仓储(商品)使用。

2、租赁期限为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承租方需继续租赁冷库(保鲜库),必须在租赁期限届满提前30天向出租方提出申请,经双方同意后,出租方与承租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租金及费用支付方式:出租方所出租的冷库(保鲜库)为间,面积为:平方米,租金为元/平方米/日(如需发票,税费由承租方承担)。支付方式:合同生效后一次性支付合同期限的全部费用,并缴纳元保证金。

4、承租方所储藏商品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案例、规定等而受工商、海关、商检、公安、技监、环保、食品卫生等政府部门的处理,均由承租方负责全部责任。对出租方带来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责任。

5、出租方不得储藏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承租方违反本规定,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6、商品冷藏按---东疆春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冷藏质量及卫生管理规定》中商品冷藏工艺标准执行。如承租方对所存商品冷藏有特殊要求,必须书面向出租方提出申请。

7、出租方对冷库(保鲜库)的温度质量承担责任,对商品的衰老、病变、霉化、氧化、虫蛀等温度因素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8、如因人力以外的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货物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9、承租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所承租的冷库(保鲜库)进行转租。

10、双方在合同履行时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解决。

本合同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盖章):新疆东疆春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名):

承租方(签名):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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