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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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保险法》: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新《保险法》解读(1)袁力2002-11-07 15:33:37编者按:新《保险法》的颁布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它必将对深化保险体制改革,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推进保险市场化进程,加快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产生深远的影响。
为了大力宣传《保险法》修订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提高保险业和全社会对新《保险法》及相关保险知识的认识,本报从今天起邀请专家推出一组系列文章,通过对一些主要条款修订内容的前后对比和分析,对新的《保险法》进行解读,敬请读者关注。
1995年6月30日,我国首部《保险法》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同年10月1日起实施。
作为保险业的基本法律,《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保险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有法可依、依法经营、依法监管的新阶段。
《保险法》颁布实施7年以来,保险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一是保险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年保费收入从1995年的683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2109亿元;二是竞争主体不断增加,保险公司由1995年的9家增加到目前的54家;三是保险监管不断加强,成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的商业保险实行了统一监管;四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自律能力有所提高;五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和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这些变化使得《保险法》的一些不足逐渐显露出来,对《保险法》进行修改完善成为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此次《保险法》修改,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向前迈进的重要一步。
在整个修改工作中,主要贯穿了以下几个指导思想:一是履行入世承诺;二是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三是强化保险监管;四是支持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五是促进保险业与国际接轨。
在修改内容方面,修改重点是《保险法》中的业法部分,而对保险合同法部分则没作实质性修改。
解读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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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法解读新保险法——(2009-4-16)一、保险合同(一)一般规定1、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原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新保险法取消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的表述。
并且由于存在投保人失去保险利益的情况新保险法对投保人何时具有保险利益作了规定。
(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2、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这在原保险法中也有规定。
新保险法中对保险人的解除权作了限制。
(1)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格式条款。
原保险法没有对格式条款的规定。
在新保险法中增加了对其的规定。
(1)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2)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涉及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条款无效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新保险法主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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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法部分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利益原则(12条、48条、49条) 1、人身保险利益原则无变化:人身保险 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 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保险利益原则发生变化: (1)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 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 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三、合同法部分修订的主要内容
3、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及后果 法律上故意与过失的定义 A、未出险的情况下,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 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 合同时限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 B、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这个规定有三层含义:一是必须符 合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条件的,即投保人故意未告知 的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 二是只要是符合未如实告知义务的条件的,无论未如实告 知事项是否对事故产生直接影响,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三是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不退还保险费。
三、合同法部分修订的主要内容
3、关于保险人拒赔通知义务程序期限的规 定。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 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 拒绝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 理由。
三、合同法部分修订的主要内容
(八)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 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对合同条款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 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 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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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内容: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 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并删除了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外的业务的禁止性规定。(第95条)
主要修订二: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修订原因: 原《保险法》下,保险资金运用受到严格限制,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禁止设立证券经 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 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需求日益增强,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呼声越来越高。 资本市场和保险公司投资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拓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 提供了可能。 修订内容:(第106、107条) 1. 明确规定了此前已经允许投资的新增渠道,包括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2. 增加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的规定; 3. 删除了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的规定。
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主要内容
一、新保险法
二、司法解释
一、新保险法修订背景
我国原《保险法》于1995年颁布,2002年为履行加入WTO的形势和
需要,履行有关承诺,对与WTO规则冲突的部分进行了修改,主要集
中在保险业法部分。→局部修正
十几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
主要修订四:承保方面
1.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修订原因:
旧法: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合同成立。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同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生效意味着已 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成立未必生效,生效一定 成立。没有区分,没有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进行明确规定,实务中容易出现纠纷, 例如信诚人寿案件。
新保险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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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杨华柏《保险法》修订的背景现行《保险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曾作过部分修改。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保险市场主体、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监管手段、保险经营行为规范等各方面都存在不足,因此,保险行业内外对系统修订保险法的呼声很高。
对现行《保险法》进行修订完善,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夯实诚信基础,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促进保险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保险法》修订在章节结构、法律条文上的变化本次《保险法》修订是全面性修改。
就章节而言,原《保险法》共八章,新《保险法》仍为八章。
章节上作以下调整:原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二章中原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就条文而言,原《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
具体而言,本次修订在原《保险法》基础上增加条文49个,删除原《保险法》条文20个,修改条文123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
《保险法》修订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这次《保险法》修订中,总体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保险经营行为,加强改善保险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是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三是明确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四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新《保险法》重点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新《保险法》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特别注意加强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突出表现为,明确规定,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在保险合同方面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定中,明确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明确规定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经过2年,即为不可抗辩,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解除合同。
新《保险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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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新《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要求,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首先,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规则。
根据该法,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保险服务创新和发展。
这一规定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经营空间,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其次,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和签订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签订方式,明确了电子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使保险交易更加便捷高效。
再次,新《保险法》强调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责任。
保险公司是承担风险、提供保障的机构,应当具备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
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强化对外部风险的监测和应对能力。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此外,新《保险法》还加强了消费者保护。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及时、准确的理赔服务。
新《保险法》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还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增强了保险市场的透明度。
综上所述,新《保险法》为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健康、稳定的法律环境。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强化监管,加大对保险市场的监测和处罚力度,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保险行业的持续进步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新保险法学习与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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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豫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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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运营
保险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 身保险的,不 得指定
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 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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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2006年4月30日,宝博公司为70名员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与某保 险公司订立了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却疏忽了让被保险员工签名,导 致死亡员工家属的巨额保险费无法获得理赔。
❖ 保险公司辩称陈某在投保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将投保前相关 就医情况告知保险公司,故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编
辑 李
促进
• 保险事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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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新保险法的重要意义
重要举措
• 落实国家关于保险业改革发 展战略
迫切需要 • 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编
重要途径
• 在新起点、新阶段促进保险 业又好又快发展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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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保障
• 保险监管部门依法、有效、 科学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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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保险法的主要特点
编 三个 辑 结合
受益
保险
编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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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 由被保险人或者投 保人指定的享有保 险金请求权的人。
人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 合同,并按照合同约 定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保 险公司。
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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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中谁 是投保人、谁是被保险人?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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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关于关联交易chenlichenli3737三完善了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修订前规定修订后规定对保险公司如何保持偿付能力充足性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如依法提取公积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限制个别风险自留额和全部风险自同时也对保险公司出现严重问题时规定了整顿接管破产清算等程序
新保险法解读及实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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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法修订背景及意义
(一)修订过程: • 04年下半年启动;05年底报送审稿; • 08年8月5日国务院审议通过,提交人大; • 08年8月,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初次审议;公开征求意见。 • 08年12月,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 09年2月28日,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 正式公布,自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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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业法内容修订概况
(八)明确监管原则,强化监管手段 • 根据监管实践和“三定方案”,明确监管 机构的监管原则和监管目标;(第134条) • 增加监管手段和措施(第139-1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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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业法内容修订概况
(九)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 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部分) 增加对新型违法行为的处罚; 加重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强化对保险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13条) • 明确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签发保险单 是合同义务;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内容的证 明和载体; • 保险合同可以约定特别生效条件和期限; • 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 美国、台湾等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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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
(三)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第16条第一、二款) • 询问告知义务的明确; • 告知义务范围的统一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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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业法内容修订概况
(一)放宽保险公司组织形式 • 不再特别规定保险公司组织形式, 适用公司法-承认有限责任公司; (第94条) • 对相互制形式的保险组织在附则做 了授权性规定。(第1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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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业法内容修订概况
(二)严格保险公司设立条件和管理人 员资格条件 对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和高级管理人 员资格条件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第68、81、82条)
新保险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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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
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
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 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 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
•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 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 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 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 不得承保。 •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 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 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 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
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 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
新保险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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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超额和重复投保必须返还保费新保险法10月实施对被保险人利益增加保护新保险法代位求偿权:细微之处关乎双方利益新《保险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旧比照新法更体贴和维护投保人利益5月30日,福建保监局、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福建省保险学会组织我省39家保险公司在福州五一广场举行了以学习新《保险法》,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新《保险法》宣传日活动。
新《保险法》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记者了解,与旧《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更加体贴、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有多项利好政策倒向消费者。
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拒赔旧《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拒赔,并不退还保险费。
而新《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解读:按规定,如果一个癌症客户隐瞒自己的疾病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其患病情况,可以不予承保。
但目前保险市场上却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有些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代理人员在明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实际情况下也同意承保,等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
这些代理人做了稳赚不赔的买卖,投保人不出事就收取保险费,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就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抗辩理由不赔付,也不退还保费。
而新《保险法》在这方面就会保护投保人。
其规定: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这既是对投保人的呵护,也将对规范保险市场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特殊情况也能获赔旧《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就不付保险金,这对被保险人很不公平。
而新《保险法》则对此类事件规定,保险公司也要赔钱。
解读:旧《保险法》的此项规定显然不公平,所以新保险法修改了这方面的规定。
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新版保险法突出强调了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例如,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
新保险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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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
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
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 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 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保 险合同内容。
……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 条件或者附期限。
解读:(1)新条文删除了”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根据该规定,只要在投保的意愿基 础上保险人做出了予以承保的意思表示,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保险合同即成立,而对于合同 条款双方是否协商并且是否达成协议则在所不问。
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明确保险利益时间点与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 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 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 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 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 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措施:在雇主为与其不具有劳动关系的雇员投保的团体保险业务中,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同 意投保团体保险的有效证明。
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明确保险合同生效可以附期限或条件
旧条文
新条文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 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 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 定的合同内容。 ……
《新保险法》详解
![《新保险法》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9b38316d02d276a200292ef2.png)
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 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 命和身体。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
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
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 益。
精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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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 同旧法第三条 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 适用本法。
精选课件
8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 旧法:
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 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
社会公共利益。
规,尊重社会公德,遵
循自愿原则。
精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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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 同旧法第五条 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 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 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 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 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 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 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旧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 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 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全面解读新保险法54
![全面解读新保险法54](https://img.taocdn.com/s3/m/1ad08df0bceb19e8b8f6ba78.png)
全面解读新保险法54目录 (3)强化偿付能力监管 (3)保监会可限制偿付能力不足保险公司业务范围 (4)赋予对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权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调查权 (5)险企偿付能力不足可处十大罚则 (5)保险法作出专章规定,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5)对保险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也提出了任职要求 (5)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 (6)保监会有权处理问题股东 (6)严管保险公司股东滥用权利 (6)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6) (7)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 (7)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基础设施 (7) (8)投保人权益获充分保障 (8)保险人解除合同应退还剩余保费 (11)新修订的保险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 (11)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用途 (12)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和时限 (12)强化保险公司说明义务 (12) (13)保险法取消“境内优先分保”规定 (13) (14)新保险法对旧保单是否有法律约束力 (14)受益人杀被保险人是否不用赔保 (14)保险标的转让后发生事故是否赔偿 (15)或出台长期寿险合同有关司法解释 (15) (16)保监会解答三大变化 (16) (18)新版保险法与时俱进 (18)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同样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三审稿对加强保险公司风险防范、强化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上进一步完善。
二次审议稿中,《保险法》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规定了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9项监管措施,包括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高管薪酬和商业性广告等。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为了防范风险,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保险监管机构也可作必要的限制。
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这一条列举的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中,增加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的规定。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五项)在2008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已就此做出了规定,即对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渠道。
新旧《保险法》重点解读及比较
![新旧《保险法》重点解读及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82fd50114431b90d6c85c7ed.png)
新旧《保险法》重点解读及比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已经于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保险法》施行后,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能有效帮助各机构学习新《保险法》,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现对新旧法律进行比较和重点解读。
第一部分、《保险法》修订回顾及结构调整(一)《保险法》修订回顾《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0月28日进行了一次修正,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次修改主要侧重于保险监管法部分的进一步完善,对保险合同法部分基本上未作改动。
2004年,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
2008年8月,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保险法》结构调整修订后的《保险法》共8章,187条。
在结构上,《保险法》将第二章保险合同中原第二节和第三节位置调换,将人身保险一节放在了财产保险的前面规定。
这一调整不仅说明了近年来人身保险规模的不断壮大,更在于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同时,新《保险法》将原第五章和第六章位置调换,把“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规定在第五章,“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在第六章,从体例上体现出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一并纳入监管的决心,立法技术更加科学。
第二部分、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
其主要修改内容为:一、关于立法目的新《保险法》第1条在原条文上增加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修订意义在于,最近几年金融领域商业贿赂及保险业的“霸王条款”现象,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此次修改立法者对此予以了回应,表明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
论新《保险法》修订及影响
![论新《保险法》修订及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1f48bbf8ed630b1c58eeb57c.png)
论新《保险法》修订及影响主要从保险利益条款的角度出发,分析对比了新旧保险法的区别与进步,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市场法制环境意义重大。
标签:新《保险法》;保险利益1 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我国《保险法》体现了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
在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表述上,新修订的《保险法》与原《保险法》有很大的不同。
原《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这就引申出以下问题:谁(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应当在何时(订立合同时还是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是否导致保险合同无效?要回答上述问题,需要把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区分考虑。
由于无论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既可以是同一主体,又可以是两个主体。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要求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与要求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没有区别,所以我们需要考虑的情况是,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分离,即为两个主体时,对保险利益如何要求。
1.1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不具有保险利益(如被保险人为自己的一辆汽车投保,后又将汽车转让给他人,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汽车毁损),那么该被保险人并未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当然也就不应给予补偿。
所以,财产保险应当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只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也就意味着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以及订立后的一段时期内,被保险人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只要合理预期被保险人在将来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就可以订立保险合同,这样的保险合同应当有效。
但预期的状况毕竟是不确定事件,如果实际情况与预期相反,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也不能由此推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在主观上有过错(存在故意或过失),这样的合同不应归于无效。
新保险法寿险部分条款解读
![新保险法寿险部分条款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0b1b026d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aa.png)
新保险法寿险部分条款解读新保险法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对保险行业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和升级,其中寿险部分条款涉及到了寿险产品设计、基本定义以及理赔等方面。
接下来,我们将对新保险法寿险部分条款进行解读。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在新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订立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和保险费的支付义务。
其中,保险人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准确、完整地告知被保险人有关风险情况和有关事项,并与被保险人达成共识。
同时,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应当如实告知有关情况,保险人对未经其告知的不诚实、不准确的情况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保险费的支付方面,新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或者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未按期限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应当在约定的宽限期内提示被保险人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这就要求保险人必须加强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警示,提高管理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二、保险责任的确定在新保险法中,寿险部分条款规定了保险责任的确定。
其中,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责任。
但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或者保险事故造成后,故意隐瞒、欺骗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同时,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履行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障了被保险人的权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障。
三、保险金的给付在新保险法中,对保险金的给付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保险金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给付。
但是,如果保险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保险事故的事实或者保险金给付请求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可以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如果保险公司未及时支付或者拒不支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其支付保险金,要求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并赔偿因迟延造成的损失。
在保险金的给付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新《保险法》详细解读(ppt 49页)
![新《保险法》详细解读(ppt 49页)](https://img.taocdn.com/s3/m/ec8ef19fc8d376eeafaa3118.png)
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原保险法 第五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 险经纪人
新保险法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 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二章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二章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新法将人身保险放到首要位置,
更强调以人为本、维护投保 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的 精神)。
(以上实质上是保险基本原则中的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经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
种权利。 新法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和“禁止反言制度” 。弃权
和禁止反言原则是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派生的原则,体现了新法境和 内部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出台的新法。
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新法修订的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规范保险经营行为; 加强、改善保险监管; 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行业诚信建设; 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修订前: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 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 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修订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 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监管方面] 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资金运 作受限,另外可限制其业务范围; 赋予保监会更多职责,强化监督管理; 加强股东及高管任职资格监管; 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 保监会将有权处理“问题”股东; 保险法将严管保险公司股东滥用权利; 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法解读
![保险法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3a0529d8852458fb760b5662.png)
保险的定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 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 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 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 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 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 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业务范围有所拓展:
旧保险法: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财产保 险、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
相信政府相信党
历届政府的五年计划都是提前完成的,新一届中 央政府上任后更是大刀阔斧、雷厉风行,充满展 现了治国的决心和勇气。在国家的支持和帮助下, 我们应该抓住机会,立即行动,迅速做大团队, 提高收入。吸引更多有素质、有责任心、有能力 的有识之士加盟平安,为更多的人提供创业机会, 带领更大的团队迎接保险业全新的财富浪潮!
保险法
新保险法重点解读:
一、新保险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增加了一句: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 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这句话反映出立法者希望 保险业能为社会公益 发挥其特有的社会管理功能。 到了现代,保 险作为社 会风险管理的手段,贯穿于人的生、老、 病、死的全 过程,其所提供的已经不仅仅是安全 保障,更成为一 种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制度安排, 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 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纠纷、 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 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于是保险的功能扩展到了社会 管理领域。
二、国务院为什么这么大力气支持保险业的发展?
1、支持保险业发展的逻辑在于,保险业必须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做出更大贡 献。从需求来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全面深化改革大幕重启,政府 转型加速,“花钱换机制”,要将相当一部分政府职能转移给市场,转交到 社会,由市场和社会“代行”部分管理和服务职能。政府管理模式的变革深 刻影响着保险业的供给模式,通俗的说,就是政府瘦身之后,发现这些活由 保险业来干能“花小钱办大事”。 2、从可行性来看,近年来,多次的自然灾害,不论台风、地震,还是车祸、 爆炸,保险公司总是惯性般的冲在了第一线,比着赔款、比着服务,这虽然 和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有少许“违和”,但是却实实在在的解决了燃眉之急。 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大病保险试点的成效,实打实的给了国务院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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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
新保险法解读
¶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修订稿)》以157票赞成,3票反对,5票弃权获 得通过。
¶ 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相比,此次保险法修订在原有基础上 增加48条,删除19条,修改126条。修改内容涉及保险合同 法、保险业法、保险业监督管理等。在历次法律修改中, 可以算得上改动幅度较大的一次。
一、进一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拓宽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 三、加强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能, 对保险业的依法 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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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一、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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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1、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 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 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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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3.明确主要股东资格条件
¶ 新保险法规定,作为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必须满足 持续盈利能力并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 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提高主要股东的资格条件,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保 险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素质,确保保险公司的从业质量,提 升整个保险业的整体水平,限制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资者 进入该行业,提高保险业的专业性。
寿险事业几大利好:
¶ 保险法再次提位,提高了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 ¶ 监管的严格必定会致使市场竞争的合理性 ¶ 权责的详尽规定使法律纠纷减少 ¶ 对人身险地位的提高使更多的人认识寿险 ¶ 对一线人员的重视使公司业务发展加快 ¶ 时效的明确能解开客户的疑义,给客户建立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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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 解读: 新保险法对理赔程序和时间的规范、界定,将使保 险公司的理赔更快捷。 新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必 须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哪些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 赔偿。如果超出规定期限,保户可以依法向监管部门投诉。 新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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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 解读: 与旧法相比,新法只规定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保险 公司不予赔偿。 据此分析,如果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实施非法行为 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同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 金赔偿将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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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4、财产转让保险合同仍有效
新保险法解读
解读:
有价证券——涵盖范围更广,不仅包括政府债券和金融债 券,还有保险资金青睐的企业债和公司债。相对于政府债和金 融债,企业债和公司债的收益将更高;
投资不动产——包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不动 产投资规模大期限长,符合保险资金追求长期、价值、稳健的 投资特点。
新保险法中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渠道的拓宽,将使保险公司 庞大的资金得到更高效的运用。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能力进一 步得到加强,保险公司的分红产品值得期待。
解读: 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 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
同时,对保险公司今后的业务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核保、定点医院的设定上。
但对于新法实施前以签定的长期保险合同,是否按此 规定执行,法律未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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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举例说明:客户在接到保险公司电话营销后,故意隐瞒患癌 症的经历,投保了健康险,结果两年后出险身故,其家人向 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派出专人到保户所在地的医院 调查,结果发现他投保前有多次治病经历。 按旧法规定:保险公司依法拒绝赔付。因客户未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 若新法实施后:保险公司要赔付,因为合同成立已经满两年, “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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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特殊情况也能获赔 :
新《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 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 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 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 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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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并且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 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 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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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
新保险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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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 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 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自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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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综述:
新保险法实施后,消费者的利益将得到进一步保护; 同时使保险公司经营更加灵活、更加市场化、规范化; 通过加强监管,使我国保险业的市场准入将更加符合 国际标准,那些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资者将被限制在门槛 之外,使得我国保险业的整体水平更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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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文档演模板Βιβλιοθήκη 新保险法解读背景分析
2、监管机构管理的需要:随着保险市场深入发展, 违法违规行为和种类逐渐增多,依照目前法律赋 予保险监管机构的权力,对于保险市场的有效监 管越来越力不从心,有必要增强其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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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背景分析
¶ 3、保险市场变化的需要: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养 老基金的完善,保险公司除了传统保险业务外,亦 早已陆续开展了企业补充保险受托管理、农民养老 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等业务内容, 市场主体及业务类型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保 险法已难以满足需要,需有新的保险法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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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在2009年年初,人大常委会为何会对保 险法作出如此重大的调整和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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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分析
1、保险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近十多年,我国保 险市场发展迅速,内、外部环境均发生了巨大 变化,而目前保险法对保险资金投资范围限制 过窄,导致保险资金在商业上难以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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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公司扩大业务范围支持养老医保改革
现有的保险法规定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人身保险、财产保 险以及再保险。为服务中国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体制改革的需要,新保险法规定,除可以经营人身保险、财 产保险外,经保监会批准还可经营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并删除了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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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二、拓宽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和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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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1.投资渠道拓宽:获准投资不动产
旧保险法:
1. 银行存款; 2.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
金运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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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
• 银行存款; • 买卖债券、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 券; • 投资不动产;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 运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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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解读: 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受让人享有 保险权益,只要原被保险人尽通知义务, 转让后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依然承担责任, 可以大大节省保险公司成本,被保险人也 省去不少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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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5、合同“格式条款”要提示
新法第十七条规定在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时,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 人说明合同内容;
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 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 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 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 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 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 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 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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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时还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 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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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保险新规定
新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在被保险人请求或者怠于行使索赔
权情况下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直接支付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公司无
权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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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 解读:此次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取消后,将会有 出现境外保险机构大量涌入的现象,我国国内保 险机构的再保险服务形势将更为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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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三、加强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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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偿付能力监管
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保监会应当建立健全保 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实施监控。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应 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实 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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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 为推动保险业改革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 推进国家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 ¶ 为解决保险市场出现的新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 为保险监督部门更好的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