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巷道巡查、找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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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巷道巡查、找顶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井下各单位巷道巡查找顶工作,确保顶板排查汇报制度的有效落实,规范现场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保证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责任范围划分

第1条采煤区队:采煤工作面、两顺槽及其联络巷。

第2条掘进区队:施工巷道及其联络巷、分管的辅助运输及煤流系统所在巷道。

第3条运搬工区:井底车场、所有轨道大巷、胶轮车巷、采区轨道巷、采区车场、电机车修理间、充电硐室、南北翼油库、运输材料库及其轨道巷----公路巷之间的联络巷。

第4条运转工区:变电所、泵房、应急材料库、主井装载站、清理撒煤斜巷、辅扇硐室、及其联络巷。

第5条皮带工区:主井配煤皮带巷、胶带大巷、及其与皮带巷联通的联络巷。

第6条机电安装工区:一水平水厂、四采轨道巷、西翼管子材料库、猴车道及其联络巷、其他负责的排水地点、及其联络巷。

第7条安撤单位:安撤的工作面、顺槽、及其联络巷。

第8条综机维修工区:六采材料库、西翼支架组装硐室、安撤地点、及其联络巷。

第9条经营管理科:南、北翼材料库。

第10条通风工区:南、北翼炸药库、消防材料库、通防材料库、回风巷、避难硐室;上述责任单位划分区域以外的地点。

第11条具体的责任范围,技术科应每季度变更一次,责任范围变化较大的,应及时变更。

二、巷道巡查、找顶要求

第12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巷道巡查找顶专用措施,认真向职工进行贯彻传达,并做好学习记录。

第13条指定专人对管辖范围内巷道进行巡查找顶,摘除开裂的浮矸、活石、喷浆皮,现场必须配备专用的找顶工具。巡查找顶必须仔细、认真、彻底找净浮矸活石,严格按照施工措施作业。

第14条找掉的煤矸、砼块等及时装运;不能及时装运的,在不影响行人时,可以顺巷道底脚处(或附近的闲置的硐室)内存放,大巷内存放时间不得超过3天,其余地点可以集中清理,但不得超过一周。

第15条日常检查出来的巷道开裂严重的、需锚网或架棚修复的,及时反馈到调度室、技术科;由技术科制定方案,并安排队伍施工。

第16条修复处理

1)属于采掘区队范围的修复处理,由各责任单位进行施工。

2)采掘区队范围以外的巷道失修的需要进行锚网支护的,排定月度计划,由掘进区队进行修复施工。

3)运输及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巷道支护损坏的,按照谁损坏谁负责维修;不能维修的办理委托手续。

第17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巷道巡查找顶台账,认真填写,“谁巡查、谁负责、谁签字”,并存档备查。

第18条需紧急处理的由技术科安排施工队伍;可暂缓的报技术科,在矿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安排。

三、巡查找顶周期及汇报要求

第19条各单位原则上有人作业的地点,必须每天巡查、找顶一次;无人作业的边远巷道,每7天至少巡查一次。

第20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顶板巡查零汇报制度,对辖区内的所有巷道进行全面排查确认,指定专人负责在每周四上午将排查的情况反馈到生产技术科,并以书面、电子版的形式反馈。电子版材料发到****邮箱内;书面的资料送生产技术科掘进组,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第21条生产技术科、安监处每周对各单位排查的情况进行抽查,由生产技术科在每周五的生产会上对各单位顶板巡查、找顶情况进行通报。

四、找顶工具

第22条采用ф19mm钢管制作的长杆,长度以低于巷道高度的0.5—0.8m为准,一端为尖,一端为扁铲,作为找顶专用工具。

五、找顶安全要求

第23条找顶工作应由2名有经验的人员担任,一人找顶、一人观察顶板和退路。找顶人应站在安全地点,观察人应站在找顶人的侧后方,并保证退路畅通。

第24条找顶应从有完好支护的地点开始,由外向里先顶部后两帮,依次进行。

第25条找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用长把工具找顶时,工具的下方不得对着人员身体的任何部位,同时防止煤矸顺杆而下伤人。

第26条上山找顶时,自上而下依次进行;找顶人员站在巷道一侧(距离帮部不小于1m),斜向先找另一侧顶板。

第27条找顶范围5m内,严禁其他人员进入。

第28条顶、帮遇有大块断裂煤矸或砼离层时,必须斜向前打超前锚杆(或搭设斜撑带

帽点柱)临时支护;保证安全后再顺着裂隙、层理慢慢地找下,不得硬刨强挖。

第29条下方以及附近有设施、设备时,必须在设施、设备的上方,搭设保护装置后,再进行找顶。

第30条必须在确定找净浮矸、活石后,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其他工作。

第31条危及安全的地点,必须拉设警示线,设置警戒牌,标明“危险,禁止靠近”。

六、处罚规定

第32条对管辖区域的巷道疏于巡查、找顶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33条井下各单位未明确巷道巡查找顶负责人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未进行巷道巡查的,对巡查负责人、单位党政各罚款100—200元。

第34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巷道巡查情况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连续2次及以上未上报的加倍处罚;生产技术科未按规定进行通报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

第35条井下各单位未建立巷道巡查找顶台账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台账记录不全、未按规定找顶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

第36条现场缺少专用找顶工具、未及时找顶的、缺少专用找顶措施的,对责任者每次罚款30—100元。

第37条巷道巡查存在的问题,连续2次及以上不整改的,业务科室抽查2次及其以上存在问题多或巷道疏于巡查、排查不全不细致的,一律对责任单位进行挂牌督办。

第37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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