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授信业务上报审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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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授信业务上报审查工作规范

(第一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授信业务上报审查,提高审查效率,保证授信调查和审查质量,控制授信业务风险,根据《招商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办法(第二版)》和《招商银行境内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操作规程(第二版)》,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招商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办法(第二版)》涵盖的各项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及或有负债业务。

第二章分行(含深圳管理部,下同)上报的授信业务资料明细第三条授信对象基本情况资料:

1.公司章程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成立的批文;

5.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近期(3个月内)财务报表(要求审计报告必须完整);

6.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7.贷款卡记录明细。

第四条保证及抵质押情况(如有):

1.保证人(出质人)公司章程复印件;

2.保证人(出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保证人(出质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近期(3个月内)财务报表;

4.抵质押财产清单;

5.抵质押物评估报告;

6.贷款卡记录明细。

第五条分行调查审批资料:

1.招商银行金融机构授信额度评审建议表;

2.定量指标评分情况表;

3.定性指标评分情况表;

4.授信调查分析报告;

5.分行各级审批意见;

6.非银行金融机构授信业务主要监控指标计算表;

7.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审批资料清单。

第六条复议的授信业务上报的审批资料:

1.复议报告及分行各级复议意见;

2.新的情况补充资料。

第七条对已有授信业务关系的授信对象,可沿用部分原有档案资料,并在《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审批资料清单》备注栏注明,如原有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执照变更、新的会计年度报表等,则需提供新的资料。

第三章上报资料基本规范要求

第八条完整性要求:

1.各类授信审批资料必须按第二章的要求上报,不能缺少,如果收集确有困难,需书面说明。

2.授信调查分析报告的内容要严格按统一格式提示的要求撰写,逐项说明和分析,保证

调查内容的完整性。

第九条准确性要求:

1.分行上报的所有授信审批资料,必须保证其准确性。

2.分行要对授信对象情况进行现场核对,对一些重大项目和有疑点的问题要进行核对并在授信调查分析报告中进行阐述和分析。

3.对授信对象提供的复印件,要求加盖企业公章,核对原件。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分行审批同意后,将第二章要求的资料上报总行同业银行部,由总行同业银行部专人统一登记受理并分发至各授信审查人员。

第十一条对授信上报资料不完整、不符合上报要求或授信调查报告未按规范要求撰写的,总行同业银行部将要求经办分行补齐材料后再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总行同业银行部对各分行上报的材料,在所需文件齐备的情况下,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评审通过后,报总行风险控制部审查,并按权限由各级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总行同业银行部应及时将评审情况通知有关分行及业务部门。

第十三条本工作规范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补充和实施。

第十四条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1.金融机构授信调查分析报告

2.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审批资料清单

3.非银行金融机构授信业务主要监控指标计算表

附1

第一部分授信对象基本情况

1.授信对象注册登记情况,包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

2.授信对象股权结构,包括: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出资方式、持股比例、企业实际控制方等。财务公司重点说明所属集团及下属企业情况(在我行授信情况,与我行合作情况等)。

3.授信对象关键管理人员情况,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经理等关键管理人员的履历、管理经验、业绩、个人品德和信用情况,分析与判断申请人的管理层的素质和经验。

4.授信对象发展历史及业务概况。

5.授信对象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描述,包括:公司过往业绩,是否银行间拆借市场成员等。

第二部分与我行业务往来情况

1.授信对象在我行开户情况,上年日均存款情况;

2.授信对象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授信对象的大股东在我行现有融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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