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我国多地出台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下面是一个700字左右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具体内容: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奖励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三、奖励对象1.单位奖励对象:指能够提供可靠证据,揭发和报告违法违规安全生产行为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个人奖励对象:指能够提供可靠证据,揭发和报告违法违规安全生产行为的个人。
四、奖励标准1.单位奖励标准:(1)重大事故:一次性奖励1万元,如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2)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次性奖励5000元,如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3)其他危及安全生产行为:一次性奖励2000元,如涉及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程序的违法行为。
2.个人奖励标准:(1)重大事故:一次性奖励5000元,如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2)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次性奖励2000元,如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3)其他危及安全生产行为:一次性奖励1000元,如涉及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程序的违法行为。
五、奖励申请和审核1.奖励申请:(1)奖励申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等方式进行。
(2)申请人应提供详细举报事实和相关线索,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奖励审核:(1)奖励审核机构应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重大事故进行现场调查。
(2)审核通过后,核发奖励证书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六、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1.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严禁泄露。
2.对恶意诬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追究法律责任。
3.对于提供可靠证据的举报行为,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负面影响。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完成)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监督,严厉打击事故瞒报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我所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平安和谐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所决定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举报范围在本单位内存在下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一)生产安全事故;(二)重大隐患、差错;(三)重大安全违法行为。
二、举报办法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书面等形式向市安全管理员或我所主要领导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举报受理和查处举报电话:2562665,本单位对举报人的举报进行登记、处置、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制度。
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内容,予以受理和查处。
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管理员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办,对举报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举报奖励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情立案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1、举报重大隐患、差错,重大安全违法行为,对举报人奖励500元至5000元;2、举报各类漏报、瞒报死亡事故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至10000元。
五、举报人的保护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者相关信息的,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实行回避制度,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受举报单位不得以非正当理由辞退、开除本单位举报人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信你自己罢!只有你自己是真实的,也只有你能够创造你自己。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许多地方都出台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激励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和举报违法行为。
根据《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一旦有人发现任何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或者违规操作,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或者书面方式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人的身份将严格保密,确保其不会受到任何恶意报复。
同时,一旦举报属实,举报人将获得丰厚的奖励。
奖励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现金奖励、荣誉奖励、奖章奖励等。
举报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奖励方式。
而且在奖励机制中,也规定了一定的额度和标准,以保证奖励的公平和公正。
通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更多的人参与到了安全生产监督中来,大大提高了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水平。
同时,也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然而,也需要注意的是,奖励制度并非只有正面效果。
有些人可能会出于私利而恶意举报,给被举报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伤害。
因此,在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时,也需要严
格规范相关程序和程序,保证其公正和合理性。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激励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督中来,为安全生产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相信在不断完善和规范的过程中,该制度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促进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实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制度》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制度》的通知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二○○四年八月三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制度为了强化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建立本举报制度。
一、对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存在下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一)发生人员伤亡、重大中毒和重大财产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或人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领导未按规定立即到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关责任人员未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设置障碍、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三)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行为的。
(四)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二、各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和处置。
举报人要求对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进行答复的,受理举报或直接查处的有关部门,要在调查核实、查处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对群众举报问题,经查属实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视举报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广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广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具体以相关行业领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标准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
(二)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的。
(三)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而上岗作业的。
(四)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概述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关注及
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奖励办法。
奖励范围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全国各行各业,各级政府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奖励标准
1.对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给予1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奖励;
2.对于经举报查实的事故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及个人,将根据举
报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举报程序
1.举报人通过报案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向相关部门或单位反映举报
事项;
2.举报事项应当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相关性,必要时应当提供
证明材料;
3.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并在核实结果出来后,及
时通知举报人。
奖励发放
1.奖励资金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单位负责划拨;
2.支付奖励资金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并征得相关单位的意见;
3.奖励资金的发放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执行。
建议
1.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定期组织安全演习,提高紧急处理能力。
结论
为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稳定,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本奖励办法的出台,将为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提供保障,同时也将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严厉的威慑力,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石,举报不安全生产行为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凡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积极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获得奖励。
奖励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内部员工、附近居民、过路路人等。
二、奖励标准1. 对于举报属实的案件,一经核实,按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具体奖励数额根据举报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酌情确定。
2. 奖励金额将按照一定比例由有关部门发放,奖励金额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方面债务支付。
三、奖励申领1. 奖励申领需提供举报安全生产问题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书面材料等。
2. 申领奖励需填写相应表格,注明清楚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
3. 提交相关证据及申领表格后,相关部门将在核实属实后尽快发放奖励。
四、奖励范围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环境不安全、职业危害隐患等。
五、保密措施1. 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不得泄漏举报人的身份,一经核实,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奖励管理1.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确保奖金发放及时准确。
2. 有关部门应定期公布奖励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将有力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时也强化了社会监督机制,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共建和谐社会。
愿更多的人们积极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督中来,共同努力,为我国安全生产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及奖励办法(试行)
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及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及奖励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局)负责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我市辖区内监管的工矿商贸领域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事项。
安全生产举报受理电话为。
第三条举报核查及奖励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严格保密的原则,以证据为中心,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依法进行核查,并对举报属实的实行奖励。
第四条应急局基础股负责汇总、调度应急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行业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事项处理。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负责危化品、化工、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各类举报、事故的调查核查及奖励工作;三中队负责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等行业领域各类举报、事故的调查核查及奖励工作;四中队负责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各类举报、事故的调查核查及奖励工作。
第五条应急局办公室、应急值班人员接到举报信息后,应当对举报事项的内容进行研判,对属于本部门核查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如实填写《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记录单》(附件1)O“12345”举报单及上级部门转来的举报信息,按办文流程呈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相关执法中队(股室)派出核查人员进行核查处理。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监管行业领域涉及到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亡人事故举报,应当提请政府成立事故调查核查组进行核查;对受理的其他举报事项,可以交办下级应急部门组织核查,经查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举报受理中队实行奖励。
第六条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属于应急局职责范围的;(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S)已经受理的举报,又重复举报同一事项的;(四)已经受理且回复后的举报,举报人多次重复举报且未提供新的线索或证据的。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加强村(居)、社区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制止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社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一)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民用爆破物品、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三)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四)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及铁路等重大事故隐患;(五)消防及火灾重大事故隐患;(六)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重大事故隐患;(七)锅炉、压力、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页脚内容安全出产业务操作规程(八)无证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九)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出产安全事故;(十)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核查处理;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
第七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出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隶属干系实行分级处理。
第八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对群众举报,经查实,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或其他资金中落实。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相关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相关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鼓励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举报范围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未经审批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使用,擅自改变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使用性质,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等。
2. 安全隐患:包括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缺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等。
3. 事故隐患:包括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三、举报方式1. 书面举报: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举报。
2. 口头举报:直接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负责人举报。
3. 电话举报:拨打企业安全生产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四、举报奖励1. 对于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隐患和事故隐患的,经核查确认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2. 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严重程度、整改效果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
每项举报奖励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元,不设上限。
3. 奖励发放:举报事项经核查确认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额发放给举报人。
五、举报保护1. 企业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2. 举报人要求匿名举报的,企业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其身份信息。
3. 企业应当对举报人进行保护,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六、举报处理1.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2.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并对重要举报事项进行跟踪督办。
3.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举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为了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参与热情,激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和举报,我们制定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该办法的目的是通过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群众发现和揭露安全隐患、违规行为,推动整个社会形成安全生产共同责任的良好氛围。
一、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一)举报范围:1. 发现企事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2. 发现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的;3. 发现个人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奖励标准:1. 对于发现和举报一般安全隐患的,一经核实,将给予100元至500元不等的奖励;2. 对于发现和举报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一经核实,将给予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奖励;3. 对于发现和举报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一经核实,将给予2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奖励;4. 对于发现和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的,一经核实,将给予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奖励;5. 对于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协助调查、提供重要线索的,视情况给予额外奖励。
二、举报奖励的程序和保密措施(一)举报程序:1.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邮件、网站等途径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2. 相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将立即成立调查小组进行核实;3. 核实属实后,相关部门将及时给予奖励,并向举报人颁发奖励证书。
(二)保密措施:1. 相关部门和调查小组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予以保密;2. 举报人有权要求匿名举报,相关部门将严格遵守;3. 对于恶意诬告、捏造事实的举报,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奖励资金来源和管理(一)奖励资金来源:1. 奖励资金由政府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拨款;2. 企事业单位可设立奖励基金,用于奖励举报人。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推动建设平安中国,特制定本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凡是通过举报,揭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隐患等问题并取得立案、查处或督促整改成果的个人、团队或组织均可获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二、奖励标准(一)对于属于应当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安全隐患问题,且经实际查处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二)对于通过举报,揭发一般安全隐患等问题并取得督促整改成果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三)对于通过举报,揭发不属于立案查处但危害较大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并取得相应结果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元;(四)对于奖金超过5000元以上的,可以适当提高奖励金额。
三、奖励评定(一)举报人可通过书面或网络等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举报材料,并在举报材料中注明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以便有关部门核实奖励情况;(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需经过核实和调查,确保举报的事实属实,并对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及时做出奖励决定;(三)对于同一安全生产问题或违法行为的多次举报,只以首次举报为准,其他重复举报不再重复奖励;(四)对于通过举报取得的成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给予公示,对于确保举报人的名誉不受损害。
四、奖励支付(一)奖励资金由当地政府财政拨付,并及时发放给举报人;(二)奖励资金将直接存入举报人的银行账户,并且支持委托他人领取;(三)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需提供身份证明、银行卡和举报核实材料等证明材料。
五、宣传公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对举报人实施宣传报效,包括在媒体上发表表彰文章,为举报人举办荣誉庆典等方式,增强广大群众的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
六、保密措施安全生产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应当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允许不得随意泄露,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方案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年月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方案1、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拓宽安全隐患排查的广度和深度,发动和鼓励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切实消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方案。
2、范围2.1 公司所有员工(含劳务工及分包单位农民工)均可对属地范围内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向公司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2.2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所称“安全生产违规行为”,是指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对事故情况瞒报、谎报或者迟报的行为。
3、管理内容3.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举报范围3.1.1 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人员、环境、设施、设备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3.1.2 建设项目的安全环境、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审查、备案而开工建设的;进厂职工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现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缺少安全防范措施的以及不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的各种行为。
3.1.3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行业标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3.1.4 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瞒报、谎报、迟报的;3.1.5 其他危及社会、企业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3.2 报告程序3.2.1 本公司所属员工(含劳务工)可直接或通过安全员上报公司安全部,需如实填报材料提交至公司安全部,安全部将根据所提交报告内容进行核实。
3.2.2 分包单位人员及农民工应逐级上报,项目部门受理的,公司安全部不再重复受理。
项目部不受理的,可直接向公司安全部报告。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在2005年联合发布的《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其中涉及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直接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煤矿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于积极举报安全违法行为的人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和保护。
下面是一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期能够激励广大群众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管的行列中来。
一、奖励对象1. 情况真实,调查完整,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实质性的举报。
2. 具有安全生产知识和举报能力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1. 奖励金额根据举报事实的严重程度和对安全生产影响的大小来确定。
2. 从轻、适中、从重三个等级予以奖励,具体金额在200元至5000元之间。
三、奖励途径1. 采用财政资金给予奖励,由上级政府设立专门资金账户,用于奖励安全生产举报的人员。
2. 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安全生产举报人员,严禁其他用途。
四、奖励申请和筛选1. 安全生产举报人员应向本地安监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安监部门进行举报材料的初步审核,如材料真实有效,即向上级进行申请。
3. 上级安监部门负责审核奖励材料,并根据举报的事实和严重程度进行评定。
五、奖励发放1. 奖励资金由上级政府发放,安监部门负责落实奖励发放的具体程序。
2. 奖励资金应当及时发放,严禁拖欠。
六、保护措施1. 安监部门应确保举报人员的个人信息不会被泄露,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 对于向安监部门提供假举报或故意造谣的行为,将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宣传教育1. 注重对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2. 加大对奖励办法的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管中来。
以上是一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简要说明,通过奖励措施来鼓励并保护积极举报安全违法行为的人员,对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构建安全环境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并进一步完善和提升该奖励办法的实施效果。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会议精神,结合我公司交通运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我司举报公司内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总经理负责、调查小组受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的举报、投诉。
第五条调查小组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话、传真长期公开。
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举报调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暴露举报人。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相关信息。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举报登记。
接到举报后进行登记、立项。
其中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查处。
(二)案件调查。
已登记的举报应限期办结。
(三)审理决定。
总经理及其任命负责调查小组按照程序对安全调查做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决定。
(四)案件反馈。
调查小组应将简要案情、处理结果于处理决定做出后告知举报人。
(五)案件统计报告。
负责调查小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总经理会议讨论后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般隐患奖励50元-100元;较大隐患奖励100元-300元;重大隐患奖励300元-500元;特大隐患奖励500元-1000元。
第十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有功的最先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一、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员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提高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集团公司举报事故隐患。
对举报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最高2000元的现金奖励。
其中举报禁止类问题最高奖励2000元、严重类问题最高奖励1000元。
火灾隐患奖励不适用本款。
禁止类、严重类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胜利油田安全环保行为负面清单执行。
三、鼓励各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微信、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联系人: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
五、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
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
六、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本人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并严肃追责问责。
监督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七、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
八、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安全生产(QHSE)管理部纳入年度预算。
九、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安全生产(QHSE)管理部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十、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是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提供线索,或者举报发生在自己单位或者周围环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人员,均可申请奖励。
二、奖励标准。
1. 对于提供重大线索,直接导致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案件,一次性奖励5000元;2. 对于提供一般线索,帮助查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案件,一次性奖励2000元;3. 对于提供重大线索,但未能直接导致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案件,一次性奖励1000元;4. 对于提供虚假线索,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奖励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奖励申请流程。
1. 奖励申请人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填写奖励申请表;2. 审查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线索真实性和重要性;3. 审查部门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4.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励。
四、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筹安排,列入年度预算,保证奖励金的及时发放。
五、奖励保密。
对于提供线索的人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严格保密其个人信息,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奖励实施监督。
1. 奖励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接受社会监督,对奖励申请流程和结果进行公开;2. 对于违规奖励、滥用奖励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关人员的奖励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奖励宣传。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通过官方媒体、网站等渠道,对奖励政策进行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举报积极性。
八、奖励期限。
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就是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河池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与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河池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与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河池市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南部,是一个人口众多、工业发达的地区。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工业企业也在不断增多,但同时也带来了安全生产方面的隐患和违法行为。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预防事故的发生,河池市建立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与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一、制度背景与目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与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公众监督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通过举报奖励制度,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关注,促使他们积极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构建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二、举报奖励制度的具体内容1.举报奖励对象该制度所针对的举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1)工业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工业企业存在违法行为;(3)工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及操作规范导致的事故发生。
2.奖励举报内容对于举报内容较为充实、线索明晰、具备事实依据的举报,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奖励,包括但不限于:(1)一次性奖励金;(2)通报表扬;(3)见义勇为奖;(4)相关岗位晋升。
3.奖励评定机制为保证举报奖励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制定相关评定机制:(1)成立专门的评奖小组,负责对举报案件进行核实、评估和决定具体奖励;(2)评奖小组由多个部门的专家组成,确保了多方面的权威性和公正性;(3)评奖小组根据案件举报的重要程度、隐患的严重程度以及确认的事实依据等因素,综合评估决定奖励等级和奖励数额。
三、制度实施效果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与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问题的关注度大大提高,积极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中来。
通过该制度的推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得到了有效提升,事故发生的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
同时,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也彰显了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高度关注,有效促进企业依法依规运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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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具体以相关行业领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标准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
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
(二)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的。
(三)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而上岗作业的。
(四)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五)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的。
(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及指定接受某种服务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八)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二章举报信息的受理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举报事项。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奖金领取办法等。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其中涉及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也可以直接向广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第七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对象的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非法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等。
第八条下列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的范围:
(一)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已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二)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案件的举报。
(三)对安全监管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四)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五)没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的举报。
(六)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九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不得推诿拒绝,应及时接收和处置举报信息,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置卡》(附件1),建立举报受理台账。
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
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案件查处、领取奖金等各个环节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应举报人要求,经举报受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明确专人与举报人联系。
第三章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
第十一条核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
(二)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可直接核查处理受理的举报事项,也可转交所下一级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核查处理。
(三)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核查煤矿举报事项之前,应当广西煤监局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奖励。
第十二条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四章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举报事实的案值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按下列标准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或无涉案货值、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奖励50-300元。
对案值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1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500-1000元。
对案值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1000-3000元。
对案值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3000-5000元。
对案值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5000-10000元。
(二)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视事故隐患的现实危险性情节,奖励1000元至1万元。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第十四条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金的确定。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确定,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件2)报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举报奖励金的发放。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七条举报奖励金的领取。
举报人自愿到场领取奖金的,验清身份证原件后,由举报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代领的应同时提交举报人和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附件3)签字,工作人员向领取人发放奖励资金。
举报人不愿意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书面向举报受理机
关提出申请,指定银行账户(含个人银行卡号)作为收款账户,填写《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交举报受理机关审批同意后发放到该指定账户。
第十八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解释。
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置卡
2.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3.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
附件1
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置卡编号:
附件2
编号:
举报受理部门、财务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