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手册(试行)》
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手册【模板】
XX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手册(试行)XX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3月目录第一章概述 2(一)背景情况 (2)(二)《技术手册》适用范围 (2)(三)《技术手册》应用要求 (3)第二章安全利用主推技术简述 4(一)农艺调控类技术 (4)(二)土壤调理类技术 (8)(三)综合调控技术 (12)第三章几种主要农作物安全生产技术14(一)水稻控镉安全生产技术 (14)(二)玉米安全利用类耕地生产技术 (21)(三)甘薯污染耕地种植农艺调控栽培技术 (25)(四)马铃薯污染耕地种植农艺调控栽培技术 (28)(五)蔬菜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技术 (31)附表1:重庆主要粮油作物施肥推荐配方(2020年度)35附表2:重庆主要蔬菜施肥推荐配方(2020年度)37附表3:重庆柑橘施肥推荐配方(2020年度)40附件主要编写及技术指导人员42第一章概述(一)背景情况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XX 市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市工作方案”),要求到2020年底,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
为科学推进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市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编写了《XX市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手册(2020年版)》(以下简称《技术手册》),以期为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提供技术支撑。
各区县农业农村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用《技术手册》中的安全利用技术措施,组织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确保我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技术手册》适用范围《技术手册》中安全利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农艺调控类技术、土壤调理类技术和“VIP+n”综合调控技术等,适用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所划定的安全利用类耕地,不适用于严格管控类耕地。
农艺调控类技术包括品种调整、优化施肥、水分调控、叶面调控、深翻耕等。
土壤调理类技术包括石灰调节、土壤调理剂、原位钝化剂等。
“VIP+n”综合调控技术是指将品种调整、水肥和酸碱调节以及土壤调理类技术相结合的综合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农业部部长韩长赋2017年9月25日附件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指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是指对农用地开展的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分类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分类管理,主要适用于耕地。
园地、草地、林地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农用地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方法(试行)
一、核算方法 根据 2012-2018 年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以 下简称 2012 年普查)结果、2017-2019 年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 况详查(以下简称 2017 年详查)结果,计算某区域受污染耕地安 全利用率。 (一)计算公式
A = B+C+D × 100%(1)
区域
现状值 1
目标值 2
差距值 3
北京
78.2%
90%
11.8%
天津
88.8%
91%
2.2%
河北
67.1%
91%
23.9%
山西
79.1%
97%
17.9%
内蒙古
87.7%
98%以上
10.3%
辽宁
71.8%
96%
24.2%
吉林
81.4%
90%以上
8.6%
黑龙江
77.6%
92%
14.4%
上海
78.3%
93%
(二)计算流程 第一步,依据 2012 年普查结果,得到某区域(省级或县级) 内受污染(含轻微污染、轻中度污染和重度污染)耕地面积(待 2017 年详查结果公布后,根据详查结果进一步调整)。 第二步,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实施了优先保护 类措施的轻微污染耕地面积。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采取检查台 账、实地走访等形式,对不少于 10%的实施了优先保护类措施的 耕地,现场查看优先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根据抽查结果比例确定落 实了优先保护类措施的轻微污染耕地面积。 第三步,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实施了安全利用 类或治理修复类措施的轻中度污染耕地面积。通过农产品抽测,考 察实施了安全利用类或治理修复类措施的轻中度污染耕地上产出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渝环发〔2016〕18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渝环发〔2016〕18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3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需审批和备案)建设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以下事项做好有关工作。
一、列入《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备案手续,免于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出具《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通知书》(见附件)。
二、列入《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我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各分局负责环评和“三同时”管理,对其中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并且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扰民事件的项目,可予以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渝环发〔2012〕《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名录(修订)》四、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7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2021年)-渝府令〔2021〕343号
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2021年)正文:----------------------------------------------------------------------------------------------------------------------------------------------------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2019年12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2号发布,根据2021年2月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中的建设用地,包括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工建筑用地和空闲地。
第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合理规划产业布局。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纳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重庆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手册(试行)
重庆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手册(试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3月目录第一章概述 (2)(一)背景情况 (2)(二)《技术手册》适用范围 (2)(三)《技术手册》应用要求 (3)第二章安全利用主推技术简述 (4)(一)农艺调控类技术 (4)(二)土壤调理类技术 (8)(三)综合调控技术 (11)第三章几种主要农作物安全生产技术 (13)(一)水稻控镉安全生产技术 (13)(二)玉米安全利用类耕地生产技术 (20)(三)甘薯污染耕地种植农艺调控栽培技术 (24)(四)马铃薯污染耕地种植农艺调控栽培技术 (27)(五)蔬菜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技术 (30)附表1:重庆主要粮油作物施肥推荐配方(2020年度) (34)附表2:重庆主要蔬菜施肥推荐配方(2020年度) (36)附表3:重庆柑橘施肥推荐配方(2020年度) (39)附件主要编写及技术指导人员 (41)第一章概述(一)背景情况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重庆市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市工作方案”),要求到2020年底,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
为科学推进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市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编写了《重庆市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手册(2020年版)》(以下简称《技术手册》),以期为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提供技术支撑。
各区县农业农村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用《技术手册》中的安全利用技术措施,组织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确保我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技术手册》适用范围《技术手册》中安全利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农艺调控类技术、土壤调理类技术和“VIP+n”综合调控技术等,适用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所划定的安全利用类耕地,不适用于严格管控类耕地。
农艺调控类技术包括品种调整、优化施肥、水分调控、叶面调控、深翻耕等。
土壤调理类技术包括石灰调节、土壤调理剂、原位钝化剂等。
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推荐技术(一)
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推荐技术(一)受污染耕地也能种出安全农产品?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推荐技术(一)惠州微农技2019-11-29 16:19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技术包括农艺调控类技术(属于安全利用类措施)、土壤改良类技术、生物类技术、“VIP”综合调控技术(后三者属于治理修复类措施)。
农艺调控是指利用农艺措施减少污染物从土壤向作物特别是可食用部分的转移,从而保障农产品安全生产,实现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
农艺调控技术措施主要包括石灰调节、优化施肥、品种调整、水分调控、叶面调控、深翻耕等。
现为大家介绍农艺调控类技术的其中三类措施(石灰调节、优化施肥、品种调整)。
石灰调节主要技术要点石灰是碱性物质,在酸性土壤中适用施用石灰,可以提高土壤pH值,促使土壤中重金属阳离子发生共沉淀作用,降低土壤中重金属阳离子的活性,还可为作物提供钙素营养。
施用时采用人工或机械化的方式,将石灰均匀地撒施在耕地土壤表面,同时补施硅、锌等元素。
石灰施用频率为1次/年,其稻田土壤pH值达到7.0后,需停施1年。
连年过量施用石灰容易破坏土壤团粒结构,导致土壤出现板结现象。
适用范围适用于偏酸性镉污染稻田,土壤pH值一般在6.5以下,不适用于存在砷超标风险的稻田。
优化施肥主要技术要点施肥是满足作物生长所需养分的重要途径,同时可以对重金属活性产生较大影响。
优化施肥是指根据土壤环境状况与种植作物特征,优化有机肥、化肥的种类与施用量。
化肥的使用要结合当地耕作制度、气候、土壤、水利等情况,选择适宜的氮、磷、钾肥料品种,避免化学肥料活化重金属污染物。
例如氮肥施用时,优化铵态氮跟硝态氮的施用比例,可以提高稻田土壤pH值,降低重金属活性;磷肥施用时,推荐施用钙镁磷肥;钾肥施用时,推荐施用硫酸钾。
肥料施用应把握适度原则,防止过量施肥引起土壤盐化、土壤酸化、养分不平衡等问题以及可能的二次污染。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耕地土壤。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林规范〔2020〕1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市林业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规定,经市林业局2019年第45次党组会研究,对《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护〔1999〕30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5〕43号)等3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
附件:1.废止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2.继续有效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重庆市林业局2020年1月7日附件1废止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1.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工商局关于发布《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护〔1999〕30号)2.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交通局民航重庆市管理局重庆铁路分局重庆港口管理局重庆海关重庆市邮政管理局重庆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渝林护〔1999〕56号)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造〔2014〕72号)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火隔离带工程建设的决定(渝林防火〔2000〕1号)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林计〔2018〕1号)附件2继续有效的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1.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5〕43号)2.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渝文审〔2006〕16号)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林政法〔2012〕10号)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3〕13号)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3〕14号)6.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渝林政法〔2014〕3号)7.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4〕2号)8.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9.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9号)10.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人家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10号)11.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护〔1998〕103号)12.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建设森林防火阻隔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林资〔2006〕84号)1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通知(渝林资〔2006〕53号)14.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制发全市林木采伐申请文书(式样)的通知(渝林资〔2015〕6号)1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全面停止松脂采集活动的通知(渝林资〔2009〕39号)16.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启用全国木材运输管理系统的通知(渝林资〔2011〕37号)17.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资〔2011〕40号)18.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地占用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林资〔2012〕12号)19.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启用新版《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通知(渝林资〔2013〕46号)20.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启动新版《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补充通知(渝林资〔2013〕49号)21.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渝林资〔2013〕65号)22.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采挖移植树木管理的通知(渝林资〔2013〕69号)2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林护〔2017〕74号)2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修正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林政法〔2018〕3号)25.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林政法〔2018〕9号)26.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科技专家团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科〔2018〕16号)27.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兴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科〔2018〕17号)28.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木本油料种苗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林油〔2018〕9号)29.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禁止准入类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渝林资〔2018〕211号)30.重庆市林业局公告(2019年第2号)31.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局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林场〔2018〕11号)32.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场〔2019〕5号)——结束——。
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复函
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复函“十三五”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全面完成《土十条》各项硬指标硬任务,净土保卫战取得积极成效,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您的提案结合我国国情、农情、民情,就科学有效开展土壤污染防控与治理修复提出建议,针对性强,对于我们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具有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一、关于健全体制机制,构建各方责任体系《土壤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规定了企业防治土壤污染的主体责任,强化了污染者、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2021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对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等情形的责任人认定活动进行了规定,推动落实污染者担责原则。
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执法。
30个省份依法建立并公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联合自然资源部开展污染地块安全利用情况现场检查。
开展污染地块遥感监管,防止违规开发。
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报告评审通过情况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市场淘汰从业水平不高、评审通过率低的单位。
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推动对从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管理。
全国31个省(区、市)涉农县级单位(共2783个)已全部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
指导各地对轻中度污染耕地落实安全利用措施,重度污染耕地落实严格管控措施。
截至2020年底,已顺利完成全国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
目前,基层土壤生态环境管理机构不健全,一些省份正在研究强化土壤生态环境管理技术支撑,如山东省于2021年成立了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中心。
DB50T796-2017重庆土壤分类与代码
DB50/T 7 9 6 — 2 0 1 7
目次
前 言............................................................................. II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 3
II
重庆土壤分类与代码
DB50/T 7 9 6 — 2 0 1 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土壤分类系统中的土纲、亚纲、土类、亚类、土属和土种的土壤名称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农地土壤调查、土壤统计信息汇总、土壤信息交换与处理,以及土壤资源的利用 等过程中对土壤信息的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使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CS 03.100.40 B 05 备案号:55648-2017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 50/T 796—2017
重庆土壤分类与代码
Classification and codes for Chongqing soil
2017 - 09 - 01 发布
2017 - 11 - 01 实施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渝规资规范〔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8号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和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含菌类)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种植类(含菌类)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育种育苗大棚、工厂化作物栽培中连栋温室或智能温室(含温室墙体、室内通道、耳房)。
2.辅助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秸秆等有机肥堆沤处理场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等设施,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预冷存储等初加工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畜禽水产养殖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畜禽蚕圈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工厂化养殖池、集装箱循环水养殖池、高位养殖池、流水养鱼池(含进排水渠道及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等。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的通知-渝环〔2018〕55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的通知渝环〔2018〕55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便于全市环境保护税收工作的开展,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的公告》(2017年第81号)的规定,现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文件精神,制定《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确保环境保护税的顺利开征。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3月23日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按照环境保护费改税“费税平移”的工作要求,现根据国家已发布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我市施工扬尘排污量计算方法,及9个小型第三产业(餐饮业、住宿业、洗染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业、洗浴业、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摄影扩印服务业、独立燃烧锅炉)行业的污染物特征值系数。
一、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一)施工扬尘定义。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二)制定依据。
施工扬尘产生量是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根据建筑(或施工、拆迁)面积、施工期,综合分析全国各地已出台的扬尘排放系数而制定的平均产生量。
(三)施工扬尘排污量、扬尘税额计算办法。
土地整治工程施工技术要求及质量评定标准
重庆市土地整治工程施工技术要求及质量评定标准(试用稿)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二〇一五年五月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项目划分 (2)6 施工技术要求 (3)7 工程质量评定 (38)附录A 项目划分表.............................................................................. (40)附录B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42)附录C 表分部—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85)附录D 表单位—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86)附录E 表单项—单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87)附录F 表项目—项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88)条文说明 (9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编制。
本标准由重庆市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土地整治工程施工技术要求及质量评定标准的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未利用地开发、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及其他土地整治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D/T1033-201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41-2013 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1042-2013 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TD/T1013-2013 土地整治验收规程SL176-200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重庆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技术要求(试行)(2013)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试行)(2011)3 术语和定义土地整治工程Land consolidation engineering为实现土地整治目标所采取的各项工程措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渝环发[2008]28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渝环发〔2008〕28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我局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为环境管理提供数据信息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重庆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负责组织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及环境监测质量督查等工作。
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所需人员、经费、设备和实验室等条件,并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环境保护局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本片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承担全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事务性工作;指导区县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质量保证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环境监测人员技术培训、区县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检查、质控考核、比对、方法验证等工作的实施。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方法(试行)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方法(试行)到2022年,受污染耕地平安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平安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平安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平安利用率达到95%以上。
01 核算方法依据2022、2022年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以下简称“2022年普查”)结果、2022、2022年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下简称“2022年详查”)结果,计算某区域受污染耕地平安利用率。
1.1 计算方式A:某区域受污染耕地平安利用率(省级或县级);B:稍微污染且实施了优先爱护类措施(加强监测,因地制宜推行种养结合、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的耕地面积;C:实施了平安利用类或治理修复类措施(优化施肥、水分调整、低积累品种替代、土壤调理、撒施石灰、生物修复等),且实现农产品质量达标生产的轻中度污染耕地面积,详细见“二、C类面积核算”; D:实施了严格管控类措施(种植结构调整、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分、退耕还林还草、休耕等)的重度污染耕地面积;E:该区域受污染耕地面积,即稍微污染、轻中度污染和重度污染耕地面积之和。
公式(1)中,稍微污染、轻中度污染和重度污染耕地面积先由“2022年普查”结果得出(即《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平安评估技术规定》(农办科【2022】42号)中的低风险、中风险与高风险农产品产地)。
待“2022年详查”结果公布后,依据详查结果进行调整。
优先爱护类措施、平安利用类或治理修复类措施、严格管控类措施详细见《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实施看法》(农科教发〔2022〕3号)(后台回复“实施看法”下载)。
假如某耕地既实施了平安利用类或治理修复类措施,也实施了严格管控类措施,纳入D类面积计算。
1.2 计算流程第一步,依据“2022年普查”结果,得到某区域(省级或县级)内受污染(含稍微污染、轻中度污染和重度污染)耕地面积,待“2022年详查”结果公布后,依据详查结果进一步调整。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总结汇报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总结汇报根据《》的文件要求。
X年是“十三五”污染防治攻坚战收官之年,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任务,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和X个标志性战役,确保按时完成我市“十三五”染防治攻坚战各项目标任务。
X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X年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的要求,X市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推进区工作,对此项目进行详细分析,结合各地块所处区域环境,对该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进行合理准确的评估,并进一步对农用地分类管理提出了措施和建议,现将X市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X、完成了X州下达X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X.X万亩、治理修复X.X万亩、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X万亩的指标。
完成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
X市农业农村局与州农业农村局签订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一份,制定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实施方案,按时报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进展情况,完成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现场踏勘、边界核实等工作。
全市优先保护类X.X亩,X乡镇均有分布,占全县总耕地面积的X.X%;安全利用类X.X亩,占全市总耕地面积的X.X%;严格管控类X.X亩,主要分布在六库镇和X乡占全市总耕地面积的X.X%。
X、完成了X市X个协同监测点位的农产品样品采集,并把样品移交到X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检测。
X个协同监测点位涉及到X乡镇。
X、完成了X州下达X市推动完成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X.X%,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推进区面积不少于X.X万亩(包括安全利用、严格管控和治理修复等X项指标任务总和的X%)的目标任务。
制定了X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按时报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进展情况,开展实质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
二、X年工作开展计划X、X年X月底前完成X市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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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手册(试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3月目录第一章概述 (2)(一)背景情况 (2)(二)《技术手册》适用范围 (2)(三)《技术手册》应用要求 (3)第二章安全利用主推技术简述 (4)(一)农艺调控类技术 (4)(二)土壤调理类技术 (8)(三)综合调控技术 (11)第三章几种主要农作物安全生产技术 (13)(一)水稻控镉安全生产技术 (13)(二)玉米安全利用类耕地生产技术 (20)(三)甘薯污染耕地种植农艺调控栽培技术 (24)(四)马铃薯污染耕地种植农艺调控栽培技术 (27)(五)蔬菜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技术 (30)附表1:重庆主要粮油作物施肥推荐配方(2020年度).. 34 附表2:重庆主要蔬菜施肥推荐配方(2020年度) (36)附表3:重庆柑橘施肥推荐配方(2020年度) (39)附件主要编写及技术指导人员 (41)第一章概述(一)背景情况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重庆市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市工作方案”),要求到2020年底,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
为科学推进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市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编写了《重庆市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手册(2020年版)》(以下简称《技术手册》),以期为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提供技术支撑。
各区县农业农村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用《技术手册》中的安全利用技术措施,组织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确保我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技术手册》适用范围《技术手册》中安全利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农艺调控类技术、土壤调理类技术和“VIP+n”综合调控技术等,适用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所划定的安全利用类耕地,不适用于严格管控类耕地。
农艺调控类技术包括品种调整、优化施肥、水分调控、叶面调控、深翻耕等。
土壤调理类技术包括石灰调节、土壤调理剂、原位钝化剂等。
“VIP+n”综合调控技术是指将品种调整、水肥和酸碱调节以及土壤调理类技术相结合的综合技术。
(三)《技术手册》应用要求1、各地应根据当地耕地环境质量状况,充分考虑污染来源、类型、程度、范围及经济性、可行性等因素,因地制宜地选择推广《技术手册》中的安全利用技术,所选技术应以不影响农业生产发展、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为前提,技术推广期间应定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评价,并根据监测评价结果及时优化调整技术措施;2、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应当优先选用低积累作物品种,采用水肥管理和耕作方式调整等农耕农艺措施,调节土壤理化性能和氧化还原电位,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向农作物可食部分的迁移转化,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3、根据土壤环境实际,在需要的区域,采取土壤酸化治理技术、土壤调理类技术和原位钝化技术综合治理,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可食部分,保障农产品安全生产;4、安全利用技术推广所使用的肥料、土壤调理剂等耕地投入品,必须符合《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 18877-2009)》、《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GB/T 23349-2009)》和《肥料合理使用准则通则(NY/T 496-2010)》等相关标准的规定,禁止使用重金属超标的投入品,禁止施用未经国家或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登记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避免对土壤、地下水、大气等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章安全利用主推技术简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主要包括农艺调控类技术、土壤调理类技术和“VIP+n”综合调控技术等三大类技术,各地可根据当地土壤污染和农产品超标情况,选用相适应的技术。
(一)农艺调控类技术农艺调控是指利用农艺措施减少污染物从土壤向作物特别是可食用部分的转移,从而保障农产品安全生产,实现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
农艺调控措施主要包括低积累品种调整、优化施肥、水分调控、叶面调控、机械深翻耕等。
1、低积累品种技术主要技术要点:不同作物种类或同一种类作物的不同品种间对重金属的积累有较大差异。
在中、轻度重金属污染土壤上种植可食部位重金属富集能力较弱,但生长和产量基本不受影响的作物品种,可以抑制重金属进入食物链,有效降低农产品的重金属污染风险。
当前实践中已筛选出多种单一污染源下的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品种,这些品种富集能力较弱,在重庆地区能生长正常、对当地病虫害有较好抗性,产量基本不受影响。
适用范围:适宜全市安全利用类耕地。
2、优化施肥技术主要技术要点:优化施肥是指根据土壤环境状况与种植作物特征,优化有机肥、化肥的种类与施用量,是测土配方施肥和增施有机肥相结合的技术体系。
根据农作物需肥规律、土壤供肥性能和肥料效应,在以土壤测试和肥料田间试验的基础上,提出氮磷钾及微量元素肥料的施用数量、时期和方法,达到耕地用养结合、在满足作物生长所需养分的同时对重金属活性产生较大影响,从而实现农业安全生产。
选择适宜的氮磷钾肥料品种,施用应符合NY/T496的要求,避免施用酸性或生理酸性的肥料。
禁止施用重金属含量不符合GB/T23349要求的矿物肥、有机肥。
氮肥施用时,优化铵态氮与硝态氮的施用比例,可以提高土壤pH值,降低重金属活性;磷肥施用时,推荐施用钙镁磷肥;钾肥施用时,推荐施用硫酸钾。
肥料施用应把握适度原则,防止过量施肥引起土壤盐化、酸化、养分不平衡等问题以及可能的二次污染(重庆主要作物施肥推荐配方见附表)。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类型耕地。
有机肥做基肥,可配合深耕施用。
氮肥、磷肥、钾肥的种类和施用量需根据土壤养分丰缺指标、耕作方式、污染物种类确定。
优化施肥技术可与低积累品种技术或其它技术联合使用。
3、水分调控技术主要技术要点:酸性土壤在淹水条件下,土壤中溶解氧减少,使氧化性物质发生还原,pH值向中性靠拢,土壤氧化还原电位Eh 下降,形成还原环境,土壤中镉等重金属形成稳定、难溶的沉淀物,从而降低土壤中镉等重金属的活性,减少作物对土壤镉等重金属的吸收。
如在水稻整个生育期内,淹水时间越长水稻茎叶和糙米中的镉含量越低。
根据水稻不同生育期对水分需求的敏感性不同进行调控,移栽后深水活蔸,返青期至幼穗分化期浅水(2—3cm水深)覆田促分蘖,促进水稻根系发育和下扎,控制无效分蘖,减少养分消耗,有利水稻成穗;从齐穗期至成熟期长时淹灌(3—5cm水深),降低根际和田间温度,减少镉的吸收,提高结实率,增加实粒数,收获前10天排水凉田,及时收获。
淹水灌溉期间,应加强灌溉水质监测,确保灌溉水中重金属含量达到农田灌溉水质要求。
同时,在日常巡查时应加强水稻病虫害的观察与防控。
适用范围:适用于pH低于6.5的安全利用利用类耕地,特别是镉污染稻田土壤,不适用于存在砷超标风险的稻田。
4、叶面调控技术主要技术要点:叶面调控是指通过叶面喷施含硅、硒、锌等有益元素的叶面阻控剂(如但不局限于降镉灵、喷喷富等),提高作物抗逆性,抑制作物根系向可食部位转运重金属,降低可食部位重金属含量。
对本身富硒土壤为节约成本可采用叶面硅肥,非富硒土壤采用富硒叶面硅肥效果更佳。
该技术操作简便,主要选用可溶性硅、锌、硒等原料,根据作物种类、土壤中有效态硅或锌的含量优化组合。
叶面阻控剂每季分两次施用,采用叶面喷施的方式,选择晴天或者多云天气的午后4点左右进行喷施(此时光照、温度适宜,利于作物吸收;如在烈日高温时段喷施,水分蒸发快,导致肥液浓度升高,作物无法吸收,甚至有可能发生烧苗),若喷施后24小时内下雨,应重新喷施;叶面阻控剂喷施的浓度不高于0.3%,若用叶面阻控剂原液需兑水稀释50~100倍后进行喷施,用量约为1升/亩,但具体用量需根据作物茎叶生长状况进行调整,最佳用量以叶面上下方均匀分布液滴且不滴落为准。
如遇病虫害需喷施农药,叶面阻控剂与农药的喷施时间应间隔3天以上。
适用范围:适用于安全利用类耕地,特别是有效硅、有效锌缺乏的耕地。
5、耕地机械深翻技术主要技术要点:翻耕是土壤耕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农业生产中经常运用的重要技术措施。
机械深翻耕技术是指利用机械作用,将污染物含量较高的耕地表层土壤与犁底层甚至是母质层的洁净土壤充分混合,稀释耕地表层土壤污染物含量。
深翻耕实施时间应以当地季节和实际情况相吻合,一般为冬闲或春耕翻地时进行,无需占用农时。
耕深深度应随土壤特性、微生物活动、作物根系分布规律及养分状况来确定,一般应大于20cm,以打破犁底层为宜。
耕翻过深会造成土壤由下而上的提墒能力减弱,影响种子发芽和幼苗生长;有机肥被埋压在深土层,肥效利用晚;生土被翻到地面上,对幼苗生长不利。
深翻应配合施用有机肥,以利于培肥地力;休闲地在耕翻后应及时耙耱、镇压。
一般3 年深耕一次。
机械深翻应达到:深、平、透、直、齐、无、小七字要求。
深:达到规定深度、深浅一致;平:地表平坦、犁底平稳;透:开墒无生埂,翻垡碎土好;直:开墒要直,耕幅一致,耕得整齐;齐:犁到头,耕到边,地头、地边整齐;无:无重耕、漏耕,无斜子、三角、无“桃形”;小:墒沟小、伏脊小。
适用范围:深翻耕技术对于一般耕地均适用。
对于稻田,耕作层加犁底层厚度应在25cm以上,且稻田耕作层厚度≤15cm、稻田犁底层厚度≥10cm;石灰岩漏水地区水田不适用。
(二)土壤调理类技术土壤调理类技术是指通过施用土壤调理剂和钝化剂等,降低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活性,阻控作物对土壤中污染物的吸收。
6、石灰调节技术主要技术要点:石灰是碱性物质,在酸性土壤中适量施用石灰,可以提高土壤pH值,促使土壤中重金属阳离子发生沉淀作用,降低土壤中重金属阳离子的活性,还可为作物提供钙素营养。
施用时采用人工或机械的方式,将石灰均匀地撒施在耕地土壤表面(建议施用量见表),同时补施硅、锌等元素。
石灰施用频率为1次/年,且土壤pH值达到7.0后,需停施1年。
连年过量施用石灰容易破坏土壤团粒结构,导致土壤出现板结现象。
适用范围:适用于偏酸性镉污染耕地,土壤pH值一般在6.5以下,不适用于存在砷超标风险的稻田。
治理酸性镉污染稻田石灰(CaO)建议施用量kg/(亩·年)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值(GB15618-2018)(mg/kg)不利影响时的土壤中污染物含量值;管制值指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时的土壤中主要污染物含量值。
7、土壤调理剂技术主要技术要点:通过施用土壤调理剂,配套优化施肥,优化耕作制度等多种措施,对pH≤5.5的土壤进行改良,以提高土壤pH,改善土壤结构,降低土壤中重金属活性,提高土壤可持续生产能力。
常用的土壤调理剂包括石灰氮、钙质类土壤调理剂、钙镁磷肥等。
其用量可根据土壤pH和作物需求量确定。
同一pH条件下,质地粘重的土壤调理剂用量比质地较轻的多;在强酸性条件下,有机质含量高的土壤可以适当增加改良剂用量,有机质含量低的土壤则应当适当减少土壤调理剂用量。
石灰氮属药肥双用型(氰氨化钙含量≥50%、总氮含量≥19%、碳化钙含量≤0.3%、粒度(1-6 mm)≥90%),应在农作物播种(栽插)前17-22天施入土壤,利用旋耕机等将土壤打碎,使之与耕作层土壤充分混合,然后浇水,使土壤湿润,立即覆膜,15-20天后揭膜,2天后施入有机肥、底肥,播种或移栽;钙质土壤调理剂(氧化钙含量不低于25%)要提前2-3天施入土壤,与耕作层土壤充分混合;钙镁磷肥可作基肥深施,结合深松耕与土壤混匀,以便于溶解和作物吸收,但不能与酸性肥料混合施用,否则会降低肥料的效果;生物炭可和底肥同时施用,与耕作层土壤充分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