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月征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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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公布日期】2011.03.03
•【字号】大地税公告[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03.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
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缴纳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有关事宜的公告
(大地税公告〔2011〕4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规定,现就缴纳保障金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逾期未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审核认定的,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按照实际在职职工人数确定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并对未缴或少缴的保障金予以追缴。

二、对于虚报或未正确申报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用人单位,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按照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确定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并对未缴或少缴的保障金予以追缴。

三、主管地税机关将按照《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规定,对所管辖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为了更有效地保障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结合我国社会保障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公布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发放,主要用于补贴残疾人就业活动中开销,包括招聘成本、培训费用等。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额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倍。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者及其监护人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申领。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针对残疾人本人的就业状况,一次性发放,不得重复发放。

以上,请广大残疾人及监护人了解并按照本公告的相关内容行使权利、满足义务。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缴纳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缴纳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缴纳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2.06.25•【字号】大残联发[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缴纳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大残联发〔2012〕20号)各区市县及先导区残联:为依法完善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针对在审核缴纳保障金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保障金征缴范围及征缴地1、依据《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103号)第一条第三款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独立法人单位或非独立法人单位、驻连办事机构)不论总机构或集团公司是否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均应到纳税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到纳税所在地地税部门缴纳保障金(其中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总机构或集团公司也可对所属用人单位集中审核缴纳,但应按相关程序提出申请,批准后总机构或集团公司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并在所在地地税部门集中缴纳)。

2、依据《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103号)第一条第一款,保障金审核缴纳对象是用人单位而不是单位法人,虽然一名自然人可以担当多个用人单位的法人但其名下各用人单位都具有独立法律责任和义务,所以应按规定进行保障金审核缴纳。

3、依据《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10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保障金与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税务登记迁移,保障金的缴纳地也随之改变。

企业已在原注册地审核了保障金,但尚未缴纳的,应在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既未审核又未缴纳保障金的,应在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联进行审核,并在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尊敬的_____: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然而,截至本通知书发出之日,经核查,贵单位仍未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社会公平正义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用人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也是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和贡献。

贵单位未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现正式向贵单位催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应缴金额经核算,贵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元。

具体计算依据如下: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

2、应缴纳的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缴纳期限请贵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将所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缴纳至以下指定账户:开户银行:_____账户名称:_____账号:_____三、逾期后果若贵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我们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按照相关规定,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2、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将贵单位的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可能会对贵单位的信用评级产生不良影响,进而影响贵单位的商业活动和社会形象。

四、权利和义务1、贵单位对本通知书的内容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贵单位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有权要求获取合法有效的缴费凭证。

残疾人是社会的特殊困难群体,他们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

促进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计划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计划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计划,现在很多残疾人都是低保户,残疾人是需要政府部门扶持的弱势群体,第一公文带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计划,全文如下: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地税部门代扣、代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为征收对象。

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安排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或与残疾人依法签定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为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后,可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年末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

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可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其它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可参照人社、统计、财政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二、征收标准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1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征收方式各级残联具体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包括政策宣传、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的确认、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的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减免管理、违章处罚和依法征缴除财政税务部门征收范围之外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工作。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在未设立残联前,经市残联委托、授权,由该区民政局履行本辖区内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管理职责。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全文)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全文)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省政府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征缴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及口径按照规定比例计算,未达到残疾人安置比例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规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征收比例=应缴纳保障金。

单位从业人员:指在各单位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按照上年度末在册职工人数核定。

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根据市或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

三、审核认定(一)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单位从业残疾人员的审核认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向单位出具《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审批表》(见附件)。

(二)单位办理从业残疾人员核定手续,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从业残疾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3、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4、从业残疾人员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关于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富阳市财政局富阳市地方税务局文件富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富财预字[2007]378号富残联[2007]50号关于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地税所、直属分局、稽查局: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推进全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省政府第155号令《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及浙财社字(2003)13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残保金征收范围:本市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省驻富单位)均应按照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人数 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二、残保金征收标准:各单位应按在职在岗职工总人数 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我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保金。

为简化操作,残保金暂分为两个标准执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暂按每人每月12元征收;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暂按每人每月10元征收。

今后将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职工平均工资的增加、残疾人救助标准的提高及扶持政策扩大的需要,作适当调整。

三、残保金征缴管理:(一)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各类企业残保金征收。

1.各类企业按照税收管辖权,每月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残保金采用《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申报,使用税收完税凭证,实行“一户通”扣款。

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征收,健全源头管理办法,做到应收尽收。

3.各类企业因受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按期缴纳残保金确实有困难,或当期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以缓缴,但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足额缴纳。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以 申
请退还多缴 的保障金


请 退 还 多 缴保 障 金

参 照 《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关 于 修 订 北 京 市地 方 税 务局 退

税管理 办法 的通知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征 收 使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的规定 现就残疾人就 业

》 (
京财税
〔 2 0 1 6〕 63 9


保障金

以 下 简称

保障金


的 征缴 有关
事项通告如下



征缴 范 围


凡在 本 市 行政 企 业 单位
工总


内 的
机关




体 企业 事 业单位和
、 、

办非
以 下简
称 用 人单位

均 应 按 照 不 少 于本 单位在 职 职


1.

% 的 比例 安 排残疾 人就 业

达不 到 规定 比例 的 应


缴纳保障金


申 报缴纳地点


人 单位 应

主 管 税务 机 关

报缴纳保障金
门 申
报 的 方式进行保 障金

94




不 需 缴 纳 保 障 金 的 用 人 单位 也 要 进行 零




关于宜昌市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宜昌市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宜昌市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残联、地税分局,城区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宜昌市城区审核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对象在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征收(一)每年4月15日以前,各用人单位到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地税各办税服务厅领取《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或在宜昌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公告栏处下载。

(二)每年6月30日以前,各用人单位持相关资料在其主管地税分局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

凡主管地税分局为三峡分局的用人单位,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

(三)用人单位办理年审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年审信息传送到地税机关,由地税机关按照审核保障金数额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四)各用人单位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15日内,凭年审证明、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地税各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办理缴费。

(五)审核标准: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按宜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征收保障金。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年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额=(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度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宜昌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审核资料:用人单位办理审核,须携带如下资料(单位未安置残疾职工的只需携带1、6、7项资料):(1)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2)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3)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4)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5)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宜昌市社会保险基数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6)本单位上一年度第2、4季度全体职工工资发放册(财务装订的原始工资凭证)(7)用人单位印章三、保障金减免(一)减免条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5.09.09•【文号】财税[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5年9月9日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1.19
•【字号】鲁财税〔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残联、省税务局:近期,《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以下简称《公告》)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公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应缴费额的计算办法继续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
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规定执行。

三、各级执收机关要严格执行《公告》等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变通或拒绝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政策知晓度,确保降费政策落地生效,切实减轻社会和企业负担。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月19日。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残疾人就业单位。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保管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相关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提高使用效果,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主体为残疾人就业单位。

残疾人就业单位应当按月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为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

第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期限为每月的20日至31日,逾期未缴纳的,应当按日计算罚款。

第八条残疾人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和资料,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核工作。

第三章保管管理第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后,应当划拨给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妥使用。

第十条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

第十一条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应当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残疾人就业培训补贴;(二)残疾人就业减免费用;(三)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四)残疾人就业援助和救助;(五)残疾人就业技术改造;(六)其他与残疾人就业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资金预算,合理安排和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五条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资金的使用对象和具体事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和审查。

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正文:---------------------------------------------------------------------------------------------------------------------------------------------------- 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2004年3月5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3月8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自2004年4月2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和实现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其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数低于本单位城镇从业人员总数1.5%的,均应当按年度及时、足额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称“保障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缴纳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人数×1.5%-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90%。

职工人数是指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含正式工、各类合同制职工)。

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市)、贾汪区统计部门公布数字为准。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到1人的,可免予安排残疾人就业,但应当按照实际比例差额缴纳保障金。

第四条市、县(市)、区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以及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称“残服机构”)核定后,委托同级财政部门代征,并纳入市、县(市)、区财政专户。

依法设立的开发区范围内由开发区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以及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保障金,由开发区残服机构核定后,委托开发区财政部门征收;所征保障金纳入开发区财政专户。

收取保障金的通知1

收取保障金的通知1

关于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的精神,广州市地税局将于今年代征2009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时间:2010年9月28日
二、征收计算标准:按《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例:贵单位2009年度平均人数单独工伤为34.25人、全险为15.08人,2009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5365元的80%(即36292元)。

34.25×1.5%-0×36292=18645.02元
15.08×1.5%-0×36292=8211.07元
2010年度本公司为客户节省成本,聘请残疾人,每年12000元。

即每人每月15元(按参保人数计算,含单独工伤)。

由2010年1月开始计算。

1×1.5%-0×12000÷12=15元。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7.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
正文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的规定,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代征。

现将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征收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2012年8月25日-31日;
二、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金额:(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60%,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

上一年度(2011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5143元(宝安区按32859元,龙岗区按36229元)。

三、请各用人单位在2012年8月24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以便市社保局代征。

未按规定缴纳的,将按《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特此通告。

深圳市社保局,咨询电话12333
深圳残疾人网,咨询电话83219938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漳政办〔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通知漳政办〔2010〕103号市直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属驻漳州各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行漳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通知市直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属驻漳州各单位: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0〕63号)和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漳委〔2010〕4号)的精神,为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残疾人安置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现将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直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并按照不低于本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的1.6%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达不到安置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根据《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年5月份为申报征缴期。

各单位必须在每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给予催报摧缴,并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征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3]2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3]2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3]2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是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保证;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促进社会各单位实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手段。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在职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总数1.7%比例(含已安排人数)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各单位)。

在职职工总数,是指用人单位上午月平均职工人数;已安排的残疾职工,指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职工。

二、征收标准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7%的比例(含已安排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每少安排1人,按不低于单位所在地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三、征收程序及征收手续(一)由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部补助或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代征保障金。

吉林省2023年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使用情况公告

吉林省2023年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使用情况公告

吉林省2023年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使用情况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吉林省2023年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使用情况公告按照《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社〔2016〕726号)要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现将2023年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使用情况公告如下:一、2023年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使用情况2023年,省级残疾就业保障金安排使用11914.5万元,其中省级支出2560万元,补助市县9354.5万元。

具体如下:(一)补助省级支出2560万元。

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教育教学管理、教学设备生活设施、网络运行维护、购买残疾人培训服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竞赛及盲人按摩管理、省级扶残助学金、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及创业就业带头人扶持、残疾人就业信息化运维服务等方面支出。

(二)补助市县支出9354.5万元(其中就业培训、托养服务等项目3901.5万元,护理补贴5453万元)。

主要用于支持和带动残疾人培训和乡村振兴产业扶持,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网络创业、落实农村灵活就业残疾人岗位补贴、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奖励等,支持各地残联建设或培育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含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网络创业孵化基地、美丽工坊、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参与非遗保护扶持等载体建设,支持各地开展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方面支出。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通过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投入,带动市县两级争取本级资金,取得主要成效如下:(一)提升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帮助残疾人就业创业。

2023年,以“五化”工作法扎实推动残疾人培训任务落实,全省共为1.76万人次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5388人,农村新增就业6109人,超额完成年初全省民生实事所确定的“为1.6万人(次)有需求的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任务目标。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
限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公布日期】2023.12.22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提高残保金征缴工作质效,决定调整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起,将我省用人单位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统一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

为配合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时间和统计部门公布社会平均工资时间,将残保金征期定为每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残保金。

二、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集中办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三、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后,原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不再按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12(或4)后的计算结果填报
“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变更为直接按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

四、以往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2月22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哈政办发[2005]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哈政办发[2005]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哈政办发[2005]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推动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哈尔滨市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收缴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收缴对象和计算方法(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保障金。

(二)保障金缴纳数额根据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标准的差额人数和每年度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部分,按照实际比例差额数缴纳。

计算公式为:应缴纳保障金数额=(本单位上年度12月份在职职工总人数×1.5%-在岗残疾人数)×本市、县(市)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

二、收缴程序(一)发放《单位残疾职工情况登记表》。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每年5月份向用人单位发出《单位残疾职工情况登记表》。

(二)认定应缴纳保障金数额。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持《单位残疾职工情况登记表》、在岗残疾职工残疾人证、残疾人养老保险手册、残疾职工人事档案(或劳动合同)、本单位上年度12月份工资表、工资手册等,到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认定手续;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除持上述资料外,还应持税务登记表,到其纳税机构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认定手续;在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涉外分局纳税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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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月征缴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德清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缴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湖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德清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10〕145号)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县残保金由原来的按年度一次性征缴改为按每月预征。

一、征缴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到比例的,依法按月缴纳残保金。

机关事业单位征缴办法不变。

二、征缴方式
残保金实行按月申报缴纳,年终清缴的方式。

即缴费单位每月15日前按本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方式与地税部门征收税(费)申报方式相同。

如按月申报缴纳有特殊困难的单位,经地税部门认定可实行简并征期、简易申报等申报缴纳方式。

如行业职工流动性大、季节性用工变化大的劳动密集型等单位,经单位申请地税部门批准,可以实行按月核定预缴,年终清算的申报缴纳方式。

三、缴费基数、比例和计算公式
1、缴费基数:残保金缴费基数统一按本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缴费单位(企业)当年实际缴费基数高于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县平均工资年终结算。

2、缴费比例:缴费比例(费率)为1.5%。

3、缴费计算公式:
未安置残疾人职工计算公式:应缴残保金=缴费基数×1.5%;
已安置残疾人职工(或达不到安置比例)计算公式:应缴残保金=缴费基数×(1.5%-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在职职工人数),出现负数按零申报。

四、单位已安置残疾人职工的审核认定
1、已安置残疾人职工的用人单位,在每年的1月底前向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所(以下简称县残服所)报送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8级残疾军人证)、《德清县残疾人就业证》、《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和银行出具的《残疾人职工工资对账单》(工资卡)等相关资料。

县残服所将审核结果抄送县地税部门,县地税部门根据县残服所核定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人数,作为审核用人单位本年度申报缴纳残保金的依据。

逾期不办理申报、审核手续的,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当月安置残疾人职工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当月内向县残服所上报上述资料,经县残服所审核和县地税部门确认后,从次月起减征残保金。

逾期办理核定手续的,视同当月未安置残疾人处理。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劳动合同法》办理,在解除当月到县残服所办理解除备案手续,从次月起调整应申报缴纳的残保金。

逾期办理备案手续并未及时调整应申报缴纳残保金的,按逾期缴纳残保金处理。

五、征缴管理
1、用人单位在每月15日前办理残保金申报缴纳确有困难的,应在15日前向地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地税部门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延期申报或缓期缴纳。

2、用人单位如账证不全、核算不规范、未能正确提供用工人数,反映工资总额的,地税部门可依据税(费)征收管理体系,采用评估、核定的方法,确定用人单位的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

3、未经批准逾期缴纳残保金的,除补缴应缴的残保金外,应按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联系地址:德清县武康镇千秋东街1号(县行政中心D楼306室)
联系电话:8074421
德清县财政局德清县地税局
德清县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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