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自印发实施以来,有效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
根据国家和我省法规、规章、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我厅对《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引》),以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同时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地者参考。
本《指引》印发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琼自然资改〔2020〕311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我厅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对《指引》进行更新和修订。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021年1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第三章产业用地审批第四章土地供应基本规定第五章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第六章产业用地管理要求(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本指引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包括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的用地政策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产业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海南省土地征地补偿标准2014-1
附件2三亚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5600 海棠区、吉阳区、天涯区、崖州区10 56000 16 89600 26 145600附件3儋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623 那大镇10 36230 13 47099 23 833292 3498 东成镇、白马井镇、兰洋镇、新州镇、和庆镇、南丰镇、中和镇、王五镇、排浦镇、三都镇、木棠镇、光村镇、峨蔓镇10 34980 11 38478 21 734583 3091 海头镇、大成镇、雅星镇10 30910 11 34001 21 64911全市3522附件4琼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4716 嘉积镇、博鳌镇、中原镇、潭门镇10 47160 13 61308 23 1084682 4461 万泉镇、大路镇、塔洋镇、长坡镇10 44610 11 49071 21 936813 4212 石壁镇、龙江镇、会山镇、阳江镇10 42120 11 46332 21 88452全市4092附件5文昌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4589 文城镇10 45890 13 59657 23 1055472 4146 蓬莱镇、重兴镇、会文镇、东郊镇、龙楼镇、铺前镇、锦山镇、翁田镇、昌洒镇、冯坡镇、东阁镇、文教镇、抱罗镇、公坡镇、东路镇、潭牛镇10 41460 11 45606 21 87066全市4209附件6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4512 万城镇10 45120 13 58656 23 1037762 4420 龙滚镇、山根镇、和乐镇、后安镇、大茂镇、长丰镇、东澳镇、礼纪镇、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10 44200 12 53040 22 972403 4284 北大镇、三更罗镇、南桥镇10 42840 11 47124 21 89964全市4014附件7东方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590 八所镇10 35900 13 46670 23 825702 3309 板桥镇、感城镇、新龙镇、三家镇、四更镇、大田镇10 33090 11 36399 21 694893 3203 东河镇、天安乡、江边乡10 32030 11 35233 21 67263全市3381附件8五指山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2737 通什镇10 27370 13 35581 23 629512 2441 南圣镇、毛阳镇、番阳镇、畅好乡、毛道乡10 24410 11 26851 21 512613 2325 水满乡10 23250 11 25575 21 48825全市2612附件9定安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734 定城镇10 37340 13 48542 23 858822 3698 龙门镇、黄竹镇、雷鸣镇、龙湖镇10 36980 12 44376 22 813563 3613 新竹镇、龙河镇、翰林镇、岭口镇、富文镇10 36130 11 39743 21 75873全县3815附件10屯昌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2989 屯城镇10 29890 13 38857 23 687472 2958 枫木镇、南吕镇、乌坡镇、南坤镇、西昌镇、坡心镇、新兴镇10 29580 11 32538 21 62118全县2898附件11澄迈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627金江镇、老城镇10 36270 13 47151 23 83421 2 3600 桥头镇、福山镇、10 36000 11 39600 21 756003 3542 瑞溪镇、永发镇、中兴镇、加乐镇、10 35420 11 38962 21 74382全县3546附件12临高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486 临城镇10 34860 13 45318 23 801782 3433 新盈镇、调楼镇、东英镇、博厚镇10 34330 11 37763 21 720933 3125波莲镇、南宝镇、和舍镇、加来农场、10 31250 11 34375 21 65625全县3370附件13昌江黎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片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片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502 石碌镇、叉河镇、海尾镇、昌化镇10 35020 13 45526 23 805462 3223 十月田镇、乌烈镇10 32230 11 35453 21 676833 2959 王下乡、七叉镇10 29590 11 32549 21 62139全县2868附件14乐东黎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298 抱由镇、尖峰镇、佛罗镇、莺歌海镇、黄流镇、九所镇、利国镇10 32980 13 42874 23 758542 3287 千家镇、志仲镇、万冲镇、大安镇10 32870 11 36157 21 69027全县3223附件15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4502 椰林镇、英州镇、新村镇、黎安镇、三才镇、光坡镇10 45020 13 58526 23 1035462 4413 隆广镇、文罗镇、提蒙乡10 44130 11 48543 21 926733 4045 本号镇、群英乡10 40450 11 44495 21 84945全县4184附件16白沙黎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2645 牙叉镇10 26450 13 34385 23 608352 2349 七坊镇、邦溪镇、荣邦乡、打安镇、阜龙乡10 23490 11 25839 21 493293 2017 细水乡、元门乡、南开乡、青松乡、金波乡10 20170 11 22187 21 42357全县2118附件17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158 保城镇、什玲镇、三道镇10 31580 13 41054 23 726342 3113 毛感乡、响水镇、新政镇10 31130 11 34243 21 653733 3072 加茂镇、六弓乡、南林乡10 30720 11 33792 21 64512全县3105附件18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2697 营根镇10 26970 13 35061 23 620312 2579 湾岭镇、黎母山镇、中平镇、和平镇10 25790 11 28369 21 541593 2259 长征镇、吊罗山乡、上安乡、红毛镇、什运乡10 22590 11 24849 21 47439全县2609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4年修订)一、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海南土地管理办法2023简版
海南土地管理办法海南土地管理办法一、引言海南土地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海南土地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对海南土地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包括管理办法的背景、法规内容、执行机构等内容。
二、背景海南是中国的重要经济特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土地资源在海南的经济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海南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海南土地管理办法于年正式实施。
三、法规内容1.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海南土地管理办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包括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符合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和政策,还需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
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不同,一般为20年至70年不等。
超出期限后,需要重新申请土地使用权。
3. 土地征收和补偿:土地管理办法对土地征收和补偿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当国家需要征收土地时,必须事先进行公告,并进行合理的补偿。
,征收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开发和利用。
4. 土地污染治理: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海南土地管理办法对土地污染治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于因土地利用导致的土壤污染,责任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确保土地资源的健康使用。
5. 违规行为处罚:土地管理办法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一旦发现有单位或个人违反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工整改、吊销土地使用权等。
四、执行机构海南土地管理办法的执行机构主要由海南省土地管理局负责。
该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和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还负责土地资源的调查、储备、规划等工作。
五、结论海南土地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护海南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规范土地使用、加强土地管理和保护,可以保障海南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必须加强对土地管理办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确保其有效落实。
海南征地补偿标准
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以市、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划分不同区片,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制订并经省政府批准公布的法定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二、凡在海南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均按本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其中征收农村宅基地、农村企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
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林、盐场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测算基准日为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
各市、县政府应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定期更新,原则上2—3年更新一次,更新标准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各市、县政府公布实施。
四、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综合补偿倍数(30倍)乘以所在区片年产值执行。
五、同一市、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建设项目涉及不同区片征地的,按照从高的原则统一确定其征地补偿标准。
六、本标准公布实施前已依法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其征地补偿仍按双方约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七、在本标准公布实施前已依法办理用地报批但尚未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八、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各市、县政府应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从本市、县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资金,建立征地补偿安置统筹基金,专项用于解决征地补偿遗留问题。
九、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各类新建项目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必须按照本标准执行。
十、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各市、县政府必须按本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十一、本标准自省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口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2、三亚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3、儋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4、文昌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5、琼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6、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7、陵水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8、东方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9、澄迈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0、临高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1、昌江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2、乐东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3、五指山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4、定安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5、屯昌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6、保亭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7、琼中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8、白沙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儋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临高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琼中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三亚榆红村补偿方案
三亚榆红村补偿方案第1篇三亚榆红村补偿方案一、背景鉴于三亚榆红村区域因公共利益需要,部分土地及房屋将被征用。
为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榆红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二、补偿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补偿工作合法合规。
2. 公平合理原则:确保每位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 及时补偿原则:确保补偿款及时足额发放到村民手中,保障其生活不因征收受到影响。
三、补偿范围及对象1. 土地补偿:对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2. 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合法房屋及其它附着物所有人进行补偿。
四、补偿标准1. 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计算。
2. 房屋补偿费:根据房屋的合法性、结构、面积等因素,采用市场评估价或重置价进行计算。
3. 搬迁补助费: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4. 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过渡期内,为保障村民基本生活,按照规定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5. 其他附着物补偿: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他附着物进行评估补偿。
五、补偿方式1. 货币补偿:一次性支付补偿款。
2. 房屋置换:按照等值原则,提供安置房进行置换。
3. 货币补偿与房屋置换相结合:部分货币补偿,部分提供安置房。
六、补偿程序1. 公告征收决定:在榆红村范围内公告征收决定,告知村民相关事宜。
2. 开展调查登记:对被征用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进行实地调查,登记造册。
3. 评估补偿:对被征用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4. 签订补偿协议: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5. 实施补偿: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补偿款。
6. 搬迁及安置:协助村民搬迁,落实安置事宜。
七、争议解决在补偿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1. 政策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征收补偿政策,提高村民政策知晓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琼府[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2006〕2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几年,我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征收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全省土地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个别市、县政府和部门存在违规减免、挤占和挪用土地出让金等问题。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出让金的征收与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一)明确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部门,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部门。
其他部门或者单位(含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一律不得征收土地出让金。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支持财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规范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
(二)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
各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价款,向土地受让人送达缴款通知书。
土地受让人应当根据缴款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账号,按照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印发用地批准文件和办理土地使用证书,并按照规定追缴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
土地受让人拒缴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的,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与其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要求其给予违约赔偿。
海南省土地管理办法
海南省土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2.13•【字号】•【施行日期】1988.0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土地管理办法(1988年2月13日海南建省筹备组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保护土地资源,适应海南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海南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已开发和尚待开发的耕地、林地、水面、滩涂、荒山、荒地、建设用地等土地,均由海南、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全面规划、综合开发、进行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和开发建设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三条海南、市、县国土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职能部门,是国有土地产权的代表机关。
乡(镇)行政区域区的土地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转让和抵押。
允许外国和港澳台公司、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境外客商)参加土地开发、经营、承包。
对已用的国有土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政府有计划地开发土地市场。
第二章土地的权属管理第五条实行土地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海南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用途。
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局申请、登记,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确其使用权。
拥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单位,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局申请、登记,并领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证,明确其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局申请、登记,并领取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证,明确其使用权。
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标准。
这些补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是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在征地过程中,合理的补偿标准不仅能够保障农民的生活,还能够促进农民的产业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海南省有关规定,对于被征地农民的青苗进行补偿时,应当根据青苗的种类、数量、生长期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通常情况下,补偿标准应当包括青苗的实际价值、补偿比例、补偿方式等内容。
具体来说,对于果树、经济林、蔬菜等不同种类的青苗,可以根据其成活率、年龄、品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除了青苗外,地上附着物也是被征地农民的重要财产。
在征地过程中,应当对地上附着物进行合理的补偿。
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粮食、农作物、果树、蔬菜等,对于不同类型的附着物,补偿标准也应当进行合理的区分和确定。
一般情况下,补偿标准应当包括附着物的实际价值、补偿比例、补偿方式等内容。
三、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
在确定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具体来说,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促进农民的产业发展。
同时,也应当兼顾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避免浪费和滥用。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和落实,防止出现强制征地、低补偿等问题,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宣传和教育。
为了让被征地农民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补偿标准,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政策宣讲、法律法规解读等活动,让被征地农民了解自己的权益,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同时,也可以加强与农民的沟通和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
发文机关:中共三亚市委员会,三亚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 2012.08.21生效日期: 2012.08.21时效性:现行有效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的管理,保护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进行补偿和人员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及国防军事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和安置标准,按国家、省规定补偿标准就高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第四条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补偿的业务指导工作。
征收土地具体补偿安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区、镇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支持和配合征收土地的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征收土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提出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补偿和要求。
第二章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程序第六条征收土地方案由各区、镇人民政府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批。
第七条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八条土地征收组织实施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对已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土地进行勘测、权属调查、附着物丈量、青苗清点和劳动力人口调查,拟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亚榆红村补偿方案
三亚榆红村补偿方案引言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问题成为各地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土地征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保护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本文将探讨三亚市榆红村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并对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法进行详细说明。
背景土地征收的背景三亚市是我国著名的旅游城市之一,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城市规划和建设有了新的需求。
榆红村位于三亚市的城郊地区,拥有一定的土地资源。
为了推进城市建设,三亚市政府决定对榆红村的土地进行征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保护的背景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需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民的一部分,征收土地会对他们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和实施方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至关重要。
补偿方案根据三亚市政府的要求,制定了如下的榆红村土地征收补偿方案:1. 土地补偿标准根据征收土地的类型、面积和土地利用价值等因素,榆红村的征收补偿标准如下:•农田: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和产出能力进行评估,补偿金额为每亩人民币X元。
•宅基地:按照宅基地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补偿金额为每平方米人民币X元。
•其他:按照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2. 补偿形式补偿形式可以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愿和实际需要来确定。
常见的补偿形式包括货币补偿、新宅基地、就业安置等。
根据榆红村的情况,补偿形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将补偿款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发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新宅基地: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转移至其他地区,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就业安置:对于无法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就业机会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3. 补偿程序和责任主体补偿程序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
三亚市政府土地资源局负责具体的补偿程序,包括征收通知、征收协议签署、补偿金额评估、补偿款支付等。
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
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琼农土地改〔2019〕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及其成员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代表政府具体负责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委托确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等作为征地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征地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范围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可以依法进行土地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市县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开发边界范围内,经省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县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成片开发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成片开发,原则上应该集中连片、面积不得低于60公顷,特殊情况经省政府批准,面积可以适当降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的决定(1997)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
理规定》的决定(199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10.08
•【字号】
•【施行日期】1997.10.0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海南经济特区,法制工作,土地资源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
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50%以下的罚款。
”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9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6.28施行日期2012.06.28文号琼府办[2012]97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9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征地安置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及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留用地是指国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按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进行留用地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留用地安置应当遵循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的原则。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留用地:(一)农村集体的土地或耕地被征收面积累计达到60%以上;(二)按照国家和我省征地补偿有关规定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补偿安置后,尚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因征地造成被征地农民就业存在困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耕地累计面积,以2007年10月1日《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及使用管理,维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负责经营管理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
第五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不得支付给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负责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七条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实施前1个月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专项用于征地补偿。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批用地材料时,必须附有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征(用)地单位认可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否则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材料。
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应当上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三府[2004]33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2004年3月23日三府[2004]3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的管理,保障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系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征用土地的,其补偿和安置、拆迁适用本办法。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的,除另有征地补偿标准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安置标准,按国家规定补偿倍数标准的下限执行。
第四条三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征用工作。
第五条被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支持和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借征用土地提出附加无理的补偿和要求。
第二章征用土地一般程序第六条征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土地征用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第七条征用土地方案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l 5日。
海南澄迈征地补偿方案公告
海南澄迈征地补偿方案公告1.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按照《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规定执行;土地权属确认无异议并签订协议后,将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规定执行;经现场清点登记核实后,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
海南省属于热带雨林气候,偏湿润,温度高,沿海一带形成美丽的海岸线,风景优美,享誉海外,但是海南地区除了三亚和海口其经济发展较为缓慢,所以,我国现在对海南澄迈征地补偿,目的是发展澄迈区域,带动澄迈的经济发展,也带动人民富起来。
▲一、海南澄迈征地补偿澄国土资告字〔2016〕35号关于澄迈县2016年第一批次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澄迈县2016年第一批次用地项目位于桥头镇、老城镇、福山镇、大丰镇、仁兴镇等境内,面积22.9942公顷,拟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科研用地、工业用地、商服用地项目建设。
该批次用地涉及的集体土地农转用与征收手续已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琼国土资函[2016]797号),依法征收澄迈县桥头镇西岸村民委员会美龙村民小组集体土地6.2362公顷,老城镇玉堂村民委员会尔邱、玉堂、文连村民小组0.6273公顷,玉堂村民委员会玉堂0.7619公顷,石联、大亭村民委员会3.6809公顷,才吉村民委员会美宁村民小组0.1318公顷,福山镇敦茶村民委会白堂村民小组1.3333公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经对被征地村民小组土地补偿登记材料进行复核,并到现场调查核实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情况,我局会同有关单位拟定了《澄迈县2016年第一批次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澄迈县2016年第一批次用地项目位于桥头镇、老城镇、福山镇、大丰镇、仁兴镇等境内,面积22.9942公顷,具体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
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保护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进行补偿和人员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规划、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地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被征地所在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方案,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二)征地方案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被征地的权益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三)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测、调查土地权属,清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等其他附着物,调查结果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四)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五)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公告,并征求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意见;(六)农民集体和农民对被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申请听证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七)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集体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并落实征地有关事项。
第六条征地方案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公告发布后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不得抢种作物、抢建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抢种或者抢建的,不予补偿。
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经有关各方共同确认前,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挖移、砍伐、拆除等处理,使原始状况难以确认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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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保护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进行补偿和人员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规划、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地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被征地所在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方案,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二)征地方案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被征地的权益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三)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测、调查土地权属,清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等其他附着物,调查结果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四)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五)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公告,并征求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意见;(六)农民集体和农民对被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申请听证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七)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集体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并落实征地有关事项。
第六条征地方案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公告发布后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不得抢种作物、抢建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抢种或者抢建的,不予补偿。
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经有关各方共同确认前,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挖移、砍伐、拆除等处理,使原始状况难以确认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第七条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与被征地集体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后,可以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及土地供应方案一并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输气管道、通信电缆和电网线路等管线建设项目需要永久性占用土地或者工程建设项目将造成土地不能使用的,应当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施征收;不影响使用的,可以采取租赁或者临时用地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九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
第十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测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测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一)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类和生长期长短测算,幼苗按照种植面积测算;(二)短期作物按照实际种植面积以一茬(造)产值测算;人工林和零星树木由征地双方根据林木生长情况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其重置价格、折旧等组织测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征地过程中拆迁农民房屋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和安置:(一)被征地集体重新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行建房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被征地集体支付宅基地补偿费,向被拆迁人支付房屋等附着物补偿费;(二)被征地集体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村庄需要整体搬迁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每户每人20-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统一建设安置房予以安置,建设费用从房屋等附着物补偿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三)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向被拆迁人支付宅基地补偿费、房屋等附着物补偿费。
按照前款第(一)项,由被征地集体给被拆迁人重新安排宅基地自行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统一建设的期房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的,应当与被拆迁人约定安置过渡期。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所提供的临时周转用房的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建筑设施配套要求。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对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拆迁人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另行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从原房屋迁往自行安排临时住处或者临时周转用房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从自行安排临时住处或者临时周转用房迁往安置房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经济发展、居民生活和物价水平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因土地征收造成被征地农民失去生活来源和就业保障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列支,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支付。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划拨土地使用者承担;土地成片开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列入土地开发成本,由主开发商承担。
划拨土地使用者或者主开发商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缴纳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实施前1个月足额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专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集体及农民。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地集体及农民送达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通知后,被征地集体及农民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未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八条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者挪用征地补偿安置款项。
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将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在教育、就业、兵役、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城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的耕地被征收60%以上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将该集体的部分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用于促进就业和兴办公益事业。
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被征地总面积的8%,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第二十一条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集体的剩余土地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利、就近的原则,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给被征地集体发展农业生产。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集体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就业确有困难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有偿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补助被征地集体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
第二十三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的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培训被征地农民,提高其再就业能力。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给予再就业扶持。
第二十五条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地单位有招工义务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招收被征地农民就业;不按照约定招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用地项目,经被征地集体的村民会议决定,被征地集体可以与用地单位签订协议,以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者以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
第二十七条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已经依法批准、被征土地权属已经依法确认、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已经依法裁决且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已经足额发放,被征地集体或者个人仍阻挠征收土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组织先行进场施工、平整土地。
第二十八条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征地或者不按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赔偿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5年9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