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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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保护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进

行补偿和人员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

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规划、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

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地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被征地所在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方案,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二)征地方案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被征地的权益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测、调查土地权属,清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等其他附着物,调查结果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

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四)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制

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

(五)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公告,并

征求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意见;

(六)农民集体和农民对被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申请听证的,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七)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集体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书》,并落实征地有关事项。

第六条征地方案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公告发布后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不得抢种作物、抢建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抢种或者抢建的,不予补偿。

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经有关各方共同确认前,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挖移、砍伐、拆

除等处理,使原始状况难以确认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第七条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与被征地集体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后,可以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及土地供应方案

一并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输气管道、通信电缆和电网线路等管线建设项目需要永久性占用土地或者工程建设项目将造成土地不能使用的,应当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施征收;不影响使用的,可以采取租赁或者临时用地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九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

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

第十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市、县、自治

县人民政府组织测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测

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类和生长期长短测算,幼苗按照种植面积测算;

(二)短期作物按照实际种植面积以一茬(造)产值测算;

人工林和零星树木由征地双方根据林木生长情况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

机构参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其

重置价格、折旧等组织测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征地过程中拆迁农民房屋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和安置:

(一)被征地集体重新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行建房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被征地集体支付宅基地补偿费,向被拆迁人支付房屋等附着物补偿费;

(二)被征地集体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村庄需要整体搬迁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每户每人20-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统一建设安置房予以安置,建设费用从房屋等附着物补偿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三)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向被

拆迁人支付宅基地补偿费、房屋等附着物补偿费。

按照前款第(一)项,由被征地集体给被拆迁人重新安排宅基地自行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统一建设的期房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的,应当与被拆迁人约定安置过渡期。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所提供的临时周转用房的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建筑设施配套要求。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对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拆迁人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

外,还应当另行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从原房屋迁往自行安排临时住处或者临时周转用房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从自行安排临时住处或者临时周转用房迁往安置房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经济

发展、居民生活和物价水平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因土地征收造成被征地农民失去生活来源和就业保障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

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列支,由市、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支付。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划拨土地使用者承担;土地成片开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列入土地开发成本,由主开发商承担。划拨土地使用者或者主开发商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缴纳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实施前1个月足额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专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

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集体及农民。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地集体及农民送达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通知后,被征地集体及农民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未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

用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八条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者挪用征地补偿安置款项。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将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在教育、就业、兵役、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城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的耕地被征收60%以上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将该集体的部分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用于促进就业和兴办公益事业。

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被征地总面积的8%,市、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第二十一条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集体的剩余土地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利、就近的原则,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给被征地

集体发展农业生产。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集体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就业确有困难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有偿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补

助被征地集体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

第二十三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的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应

当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培训被征地农民,提高其再就业能力。具体实施办法由

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应当及时办理,给予再就业扶持。

第二十五条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地单位有招工义务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

约定招收被征地农民就业;不按照约定招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用地项目,经被征地集体的村民会议决定,被征地集体可以与用地单位签订协议,以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者以建设用

地土地使用权入股。

第二十七条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已经依法批准、被征土地权属已经依法确认、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已经依法裁决且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已经足额发放,被征地集体或者个人仍阻挠征收土地的,市、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组织先行进场施工、平整土地。

第二十八条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征地或者不按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并依法赔偿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五年评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五年评估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5.10.23 【实施日期】2015.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五年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湖北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五年来,在各单位、各部门的共同推动下,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找矿成果。为全面掌握五年阶段性进展情况,总结经验、梳理问题,做好下一阶段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要求,我厅决定组织开展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五年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和周期 (一)评估范围。 在湖北省境内实施的基础地质调查(包括区域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矿产远景调查和页岩气调查评价)、矿产勘查(包括能源矿产勘查、金属矿产勘查、非金属矿产勘查、水气矿产勘查)和地质科研项

目成果和实施进展情况。 (二)评估周期。 评估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 二、重点工作 本次评估重点是统计分析各类项目新发现异常、新圈定找矿靶区、新发现矿产地、新增资源储量、地质勘查新认识与新进展、设计和完成的实物工作量、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等。为此,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全面开展项目实施情况清理。 各单位要对评估范围和周期内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认真核实项目工作进展,取得的工作成果,完成的实物工作量,经费预算、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二)加快推进矿产勘查项目成果评审验收。 1.尽快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已结题但尚未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各类矿产勘查项目(含财政出资、社会投资、财政出资与社会投资合作勘查项目),要加快储量报告编制进度,于11月30日前提交省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审查,其中省地勘基金项目储量报告要同时抄送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 2.抓紧编制财政出资项目阶段性总结报告。尚未结题的财政出资矿产勘查项目(包括省地勘基金项目、中央地勘基金项目、老矿山找矿项目、财政出资与社会投资合作项目,下同),已结题但无法在11月30日前提交矿产资源储量送审报告的财政出资矿产勘查项目,均要编制阶段性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1),经本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后于12月10日前纸质件一式两份报省厅,电子件发联系人邮箱。 (三)认真实施五年找矿成果自评工作。 各单位要在全面清理项目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五年找矿成果自评工作,编制本单位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五年工作自评报告(提纲见附件2),填制五年工作进展统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地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支持合理住房需求,遏制投机性购房,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和限制投机性购房 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下同)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宅。 居民家庭在三亚市购买第2套商品住宅,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居民家庭在其他市县(包括海口市)购买第2套商品住宅,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同时,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购买第3套及以上商品住宅的居民家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禁止期房转让和限制现房转让 禁止商品住宅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住宅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住宅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之前,各市县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与网签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本通知印发后,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三、合理安排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对商品住宅库存去化期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且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适当增加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对商品住宅库存去化期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的市县,继续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本市县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 四、实行商品住宅价格备案管理 已达到预售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到市县物价部门进行预售价格备案,并在完成价格备案后15天内到市县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预售价格未经市县物价部门备案的,市县房管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预售价格已经市县物价部门备案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县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预售申请。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捂盘惜售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擅自提高预售价格,如需调整预售价格,必须到市县物价部门重新备案,并报市县房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严格按“一房一价”进行价格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对超出备案价格、擅自提价的,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停发后期预售许可等行政管理措施。 五、加强交易资格审核 各市县房管部门负责新建商品住宅购买和转让资格的审核工作。全省各市县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网签系统)要实现商品住宅网签数据实时共享,统一查询。本通知印发后,各市县二手房交易合同必须全部纳入网签备案管理。各市县房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将商品住宅不动产登记情况实时交换给房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共用。房管部门要根据商品住宅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情况确定商品住宅购买和转让资格。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市县制定。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10]2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09.09 【实施日期】2010.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0〕2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区范围划定管理 (一)矿区范围的划定要求。 1、拟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区地质地形地貌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形地质图,提出矿区范围的具体划定方案,并征得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由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提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求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 (二)矿区范围的划定程序。 1、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批准后,矿区范围的具体数据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详细写明。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审批程序合并进行。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仍须按原规定程序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管理 (一)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登记发证权限,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实行“净采矿权”出让。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应事先协调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政策处理方案,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的相关内容须纳入到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材料之中,并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公布。 (三)符合浙土资发〔2009〕38号文件规定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乙类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可以作为新设采矿权报批内容的一部分,不再单独上报。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其采矿权由建设单位申请;开采的矿产品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外销;建设项目完工后应立即关闭矿山,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必须达到规定要求。上述内容应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写明。 (四)采矿权必须一次性整体出让,不得按年度开采量出让。已经整体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出让期满,矿区范围内仍保有可采资源储量的,可直接办理延续手续,不再重复出让。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治文件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11?35 号 各市(州)、县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的要求,我们制订了《四川省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并已经2011年3月29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地按照《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和进度安排,落实保障措施,加强宣传培训,认真组织开展并如期完成我省土地整治规划修编工作。

四川省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的要求,为保证我省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及指导原则 (二)目的意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的决策部署及我省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精神,为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和《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目标任务,统筹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各项土地整治活动,合理布局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示范项目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指导各地规范推进土地整治工作,有必要开展各级土地整治规划修编工作。 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土地整治规划,有利于有效整合资源,合理引导资金,规范推进各项土地整治活动,优化用地结构,促进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有利于统筹协调农村土地整治、资源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有序推进农民居住条件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村环境治理,更好地发挥土地整治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中的抓手作用。 (二)指导原则一要依法依规科学规划。以《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和《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对土地整治的任务安排,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整治目标,明确规划期间整治

浅谈海南环境现状及保护措施

琼州学院 2008届环境化学期末论文 论文题目:浅谈海南环境现状及保护措施________ 学院:理工学院 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 化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级:08 化本(1)班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生姓名:_______ 黄榕谢盛才_________________ 学号:05 24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导老师:___________ 苏利兴 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11-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浅谈海南环境现状及保护措施 黄榕谢盛才(琼州学院理工学院海南五指山572200 )摘要:本文从海南国际旅游岛的环境实际出发,结合海南省环境状况公报,从生态环境、海洋环境、大气环境概述了海南省环境现状,并提出保护海南国际旅游岛生态环境的几点建议。关键词:海南;生态环境;海洋环境;大气环境 0 引言 海南省位于中国的最南部,是我国仅次于台湾岛的第二大岛。海南是中国唯一的热带岛,至今仍完整保持着热带海岛的自然风貌,其热带雨林、季雨林的生态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在界范围内也不多见。国际生态学家评价,海南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小区域生物种类最多、最复杂的地区之一。海南的热带雨林、季雨林具有较高的科研价值、旅游价值和生态环境价值[1]。目前,海南省局部地区已出现了生态失调现象,但全岛的自然环境并未恶化。五十多年来,由于过度开垦滥砍乱伐,海南天然林面积大幅度减少,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加重,一些河流枯水期流量减少甚至断流,江河含沙量增大,从而导致局部地区生态环境恶化[2]。至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以来,海南省更注重环境问题,以下就海南国际旅游岛生态、大气、海洋环境进行现状分析。 1 海南环境现状 海南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生态省建设,打造海南环境优势,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全省空气、河流、湖泊、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城乡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生态和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近年来,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步, 但是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 还存在不少问题。 1.1 海南生态环境现状 1.1.1 森林遭受破坏, 生态服务功能不断下降 原始林覆盖率从1950 年的35%下降到1987 年的7.2%,到2003年仅存 4.0%左右。 58 %1 勺天然林郁闭度从50年代的0.8下降到2003年的0.4?0.5。生态公益林的防风固 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生态功能已经降低[3]。到2004年末,森林覆盖率54.9%,比2003年增长0.5 百分点。基本实现生态省建设五年目标。中部的热带天然林和沿海防护林、红树林得到保护。但毁林开荒、毁林养殖、毁林采石等现象仍时有发生。 1.1.2 “三废” 污染程度随经济发展有所增加 与1990 年相比, 2003年全省工业废气排放量增长了 3.1 倍, 废水排放量增长了35.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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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加强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通知 【标 签】加强经营城市,土地收支预算管理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文 号】川财预﹝2003﹞32号 【发文日期】2003-12-29 【实施时间】2003-12-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四川辖区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省级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个转变”要求,把实施经营城市战略作为工作重点,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取得了明显成效,推进了全省城镇化建设。为了管好用活经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城市、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面规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者的经费供给方式,严格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和“收支脱钩”政策,所有收入应全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及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坚决杜绝“以收定支”和“收支挂钩”。 (二)专款专用原则。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收入应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因征地失地无业农民的低保和社会保障等支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统筹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修建“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各级当年支出结余,应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 (三)效益优先原则。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浪费,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收入预算管理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 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 【发文字号】鄂土资规[2013]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05.20 【实施日期】2013.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土资规〔2013〕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既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又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范围 (一)凡因建设项目的实施,导致一定范围内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矿产资源。

上述一定范围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及其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相互影响范围,统称建设项目压覆范围(或建设项目保护范围)。 (二)建设项目压覆范围与矿业权范围交叉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建设单位提供有乙级以上资质的相关单位出具的论证意见和安全监管部门批复,以及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包括互不影响、互不追责及由此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内容的协议,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可不作压覆矿产资源处理。 (三)矿山企业在其自身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四)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磷矿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二、严格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按照被压覆矿产资源的种类和规模,划分审批权限。 (一)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累计查明资源储量的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或大型矿区资源储量被压覆三分之一以上的,须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 (二)压覆(一)项规定以外其他矿产资源(不包括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 三、规范报批要求及审批程序 按本通知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4〕32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提升我省砂石土矿山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现将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砂石土类矿产范围 本通知所称砂石土类矿产是指普通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及砖瓦粘土(页岩)矿产(不含用于加工饰面用石材和条块石材的矿产),主要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橄榄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闪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砂岩、砖瓦用砂岩、砖瓦用页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砂、砖瓦用粘土等16个矿种。 二、加强部门联合选址 (一)强化联合踏勘工作。各地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监局等六部门<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矿安〔2004〕54号)要求,开展拟新设砂石土矿山的实地联合踏勘工作。凡是矿山开采所涉及的国土资源、安监等相关部门,应一并参加联合踏勘,并在联合踏勘意见表上明确签署是否同意设置采矿权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做好矿山选址工作。新设经营性砂石土矿山应选择在资源条件允许、对生态环境影响小、区位较隐蔽的区域,禁止在规划禁采区设置经营性采矿权。新设经营性砂石土矿山时,如地形条件允许,应一次性整体到边到底,原则上不得分期分段设置。对于已设砂石土矿山开采结束后,原则上不在原址重新设置。新设立砂石土矿山选址须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因工程需要开挖或治理的采矿权设置,可不受安全距离限制,但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保障施工安全。对于一个采矿权内,既有治理、场平等工程又有资源开采的,资源开采范围应符合《新设立砂石土矿山选址的安全生产要求》(附件),治理范围按照工程要求设置。 三、合理划定矿区范围 (一)严格执行矿区范围划定论证制度。划定砂石土矿产矿区范围,应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145号)要求进行。对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划界,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以利矿地综合利用。对不能整体开发的山体,原则上按照等高线进行划定,不得将山脊线作为矿界,要最大程度地减少终了边坡的面积。对确无法按照等高线划定的,划定的矿区范围拐点内角必须形成钝角,并使开采以后的山体在水平方向不产生锐角。因工程需要设立的砂石土采矿权,矿区范围应按照工程设计的范围划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办函[2008]7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3 【实施日期】2008.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 (川办函[2008]73号二○○八年四月十三日)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外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二、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党[2014]2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9.19 【实施日期】2014.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 (浙土资党〔2014〕28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党组织,厅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促进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持续推动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就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党的十八大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任务,国土资源管理面临保发展、

保资源、保权益的任务更加艰巨。厅直属机关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国土资源改革发展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和求真务实作风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充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引导广大党员积极投身改革事业,为国土资源事业的改革发展和“两美浙江”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措施 1.合理设置党的基层组织。根据机关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分别设置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调整按厅机关处(室、局)设立党支部的方式,推行跨处室设立党支部。各党支部可按照“便于加强管理、便于党员活动、便于发挥作用”的原则,合理划分党小组。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每届任期3年),通过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主要负责人兼任。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指定一名组织员(兼纪检员)。 2.规范落实“三会一课”。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和审议支部工作报告以及行政负责人关于行政工作情况的通报;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是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指示的措施,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安排支部近期活动。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至二次,主要是组织党员学习,听取党员思想汇报,落实支部决议和工作安排等。党课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每年年初列出计划,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讲党课、听党课。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利用微信群、QQ群等,改进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提示即将到期矿权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提示即将到期矿权办理相关手续的公 告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5.07.06 【实施日期】2015.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提示即将到期矿权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 经核实,湖北省阳新县犀牛山地区铜钼多金属矿地质详查等40个探矿权与荆门市马河镇关庙岗村黎坡煤矿等56个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届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相关项目予以公告,请矿权人及时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名单见附表:探矿权、采矿权)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7月6日附件1 探矿权

项目名称申请人有效期止矿种 1T42120080902016033湖北省阳新县犀牛山地区铜钼 多金属矿地质详查 阳新县犀牛山矿 业有限公司 2015/7/4铜矿 2T42120130702048033湖北省南漳县巡检铜矿区普查湖北非金属地质 公司 2015/7/21铜矿 3T42120130702048035湖北省嘉鱼县蛇屋山地区金矿 整装勘查腊里山-宝塔山勘查区 金锑矿预查 湖北省地质勘查 基金管理中心 2015/7/21金矿 4T42420130803048610湖北省枣阳市垛沟矿区花岗岩 饰面石材矿普查 枣阳市泉商矿业 实业有限公司 2015/8/6 花岗 岩 5T42120130803048098湖北省宜昌磷矿北部整装勘查 连山坡勘查区磷矿普查 湖北省地质勘查 基金管理中心 2015/8/7磷矿 6T42120081202024518湖北省宣恩县冷水溪矿区铜矿 详查 宣恩县汉海矿业 开发有限公司 2015/8/7铜矿 7T42120090903034521湖北省恩施市车坝耐火粘土矿 详查 利川市宏利矿业 贸易有限责任公 司 2015/8/7 耐火 粘土 8T42120120302045801湖北省阳新县欧阳山铜矿深部 地质普查 阳新县鑫茂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 2015/8/12铜矿 9T42120080402010686湖北省崇阳县东山矿区钨金矿 地质详查(续作) 湖北省核工业地 质局 2015/8/12钨矿 10T42120130902048296湖北省嘉鱼县蛇屋山地区金矿 整装勘查铜山勘查区金矿普查 湖北省地质勘查 基金管理中心 2015/9/9金矿 11T42120090302026919湖北省竹山县南家沟铁矿详查竹山县来宝工贸 有限公司 2015/9/10铁矿 12T42520080501008062湖北省建始县景阳社坦煤矿普 查 湖北省恩施自治 州建始东源矿业 有限公司 2015/9/10煤 13T42520080302005117湖北省郧西县凉水泉铁矿详查郧西德胜矿业有 限公司 2015/9/10铁矿 14T42120080402005571湖北省鄂州市汀祖镇栗山铁矿 普查 黄石市金地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 2015/9/18铁矿 15T42120100301039642湖北省通山县西坑潭地热田普 查 湖北省第四地质 大队 2015/9/18地热 16T42120130903048351湖北省南漳县大坪累托石粘土 矿详查 湖北省鄂西北地 质矿产调查所 2015/9/21 累托 石粘 土

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公开招聘辐射专业工作人员公告 海南辐射环境监测站单位概况 2005年8月,海南省编委批准设立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是隶属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的财政全额拨款的正处级事业单位。本单位负责对全省辐射环境污染单位进行监测,对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承担放射性废物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及全省放射性废物(源)的集中收贮工作,承担对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过程中的环境安全的监测工作,参与省内伴有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设备和放射性废物进关的检查,为辐射环境行政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公开招聘3名辐射专业工作人员,从事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和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辐射专业工作人员。 二、招聘岗位 电离辐射环境监测与管理、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与管理、放射性废物管理等3个岗位。 三、招聘条件 1、思想道德: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安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学历: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2007年应届毕业生)。

3、专业要求:核物理、放射医学、放射化学、核技术应用或相关辐射专业。 4、工作能力: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熟练使用常用电脑办公软件,曾从事相关工作且业绩突出者优先。 5、年龄:30周岁以下。 6、身体状况: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要求。 四、招聘程序 1、报名。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自愿报名。报名时间为2007年2月5日—3月20日。 2、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笔试人员。 3、笔试。笔试时间另外通知。 4、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面试时间另外通知。 5、确定聘用人员。根据笔试、面试成绩和体检结果确定聘用人员。先聘用一年,聘用期满后,根据个人表现可续聘或正式录用。 五、报名方式 报名方式:提交个人简历、身份证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书(2007年应届大学毕业生暂不交)复印件,以及反映个人成果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等,或反映个人工作实绩的各类证书复印件,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 六、工作待遇 首年聘用的工作人员,工资享受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工资的80%;续聘后享受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工资。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川国土资法[2009]54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组织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川国土资法[2009]54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有关要求,我厅对各市(州)上报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了平衡和调整,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现将审议后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通知你们,并请将此标准在本地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公示期间征集的意见报市(州)政府审定,由市(州)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同时报省政府备案,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从2010年1 月1日起实施,作为征收耕地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年产值。各地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向社会全面、准确、深入地宣传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倍数计算方式,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结合新标准实施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订解决问题的预案,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统一年产值标准公布实施后,要坚持同地同价、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不得降低补偿标准。考虑到部分市县原执行的征地年产值比较高,为了不降低标准,目前各地实际实施的年产值标准高于公布标准的可以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计算方法仍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厅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文件规定的方式计算。 耕地等别对应的产值标准将根据农业产值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统计情况原则上每2-3年全省统一更新一次,逐步提高。 各地如要修改标准以及在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过程中有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反馈我厅。 附件:1、四川省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 2、四川省各市(州)征地补偿耕地等级及年产值标准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09年11月26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政务公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 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办函[2016]11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6.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 知 (粤国土资办函〔2016〕115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政务服务中心、技术中心、档案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6〕236号)要求,为进一步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信息,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从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拓宽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着手,制定2016年度我厅政务公开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在各类媒体宣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办公室牵头,科教处、政务中心协助。)

(一)出台实施厅新闻发布会制度。 1.制定出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新闻发布会制度》;(2016年3月) 2.适时召开厅新闻发布会。(全年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 出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系统新闻信息报送、审核、通报机制,扩大信息来源,丰富公开内容。(2016年3月) 二、加强厅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办公室负责) 1.加强对制发文件公开方式的审查,确保该公开的必须公开;(全年工作) 2.举办厅公文写作培训。(2016年4月) 三、推进重点领域征地信息公开。(利用处会办公室负责。) 1.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征地信息公开深化廉政风险防控的通知》,对各市、县进一步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作详细部署;(2016年6月) 2.梳理1999年1月1日以来省批准的征地信息,并在厅网站补录公开;(2016年12月) 3.及时做好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农转用审批结果公开。(全年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工作。(法规处牵头,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局)按分工具体承办,办公室协助。) 1.加强省内、厅内出台的对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土资源政策文件解读,在厅网站及时发布文件解读内容;(全年工作) 2.转载发布政府、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相关政策解读内容。(全年工作) 五、推进厅权责清单公布。(法规处会办公室负责。) 1.在厅门户网站公开我厅权责清单,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严格按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鄂土资规[2009]3号 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 为了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行为,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晰临时用地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有关的不宜办理征地和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临时性土地。临时用地范围应严格界定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场、弃渣(土)场、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三是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特用林地和重点防护林地,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条件 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依法报批、合理使用的原则。要坚持节约用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要严格用途管制,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卖、抵押或转让给他人,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妨碍道路交通,损坏通讯、水利、电路等公共设施。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适时按规定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需延长期限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用地手续。

佛山工商注册[金帐本]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

会计学习交流https://www.360docs.net/doc/2814602952.html,会计实务操作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 (一)基本案情 余穗珠在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旁种有30亩龙眼果树。为掌握搅拌站产生的烟尘对周围龙眼树开花结果的环境影响情况,余穗珠2013年6月8日请求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三亚国土局)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 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 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2011〕 422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于政府信息,也不予公开。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二)裁判结果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然属于政府信息。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此,判决撤销被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判决后,余穗珠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主动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第一,对外获取的信息也是政府信息。本案涉及两类信息,一是行政机关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二是行政机关制作的具有内部特征的信息。关于前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同样包括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因此,本案中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同样属于政府信息。关于后者,本案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23号函和50号函,虽然文件形式表现为内部报告,但实质仍是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 第二,例外法定。政府信息不公开是例外,例外情形应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本案判决强调,凡属于政府信息,如不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事由,均应予以公开。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简单以政府内部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为由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行政机关先行判断。考虑到行政机关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可能存在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情形,应当首先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判断,法院并未越俎代庖直接判决公开,而是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体现了对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尊重。 https://www.360docs.net/doc/2814602952.html, 第1 页

关于印发《中共澄迈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工作规则》《澄迈县国土资源局“三重一大”事项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共澄迈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工作规则》《澄迈县国土资源局“三重一大”事项清单》 的通知 中共澄迈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做好局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海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中共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局党组是澄迈县国土资源系统的领导核心,在澄迈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局党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对澄迈县国土资源系统实行政治、思想、工作和组织领导。 第四条局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局党组的活力和团结统一。 (四)坚持发挥局党组领导核心作用与支持局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局党组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局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局党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研究确定全县国土资源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大改革方案,审议全县国土资源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有关重要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二)研究、审议国土资源局机关、下属单位机构设置,讨论决定局党组管理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和奖惩,对党组管理干部进行教育、监督,加强对局机关、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三)加强对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县直机关工委履行对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加强对本局人才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的领导,团结带领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深化改革,扎实工作。 (四)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五)切实加强党组自身建设,不断加强思想、组织、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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