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材料费定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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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化企业内部改革,使广大干部职工树立“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工作思想,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各单位材料消耗数额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及定额标准。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除项目建设、年度检修和临时大修,新增资产及其辅助设施之外的全部出库材料。
3.材料费定额标准
3.1实行材料费定额标准的部门和装置有:焦化车间、重催车间、50万吨/年常减压车间、30万吨/年汽油加氢车间、气分、动力车间、成品车间、净化车间、质监科、电仪车间、机修车间、硫磺车间。
3.2各车间材料费定额见(附表一)
3.3机修车间定额占各车间所有泵配件及设备维修实际发生总和的20%;其奖惩按照节超额的20%执行。
3.4不计入材料费定额考核的范围(见附表二)
4.定额的执行
4.1定额的执行前提是必须保证设备完好运转的状态。
4.2定额的考核截止时间和会计期间保持一致,即月度最后一天。
4.3生产科和财务部在每月6日前度统计出当月被考核车间的材料费消耗情况,10日前和各部门沟通完毕后确定最终结果。财务部依据本制度对各车间材料消耗情况出具考核意见,上报生产副总、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通报执行。
4.4各部门的领料必须由本部门技术员(含)以上的领导签字方可领料,否则仓库不予办理领料手续。
4.5技术改造和新增设备必须由技术设备科在3日前将经分管生产副总签批的领料清单提交仓库,仓库根据清单统计物资类别,否则计入使用单位的材料费,并对技术设备科处以100元/次扣款。
4.6其他不计入定额的物资必须经财务部审核、分管生产副总和公司总经理共同审
批后执行。
4.7当月开工累计20天(含)以上的,定额按全月执行,低于20天的,定额按照如下公司计算:开工天数×定额/30=当月定额。
4.8部门材料费定额超支或节约部分,按照20%由车间扣除或奖励,扣除部分从该部门的工资总额中扣除,奖励部分先由财务挂账,再由各部门负责人提供合法发票,主管领导签批,经财务部审核后冲部门账处理。
4.9各部门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材料并有权就物资的价格向生产科提出异议,生产科负责向采购部门质询,生产科必须对异议进行答复,不予答复的由人力资源部按照200元/次对生产科进行扣款。
5.本制度中材料费定额定期修订。
6.本制度由总经理授权,财务部制定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年四月一日
附表一车间材料费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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