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新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11•【字号】大政办发〔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7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大连市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1日大连市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大连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2028行动纲要》,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创新发展,特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支持创新应用与产业化推广1.选择重点领域实施企业创新中心和技术联盟计划,经认定的创新中心或技术联盟,根据认定后企业研发投入、项目成果及效益增长情况给予100-500万元奖励。
2.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推广,按照企业获得该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后1年内的销售合同累计金额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3.选择重点领域实施试点示范工程,采用双向扶持的方式,对参与项目建设的企业给予50-200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发展壮大4.对新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在3年内按照其软件业务销售收入年度增长率给予10-30万元奖励。
5.对软件业务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50%.6.对成长性较快的企业连续3年给予如下支持:(1)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70%;(2)所在区按照企业实际使用生产经营用房面积给予最高3000平方米至少50%的房租费用补贴;(3)企业获得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给予最多500万元奖励。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1•【字号】大政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2]2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大连市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保障对象的权益,确保保障性住房有效、公平分配,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或给予政策性支持,由政府或其他主体投资建设、购买(含回购)或承租等方式筹集的住房,以及保障对象通过政府补贴、补助购买或承租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对象,是指经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并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和个人。
第四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屋局)是本市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受市国土房屋局的委托,设立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行使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监管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形成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8•【字号】大政办发[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10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8] 116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2] 3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设立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投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培育和发展高技术产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
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2011] 668号)规定的标准划分。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第三条引导基金的初始规模为人民币6亿元,分3年每年到位2亿元。
第四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一)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三)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五)其他资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大政办发[2012]142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14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3日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 [2011] 4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1] 8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以及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标准和人民银行相关标准统一制作,面向社会公众发行,集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金融服务等事务于一体的多功能联名复合卡。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除学龄前儿童以外在我市参保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五条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管理我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管理中心作为我市社会保障卡的业务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数据确认工作,并组织相关机构按照社会保障卡系统有关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做好社会保障卡激活业务。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一、背景与目的为了更好地支持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的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力,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经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研究决定,制定了《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政策》。
本政策的制定旨在通过提供资金、税收、融资、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提升竞争力,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政策内容本政策共包含五大方面的支持措施。
1. 资金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和中小企业,将提供贷款、补贴、担保等多种资金支持形式。
其中,针对创新型企业,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研、技术研发和创新项目的资金需求。
2. 税收优惠为减轻民营和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本政策将推出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3. 融资支持为解决民营和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高融资渠道的畅通程度,本政策将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
同时,通过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和拓宽境内外融资渠道,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途径。
4. 培训支持为提升民营和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创新意识,本政策将组织开展一系列培训活动和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为企业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同时,还将支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参与国内外展览和展销活动,促进企业与市场的对接。
5. 政策宣传为确保民营和中小企业充分了解并享受到政策的支持和优惠,本政策将加强政策宣传工作。
同时,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还将设立相关的咨询热线和网站,为企业提供政策解答和咨询服务。
三、政策实施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将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另行制定并公布。
四、政策效果评估为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和落地,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将建立政策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6•【字号】大政发[2007]81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7]8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指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证金”指由建设单位缴纳,在工程款中列支,保证建筑业企业在因故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用于支付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共同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市建委下属的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及其区市县工作部(以下简称“劳保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收缴、返还、补足管理和监督稽查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区市县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使用、支付和返还、补足管理工作。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公布日期】2007.11.06•【字号】大财企[2007]638号•【施行日期】200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7〕63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二○○七年十一月六日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创业,推动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5]99号),决定设立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业扶持资金)。
为规范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扶持资金是指在民营和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进驻小企业创业基地的企业(以下简称创业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特色大厦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营企业按辽宁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辽宁省统计局下发的《辽宁省民营经济统计制度(试行)》(辽乡企字[2002]20号)规定执行。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创业基地是指由政府、民营企业或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出资建设,拥有扶持小企业创业的固定场所、服务设施和服务措施,为创办和培育小企业成长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7•【字号】大政办发〔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大政办发〔2016〕7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辽政办发〔2016〕27号)精神,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稳增长、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是化解本地区房地产库存、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
要全面开展房地产库存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按月汇总分析库存变化情况,因地制宜采取措施,认真制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工作方案。
2016年全市要实现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10%以上,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将房地产库存调整到合理水平。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切实做好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市政府督查室)二、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充分利用国开行、农发行的金融贷款政策,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全力破解融资难、拆迁难、管理难的问题。
各地区原则上不再建安置用房,鼓励和引导居民购买商品房解决安置问题,主城区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达到80%以上。
2016年全市要完成棚户区改造1.3万套,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完成现有棚户区改造。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金融局、国开行大连市分行、农发行大连市分行、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三、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管控各地区要合理调控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
众心协力可融冰——大连市突破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的思考与建议
业 为 了融 资
不惜
,
一
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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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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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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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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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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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突 破 中小 企 业 融 资 难 的 困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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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得 企 业 自身 诚 信 意 识 不 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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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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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事局等十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事局等十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07]160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2.11【实施日期】2007.1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事局等十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 [2007] 16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农委(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外经贸局、市商业局(市粮食局)、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防办(市民防办)等单位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大连市人事局(大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7〕102号)和《关于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大编办发〔2007〕21号),结合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审批事项市人事局(市编委办)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集中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1.干部调配、安置(含境内人才引进)审批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批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核准4.公务员录用审批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本方案印发后发生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变化,以市政府文件为准。
二、行政审批办公室组成人员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行政审批办公室由如下人员组成:主任:马文翰副主任:蒋迎春工作人员:郭善俊、沈党英、孙长久行政审批办公室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合署,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人员原职级待遇不变。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14•【字号】大政发〔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9〕2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14日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及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制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当编制本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5•【字号】大政发〔2017〕5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5日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新动能,推进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建设,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支持科技创新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
围绕制约科技创新发展突出问题,针对科技创新发展新趋势、新特征、新需求,精准制定政策措施,增强科技创新竞争力。
(二)坚持重点突破。
紧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知识产权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创新政策措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三)坚持更高标准。
对标上海经验做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形成可操作、可考核、可督察的政策措施,保持大连政策措施比较优势。
第二章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第三条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未来型与先导型产业发展,用于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科技创新基金,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知识产权能力提升。
第四条对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照年度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3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对研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按照年度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3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对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按照年度国拨经费实际到位额度给予最高2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大政办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3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 [2009] 45号),设立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局级建制,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经济协作和协调完成国家、省交办的扶贫任务及外地政府、企事业单位驻连机构管理的职责划给市政府经济交流合作办公室。
(二)将市政府研究室职责交给市发展研究中心。
(三)将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职责划给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四)增加负责大连市直机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职责。
(五)增加对全市政府系统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工作的指导、督查、考评职责。
(六)加强综合协调、应急值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了解掌握全市工作情况,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和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三)负责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指导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四)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请示、报告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办理上级政府和部门及各方面的来文来电。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9•【字号】大政办发〔2015〕109号•【施行日期】2015.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10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9日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平安大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依法履行消防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消防安全实际,按照立法权限推动完善地方性法规,及时出台政府规章,依法依规开展消防工作。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明确本地区消防工作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6•【字号】大政发〔2014〕54号•【施行日期】2014.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5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促进经济提质增效、扩大社会就业、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快发展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快发展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紧紧抓住国家进一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建设大连金普新区双重战略机遇,围绕我市“两先区”建设、“四化”统筹和“三个中心”建设,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谋划,支持保险业加快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健全市场、优化环境、完善政策,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我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为率先全面振兴和构建和谐大连服务。
(二)发展目标。
努力构建保险服务领先、保障功能完善、行业创新发展、市场诚信规范、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都市型现代保险服务体系。
到2020年,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4500元/人,保险赔偿在全市灾害事故损失中的占比达到10%以上,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使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和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政发〔2015〕6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政发〔2015〕6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3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关于禁止市内四区在办丧事过程中抛撒纸钱的通告》等2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大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1日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禁止市内四区在办丧事过程中抛撒纸钱的通告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内四区公共场所烧纸的通告大政发〔1997〕11号3关于印发大连市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综合防治规划的通知大政发〔1999〕38号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商业项目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2〕72号5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禁止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3〕50号6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远洋渔业管理的意见大政发〔2003〕67号7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大政发〔2005〕78号8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渔业船舶转港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发〔2006〕36号9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07〕88号1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部海域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7〕95号1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1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09〕47号1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涉河违法行为的通告大政发〔2010〕33号1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大政发〔2010〕48号15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大政发〔2011〕63号16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20号17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债务和参与设定担保行为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88号18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全面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87号19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146号20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河道生态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180号21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22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24号2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125号2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111号25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40号26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2013年防汛抗旱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58号27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49号28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水库库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85号——结束——。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大连市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实施意见.doc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大政办发[2006] 39号发布日期:2006-4-7执行日期:2006-1-1生效日期:1900-1-1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大连市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用科学的人才观指导并做好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为指导,以提升创新能力和弘扬科学精神为核心,以培养造就学科领域带头人、改善高层次和创新型人才队伍结构为目标,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推动我市逐步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形成高层次人才持续成长、不断涌现的良好态势。
二、津贴类别和数量政府特殊津贴分为两个类别:(一)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以下简称“国务院特贴”),由国家人事部组织开展选拔工作,从2006年到2010年,每两年选拔一次。
人事部根据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各学科领域高层次人才的分布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下达人选的控制指标数。
(二)市政府特殊津贴(以下简称“市政府特贴”),由市人事局组织开展选拔工作。
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50人。
选拔时间与选拔推荐享受国务院特贴人员的时间同步。
在享受市政府特贴后又做出突出贡献、并符合选拔条件者,从本人最后一次享受市政府特贴4年后,可再次申报和推荐享受市政府特贴。
已享受国务院特贴人员,原则上不再申报享受市政府特贴。
三、选拔范围和对象(一)申报享受市政府特贴的范围和对象包括:1.全市范围内市属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企事业单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和相关技术岗位较高技能、为企业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技术工人;依靠科技创新、直接参与研发工作并带领科技人员将科技成果转化到产业领域,取得明显经济效益,使企业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的主要经营管理者;2.在我市农村中熟练掌握和运用农业科技知识,及时引进和推广先进农业技术、成果,并带动广大农民共同致富,对促进本地区农业经济发展起到带头、示范作用的农民技术人员;3.中省属驻连单位中为本单位和大连地区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包括技术工人);4.户籍和档案关系不在我市,但已领取《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工作合同,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创新发展科技金融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创新发展科技金融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大政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创新发展科技金融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3]5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创新发展科技金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27日大连市创新发展科技金融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和有关工作部署,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和战略新兴产业配置,切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根据科技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财 [2010] 720号)和科技部等八部委《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 [2011] 540号)精神,特制定我市创新发展科技金融实施方案。
一、组织实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行动以我市被国家五部委批准为全国首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地区为契机,从2013年至2015年末,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行动。
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创新驱动战略,充分发挥我市金融、科技复合优势,围绕服务科技企业发展和促进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大力发展科技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创新科技金融专属产品,积极推动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有效搭建科技投融资服务平台,强化保障措施,细化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努力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科技投融资体系,切实加大对科技创新和科技企业的金融支持。
二、大力培育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一)鼓励发展科技金融专营机构。
推动、引导设立科技银行、科技保险公司,针对科技型企业特点设计业务流程,突出服务科技创新的业务特色。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27•【字号】大政办发〔2018〕13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3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关于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27日关于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提升城市金融资源集聚能力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激发创新活力,凝聚发展合力,根据《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形势任务变化需要,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设立“大连市金融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每年由市政府金融工作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预算管理。
鼓励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配套设立金融产业扶持资金,或制定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建立金融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扶持、引导机制;(二)补贴、奖励和扶持金融市场发展、金融机构体系建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创新、金融人才队伍建设;(三)政府购买金融领域公共服务;(四)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第三条支持企业在公开市场上市、挂牌。
(一)鼓励我市企业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按照企业上市不同环节给予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二)鼓励我市企业通过并购、借壳等方式上市。
企业境内非首发上市,异地收购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大连,或收购大连本地上市公司且使上市公司自收购之日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净利润或者总资产规模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贴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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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新开展小微企业贷
款保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保险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5]64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31
【实施日期】2015.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新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5〕6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创新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1日大连市创新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宁波会议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54号)精神,借助保险创新,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政策支持。
市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产品,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促进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
(二)市场运作,风险共担。
构建“银政保”合作机制,推动银保双方在自愿基础上深化合作,有效控制风险,实现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信息共享、风险共担。
(三)创新服务,方便企业。
以企业需求为导向,鼓励银行与保险公司在产品、服务、管理等方面积极创新,简化业务流程,实现专业化管理,开展差异化服务,确保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机制
(一)建立银保合作机制。
由市金融局牵头,组织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参与创新,保险公司建立共保体,主承保公司牵头在大连市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建立“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运营中心”.主承保公司与银行一对一签订合作协议,银保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开展合作,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一站式”服务,制定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审贷标准和体系,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审批绿色通道”.
(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银保风险共担,对小微企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含贴现、承兑、保理、信用证贷款及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