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疑难问题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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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司法适用难题及其解决

重婚罪司法适用难题及其解决

重婚罪司法适用难题及其解决重婚,是一种带有严重社会问题的犯罪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更为道德所不容。

在当今社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在婚恋观、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诸多改变,重婚的现象在社会中有存在的市场。

重婚的存在不仅使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受到严重伤害,而且必然影响家庭关系,败坏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人们的思想起着腐蚀的作用。

因此.我国刑法将重婚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之内,予以法律制裁,是十分必要的。

现行刑法第258条的规定为惩治这一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使一夫一妻制在我国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执行。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司法实践中,社会上大量存在着“事实婚姻”、“固定情人”、通奸等现象这一现实使得重婚罪的判定变得空前复杂,而我国对重婚罪的法律界定也是比较简单的,使得很多实际中的重婚案例难以判定或无法判定,亟待分析解决。

此外,由于我国刑法制定已经有一段时间,重婚罪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形势的发展,立法上的欠缺使得法律条文中缺乏对犯罪情节的详细规定。

罪名的覆盖面积小,罪与非罪难以认定,无过错方举证困难等情况的存在使重婚罪的认定举步维艰。

基于此,本文拟从我国重婚罪司法适用难题入手,借鉴国外立法对于重婚罪的规定,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对我国立法上的缺失和不足提出建议,探求解决日趋严重的重婚行为的有效途径,以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和家庭与社会安宁。

本文的正文部分主要分成三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笔者提出了我国重婚罪所面临的司法难题,包括重婚行为罪与非罪难以界定,重婚罪适用公诉与自诉的争议以及重婚罪法定刑设置不合理三个方面。

在提出问题的同时,笔者也附加了相关典型案例作为说明;在第二部分中,笔者对重婚罪所面临的上述困境逐一进行了分析,主要以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基础进行比较分析;在第三部分中,笔者提出了对我国重婚罪司法适用难题的解决办法。

论重婚罪的理论难点与司法难题

论重婚罪的理论难点与司法难题

论重婚罪的理论难点与司法难题我国现行刑法第258条对重婚罪只是进行了简单规定,不足以应对新出现的一些重婚行为,导致一系列理论难点和司法适用难题的出现,从而无法准确定罪量刑,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

因此,为了更加清晰准确的认定重婚罪以及使重婚罪的相关立法更加完善,本文的论述思路首先从相关理论学说入手,分析重婚罪存在的理论难点;之后对我国重婚罪在司法实务中适用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梳理,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针对上述出现的问题,提出刑法规制的立法建议。

具体而言,本论文正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当前重婚罪在理论上存在的难点问题。

犯罪客体是研究其他重婚罪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本文从重婚罪的犯罪客体着手,在介绍和评析学界理论学说的基础上,主张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同理,针对重婚罪的犯罪形态和追诉时效问题,在相关重婚罪犯罪形态争论的基础上,得出重婚罪的犯罪形态和追诉时效应区分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加以考虑的观点,认为法律重婚的犯罪形态是即成犯,从犯罪分子领取重婚的结婚证书之日计算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事实重婚的犯罪形态是继续犯,从刑法意义上的事实婚姻关系被解除之日起计算重婚罪的追诉时效。

第二部分论述重婚罪在司法实践领域存在的司法适用难题。

在明晰事实婚姻的概念以及事实婚姻在民刑法上的冲突后,认为无论何种形式的事实婚姻均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对于瑕疵婚姻的重婚问题,本文首先通过典型案例引出问题,着重分析无效、可撤销婚姻中重婚行为,认为只要是发生在瑕疵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婚行为,对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以及可撤销婚姻的胁迫者都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但对于被胁迫者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最后谈及变性人以及同性恋者的重婚问题,通过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分析,本文坚持实质解释论,主张因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已婚者变性后重婚不构成重婚罪,同性恋者婚后与同性伴侣保持关系同样也不构成重婚罪。

第三部分针对上述理论难点和司法适用难题,本文认为应该完善重婚罪的相关立法并提出相应地刑法规制建议:明确重婚罪的认定标准;统一民刑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提高重婚罪的最高刑期,科学制定量刑情节以及单独对同性恋者进行立法。

浅析重婚罪的若干问题(DOC)

浅析重婚罪的若干问题(DOC)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题目浅析重婚罪的若干问题系部:人文社会科学系专业:法学年级班级:2010级3班学号:110333020310学生姓名:梁芷陌指导教师:梁璇职称讲师目录1 重婚罪的概述 (4)1.1 重婚罪的概念 (4)1.2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4)2 重婚罪的认定 (6)2.1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6)2.2 重婚罪与事实婚姻的认定 (8)2.3 重婚罪与非婚同居的认定 (9)3 重婚罪的法律规定 (10)3.1 重婚罪的救济途径 (11)3.2 重婚罪中的“第三者”之责 (11)3.3 国外法对重婚的规定 (13)4 对重婚罪的未来设想 (16)4.1 关于取证的问题 (16)4.2 建议重婚罪设立为公诉案件 (16)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人民大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随之而来的享乐、拜金主义也越来越多,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也在逐渐转变。

在如今的社会上,贪图享受、对婚姻关系的不正确态度,导致重婚、网婚这些社会现象日益增多,已经成为一个极其紧迫且现实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家庭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单元,而当今社会中,构建和谐婚姻已变得日益重要。

如今,“二奶”、“小三”充斥着整个社会,严重的将会造成社会秩序的动荡。

有必要对这一类社会现象进行具体分析,让大家更加清楚地认识其本质,以及怎么样正确地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等问题。

关键词:重婚;区分;责任;适用AbstractWith the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the living standards of the masses has been significantly improved and enhanced attendant pleasures, money worship more and more people's worldview and values are gradually changing. In today's society, hedonism, incorrect attitude toward marriage, leading to bigamy, marriage these social networks growing phenomenon, has become an extremely urgent and real problem. Everyone knows that the family is an important unit of society, to build a harmonious marriage has gradually becom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Today, the "second wife", "Little Three" filled with the entire community, will cause serious social unrest order. It is necessary to carry out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is kind of social phenomenon, so that we more clearly understand its nature, and how to properly distinguish bigamy crime or other issues.Key words:Bigamy;Distinction;Responsibility;appliance前言婚姻家庭是血缘、两性关系的社会形式,具有不同的社会结构和历史形态,承载着多种多样的社会职能和作用。

关于重婚案件几个问题的思考

关于重婚案件几个问题的思考
总之,重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带来很多不良后果。因此,我们应该切实遵守法律,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
关于重婚案件几个问题的思考
重婚案件是指一个人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另一人再次结婚。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被视为犯罪行为的,因为它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关于重婚案件,以下是几个问题的思考:
1.重婚案件是怎么被发现的?
重婚案件的发现方式可能有很多种,例如:被丈夫或者妻子发现,或者是新婚配偶向有关部门举报等。此外,社会上也会有一些人专门抽查婚姻登记资料,以便发现这种违法行为。
2.重婚案件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源自重婚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法律责任是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裁定。如果情节较轻,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
3.对于重婚案件中的受害者该如何保护?
对于重婚案件中的受害者,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给予其相应的保护。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是被告方被判定为重婚者的话,被害方可以通过法院追索赔偿金。此外,如果重婚案件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也会依据儿童权益保护的原则进行判定。

重婚罪若干问题研究

重婚罪若干问题研究

重婚罪若干问题研究家庭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婚姻的稳定与否不仅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幸福与否,还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团结与和谐。

然而,据有关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重婚现象日趋严重,并呈现出形式多样、情况复杂等特点,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安定。

但是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法律有时却无能为力,主要原因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婚罪认定难、定罪难等的问题。

那么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何在,应当如何寻找恰当途径改变重婚罪认定难、定罪难的问题是本文论述的主要问题。

本文论述的主要思路是在明确相关法律概念的基础上,对重婚罪进行彻底的分析,即对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系统阐述。

之后,即提出问题,对于我国重婚罪认定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梳理。

进而在借鉴外国立法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重婚罪立法的建议。

本文将分五个章节对此问题展开论述。

首先,第一章从重婚罪的相关法理问题入手,对于婚姻的本质进行分析,同时,对于与重婚罪有关的法律概念如事实婚与法律婚、配偶权、通奸、“包二奶”、非法同居等进行比较区分,以便更好地理解重婚罪,并对重婚罪地相关问题有系统的认知。

在第二章中,系统分析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重婚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比较明确,不存在较大争议,但对于客体及客观方面理论界仍没有形成共识,笔者认为重婚罪侵犯的客体分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主要客体是一夫一妻制度,次要客体是配偶权。

而客观方面,笔者详细论述了事实婚构成重婚罪的情形。

第三章中笔者着重分析了我国重婚罪的犯罪构成及造成重婚罪认定困难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对待事实婚问题民法和刑法产生争议,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司法解释“以夫妻名义同居”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缺乏衡量标准;重婚罪是否应公诉存在争议,当事人取证困难;量刑情节不够科学,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在第四章中,笔者分析了我国其他地区和其他国家关于重婚罪的立法,最终得出各国各地区在对待事实婚的态度上、最高刑期上以及量刑情节等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第五章中,在借鉴其他各国各地区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完善我国重婚罪立法的建议,主要是加快解决民法和刑法对于事实婚互相冲突的问题;将重婚案设定为公诉案件;科学制定认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标准;提高最高刑期,科学制定量刑情节。

论我国重婚罪的认定及相关问题研究

论我国重婚罪的认定及相关问题研究

论我国重婚罪的认定及相关问题研究我国近些年重婚现象和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家庭生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家庭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现代进步、文明的社会制度不被任意践踏,维护稳定的家庭生活和善良民俗,刑法将这种严重的违反婚姻法律关系的行为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予以打击,以刑罚的手段予以惩罚。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颁布了《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下称《批复》)却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重婚罪论处。

本文将首先从法理学角度分析重婚罪的实质入手,同时结合现行的规范重婚罪以及重婚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着重分析《批复》导致的与重婚罪相关的问题,并在探讨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以上问题的对策或者思路。

本文正文部分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主要从法理学角度认真的分析和论证重婚罪,希望可以在探讨重婚罪本质的基础上,可以对关于重婚罪认定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分析有所帮助。

首先,经过分析得出我国婚姻的本质是法律主义婚姻,婚姻的合法性成为婚姻的本质属性;其次,我们通过对广义的婚姻的探讨得出,婚姻中的基本权利是夫妻双方所拥有的彼此独享的配偶权;然后通过对重婚罪规范对象范围的探讨,认定一些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不大的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不应该由刑法来调整;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四个方面分析了重婚罪的犯罪构成。

最后分析我国现阶段重婚现象的主要形式以及其原因。

第二章从当前认定重婚罪的法律规范的角度,分析和介绍了当前我国刑事法律规范对于重婚罪的认定和民事法律规范对于重婚行为的认定,分析两者的差异和由此导致的问题,以及此问题产生的原因。

其中第一节,首先在分刑事和民事部门法的基础上,介绍了当前我国刑事法律规范对于重婚罪的认定和民事法律规范对于重婚行为的认定,然后在此基础上,按照当前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规范,并结合相应的法学理论,对当前的六种重婚现象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当前的规范重婚罪和重婚行为的法律规范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试论重婚罪

试论重婚罪

试论重婚罪试论重婚罪试论重婚罪试论重婚罪内容提要:本篇论文注重从“重婚罪的理解认定、处理重婚罪目前存在的问题、建议将重婚罪纳入公诉范围”,三方面论述了重婚罪的概念、构成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以及解决重婚罪的处理办法。

其中,对重婚罪的理解及认定中涵盖了“重婚的概念及构成,重婚罪的认定、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三个分内容;其二、处理重婚案件目前存的几个问题,此标题涵盖了如何确定重婚罪的主管,如重婚罪案件管辖如何确定及有利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质疑重婚案件的可分性。

重婚罪案件中证明责任的承担原则存在的弊端四小方面内容。

第三、建议将重婚罪纳入公诉范围,一标题中又分实行重婚案件公诉遏制“包二奶”现象的需要:从重婚罪的客体看宜将其作为公诉案件;实行重婚案件公诉案件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将重婚罪直接纳入公诉范围有助增强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责等四小方面的内容。

如此区别,有助于帮助大家澄清模糊认识,抓住重点,使对该项课题的研究更能取得良好效果。

关键词:重婚处理管见当今,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外出就业人员增多,致使两地分居的夫妻人员数量也大为增加,同时,西方文化中的两性观念通过文化传播涌进开放的国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

这种夫妻两地分居后一方与他人重婚的现象并不少见。

据报载:“包二奶”是当前妇女投诉的热点,有的犯罪分子甚至胆大妄为公开…包二奶”、“包三奶”、招摇过市,愈演愈烈,甚至有的妻妾同室,公然向法律挑战,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近年来重婚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就重婚罪的认识及处理笔者试作以下论述。

一、重婚罪的理解及认定{一}重婚罪的概念和构成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主体,由于重婚罪具有对合偶性的特点,单个人不能陶成,因此,本罪主体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所谓“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

“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

浅谈论重婚罪

浅谈论重婚罪

目录一、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一)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认定 (1)(二)重婚与通奸、姘居、强奸等区别 (3)二、重婚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4)(一)关于重婚罪受害人的救济途径 (4)(二)重婚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 (5)三、对我国现行涉及重婚法律的几点修改建议 (5)(一)对重婚罪重新界定 (5)(二)增设重婚罪的犯罪情节 (6)(三)区分重婚行为与重婚罪 (6)浅谈重婚与重婚罪[内容摘要]对于重婚这一现象,在我国婚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进行了明确地规定。

但是我们仔细地分析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原则性太强,操作性较差。

就是说,在实践中,很难分辨出某种行为是否为重婚,从而给该行为的定性增加了难度,达不到惩治的效果。

基于我国婚姻法对重婚的禁止规定,同时我国现行刑法对重婚罪也采用了概括性规定,有必要对重婚这一社会现象进行具体分析,以便使大家更加清楚地认识重婚罪的本质,以及对重婚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正确地区别重婚罪与非罪、重婚与姘居等。

[关键词]重婚重婚罪法律适用对于重婚这一现象,在我国婚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进行了明确地规定。

根据新《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这些规定来看,重婚在我们国家是严格禁止的。

但是我们仔细地分析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原则性太强,操作性较差。

就是说,在实践中,很难分辨出某种行为是否为重婚,从而给该行为的定性增加了难度,达不到惩治的效果。

对于重婚罪的认定,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重婚有两种,即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法律上的重婚,其认定非常容易,那就是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在实际生活中,这一方面的案件非常少见。

也就是说,由于人们物质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除了那些真正的法盲以外,很少有人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去办那样的傻事,跑到婚姻登记机构又去办理第二次结婚登记手续。

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摘要】本文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在分析了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

在讨论了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审理程序、法律适用问题、证据收集和证明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困难。

结论部分提出了重婚罪认定的改进、司法实践中的建议以及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分析现有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可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司法公正和有效性。

【关键词】重婚罪、认定、审理程序、法律适用、证据收集、证据证明、司法实践、改进、建议、研究方向。

1. 引言1.1 研究背景重婚罪是指在已有合法婚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是我国刑法所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重婚罪案件逐渐增多,对社会秩序和家庭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重婚罪认定及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认定标准不够明确、证据收集不足等,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困难。

对于重婚罪的认定及审理程序进行深入研究,对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出发,对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审理程序、法律适用问题、证据收集和证明,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难进行探讨,旨在提出改进和建议,为重婚罪认定及审理提供参考依据。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重婚罪是指一个已经有配偶的人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同居的行为,既涉及到个人道德伦理层面,又涉及到法律规范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在实践中,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争议,审理程序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中。

本研究旨在探讨重婚罪名的认定标准和审理程序,分析法律适用问题,探讨证据收集和证明的难点,以及探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困难。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本研究旨在提出重婚罪认定的改进建议,同时为司法实践提供可行的建议,并为未来相关研究提供方向和思路。

2. 正文2.1 重婚罪的认定标准重婚罪的认定需要证实被告实施了结婚行为,并且在此基础上又与他人另立新的婚姻关系。

论重婚罪发言材料

论重婚罪发言材料

论重婚罪发言材料
论重婚罪发言材料:
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们:
今天,我想与大家讨论的是重婚罪这个社会话题,我坚信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和讨论的问题。

首先,重婚罪是指一个人在未解除前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建立起新的婚姻关系,违背了法律对婚姻的严格规定。

这种行为不仅对原配无异于背叛,对社会伦理和道德也是一种严重的冲击。

重婚罪的存在,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重婚罪的存在对整个社会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婚姻是社会基本单位,家庭是社会的基石。

而重婚罪的存在破坏了婚姻的秩序和稳定,不仅给原配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痛苦,还给子女们带来了心理上的创伤。

众所周知,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对一个人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对于重婚罪,我们不能容忍。

此外,重婚罪的惩罚对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也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是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而重婚罪则是对这种权益的侵犯。

重婚罪的惩罚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更重要的是维护了婚姻制度的权威,维护了法律的公信力。

只有对重婚罪保持严惩,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正义。

最后,作为一个现代法治社会,我们不能容忍重婚罪的存在。

实施法律惩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与稳定,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重婚罪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必须得到严肃对待和制裁。

只有坚决打击重婚罪,维护婚姻制度的权威,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感谢大家的聆听!让我们共同呼吁,坚持法治精神,严厉打击重婚罪,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谢谢!。

浅析重婚罪的立法困境及完善对策

浅析重婚罪的立法困境及完善对策

浅析重婚罪的立法困境及完善对策[摘要]婚姻,是人类历史文明的产物,一夫一妻制度,是人类智慧的结晶。

重婚是对人类一夫一妻制度的公然挑战,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要进行打击。

虽然当前立法上关于重婚罪有一些规定,但是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亟待解决。

基于此,文章根据我国国情现状并结合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试图提出一些完善重婚罪的立法对策,以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和家庭与社会安宁。

[关键词]重婚罪;立法困境;完善对策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家庭的稳定、幸福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

基于此,各国在立法上无不强调对于婚姻家庭的保护,我国也不例外。

现行的《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等原则都是出于保护婚姻家庭的目的。

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变迁,婚姻家庭结构功能也在发生着显著的变化,重婚等不法行为的数量显著增长,这些行为的存在不仅对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造成严重的伤害,且必然影响家庭关系,败坏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将重婚规定为犯罪,予以法律制裁,是十分必要的。

但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重婚罪现有的罪状规定,显得过于简单薄弱,如法定刑设置不科学、公诉与自诉的争议等,使得许多的重婚案例难以判定或无法判定,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基于此,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对我国立法上的缺失和不足提出建议,以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和家庭与社会安宁。

一、重婚罪的立法困境分析(一)法定刑设置不科学《刑法》立法中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便是罪责刑相适应,即犯罪人所受的处罚应当与所犯罪行相适应。

现行的《刑法》对于重婚罪表述如下:“有配偶的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条文沿用与1979年《刑法》所规定的相关条文,几乎没有变化。

但是现在社会所发生的变化远非1979年制定《刑法》之时可比。

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重婚现象并不是非常严重,加之当时的立法理念是宜粗不宜细,立法者对其重视程度并不高。

重婚罪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重婚罪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姻 ”与 “ 法 同居关 系 ” 的 民事 法律 问题 。 非 19 9 4年 1 月 1 2 4日最 高人 民法 院在有 关司法 解释 中 明确指 出 :
管理 条 例 )施 行 后 发 生 的 以夫 妻 名 义 非 法 同 居 的重 婚 案件 是 否 以重 婚 罪 定 罪 处 罚 的批 复 》指 出 :“ 的 《 姻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新 婚 ( 94 1 1 19 年 月 2目国务院批 准 ,19 94年 2 1日民政部发 布 ) 布 月 发 施 行 后 ,有 配 偶 的人 与 他 人 以夫 妻 名 义 同 居生 活 的 ,或 者 明知 他 人 有 配 偶 而 与 之 以 夫 妻 名 义 生 活 的 ,仍 应 按 重 婚 罪 定 罪 处 罚” 。这 一 规 定 扩 大 了重 婚 罪 的 范 围 ,将 事 实上 的重 婚纳 入 了法 律 管 辖 范 围 。但 是 这 一 规 定 与 刑 法 上 关 于重 婚 罪 的规 定 明显 不 同 ,导 致 现 实 中在 认 定 重 婚 罪 时 存 在 冲 突 ,很 多 人 也 往 往 对 重 婚 罪 造 成 错 误 理 解 。那 么 ,应 当如 何 理 解 法 律 上 关 于 重 婚 罪 的
明 确 规定 :“ 配 偶而 重 婚 的 ,或 者 明知 他 人 有 配偶 而 与 之 结婚 有
的 为 重婚 ” 我 国刑 法 学 界持 狭 义 学 说 ,也 就是 将 “ 婚 ”理 解 。 重 为 :有 配 偶 者 在合 法 婚 姻 关 系存 续 期 间再 与 他 人 进 行 结 婚 登 记 的 才是 重 婚 ( 即前 婚 、后 婚 都 为法 律 婚 ) ,而认 为有 配 偶 者在 婚 姻 关 系 存续 期 间 与他 人 不 进行 结 婚登 记 但 是 以夫 妻 名 义 同居 生 活 的 ,或 者 明 知他 人 有 配偶 而 与 之 以夫 妻 名 义 同居 生 活 的 ( 即 前 婚 为法 律 婚 ,后 婚 为事 实婚 ) ,不构 成 重婚 。 这就 势 必把 许 多 事实 上 的 重 婚 ( 具 有 纳 妾性 质 的 “ 二奶 ” 等 ) 如 包 ,排 除 于重 婚 范畴 之 外 ,这 显 然 是 不 适 当 的 。 为 了保 护 一 夫 一 妻 的婚 姻 制度 ,维 护 合 法 婚 姻 当事 人 的权 利 ,最 高人 民法 院于 19 年 l 月 1 94 2 4日做 出的 《 关于 ( 婚姻 登记

论重婚罪的理论难点与司 法难题

论重婚罪的理论难点与司 法难题

论重婚罪的理论难点与司法难题在当今社会,婚姻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和社会规范,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保障社会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重婚罪作为对婚姻制度的一种法律保障,却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面临着诸多难点和挑战。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重婚罪在理论方面的难点。

其一,对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

比如,“有配偶而重婚”中的“配偶”概念,在法律上应当如何准确界定?是仅指经过法定婚姻登记的配偶,还是包括事实婚姻中的伴侣?这一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争议。

如果将事实婚姻纳入“配偶”的范畴,那么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又应当如何把握?这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对外的公示程度、周围人的认知等多个因素,而这些因素的衡量往往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其二,重婚罪中的“重婚”行为的表现形式也较为复杂。

除了明显的再次登记结婚这种形式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重婚行为如何认定?在实践中,判断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需要依据双方的共同居住情况、经济往来、对外的宣称等,但这些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往往存在困难,而且不同的案件中,证据的表现形式和证明力也各不相同。

其三,关于重婚罪的主观方面,即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如何证明也是一个难题。

犯罪人可能会辩称自己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重婚,或者声称对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存在误解。

这种主观心态的认定,往往依赖于犯罪人的供述以及相关的客观证据,但犯罪人的供述可能存在虚假成分,而客观证据又可能不够充分,从而给主观故意的认定带来困难。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重婚罪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难题。

证据收集困难是司法实践中一个突出的问题。

在很多重婚案件中,重婚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特别是事实重婚。

受害方要收集到能够证明对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有力证据并非易事。

例如,双方共同居住的证据可能因为居住场所的私密性质而难以获取;经济往来的证据可能因为资金流转的复杂性而难以梳理清楚;周围人的证人证言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不够稳定或者不够有力。

重婚罪疑难问题浅谈

重婚罪疑难问题浅谈

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在我国通奸、姘居、网婚(网上的虚拟婚姻)、重婚现象日益增多,这是对我们多年来形成的以一夫一妻制为核心的婚姻家庭制度的一种强烈冲击,这些现象严重的影响到了家庭的稳固,给社会也带来了一些不稳定因素。

特别是近些年来重婚现象在一些地区死灰复燃,且呈上升的态势,一些人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利用金钱权势,无视法律,追求腐化的生活方式,公开重婚纳妾,不仅影响家庭的稳定,还引发了大量的刑事案件。

第一部分重婚罪的概念对于什么算是重婚?我国现行刑法只从词义上将重婚简释为:有配偶而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为重婚。

这一简释并未真正揭示出“重婚”这一概念的内涵,因而很难把它视为重婚概念的严格定义。

从1957年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先后对重婚做出若干次司法解释。

如,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的解释是:“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

[1]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做出的解释则是:“有配偶的人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2]如果将重婚概念界定为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建立夫妻关系,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既未进行结婚登记也未举行结婚仪式,但有稳定同居关系的,是否应以事实上的重婚处置?若有配偶者即使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却与他人在固定住所长期同居生活的,究竟算不算重婚?关于如何界定重婚这一概念,我国有的刑法学界持狭义说者认为,只有当在先的婚姻是法律婚,当事人以法律婚或者事实婚与之重合时,才构成重婚罪];持广义说者主张,无论在先的婚姻是否法律婚,也无论与之相重合的婚姻是否法律婚,都构成重婚罪;持最广义说者不仅赞同广义说,甚至主张“包二奶”也构成重婚罪。

在重婚是指“有配偶而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3]定义中“结婚”一词的含义适之笼统,对重婚外延的揭示也过于狭窄。

法律讲坛重婚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讲坛重婚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强(化名),男,30岁,已婚,与妻子李梅(化名)育有一子。

2019年,张强在一次社交活动中结识了王芳(化名),两人很快陷入热恋。

王芳得知张强已婚,但并未介意,表示愿意与张强共同面对未来的困难。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感情交往后,张强与王芳开始秘密同居。

2020年,张强与李梅的感情出现裂痕,两人频繁争吵,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同年10月,张强以工作调动为由,将户口从李梅处迁出,并与王芳正式同居。

在此期间,张强为王芳支付了房租、生活费等费用,并在经济上给予了一定的支持。

2021年,李梅发现了张强与王芳的同居事实,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同时,李梅以重婚罪将张强和王芳告上法庭,要求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张强与王芳的同居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2. 如果构成重婚罪,两人的法律责任如何?三、法律分析1.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有配偶;(2)行为人与他人结婚或同居;(3)行为人与他人结婚或同居时,明知对方有配偶。

2. 张强与王芳的同居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1)张强有配偶,且与李梅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符合重婚罪的第一要件。

(2)张强与王芳同居,符合重婚罪的第二要件。

(3)张强在与王芳同居时,明知王芳无配偶,但并未采取合法途径解除与李梅的婚姻关系,符合重婚罪第三要件。

综上所述,张强与王芳的同居行为构成重婚罪。

3. 两人的法律责任(1)张强作为重婚罪的犯罪主体,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张强可能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王芳作为张强的同谋,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王芳可能被判处与张强相同的刑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强与王芳的同居行为构成重婚罪,两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讲坛重婚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讲坛重婚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35岁,已婚,与妻子乙居住在A市。

乙因长期在外地工作,与甲的感情逐渐疏远。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甲结识了乙的闺蜜丙,丙比甲小5岁,未婚,两人很快陷入了热恋。

甲在与丙恋爱期间,以出差为由,多次与丙外出同居。

在丙怀孕后,甲为了给丙一个稳定的未来,决定与乙离婚,与丙结婚。

然而,在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乙发现了甲与丙的关系,并坚决反对。

乙以甲重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与丙的婚姻无效。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与丙的婚姻是否有效。

具体包括以下两点:1. 甲与丙的婚姻是否构成重婚?2. 甲与丙的婚姻是否属于无效婚姻?三、法律分析1. 重婚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其中,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在已婚的情况下,与丙同居并生育,已构成重婚。

2. 甲与丙的婚姻是否属于无效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本案中,甲与丙的婚姻并未受到胁迫,因此不属于因胁迫结婚的无效婚姻。

综上所述,甲与丙的婚姻属于重婚,属于无效婚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已婚的情况下,与丙同居并生育,已构成重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甲与丙的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甲与丙的婚姻自始无效。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重婚的法律问题,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关于重婚罪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关于重婚罪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关于重婚罪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重婚罪在刑法学界是一个争论比较大的问题,面对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重婚案件的审理,如何合理界定重婚罪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主要从重婚行为侵犯的客体探讨其发展蔓延的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主要成因,并就重婚罪的认定,重婚罪的起诉,重婚罪的预防等方面加以论述,认为事实婚姻既然得到法律的承认便具有相应的地位,无论处于前婚与后婚的位置均可以构成重婚罪;对于一系列侵犯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家庭制度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作片面的不成熟的扩大化处理。

重婚罪的起诉无论在发展趋势上,还是从侵犯的客体、罪刑责相适应原则、证明责任的承担、增强检察机关的职责角度出发,将其完全纳入公诉范围都是更适宜的,更能与法理上相符,也能更好地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重婚案件,严肃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加强对无辜被害人的保护。

从而要加大对预防重婚犯罪的研究,标本兼治,多管齐下,使重婚行为无所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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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疑难问题浅谈;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在我国通奸、姘居、网婚(网上的虚拟婚姻)、重婚现象日益增多,这是对我们多年来形成的以一夫一妻制为核心的婚姻家庭制度的一种强烈冲击,这些现象严重的影响到了家庭的稳固,给社会也带来了一些不稳定因素。

特别是近些年来重婚现象在一些地区死灰复燃,且呈上升的态势,一些人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利用金钱权势,无视法律,追求腐化的生活方式,公开重婚纳妾,不仅影响家庭的稳定,还引发了大量的刑事案件。

第一部分; 重婚罪的概念对于什么算是重婚?我国现行刑法只从词义上将重婚简释为:有配偶而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为重婚。

这一简释并未真正揭示出“重婚”这一概念的内涵,因而很难把它视为重婚概念的严格定义。

从1957年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先后对重婚做出若干次司法解释。

如,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的解释是:“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

[1]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做出的解释则是:“有配偶的人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2]如果将重婚概念界定为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建立夫妻关系,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既未进行结婚登记也未举行结婚仪式,但有稳定同居关系的,是否应以事实上的重婚处置?若有配偶者即使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却与他人在固定住所长期同居生活的,究竟算不算重婚?关于如何界定重婚这一概念,我国有的刑法学界持狭义说者认为,只有当在先的婚姻是法律婚,当事人以法律婚或者事实婚与之重合时,才构成重婚罪];持广义说者主张,无论在先的婚姻是否法律婚,也无论与之相重合的婚姻是否法律婚,都构成重婚罪;持最广义说者不仅赞同广义说,甚至主张“包二奶”也构成重婚罪。

在重婚是指“有配偶而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3]定义中“结婚”一词的含义适之笼统,对重婚外延的揭示也过于狭窄。

如果将“结婚”仅仅狭隘地理解为: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合法解除之前再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的才是重婚,那么这就势必把许多事实上的重婚(如具有纳妾性质的“包二奶”等),排除于重婚范畴之外,这显然是不适当的。

从重婚的特有属性上看,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合法解除之前,即使不办理结婚登记,只要有配偶者与他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的,都应视为重婚。

笔者认为,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在固定住所长期共同生活,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重婚罪概念的这一界定,或许能较为完整地揭示出重婚行为的特有属性,使之既能将重婚与其它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区别开来,又能将为人们所忽视的各种有稳定同居关系的变相重婚行为纳入重婚的范畴。

[4];第二部分; 重婚罪的犯罪构成;在立法与司法实施中,要判定是否成立重婚罪,就须依据构成重婚罪的要件加以确认。

一、重婚罪的主体重婚罪的主体是重婚人和相婚人。

“重婚人”即已有配偶再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的人。

再行建立的这种夫妻关系,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方式建立,都是在尚未合法解除其婚姻关系之前建立起来的,这样建立起来的婚姻关系,实为名副其实的重婚。

重婚当事人主体的另一方为“相婚人”,即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仍与之建立夫妻关系的第三人。

作为“相婚人”一方主体,既可以是有配偶者,也可以是无配偶者。

即使“相婚人”无配偶,但只要她(或他)明知对方已有配偶仍与之建立夫妻关系的,也应确定为“重”。

这是因为重婚行为是一种共同犯罪行为,而这种无配偶的“相婚人”与有配偶的“重婚人”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在刑法上已构成必要共犯,即一种共同犯罪行为,“相婚人”已成了重婚行为的另一方主体。

但如果无配偶者确实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成立夫妻关系(如无配偶者受有配偶者的欺骗而与之建立夫妻关系),即不具备法定的“明知”条件的,那么对无配偶者,则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者才构成重婚罪。

这就在当事人主体特征上把“相婚人”与非相婚人严格区分开来,从而准确理解重婚。

二、重婚罪的主观方面重婚罪的当事人,须有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

这种直接故意,对“重婚人”来说,表现在本人的婚姻关系尚未合法解除,却与“相婚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其主观上是希望建立永久夫妻关系的结果发生。

而对于“相婚人”来说,则表现为明知或有理由知道对方有配偶,其主观上也是希望与之建立永久夫妻关系的结果发生,无论本人有无配偶,在主观状态上也表现为直接故意。

但如果无配偶的一方,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明知”条件,即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生活的,其主观状态上则不具有直接故意。

三、重婚罪的客体重婚罪的客体是直接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因而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就其违法性而言,具有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二重性。

重婚行为侵害客体的这一特征,使之与通奸、姘居等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区分开来。

通奸是已婚男女双方或一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就侵害权利而论,其行为直接侵犯了配偶性生活专一的权利,侵害了婚姻的生命基础,甚至有可能毁灭婚姻。

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

一方违反贞操义务时,他方得请求离婚或别居外,还可根据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请求对相奸的第三人处以罚金。

瑞士民法典第159条第三项规定,配偶双方互负诚实及扶助义务。

我国婚姻法总则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四条又明确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夫妻间的一项法定义务,重婚罪不仅违反了夫妻间的法定义务,还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四、重婚罪的客观方面其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主要有如下四方面构成:1、须是行为违法犯罪。

重婚者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其行为是对我国《婚姻法》“禁止重婚”的违反,直接破坏了法定的一夫一妻制,客观上必定严重妨害他人正常、合法的婚姻关系,并危害家庭和社会安宁。

2、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

无论重婚是因何原因引发,须是当事男女双方或一方已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重婚人”与“相婚人”再行建立夫妻关系。

这是重婚发生的必备条件。

3、有侵犯配偶共同身份利益的损害事实。

重婚行为侵害的权利客体,是配偶的共同身份利益,其损害事实主要表现为精神损害,即严重损害了配偶身份的纯洁与贞操专一。

4、须有重婚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在考察重婚现象时,只要能判明当事男女的稳定同居关系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即无过错方身份利益损害的结果是由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生活或“第三者插足”的行为造成的,据此就可确认构成重婚。

以任何形式表现的重婚,都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主客观方面的四个要件,它是确定婚姻关系中一切违法侵权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

;第三部分; 认定重婚罪应当划清的界线一、事实婚与通奸、姘居的区别通奸,通常是指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没有夫妻关系而发生性行为。

对于通奸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通奸的主体是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其二,通奸双方彼此不以夫妻相待;其三,通奸双方在自愿的情形下发生两性关系;其四,通奸地点不定,时间不定。

它与事实婚的主要区别在于彼此是否以夫妻相待,是否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而对于是否以夫妻相待,一看是否进行过结婚登记;二看周围群众、亲朋对两人关系的看法。

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于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销,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姘居与事实婚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是否被公众所公认。

姘居在日常生活中通常被称为“姘头”或“情夫、情妇”等。

二、一般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界线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界线。

但我认为重婚是严重触犯我国刑律,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首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包括了有配偶的人虽未经与他人结婚登记,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可见,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重婚罪首要的法律要件是:当事人需有再次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事实,或者当事人另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而客观现实是,重婚者几乎没有再次办理登记手续的。

同居时,对外也不会以夫妻名义相称,有的重婚者甚至已经生下了孩子,也没有以夫妻名义相称。

实践中重婚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致使我国重婚罪形同虚设。

当然,对以重婚罪论处的行为的界定也不能无限制扩张。

不能将属于道德、伦理调整的婚外情也纳入重婚的范围。

而一般重婚行为是指存在重婚事实,但不以犯罪来处理的一般违法行为。

一般重婚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应一律以犯罪论处。

区分重婚与否主要区分重婚的原因,也就是说要分析造成重婚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我们一味的按照重婚罪来处理,对被拐骗的妇女是不公正的,因为她们也是受害者。

除这种情况下造成的重婚行为不应以重婚罪论处外,以下行为也应规定为一般重婚行为:1.因自然灾害生活难以维持,被迫外流,为谋生而与他人重婚的;2.因反抗包办买卖婚姻而外逃,在包办的婚姻解除前,又与他人重婚的;3.因配偶长期外出,生死下落不明,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而重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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