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1版)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送审稿)
〔一〕权利和义务 1、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全市的建立工程规划管理告
知承诺的实施,以及规划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完善 等的推进工作,并负责市局审批的建立工程规划管理告知承诺 的具体实施。
2、各区〔县〕规土局负责管理范围内建立工程规划管理 告知承诺的具体实施。
3、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业协会配合推进告知承诺的 实施。协助建立诚信数据库,定期汇总、分析相关诚信数据。 配合做好规划管理法规、标准的宣传,以及业务知识和管理技能 的组织培训工作,并发挥沟通联系规土管理部门、建立和建筑 设计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宣传、统一思想、提高 认识,共同促进告知承诺的有效实施。
〔二〕内容和要求 1、审核内容
〔1〕在建立工程规划管理告知承诺中,规土管理部门主 要针对以下指标、要素进展实体
建立工程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 间距、建筑面宽、建筑退让、建筑日照、绿地率、停车位及 道路出入口、配建市政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其中,仅对建 筑面积数据和计入容积率的计算依据、建筑日照的分析结论 作审核,对其计算过程的真实性、准确性由建立单位或设计 单位负责。
〔三〕商业、办公建筑的层高 商业、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超过4.5米。标准层层高 超出4.5米 的,按每2.8米为一层、余数进一的方法折算该 层建筑面积,并按折算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厅、回廊、走廊等公共局部,影 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大型商业 建筑的层高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四〕阳台 阳台符合以下条件的,阳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计入容积率;否那么,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 入容积率: 阳台的设计进深〔取阳台围护构造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 垂直距离〕不超过1.8米〔含1.8米〕,且其水平投影面积小 于或者等于8平方米的。 保障性住房阳台的计算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本 项前款规定限制。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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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 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其最 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 24 米,其他地区为 30 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 0.4 倍,且其最小值 为 24 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 高层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 24 米,其他地区为 30 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不小于 24 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 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其最小值为 20 米。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 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其最小值为 20 米。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 筑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不小于 20 米。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 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019年整理】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2011-06-11 14:16:46| 分类: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过程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城乡规划管理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及容积率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规范计算和如实申报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违规设计、弄虚作假。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计算规范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偷报、瞒报、漏报建筑面积的情形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建设项目在审批和竣工规划验收时,出现先行计算规范适用问题的,审批部门应及时报告上级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解释、违规核准。
第五条(核算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对设备层兼做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二)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必须符合地下室判定标准,即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应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
[整理]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2011-06-11 14:16:46| 分类: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过程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城乡规划管理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及容积率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规范计算和如实申报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违规设计、弄虚作假。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计算规范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偷报、瞒报、漏报建筑面积的情形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建设项目在审批和竣工规划验收时,出现先行计算规范适用问题的,审批部门应及时报告上级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解释、违规核准。
第五条(核算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对设备层兼做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二)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必须符合地下室判定标准,即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应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
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
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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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 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 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 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 3 万平方米的居住建 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 中心城分区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148 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 特定区域 第九章 附 则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录三 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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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 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
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
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
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 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 求。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3.15•【字号】沪规法〔2000〕0156号•【施行日期】200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0〕0156号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市各建筑设计院、外省市驻上海建筑设计院: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并请在执行中不断总结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〇〇〇年三月十五日附件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中建筑面积计算,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现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管理申报、审批、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遵守原则)在建设项目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全面、准确地计算建筑面积,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计算面积依据)计算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文件规定:(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国家经委批发的(82)经基设字58号];(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995年9月8日建设部建房第517号];(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及其解释(19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四)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地籍(1996)489号]。
第五条(计算范围)建筑工程设计说明文本中应当分别列出建筑总建筑面积(建设总规模)和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建筑容积率计算确定的建筑总面积。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1起草说明
关于《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起草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容积率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调控手段,也是和开发商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指标,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又是和容积率计算直接相关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中发现,由于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的不健全,开发商通过一些新名词偷换概念、混淆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偷报、瞒报、漏报建筑面积,从而达到偷容积率的案例比比皆是。
如某住宅开发楼盘两房两厅两卫的房型通过入户花园、室内花池、连廊、设备平台等尚无明文是否计入建筑面积的名词概念的偷换,竟然可使实际使用空间达到四房两厅两卫,销售面积达到159㎡,偷报面积占实际面积的20%~40%,这对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容积率计算标准、房地产确权面积计算规则,以及城乡规划管理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也造成了土地利用空间资源、税收的流失。
2009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联合下发《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决定针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力争通过1至2 年的专项治理,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严明纪律,加强监管,推进房地产开发领域突出问题治理。
2009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把容积率问题的治理纳入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
由此可见,中央对于容积率专项整治工作的力量和决心。
2000年,原市规划局制订了《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法[2000]156号),该规定第四条计算面积依据的四个文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国家经委(82)经基设字58号)、《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设部建房(1995)第517号)、《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地籍(1996)489号)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计算目的的不同,存在互相矛盾的情形。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25日以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文发布,根据2013年9月28日《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3〕677号)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高度在2.2米以上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首先明确了建筑面积的定义。
根据规定,建筑面积包括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
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包括建筑的每个楼层的建筑面积、阳台的建筑面积以及其他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等。
地下建筑面积则指地下楼层和地下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
该规定还明确了建筑面积计算的基本原则。
根据规定,建筑面积计算应当采用实测法,即直接测量建筑物的实际面积来计算。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面积计算方法,例如斜顶和凹挑的建筑物,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面积调整。
该规定还对建筑面积计算的程序和文件要求进行了规定。
根据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面积计算时,需要编制建筑面积计算表,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进行记录。
此外,建筑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需要出具建筑面积验收报告,以备相关部门审核。
这些规定的实施对上海市的建筑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该规定明确规定了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避免了不同单位和个体对建筑面积计算的不一致和混乱。
这对于保证建筑面积的公正、准确和可比性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该规定对建筑面积计算程序和文件要求进行了规定,使得建筑面积计算具有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这使得建筑施工单位和监管部门能够更好地监督和审核建筑面积的计算过程,防止虚报和弄虚作假的行为。
此外,该规定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面积计算进行了明确规定,保证了面积计算的公平和客观。
例如,规定中对斜顶和凹挑的建筑物进行了面积调整,避免了这些特殊构造对建筑面积计算的影响。
总之,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24版)在规范和统一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和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明确面积的定义、计算原则以及程序和文件要求,该规定保证了建筑面积计算的公正、准确和规范,为上海市的建筑行业发展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高度在2.2米以上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的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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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城乡规划管理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及容积率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规范计算和如实申报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违规设计、弄虚作假。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计算规范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偷报、瞒报、漏报建筑面积的情形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建设项目在审批和竣工规划验收时,出现先行计算规范适用问题的,审批部门应及时报告上级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解释、违规核准。
第五条(核算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对设备层兼做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二)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必须符合地下室判定标准,即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应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号)
阳台的设计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1.8米(含1.8米),且其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或者等于8平方米的。ﻫ保障性住房阳台的计算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的楼层。设备管道夹层,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高度在2.2米以上的,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ﻫ(二)地下室ﻫ地下室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ﻫ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基地内又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其他确需构筑地形的,应综合考虑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室外地面标高。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均未明确规定的,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一般以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准加上0.3米。
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的,以较低的标高作为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ﻫ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通风采光井宽度(取采光井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宜超过1.8米(含1.8米)。超过1.8米的,采光井地坪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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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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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城乡规划管理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及容积率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规范计算和如实申报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违规设计、弄虚作假。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计算规范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偷报、瞒报、漏报建筑面积的情形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建设项目在审批和竣工规划验收时,出现先行计算规范适用问题的,审批部门应及时报告上级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解释、违规核准。
第五条(核算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对设备层兼做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二)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必须符合地下室判定标准,即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应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附表一:
单幢建筑物建筑分层面积表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个人)盖章:设计单位(盖章):
建筑层数
层高
(米)
使用性质
建筑工程建筑
面积(平方米)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不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部
分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不计入容积率
部分的建筑面
积(平方米)
备注
部位及用途
面积(平
方米)
部位及用途
面积(平
方米)
地下室
半地下室
架空层
第一层外墙外保温系统
第N层
设备层设备层兼作避难层屋顶层
其他
建筑面积小计
审批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附表二:
建筑面积汇总表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个人)盖章:设计单位(盖章):
建筑物序号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计入容积率部
分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不计入容积率
部分的建筑面
积(平方米)
住宅建筑
面积(平方
米)
商业建筑
面积(平方
米)
办公建筑
面积(平方
米)
其他
(平方
米)
其中备注
地下室、半地
下室建筑面
积(平方米)
地上部分建
筑面积(平方
米)
1
2
3
4
5
建筑面积
总计(平方米)
审批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2011版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1版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高度在2.2米以上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精选32页PPT
6、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7、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8、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9、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10、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德谟耶克斯
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42、只有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44、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 难的遭遇里百折不饶。——贝多芬
45、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苏联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2011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 年10 月18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 号发布,根据2010 年12 月2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 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 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 名词解释•附录二• 计算规则•附录三• 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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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
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
(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
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高度在2.2米以上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的楼层。
设备管道夹层,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高度在2.2米以上的,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二)地下室
地下室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基地内又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其他确需构筑地形的,应综合考虑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室外地面标高。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均未明确规定的,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一般以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准加上0.3米。
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的,以较低的标高作为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
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通风采光井宽度(取采光井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宜超过1.8米(含1.8米)。
超过1.8米的,采光井地坪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
(三)商业、办公建筑的层高
商业、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4.5米。
标准层层高超出4.5米的,按每2.8米为一层、余数进一的方法折算该层建筑面积,并按折算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影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大型商业建筑的层高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四)阳台
阳台符合以下条件的,阳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否则,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阳台的设计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1.8米(含1.8米),且其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或者等于8平方米的。
保障性住房阳台的计算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五)飘窗
飘窗符合以下条件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应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飘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应不小于0.5米,飘窗高度应不超过2.2米,且自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不超过0.6米。
建设项目含有飘窗设计的,应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详图。
(六)装饰性阳台、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箱)等
装饰性阳台是指设置在建筑外墙外,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采用阳台形式的装饰性构件。
进深小于或者等于0.6米的装饰性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应按照本条第(四)项关于阳台的规定执行。
花池、空调外挂机搁板、结构板等突出建筑外墙、无围护结构且进深小于或者等于0.6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花池、空调外挂机搁板、结构板等如有围护结构或位于房屋建筑结构围合范围以内或进深大于0.6米的,则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七)其他
住宅分户门、房屋建筑结构围合范围以内的建筑空间,均属套内使用空间,除设计规范有规定外,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六条(报送要求)
建设单位(个人)在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送有关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资料,并填写《单幢建筑物建筑分层面积表》和《建筑面积汇总表》(见附表一、附表二),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予以签注盖章。
第七条(历史问题的处理)
在自本规定施行起,建设单位(个人)送审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均应按本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容积率。
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进行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申报时图文不一致、存在隐瞒实有建筑面积的,审批管理部门未按国家和本市规定或无明确适用依据擅自核准建筑面积、核计容积率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应抓紧自查梳理、及时纠正。
第八条(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建筑面积并构成违法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个人),规划
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核准建筑面积、核计容积率的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建筑面积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个人),将列入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布,规划管理部门应当通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解释)
本规定系根据国家和本市既有相关规定的具体应用作出进一步规范,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释。
建设项目在审批和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时,出现现行计算规范适用问题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及时请示,不得擅自解释、违规核准。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3月15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布的《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法(2000)156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单幢建筑物建筑分层面积表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个人)盖章:
设计单位(盖章):
建筑层数
层高
(米)
使用性质
建筑工程建筑
面积(平方米)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不计算建筑面积
计入容积率部
分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不计入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备注
部位及用途
面积(平方米)
部位及用途
面积(平方米)
地下室
半地下室
架空层
第一层
外墙外保温系统
第N层
设备层
设备层兼作避难层
屋顶层
其他
建筑面积小计
审批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附表二:
建筑面积汇总表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个人)盖章:
设计单位(盖章):
建筑物
序号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计入容积率部
分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不计入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商业建筑面积(平方米)
办公建筑面积(平方米)
其他(平方米)
其中
备注
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上部分建筑面积(平方米)
1234 5
建筑面积
总计(平方米)
审批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