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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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上购物是一种新兴并迅速发展的购物方式,由于网上消费方便、快捷等特点,使得这种购物方式特别被消费者青睐,越来越多的人享受足不出户带来的购物快乐。但是,网络的虚拟性给网上购物带来了许多危险性和不确定因素。我国现行法律对网购消费者的保护还很弱。对于在网上消费出现的问题,消费者往往无所应从。针对网上购物的特点和其凸显的问题,应颁布和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律给予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保护。
标签:网购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上购物方便、快捷,你只要点点鼠标就能实现。而不必为买一两件东西,跑全全城、花费大量时间,而且网上可供选择的商品种类、式样繁多,可以很方便地“货比三家”。网购作为一种开放和灵活的经济模式,在带来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商业机会的同时,也必然带来更高的风险,特别是网购所特有的虚拟性对传统的消费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1 我国关于网上购物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现状
网上购物是以英特网为运作平台而进行的买卖活动。在我国,对于网上消费尚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制。对于网上消费争议一般应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进行处理。但是,网上消费具有与传统消费不同的特点,这些法律法规简单,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网购迅速发展对消费者的保护的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加入专门章节保护网络消费者,才能妥善解决网络消费发展与有关法律缺失之间的矛盾。
2 网上购物过程中消费者面临的问题
2.1 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网购中,对消费者知情权侵害的具体形式有:一是产品信息不全或虚假信息。许多经营者在网络商店展示商品时,有意或无意地向消费者提供不完整的信息,如遗漏产品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更有甚者,有些经营者故意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如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提供虚假价格、虚假服务。二是虚假广告。许多经营者为了促销,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主要方式由发布虚假广告推销产品,不能按时交付商品或者不按时交付质价相符的商品;声称在某一时段特价销售商品,而实际上根本无法完成交易;以免费提供服务信箱为诱饵,在提高知名度和点击率后,拒不履行承诺等。
2.2 交易安全难以保证。目前网上购物的付款方式从大的方面来说包括有网下汇款和网上银行支付。网下付款,一般包括先付款后发货和货到付款。如果是先付款后发货,消费者很有可能得不到商品且无法追回货款。较成熟的独立网上经营者会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但这种方式需要较完备的物流系统,且地区限制性较大,一般只会对较大城市和地区采用这种付款方式。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采用网上银行支付才是真正的网上购物。支付宝的出现大大促进了网上购物的发
展,但由于目前我国网上银行发展不健全,虽然已经制定了一些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应规范,如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数字签名、Internet电子邮件的安全协议、Internet主要的安全协议、UN/EDIFACT的安全、安全电子交易规范(SET)等。但不法分子通过程序盗取用户信用卡账号和密码的事件仍时有发生。由于支付系统的不完善,交易安全得不到保证,出现了大量的消费者因欺诈而受损失的事件。
2.3 对消费者选择权的侵害。网络中对消费者选择权侵害的具体形式有:①是强制要求接受格式合同。在网络中,大量使用的合同都是固定格式的点击合同和拆封授权合同,这两种合同都意味着消费者对合同的条款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选择权,而没有对条款进行选择或协商的权利。此外,这些合同往往条款冗长、字体细小、晦涩难懂。因此,消费者如果希望进行交易,那么,除了同意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以外,似乎别无选择。②强制连接、浏览。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了拓宽业务,往往与多个网站建立友好链接,是为消费者提供方便之举,但是一些经营者却将这种友好链接变为强制连接,消费者只要上了一个网站,就必须上其它相关的网站浏览,否则难以退出。③在传统交易方式下,消费者可任意选择付款方式。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往往强制消费者采用电子支付方式,从而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
2.4 消费者或得赔偿权的侵害。网购中对消费者或者赔偿权侵害的具体形式:①侵权方难以寻找。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买卖双方素未谋面,卖家的真实姓名是否和网络上注册的一致,都是一个难以确定的问题,很多网上交易的店铺并没有进行注册登记,这导致经营者在实施侵权行为后,消保委只能通过咨询网站所有者、查IP地址、查银行帐号所有者等其他途径来侧面查找,难以找到现实中的经营者。即使找到了经营者,由于网购的跨地区甚至跨国的特性,超越管辖范围以及法律的适用也都将是非常棘手的问题。②侵权证据难以掌握。一方面,消费者容易忽略商品证据的保存,网络交易并不是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发现商品有问题时,原来介绍此商品的商品信息已经变更或者取消,取证难;另一方面,网络交易往往不开发票,双方交易没有合同保证,在涉及售后服务纠纷时缺乏依据。③是侵权责任难以认定。由于网络交易涉及多个环节,不仅是交易双方,还包括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还涉及物流商等多个环节。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害,往往不是一个环节造成的,但是各个环节之间相互推诿,就使得侵權责任更加难以认定,消费者获得赔偿权也就更加难以实现。
3 完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3.1 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要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首先就要制定适应网购健康发展的市场准入规则,确认电子商务参与者的真实身份,尤其是确认网上商业主体,金融机构的合法地位、设立条件及经营权限,适当提高门槛,是具有较强实力的经营者进入网购领域。其次,要完善相关法律,加强网络广告管理,突破传统的管理模式,运用新的管理媒介和手段,以网管网。此外,应进一步完善关于虚假宣传、虚假信息的责任制度,要求提供不是宣传和信息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3.2 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网购中消费者最为担忧的是网络交易的安全性,毕竟,这与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目前最迫切的是要建立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体系。
完善的信用体系可以包括网购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资质证明、产品信息与证明、交易情况与信用状况等。这些信息都应该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应取得有关部门的认证。其次,对于消费者网络支付的安全性,应当明确网络银行的赔偿责任,平衡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3.3 对消费者选择权的保护网购中侵害消费者选择权的最突出表现就是经营者强制消费者接受预先拟定好格式条款的电子合同。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4 对消费者获得赔偿权的保护。就在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获得赔偿权而言,除了要加强信用认证体系建设,规范电子商务市场准入规则,确认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资格外,鉴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较消费者拥有更丰富的信息资源和技术条件,因此,有必要在此类案件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适当调整。即只要消费者能够初步证明通过网络从电子商务经营者处购买了商品或服务,那么,经营者就要承担证明商品或服务符合先前的约定、没有瑕疵的举证义务。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对消费者予以特殊规定,以鼓励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由于在网上购物消费领域中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以及维权意识,证据意识的缺失,消费者实际举证能力十分有限,对消费者维权造成严重威胁,动摇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心,对此应考量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进一步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将网上购物包括在内。
维护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任重而道远,我们应当加强网上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研究,促进我国网上消费者权利保护立法,改善我国网上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对网上消费的信任,提高网上消费水平,加快网上消费市场发展,使我国实现网上经济的腾飞。
参考文献:
[1]阿拉木斯.《网络交易法律事务》上册.法律出版社.
[2]高峻,胡浩渊,宋永泉.《网络交易法律事务》下册.法律出版社.
王晓静女25岁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院09级经济法专业河北邯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