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养老保险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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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老保险的认识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养老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是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它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目前,世界上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投保资助型(也叫传统型)养老保险、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也称公积金模式)和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另外,我国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创造性地实施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模式,经过5年的探索与完善,已逐步走向成熟。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模式必将成为在世界养老保险发展史上越来越具影响力的基本类型。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发达,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历了50多年的发展历程。目前,全国已基本实现了统一制度的目标,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形成。然而,由于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层面等诸多原因,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还很不完善,迫切需要在许多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我国养老保险需要改进的几个方面:
(一)养老保险统筹覆盖面窄
制度的设计与“低水平、广覆盖”的初始目标相矛盾,由于国家在设计养老保险方案时,
没有把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因此,在城镇三大社会体系组织中的三类人群的养老保险制度各不一样。机关公务员及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仍实行由国家财政统包。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虽然实行了社会统筹、个人缴费,但在具体政策和业务操作上,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二)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潜在的支付危机日益突出
在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制转轨过程中,已经退休的人员和在此制度建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于没有建立个人账户,没有为自己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积累,从而形成了养老保险金的“缺口”或“隐性债务”。目前这笔欠债是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的缴费积累支付的,再加上有些企业采取各种手段,比如低报工资、少报人头,将部分职工摒除在社会保险的“安全网”之外或将缴费义务转嫁给职工等逃避或拖延缴费,使得个人账户变得有名无实,成为“空账”。在空账运行的情况下,这部分负债不得不继续依靠现收现付进行融资。长此下去,最终必将导致部分积累制的名存实亡,复归到单一的现收现付制,从而预算积累资金防范养老金支付危机的目的就难以实现。
(三)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过高与现实情况相脱节
按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实际替代率水平全国已达86%左右,远超过当初制度设计时60%的替代水平。目前我国的实际替代率大大高于西方发达国家25%~50%的水平,这不仅严重影响在岗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亦不相适应。高替代率除了违背公平原则和制约了国家的竞争力外,还有其他危害:(1)提前退休膨胀,有的职工甚至4O岁就退休,这使得本应是为社会创造财富和加强积累的壮年阶段提前进人了积累的消费阶段,这不仅减少了当期财政缴费资源,也加重了未来财政的压力;(2)企业无力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又面临加大缴费率的局面。
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加快养老保险立法进程,完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发达国家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建立和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时,通常都以立法机关制定或者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先导,依法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已比西方发达国家晚100多年,从应对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需要出发,加快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显得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和紧迫。
(二)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真正实现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变
个人账户是积累制区别于现收现付的主要特点之一,是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并且对老龄化有良好的抵御能力。考虑到目前养老保险资金缺口较大,可以采取“名义账户制”的形式,逐渐过渡到真正的实账积累。使个人缴费和未来收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进一步激发参保人员缴费积极性,最终实现个人账户的实账运营
(三)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在城镇职工中,以私营企业职工、外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为重点,
扩大城镇养老保险覆盖面。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土地使用权转移、年轻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村人口老龄化加速,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将养老保险覆盖到农村很有必要。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逐步建立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贴和国家扶持为辅、自助互济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四)加强政府监管,确保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安全完整
一是要对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实行严格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投资公司的数量和质量;二是要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营运制订相应的法规和政策,用政策法规指导基金投资管理公司的营运活动;三是要明确投资公司的责任权限,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营中的投资风险,保证投资项目风险最低;四是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督管理体系。包括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严格审核各项投资计划.检查基金投资经营状况等,以保障基金营运的安全性、盈利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