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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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答:不存在先决问题。

理由:先决问题主要有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而在此案件中周乐蒂是委托代理人向广州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

其亡夫留下的位于广州的4层楼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

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

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位于广州的4层

楼房的继承应该适用中国法律,即主要问题不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不

符合此要件。

第二,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法,可以作为一个单独

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用,此案件中需

要先行解决的问题是周乐蒂婚姻效力的问题。符合此要件。

第三,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的冲突规范与主要问

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不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在此案

件中法院地法即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二者不冲突,故不

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即不符合此要件。

第四,主要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先决问题的解决。此案中,二者有

关联。

综上所述,此案中不存在先决问题。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又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而范素贤是李伯康在我国的合法妻子即合法继承人。而周乐蒂在与李伯康结婚时,李伯康并未与范素贤离婚,故周乐蒂和李伯康的婚姻不被法院地法承认,且违背我国公序良俗。故其不应成为李伯康法定继承人。此案中的不动产应按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中国的法律判归范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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