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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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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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

该女子去世后,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

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问题,该案是一个国际私法案件还是国内民事案件,涉外民事关系,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民通意见》第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参考结论对于上述案件,法院首先要确定这是一个国际私法案件还是国内民事案件。

从该案的事实看,继承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继承关系发生的事实含有印度因素,因而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外继承关系,该案也是一个典型的国际私法案件。

另外,与该案有关的中国女子与印度男子的夫妻关系,还含有美国因素。

案例二、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台山与范女士结婚。

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加利福利亚洛杉矶,1967年李伯康与周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

1981年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40题附答案及分析)》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二、福尔果案案例三、特鲁福特案案例四、鲍富莱蒙离婚案案例五、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赔偿案案例六、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案案例七、施韦伯尔诉安加案案例八、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案例九、贝尔诉肯尼迪案案例十、卡梅尔诉西韦尔案案例十一、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案案例十二、马来西亚任某诉中国向某房屋买卖案案例十三、非洲银行诉科恩案案例十四、IBM计算机商标侵权案案例十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六、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纠纷案案例十七、香港公司诉中国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八、英国夫妻抚养费支付纠纷案案例十九、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货损赔偿案案例二十、中国李某诉法国汽车司机侵权案案例二十一、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案例二十二、中国公民L涉外遗产继承纠纷案案例二十三、肯德尔诉肯德尔案案例二十四、新加坡乙公司与中国甲公司合营企业纠纷仲裁案案例二十五、涉外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十六、德国人从荷兰银行贷款案案例二十七、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案例二十八、马尔他人案案例二十九、阿根廷人施政达在日本的不动产继承案案例三十、美国表兄妹结婚规避法律案案例三十一、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功能案例三十二、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案例三十三、荷兰某甲行为能力确认案案例三十四、美国香蕉公司诉新泽西州联合果品公司案案例三十五、尼珈多次地产公司诉昆士兰房地产公司案案例三十六、天津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社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十七、中国A公司与B国B公司洗衣机出口纠纷案案例三十八、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案案例三十九、哈密勒在中国申请结婚案案例四十、某甲诉某乙涉外离婚案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第六章准据法的选择

第六章准据法的选择

五、人际法律冲突
指适用于不同种族、民族、宗教或阶级成 员的法律直接的冲突。
六、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
先决问题:一个国际私法案件中需
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以外 国法作为准据法 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 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国的 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 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均不相同,从 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实质条件)
案例分析
案例一:韩国青年金某与内蒙古青年鲍某 婚姻案(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案例二:英国政府债券案(时际冲突的解 决) 案例三:美国某公司诉中国某公司案(国 际条约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案例思考题
南京华夏海运公司诉塞浦路斯O航运有限 公司船舶碰撞案 (外国法的查明)
四、区际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 之间的法律冲突。
发生区际法律冲突时准据法的确 定方法
根据该外国法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直接依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确定适用具 体地点的法律 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居所地法代替本国 法 采用国际私法的规定确定准据法 以首都所在地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如果不能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各国的立法和 司法实践有下列解决方法: 直接适用内国法 类推适用内国法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适用与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或类似的法律 适用一般法理
适用外国法的错误
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允许当事人依法上 诉以纠正这种错误 适用外国法的错误-----两种做法:允许当 事人上诉;不允许当事人上诉
对于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发生变更时 如何确定准据法的问题,分两种情况区别 对待: 1.在因立法程序修改、废除或颁布新法而产 生新旧法规定不同的场合,一般应依据准 据法国的法律来确定; 2.在国际合同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选 择的准据法发生变更的场合:一种观点认 为

国际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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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私法的主体【英国高等法院1945年关于科恩夫人的财产继承案】科恩夫妇是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

1918年,他们在德国用德文立了一个共同遗嘱,指定互为继承人,并宣布他们二人都死后,他们的财产平分给他们的子女(一子两女)。

科恩先死,1940年科恩夫人和她的一个女儿奥本海默夫人(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在伦敦的一次空袭中被同一枚炸弹炸死。

科恩夫人留下一笔动产在英国。

她和奥本海默夫人谁先死的问题与她的遗产继承有关。

对于谁先死的问题,只能根据法律推定。

英国法律定年长者先死,这样,奥本海默夫人对她母亲的遗产无权继承。

如果把这个推定问题视为程序法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即英国法;如果把这个推定视为实体法问题,就应适用案件的准据法,该案的准据法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即德国法。

英国法院认为,这个推定是对案件的结果作出结论的推定,是实体法问题,应适用德国法。

结果,科恩夫妇的儿子和另一个女儿得到科恩夫人的这笔遗产。

【田某失踪案】田某父母早亡,于1991年外出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杳无音信。

1996年其妻钟某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法院发出寻人公告。

公告期满,法院经审理判决田某死亡。

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病,1998年钟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

1999年钟某将田某遗下的房屋三间赠与抚养田某长大的田某兄嫂,并于同年与同乡的王某结婚。

2000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

问:(1)本案田某失踪宣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田某与钟某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3)田某与田燕的父女关系是否还存在?(4)田某的房屋可否请求返还?【李查蒂一案(Lizardi’s case)】22岁的墨西哥人李查蒂,在法国巴黎的一家商店购买了价值8万法郎的宝石并已提货。

可是当商店向他索取货款时,其拒绝履行合同,理由是墨西哥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为23岁,他未达到成年年龄,并且未取得监护人的同意,因此,他所缔结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一】在英国就读的一位22岁的中国留学生和年仅18岁的英国姑娘在伦敦登记结婚。

婚后一年,二人回到中国定居并发生离婚诉讼,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否已合法成立?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只就婚龄而言,依据中国婚姻法或依据英国婚姻法就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1) 适用中国法,中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男女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得宣告无效;(2) 适用英国法,英国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都是18岁,王某夫妇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已有效成立。

【二】原告是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电影公司,拥有电影作品《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在美国的著作权。

1994年原告律师在被告处购得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

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包括我国国内法和我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主要是相关的国内法。

由于中美两国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和中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原告福克斯公司对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在美国取得的著作权,也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同时,按照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音像大世界的销售行为构成对福克斯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三】1998年5月12日,安徽陆红乘坐美联航班机,飞机在日本起飞后,飞机左翼引擎发生故障起火,陆红受伤。

双方对赔偿一事交涉未果,陆红2000年4月27日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

要求按照《华沙公约》等公约赔偿7.5万美元。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适用的法律和赔偿标准。

法院认为,赔偿应以当事人以合同形式所作的特别规定为依据。

依据机票上载明的“责任范围国际旅客须知”,“华沙公约”的规定可适用于该旅程。

而该公约对此类赔偿限定在7.5万美元之内。

法院遂据此对陆红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了支持。

最后法庭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海牙议定书》的相关条款,判决被告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赔偿原告陆红人民币46万余元。

上海徐汇法院遗嘱继承案例

上海徐汇法院遗嘱继承案例

上海徐汇法院遗嘱继承案例在上海徐汇,有这么一个遗嘱继承的案子,就像是一场家庭大戏在法院这个舞台上拉开了帷幕。

故事的主角是一位老大爷,我们就叫他李大爷吧。

李大爷辛苦了一辈子,积攒了一些房产和存款。

他呢,有三个子女,按道理说这家庭应该是和和美美、共享天伦之乐的。

可是啊,这遗嘱一出来,家里就炸开了锅。

李大爷生前立了一份遗嘱,把自己的大部分财产,特别是那套位于徐汇区中心地段的房子,留给了小儿子。

这遗嘱一公布,大儿子和二女儿就不干了。

大儿子觉得自己一直都很孝顺,平时给李大爷跑腿办事,逢年过节的礼物也没少送,怎么就把房子给了小儿子呢?二女儿也委屈,她经常陪着李大爷去医院看病,觉得自己对老爸的照顾也不少啊。

于是,这两人就把小儿子告上了徐汇法院,要求重新分配遗产。

在法庭上,那场面就像菜市场一样热闹。

大儿子先说:“法官啊,我爸肯定是被小儿子骗了才这么立遗嘱的。

小儿子整天就知道哄老爸开心,实际上没干啥实事儿。

”小儿子听了可不乐意了,反驳道:“我怎么就哄骗了?我照顾老爸的日常起居,陪他聊天解闷,这都是真心实意的,老爸把房子留给我,那是他的意愿。

”二女儿也在一旁哭诉着自己的付出。

法官呢,就得在这一团乱麻中理出个头绪来。

法官得确定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法院查看了遗嘱订立的过程,发现是在律师的见证下完成的,而且李大爷当时神志清醒,遗嘱的内容也是他自己真实的想法。

然后,法官也考虑到了大儿子和二女儿在李大爷生前确实也有照顾,不能完全不顾及他们的感受。

法院判决虽然房子按照遗嘱归小儿子所有,但是小儿子需要从存款中拿出一部分钱,补偿给大儿子和二女儿。

这样呢,既尊重了李大爷的遗嘱,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兄弟姐妹之间的利益。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遗嘱这东西可不能随便立,得考虑到家庭关系的方方面面。

而家庭成员之间呢,也不能只盯着遗产,在老人活着的时候多尽孝才是最要紧的,不然到最后为了遗产争得不可开交,伤了感情多不值得啊。

运用准据法选择方法,分析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运用准据法选择方法,分析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上述种种方法都是在选择国际民商 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可供利用的方法。并且,这些选择方法之间又 不是彼此孤立、互不相干的,常常是互相重叠运用的。
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任何 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均不能解决国际私法所有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因 此,无论是立法者在制定冲突规范时,还是法院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 件时,都不得不综合考虑多种法律选择方法。
李伯康(中国籍)、范素贤、周乐蒂
第一次:广州台山 第二次:内华达州
广州者柯里提出来的。他认为,不同国家和州 之间的法律冲突实质上是政府利益的冲突。因此,他主张透过法律冲突的 表象,去分析有关法律所体现的政府利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其中 一个国家或州有政府利益,便适用那一有政府利益的国家或州的法律;如 果两个国家或州都有政府利益,则应适用具有较大利益的国家或州的法律; 如果法院地有利益,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所属国家或州的法律。
本案中,不动产所在地为广州,即法院地,故在执行上不会存在太多涉外问 题。
这种方法是美国学者巴克斯特在1963年发表的《法律选择与联邦制度》一 文中首先提出的。他认为,每一个地方的法律都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政策和目 的,即内部目的和外部目的。内部目的是解决每个州内私人利益冲突的基础, 外部目的则是不同州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所产生的政策。而当两个州的外部 目的发生冲突时,只能服从其中一个州的外部目的。其确定标准为:内部目 的在一般范围内受到较小损害的那个州,其外部目的应服从另一个州的外部 目的。
因此,婚姻关系应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不动产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死 亡时的住所地法。
这种方法主张选择与民商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作 为准据法。这种方法可以说是对“法律关系本座说”的继承和发展。 这种方法主张保留冲突规范的形式,但同时主张采用“最密切联系 地”这一开放性的连结点,让法官通过对案情和有关法律关系的综 合分析,找出法律关系的最密切联系地,其实质是法官自由裁量权 的规范。

国际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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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讨论1、吉林省吉林市某建筑公司在利比亚承揽一石油管道建设项目中的部分工程。

2001年1月,该公司组织中国民工到利比亚施工。

建筑公司招聘民工时与民工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规定民工的月工资1200-1500元人民币,疾病、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

韩国现代建筑公司也承揽了该项目部分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韩国现代建筑公司劳力不足,遂与吉林市某建筑公司协商租用中国民工。

吉林公司同意将其招聘的民工转让给韩国公司,韩国公司向吉林公司支付民工的劳务报酬,其酬金数额是吉林公司支付给民工工资的数倍。

吉林公司未将与韩国公司签订民工转让协议的事情告知民工,即将雇用的民工派往韩国公司工地,民工的工资未增加。

在检查石油管道焊接质量过程中,发生伽马射线泄露,致使派往韩国公司工地的一中国民工受到辐射。

该民工回国后,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初步诊断为白血病。

对于伤害赔偿问题,建筑公司与民工进行了协商。

建筑公司同意赔偿,但赔偿的数额为医疗费及适当的补偿。

受伤民工提出300万元的赔偿数额,双方在该问题上分歧较大,协商未果。

受伤民工咨询律师,如何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数名律师参与了讨论,他们的意见也不一致。

问: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如何确定连结点?如何选择法律?2、1938年,李伯康在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

1943年李前往美国定居,住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

1967年11月。

李与周乐蒂(美籍)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

1981年7月,李在洛杉矶去世。

其遗产中有一栋位于广州的4层楼房。

1986年5月,已离开广东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在美国去世后,到广州某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有关证明,同年7月取得房产证。

周乐蒂得知后,即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的上述房产。

问:该案是否涉及国际私法中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

典型案例——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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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人从荷兰银行贷款案【案情简介】1911年一德国人从荷兰银行借用了一笔德国马克贷款,约定贷款受德国法支配。

以后,德国取消了金本位而改为纸币。

贷款到偿还时,纸马克的价值已接近于零。

贷款双方当事人在依德国何时的法律问题上发生了争议,并提起了诉讼。

德国上诉法院认为:债权人不能要求按1911年的实际价值偿还,而应按照历来(1923年以前)的“名义原则”偿还。

【问题】1、引起本案时际冲突的原因是什么?2、德国上诉法院采用了什么原则来处理本案的时际冲突?【答案】1、本案时因准据法本身的改变而引起的时际冲突。

合同中约定贷款受德国法支配,而德国的货币法制发生了变化。

2、德国法院在本案中采用了“后法废除前法”的主张来处理。

只要求债务人按货币“名义”数额偿还,而不是按1911年的货币含金量或实际价值偿还。

2、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案情简介】一艘A国潜艇在我国钓鱼岛附近撞沉了一艘B国货轮。

沉船的消息同志各托运人以后,所有的托运人都提出了赔偿要求,A国海军除中国一托运人300多万美元的货物不予赔偿外,对沉船及其他托运人都给予了全部赔偿。

中国托运人不服,要求A国海军全部照赔。

A国海军部认为潜艇属于军舰享有豁免权,仍拒不赔偿。

后经多次交涉,A国海军部给予了赔偿。

【问题】1、本案实质是什么问题?为什么?【答案】1、本案表面看是一个豁免问题,但实际上是一个歧视待遇问题。

虽然潜艇享有豁免权,不受外国法院的管辖,但外国当事人可以向其所属国法院起诉。

除中国托运人以外,其余船货的损失都给予了赔偿,显然是歧视中国托运人。

3、马尔他人案【案情简介】安东尼夫妇均系马尔他人,他们在马尔他结婚,1870年以前,他们在马尔他设有住所。

后来,他们移居到当时法属阿尔及利亚。

安东尼在那里置有土地。

1889年,安东尼去世,其妻在马尔他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除主张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外,还主张对死者地产的1/4享有用益权。

阿尔及利亚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耄耋老人为房产跟儿孙对簿公堂

耄耋老人为房产跟儿孙对簿公堂

耄耋老人为房产跟儿孙对簿公堂【摘要】本文讲述了一位耄耋老人因为房产问题与儿孙对簿公堂的故事。

纠纷起因是老人要求儿孙归还房产,儿孙拒绝并主张拥有继承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提供了各自的理由,法院最终做出判决。

判决结果显示老人有权拥有该房产,并要求儿孙归还。

这起案件不仅影响了家庭关系,也引发了社会思考。

在这个故事中,我们看到了养老问题和家庭传承之间的矛盾,提醒人们关注老年人的权益和家庭责任。

这起耄耋老人为房产跟儿孙对簿公堂的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在家庭纠纷中应当尊重长辈的意愿,并有意识地维护老年人的权益,避免类似的纠纷再次发生。

【关键词】老人、儿孙、房产、对簿公堂、纠纷、起因、理由、审理、判决、影响、启示、故事1. 引言1.1 耄耋老人为房产跟儿孙对簿公堂"耄耋老人为房产跟儿孙对簿公堂"这是一个令人唏嘘的故事。

在人生的晚年,本应该享受天伦之乐的耄耋老人,却被卷入了一场与儿孙之间的纠纷中,最终不得不走上了诉讼之路。

这位耄耋老人与其儿孙之间的纠纷起因并不单一,可以追溯至多年前的家庭矛盾。

老人曾在儿时奋斗拼搏,为了家庭默默付出,但儿孙们在老人年迈后,对其疏远冷漠,甚至因为房产问题而发生争执。

双方在法庭上陈述各自的理由,老人主张自己对房产有绝对的所有权,认为自己辛苦一生,应该享有房产的所有权,而儿孙们则认为老人已经年迈,无需过多物质财产,应该将房产留给下一代。

经过法庭慎重审理,最终法院做出了判决结果。

这场官司对于老人、儿孙以及整个家庭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老人或许因此感到无比的绝望和伤心,而儿孙们也许会在事件之后反思自己的行为。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家庭关系中的尊重、理解和关爱是至关重要的,不能因为物质利益而伤害亲情。

希望通过这次对簿公堂的经历,老人和儿孙们能够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并重建家庭关系。

2. 正文2.1 老人与儿孙之间的纠纷起因老人与儿孙之间的纠纷起因可以追溯到几年前,当时老人将一处房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了自己的儿孙,希望他们能好好照顾,并在老人离世后能够公平分配。

0第六章 冲突规范适用

0第六章  冲突规范适用

(三)分析法说与比较法说 ——识别应依建立在比较法基础上的共同概念 进行。 (四)个案识别说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识别的依据。
上述各种方法中,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在
实践中被普遍接受。
第二节 反致
狭义的反致 转致 间接反致 外国法院说(二重反致)
广义的反致
一、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的概念 二、反致产生的原因 三、中国有关反致的规定
间接反致
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 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 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 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该 案,便称为间接反致。
间接反致示意图
甲国(法院地) 乙国(第一外国) 丙国(第二外国)
[案例6-5]
一个住所在希腊的希腊公民未留遗嘱而死亡, 在英国留有动产,其“妻”主张继承此项动产。本 来,无论依英国的有关冲突规范(“动产继承依死者 住所地法”)或希腊的有关冲突规范(“继承依死者 死亡时的本国法”),都应适用希腊的继承法,而 依希腊的继承法其财产的一部分应归属于死者的妻 子。但现在需要首先确定她是不是死者的妻子。

依据法院地法进行识别的例外: (1)适用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范,对其所使用的法 律概念不能依照法院地法进行识别。 (2)适用外国的冲突规范时(反致),不能依照法 院地法进行识别。 (3)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根据物之所在地法识 别。
(二)准据法说 ——识别应依适用于争议问题的准据法进行。 理由: (1)适用准据法解决问题,但却不按照准据法来 识别,等于没有真正的适用该准据法。 (2)在法院地国没有相应概念时,可以作为一种 替代方法。 反对观点: 存在逻辑上的恶性循环:识别的目的是确定准 据法,准据法在没有确定之前,如何识别?

国际私法教学案例精选

国际私法教学案例精选

第二编冲突法的基本制度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七节识别案例1: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被上诉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受浙江省温州市金属材料公司的委托,于1984年12月28日与美国旭日开发公司签订购买9000吨钢材的合同。

之后,旭日开发公司因无力履约,请求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同意将卖方变更为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

瑞士工业资源公司随即于1985年3月14日向被上诉人发出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要求被上诉人“将信用证开给挪威信贷银行(在卢森堡),以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为受益人”。

同年3月26日,上诉人又向被上诉人发出电传称:“所供钢材可能由我们的意大利生产厂或西班牙生产厂交货””,并告知了钢材的价格条款、交货日期等。

1985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合同修改协议书》,约定上诉人应在接受信用证后两周内装船待运。

1985年4月19日,被上诉人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以上诉人为受益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随后,上诉人将全套单据通过银行提交被上诉人。

同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上述货款汇付上诉人。

货款汇付后,被上诉人因未收到上述钢材,向上诉人一再催促,上诉人全盘推卸自己的责任。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证实,上诉人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既无钢厂,也无钢材;向被上诉人提交的意大利卡里奥托钢厂的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和装箱单均系伪造。

以上诉人为托运人并经其背书的提单上载明的装运船“阿基罗拉”号,在1985年内并末在该提单所载明的装运港意大利拉斯佩扎停泊过,从而证明上诉人并末将钢材托运装船,所提交的提单是伪造的。

上诉人在答复被上诉人催问的电函中所称“中国港口拥挤”和“船舶将改变航线”的情况也纯属虚构。

为此,被上诉人于1986年3月24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返还货款、利息和经营损失等费用559万多美元,并申请诉讼保全。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被上诉人的诉讼保全申请,裁定冻结上诉人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440万美元,查封了上述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

北京法院:家庭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纠纷案例

北京法院:家庭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纠纷案例

北京法院:家庭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纠纷案例来源:北京西城区法院涉家庭房产纠纷六个典型案例|北京法院导读:5⽉19⽇,北京西城区法院召开了涉家庭房产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分析近五年来涉家庭房产纠纷案件基本情况,总结案件特点、难点及审理经验,解读典型案例发出法官提⽰。

西城法院副院长王元⽥介绍案件调研分析概况及相关⼯作开展情况,民⼀庭庭长郭云燕发布典型案例、李俊法官提出法官建议,发布会主持⼈为周杰。

以下内容摘⾃现场实录。

三类情形六个典型案例⼀、赠与房产,不是⼀句话那么简单案例 1赠房后被⽗母撤销,未公证过户难获法律⽀持案情介绍李先⽣和张⼥⼠是夫妻关系,⼩李是⼆⼈之⼦。

2015年,李先⽣、张⼥⼠与⼩李签订了⼀份《协议书》,约定:李先⽣和张⼥⼠同意将位于西城区椿树园的⼀处房屋赠与给⼉⼦⼩李。

《协议书》签订后,李先⽣和张⼥⼠仍居住在该房屋内,双⽅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续。

2017年,⼩李要求⽗母协助他去办理过户⼿续并将房屋交付给他,但李先⽣和张⼥⼠以⼩李不尽赡养义务为由予以拒绝,表⽰不再履⾏赠与义务。

后,⼩李将⽗母李先⽣和张⼥⼠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履⾏赠与义务。

法官说法《合同法》第⼀百⼋⼗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续的,应当办理有关⼿续。

《合同法》第⼀百⼋⼗六条规定,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因此,房产的赠与必须在办理过户登记后才能发⽣财产权利的转移,在此之前,除经过公证等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赠与合同外,赠与⼈有权撤销赠与。

该案中,由于双⽅签订赠与合同未采取公证形式,签订赠与合同后也没有办理过户⼿续,因此李先⽣和张⼥⼠有权要求撤销赠与,此种情况下,⼩李⽆权再要求⽗母履⾏赠与合同的内容,所以法院审理后并未⽀持⼩李的诉讼请求。

案例 2⽗母赠房后⼀⽅反悔,共同财产⽆权单⽅处置案情介绍林先⽣和钱⼥⼠是夫妻关系,⼩林是⼆⼈之⼦。

f0涉外商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f0涉外商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附录一:涉外商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1、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之区分 2、程序法问题与实体法问题 3、民商事问题与海事问题 4、定性问题 5、管辖权问题 6、法律适用的一般步骤
国 内 案 件 涉 外 案 件
1、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 之区分示意图
国内民商法
国际条约 内国民商法 冲突规范
外国民商法
国际惯例
区分涉外案件与国内案件的标准 案例
某市政府向世界银行贷款建一座大桥。 该项目按照世界银行的要求招标确定 大桥建设者。后来,中国公司中标。 但在大桥建设过程中,某市政府为建 大桥专门成立的管理办公室与中标者 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请问:该案是 不是一个涉外案件?
国际 民事 诉讼 程序 规范
程 序 法 问 题司 A诉美国 UPS 航空快递延误 赔偿案
A为了参加也门共和国一个工程的投标,于1993年7月20 日上午电话通知UPS业务员,表明21日需快递投标书到也 门。21日16时45分,A将填好的UPS公司运单交给UPS业 务员,由于UPS公司运单中货品性质填写不当,UPS也没
有问清是否送达的额外要求,没有在当天下午送上海机场 报关,直到7月23日晚才办完投标书的出境手续。因此, 投标书直到7月27日才到目的地,错过了26日投标截止日 期。 A向上海市某法院起诉,要求UPS退回运输费1432元人 民币,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0360美圆,承担诉讼费用。 (国际快运的合理期限为4-7天)。
广州某法院1986年关于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 无子女。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 矶。1967年11月,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1981 年7月,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 栋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1986年5月,已离开广东台山到香港 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在美国去世后,到广州某公证处 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有关证明,同年7月领得房屋产权证。 周乐蒂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人 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留下的上述房产。 法院认为,(香港居民)范素贤是(定居美国38年的)李 伯康之结发妻子,李伯康在未与范素贤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 与在美国的周乐蒂结婚属重婚,确认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继承上述房产 之诉。 请问:1、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是否有先决问题?为什么? 2、你认为法院的处理是否恰当?为什么?

司法考试课件:国际私法第五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2013.10讲授版)

司法考试课件:国际私法第五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2013.10讲授版)

2021/6/8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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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法院地) 冲突法
1、指引
乙国 (第一外国:
冲突法)
3、适用丙国法 作为准据法
2、二次指引
丙国 (实体法)
2021/6/8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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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鲁福特是一瑞士公民,在法国有住所,在 英国有动产,他有一独生子。特死在法国, 留下一项遗嘱,将其在英国全部财产交给其 另外的教子。其独生子在英国法院诉讼,要 求继承该笔财产。
属国的冲突 件联系密切;有利于判决的 大、澳大
规范
一致。
利亚等
适用法院地 先决问题具有独立性;先决 很少国家 的冲突规范 问题所包含的婚姻、离婚及 采用该方
身份问题常常涉及法院地公 法。 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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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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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民法通则》确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 产所在地法”,即中国法;
第二步
瑞士: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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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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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法院地) 1
冲突法
实体法
乙国
2
(第一外国)
冲突法
丙国 (第二外国)
冲突法
第3步 法院地甲国指向乙国,乙国指向丙国,丙国 冲突法指向甲国,最后甲国适用本国实体法 作为准据法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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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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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阿根廷公民在英国有住所,死在英国, 在日本留有不动产,现因此项不动产继承在 日本法院涉讼。
继承问题
不动产所在地法
身份实质要件
当事人属人法
法律行为方式问题 行为地法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房产继承纠纷的故事

房产继承纠纷的故事

房产继承纠纷的故事在咱们这个小城里啊,有这么一户人家,老李家。

老李头辛辛苦苦一辈子,在城中心攒下了一套挺大的房子。

这房子可不得了,地段好,周围啥都方便,那可是老李家的宝贝。

老李头走得突然,没来得及留下个特别清楚的遗嘱。

这下可就乱了套了。

老李头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叫大强,二儿子叫二强。

这哥俩平时感情还算不错,可一涉及到这房子的事儿啊,那是彻底变了脸。

大强觉得自己是长子,按照老传统,这房子就该他继承,毕竟他一直觉得自己对家里的贡献大,平时家里有个大事小事,他跑得可勤快了。

二强呢,他心里也不服气啊。

他就寻思着,自己虽然是小的,但对老爹也不差啊,而且自己现在住的房子又小又破,这老爹的房子自己更需要。

于是呢,家庭聚会就变成了战场。

大强一开口就说:“二强啊,你也知道咱这老传统,长子为大,这房子爸肯定是想留给我的。

”二强一听就急眼了:“哥,你可别这么说,现在都啥年代了,还讲那些老一套。

我现在的房子住得可憋屈了,爸肯定也心疼我,这房子给我才合理。

”两家人也跟着掺和进来。

大强的媳妇在旁边帮腔:“就是啊,我们大强这么多年为这个家操了多少心,这房子给他是天经地义的。

”二强的老婆也不示弱:“你们操心,我们就没操心啦?二强平时对老李头那也是尽心尽力的,这房子我们更需要。

”这事儿越闹越大,最后干脆闹到了法院。

在法院里啊,那可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大强把自己这些年为家里做的事儿,什么修屋顶啊,给老爹买药啊,一桩桩一件件全都说了出来,说得是声泪俱下的。

二强也不甘示弱,把自己对老爹的陪伴,还有自己生活的困难也都摆在了法官面前。

法官呢,看着这哥俩也是头疼。

不过呢,法律讲究证据啊。

虽然老李头没有明确的遗嘱,但是法官发现老李头生病期间,二强照顾的时间更多一些,而且还有邻居愿意出庭作证。

这时候大强就有点慌了,他没想到二强还有这一手。

最后呢,法官根据各种证据,做出了判决。

这房子啊,不能完全判给一个人,毕竟都是老李头的儿子,都有继承权。

分家纠纷:家族遗产分割案例

分家纠纷:家族遗产分割案例

分家纠纷:家族遗产分割案例案例名称:家族遗产分割——分家纠纷案例背景:1995年,江苏省某市,李家是当地著名的富有家族,以经商为主要产业,家族内部人口众多,财富庞大。

然而,随着第二代子女逐渐成年,原本和睦的李家开始发生分家纠纷,围绕家族遗产的分割问题引起了一系列的争执。

时间:1997年至1999年事件一:争夺宗祠1997年,李家人在分配家族遗产过程中,发生了关于宗祠归属的纠纷。

李家长老代表李嘉万主张将宗祠归为全族共有,以维护家族传统;而李思明则主张以股份制方式分割宗祠,主张个人私有财产观念。

争论激烈,甚至发展到实体冲突,造成了人员伤亡。

事件二:房产平分1998年,李家拥有大量房产,但在分割过程中,李子华在父亲病重的情况下,以不公平的方式将部分房产转手给自己的儿子李小龙,并作为个人资产进行私人经营。

其他家族成员得知此事后,将李子华告上法庭,起诉其违反了家族内部协议以及对遗产分配产生了不公平的行为。

事件三:企业股权争夺1999年,李家拥有多家企业,其中以某化工公司为核心企业。

李家四个兄弟在股权分配问题上发生分歧,主要围绕对该化工公司股份的争夺。

李全云主张以历史贡献和家族传统为基础,按照李家长老会议的决议分配股权;而李全生则主张按照每位兄弟的投资金额进行划分。

争端无法调解,双方经过多次诉讼,在法庭上展开争夺。

律师点评:这起分家纠纷案件中,涉及到家族遗产的分割问题,凸显了家族内部管理机制的问题。

家族企业的拥有者在面临财富传承时,往往因为对权益的争夺而引发纠纷。

而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根据家族内部的约定、传统以及成员的贡献等因素进行权益的合理分配,同时也应当借助法律手段来维护家族成员的合法权益。

在这起案件中,以和解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可能是最理想的方法。

通过进一步的对话与协商,家族成员可以达成共识,找到一个对每个人都公平且满意的分配方案。

同时,家族管理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也是预防这类纠纷的关键。

家族成员可以通过制定家族章程或家族产业管理办法等方式,明确权益分配规则,并设立纠纷解决机构,以防止分歧升级为法律纠纷。

案例08.06广州某法院1986年关于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案例08.06广州某法院1986年关于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案例8.6 广州某法院1986年关于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

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棚矶。

1967年11月,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

1981年7月,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

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栋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

1986年5月,已离开广东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在美国去世后,到广州某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有关证明,同年7月领得房屋产权证。

周乐蒂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留下的上述房产。

法院认为,(香港居民)范素贤是(定居美国38年的)李伯康之结发妻子,李伯康在未与范素贤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在美国的周乐蒂结婚属重婚,确认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

请问:
1、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是否有先决问题?为什么?
2、你认为法院的处理是否恰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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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答:不存在先决问题。

理由:先决问题主要有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而在此案件中周乐蒂是委托代理人向广州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
其亡夫留下的位于广州的4层楼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
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
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位于广州的4层
楼房的继承应该适用中国法律,即主要问题不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符合此要件。

第二,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法,可以作为一个单独
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用,此案件中需
要先行解决的问题是周乐蒂婚姻效力的问题。

符合此要件。

第三,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的冲突规范与主要问
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不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在此案
件中法院地法即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二者不冲突,故不
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即不符合此要件。

第四,主要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先决问题的解决。

此案中,二者有
关联。

综上所述,此案中不存在先决问题。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又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而范素贤是李伯康在我国的合法妻子即合法继承人。

而周乐蒂在与李伯康结婚时,李伯康并未与范素贤离婚,故周乐蒂和李伯康的婚姻不被法院地法承认,且违背我国公序良俗。

故其不应成为李伯康法定继承人。

此案中的不动产应按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中国的法律判归范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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