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组织形式
(金融保险)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电话营销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公司中,对保险公司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和机构履行统一管理职能的分公司。
第二章保险机构第一节法人机构设立第五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三)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筹建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一)具有合格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二)主要投资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四)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拟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且投资人同意出资或者认购股份;(五)设立保险公司具有可行性;(六)具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规划;(七)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有能履行职责的筹建负责人;(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为: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是:紧密围绕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和金融等政策,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支持中国企业向海外投资,为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收汇风险保障。
第四条公司的住所:[住所地址]。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额]元人民币。
第二章组织形式与机构设置第六条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其组织形式为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七条公司设立以下机构:1. 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2.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3.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4. 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业务需要设立。
第三章董事会第八条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财务报告;2. 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4. 审议批准公司的增资、减资方案;5. 审议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6.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7. 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薪酬;8. 决定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
第四章监事会第十一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2. 检查公司财务;3.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4. 对公司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
第五章总经理第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金融保险)保险组织形式与组织结构
第二章保险组织形式与组织结构第一节保险组织形式一、公司保险(一)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特点:(1)投资主体单一;(2)公司组织机构中无股东大会,只设董事会和监事会;(3)公司财产权利的特殊性:全民所有制。
2、劣势(1)体制上的劣势(2)机制上的劣势(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特点(1)资本证券化(2)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3)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2、优势(1)资本聚集优势(2)风险分散优势(3)产权结构优势(4)科学管理优势3、劣势(1)股东凝聚力劣势(2)筹资成本劣势(三)相互保险公司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相互保险公司的区别2、相互保险公司的优势3、劣势二、合作保险1、相互保险社2、保险合作社三、专业自保1、特点2、优点四、个人保险以个人形式经营的保险服务。
劳合社是最典型的个人保险五、其它保险组织形式(一)国际性保险组织(二)银行保险人(三)保险交易所第二节保险企业组织结构一、组织结构的定义组织——为达到共同目的而使全体参加者通力协作的组合。
组织的产生根源在于人们的共同活动和分工协作劳动。
组织结构——全体组织成员为实现组织目标进行分工协作时,在职务范围、责任、权力等方面所形成的结构体系。
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对其发展的意义1、有利于明确部门和员工的职责2、有利于协调各部门和各环节的关系3、有利于充分发挥组织行为的集体力量三、组织结构的内容1、职能结构2、层次结构3、部门结构4、职权结构四、影响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的主要因素1、公司环境2、公司战略目标3、公司规模4、公司人员素质5、公司生命周期五、企业组织结构的基本类型(一)直线型组织结构1、特点:无正式的组织配置,水平分化程度低,纵向控制2、优点(1)上下级关系明确、简单(2)经营性指令纵向传递迅速(3)各等级层次权责明确(4)内部管理效率高3、缺点(1)缺乏必要的横向协调关系和横向信息传递机制(2)缺乏必要的专职机构和人员协助管理和决策4、适用:小型组织、简单环境(二)职能型组织结构1、特点:以各项专业职能作为划分部门基础,根据人们共同的专业知识、经验或使用共同的资源而将其组合在一起2、优点(1)有利于有关专业或职能管理工作的正规化、专业化和及时性(2)对于工作任务和工作岗位以及每个人的责任有较清楚的界定3、缺点(1)容易造成沟通与协调障碍;(2)多头领导问题;(3)不易于培养全面型的管理者。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范文(4篇)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的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保险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办公室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保险公司所有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并按照公司的要求和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重视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所有人员理解和掌握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应当包括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各级管理人员应当相互配合,形成有机整体,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战略决策和整体规划,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各部门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基层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业务处理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规模和业务特点,逐级设立各级管理人员职位,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人事管理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合理规划人员编制,保证公司人员的招聘和配置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保险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培训机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估机制,按照公司的业绩目标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合理的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调整员工的薪酬和职务。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和资金运作,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按照公司的财务政策和要求,开展财务工作。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自律机制,严禁虚假财务数据和操纵财务报表,确保公司的财务信息真实可靠。
保险经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六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
第三十九条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证金:
(一)注册资本减少;
(二)许可证被注销;
(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节 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保险经纪公司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三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确保该保险持续有效。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积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经纪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
了解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
一、保险人的组织形式
(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经营目标。股份制企业产权 关系明晰、运营效率高,通过股份制,保险公司容易募集 巨额资本,大规模开展业务,广泛分散风险。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一向采用固定费率制,符合现代保险的特征及投保 人的需要,因此成为当今世界上经营保险业的主要组织形 式。
优势
第一,可以节省保险费支出 第二,损失发生后能迅速获得补偿 第三,可以处理属于商业保险不可保的风险 第四,可获取基金投资利得
局限
第一,企业拥有的风险单位数目有限 第二,可能发生财务调度困难 第三,税法的限制
2.专属保险
专属保险是指非保险行业的大规模企业或企业集团为节 省费用(主要是纳税负担)及承保自己所拥有的风险单位, 而投资设立的附属保险机构,也称为专属保险公司。
(2)按保险业务活动的程序分类,保险代理人可分为 承保代理人和理赔代理人。
(3)按职权范围分类,保险代理人可分为专用代理人 和独立代理人。
2.我国保险代理人的形式
➢ 保险专业代理人:即保险代理公司,是指专业从事保险 代理业务的机构。 ➢ 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 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 保险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 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 务的个人。
3.保险合作社
保险合作社是人们根据自愿的原则集资设立的保险组织。 保险合作社是非营利性的保险组织。保险合作社采取固定 保费制,一经收缴,便不再追加。
(三)个人保险组织
个人保险组织就是以自然人为保险人的保险组织。目前, 只有极少数国家或地区准许个人保险组织存在,主要代表 是英国的劳合社。
(四)政府保险组织
(金融保险)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保险监管职责:1.审批和管理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2.制订、修改主要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3.监督、管理、检查和稽核保险业;取缔和查处擅自设立的保险机构及非法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
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其他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支公司、办事处、营业部、代表外。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为其他形式。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设立保险公司应符合以下原则:1.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2.坚持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分业经营;3.体现合理布局、公平竞争;4.讲求经济效益。
第五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的分公司,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支公司经理、副经理、办理处和营业部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
3.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保险工作和大专院校保险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中国人民银行订可的精算人员。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的各项保险准备金、资本金、营运资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负债,以及由上述资金形成的各种资产。
第四条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金,应当遵守《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金,应当遵守《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该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二)最近3年未因违反资金运用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三)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四)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偿付能力要求;(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六)设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具有完备的投资信息管理系统;(七)资金运用部门集中运用管理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低于80%;(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问题、保险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及设立程序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问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
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为其他形式。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保险机构第五条设立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非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符合下列原则:(一)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有利于中国保险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三)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四)合理布局、公平竞争。
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三)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四)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五)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为企业法人或国家允许投资的其他组织;股东资格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六)中国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工伤保险公司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公司条例全文工伤保险公司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伤保险公司的监管,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提高工伤保险行业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获得工伤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工伤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工伤保险业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工伤保险业务,不得搞虚假交易,欺骗被保险人,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伤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伤保险业务的规范运营。
第二章工伤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和资本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公司可以采取股份制、有限责任制等组织形式。
第七条工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设立,确保能够承担工伤保险业务风险。
第八条工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资本金来源和增减变动情况。
第九条工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本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擅自挪用或冻结资本金。
第三章工伤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第十条工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伤保险业务,包括工伤保险的承保、理赔和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理的保费定价和费率体系,合理分担工伤保险风险。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核保、承保和理赔义务,并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有关工伤保险的解释和指导。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档案,准确掌握被保险人的情况。
第四章工伤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正确处理财务会计事项。
第十五条工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风险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第十六条工伤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进行财务审计,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工伤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和监管第十七条工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向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披露工伤保险业务信息。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7月2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2号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 10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通过接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合格投资者委托、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允许的其他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稳健审慎开展业务经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保险资产管理+组织形式”。
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保险资产管理”字样。
第七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S)境内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四)具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五)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配备从事研究、投资、运营、风险管理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六)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需要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七)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A)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3号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3号《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8月19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10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11月24日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保险集团公司实行全面、持续、穿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集团公司,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并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以上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公司。
第二章设立和许可第四条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批,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公司股东资质条件,股权结构合理,且合计至少控制两家境内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二)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成员公司;(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四)具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六)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和信息系统;(七)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6.30•【文号】主席令[第51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七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法全文内容
保险法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收取保险费为对价,承担保险责任,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者发生意外事件造成财产损失时,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社会经济行为。
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进行的有关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活动。
第三条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的,约定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间等事项的合同。
第四条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营业为目的,接受保险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特点和自身实际,制定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运行机制。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保险业务的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登记,并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依法接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国保险公司和其他外国保险机构(以下统称外国保险机构),适用本法。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自合同订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合同的生效,以投保人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保险费为标志。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二)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三)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四)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情形;(五)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理赔的期限和方式;(六)解决保险纠纷的方式和途径。
对于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条款,应当公示,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充分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12.12•【文号】国务院令第336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2013)(发布日期:2013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8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保险公司:(一)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保险公司);(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的外国资本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独资保险公司);(三)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外资保险公司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保险公司的正当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对外资保险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对本辖区的外资保险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设立形式、外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1.16•【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现发布《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马永伟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因授权不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负连带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不履行代理职责或履行代理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机构有代理权的,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保险的组织形式
保险的组织形式嘿,咱今儿就来唠唠保险的组织形式。
你说这保险啊,就像是给咱生活撑起的一把大伞,晴天能遮阳,雨天能挡雨。
先来说说这保险公司吧,那可是保险界的“老大哥”呀!就好比是一个庞大的军团,有各种专业的人才在里面各司其职呢。
他们精心设计保险产品,就像是厨师用心烹饪一道道美味佳肴,得考虑到大家不同的口味和需求。
然后呢,还有那些厉害的核保人员,他们就像是严格的守门员,仔细审查每一个投保的人,可不能让“坏人”混进来。
而理赔人员呢,那就是在你遇到困难时及时伸出援手的暖心人呀,快速又贴心地帮你解决问题。
再讲讲保险中介,这就像是个“红娘”哟!他们在保险公司和咱投保人之间牵线搭桥,帮咱找到最适合咱的保险。
他们了解好多保险公司的产品,就像个百宝袋一样,总能掏出合适的宝贝来。
还有自保组织呢,这就有点像自己家里的小堡垒。
一些大的企业或者团体自己成立这样的组织,为自己的成员提供保障。
这就像是给自己的家人围起了一道安全的篱笆墙,里面的人可以安心地生活和工作。
相互保险组织也很有意思呀!这就像是一群小伙伴手拉手,大家一起互帮互助。
每个人既是投保人,又是保险人,一起分担风险,一起享受保障。
这感觉多温暖呀,就像在一个大家庭里一样。
你想想看,要是没有这些保险的组织形式,咱的生活得多没底呀!万一哪天遇到个大灾小难的,没有保险给咱兜底,那不得慌了神呀。
有了它们,咱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去追求自己的梦想,去拼搏,去奋斗,因为咱知道背后有它们给咱撑着呢!保险的组织形式可不就是为了让咱的生活更美好嘛。
它们就像是一个个坚实的支柱,撑起了我们生活的这片天空。
咱可得好好了解它们,利用它们,让咱的生活过得更踏实,更安心呀!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怎样的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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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怎样的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保险法》
第六⼗⼋条设⽴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重⼤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民币⼆亿元;
(⼆)有符合本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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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几种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种
保险公司是指依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的公司法⼈。
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将保费所得资本投资于债券、股票、贷款等资产,运⽤这些资产所得收⼊⽀付保单所确定的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种?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种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设⽴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设⽴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作经验的⾼级管理⼈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保险公司是采⽤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享有收取保险费、建⽴保险费基⾦的权利。
同时,当保险事故发⽣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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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权型和分权型组织 集权型组织 ⑴ 优点:有利于控制;权责关系明确;有利于增强管理 者权威;保持公司决策和行动的一致;管理费用较低。 ⑵ 缺点:影响信息传输;不利于调动下级积极性。
分权型组织
⑴ 优点:增强员工的成长机会和责任;减少信息传递误 差,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对环境变化反应迅速。 ⑵ 缺点:不利于控制;代理问题增加,不利于政策统一; 横向沟通与协调难度大。
他条件
2、我国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
初步申请
审查 筹建
正式申请 审批
(1)初步申请
提交:
设立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 本、业务范围)
可行性研究报告 筹建方案 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
理、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具体包括产品开发、客户服 务、核保、再保险管理、理赔部门等 后台部门:为整体公司提供支持性服务,具体包括办公室或行政部、 人力资源、财务会计、信息技术、法律、企划部等
一、保险公司的组织
1、有效组织的要素:
(1)公司能通过组织结构分配职责 (2)向员工适当授权使其履行职责——职权 (3)提供一种使员工为其工作表现责任的程序 (4)建立明确的职权和责任授权原则
阅读文献:
1、Swiss Re, Are Mutual Insurers an Endangered Species? Sigma, No.4,1999
2、张柯,《相互保险公司于股份保险公司的比较研究》, 《上海保险》 2005年4月
3、魏华林、 潘国臣, 《论我国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的多元 化》, 《武汉大学学报》 2004年9月
4、荣静、杨川, 《关于相互保险在中国的适应性的分析和 思考》, 《上海保险》 2006年5月
5、庹国柱,朱俊生,《对相互保险公司的制度分析——基于 对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调研》,《经济与管理研究》, 2008年第5期
第三章 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与治理结构
1
保险公司的组织
2
保险公司组织活动的方式
3
(3)地域:根据营运的地理位置设置部 美洲
按地域划分业 务,每个地区实 现该区域的所有 职能。这些存在 语言及监管差异 的保险公司按地 域在一个以上的 州或国家运营。
核保部 理赔部
精算部
(4)客户类型
客户类型的组织根据特定的目标市场划分业 务,如个人客户、企业客户。在此结构中,管理者 负责特定客户群的所有活动。客户类型的组织提升 了公司满足不同客户需求的能力。
三、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修订后的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
四、股份与相互保险公司
1、股份公司相互化
2、相互公司股份化 案例:
Standard Life, Europe's biggest mutual insurer, has decided - with a little help from the regulator - that it can no longer provide its customers with the benefits they need by staying mutual. It will be the second time it has been listed on the stock exchange, though. It was founded in 1825 and its shares were listed until it converted to mutual status exactly a century later.
(2)有符合《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的章程
(3)有符《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补充:美国保险公司的设立
(1) 向有关的州官员递交公司章程并支付申请费 (2) 保险官员对拟成立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查、审批 (3) 申请公司执照 (4) 申请保险许可证
①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付能力,能履行保单义务 A.注册资本金要求 B.信托保证金要求
② 管理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善于经营管理保险公司
影响集权与分权的主要因素
➢ 组织因素 ⑴组织规模的大小;⑵所管理的工作的性质与特点; ⑶管理职责与决策的重要性;⑷管理控制技术发展程度
➢ 环境因素 ⑴技术因素;⑵市场因素;(3)监管
➢ 管理者与下级因素 ⑴管理者的素质、偏好与个性风格;⑵被管理者的素质、 对工作的熟悉程度与控制能力;⑶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 的关系等
[特点:]
(1)有限责任 (2)任一或全部所有者去世后仍然存续
二、我国保险公司的设立
大多数国家都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从保险 公司的设立、变更、运行、经营规则,到解散、清算等 ,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严格管理和规范。
1、我国保险公司设立条件: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 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它的经营管理效率
业务部门:组织生产和管理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服务
服务部门:向业务部门和其他服务部门提供服务, 但本身并不生产或管理保险产品或服务
在实务中,保险公司设置的部门可以分为三类: 前台部门:负责业务发展和客户开发,包括营销管理和销售部门 中台部门:管理运营环节、为前台提供支持服务、对业务风险进行管
典型的保险公司委员会包括 :
❖ 执行委员会,其中主要解决公司整体的政策性问题,包 括公司销售哪些业务线、运营领域及涉及公司雇员的政 策
❖ 投资委员会,其决定了公司的广泛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 审计委员会,制定本公司会计部门的政策、审查公司的
所有政策和内部审计计划并监督内外部金融和市场行为 的审计 ❖ 税收委员会,分析和评估税收对公司的政策、行为的影 响 ❖ 风险管理委员会,它对保险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提供全 面的指导和控制
单一领导原则:企业的每位员工只接受一个人的领导。
巴恩斯保险公司
❖ 核保部员工黛安娜给的总经理戴维斯打来电话:“我在 核保部当核保员已经四个月了,我简直干不下去了。我 怎么能干得了这工作呢?我有两个上司,每个人都有不 同的要求,都要求优先处理。要知道,我只是一个凡 人……
2、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
(1)金字塔型 ① 董事会 ➢ 内部董事:除了在董事会担任职位外,还在公司任职 ➢ 外部董事:不担任公司职务的董事会成员
保险经营管理学
College of Finance Hunan University
第二章 保险公司的设立及组织形式
1
保险企业的公司结构
2
保险公司的设立
3
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企业组织形式
企业组织形式有三种:
1.业主制; 2.合伙制;(1、2的共同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统一) 3.公司制。这是按公司法建立和经营的法人组织,是现代的 企业组织形式,特点是两权分离。
(2)产品:按保险产品进行划分 总裁
会计部
信息部
个人 寿险
团体 寿险
个人 健康险
核保部 理赔部
精算部
以寿险公司为例,一 般将业务划分为个险和 团险业务或是寿险、健 康险及年金产品。每个 部门负责自己大部分产 品的开发、核保、营销 和管理。产品型组织允 许那些与特定产品最相 关的雇员作出有关该产 品的决策。但是这个方 法要求每个产品线必须 足够大、足够独特和足 够的盈利能力来支持其 自身的独立管理。
(4)正式申请
保险公司的章程 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 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经营方针和计划 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审查
保监会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 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保险业务许可证。
(5)战略事业单位
按产品、地域或客户类型组织的公司,通常以战略事业单位来管
理各部门。战略事业单位(SBU)能独立产生盈利,有自己的客户和竞
争者,有自己的管理,并能拥有独立的目标和战略。 按照战略事业单位运营的公司,往往能够增加员工的决策参与度,
因为运营权已经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者转移到了各个事业单位的领导 者。高级管理者对各部门或业务线的盈利能力进行评估。但是,维持 战略事业单位可能导致重复的努力和成本的增加。例如,每个战略事 业单位都需要自己的管理制度、财务和支持职能。
❖ 各国保险法对保险经营者的组织形式都有要求。 ❖ 现在除英国等极少数国家、地区外,各国均已禁
止个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经营者必须是法人组 织。
保险组织形式:
非营利性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 交互保险社 保险合作社
营利性保险公司 个人保险组织 保险股份公司
一、保险企业的公司结构
公司:独立于其所有者的法律实体,由政府当局核准成立 ,在其任一或全部所有者去世后该实体仍然存续。
② 公司管理层 ➢ 高层管理人员 ➢ 中层经理 ➢ 管理主管
委员会是保险公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它们通常
不在组织结构图中显示。委员会(committee)是为从事
某一特定任务而选出的一组人。当保险公司有特别的问题 或工作需要特定的人才和观点时,一般就需要委员会。在 某些情况下,委员会就是由董事会成员组成的。
战略事业单位: 面对外部竞争 控制自己的策略规划和新产品开发 拥有自己的管理和支援单位
为了避免战略事业单位所带来的效率低下,许多保险 公司成立一个单独的服务部门,由多个部门共享。保险 公司最常见的共享服务是信息技术(IT)、会计、财务、 法律和人力资源(HR)。例如,大多数保险公司有一个 单独的IT部门,为公司所有业务线提供系统开发和维护, 而不是每个部门都设立自己的电脑系统和IT部门,信息 费用是由公司和各业务线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