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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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暂行规定》,做好药品管理工作。

2.购药计划应根据临床的用药需求,实行计划采购,计划供应,购进药品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渠道采购,验明药品相关合格证书,并对药品进行进货检查验收,保证药品质量,遵循“定额管理、合理使用、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拟定购药计划,经院长批准方可从规定药品销售单位购置药品。

3.临床要求的新药,需由卫生院药事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填写首次购药审批表,由院长签字方可购入。使用新药时,要注意临床观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馈药物安全信息,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4.对购置药品的质量、数量、购入和领用,必须健全入库验收、出库手续。严格执行入库验收、核对等工作,每月必须将药品销售情况报送财务室进行核对。做好药品的期效、品种、账目等项目登记工作。注意发现存放药品的变化,若出现问题,及时与该药品销售单位进行联系,更换或退掉,并做好各项登记。

5.药品应在符合环境要求的条件下放置,根据药品特性(如避光、低温)分别保管,注意药品失效期,避免变质、损失和浪费。

6.毒麻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有安全贮存设施,实行专库、专柜、双人、双锁管理。

7.建立进、销、存账目管理,做到日清、日结、月盘存,每月对库存的药品进行一次质量抽查,全年覆盖率达100%。

8.销售实行药品零差率的品种,在指定网站统一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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