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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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
1、担任独立董事首先应当满足《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特别规定,主要见于证监会2001年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指导意见》”);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深证上〔2017〕307 号,
“《深交所备案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上证发〔2016〕48号,“《上交所指引》”)
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详见下表,《上交所指引》相较《指导意见》、《深交所备案办法》相较《上交所
指引》的不同规定,均以红色字体标注)
上述规定主要是从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知识和工作经验等,特别的,交易所规则要求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和独
立性(主要从避免关联关系方面规定了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各类情形)方面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进行了限定。特别的,交易所规则还
有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不能有不良记录和勤勉尽责的要求。
需注意的是,如果是公务员、中管干部、党政机关领导等具有特殊身份的候选人,或者拟担任证券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期货公司等的独立董事,还应当遵循其他特别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
负责人;
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在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为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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