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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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工伤死亡赔
偿协议书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柴兴培因工死亡赔偿协议书
甲方:福建省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汉章,委托代理人:龚秀华
项目负责人:谢拥军
乙方:柴洪树,男,汉族,生于1955年5月16日,住南部县南隆镇枣儿松云洞村7组16号,系死者父亲。
乙方:李琼芳,女,汉族,生于1961年2月12日,住南部县南隆镇枣儿松云洞村7组16号,系死者母亲。
乙方:雍碧成,女,汉族,生于1987年5月9日,住南部县南隆镇枣儿松云洞村7组16号,系死者妻子。
乙方:柴瞳,女,汉族,生于2012年12月2日,住南部县南隆镇枣儿松云洞村7组16号,系死者之女。
法定代理人:雍碧成,系柴瞳之母。
2015年7月29日上午7:30分左右,柴兴培在福建省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南部县定水镇莱克川东北商业汽贸园D区(D1区)工地工作时,不幸从玻璃雨棚架上摔下死亡,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因柴兴培死亡的工亡补助金、女儿和父母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99万元,大写玖拾玖万元正。
二、付款方式:2015年8月2日甲方支付乙方49万元,余款50万元(甲方支付时应扣除乙方借支的万元,实付万元),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乙方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火化证、销户证明、死亡证明书(甲方协助乙方到医院开具)、死者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后20天内支付完毕(甲方指定谢拥军、陈碧生收取乙方资料,并出具收条)。甲方如不按时支付,除承担违约金外,还应按每天500元向乙方支付资金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本协议签定后,甲乙双方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四、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乙方收到上述全部赔款后,不得再到有关部门和乙方闹事。
五、甲方拥有因柴兴培工地意外伤害死亡的保险理赔权,乙方应配合甲方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理赔费用全部由甲方享有。
六、甲方上述赔偿款打入乙方下列账户,视为支付,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收条。
户名:柴洪树,开户行:建行南部县瑞安路营业部,
卡号:6217 0036 7000 4032 349。
七、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签字生效,甲方不按时支付,乙方不按约定执行,均属违约,如单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对方实际经济损失。
甲方:乙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担保人:
在场人: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