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通知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依法对从事国家房地产估价工作的人员进行职业资格认定和管理,经国务院批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最近颁布。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房地产估价师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一、资格认证(一)资格认证的基本条件申请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认证的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具有相应的学历或学位;4.有二年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或评估咨询工作经历;5.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6.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养。
(二)资格认证的程序资格认证分为申请、审查和证书颁发三个环节。
1.申请环节:申请人应准备好相应的证明材料,报送房地产估价师认证机构,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房地产估价师工作经历证明等;2.审查环节:房地产估价师认证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考试、培训成绩等综合因素进行综合评定;3.证书颁发环节:经审核合格后,认证机构将颁发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
二、职业行为房地产估价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从事评估活动的规章制度,发挥评估师的社会公信力和职业声誉,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情操,维护公众利益。
(一)规范职业行为1.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标准,确保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2.保护评估机密,不泄露任何保密信息;3.不参与有悖于公平公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评估行为。
(二)维护业务诚信1.在评估报告中真实、准确地表述客观事实及其估值意见,不隐瞒或歪曲有关情况;2.不得为客户进行虚高或虚低的估值;3.在业绩、广告等宣传中不得出现虚假信息或误导。
(三)控制风险1.评估时应当充分了解资产本身的特征,严谨、科学地进行估价过程和实现方式的设计等;2.在评估发现有涉嫌经济犯罪嫌疑时,应当及时将其报告有关机构。
房地产估价发展历程【模板范本】
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发展概况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是一个既古老又新兴的行业,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房地产估价活动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上千年前就产生了有关房地产价值及其评估思想的萌芽。
当时伴随着土地和房屋买卖、租赁、课税、典当等活动的出现,房地产估价活动应运而生。
但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这段时期,随着废除房地产私有制,禁止房地产买卖、租赁等活动,中国房地产估价活动基本消失。
直到1978年以后,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随着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房屋商品化的推进,中国房地产估价活动开始复兴。
特别是1993年诞生首批房地产估价师以来,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快速发展,估价队伍迅速壮大,估价法规不断健全,估价标准逐步完善,估价理论日趋成熟,估价业务持续增长,估价行业的社会影响显著扩大;基本形成了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和监管有力的房地产估价市场,逐步建立起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监管体制;房地产估价在解决房地产市场失灵,将房地产市场引向理性,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积极作用.下面就中国现代房地产估价行业发展的几个主要方面作一介绍。
一、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房地产估价的地位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这两条规定,明确赋予了房地产估价法律地位,使房地产估价成为国家法定制度.二、建立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执业资格制度是对关系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领域和岗位,实行准入控制的一项制度,属于以公民作为颁发对象的资格制度。
1993年,借鉴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人事部、建设部共同建立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经严格考核,认定了首批140名房地产估价师。
这是中国最早建立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之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发布日期:2012-05-11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对各类职业资格进行了清理规范,拟分批向社会公告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结果。
现就第一批职业资格予以公告。
本公告所列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第34项至第3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
本公告所列职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2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设置的;第27项至第22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
特此公告。
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第一批公告目录
一、职业准入类(36项)。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认定“房地产估价师”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认定“房地产估价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1.15•【文号】建房字第27号•【施行日期】1993.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建设部人事部关于认定“房地产估价师”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1月15日建房字第27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人事(职改)部门: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建立起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房地产估价师制度,我国将正式建立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和考试制度,并决定在《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注册办法》未出台之前,在现有的房地产估价人员中,对那些已经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精通估价理论、熟悉掌握估价技巧的优秀专业人员,由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认定为“房地产估价师”,以代替现在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经济师、工程师等称谓。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认定范围:房地产估价专职人员、长期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工作的专家和学者。
2.认定人数:200人。
3.认定条件(应同时具备以下各项)①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②具有经济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③在全国二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有房地产估价专业论文或专著;④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达4年以上;⑤由其主持评估并撰写的,经政府或委托单位认可的估价报告书达10宗。
4.认定方式:考、评结合。
5.申报与考评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迅即根据认定条件进行初评,并确定5名以内优秀者(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可适当增加名额)并征得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同意后于1993年2月底以前报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1993年3月中旬进行考评。
6.1993年3月底公布首批“房地产估价师”名单,并由建设部、人事部联合颁发“房地产估价师”证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对各类职业资格进行了清理规范,拟分批向社会公告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结果。
现就第一批职业资格予以公告。
本公告所列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第34项至第3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
本公告所列职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2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设置的;第27项至第22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
特此公告。
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第一批公告目录
一、职业准入类(36项)
二、职业水平评价类(229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7.12•【文号】建办房函〔2024〕258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房函〔2024〕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规〔2021〕3号),现就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一)考试报名条件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3.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对报考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审核。
(二)考试收费标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16〕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试报名期限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本地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布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和咨询电话。
报名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
国家设置的职业执业资格水平考试一览表
13
注册验船师
国家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93号)及《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14
注册测
绘师
国家人事部、测绘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14号)
三、国家设置的职业(执业)资格(水平)考试一览表
序号
资格名称
参考文件
备注
1
房地产估价师
国家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
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2
注册资产评估师
国家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职发〔1995〕54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1999〕23号)
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职业水平证书,可聘任技术员或者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职业水平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24
社会工
作者
国家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
可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7
注册城市规划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
(人社部发〔2017〕68号)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发布日期:2017-09-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
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目录,有利于明确政府管理的职业资格范围,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问题,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有利于进一步清理违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减轻人才负担,对于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
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我国建设行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实践
我国建设行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实践执业资格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通行做法。
按照分类管理原则,我国已经在建设行业中一些事关国家财产安全、公众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关键岗位实行执业资格制度。
将建设行业中现行的以企业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逐步发展为以个人执业资格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入世后与国际接轨、达成国际互认、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需要,对促进我国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目前,我国建设行业已建立了房地产估价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造价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房地产经纪人和建造师等八类执业资格制度,基本形成了以教育评估、执业实践、资格考试、注册管理、继续教育和信用档案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
一、我国建设行业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过程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到国家和公众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的准入控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系。
我国在建设行业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探索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
当时,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为规范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同时也为了推动我国建设行业走向国际市场和引进外资项目,建设部决定按照国际惯例拟在工程监理、建筑设计等领域建立工程师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并多次进行了出国考察及调研论证。
1992年6月以部令的形式颁发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此时建立注册建筑师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筹备工作也已起步。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制订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
房地产评估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房地产评估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概述房地产评估师是一种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职业。
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评估师必须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评估师所需遵守的相关法规和规范。
法律法规1. 房地产评估法律法规的基础房地产评估师的工作受到多个法律法规的约束。
其中最重要的包括《房地产估价法》、《房地产评估业管理办法》和《注册估价师暂行办法》等。
2. 《房地产估价法》《房地产估价法》是我国评估师行业的基础法律。
该法规规定了房地产评估的定义、组织形式、从业资格等方面的规定。
评估师必须遵守该法规,并在评估过程中提供准确、真实的估价结果。
3. 《房地产评估业管理办法》《房地产评估业管理办法》细化了房地产评估的管理规范。
其中包括评估师的资格认定、估价报告的编制、评估机构的设立等方面的规定。
评估师必须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确保评估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注册估价师暂行办法》《注册估价师暂行办法》则是对估价师注册制度进行管理的法规。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评估师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和从业经验,并通过国家评估师考试后方可注册。
评估师应遵守注册制度,不得从事超出注册范围的评估工作。
行业规范1. 国际评估准则和规范房地产评估师在评估实践中通常参考国际评估准则和规范。
国际上被广泛应用的准则包括“国际评估标准”(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IVS)以及“国际估价师职业规范”(International Valuation Professional Standards,IVS 100)。
评估师应熟悉并遵循这些国际准则,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2. 房地产评估行业规范此外,国内也有一系列专门针对房地产评估行业的规范和标准。
例如,《估价师估价报告编制规程》和《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等。
评估师应在评估过程中参考相应行业规范,确保评估结果的合规性和可信度。
3. 伦理规范和职业道德作为一名评估师,遵守伦理规范和职业道德是职业操守的核心。
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管理,提高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素质,积极审慎地建立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注册登记制度。
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
第四条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二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
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会同人事部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修订[来源]人社部财政部[作者] [发表时间]2017-05-31 阅读次数:232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要求,为加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建设,适应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在总结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修订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7年5月23日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素质,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立资产评估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资产评估师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实行考试的评价方式。
资产评估师英文为: Public Valuer (简称 PV)。
第五条通过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达到承办法定评估业务的要求和水平。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负责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公布第二批房地产估价师名单的通知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公布第二批房地产估价师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4.20•【文号】建房[1994]296号•【施行日期】1994.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公布第二批房地产估价师名单的通知(建房(1994)296号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土地管理局、人事(职改)部门,各有关部委人事(干部)部门: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建立起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房地产估价制度,根据建设部、人事部〔1993〕845号文件的精神,由两部共同组成了“房地产估价师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自1993年11月开始了第二批房地产估价师专业资格的评审认定工作。
经各地和各有关部委考核初评,并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认定工作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胡志勇等206名同志具备房地产估价师专业资格(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准予注册并发给《房地产估价师证书》。
建设部、人事部将于近日内颁发《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考试大纲、考试规程和辅导教材也即将公开发行,今年底或明年初,将在全国范围内举行首次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从而使我国房地产估价师的管理全面进入符合国际惯例的考试和注册制度。
凡“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取得,必须按建设部、人事部的有关文件执行,否则,一律不予承认。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估价队伍建设的领导和管理,加强对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提高整体队伍的素质,以适应我国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全国第二批房地产估价师专业资格人员名单(共206人)胡志勇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高千里京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张葆玲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所潘永兴北京市东城区房地产管理局刘瑞华北京市朝阳区房地产管理局刘静宜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管理局李希福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李思忠北京市城市改建综合开发总公司王寿松北京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卢炳哲北京市住总房地产开发部史贤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地政处林凤秋北京市住总房地产开发部臧美华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所洪亚敏北京经济学院刘岐北京市房改办公室季如进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冯长春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系邬翊光北京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系阎旭东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叶剑平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孙仁先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柴强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廖俊平武汉城建学院李秀恩中房集团建银咨询公司郑世晶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杨亚彪中大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陈玮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冯俊国家建设部宋启林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李京中联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许远明重庆建筑工程学院王杜中国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局王连印中国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公司柳杰中国建筑工程公司实业开发公司刘同书中国建筑工程公司审计部俞小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房地产信贷部曾北川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房地产信贷部黄朝晖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房地产信贷部郑修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李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忻鸿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陈玉华建银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孙洪力建银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张化中国家物价局张光远国家物价局石小抗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张京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杜鸣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家■天津市土地管理局刘惠生天津市土地管理局肖云天津市房产公司赵树梅天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三分所徐大章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刘明刚辽宁省大连市房地产管理所孙伟辽宁省鞍山市房地产交易所冯国柱辽宁省铁岭市房地产价格评估委员会关玉寰辽宁省抚顺市房地产交易所马德山辽宁省沈阳市房产评估中心孙连仲辽宁省沈阳市房产交易所李兆国辽宁省丹东市房地产管理局蔡之洲辽宁省鞍山市统建办公室叶涛辽宁省本溪市开发办公室龙永春辽宁省沈阳市房地产评估中心金龙善辽宁省抚顺市土地估价事务所许怀云内蒙古建设厅梁永富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房地产产权交易处游和平内蒙古乌海市房地产管理处王恭敏内蒙古伊盟直属房管局施金俊河北省沧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宋全玲河北省秦皇岛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臧荣华河北省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处白明河北省邯郸市房地产交易所李永德河北省邢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赵建波河北省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史中兰河北省石家庄市房产局长安房管所杜修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齐中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果端惠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房地产管理局周有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房地产管理局郑伟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房地产管理局王敦尚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房地产管理局张珍德黑龙江省阿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姜悦明山东省建委房地产处武桂花山东省烟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王慎祥山东省滕州市房地产评估所王信湘山东省济宁市房产交易监理处李明山东省房地产咨询服务公司袁崇吉山东省济南市房产交易监理处石跃山东省青岛市房产评估所高有书山东省潍坊市房地产管理局伊善成山东省淄博市房地产管理局王信义山西省阳泉市房地产管理局段福林山西省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高贵山西省大同市房地产交易所路文吉山西省长治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李明德山西省朔州市房产管理交易所裴金川山西省长治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程殿壁山西省雁北房管所陈双泉山西省大同市房产交易所赵满堂山西省榆次市城建综合开发总公司XXX 山西省吕梁建设局价格评估所彭启金福建省南平市房地产局戴建裕福建省建委房地产处谢兰捷福建省三明市建设委员会范朝霞福建省漳州市房地产局李贻景福建省晋江市建设委员会陈扬榕福建省建委房地产处刑献祥江苏省镇江市房地产管理局胡志刚江苏省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顾建新江苏省无锡市房地产管理局于凤兰江苏省连云港市房地产管理局汪均江苏省南通市房地产交易所潘光亮江苏省扬州市房产交易所李恒江苏省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卜端良浙江省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曹驭浙江省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处桂如春安徽省芜湖市房地产监理处李景忠安徽省毫州市房地产管理处舒贻仁安徽省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马传利安徽省淮南市房地产交易所周玉智安徽省淮北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袁俊山安徽省蚌埠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陈肆■安徽省合肥市地价评估事务所尚艾群安徽省滁州市房地产估价事务所许建民安徽省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陆义炳安徽省黄山市房地产管理局刘少为安徽省建设厅罗祖清湖北省十堰市房地产交易所刘淦培湖北省荆门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张法政湖北省黄石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周克生湖北省鄂州市房地产交易所雷仲■中南财经大学尹恩平湖南省长沙市房地局吴有章湖南省益阳市房地局杨学政湖南省常德市房地局李加林广东省深圳市规划国土局陈进兴广东省汕头市国土房地产局评估所桂强芳广东省深圳国际房地产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廖永鉴广东省深圳市住宅局金贻国广东省广州市国土房地产局张鹰广东省广州市国土房地产局市场处徐隆赞广东省汕头市国土房地产局评估所佟捷世联房地产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余必龙广东省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洪仕华广西北海市房地产管理局谭华寿广西北海市房地产管理局靳履桂广西桂林市房产交易所黄少丰广西梧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王波广西北海市信和咨询公司李执勇海南省建设厅胡洪山海南省建设厅房地产处符瑞钊海南省文昌县房地产管理所刘承贵四川省房地产信息咨询中心张尔富四川省成都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张能杰四川省重庆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李一兵四川省重庆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温德才四川省自贡市房地产交易所陈远富四川省泸州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郭昌河四川省万县市房管处周林仿四川省重庆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冯骏四川省成都市房地产经营处陆进科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房地产管理科王学哲甘肃省城建局冯力民甘肃省兰州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杨万开甘肃省金昌市房产管理处王其通河南省洛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冯书勤河南省建设厅冯明新河南省南阳地区计建委何天榜河南省平顶山市房地产交易所姚凤城吉林省长春市房地产经济研究会栾国强吉林省四平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处苏振刚吉林省长春市房地产交易所朱永坚吉林省长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王继勉陕西省建设厅房地产业处刘富生陕西省建设厅房地产业处孟周济陕西省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王方幸陕西省西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刘长文陕西省西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张宗岐陕西省宝鸡市房地产交易所张宪周陕西省宝鸡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所张宝菊陕西省宝鸡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所罗时顺江西省南昌市房产交易管理所苏品德新疆乌鲁木齐市建委郭宪德全军房地产管理局翟光明全军房地产管理局钟福元海军房地产管理局邓海乾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王建中全军房地产管理局仇世发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张纯空军房地产管理局王义方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任■桦上海市产权产籍登记发证办陆振国上海市闸北区房政科殷友田中房上海公司桂国杰中房上海公司郑克宣上海市房管局陶孝汛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吴娟娣上海市静安区房管局蒋如高上海市土地局谭企坤上海市建委杨国诚上海市土地估价所秦晓福上海市土地费管理所。
资产评估师和房地产评估师 傻傻分不清楚?
知多少?
首先:一个是水平类(暂无法律支持)就像税务师一样,“注册”两个字拿掉了。
一个是注册类(有法律保障)
还包括:
1、组织管理部门不同。
房地产估价师是建设部与人事部组织的考试,而资产评估师是财政部与人事部组织的考试,导致其主管机关也分别是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2、执业范围不同。
房地产估价师主要针对的是房地产的专门评估,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范围除了房与地之外,还有机器设备、库存材料等所有一切资产。
3、考试内容不同。
房地产估价师考的是:《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实务》、《房地产相关知识》共五门课程,而资产评估师考的是(新改的):《资产评估基础》、《资产评估相关知识》、《资产评估实务一》、《资产评估实务二》共四门课程。
4、难度不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要比资产评估师考试要简单一些。
有区别,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国家财政部确认的职称,.跟注册会计师一样的道理,资产评估师是(在老的体制下)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员吧,就跟我们以前单位系统内靠的中级会计师呀之类的!注册是国家确认的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8]49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8.05.23
【实施日期】2018.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
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8〕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房地局、建委):
根据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安排,现就2018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
(一)各地考试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规定的考试报
名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应于2018年8月15日前完成201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工作。
各地的报名日期由各地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和咨询电话。
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在报名时应明确告知报名人员“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上传时慎重选用”,并对上传照片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照片具体要求如下:照片文件为JPG或JPEG格式,像素为295px×413px,尺寸为1寸证件照(2.5cm×3.5cm),大小约为10KB,底色为白色。
二、考试安排。
2023年房地产经纪人之职业导论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房地产经纪人之职业导论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关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不等的具体表现,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因委托人愿意支付的佣金数额不能满足自己的期望目标,订立合同时要求减少自己的义务B.房地产经纪人为了避免自己发生违约影响佣金的收取,有意加大委托人的义务,以减少自己的风险C.房地产经纪人因自己的履约能力不够,利用委托人对交易过程和成交方式的不熟悉,故意减少自己的义务以逃避责任D.逃避责任,唯恐发生违约行为被人追究【答案】 D2、关于多重房源上市系统(MLS)的运行基础是()。
A.信息共享制度B.会员联盟制度C.独家代理制度D.佣金共享制度【答案】 C3、我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是属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A.国家B.地方C.行业D.企业【答案】 A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来说,专业是执业之本,()是执业之基。
A.保密B.合法C.公平D.诚信【答案】 D5、目前,内地房地产经纪人与()地产代理实现了专业资格互认。
A.台湾B.澳门C.香港D.美国【答案】 C6、经纪活动的作用内容不包括( )。
A.传播经济信息B.优化资源配置C.推动市场规范完善D.形成房地产二级市场【答案】 D7、下列对搜集房地产经纪信息的认识中,正确的是()。
A.认为广播和电视信息不易整理,故只以报纸和杂志作为信息来源途径B.认为学术文章是专家个人意见,主观性强,故学术文章不能作为信息来源途径C.认为楼书多为溢美之词,不具有客观性,故楼书不作为信息来源途径D.认为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性,现场调查能获得直观的信息材料【答案】 D8、界定标的房地产的市场区域就是界定能够与标的房地产产生竞争关系的其他房地产所在的空间范围,因为房地产具有空间( ),房地产的相互竞争只能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产生。
A.灵活性B.固定性C.稳定性D.代表性【答案】 B9、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沟通对象包括开发商、业主、购买者和承租人等,经纪企业要与他们进行积极的、及时的沟通,()是经纪企业与客户有效沟通的载体。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升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行业管理水平,维护房地产估价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含土地估价)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房地产估价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统一考试、统一注册、分工监管。
房地产估价师英文译为Real Estate Appraiser。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按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审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4个科目,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制、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分别负责《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制、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具体考务工作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承担。
第九条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组建,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三)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资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与房地产估价师区分
那是不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从事房产和土地的评估?考了资产评估师是不是就不需要考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了?望有从业经验者告知,谢谢!其他回答共4条房地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师的区别有:1、组织管理部门不同。
房地产估价师是建设部与人事部组织的考试,而资产评估师是财政部与人事部组织的考试,导致其主管机关也分别是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2、执业范围不同。
房地产估价师主要针对的是房地产的专门评估,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范围除了房与地之外,还有机器设备、库存材料等所有一切资产。
3、考试内容不同。
房地产估价师考的是:《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实务》、《房地产相关知识》共五门课程,而资产评估师考的是:《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共五门课程。
4、难度不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要比资产评估师考试要简单一些。
参考资料:百度一下追问那是不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从事房产和土地的评估?考了资产评估师是不是就不需要考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了?望有从业经验者告知,谢谢!这个问题提的不错.简单的说一、设立1、评估师(指注册资产评估师,简称)是财政部设立的。
2、房地师(指房地产估价师,简称)是住建部设立的,原建设部。
3、土地师(指土地估价师,简称)是国土部设立的。
二、业务范围1、评估师,范围比较广,但是不精,都是略懂皮毛。
按财政部说,什么都能评。
财政部、工商局、国资委认可。
但是其中涉及房地专业的、土地专业的还要房地师和土地师出报告,评估师再引用。
这样就是脱裤子放屁,国家总是这样。
2、房地师,主要侧重于建设部门使用,房产过户、交易那是必须房地师的.3、土地师,主要是侧重于土地管理部门的.彼此的业务范围有交叉点,而互相的主管部门各自为政,互不承认.导致了一人多证的形式。
这个是体制问题,更是部门利益问题.形成原因就是早期分别去国外考察,之后盲人摸象,照猫画虎.各自为了部门利益,壁垒林立,祸国殃民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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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1995年3月22日建房第147 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管理,提高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素质,积极审慎地建立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注册登记制度。
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
第四条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二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
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会同人事部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第九条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二)学历证明;(三)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注册第十一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十二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必须在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三)业绩证明;(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送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五条凡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和不能按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应有受聘单位考核合格和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七条凡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
第十八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在变更前30日内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机关吊销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二)死亡或失踪;(三)受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二十条房地产估价师在经批准的估价单位执行业务。
估价单位的业务范围、工作规程由建设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估价师的作业范围包括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咨询以及与房地产估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权利;(二)有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上签字的权利;(三)有使用房地产估价师名称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房地产评估法规、技术规范和规程;(二)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三)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四)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五)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估价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房地产评估收费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取。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估价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六条由于房地产估价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所在单位可以对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估价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注册单位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暂停执行业务、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登记和未经登记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三)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和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估价单位执行业务;(五)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做不实的估价报告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六)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收取费用的;(七)因在房地产估价及管理工作中犯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二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20号文件的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是指从事房屋资产和土地资产经营的行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建设部和人事部分别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返回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从1995年开始实施,每两年举行一次。
考试时间定于当年六月的第一个周六休息日,首次考试时间定于1995年9月5日、6日举行。
报名时间为1995年5月2日至5月30日。
二、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投资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务、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考试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三、在1995—1997年度组织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凡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八条中(不含第五款)的学历和经历要求,其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满二年者,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四、自1998年起,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第八条的报名条件。
五、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六、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的城市。
七、做好考前培训工作。
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职改部门推荐培训单位,建设部审批。
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八、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费和报名费由个人支付,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九、人事部和建设部成立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在两部领导下,负责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各地的考务工作由当地职改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成立的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
各地考试办公室组成情况应分别报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和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防止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应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返回美文欣赏1、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
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
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
清风落叶舞秋韵,枝头硕果醉秋容。
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壮丽的诗,秋天是动人的歌。
2、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储蓄的过程,在奋斗的时候储存了希望;在耕耘的时候储存了一粒种子;在旅行的时候储存了风景;在微笑的时候储存了快乐。
聪明的人善于储蓄,在漫长而短暂的人生旅途中,学会储蓄每一个闪光的瞬间,然后用它们酿成一杯美好的回忆,在四季的变幻与交替之间,散发浓香,珍藏一生!3、春天来了,我要把心灵放回萦绕柔肠的远方。
让心灵长出北归大雁的翅膀,乘着吹动彩云的熏风,捧着湿润江南的霡霂,唱着荡漾晨舟的渔歌,沾着充盈夜窗的芬芳,回到久别的家乡。
我翻开解冻的泥土,挖出埋藏在这里的梦,让她沐浴灿烂的阳光,期待她慢慢长出枝蔓,结下向往已久的真爱的果实。
4、好好享受生活吧,每个人都是幸福的。
人生山一程,水一程,轻握一份懂得,将牵挂折叠,将幸福尽收,带着明媚,温暖前行,只要心是温润的,再遥远的路也会走的安然,回眸处,愿阳光时时明媚,愿生活处处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