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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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

看法律的儒家化

一、序论:

儒学,始于春秋战国,自孔子创立以来,经孟子、荀子等人的发展,使之内容日渐丰富,结构日趋完善。其以中华民族所特有的人生观及价值观,道德操守为基点,不断发展完善。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奠定了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历史中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

在历经了从“礼治”即“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①“隆礼重法”经“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法为本”,到“无为而治”直到“独尊儒术”。最终奠定了其正统法律思想的地位。建汉以后,董仲舒新儒学理论的提出,确定了以儒家学说为正统思想,同时,儒家学说的内容也深刻的影响了汉代的法律制度。至此,开始了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本文以汉代的刑法原则和制度为切入点,结合对汉代法律与儒家伦理二者间发生结合的原因分析,具体阐述中国法发展中的重要转变。

二、本论

(一) 汉前的法律制度概述

(二) 儒学进入法律

1.儒家思想得以确立的原因:从“百家争鸣”到“独尊儒术”

2.董仲舒的新儒学

(三)儒家文化在汉代刑法中的表现

1.汉代刑法原则

(1)“上请”

(2)“体恤”

(3)“亲亲得相匿”

(4)“自告”与“自出”

(5)“造意”与“非造意”

2、汉代刑法制度

(1)汉文帝、景帝改革

(2)“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A .“春秋决狱”

B .“秋冬行刑”

(四)法律的儒家化的影响

三、结论

呼应开头的序言;

四、参考文献

·参考书目: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大出版社,2007年版。

2、杨景凡、余荣根:《孔子法律思想》。

·

3、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4、俞荣根著:《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5、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6、郑琴主编:《中国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

7、黄京平:《刑法总则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版。

8、徐远:《儒家思想与东亚社会发展模式》,广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9月版。

9、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北京京海印刷厂2004年9月版。

10、武树臣:《儒家法律传统》,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

11、马小红、柴荣:《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

12、陈长琦:《中国古代国家与政治》,文物出版社2002年1月版。

13、商绍先:《中国刑法史精要》,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

14、韩星、陈明:《儒法整合——秦汉政治文化论》,中国社会神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

15、《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2008年4月第一版。

16、《汉书•宣帝记》

17、《论语•子路》

18、《汉书•刑法志》

·论文类:

高正尉:《儒家法律思想的发展》、《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2006年09月02日,

法学公社的老董:《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

高正尉:《儒家思想》

陈兆鹏:《试论儒学对汉代法律的影响》

王边银:《浅谈汉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一、汉前的法律制度概述:

我国刑法起源略早于夏,在父系氏族社会后期,就有“皋陶之刑”。夏建以后,制定了刑法,即“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且发展为“夏刑三千”。此所谓“五刑”之源。商朝随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及国家机器的不断强化,法律制度较夏朝有所充实。商灭夏后,即制定法律。《左传·昭公六年》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后在祖早二十五年,又“重作汤刑”。使法律日趋完备。据后存资料记载,商代法峻刑残,有桎梏、流放、割劓、砍足、剖心、断头、火烧、活埋等。且实行天罚与神判相结合。充分反映了中国古代宗族奴隶制法律制度的特点。

西周法律制度以宗法制的确立为基础,结合“礼”以调整社会关系及行为规范。《礼记·礼运》所载:礼“禁于将然”“绝恶于未萌,起敬于微缈,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而刑则“已然”。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时至春秋,周天子“天下宗主”地位动摇,传统制度被打破,秦国统一后,仍然严刑峻罚,独尊法家。使得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甚至“焚书、坑儒”以至民不聊生。秦将法家学说定为“一尊”,实行文化专制主义,执法上的以权利为中心与法家理论日益僵化,导致的立法不够完备,致使执法中竟以“杀人众者为忠臣” ②再难以“缘法而治”终使秦的夭折宣告了法治的失败。

二、儒学进入法律

(一)儒家思想得以确立:从“百家争鸣”到“独尊儒术”

秦亡汉立,经济凋敝,天下饥谨。鉴于秦亡“举措暴政而用刑太极”的教训,无法再“法治”,而百业待兴,政权待稳。“以道为本,文武并用,德刑相济”的黄老学说,便被统治者列为主导思想。“无为而治”在政治上约法省禁,以德化民;在经济上轻徭薄赋,与民休息,不但巩固了统治,而且稳定了民心,从而为当时的政局的稳定,经济的恢复,起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无为之策”带来了中央集权的力量不足,使得中央集权与王国力量日益扩大,势不两立.而统治者急需政治“大一统”的愿望无不使黄老“无为”理论显得陈腐落后。此时又加上漠北兴起匈奴的步步逼进,内忧外患。黄老学说与统治者日益增长的加强一统的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使得统治者不得不再寻出路。

还顾:墨名,阴阳,法各家,道家及黄老学派过于消极,利守不利攻,不利于社会发展。墨家代表中下层人的利益,又与统治者阶级要求相去甚远,甚至背道而驰;阴阳家过分推崇自然之力,对治国治民缺乏论证,于是儒学的“大一统”观点就略显优势。儒家学说在凝聚历代统治阶级经验的同时,更具“大一统”理论及“宗法等级理论”。这不但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同时亦可抑制统治集团内部的离心倾向,巩固社会秩序。再者,儒学虽经“焚书坑儒”但“显学”地位未失,在民间影响力较大。由《史记·秦始皇本记》中载:皇长子扶苏以“诸生皆诵法孔子”为由劝秦始皇改法从儒可见。同时,儒学为入世之学,持“中庸”原则。可避免法家急功好利给社会带来的不安。也可避免道学及黄老学派过于消极而给社会发展造成的阻碍。“民本”的思想给专制集权体制带来了开明的气息。此外,董仲舒以儒为本,以阴阳学为解释,杂糅各家之长,上“天人感应”三策,宣三纲之道,恰合汉五帝统一之意,便呈现“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新局面。(二)董仲舒的新儒学

提及汉代法律的儒家化,就不得不提到董仲舒。其新儒学的提出,使得儒家法律思想开始向封建法律渗透,成为儒家思想登上政治舞台的必要前提。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主,吸收了阴阳五行家、法家以及殷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创造了新的儒学。他提出了“三纲、六纪、五常”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且将《春秋》的精神,从理论上加以论证,并根据时局进一步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实际上,董仲舒就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结合了法家、阴阳家顺应天意、道法自然的思想。并将儒家的家庭伦理、理想社会形态纳入了统治思想的范畴。进而在法律上影响了汉律以至历朝历代的理发和人文思想,生活习惯,道德规范进而便使儒家思想法律化,制度化。

首先,董仲舒为了论证“君权神授”,创造了“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史记·李斯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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