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法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适用
论刑事责任年龄_刑法论文(1)
论刑事责任年龄_刑法论文(1)论文摘要一、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
为了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人提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如果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条途径,则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一种短期行为,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打击范围,将会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被列入刑法追究的视线,受到刑法的调整。
因此,仅靠修改刑法的犯罪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则是扩大了刑法特殊预防的功能,这不仅对整个社会不利,而且对于未成年人今后的成长也极为不利,可以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只是一种消极的行为,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1)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3)鉴定结论(4)未查清的分情况处理三、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1)新刑法规定中的问题(2)解决途径四、关于我国新刑法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可行性的建议(一)该款规定的罪名与相关罪名的包容问题(1)强奸罪是否包括奸淫幼女罪(2)抢劫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3)贩卖毒品罪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二)非该款法定罪名的犯罪的加重情节包含上述法定犯罪行为的处理(1)强奸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2)故意杀人罪与绑架罪(三)解决途径论文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认定责任范围存在问题及建议一、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据报道:“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
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由于他们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
为了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人提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因为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
从我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最低线之设置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最低线之设置一、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最低线的设置问题逐渐成为法学界、社会学界乃至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
它既是国家对未成年人进行刑事追责的起始点,也是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政策的重要指标。
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历经多次调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深刻认识和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政策的不断变化。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未成年人犯罪形式的多样化,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设置是否仍然合理,是否能够有效地平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社会公共安全,成为了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简述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重要性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不仅是一项法律问题,更是一项关乎社会伦理、青少年发展和国家未来的重大议题。
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体现了社会对未成年人认知和判断能力的认识。
根据心理学和神经科学的研究,未成年人的大脑发育尚未成熟,特别是在负责判断和冲动控制的区域。
设定一个合理的刑事责任年龄,能够反映出社会对未成年人认知局限的理解和宽容。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脆弱群体,更容易受到外部环境和不良因素的影响。
设定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未成年人因一时冲动或受他人影响而做出违法行为,给予他们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再者,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对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教育和矫治,而非严厉的刑事处罚,可以帮助未成年犯罪者认识到错误,改正行为,避免其成为惯犯。
这种做法更符合刑罚的教育和矫正功能,有助于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也是国际人权标准的要求。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明确指出,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应当以教育和康复为目的,而非简单的惩罚。
我国作为这些国际公约的签署国,设定合理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履行国际义务、展现大国责任的表现。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刑罚根据分析及其司法适用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刑罚根据分析 及其司法适用
总第 344 期
专题研究 Zhuan Ti Yan Jiu
专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司法适用问题
主持人语: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为应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生效)将 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至十二周岁,确立了三个实体法上的要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程序。 为了准确地理解和适用上述要件和程序,策划了本专题。第一篇文章分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刑罚根 据,从报应论、一般预防论和特殊预防论阐释追诉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司法适用问题。第二篇文 章探讨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核准追诉中“情节恶劣”要件,参考司法实践和借鉴国外的经验,阐释对情 节恶劣要件进行把握时必须赋予充分的裁量权,并遵循未成年人司法的基本要求。
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的情况下,“恶意补足年龄 规则”对于限制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具 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依照现行刑法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 十四周岁的人,即便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 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也应当在经最高人民 检 察 院 核 准 追 诉 后 , 方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 犯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 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 是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前提,具备报请 核准的前提并非均应予以核准。最高人民检察 院核准追诉不仅是程序性规定,而且蕴含了实 体性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从实体上把 握是否具有核准追诉的必要性。刑法没有明文 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实体标准,本 文认为核准追诉标准可以参酌“恶意补足年 龄”规则来把握,即只有在现有证据已经充分 证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明确知 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并对此具有控制能力的情况 下,方可核准予以追诉。换言之,已满12周岁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并非绝对推定有责任能 力,而是根据个案予以判断。即使行为人犯故 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 忍手段致人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如现有证据 表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缺乏明确的辨认 控制能力,则应以“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为 由不予核准追诉,以此限制低龄未成年人犯 罪的追诉范围,实现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的 平衡。
论文-浅析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大学毕业论文姓名教育层次学号分校专业法学教学点指导教师日期【论文摘要】:一、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二、中外刑法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三、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现状概述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四、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1)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3)鉴定结论(4)未查清的分情况处理五、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1)新刑法规定中的问题(2)解决途径六、关于我国新刑法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可行性的建议(一)该款规定的罪名与相关罪名的包容问题(1)强奸罪是否包括奸淫幼女罪(2)抢劫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3)贩卖毒品罪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二)非该款法定罪名的犯罪的加重情节包含上述法定犯罪行为的处理(1)强奸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2)故意杀人罪与绑架罪(三)解决途径七、参考文献【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认定、责任范围、存在问题及建议【目录】:一、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3页二、中外刑法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3-4页三、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现状概述…………………………4-5页四、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5-6页五、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6-7页六、关于我国新刑法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可行性的建议…………7-10页七、参考文献………………………………………………………………10页浅析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1】是中国刑法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新的社会问题随之出现,与此同时中国刑法理论界对这一问题进行广泛而较为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新的理论观点。
本文仅就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之现状结合社会现实问题对这一论题予以探讨。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一、概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反映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
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本文旨在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同时深入研究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措施提供有益参考。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和比例均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上升态势。
这些犯罪行为涉及暴力、盗窃、抢劫、毒品等多个领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安全感和危害。
未成年人犯罪的复杂性和危害性不容忽视,如何有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我国社会治理面临的重要课题。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过程中,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界限。
合理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能够平衡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安全之间的关系,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预防和矫治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标准不统与犯罪趋势不相适应等,亟待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1. 背景介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及其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呈现出一种令人担忧的趋势。
司法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且犯罪类型日趋复杂。
这一现象不仅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构成了严重威胁。
从犯罪类型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涉及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网络犯罪等。
校园暴力问题尤为突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
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未成年人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现象也愈发严重,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蚀问题不容忽视。
从犯罪原因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
家庭监护的缺失、学校教育的不足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等都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对刑法修正案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商榷
对刑法修正案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商榷刘宪权*石雄M【内容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与严重的故意伤害 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关于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争议焦点始终停留在 问题表面,很难形成统一定论。
设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本质上是一个立法问题,应当回归立法机理,从刑事 政策、刑法解释学与立法技巧三个方面反思其调整的合理性。
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违对未成年人特殊 保护的刑事政策,且不能实现刑法解释学的体系自洽。
“一刀切”的立法形式更具有现实可行性。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刑事政策刑法解释学立法技巧引言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事件屡见报端。
2020年4月,安徽省郎溪县13岁的杨某某杀 害堂妹杨某婷后抛尸;2019年7月,宁夏永宁县12岁的苏某用木板击打6岁的亲戚李某某致其死亡;2019年3月,江苏省建湖县13岁的邵某因不服管教,将其母杨某杀害;2019年1月,湖南省涟源市13岁的严某灵持刀捅伤同班同学贺某涛,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这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低龄未成 年人因不满14周岁而无法得到刑事制裁的事件,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
由此,业内有关降低最 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为回应民众关切,《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关于最低刑事责任 年龄的规定,即在特定情形下,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毋庸置疑,立法对社会 关切迅速作出反应,体现了我国刑法“以人民为中心的温度”。
®然而,刑事立法绝不仅仅只要回应“民意”,还需要科学而严谨的理论分析论证。
对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否降低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一 直颇有争议,各种观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鉴于此,本文拟在深人分析学界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将目光 拉回到设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机理,以探讨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修法是否具有合理性。
一、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之争理论界关于调整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大体存在“降低说”“维持说”和“补足说”三种观 点。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1)》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1)》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1)》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盗传必究案例分析1.案情:徐某某,男,20XX年4月21日出生,某校初三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因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
20XX年3月17日晚上,徐某某在街上闲逛时发现赵某(女,13岁)一人在家学习,便从赵某家窗口跳了进去,对赵某说要跟她玩玩(指发生性关系),赵某骂他流氓,要他滚出去。
徐某某打了赵某两耳光,随即脱下赵某的裤子与赵某发生了性关系。
临走,徐某某要赵某拿点钱给他。
赵某说没钱。
徐某某又打了赵某一巴掌,并说“你老老实实待着,不许喊不许跑!”随后便在赵某家中翻箱倒柜,结果只搜到160元钱。
这时,徐某某听见外面有说话声,便立即从窗口跳出逃跑。
赵某即大喊起来。
经过此地的王某夫妇听见喊声追赶过去,将徐某某抓住并送至派出所。
请根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对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答:(1)徐某1/ 9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分)(判断正确者得分。
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分)(3)本案中,徐某某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劫取其家中财物,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构成犯罪,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分)(4)徐某某出于两个犯罪的故意,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因而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2分)(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试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
试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凸显,引起了广泛关注。
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判定未成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标准,其设置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共安全。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问题,分析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利弊,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体系,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基础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
它是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高度关注。
对于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其理论基础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从生物学和心理学角度来看,随着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和信息获取的便捷,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速度普遍加快。
他们更早地接触和理解社会,更早地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和世界观。
从科学角度讲,适当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其合理性。
从法律公平性和正义性的角度出发,每个人都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虽然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享有特殊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完全逃避法律责任。
特别是在一些严重犯罪中,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他们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从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角度考虑,通过设定合适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对那些严重违法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惩罚,以防止他们继续犯罪,同时也可以对其他未成年人产生警示作用。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我国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也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趋势。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不断调整其刑事责任年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
它既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必然结果,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重要举措。
论刑事责任年龄之降低--《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切入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21年第1期论刑事责任年龄之降低-《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切入点王梓刘梦婷(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00)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将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和严重故意伤害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规定,固然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然其也并非不容置疑。
降低刑龄造成了惩罚主义与保护主义间的冲突,并加剧了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违法性认识困境;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对预防青少年犯罪刑法目的实现也不具有当然有效性;终而凸显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所引发的本质性问题在于现行刑法体系对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和权益保护的应对不足。
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的复杂样态,决定了犯罪治理无法仅通过刑法惩罚功能地发挥来加以实现,故宜采用构建和完善专门教育矫治制度和社会支持体系的进路。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保护;刑法修正案近两三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频发,其中引发全国性关注和讨论的案件就有数十起之多。
例如;2018年12月,湖南省一名12岁小学生持刀将自己的母亲杀害。
不足一年,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案发生。
2020年5月27日,陕西蓝田县一小学的四名男生将一名13周岁女生拖到男厕所轮流实行性侵。
⑷这些骇人听闻的恶性案件不仅引起了普罗大众和法学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广泛关注,更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不断挑战着公众对低龄犯罪的容忍底线,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众对社会安全和自身幸福的危机感。
因而,在刑法层面上,意图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规制青少年犯罪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为了推动刑事立法与时俱进,积极回应人民的关切,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相较于修改之前,修正案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具体而言,是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下调法定最低刑责年龄的省思
对下调法定最低刑责年龄的省思作者:李金珂刘婷婷来源:《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01期摘要: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下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一部分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倚仗法律保护肆意实施危害行为的“钻法律之空子”的情况发生,能够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使公众免受“12岁恶魔”的伤害。
在作为调整对象的低龄未成年人一侧,最低刑责年龄的下调意味着他们必须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付出代价。
戴上这只法律“金箍”的未成年人将不得不在法律的框架内保持自身行为的检点合法。
当然,虽然法律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下调,但犯罪未成年人仍然需要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矫治环境中得到救赎,既不能“一放了之”,也不能“一关了之”[1]。
在“疏”与“堵”并行的同时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使低龄未成年人可以在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设计中树立起对法律以及他人权益的敬畏之心。
关键词: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修正案(十一); 低龄未成年人中图分类号: D924.1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ki.sxsx.2021.01.016Abstract: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11) lowered the minimum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o a large extent, which can avoid a part of the minors who have reached the age of 12 and under the age of 14 who rely on legal protection carry out harmful acts indiscriminately. So those teenagers can take advantage of the law. To enhance the deterrent force of the law, the public free from the “12-year-old devil”. As for young minors as the object of adjustment, the reduction of the minimum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means that they must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and pay for their illegal acts. Minors who wear this “Golden hoop” of law will have to keep their behavior in a legal framework. Of course, although the law has lowered the minimum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criminal minors still need to be re deemed in the correction environment of “education first,punishment second”. They can neither “let it go” nor “turn it off”. At the same time,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connection of relevant legal systems, so that young minors can set up the awe of the la w and other people’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a relatively perfect system design.Key words: minimum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11); young minors一、我國刑法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过程回溯早在1979年,我国《刑法》就规定了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规定为我国的最低刑责年龄埋下了长远的伏笔,在此之后,虽然《刑法》几经修改,但此项规定始终“岿然不动”。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完整解读《刑法》第17条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完整解读《刑法》第17条作者:蒋娜来源:《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02期[摘要]调整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是我国未成年人刑法改革的可行举措。
个案中未成年人的罪行达到何等程度可定罪,完整理解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就尤为重要。
其中,罪行种类量定了客观危害的严重性,成为对未成年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基准;而不同年龄阶段测查未成年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可谓判定其负刑事责任与否的特定依据。
全面理解该条还需考虑我国的国际人权义务,以便立足国情贯彻儿童最大利益的政策精神。
尤其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我国应在实践中适度从严从紧控制罪行种类标准与不同年龄责任能力等法律标尺,并对非必须适用刑罚的未成年人在尺度上适当放宽,以依法把实际受追诉或定罪的未成年人数量尽量降至最低。
[關键词]未成年界定;刑罚;罪行种类;非刑事处罚;刑事责任年龄[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672-4917(2021)02-0010-10《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称“新修正案”)调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我国未成年人刑法改革的里程碑事件。
[1]2020年《刑法》第17条第3款修改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我国刑法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到12周岁,尽管扩大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但却以上述罪行严重、情节恶劣并经有权机关核准追诉为前提。
由此,当代法治中国的未成年刑法改革,正在经历一个从偏重立法上控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到立法与司法上控制并行的过渡期。
[2]在全球范围内许多法治发达国家或地区,以公正的司法裁判推动了从严控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实际年龄,进而在事实上宣告未成年人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已提升到14周岁、甚至把未成年人群体直接排除在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适用范围之外,以最终促成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与司法合力来保障该群体最大利益。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也即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这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突破这一界限。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还是指具体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笔者认为这一解释不妥。
理由如下:第一,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来看,“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语义非常明确,是指构成了某种犯罪,触犯了一个具体的罪名,而不是指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对此不能随意作扩充解释,否则就背离了立法原意。
第二,这一解释本身与刑法理论相悖。
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犯罪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理论应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形态,是否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对自己实施失火、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的犯罪行为也应负刑事责任?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学界普遍认为,这八种犯罪均为故意。
因此将“八种犯罪”理解为犯罪行为不能排除其中的过失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中与此有关的一个问题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绑架他人又杀害被绑架人的如何定罪,对此有关的司法解释认为应定绑架罪,笔者认为不妥,因为它直接违反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法精神,而直接定故意杀人罪也缺乏法律依据。
因为这种行为系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不能定故意杀人罪。
但是此种行为性质又极其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怎么办?笔者认为,对此应通过立法解释或直接修改立法加以解决。
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的实践研究——以特定情形之标准为切入点
064当代思潮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的实践研究——以特定情形之标准为切入点近几年来,未成年人恶意犯罪案件数量显著上升,引发社会上对于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重新审视。
《刑法修正案(十一)》采取了“两条腿走路”的方式,一方面修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收容教养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另一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包括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
平衡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教育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双方之间的利益诉求,需要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
解决长期存在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意犯罪问题,需要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检验和探讨。
如何把握特定情形之标准,是否应当做扩大解释,将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和个别下调进行合理结合是否能够有效改善“一刀切”的现状。
因此,研究《刑法修正案(十一)》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的具体内容,针对实施阶段问题进行讨论,为刑事立法司法进言献策,为未成年人的教育惩治提供思路,是笔者写作的核心要义。
第1章 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提出真实案件大连故意杀人案。
2019年10月,辽宁省大连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年仅十岁的女童被害身亡,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嫌疑人为未满十四周岁的蔡某某。
案发当天蔡某某将补课后路过的女童骗到自己家中,欲与她发生性关系。
遭到拒绝后,蔡某某便对其进行殴打,后来又向其上身刺了五六刀,确认死亡后将其拖入住处对面的灌木丛中,还将自己的作案工具扔到了垃圾桶内。
在杀人后,蔡某某认为自己不满十四周岁不需负刑事责任。
盐城13岁少年杀害生母案。
盐城市建湖警方发布通报称,2019年3月18日,建湖县居民杨某被发现死于家中。
经调查发现3月16日晚,邵某因不服杨某管教,禁止他玩手机并督促其学习,双方发生激烈冲突,致杨某身亡。
案件归纳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从大数据看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特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案件有所上升。
行政处罚的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The man who has made up his mind to win will never say .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行政处罚的年龄是怎么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主要是针对生活当中的一些不构成犯罪,但是已经违法的某些人员进行的处罚。
常见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或者口头警告等这些,当然,我国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对当事人处罚的时候肯定具体要看当事人的年龄的。
下面我们要了解的就是,行政处罚的年龄是怎么规定的?一、行政处罚的年龄是怎么规定的?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立法评析
《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立法评析作者:黄鑫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05期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个别下调。
作为对社会现状及公众呼声的回应,《刑法修正案(十一)》旨在有效地惩治与预防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纠正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在特别程序规定上的逻辑性错误,但具体犯罪类别设置过于保守,情节犯的限制条件也显得冗余。
解决的方案,一方面,将检察机关的核准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并对应地将应负刑事责任改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将行使核准权的主体由检察机关变更为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5-0064-03《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1]指出,中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持续下降后,某一阶段趋于稳定,现已呈现逐年增加的情况。
需要警惕的是,这其中的数据还不包括因未达到原刑法规定的最低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低龄未成年人。
近年来发生的几起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引起社会舆论哗然:2018年底,湖南沅江—12岁男孩将母亲杀害;2019年10月,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将某10岁女童强奸未遂后杀害抛尸;2020年4月,仅半年不到的时间,类似的案情又在安徽郎溪发生。
这充分说明,眼下有限度地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必要和紧迫的。
为此,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了新规:“已滿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立法者在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也做了诸多严格的限制,力争充分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制比较研究
第2期鲁嗲研究N0.2 202丨年 4 月P o l i c e S c i e n c e R e s e a r c h A p r. ,2021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制比较研究于阳,周丽宁(天津大学,天津 300072)摘要:当下,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严重违法行为干预的缺失,引发学界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关注。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调整直接关系到罪错少年的处遇范围,进而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防控效果。
通过对域外刑事责任年龄的刑法规制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我国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设置相对合理,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司法实践操作中的灵活性明显不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存在缺陷。
针 对上述问题,应当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坚持以14周岁为基础、以12周岁为例外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为处在14周岁至16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人提供更多的出罪机会,同时从刑罚方式与非刑罚处罚方式两方面入手对当前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进行调整。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刑罚替代措施;刑法规制;比较研究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541 (2021) 02-0079-16近年来,媒体曝光的多起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严重违法行为的事件引起社 会公众热议。
2020年5月27日,陕西西安某小学教学点,4名男生(丨1岁~12岁)在下午课间 休息期间将13岁的“小花”连拉带拽拖到男厕后实施性侵;2020年4月14日中午,安徽宣城 12岁的杨某某将其10岁堂妹杨某婷杀害后抛尸;2020年2月24日晚,四川眉山13岁的刘某 某因家庭琐事与母亲卓某发生争吵后将其杀害;2019年10月20日,辽宁大连13岁男孩蔡 某某将11岁女童杀害并抛尸。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已满 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当对八种严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浅论我国现行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浅论我国现行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作者:向本元来源:《公关世界》2021年第08期摘要:我国现行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自1979年建立之初便一直沿用至今,是当时时代的产物。
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社会的发展在近几十年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然而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因素却也不断增多,从而导致现代社会未成年犯罪逐渐呈现了一些新的特征。
笔者借此分析我国现行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以此寻求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新因素新特征一、形成背景及原因建国初期,我国法治建设被提上日程。
而我国的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建立一直都处于争议之中,直至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的制定与颁布,才正式地确定了我国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对内实行改革,对外实行开放。
从历史上看,这是中国的一个重要的成功的转折点,使得中国各个方面都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同时也包括法治建设。
而我国现行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产生的。
(一)社会开放程度较低、经济落后建国初始,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都放在了发展重工业上,对资源实行集中分配,无疑遏制了社会的流动性。
这也间接阻碍了不同区域、不同群体、不同职业之间的交流。
与此同时,普通人民生活水平底下,难以维持温饱。
改革开放初期,全国大力践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普遍发展经济,但是社会转型十分缓慢,社会各个阶层都处于一种积极改变自身现状、创造更好生活环境的阶段,多数人民生活困难。
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心理也比较平衡,并不会有太多的利益冲突,利益格局相对稳定,收入差距小。
而未成年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成长起来,缺少犯罪的经济动机以及财产基础,故社会治安较好,未成年人的犯罪率总体上也呈一种下降的趋势。
(二)未成年心理不成熟、认知水平低下改革开放前后,我国的未成年人群文盲犯罪和半文盲犯罪占百分之六十以上,文化层次低下。
刑事责任年龄.pptx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
家庭因素 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重要影响。家庭关系不和、教育方式不当等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因此,家长应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关注孩子的心理需求,采取科学的教育方式。 社会因素 社会环境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社会不良风气、文化糟粕等都可能对未成年人的价值观产生负 面影响。因此,社会应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净化网络环境,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学校因素 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学校应加强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 观念。同时,学校还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
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机制建议
家庭教育
学校教育
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家长的法律意识和教 育水平,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和世界观。
加强学校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 和法律意识,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和 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社会支持
专门矫治教育
加强社会支持,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文 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和机会,减少 其接触不良信息和环境的机会。
不同年龄段责任能力认定
1. 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
指不满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例如,我 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 刑事责任。
2.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指仅达到一定年龄、具有一定识别能力的人,在犯特定之罪时才负刑事责任。例如,我国 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争议问题探讨
《下调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完善措施综述2900字》
下调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完善措施综述目录下调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完善措施综述 (1)1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 (1)2 建立前科消灭制度 (1)3 拓宽非刑罚处罚渠道 (2)4 加强未成年重犯累犯刑罚规制 (3)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下调,我们理应立足新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鉴于新制度实施时间尚短,相关配套措施法律并未作出进一步规定,笔者你从配套制度建设方面提出下调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措施。
1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有效控制,要将未成年人法律教育工作提高到足够高度。
(1)整合各方力量,形成犯罪预防合力。
充分发挥学校、团委、妇联等组织的作用,整合资源,各司其职,发挥各自职能的优势,在预防犯罪的早期阶段组成柔性与刚性相结合的教育力量,协调更多的社会力量对于未成年人尤其是问题未成年人进行柔性关怀,将可能的犯罪萌芽扼杀在最初阶段1。
(2)立足政府职能,强化犯罪预防物质基础。
未成年犯罪预防、治理工作与社会各界相关,但最重要的是政府要发挥、落实好综合治理相关的方针政策。
完备相关机构、人员和资金保障,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物质基础。
(3)净化未成年人生活空间,营造良好环境。
社区要建立青少年行为档案,引导社会和家庭重视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和行为。
积极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在家庭教育中给予孩子正确的引导。
同时净化社会环境,对市场上混乱的黄色宣传片进行管制,从严处分违法经营者,还孩子们一个干净的社会环境。
(4)通过生动教育,加强警示效果。
建立由公检法等机关参与实施,对未成年人开展常态化法律后果教育,通过将刚性的法律做出一定柔性化处理的教育方式,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模拟逮捕、模拟留置、模拟监禁等,尊重被教育者意愿,让他们能够有机会充分体验违法的后果,同时将这种体验经验推广开来,系统化制度化,能够通过更加具体的措施加强一般预防的效果,避免一般预防的实际目的落空。
2022年最新未成年犯罪量刑标准
一、2022年最新未成年犯罪量刑标准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
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
2、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人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即处于该年龄段的人只对刑法中规定的少数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绝大多数犯罪则不负刑事责任。
这无疑是符合未成年人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状况的科学的制度。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于对条款规定的理解,我认为在这款中,刑法规定了处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仅对8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还要注意:(1)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物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财物,数额刚达到或者略过“数额巨大”标准,而其他情节轻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其亲属不要求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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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法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适用「内容提要」19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条件从原来明文规定的5种犯罪修改规定为8种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犯罪。
但在对刑法条文进行比较研究之后,可以发现: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并非只对该8种罪名负刑事责任。
其中,第一,关于故意杀人罪,应当包括:(1 )由于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的转化犯;(2 )由于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使故意杀人成为特定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第二,关于强奸罪,应当包括奸淫幼女罪。
第三,关于抢劫罪,应当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但关于贩毒罪,则不能包括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
「英文摘要」The new criminal code,passed by the NPC in; 14; March; 1997,changed the extents of offences for which minors between; theage; of; 14-16(called; the; person; of; assuming; relativelycriminal liability age)are criminally responsible for; from; 5offences stipulated in the old code 8 offences in the new code,that is,the offences of intentional killing,causing; others'severe injury or death in the course; of; intentional; injury,rape,robbery,trafficking drugs,arson,explosion,putting; inpoison.After comparative studies on the; clauses; of; the; newcode,it can be found that the persons of; assuming; relativelycriminal liability; age;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certainoffences other than those 8 specified ones.First,the; offenceof intentional killing should; include:(a)the; offences; ofconverting other types of offences; into; intentional; killing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f; the; code;(b)theoffences in which intentionally causing someone's death; leadsto; aggravation; resul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pecificprovisions of the code.Secondly,The offence; of having; sexualintercourse with a young girl under the age of; 14; should; beincluded in; the; offence; of; rape. Thirdly,the; offence; ofrobbery should cover the offence; of seizing; guns,ammunitionand explosives.The reason; for; the; widening; explanation; isthat those; offences; are; commited; with; the; same; stly,; the; offence; of; trafficking; drugs; should,nevertheless,not; involve the offence; of; smuggling,transporting and manufacturing drugs; because; the; differentcriminal; measures are used in commiting these offences.「关键词」刑法/刑事责任/年龄criminal code/criminal liability/age「正; 文」1997年3月14 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法对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条件即犯罪种类作了较原刑法相当大的修改。
新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依照新刑法第3 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只应对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法律未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是否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只限于对上述8 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呢?在对新刑法其他条文进行比较研究之后,便可以发现问题并不那么简单。
笔者对此略抒管见,希望求教于刑法学界同仁。
一、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理解与适用故意杀人罪,一般应当理解为新刑法第232 条所规定的故意实施的杀人行为。
但是,由于刑法条文的特殊立法处理,在其他条文所规定的犯罪中,也有若干罪名涉及到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值得特别予以研究。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应当注意:(一)由于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的转化犯。
例如,新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一般情况下已满14岁不满16 岁的人是不能构成本罪的。
但是,如果非法拘禁行为人在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同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依照新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
[1]又如,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的,根据新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依照新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
[2]因此,对处于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因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并且以暴力致被害人死亡的,或者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的,其行为依法已经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于刑法条文的特别规定而使故意杀人成为特定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例如,新刑法第239条所规定的绑架罪,其基本犯罪构成包括两种犯罪行为,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其加重犯罪构成也包括两种加重犯罪结果,即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所谓“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在这里,立法者并没有将故意杀人的结果作为转化犯来加以规定,而是将绑架犯罪中的故意杀人结果作为结果加重犯来加以规定,即仍定本罪,而不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注:我国刑法学界学者对结果加重犯的主观罪过形式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结果加重犯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另一种观点认为,结果加重犯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而不能是出于故意(参见杨春洗等主编:《刑事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12月版,第260页)。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并且在本文中按此观点将新刑法第239 条中所规定的杀害被绑架人归入结果加重犯的范围。
)虽然依照该法条的特别规定,对绑架过程中的故意杀人行为仍然定为该罪,而不定故意杀人罪,但是,不能否认,作为绑架罪加重犯罪构成的故意杀人行为与结果,已经完全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即该种行为同时也触犯了故意杀人罪的罪名。
因此,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行为的,虽然对其绑架行为依照新刑法的规定不能单独定罪,但是,其所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却触犯了新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尽管这样定罪,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对各共犯分别定为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不同罪名的现象,但是,由于在该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中,确实具备故意杀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因此,这样定罪并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二、关于强奸罪的理解与适用根据新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条并未明定在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也应负刑事责任。
因此,实践中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奸淫幼女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值得研究。
应当承认,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奸淫幼女罪与强奸罪一直是两个不同的罪名。
如果仅从不同的罪名上理解,就只能认为相对刑事年龄阶段的人只应对强奸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不对奸淫幼女行为负刑事责任。
不过,笔者认为,不应把法条的这一规定仅仅理解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对强奸罪负刑事责任,而不对奸淫幼女罪负刑事责任,而应当理解为既包括强奸罪,也包括奸淫幼女罪。
其主要理由是:首先,这样理解不符合司法实践惯例。
在原刑法第14条第2款中,对于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都没有明确规定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负刑事责任范围的犯罪种类。
但是,原法条却在明确列举了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等5种犯罪之后,又以“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这样的概括性词语留了个余地,由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根据行为的危害程度来具体划定犯罪的种类范围。
从审判实践看,各地司法机关对于相对刑事年龄阶段的人犯了强奸、奸淫幼女、重大盗窃、爆炸、投毒等犯罪的,即危害程度相当于杀人、伤害、抢劫、放火等犯罪的,均一直按照“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追究了刑事责任。
其次,这样理解也不符合新刑法分则具体法条规定的逻辑涵义。
修改后的新刑法虽然只把强奸罪列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负刑事责任的犯罪种类,而没有把奸淫幼女罪同时予以明列。
但是在原刑法和新刑法分则的具体法条上,奸淫幼女罪都是作为强奸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加以规定的。
新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这一规定是与原刑法第139条第2款基本一致的。
按照我国刑法学理论对于刑法术语的研究,在语词上把“以……论”或“以……论处”认为是一种立法类推或推定,即是一种“准”行为、“准”主体、“准”对象的立法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