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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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之条约保留

国际法之条约保留

国际法之条约保留条约保留(一)概念与范围条约的保留是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无论措词或名称如何,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二)保留的特点:1、保留是单方面的声明活动,并不必然产生提出保留的缔约方所期望的法律效果。

一国可以对他国的保留提出反对,而对其他国家的保留不表态甚至表示接受。

相关案例:曾有14个国家一致对1946年《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第8条有关强制解决争端的规定提出保留,英国对这14个国家的保留都提出反对,而黎巴嫩则只是对前苏联的保留提出了反对。

2、保留必须是一项书面声明。

3、保留须在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时提出保留不是随时可做出的,否则条约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公约规定,如果条约需要批准,则在签署时提出的保留需在批准时予以正式确认。

但有的条约本身就允许保留在任何时候提出,如1931年《统一支票法公约》。

4、保留通常是针对多边条约提出的5、保留的意义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适用的某些效果。

对一些义务性条款的保留,其实就是选择不承担相关的责任。

(一)不得保留的情形:1、条约规定禁止保留;2、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之内;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相关案例:人权事务委员会意见:人权事务委员会1994年一般性评论第24号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保留问题所表示的意见指出,对属于强行规范或习惯国际法的保留,对侵犯人权的行为提供救济保障的保留,或逃避委员会监督作用的保留,都不符合约的目的和宗旨。

与此相关的重点案例:这个条款是涉及结社权的,因为中国有一个《工会法》,中国认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的内容与《工会法》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所以做出保留,但是挪威、瑞典和荷兰这三个国家明确提出反对中国的这项保留。

它们在提出反对的同时还表示,这项保留与本公约的目的和宗旨是不一致的。

国际法知识点1

国际法知识点1

第九章 条约法(知识点)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1)具备缔约能力和缔约权(2)自由同意(非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诈欺和贿络、强迫) (3)符合强行法2.条约缔结程序和方式(1)约文的议定(全权证书);(2)认证(草签、暂签、正式签署、通过——多边公约的认证);(3)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3.条约的保留条约规定禁止保留;(1)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形 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4.条约的批准:签署后是否必须批准?如何批准?5.条约的效力(1)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必须遵守(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

但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

(3)条约冲突时的效力——宪章 依据条约本身的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2)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无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乙、丙、丁后约条约的保留在各当事国之间因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 保留国保留所涉规定不适用于两国之间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6.条约的解释规则一般规则:通常含义+上下文;目的宗旨解释;善意解释 条约解释规则 辅助规则:补充资料(参考条约草案、谈判会议记录等)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7. 条约终止和停止实施 重大违约:双边条约当事方之一重大违约时,它方有权终止该约,或全部或部分停止其施行;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以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施行或终止该约。

第十三章条约填空题1、条约的名称主要有公约

第十三章条约填空题1、条约的名称主要有公约

第十三章条约填空题1、条约的名称主要有公约、––––––––––、–––––––––––、–––––––––––、–––––––––––、–––––––––––、、2、一般说来,缔结条约的程序包括:–––––––––––––––––、–––––––––––––––––、––––––––––––––––.关于条约的遵守,有一项古老的原则,叫“––––––––––––––––––––––”。

3、我国宪法规定,––––––––––––––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4、《联合国宪章》和《条约法公约》都规定,条约应在联合国–––––––––––––––––登记。

未登记的条约不得在联合国的任何机构中–––––––––––––––––该条约。

5、条约的解释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其二是按照什么规则解释。

缔结条约的–––––––––––––––––有权解释条约。

如果条约是双边的,则–––––––––––有权解释;如果条约是多边的则–––––––––––––––––都有权解释。

(参考题)76、对第三国规定义务的条约、必须经第三国––––––––––––––––––––––,才对它产生义务。

7、在下列情况下,国际法允许终止条约:<1>––––––––––––––––––––––––<2>–––––––––––––––––。

(参考题)8、条约的效力以缔约国缔约时所能遇到的情况––––––––––––为条约有效的前提,一旦情势发生变化,缔约国有权––––––––––––条约。

(参考题)9、条约的修订可分为和。

条约法第5讲之条约的保留

条约法第5讲之条约的保留

条约的保留
转折点: 《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均得签署或加入 • 20份后90日生效 • 20份前,菲律宾和保加利亚附有保留
条约的保留 保留问题的核心:
在一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而在批准或加入时附有保留时: 1 如果该保留为该公约一个或几个当事国所反对,而未受到 其他当事国反对时,该保留国如继续维持其保留,是否可 被认为该公约的当事国? 2 如果对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在保留国和下列 两类国家之间,该保留的效果如何? 其一,反对该保留的当事国 其二,接受该保留的当事国 3 如果下列两类国家对一个保留提出了反对,那么对第一个 问题的答案将有什么法律效果? 其一,尚未批准的签署国 其二,有权批准或加入而尚未批准或加入的国家
条约的保留
国际法委员会1951年报告要点: • “是否符合该公约的目的和宗旨”标准不适宜:将 公约分成两部分;没有客观的标准。 • 泛美制度:有些公约,特别是立法性公约,其完整 性和一致适用的要求比普遍性更重要,泛美制度可能 导致把一个公约分裂成一系列双边协定,减损了其有 效性。 • 对于保留问题,可以根据公约的性质与要求做出不 同的规定:不许,部分许可,未约定情况。 • 以批准或其它方式接受公约的国家有权有一定的期限——12 个月。
条约的保留
各派争论:
派别1主权论:苏联、东欧国家。完全自由论者, “该条约,除经保留的那一部分外,在保留国和该 条约的所有其他参加国之间有效。”
派别2泛美制度拥护论:拉美,美国。“……按 照泛美会议所创设的程序,为一个国家敞开了附加 保留而成为一个条约当事国的大门,至少在该国同 接受该保留的一些其他国家之间是如此。”
条约的保留 关于保留的传统规则: 条约完整原则:要求一个缔约国的保留必须得到 所有其他缔约国明示或默示同意才能成立。

条约与保留

条约与保留

(三)条约的保留问题条约的保留也是与条约的缔结程序有关的一项重要制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规定,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改变该条约的根据以上的定义可以看出,一国对条约提出保留的目的是为了免除该国的某项条约义务或变更某项条约义务。

保留主要发生于多边条约,双边条约一般不发生保留问题。

因为双边条约的任何一方提出保留,则表明双方对条约内容尚未达成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重开谈判,以达成协议。

多边条约则不同,由于这类条约涉及国家多,各国利益往往又相互矛盾,要使所有缔约国对条约全部条款都完全同意,有时不易做到或经常做不到。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条约的广泛适用性,不至于因为一些个别的分歧而将某些国家排除在条约范国家对条约提出保留的权利是基于国家主权原则。

一般地说,只要有关条约没有明文禁止保留或所提保留必须在条约签署时提出,或在批准或核准等其他任何表示接受条约约束行为时提出。

如果一国在签署须经批准、接受的条约时提出保留,该项保留还须在批准、接受时正式确认。

缔约国在签署时未提出实践中,各国在缔结条约时提出保留是很普遍的。

有的国家对于某项条约还可能既在签字时保留,又在批准时保留。

如1976 年英国在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又在1968 年签署时提出保留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新的保留内容。

主要针对该公约第12 条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英国认为只适用于英国领土,并保留有继续适用其移民法的权利。

保留制度的运用增加了条约适用范围的普遍性,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如果对于某项条约提出的保留太多,又可能损害其内容的完整性,从而出现在同一个条约范围内,缔约国间的权利与义务也很不一致的情况。

针对这一问题,国际上现趋于采取一种“协商一致”或“一揽子交易”的缔约方式。

在这种缔约过程中,将所有协议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来审议,特别是在一些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的问题上,缔约各方尽量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最后形成的公约内容不允许保留。

国际法简答

国际法简答
4免除:①同意。(同意应合法性,自愿性有效性)②国际不法行为的措施,包括对抗措施和正当防卫③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④危难与紧急状态
国际组织
1概念: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国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的目的,通过协议形式而创设的常设机构。
2法律地位:①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国际组织的成员赋予的,是有限的不完全的,国际法上的很多内容,例如领土、居民、及其法律制度对国际组织不适用,这种法律人格的有限度是国际组织法律地位的重要特征。②一个国际组织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其法律行为能力、法人资格首先根据创立该组织的条约的明文规定。③国际组织的法律行为能力包括:缔约能力,提出国际求偿的能力,使节权,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特权与豁免权
国家债务的继承:是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转属继承国。国债和地方化债务自继承发生之日起,由继承国承担,地方债务不受继承的影响,恶债不还。
国家档案的继承:合并,全部转属继承国。部分领土和分离分立先协议,无协议将与所涉领土有关的档案转属继承国。独立的,与该领土有关的国档归属新国,与他国有关的应当归还。
国家责任
国际法的渊源
1构成 国际条约—首要渊源 国际习惯—另一主要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独立的第三个渊源 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资料:A司法判例B公法学家的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D公允善良原则E国家的单方面行为
2国际习惯
(1)概念:指经经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2)成立条件:A物质条件 即各国的实践,指各国实在的、共同的或相近的行为或做法,即反复采用被称为先例的行为B心理因素:即各国的法律确信,指各国在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认为其行为或做法是一种法律力量所强制,即承认这种反复采取的行为具有明确拘束力,即“法律信念”
4,条约的保留。指一国在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时发表的单方声明,目的是排除或者改变条约中的若干条款对该国适用的法律效果。

国际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与简答)

国际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与简答)

国际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国际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4.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5.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6.国际不法行为: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的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7.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8.领海:是沿海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是海水带。

9.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0.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受的法律关系。

11.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12.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13.毗连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领海相毗连的海域。

14.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15.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爱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16.引渡:一国应某外国的请示,把在某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7.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18.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是国际关系民展的产物,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条约的保留

条约的保留

条约的冲突
条约的冲突是指缔约方前后所订的条约的内容产 生矛盾,从而引起哪一条约应优先适用的问题,因 条约的冲突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况:(1)缔约双方就同 一事项先后订立两个条约,而两个条约的内容发 生冲突;(2)一方已同另一方缔结一个条约,承担 某种义务,后来该方又同第三方缔约,而该方在 该约中承担的义务同前约中的义务冲突;(3)一个 多边条约中的若干当事方间缔结了违反该多边条 约的条约或某一当事人同第三方缔结了违反该多
条约的适用
合法的条约生效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通常都是自 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但这种适用不具有溯及力. 条约一经有效缔结,通常是适用于缔约方的全部 领土,如果以条约规定或其它方法对条约的空间 适用范围作出特别限制时,则只在该限制范围内
条约经过一定的缔约程序首先在国际上生效,但 这并不等于条约自动地在所有缔约国国内生效。 一个已经在国际上生效的条约,其规定要在缔约 国国内得到执行,还必须得到各缔约国国内法的
• 4 自条约规定的特定日期起生效或规定发生某些事件
多边条约的生效方式
• 当事者数量较少的多边条约通常是在其最后条款中规 定自全体缔约方批准或各缔约方明确表示接受条约约
• 当事者数量很多的多边条约,要获得所有签署国批准 极其困难,这类条约最后条款中均规定,自一定数目 的缔约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在此之后若干日
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根据l969年及1986年维也纳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缔约 方是指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接受条约适用的国际法主
条约原则上只对缔约方发生效力,不约束第三方。即条约 对第三方既不赋予义务,也不设定权利,这是一项古老的 法律原则,它可追溯至罗马法中的“约定对第三国既无损 也无益”原则,后来在许多国家的民法或合同法中得到广 泛使用,并成为国际法上的一项公认的原则。《维也纳条 约法公约》第34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它规定:“条约非经 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作者:李洋洋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1期摘要:条约保留作为国际法中的重要实践,往往需要一个国家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多边条约时,针对某些规定作出单方的声明来排除、改变其对本国的效力,以实现规定保留的法律效果。

中国缔结条约的数量随着改革开放不断上升,形成了广泛的实践成果。

在条约保留方面我国遵循了国际规则,充分借鉴了不同的学说理论,在相关程序和保留事项上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参加多边条约一经赞同不再提出保留,而是集中在签署和批准时提出。

但是由于缺乏系统立法和深入研究,也存在许多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才能真正做到兼收并蓄,博采众长。

关键词:条约保留;国际法;多边条约条约保留对于主权国家维护自身利益,融入世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国在走向世界的过程中,也具有了广泛应用,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但是也存在缺乏立法,规则含混,保留方式单一的问题,如何解决,需要我们思考。

一、条约保留概述从概念来看,条约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多边条约时,而作出单方声明以排除或改变该约某项条款对本国的法律效力。

这种声明并没有特定形式限制,也没有方式限制,可以是对条款的否定和修正,也可以是特定解释。

只要一经做出,便产生其法律效果。

进行条约保留,往往需要缔约国出于国内法律的规定和国内实际情况充分考虑,需要谨慎思考,同时也要避免条约保留的滥用。

曾几何时,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不仅将条约保留问题列入其议程,还任命了专题报告员,筹备相关议题。

在现代条约保留制度中,明确地指出保留的生效规则,现有的保留接受和保留拒绝规则也深入人心。

对于保留的有效接受,不仅要求接受国为缔约国,也要求有效的同意,这种同意可以来源于条约的明示允许,也可以是规定的当事国或国际组织主管机关接受。

在这个过程中,不少国家坚持反对不应当有时限和条款约束。

而保留的反对则是在《实践指南》和国际法委员会的指示下形成的规则,除了缔约国的要求,还有不得表示接受保留的行为,也要求简明阐述原因,做出明示行为。

国家法名词解释整理笔记

国家法名词解释整理笔记

1.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国际不法行为:国际法主体所做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

一般国际不法行为: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侵害别国侨民合法利益,侵犯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损坏边界的界桩等)国际罪行:违背对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从事侵略战争、破坏和平、灭绝种族、贩运奴隶、贩运毒品、从事海盗活动等)3.国际损害责任:国际法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4.人权:各国公认的并负有法律义务应予以尊重和保护的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个人人权:泛指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集体人权:泛指每一国家、每一民族以及以每一种族、宗教、语言为特征的少数人团体以全体成员的名义享有的权利,包括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5.国际人权法:国际社会促成其成员保障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缔约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一缔约国与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享有权利,国家承担义务)6.国际人道法:武装冲突和战争期间保护平民、战斗员以及战争和武装冲突受难者的原则、规则和制度7.国际人权保护:国家和国际组织根据国际人权条约,为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承担特定的或普遍的国际合作义务,并对违反国际人权条约义务、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的活动8.国际人权标准: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宣示予以尊重、促进和保护的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两大类)9.难民: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而留在其本国以外,并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而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10.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按照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造法性条约:缔约各方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变现有行为规则而签订的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放性条约)契约型条约:缔约国之间为在某一具体事项上确立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条约11.公约:通常是多国就某一重大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缔结的多边条约,内容多系早发型的行为规则和其他制度12.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重大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达成的协议13.协定:适用于具体问题的国际协议14.议定书:补充议定书:辅助性的法律文件,解决更为具体的问题,通常附在正式协议后,诸如对公约的特定条款的解释、保留意见等附属事项独立议定书:本身是一个条约,需要单独批准15.宪章、盟约、规约: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国际组织的组织章程,一般属于多边条约性质16.换文:当事国双方通过外交照会,解决双方具体问题的协议17.宣言:两国或数国会谈后就某一重大问题召开国际会议后发表的含有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声明,若不包括具体的权利义务就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条约18.联合声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就同一事项发表各自的声明并同时生效19.缔约能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能力20.缔约权: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约的权限,由国内法决定。

浅析国际条约的保留实践

浅析国际条约的保留实践

1 .保 留 的 涵 义
根据 1 9 6 9年 《 维 也纳 条约 法公 约》 第 2条 第 4 款 的规 定 , 所谓 条约 保 留指 的是 : “ ‘ 称保 留 ’ 者, 谓

国于签署 、 批准、 接受 、 赞 同或加 入条 约时 所作 之
片面声 明 , 不论 措 辞或 名 称 如 何 , 其 目的 旨在 摒 除
的情形 , 此谓 “ 质 的更改 ” 。不 过 , 质 的更改 保 留不
常见 。
私法导 致适用 ” 规 定 提 出 了保 留 , 排 除 了该条 款对 我 国的适 用 , 因此我 国在 订立 国 际保 留货物 买卖合
对 于多边 条约 的缔 约 而言 , 其 自愿参 加 到条 约
中, 受 条约 约 文 的 约 束 , 目的是 为 了避 免 “ 被 边 缘 化” , 是 为 了获取 条约 的权益 , 从而在 国际关 系中谋
是缔 约方对 条约 约文 的认 可 ; 二 是缔 约方 同意 承受
条约的约束 。在缔结重要条约( 何谓重要条约国际
法并 无界定 , 一 般认 为 , 多 边 条 约 中 的造 法性 条 约 和建 立 国际组 织 的条 约 , 都属 于重 要 条 约 , 因为 它 们 涉及 国家 重大 利益 。 ) 的情 况下 , 签署一 般具有 第
“ 如果 不密切研 究 当代 国家 的实践 , 这 一 问题 就 不能得 到 有效 的解 决。 国 际性 法 院或 法庭 的裁 决
并不 能提 供充分 的指 导 , 因为保 留 问题 也 并 不经 常在 这 里 出现。 ”由此可 见 , 国家 的条 约 实践对 保
留制度 的研 究具 有重 要 的意义。
关键词 : 条约保 留; 条 约保 留时机 ; 条约保 留实践 ; 中图分类 号 : D F 9 3 8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4— 2 8 8 5 ( 2 0 1 3 ) 0 1 —6 0—0 4

浅议条约的过时保留

浅议条约的过时保留
保 留、 准条 约 时 的保 留 、 受 条 约 时 的保 留 、 同 批 接 赞 条 约时 的保 留 、 入 条 约 时 的保 留和 发 出继 承条 约 加
方面声 明 , 论其 措辞 或命名 , 不 旨在将该 条 约的某 些
规定在 对该 国 的适 用 上 排 除或 改 变 其 法 律效 果 ¨ 。 J
何 , 目的 旨在 摒除 或 更 改条 约 中若 干 规定 对 该 国 其
适用 时之 法 律 效 果 …… ” 此 , 谓 保 留指 的 是 一 如 所 国签署 、 批准 、 受 、 准 或加 入 条 约 时所 作 出的 单 接 核
受 条约 约束 的方 式不 同 , 以 区分 为 签 署 条 约 时 的 可
从 上述 定义 不难看 出条 约保 留所具 备 的特征 :
( ) 留是 一种“ 面 的声 明” 一 保 片
保 留的提 出是缔 约方 为 了维护其 特 殊利益 而单
方 面提 出的 ; 是缔约 者缔 约能 力 的体 现 , 因而不 存在
“ 意 ”是 缔约 者 的单方 面法 律行 为 。不 论 该 保 留 合 ; 是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的缔约 者联合 提 出的或 分别 提 出 的均不影 响其单 方 面 的性 质 , 他 缔 约方 对 这 些 保 其 留的接受或 反对 应 分 别 提 出 。因 此 , 同样 的保 留 就 问题 , 理 论上讲 , 从 其他 缔约 国完 全可 以对一 缔 约方
提 出的保 留则 没 有 签 署 时 提 出保 留 的 反 应 那 么迅
速 。如批 准条约 时 提 出的保 留 , 于 已批 准 条 约 的 对 缔 约方 , 在其 收到关 于保 留的通知 时 , 要 才会有 所反
应 ; 于未批 准条 约 的缔约 方 , 要等 到其批 准 时才 对 则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杨帆国际公法—讲义国际公法讲义——杨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3、条约冲突的解决: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保留的接受和效力保留国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适用条约规定包括国际条约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国际习惯一、国际法渊源缔约权(国内法)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5、条约的解释★条约在中国的适用1、国家主权豁免: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国家继承条约继承:约定无约定与领土有关:继承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不继承非条约继承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档案继承:协议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条约无有效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乙、丙、丁后约乙丙之间:后约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乙丙之间:后约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条约本身规定(如《联合国宪章》)二、国际法律责任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国际法律责任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才有效设定权利——不反对即有效权利义务取消——须经第三国同意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定论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WTO诸协议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4、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大会(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国际条约保留的概述

国际条约保留的概述

第一章国际条约保留的概述一国际条约保留的含义:国际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国际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无论是名称或者用词如何,其目的就在于更改或排除国际条约中某些规定对此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国际条约的保留条款是指各个国家在签署某个国际条约时,对某个条款有不同的意见,不同意,所以提出了条约保留,那么之后这个条款就可以不适用在这个国家。

而其他并没有没提出条约保留的国家就得适用这一条款,我国在签署一些协议时也会有一些保留条款。

其实这也并不是代表所有的条约都可以保留,以下情形的条约就不能保留:1.国际条约规定禁止保留的;2.国际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范围之内。

而《关于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没有关于保留的条约,即不存在此问题。

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条约保留并不必然产生提出保留的缔约方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一国可以对他国的保留提出反对,而对其他国家的保留不表态甚至表示接受。

4保留必须是一项书面表明。

国际条约保留中保留是一国单方面作出的,对于保留,其他的缔约国可以作出同意或反对的意思表示即有权决定本国是否接受该保留造成的对有关权利义务排除或变更的拘束。

对于一项保留是否需要其他缔约国予以接受这个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作了以下规定:1.条约明文准许保留的,一般不需要其他缔约过失后予以接受。

2.如果从谈判国有限数目以及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可见,该条约在全体当事国的全部适用是每一当事国同意受该条约约束的必要条件时,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3.条约若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保留一般须经该组织的有权机关接受。

4.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缔约国决定是否接受另一项保留。

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时就该国的立场来说,保留国就会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同样,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并不妨碍此条约在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除非反对保留国明确表示出反对条约在两国之间生效;如果一国表示同意受该条约拘束而附有保留的行为,只要有一缔约国愿意接受该项保留,就可以成为有效。

对于国家继承背景下对条约保留的处理

对于国家继承背景下对条约保留的处理
对保 留 国 的适 用 上 被 排 除 或 者 被 改 变 ,否则 就 不 是 保 留 。 然 保 留是 一 虽
所接受 ,但也可能招致其他缔约方 的反对 。然而 ,大多数解释性声 明并 不产生任何反应。 二 、在 国 家 继承 情 况下 对 条 约 保 留的 处 理
( )可适 用 的一 般 性 原 则 一
于 某 一 公 约 的 批 准 在 其他 签 字 国批 准 该 公 约 之 前 暂 时 不 发 生 效 力 而 已 , 旦其他签字国批准了该公 约因此 附条件 的国家的批准发生效力 时 ,后

1 .新独立 国家的情况。根据 《 关于 国家在 条约方 面的继承 的维 也 纳公 约》第二条的规定 ,新独立 国家是指 :“ 其领土在 国家继承 日期之 前原是由被继承 国负责其国际关系的附属领土 的继承 国” .新独立 国家 。 通过继承通知确立其成为多边条约缔约国或当事方 的地 位时 ,应视为该 国维持在国家继承之 E适用于国家继承所涉领 土的对 该条约所 作的任何 t 保留 ,除非该 国在做 出继承通知时表示 相反的意思 ,或 者就 该保留所涉 同一主题提具一项新 的保 留。在提具一项新的保 留时必须符合 《 维也纳 条约法公约》第 1 9条的规定 ,即其所提保 留不在第 1 9条禁 止的范 围之
内。
者就会完全接受该公约 ,并无丝 毫保 留。 ( )保留与解释性 声明的区别 二 解释性声明与保留一样被广为使用 。第一次使用解释性声 明的可能 是英 国在 1 l 85年维 也 纳公 会通 过的 一个 有关 文件 中所 做 的解 释性 声 明。 佩利特将一项解释性 声明定 义为 : 国或一 国际组织所作 的一项单方 声明 ,不论其措 辞或名称 为何 , 该 国或该 国际组织 的目的在于据此阐明声明者对条约或 它的某 些条款的 意义或范围的理解 。 解释性声 明的 目的通常是为 了一种与有关国家的国 内法相一致的条 约解释 。如果其他的当事国不做出抵触性声 明或者表 明 它们不同意 ,它们 根据情况可 以被视为 已经默示接受 该声明。虽然解释 性声明与保留都 是一国的单方性声明 ,但其 目的却与保 留有着本质性 的 区别 。原因在于解 释性声 明的做 出并不排除或改变条约对保 留者适用 时 的法律效果 ,而仅是对条 约或其某些条款的意义或范围的一种解释 和说 明。对于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 4 条 和第 5 ,苏联 和东欧一些 国 8 0条 家提 出这样 的保留 :“ 苏联认 为 自己应 当提 请注意该 公约第 4 8和第 5 0 条规定 的歧视性 ,根据这些条 文的规定 ,有些 国家被 阻止加入该公 约。 该公约处理涉及一切国家利益的事项 ,所 以应对一切 国家加入 开放。按 照主权平等原则 ,没有 一个 国家有权 阻碍其 它 国家加入 这种 性质 的公 约。 其实这是一项政治性 的声明 ,并不是真 正意义的保 留,原 因在于 ” 它没有变更该公约 的任何条文对苏联 和东欧 国家 的适用 。一 般而言 ,保 留的效果在 于限制保 留国的义务 ,但是上述 国家并没有 因其保 留的提出 而少受任何 约束 。再如 ,中国政府代表香港特 别行政 区对 18 99年 1 1月 2 0日 《 儿童权利公约》 做 出的声 明 ,把公约解 释为只适 用于人 活着 出 生之后。保留与解 释性声 明的区别可 以从以下两方 面加以确认 :一是保 留与解释性声明的提出是否受到 限制而不同。保留的提出很可能受到条 约约文的限制 ,《 维也纳条约法》 第 1 条确定了一 国提具保留的基本原 9 则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 此限 : ( 甲)该 项保 留为条约 所禁止 者 ; ( 乙)条约仅准许特定之保 留而有关之保 留不在其 内者;或 ( ) 凡不 丙 属 ( 甲)及 ( 乙)两款所称 之情形 ,该项保 留与条 约的 目的及宗 旨不 符合者 。而对于解释性声明缔约方可以在缔 约过程 中自行决 定是 否提出 而不受到限制 。另一方面是否接受的反应不 同。保 留可能 为其他缔约方

我国国际条约保留制度的完善

我国国际条约保留制度的完善

第一章我国国际条约保留制度的完善我国自从1978年进行了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经济发展和国际地位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与此同时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合作都随着时代的进程而不断深化,我国非常有序地参与着多边国际条约的缔结,积极承担国际法的责任,而且强有力的国际法也为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因素进一步发展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保障。

未来我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表现,我国正在不紧不慢地提升自身在国际社会的必要影响力。

这种影响力的巩固,必然需要我国在将来去缔结或者去主导缔结大量的国际多边条约。

也正因为如此,我国积极地提高条约程序的应对能力,不仅仅是可以承担为其他缔约国作出表率的责任,也可能是自身参与现代国际关系的题中应有之意。

我国以此应该积极地去加强对国际条约程序的研究对策,努力完成条约保留制度的实践研究,对照需要遵循的国际法重要规则和世界上其他地区或国家的实践经验,在深刻反思了其中的一些问题后,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真心希望对完善我国条约保留制度能有一丝帮助。

第一,我国应当努力提高国际条约保留事由的说理性和透明度。

提高透明度是国际法的要求,根据《1969年公约》保留部分确立‘和谐一致’原则,一国提出的保留是否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是否接受一国的提出的保留。

这两个问题的判断是由其他缔约国自行决定的,将解释条约保留的原因以及关联的国内法规和政策在保留声明的同时予以公开公示,实际上有利于其他缔约国对我国提具的保留进行正确的判断。

我国若要做到具体的条约保留,首先需要以进一步提高保留事由的透明度和说明性为基础,然后尽可能地作出较为详细的是声明阐述,并在理由说明上避免使用含糊笼统的用话。

通过说明具体内容且合乎逻辑的理由使“解释性声明”成为具体保留,以便于被其他缔约国理解和接受。

第二我国应当将条约的保留纳入科学立法的大体系中。

在我国国内法体系之中,条约保留的实践缺乏专门立法的规范和指导,条约保留的事中程序和后续程序分别如何处理,有哪个机关处理,我们都无法得知,更何况在遇到条约实践中的难题时,问题该如何解决更加无法明确,在这种立法的空缺至今都还尚未得到填补,甚至已经给我国的国际保留发展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和阻碍。

论国际人权条约的保留

论国际人权条约的保留

作者: 万鄂湘;郑曦林
出版物刊名: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70-77页
摘要:本文对国际人权条约的保留问题作了全面深入的探讨,概括分析了影响国家作出保留的十个方面的因素;重点论述了'和谐一致'规则;对与保留有关的其他规则,如绝对禁止保留规则、泛美规则、明确列举规则、多数规则和欧洲联盟规则进行了比较分析和述评。

作者认为,每种规则都各有利弊,条约究竟应选择适用何种保留规则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最终将取决于缔约各国的协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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