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工作意见.doc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024年工作总结和下步工作安排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024年工作总结和下步工作安排(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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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事项实施方案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事项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和公共机构为采购工程、货物、服务及土地使用权等公共资源,依法进行采购供应商、施工队伍、服务提供者或使用者之间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依法择优、优质供应的原则。
第二章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的流程包括需求发布、投标报名、资格预审、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公开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第五条需求发布是指公共资源交易需求方对其采购需求进行公告发布,包括采购标的、采购数量、交易时间、资格条件、报名条件等。
第六条投标报名是指供应商、施工队伍或服务提供者将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意愿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需求发布方表达,并提交相应的报名材料。
第七条资格预审是指需求发布方对报名供应商、施工队伍或服务提供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第八条中标候选人公示是指需求发布方将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施工队伍或服务提供者的名单进行公示。
第九条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是指需求发布方对中标候选人的资格进行详细审查,包括企业信用情况、业绩、人员情况等。
第十条公开评标是指需求发布方组织评标人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分,并确定最终中标人。
第十一条中标结果公示是指需求发布方将最终中标人的信息进行公示,并公示中标结果。
第三章信息发布与管理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的需求发布、投标报名、资格预审、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公开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的信息应当通过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发布。
第十三条信息发布平台应当具备信息发布、报名、资格预审、评标、结果公示等功能,并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供应商、施工队伍或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在信息发布平台上进行投标报名,并提交相应的报名材料。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有关意见和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有关意见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平政办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有关意见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平凉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意见》《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行为信用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9日平凉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意见根据《甘肃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意见》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推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运行,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基本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目录管理;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纵向全面贯通、横向互联互通,实现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资源共享;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公共资源交易流程更加科学高效,交易活动更加规范有序,交易平台功能更加完善,交易效率和效益明显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和查处力度明显加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运行,市场主体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建议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建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共事务的增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以下是一些建议,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考:1. 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一个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发布招标信息、交易结果等相关信息,以便供应商和公众了解和监督。
2. 完善招标流程:建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详细的招标流程和规范,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透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3. 提供培训和指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组织培训班和研讨会,向供应商和相关人员提供招标流程、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意识。
4. 引入电子化管理系统:建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引入先进的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处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5. 加强风险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确保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6. 加强监督和评估:建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7. 加强合作与交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与其他地区或国家的类似机构进行合作与交流,分享经验和技术,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
8. 提高服务质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建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机制,及时回应供应商和公众的需求和意见。
9. 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确保招标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10. 推广绿色招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推广绿色招标,鼓励供应商提供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产品和服务,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完善招标流程、提供培训和指导、引入电子化管理系统等措施,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04.25
•【文号】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
•【施行日期】2019.04.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通
知
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化,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我委商有关部门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按照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公开透明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以标准化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服务便捷化。
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一步突出公共服务,健
全平台电子系统,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服务。
三、请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在《标准》贯彻实施过程中,注意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我委,我委将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9年4月25日附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平台的服务水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鼓励电子交易系统的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电子交易系统。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保留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管、卫生计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等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各市、县政府应结合实际,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按照项目分级管理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禁止目录内项目在平台之外进行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指导意见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指导意见一、场地建设要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具备交易服务、信息发布、开评标、组织竞价等功能,应包括交易服务大厅、开标区、评标区、谈判区、实物展示区、拍卖竞价区、多功能交易大厅等功能区。
(一)交易服务大厅交易服务大厅应具备咨询服务、业务受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产权、土地及矿业权、药品采购、其他交易等)、专家抽取、信息服务(信息展示、查询等)、商务服务(打字复印、传真扫描等)等功能,办事窗口数量根据相应业务量设置还应设置一定面积的实物展示区。
交易服务大厅应配备排队叫号系统、业务办理自助值机系统、广播系统、对工作人员的评价系统以及高清无死角摄像头,同时设置等待坐席,方便客户休息。
(二)开标、电子竞价室开标室需配置会议扩音设备(音响、话筒、调音台等)、配置电脑、网络打印机、投标文件解密供开标使用;配置显示系统(拼接屏、投影机、电视机等),便于投标人员查看各个投标厂商的报价文件、身份验证文件及开标流程;应配置高清无死角摄像机及拾音器,便于监督使用。
配置背景广播设备,以便播放背景音乐或通知通告;应在开标室外显着位置设置信息及使用状态发布系统。
(三)评标室评标室与开标室的数量原则上建议按2:1比例配置。
评标室应配置门禁系统;设置开评标信息显示系统(拼接屏、投影机、电视机)以及呼叫服务系统;配置计算机、网络打印机等设备,供辅助.评标人员使用,同时配置评标计算机(带摄像、拾音功能),具备远程异地评标功能;评标室应配置高清监控(含拾音)系统,便于监督使用;应配置能屏蔽移动通信信号的干扰设备;专家与专家之间、评标室与质询室之间应配备变声系统。
(四)谈判室谈判室应配备显示设备(拼接屏、投影机、电视机等),用于显示洽谈资料文件等;配置计算机、网络打印机及呼叫服务系统;配置室内控制的监控系统(含拾音),便于留存查阅;应配置信息显示通知系统,及时通知洽谈人参加洽谈。
(五)现场竞价、拍卖大厅应设置一个多功能交易大厅,具备现场竞价、拍卖、开标等功能。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作总结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作总结一、工作总结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积极推动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加强资源的勘察、评估和标定工作。
在资源交易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通过不懈努力,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2. 信息公开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加强了对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积极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通过建设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交易公告等方式,有效提高了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3. 制度和规范建设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不断完善了交易管理的制度和规范,加强了对交易流程和规则的监督和执行。
通过健全的制度建设,有效维护了资源交易的秩序和规范。
4. 服务水平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努力提高了服务水平,加强了对交易参与者的指导和服务,提高了交易参与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通过有效的服务提升,提高了资源交易的效率和质量。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1. 制度执行不到位在资源交易管理过程中,部分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了交易过程中的不规范和不公正现象。
需要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和执行,确保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
4. 管理监督不到位部分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管理监督不到位,需要加强对资源交易的管理和监督,维护交易秩序和规范。
三、改进建议通过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工作总结,可以看出其在资源交易管理、信息公开服务、制度和规范建设、服务水平提升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信息公开、提升服务水平、加强管理监督,从而提高资源交易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繁荣。
希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能够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正、透明、高效的交易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和交易平台运行,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项目管理方、拍卖人等;所称投标人,包括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实行目录管理,列入自治区、市级、县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交易事项,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资源共享、守法诚信的要求,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规则流程、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开放透明的“阳光交易平台”和高效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监管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指导和决策,协调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平台建设等工作。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菏政办字〔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促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部署,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持续深化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改革,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着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着力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重点任务(一)统一组织管理。
根据“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统一、规范操作、依法监督”原则,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监管服务体制机制。
1.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体育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税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配置服务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8.10•【文号】国办发〔2015〕63号•【施行日期】2014.08.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8月10日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部署,现就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对于促进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总体上仍处于发展初期,各地在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中暴露出不少突出问题:各类交易市场分散设立、重复建设,市场资源不共享;有些交易市场职能定位不准,运行不规范,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有些交易市场存在乱收费现象,市场主体负担较重;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清,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剧了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亟需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加以解决。
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利于防止公共资源交易碎片化,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操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提升平台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39号令)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的决策领导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有关政策,组织领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管理改革等工作。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平台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平台和系统建设运行。
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主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从制度上规范交易当事人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是指国家和各级政府管理或监管的公有或公益性资源。
资源分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两大类。
有形资源包括土地、自然资源、固定资产、商品、物资、原材料等;无形资源包括经营权、使用权、发包权、股权、资金和服务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上述资源的出让和采购。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是指对上述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交易前后的监督管理,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第三条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
国家、上级政府和区政府管理、监管的公共资源和镇(街道)监管的标的5000万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在区交易中心交易,镇(街道)管理和监管的公共资源及其他按属地管理的公共资源应在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网络化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不得在交易活动中以违法违规手段谋取利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六条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资管委)为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的领导、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区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研究制定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工作方针、政策,审议、处理和决策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
区资管委下设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资管办),承担区资管委日常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服务;(二)牵头和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或编制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管理制度、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三)对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备案;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合同文件进行备案;(四)负责交易的监督管理;(五)统一接收、转办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件和送达投诉处理决定;(六)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制度,做好企业诚信管理;(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公共资源交易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八)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doc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全县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提高工作效率。
制定以下规则:
一、坚持公共资源交易的统一录入
下列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必须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勘察、设计、监理)。
含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管线、管线、设备安装和室内外装修;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城市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工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
2.水利工程。
包括防洪、排水、灌溉、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节水工程等。
3.公路项目。
含公路、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等重大项目、公路建设+公路绿化项目。
4.政府采购项目。
含财政资金使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商品(含药品、医疗设备和卫生材料采购)、工程和服务项目(含房屋拆迁项目;规划、设计;工程造价咨询、中介评估、审计及其他中介服务等。
)。
5.土地整理、农业资源开发、国有和集体林权流转、土地集体经营权及其他交易项目流转。
6.产权交易项目。
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产权、股权出售或转让;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售;出租车、城市公交线路经营权、市政设施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城市基础设施维护服务招标交易;涉及公共资源分配的其他交易、没收资产的处置。
二、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
1.完善标底申报制度。
所有符合规定标准的财政资金投入建设项目,并具备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或资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17•【字号】盐政办发〔2019〕50号•【施行日期】201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盐政办发〔2019〕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意见:一、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坚持“集中进场、统一监管、综合执法、管办分离”的原则,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
(一)强化领导及完善统一监管体制机制建设。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公管委”)要切实履行统筹领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职责。
市公管委办公室(下称“市公管办”)要具体落实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要求。
(二)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能相互分离,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1.市公管委工作职责: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组织领导和统筹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研究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重大政策措施;监督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工作;协调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审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政策性文件、意见;牵头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2.市公管办工作职责:承担市公管委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拟订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性政策措施和进场交易目录;建设和管理全市综合专家库;监督市各行业、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履行职责;牵头受理公共资源交易质疑投诉,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疑难复杂质疑投诉查处;研究分析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状况,并提出对策措施。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总结及工作建议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总结及工作建议公共资源交易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交易形式之一,是政府管理和调节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公共资源交易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总结和分析公共资源交易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其成因,提出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改革和发展的建议。
一、公共资源交易的现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公共资源的交易形式和方式也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
截至2020年,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包括土地、矿产、水资源、公路、桥梁、机场、港口等在内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也有利于提高政府的信息透明度和服务水平,同时还可以有效遏制不当竞争和不正当行为。
目前,公共资源交易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拓展,从城市招投标开始,向全国推进,再到国际上争取全球业务资源。
同时,公共资源交易的制度建设也在不断完善,各种交易方式和评标办法层出不穷,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和优秀方案。
二、公共资源交易存在的问题然而,公共资源交易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公平竞争问题。
尽管近年来公共资源交易中做出了一些改变,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公平现象,有些企业通过行贿,或者占用非法手段,谋求对某些资源的控制权。
公共资源的交易应当是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却因为这些不正当行为,商业竞争变得不公平。
另一个问题是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政策也不够明确,有的政府单位随意操作,以致于一些人或企业获得了不正当的收益。
所以在更新制定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前,各地政府单位应该先规范自身的运作,严格遵守各项工作要求。
三、公共资源交易存在问题的成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不公平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在于公共资源交易的制度规则不完善。
其次,存在于监管者和交易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市场监管困难。
再者,一些人或企业不遵守规则,违反行为,造成了公共资源交易的不公平。
公共资源交易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公共资源交易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或公共机构通过招标、竞选或其他方式将公共资源交付给私人或机构使用的过程。
这些资源可以是土地、建筑物、交通运输设施、水务设施等。
公共资源交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通常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和众多环节。
然而,历史上公共资源交易常常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解决。
在本文中,我将探讨一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改进这些问题。
1. 透明度与公正性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透明度和公正性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很多时候,由于信息不对称或其他原因,公共资源交易可能存在不透明和不公正的情况。
这可能导致利益相关方的不信任,破坏公共资源交易的公信力。
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来提高透明度,例如通过公开招标过程和公开披露相关信息来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性。
建议:建立一个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审核公共资源交易,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应建立一个信息公开系统,方便公众和利益相关方查阅相关信息。
2. 腐败与贿赂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公共资源交易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腐败和贿赂。
贪污行为可能导致资源分配不公平,损害公众利益,并增加成本。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并建立有效的反腐败机制。
建议:建立反腐败机构,例如独立的反腐败委员会或监察机构,负责调查和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腐败行为。
加强执法力度,对腐败和贿赂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建立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反腐败工作。
3. 存在的不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可能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例如无效的合同、低效的管理以及缺乏长期规划和战略。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建议: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的各个环节。
加强监管和内部控制,确保合同的有效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加强规划和战略管理,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符合长期规划和发展目标。
4. 社会参与的不足公共资源交易通常涉及广大公众利益,社会参与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很多时候,公众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参与度较低,缺乏有效的参与渠道和机制。
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在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中,要实现良好的管理效果,应制定完善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
虽然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进行了改革,建立了完善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也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具体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的交易管理问题,因此各地方应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努力解决交易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规范化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关键词:公共资源;互联网+;监管;市场;交易1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1缺乏统一的法律管理制度法律法规不统一使得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受到极大的影响,招投标代理机构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市场混乱。
尽管目前已经有一些法律制度对公共资源的交易管理工作做出了规定,但是这些法律规定都是从各行业的特点出发,使得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的集中、统一管理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和限制,而且各地方以及相关部门在对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中,对相关法律依据的解读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会制定出不同的安全,出现多头管理,造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混乱,无法实现集中、统一管理的效果。
1.2监督管理不到位当前,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还不到位,缺乏统一的监督管理机制,监督职能分布在各个管理部门中,而且监督管理人员也是由不同的部门进行指派,这种监管模式容易造成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出现监管缺失或越位的情况,监督管理的效果无法有效地实现。
评标专家库建设需要更好的管理和规范,招投标后续管理需要规范,在一些建设项目中存在缺乏后续管理,出现“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现象。
1.3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没有明确的定位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实际操作中,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部门和单位不同,性质也不同,有些地方是企业管理,有些地方是事业单位管理,或是财政部门或政府政务中心管理,由于各部门的职能不用,监督管理的方法以及服务能力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细则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提高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等各类相关主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在本省行政范围内主要包括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电子平台)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省产权交易所、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省医药采购中心等交易平台服务机构(以下统一简称交易中心)。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和监督。
平台运行指交易中心和电子平台依法依规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而开展的各项工作,平台管理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平台建设和运行中的指导和协调,平台监督指对在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过程合法性的监督。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电子平台,即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包括电子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和监督管理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和集体统一经营的林权交易(以下简称国有集体林权交易)、医药采购和排污权交易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服务系统是指联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监督管理系统和有关部门的其他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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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工作意见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工作意见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管,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践,就如何加强制度建设,厘清职责,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
(一)明确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简称县公管办)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全县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集中统一的规范服务。
县公管办除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日常监管工作外,每年需对全县各部门、镇区、街道的招标采购工作进行一次以上全面专项检查,平时进行不定期专项巡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检查情况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处理,对严重违法违纪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查处。
县监察局负责对业务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实施效能监察,每季度通报一次监管情况;对各部门提供的违纪违规线索进行调查处理。
县检察院负责对移交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发现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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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违法转包分包等线索进行侦查。
县住建局、水务局、交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项目进行监管,加强信用平台建设,完善建立诚信守法评价体系和不良行为记录公开机制,定期公布履约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
县审计局负责对国有资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合同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一致、资金拨付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工程量变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等,审计结论及时告知相关监管部门。
(二)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由县公管办、发改委、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住建局、水务局、交运局、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办等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的召开。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分管主任牵头,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到紧急事务可随时召开。
联席会议的议题。
一是各部门汇报交流监管工作信息,要形成书面交流汇报材料,包括监管工作情况、经验交流、存在问题、应对措施和工作建议、意见;二是对相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包括决定行政处罚、限制投标、开放绿色通道等;三是研究布置下阶段监管工作。
(三)健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县公管办负责对各部门提供的项目监管信息进行统一收集、管理和运用。
一是建立公开公示平台。
利用“中国”门户网站“工程建设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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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信用专栏”、“曝光台”作为我县统一公开公示平台。
二是及时上传监管信息。
县各行政监管部门对其监管范围内的相关信息要及时录入和上传,其范围包括:在我县范围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测单位和监理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其内容包括:企业信息、个人信息(包括建造师、小型项目管理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师和招标师等)、项目业绩、获奖情况、不良行为记录、违法违规情况等。
三是监管信息的管理和运用。
县公管办要根据各行政监管部门上传的信息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并与公共资源交易挂钩,作为评标时资格审查和业绩评分的重要依据,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不良行为的情形一律在建设工程招标网上予以公开曝光。
二、调整招标采购进场规模标准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类50万元以上、采购类20万元以上、服务类20万元以上项目须进场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规模以下的项目由招标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三、进一步提升效能,设置特事特办绿色通道
(一)实行“容缺预招标”,缩短招标前期准备时间
凡是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民生实事工程、公共事业项目,因时间紧、任务重,可在具备建设资金、立项手续、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初步意见这三项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先行受理进入招标采购程序,待签发中标通知书时,再补齐其他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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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政府应急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
开通政府应急工程绿色通道,建立政府应急工程预选承包商库。
政府应急工程可直接从政府应急工程预选承包商库中选定承包人。
政府应急工程的界定。
政府应急工程指抢险救灾、受自然条件或季节等因素制约,需要立即实施的工程。
办理流程。
政府应急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的实施,由招标采购人向县公管办书面说明工程的概况、规模、发包方式及其理由等事项,县公管办接到材料后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三)小型特殊工程采用简易招标采购程序
小型特殊工程的界定。
小型特殊工程是指体量小、技术简单、时间要求急,按法定招标采购程序无法完成项目建设要求,需要提前开标的工程,其具体规模标准为工程类200万元以下、采购类100万元以下、服务类50万元以下的项目。
简易招标采购程序。
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提前开标的时间,投标报名人必须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填写同意提前开标的承诺,由公管办审核后,报县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其他流程与公开招投标程序一致。
凡出现一家投标报名人不作出同意提前开标承诺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随即终止简易招标采购程序,重新按公开招标采购程序进行。
特殊工程招标采购可采用非电子招标方式。
四、严格按中标价格组织施工采购
招标人(采购单位)必须按招标中标价签订合同,组织施工或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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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突破。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超出中标价施工或采购的,需报请县长或常务县长审批,招标单位要对此作出诚信承诺。
县公管办在合同备案时,要严格把关,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的不予备案。
凡违反规定的,一律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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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谢谢您的阅览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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