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法
简述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简述古代印度法的渊源摘要:一、古代印度法的定义与特点二、古代印度法的渊源1.吠陀法典2.摩奴法典3.佛教法典4.国王法典三、古代印度法的影响与传承正文: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历史上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500年左右。
古代印度法具有鲜明的宗教性、阶级性和民族性特点,对后来的印度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代印度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吠陀法典:吠陀是印度教最早的经典,其中包含了一系列关于宗教、道德、法律等方面的规定。
吠陀法典是古代印度法的基础,对后来的印度法律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2.摩奴法典:摩奴法典是印度古代一部著名的法典,相传由神祇摩奴所创。
摩奴法典对印度社会的宗教、道德、法律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被誉为印度古代社会的“宪法”。
3.佛教法典:佛教是印度古代最具影响力的宗教之一,其教义对印度法律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佛教法典主要包括戒律和经律两部分,其中包含了佛教徒在日常生活中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4.国王法典:古代印度的国王为了维护国家统治,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如阿育王法典、伐蹉衍那法典等。
这些法典涵盖了行政、司法、税收、军事等方面的内容,对古代印度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古代印度法的影响与传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古代印度法对印度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吠陀法典到摩奴法典,再到佛教法典和国王法典,印度法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体系,为后来的印度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其次,古代印度法对世界各地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特别是在佛教传播的过程中,印度法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对东亚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最后,古代印度法的宗教性和道德性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启示。
印度法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谐与共融,这种观念对后来的世界法律体系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总之,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渊源丰富、影响深远。
浅析古印度法与宗教的关系
浅析古印度法与宗教的关系摘要宗教作为人类社会对神的信仰,是历史上早已经产生的十分普遍的意识形态和社会现象。
古印度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度,古印度人对宗教的崇拜可以说的上是达到全民痴迷的状态。
因此,产生于古印度社会的古印度法也不可避免与宗教发生关系。
事实上,古印度法就具有深厚的宗教哲学基础,与宗教关系密不可分。
统治者往往凭借宗教的强大凝聚力和延续性实现对国民的稳定统治和国家各方面的管理。
并且,宗教对古印度社会法律制度的演变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古代印度法婆罗门教法《摩奴法典》佛教一、古印度法的产生、发展及演变古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它的历史跨度一般认为是自后期吠陀时期到公元4世纪至7世纪印度社会逐渐由奴隶制转向封建社会前期。
公元前15世纪左右,随着雅利安人的入侵原始的土著居民便沦为了雅利安人的奴隶,这一时期印度有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
“吠陀”被古印度人视为神灵所授,虔诚而又自觉地加以信奉。
这样一来,“吠陀”自然而然的成为了古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
(一)古印度法的产生法律产生于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是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而产生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印度法的产生也不例外。
随着社会的发展雅利安人内部出现了明显的社会分层,最终原始的吠陀教逐渐演变为婆罗门教。
从而对古印度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婆罗门教法的渊源主要分为三大类:其一、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其二、解释和补充吠陀的经典-法经;其三、根据吠陀经典和原有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法典;其中最著名的《摩奴法典》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极大影响和权威。
(二)古印度法的发展和演变随着社会的发展,战争的频繁,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各种姓纷纷对婆罗门的至高地位发起挑战。
在战争中发展强大的刹帝利和经济活动中逐渐占主导地位的吠舍强烈要求改变原有地位,佛教由此应运而生。
公元前324年,摩揭陀王国统一了印度北部,建立了孔雀王朝,这是印度历史上第一个幅员辽阔的奴隶制国家。
第二章古印度法-中国金融服务法治网
时代
年
吠陀文化时 前1500—前
期
600
雅利安人后来居上,主宰了印度之统治权,形 成吠陀文化,并创立婆罗门教。
列国时期 前600—前400 乔达摩·悉达多(公元前566—486年)
波斯与希腊入侵
孔雀王朝
前322~前185 第一个统一时代和帝国,阿育王统治时期(公 元前269—232年),帝国进入繁盛时代。
婆罗门教的经典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公元前8——公元前3世纪,古印度出现了与法律有
直接联系的经典《法经》,标志着古代印度法的正 式形成。 种姓制度
(二)佛教法产生、婆罗门教法继续发展
乔达摩•悉达多创立佛教,反对婆罗门的专横和垄断宗教的特权 ,提倡种姓平等。同时,佛教又吸收了婆罗门教关于“造业” 、“轮回”等基本思想。佛教产生后,和婆罗门教一样被尊奉 为古印度国国教。
禁欲主义的宗教;既是林加崇拜的宗教,又是佳格纳特的宗教 ;既是和尚的宗教,又是舞女的宗教。”
印度教
梵天(左上)、毗濕奴(中) 、濕婆(右上)
位于印度中部的卡修拉霍性庙, 庙里四周墙壁刻满性爱浮雕。
卡修拉霍性庙中的浮雕
藏传佛教寺庙中欢喜佛
普宁寺中国北方最大的藏传佛教 活动场所
藏传佛教(喇嘛教)寺庙 经常供奉的欢喜佛
第四节 《摩奴法典》
一、《摩奴法典》的概述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婆罗门教的法律和法规 的汇编。相传为“人类的始祖”摩奴所编,故 名。实际上,是婆罗门教的祭司根据吠陀经与 传统习惯而编成的。
法典内容驳杂,大约编成于公元前2~公元2世 纪。
法典的核心内容是宣扬种姓起源的神话,维护 种姓制度。法典论列各种姓的不同地位、权利 和义务,规定依违种姓制度的奖惩。
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外国法制史_第3章_印度法
17
自 测 题
1.总结古印度法的发展演进过程。 2.种姓制度的形成及特点。 3.种姓制度在古印度法中的具体体 现。 4.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5.试述古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18
案例分析
英明法官的发现
莫哈塔摩达国有四个婆罗门,乞讨获得100文银钱。因不足400文, 便留下一个年轻的婆罗门看管这100文银钱,其他三人继续乞讨。 年轻的婆罗门起了贪心,伙同四个猎蜂人,让后者作伪证,伪称 银钱被狗叼走。经镇里头人裁决,年轻的婆罗门平分三位年长的 婆罗门后来又乞得的300文银钱。 三位年长的婆罗门不服,以致上诉到国王,国王也认可了上述裁 决。后来在一位年青智者的审问下,猎蜂人对于所谓狗的颜色和 逃跑方向等的回答不一。最终,只好归还他们私吞的银钱。
一、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社会以种族和职业为基础的一种独 特而森严的社会等级制度。 种姓制度在印度语中称为“Varna”,译为“瓦尔那”, 指颜色、肤色。 种姓制度最大的特征是:职业世代相传,永不改变; 实行种姓内婚制,血统互不混杂;不同种姓的法律地位 和权利义务极不平等,在宗教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都严格区分。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础,是古印度法 当中最核心最有特色的内容,其他所有部门法中都渗透 出种姓制度的气息。
五、刑法
1.犯罪行为的列举 2.刑罚的适用 3.种姓的差别
10
六、司法制度
1.审判制度
享有最高审判权的是国王,被认为是梵天所创造的 “刑罚之神”,由于司法制度发展的局限性,当时没有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划分,也没有固定的审判组织。 案件一般由国王来审理。国王不能亲自审理时,应委任 一名博学的婆罗门在三名陪审官的陪同下审理。
2.对传统印度法的改造
1) 2) 改革属人法 编纂属地法典
印度 劳动法
印度劳动法
印度劳动法是印度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
该法律规定了雇主和员工之间的聘用关系,包括工资、工作时间、假期、安全和健康等方面的问题。
印度劳动法还规定了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成立、加入和退出工会的程序。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解决劳资纠纷的程序和机构,以及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的机构和程序。
尽管印度劳动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有些人认为其过于复杂和繁琐,使得企业难以遵守,并可能导致劳动力市场僵化。
因此,印度政府一直在努力简化和修订劳动法,以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机会。
- 1 -。
古印度法
第二章 古印度法♦ 古印度法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以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chì令,宗教附属物,缺乏规范结构体系。
♦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形成公元前1500至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
吠陀本集共四部:公元前1500至1000年,早期吠陀 《梨俱吠陀》(赞颂明论)公元前1000至600年,晚期吠陀 《沙摩吠陀》 (歌曲明论) 、《耶柔吠陀》(祭祀明论)、《阿达婆吠陀》 (巫术咒语汇集)♦ 古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国王制为基础♦ 婆罗门教① 产生以后,很快发展为国教,成为国家的统治支柱,对印度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婆罗门教的经典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婆罗门教的基本教义成为法律重要的内容,婆罗门教祭祀成为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② 婆罗门教最著名的法典是《摩奴法典》 ,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③ 古印度由国王直接控制最高权,如果遇到重大讼事,则国王将亲自或委任一位博学的婆罗门审理,并由三位精通吠陀的婆罗门做助手。
④ 基本教义是“梵我一如”、“业力轮回”,前者意为整个宇宙唯一的真我是‘梵’,为清静、离欲;后者指的是善恶有因果,人生有轮回。
⑤ 渊源除了吠陀,还主要有“法经”、“法典”两大类♦ 法经主要有:《磐pán 达耶那法经》、《 毗p í湿奴法典》、《乔达摩法经》、《阿帕斯檀跋法经》 等。
♦ 法典主要包括:《摩奴法典》、《述祀氏法典》、《那罗陀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 佛教①释迦悉尼创立佛教的同时并与其门徒大力宣传佛教教义。
②佛教经典总称三藏,大概基本定型于阿育王在华氏城主持的第三次结集时,其指的是经藏、论藏、律藏。
③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凡是教徒必须信守戒条。
♦古印度四大种族姓氏(另还存在许多杂姓)①种姓制度是古印度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其中种姓是与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古代印度法是指古印度时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框架。
古印度法具有以下基本特点:1. 宗教性质:古代印度法律制度与宗教密切相关。
印度教和佛教对古印度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律规定了人们在宗教事务、婚姻、继承和财产等方面的义务和权利。
法律制定和执行都受到宗教领袖的指导和干预。
2. 策源地:古印度法律制度源自《摩诃婆罗多》、《吠陀经》等古代文献。
这些文献包含了大量关于法律规则和案例的描述,成为古印度法律制度的基础。
法律规则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和宗教法等。
3. 策定和适用:古印度法律制度由君主和法学家制定。
君主拥有最高的立法权,并制定法律规则。
法学家则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他们根据古代文献和司法实践,制定法律原则和规则。
4. 口传传承:古印度法律制度以口头传统的方式传承。
法学家通过教育和培训将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和徒弟,学生通过背诵和记忆法律文献来学习法律规则。
这种传统的教育方式确保了法律的准确传承和适用。
5. 判例法:古印度法律制度采用了判例法的原则。
法官根据类似案例的判决来决定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
这种方法使得法律的适用更加具有灵活性和实践性,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变通。
6. 社会分层:古印度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的社会分层现象。
根据种姓制度,不同种姓的人在法律中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高种姓的人享有更多的权利和特权,而低种姓的人则受到限制和歧视。
7. 惩罚方式:古印度法律制度对犯罪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包括罚款、鞭笞、流放和死刑等。
这些惩罚方式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总结起来,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具有宗教性质、策源地、策定和适用、口传传承、判例法、社会分层和惩罚方式等基本特点。
这些特点反映了古印度社会的宗教信仰、文化传统和社会等级制度,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古印度法渊源
在佛教法形成和发展的同时,婆罗门教法并
没有被排斥,仍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 作用,而且它的法律文献也在不断丰富和完 善。自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婆罗门 祭司编纂了《所闻经》、《家范经》、《法 经》等三部经典,对教徒在生命各时期的行 为规范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此后,祭司们 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继续编纂新的经典, 其中最著名的有《摩奴法典》、《那罗陀法 典》和《布里哈斯帕提法典》等。
古印度法
古印度法即古印度居民所遵从的婆罗门教、
佛教、印度教等宗教教规教义,属于宗教文 化范畴。公元前2世纪开始编纂的《摩奴法典》 是后人观测和研究古印度法及古印度居民社 会生活的重要史料,它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 宗教经典,维护种姓制度是其重要特征之一。
古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古印度居民生活的地
少涉及教徒具体的行为规范。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3 世纪,婆罗门祭司编纂了《所闻经》、《家范经》 和《法经》三部经典。 《所闻经》是关于祭祀礼仪的规定 《家范经》相当于教徒的家庭法规 《法经》相当于民事、刑事法规,确定了教徒的社 会行为准则。 与婆罗门教其他经典相比,《家范经》和《法经》 在古印度法的体系中有着更为突出的地位,成为当 时执法机构判案的主要依据。
在这些经典中,婆罗门进一步阐述了他们的
宗教主张,即善恶有因果,人生有轮回,人 今生今世的社会地位都是前世造业的结果, 也即行为的结果。 一个人如果想在来世转为高种姓,就要今生 今世行善不作恶,所谓行善即信守吠陀宗教。 至此,原始的吠陀宗教及其经典已为婆罗门 所控制和垄断,并刻意体现统治者的意志, 这标志着原始的吠陀宗教已经演变为婆罗门 教,古老的四部吠陀及其注释等宗教经典也 不再具有纯宗教教义的意义,而演变为法律 即婆罗门教法。
印度法-外国法制史课件
这部法典在印度史上有着极高的地位,作为古印度婆罗门教法最 为规范化的典籍,它更为全面地阐述了吠陀的精髓。《摩奴法论》 的重要核心就是为了维护种姓制度,但是在婆罗门颁布这项法典 时,奴隶制度已然进入了衰落时期,封建王权正是风貌正盛之时, 这部法典也为古代印度法的历史留下了重要的一笔。
在6世纪时,随着北印度奴隶制逐渐衰退,封建王权开始兴起, 社会上开始掀起反对种姓制的不平等的浪潮。这时候倡导众生平 等的佛教就应运而生了,佛教作为一个新兴的宗教,代表着一直 受打压和遭遇不平等待遇的社会底层人民。佛教的创始人释迦牟 尼将佛教的基本理论、教义以及教徒们的言行规范作为佛教经典 的重要渊源。
(1)吠陀阶段
在奴隶制度下的人们,不仅身份、职业等存在着世袭制的束缚, 雅利安人为了维持其高贵的社会地位,规定四个阶层之间不能相 互交往,更不能通婚,只有每个阶层内的人才能相互有交集。为 了更好地巩固自己的统治权,贵族们除了利用政治、经济方面的 手段来统治奴隶以外,还把宗教作为重要的工具来辅助他们的统 治。
一方面古印度的土地形式是以国有制为基础,国王是统治国家的 最高领导人,所以土地的所有权也应当是属于国王的,占有土地 的人都必须要向国王缴纳税金。国王的地位及权威神圣而不可侵 犯,宣布的命令和做出的裁决都不可违抗。
在司法方面国王拥有直接的司法审判权,也可以委托婆罗门代为 审判,根据各地区和各种姓的法律依据来审判,当然必须要具有 公平公正的审判,如果出现不公正的审判,国王要负有四分之一 的责任,还有一项最重要的是对婆罗门不能判死刑,而其他可根 据法律适用,这也充分显现了婆罗门具有特殊的权利。
根据婆罗门教的规定,各种姓之间的地位、义务和权利都有所差 别。作为第一种姓的婆罗门,是掌管祭祀和宗教大权的最高种姓; 刹帝利为第二种姓,代表着武士,是拥有着军政大权的贵族阶层; 而第三种姓吠舍,是从事农业、畜牧业以及工商业的平民阶层; 首陀罗作为地位最低的种姓,则代表着奴隶阶层。
古印度法内容
古印度法内容古印度法是指在古代印度实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
古印度法的基础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500年左右的早期雅利安人社会。
古印度法以吠陀文献为基础,包含了吠陀法、布拉文法和阿尔帕伊纳法三个阶段。
吠陀法是早期古印度法的起源,主要依赖于宗教法规和宗教仪式。
根据吠陀法,法律规范是通过宗教仪式和祭祀来确定的,由牧师阶层来解释和执行。
吠陀文献中包含了对婚姻、财产和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布拉文法是古印度法的第二个阶段,大约在公元前800年左右形成。
布拉文法主张法律规则应该由国王或国家机构来确定和执行,不再完全依赖宗教法规。
布拉文法的制定和执行与社会等级制度和职业分工有关,国王和官员拥有最高的权力,而牧师阶层则负责司法解释。
阿尔帕伊纳法是古印度法的最后一个阶段,约在公元前200年到公元300年之间出现。
阿尔帕伊纳法采用了一种综合的法律体系,整合了吠陀法和布拉文法的规定。
这一阶段的古印度法更加注重司法程序和法律制度,涉及到刑法、民法、财产法、婚姻法等各个方面。
古印度法对印度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确立了社会等级制度,将人们划分为四个主要的阶级,即婆罗门(最高阶层)、刹帝利(军人阶层)、贵族(土地拥有者)和苦力(普通劳动者)。
这种社会等级制度一直在印度社会中存在,并对社会结构和个人权利产生了重要影响。
古印度法还对婚姻、继承、财产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它强调了家庭的重要性,将婚姻视为神圣的制度,并规定了婚姻合法性和离婚的条件。
古印度法还规定了财产的继承方式,以确保财产在家族内部传承。
总的来说,古印度法在古代印度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的作用。
它对印度社会的组织、家庭关系和财产继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为后来的印度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印度刑事诉讼法
印度刑事诉讼法第一节印度法院体系一、法院的设置印度实行联邦制,联邦下有20个邦和8个直辖市(截止于1978年)。
各邦划分成若干地区,地区又划分成若干区。
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划密切相关。
中央设最高法院。
各邦和直辖市分别设高等法院,是该邦和该直辖市的最高一级法院。
每个邦最少一个庭区(session divi-sions),一个庭区可能是属于一个地区(district),也可能共属于几个地区。
每个庭区设置称为Court of Session的法院(本文暂译为”庭区法院”)。
各邦在每个地区(除市区外)设地区治安法院。
地区治安法院分一级和二级。
一级治安法院为常设法院,二级治安法院是为特别的案件而设立的特别法庭。
地区下面还可以设分区。
在分区还可以设治安法院(或者治安法官)。
直辖市(如马德拉斯市等)下面可划分区(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镇),称为市属区,可建市治安法院,根据需要还可设特别法庭。
二、法院的管辖权印度按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将犯罪分为两类,各级法院管辖权的划分也依此为依据。
凡是违反刑法典规定的犯罪案件,由邦高等法院或庭区法院管辖;在“可审判表格1”中表明的犯罪则由其他法院管辖。
违反其他法律的犯罪,若该法指定了管辖的法院,则由指定的法院受理;若该法未指定管辖的法院,则高等法院有权受理,也可由“可审判表格1”中指定的法院受理。
在“可审判表”中未表明治安法官有审理权,并且治安法官无权判刑的,应将案件移送至庭区法院。
刑事案件的判刑权是按不同级别的法官划分的。
高等法院的法官、庭区法院的法官有权根据法定刑判处刑罚。
庭区法院法官科处死刑的判决应经高等法院核准。
庭区法院助理法官无权科处死刑、终身监禁或10年以上监禁。
首席治安法官只有权判处7年以下监禁。
一级治安法院法官有权判处3年以下监禁并处5,000卢比以下罚金,或单处5,000卢比以下罚金。
二级治安法院法官只有权判处1年以下监禁并处1,000卢比以下罚金或单处1,000卢比以下罚金。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 第七讲印度法系er
四、印度现代法律改革
• 1947年6月,英国公布”蒙巴顿方案“,把 印度分为两个自治领:印度和巴基斯坦。7 月英国议会通过”印度独立法",8月成立 印度自治领。1950年1月,印度共和国成立, 完全摆脱英国统治。
• 双重法律体系在独立后仍保留下来,但属 人法的范围日益缩小,一般仅在婚姻家庭 继承等领域发挥作用。
• 宗教教义要依靠法律的力量得以有效第传 播,而法律则依赖宗教教义得以贯彻实施, 二者互为补充。这既是古印度社会的真实 反映,也是其法律的 主要特征。
• 法律与宗教的紧密结合,并非印度所独有, 但两者紧密到如此程度,持续时间之长, 涉及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却是印度法律 突出、典型的特点。
• (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 古代印度法基本内容贯穿着种姓制度。 • 为证明种姓制度的合理性,把种姓制度的产生说
• 1956年《印度教未成年人及其监护法》提 高了母亲在家庭中的地位。母亲可以是监 护人。1956年《印度教收养及扶养法》和 《印度教继承法》也提高妇女的地位,对 妇女的财产权予以特别保护。
• 虽然法律对印度教法进行改革,但某些落 后的因素仍影响着现代社会。如1956年允 许寡妇再婚,禁止寡妇殉葬,但在印度自 愿和不自愿殉葬时有发生。1961年禁止妇 女嫁妆制度,但没有嫁妆妇女仍受到歧视 甚至悲剧发生;歧视低种姓普遍存在。
• 1、印度属地法仍参考英国法的判例,习惯 上属地法归于英美法系。
• 1949年宪法废除种姓制度 • 2、属人法的情况 • 独立后印度最主要的属人法即印度教法。
1955年-1956年,颁布《印度教法》,统一 了印度教法。 • 1955年《印度教婚姻法》对印度教法的婚 姻制度做了深刻改革。禁止一夫多妻,离 婚自由,种姓差别不得作为通婚障碍等。
名词解释古印度法
名词解释古印度法
嘿,你知道古印度法吗?古印度法呀,那可是有着超级丰富内涵和
深远影响的存在呢!就好比一棵巨大的古老榕树,它的根系深深扎根
在古印度的土地上,枝繁叶茂,涵盖了古印度社会的方方面面。
古印度法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公元前 15 世纪左右就开始发展啦!
它可不是凭空出现的哦,就像我们盖房子需要一砖一瓦慢慢搭建一样,古印度法也是在漫长的岁月中逐渐形成和完善的。
它的内容那叫一个广泛啊!从宗教教义到人们的日常生活规范,从
婚姻家庭到财产继承,无所不包。
比如说,在婚姻方面,古印度法就
有好多特别的规定呢,这就好像我们每天吃饭有不同的口味偏好一样。
而且呀,古印度法还和宗教紧密相连呢!宗教在古印度那可是超级
重要的,就如同我们生活中离不开水和空气一样。
古印度法深受婆罗
门教等宗教的影响,宗教的教义和理念深深融入其中。
古印度法对后来的法律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呀!它就像是一颗种子,在历史的长河中生根发芽,为其他法律体系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
借鉴。
难道不是吗?
古印度法还很有特色呢!它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原则和制度,比如种
姓制度。
这就好比每个班级都有自己的规矩和特点一样。
总之,古印度法是一个极其丰富、复杂且具有深远意义的法律体系。
它是古印度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如同我们身体里的血液一样不可
或缺。
它见证了古印度的历史变迁和社会发展,是人类法律文明宝库
中的一颗璀璨明珠啊!所以啊,我们可不能小看古印度法,要好好去
了解它、研究它呀!。
印度乘法计算方法
印度乘法计算方法印度乘法是一种古老的计算方法,源于印度,用于进行大数的乘法运算。
它基于将乘法问题转换成简单的加法问题,通过分解数字和乘法运算的逐步求和来得出最终结果。
印度乘法的基本思想是将待乘数与乘数分别进行重复除以2的操作,直到待乘数变为1为止,同时将乘数翻倍。
在每一步中,如果待乘数是奇数,我们将余数加到一个变量中,该变量最后将用于最后的求和。
下面是印度乘法的具体步骤:1.确定被乘数和乘数,将它们分别写在两个竖直的列上,以便于进行计算。
并将结果初始化为0。
2.对被乘数进行连续除以2的操作,直到结果变为1或小于1,同时对乘数进行连续乘以2的操作,直到对应行与被乘数的行数相等为止。
3.在每一步操作中,如果被乘数的当前值是奇数,则将对应行的乘数值加到结果变量中。
4.最终,将所有的结果值相加,得出最终的乘法结果。
让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印度乘法的具体步骤:假设我们要计算12乘以171.将12和17写在两个列上:1217--------63436811362.进行连续的除以2和乘以2操作,直到对应行和被乘数的行数相等,同时记录除得的余数:1217--------63436811363.查看被乘数的当前值是否为奇数,如果是,则将对应行的乘数值加到结果变量中:1217--------6343681136--------2044.最后,将所有的结果值相加:204因此,12乘以17的结果为204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印度乘法的计算方法减少了大数乘法的复杂性,使得计算更加简洁和易于理解。
它的基本思想是将乘法问题转化成更简单的加法问题,通过逐步求和来得出最终结果。
尽管步骤较多,但是每一步的操作都相对简单,并且可以在脑海中进行计算,不需要额外的工具或设备。
这使得印度乘法成为一种方便快捷的计算方法,特别适用于没有计算器或计算机的情况下进行大数乘法运算。
然而,印度乘法虽然在特定的场景下非常有用,但在现代计算中并不被广泛使用。
印度继承法
印度继承法印度继承法是印度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涉及财产和财富的继承和分配。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公正和平等的财产继承制度,以便财产能在一代人之间有序传承。
根据印度继承法,财产的继承权被分为两种类型,即继承财产和祖先财产。
继承财产是指个人在其生前通过遗嘱或无遗嘱情况下拥有的财产,而祖先财产是指祖先的财产,包括祖父、祖母、父亲和母亲的财产。
根据印度继承法,继承财产的继承人可以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和祖父母等近亲属。
继承财产的分配是根据法定规定的份额进行的,其中每个继承人根据其与逝者的亲属关系和其他因素,被分配一定比例的财产。
祖先财产的继承分配略有不同。
根据印度继承法,祖先财产的继承人只能是直系亲属,包括儿子、儿子的儿子和女儿的儿子。
女性成员之间共享祖先财产的权益,并且在儿子的出生时,他们的权益会减少。
印度继承法还包括一些特殊规定,例如继承财产和祖先财产的区别以及对未婚妻和已故配偶的继承权的保护。
此外,印度继承法还规定了在继承纠纷和争议情况下的解决程序和机构。
然而,印度继承法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些人认为这项法律对女性的继承权利存在不公平的倾向,特别是在祖先财产的分配中。
此外,一些人也对继承过程中的长期诉讼和复杂程序表示担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印度政府一直在努力改革继承法,以更好地保护女性和其他较弱的继承人的权益。
近年来,一些修改法案已经通过,旨在提高女性在继承财产中的地位,并简化继承程序。
总之,印度继承法是印度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财产继承的公正和平等。
虽然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但政府努力改革这一法律,以更好地保护各类继承人的权益。
印度法的概念
印度法的概念
印度法是指印度在历史上发展出来的法律体系。
印度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世纪的孔雀王朝时期,当时的法律体系是由吠陀文献、法典和判例法组成的。
此后,印度法经历了多个朝代的演变和发展,包括了摩诃婆罗多法典、王法和习惯法等元素。
在印度独立后,印度政府开始对印度法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整理,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法典,如印度宪法和印度刑法等。
此外,印度法还受到英国法的影响,许多英国法律原则和制度在印度得到了应用。
总的来说,印度法是一种多样化和复杂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历程长、丰富多彩,也是印度文化和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乔达摩法经》X
50.首陀罗[属于]第四瓦尔那,仅有一生。 51.他的[义务]是诚实、恭顺和正直。 59.为高等瓦尔那服务。
返回
• 摩奴法典(目录)
• • • • • • • • • • • • 第一卷 创造 第二卷 净法 梵志期 第三卷 婚姻 家长的义务 第四卷 生计 戒律 第五卷 斋戒和净法的规定 妇女的义务 第六卷 林栖和苦行的义务 第七卷 国王和武士种姓的行为 第八卷 法官的任务 民法与刑法 第九卷 民法与刑法 商人种姓和奴隶种姓的义务 第十卷 杂种种姓 处困境时 第十一卷 苦行与赎罪 第十二卷 轮回 最后解脱
• 佛教
• • • • •
创始人释迦牟尼,释迦族王子,公元前6~前5世纪。 如来教法中,不问于种姓。但观过去世,所作善恶业。 基本教义:四谛 四圣谛:苦谛、集谛、灭谛、道谛。 苦谛,所谓八苦:一生苦、二老苦、三病苦、四死苦、 五所求不得苦、六怨憎会苦、七爱离别苦、八五受阴 苦。谛实是苦。 • 集谛,无明及爱,能为八苦,而作因本,谛是苦因。 • 灭谛,无明爱灭,绝于苦困,当知此灭,谛实是灭。 • 道谛,八正道:一正见、二正念、三正思惟、四正业、 五正精进、六正语、七正命、八正定。谛是圣道。若 人精勤,观此八法,速离生死,到处解脱。
返回
• 阿育王诏令
• 第十三道诏令
• 阿育王从来没有自称过‚印度之王‛,而只称自 己为‚摩揭陀王‛,并把其广大的领土称作‚征服 之地‛。 神所宠爱的普里雅达尔辛那王[天爱善见王, 即阿育王]即位八年过后,他征服了羯陵迦国家。 从那里掠走的人数是十五万,在那里有十万人被杀, 并有许多倍于此的[人]死亡。 现在,在羯陵迦已被征服之后,神所宠爱的 [王]已专心努力研究道德,喜爱道德,宣传道德。 神所宠爱的[王]对他征服羯陵迦的事感到后悔。 神所宠爱的[王]认为:在征服未被征服的[国家时, 在那里出现]屠杀、死亡与把人掠为俘虏,那是残 返回 忍的和严重的[罪行]。
• 婚姻形式
• VIII.28 牟尼们称之为诸神形式的婚姻是:依此种形式,祭 祀开始举行,父亲打扮女儿之后,把她给予主持祭祀的僧 侣。 • VIII.29 当父亲按照规定,从新郎手里接受一只牝牛和一只 雄牛,或类似的两对之后,将姑娘的手授给他,以完成宗 教的仪式,或把它们给予姑娘,但并不作为馈赠。这种形 式叫做圣仙的形式。 • VIII.30 当父亲以应有的礼仪嫁出女儿时说:‘你们两人应 双双履行规定的义务’,此种形式叫做造物主的形式。 • VIII.31 如果新郎自愿接受姑娘的手,按照自己财力赠与父 母和姑娘礼品。这种婚姻叫做阿修罗的婚姻。 • VIII.32 青年男女由于互相誓愿而成功的婚姻,叫做天界乐 师的婚姻;它是由欲望产生的,以色情的快乐为目的。 • VIII.33 用武力自父家夺取号泣呼救的姑娘,杀伤要反对这 种暴行的人,并在墙上打破缺口者,叫做罗刹的婚姻。 • VIII.34 情人潜入在睡眠中、醉酒中、或精神错乱的妇女身 旁时,这种可诅咒的婚姻叫做吸血鬼婚姻,是第八级和最 卑鄙的婚姻。
•修 业
梵志期 幼时入塾,从师学习吠陀文献,实行宗教仪 轨,履行宗教义务。这个时期的生活目的就 是“法”——求法。 家居期 学成归家,取妻生子,积赚财富,履行成家 立业的世俗义务。这个时期的生活目的就是 “欲”和“财”——结婚和求财。 林居期 离家入山,匿迹林泉,打坐参禅,侍梵祭天, 过简仆的出家生活为最后的解脱作准备,此 时可携妻修行。 遁世期 单独实践苦行,弃家云游乞讨,以苦为乐, 磨练意志,争求最后终极的解脱。
返回
印 度 地 图 ( 当 代 )
• 印度大事年表
• • • • • • • • • • • 3000 BC 哈拉帕文明时期开始/2000-1700 BC戏剧性衰落 1500 BC 雅利安人进入印度 327 BC 亚历山大入侵 322-185BC 旃陀罗笈多建立孔雀王朝 /阿育王( 273- 232BC) 320-约540旃陀罗笈多(月护王)建立笈多王朝,统一北 印度(史称‚印度的黄金时代‛ ) 375-413笈多王朝超日王(法显)/606-648伐弹那王朝戒日 王(玄奘) 1206-1526 德里素丹王国 1398-1399 帖木尔将整个德里苏丹王国夷为废墟 1526-1759/1858 巴布尔建立莫卧儿王朝 1757-1858 英国东印度公司/1858-1947 英国 1947 印巴分治/1950 印度共和国/1956 巴基斯坦共和国 /1971孟加拉共和国
•莫卧儿王朝
沙杰汗(1628~1658)为纪念其妻穆姆泰姬· 马哈尔而建造
返回
泰 姬 陵
•
婆罗门教
至上
• 三大纲领:吠陀天启/祭祀万能/婆罗门 • 基本教义:梵我一如/业力轮回 • 三大主神:梵天/毗湿奴/湿婆 • 基本典籍:吠陀/法经/法典
返回
湿 婆 :
正 义 与 邪 恶 同 在
返回
• 梵我一如
返回
• 吠陀(veda)
吠陀本集 (Samhita) 梵 书 (Brahmana) 森林书 (Aranyaka) 奥义书 (Upanisad) 劫波经 (Kalpa Sutra) 关于神的颂歌、祷文、祭文、咒语的汇 集 对吠陀本集的解释,具体说明本集中提 到的祭祀的起源、方法和有关的传说等。 梵书的附属部分,除论述祭祀的目的和 方法外,还涉及一些哲学思辨问题。 森林书的附属部份,开始大量的讨论哲 学思辨,印度最早的哲学典籍汇集。 包括天启经、法经、家庭经三种。
• 摩奴法典关于轮回的条文
• XII.54 大罪犯在恐怖地狱中连续经过无数年月,在 此时期终了时,被判处以下轮回,以完成其赎罪。 • XII.55 杀害婆罗门的罪犯,视罪情的轻重,转生到 狗、野猪、驴、骆驼、牝牛、公山羊、公羊、野兽、 鸟,旃陀罗和弗迦娑的体内。 • XII.62 偷食粮,下世变老鼠;偷铜变天鹅;偷水变 潜水鸟;偷蜜变牛虻;偷牛奶变乌鸦;偷植物榨汁 变狗;偷酥油变獴鼠。 • XII.63 偷肉转生秃鹰;偷油脂转生摩陀鸠;偷油类 转生退罗迦鸟;偷盐,转生蝉;偷乳酸,转生鹤。 • XII.64 偷丝绸衣服转生竹鸡;偷亚麻布转生青蛙; 偷棉转生鹬类;偷牝牛转生鳄鱼;偷糖转生跋鸠陀 鸟。
• 梨俱吠陀节选
返回
• 法经:种姓制
• 《阿帕斯檀跋法经》I.11,1
3.瓦尔那有四,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4.他们之中,每前一瓦尔那都生来就高于后一瓦尔那。 5.除首陀罗和犯罪的人以外,传授学生,研究吠陀,燃烧 圣火,都应得到好报。 6.首陀罗的义务是为其他瓦尔那服务。 7.[他们为之服务的]瓦尔那越高,功劳也就越高。
返回
• 种姓制2:《摩奴法典》的规定
种姓制在法律领域的落实
债法领域 婚姻家庭领域 刑法领域
• III.20 现在你们可以扼要学习四种姓通行的八种婚姻形式; 其中有些是好的,其他一些则无论今世和来世都是不好的。 • III.21 即梵天的,诸神的,圣仙的,造物主的,阿修罗的, 天界乐师的,罗刹的,以及第八和最卑鄙的,吸血鬼的形 式。 • VIII.23 要知道上述前六种婚姻可行于婆罗门,后四种可行 于刹帝利,又同样的四种除罗刹形式外可行于吠舍和首陀 罗。 • VIII.24 立法家认为前四种只适用于婆罗门,对刹帝利只规 定了罗刹形式,对吠舍和首陀罗只规定了阿修罗形式。 • VIII.25 但此处在后五种婚姻中,三种被认为合法,两种被 认为不合法;吸血鬼和阿修罗形式决不可实行。 • VIII.26 上述两种婚姻,即天界乐师和罗刹的婚姻在法律上 可行于刹帝利,得分别采用或合并采用。 • VIII.27 父亲把长衫和装饰品授给女儿,将她嫁给一位亲自 请来、恭敬接待、精通吠陀的有德之士。这种合法婚姻, 叫做梵天的婚姻。
• 摩奴法典的性质
• I.1 摩奴静坐凝思,众大仙走近前来,对他敬谨施礼后, 声言: • I.2 尊者啊,请如实依次将关于一切原始种姓和杂种种 姓的法律,惠予宣示给我们。 • I.102 为将婆罗门的义务与其它种姓的义务以适当顺序 加以区分,生于自存神的摩奴特编纂了本法典。 • I.107 其中备述法律以及善业、恶业的性质和四种姓的 古来习惯。 • I.108 古来习惯是启示(指吠陀)和传承所赞许的大法, 因而欲求灵魂幸福的人必须坚持不懈地遵守它。 • I.109 背离这种习惯的婆罗门不得享受经典的果实,但 如恪遵无违,则可获得圆满的果报。 • XII.126 贤者这样结束了他的说话,而阅读跋梨求宣布 的这本摩奴法典的再生族,将永远是有德之士,取得他 所希求的福乐。
• 宇宙的本体是‚梵‛;人的器官(如眼、耳、鼻、舌、皮肤)的 主宰者、生命活动的中心是‚我‛,但梵和我两者间在本质 上是一体的。 • ‚我‛虽然表现的多种多样,但这只是幻象,真正实在的只 有最高的‚梵‛。梵是一切的根本,是‚我‛的本质。 • 世俗之人把‚梵‛与‚我‛看作是不同的东西,或仅认为 ‚我‛是人的根本,而不认识‚梵‛,这就是无明(幻)。 • 人如果有无明,不信奉婆罗门教,不履行种姓义务,就会陷 入痛苦的生死轮回。 • 生命是无穷无尽的一系列生命之中的一个环节,每一段生命 都是由前世造作的行为(业)所决定。动物、人和神的存在 都是这个连锁(轮回)中的环节。 • 轮回状态根据人生前的行为好坏(业)而有优劣之分,行善 成善,行恶成恶。 • 只有信奉婆罗门教,遵守婆罗门教的种种宗教规定,通过修 行掌握梵的知识(认识梵我同一),才能跳脱轮回,达到解脱 (即在不变的状态之中获得安息,称为梵和涅)。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吠陀本集
梨俱吠陀 (赞颂明论) 娑摩吠陀 (歌曲明论) 对神的赞歌,祭祀时为劝请神而由 祭者高声吟诵的韵文,现存10卷。
祭祀时的歌咏,有一定的旋律,所 歌咏的圣歌大部分取自《梨俱吠 陀》,现存1509首。 耶柔吠陀 祭祀时所使用的祭词,由散文构成。 (祭礼明论) 祭祀时祭者低声念诵。分“黑耶 柔”、“白耶柔”。 阿达婆吠陀 主要是用于消灾招福的咒语的汇集, (巫术咒语集) 现存20卷730首。
第二章 印 度 法
一、古印度法概念 二、古印度法的基本内容 三、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