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红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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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煤矿生产运营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正确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最大限度地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下面是煤矿安全管理的二十条红线:1. 守纪律红线:煤矿必须坚持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纪律。

从各个环节,每个员工都要做到规章制度的遵守,不得有私自弃安全的行为。

2. 守技术红线:煤矿必须正确选择、合理使用和维护设备,确保设备技术性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完整,不得随意拆卸或擅自改动。

3. 守煤质红线:煤矿必须根据煤矿地质条件和矿井特点,合理布置生产区域和巷道,确保矿井稳定和煤层安全开采。

同时,要根据煤质特点合理选择和使用工艺和设备,避免煤与瓦斯的突出和煤尘爆炸的风险。

4. 守通风红线:煤矿必须建立和完善矿井通风系统,保证煤矿内空气的流通,有效控制瓦斯、粉尘等有害气体的浓度,预防瓦斯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5. 守瓦斯红线:煤矿必须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及时有效地抽采矿井内的瓦斯,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瓦斯检测仪器必须工作正常、准确,不能存在漏报、漏诊等情况。

6. 守防火红线:煤矿必须严格控制和管理火源,保证煤矿安全。

所有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禁止在易燃气体环境中使用明火和电钻等设备。

同时,要保证矿井内的消防器材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

7. 守通讯红线:煤矿必须建立和完善通讯系统,确保矿井内的通讯畅通。

每个工作面、巷道和作业区域必须配置可靠的通讯设备,确保工人和监控指挥中心之间的及时沟通。

8. 守应急红线:煤矿必须建立和完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培训工人的应急知识和技能。

同时,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提高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

9. 守监控红线:煤矿必须安装和使用监控设备,实时监测矿井内的工作面、巷道和作业区域的情况,及时预警和处理潜在风险,防止事故的发生。

10. 守教育红线:煤矿必须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煤矿安全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关注的重点领域。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安全,提升煤矿生产的质量和效益,制定了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下面是详细的内容,共计____字。

第一条红线: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煤矿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二条红线: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将其落实到位。

第三条红线: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煤矿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员工具备足够的应急响应能力。

第四条红线:加强煤矿自动化、信息化建设煤矿应加大对安全生产自动化、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提升现代化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人为操作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第五条红线:强化煤矿生产设备管理煤矿应科学合理规划、设计和布局矿井的生产设备,加强设备的日常检修、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红线:严格煤矿通风安全管理煤矿应建立健全通风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运行,有效控制瓦斯和煤尘等有害气体的生成和积聚。

第七条红线:加强煤矿水文地质条件管理煤矿应建立科学的水文地质条件管理制度,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确保矿井的稳定运行。

第八条红线:严格煤矿火灾防治工作煤矿应加强火灾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火灾预防、探测和扑救的制度,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红线: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煤矿要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对违规作业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条红线: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管理煤矿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中要加强管理,确保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防止因承包工程引发事故。

第十一条红线:加强煤矿安全信息化管理煤矿应加强对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应用,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的动态,为安全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红线: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网络系统,加强对矿井、矿区的安全监控,及时预警和应对潜在的安全隐患。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工作面无风无风作业。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没有电力和空气供应,人员或矿
井将无法疏散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气体抽取。

该矿没有按照规定在地面建立固定的瓦斯
抽放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不符合瓦斯开采标准,仍从事开采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地方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未
落实。

七、未按要求及时识别或识别气体等级。

八、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价或评价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
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不合格电气设备的使用和消除以
及电气设备的爆炸损失。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月产量超过了矿井批准
的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____字第一条:坚决杜绝超期开工。

煤矿安全生产必须按照计划进行,严禁盲目超期开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和生产作业的有序进行。

第二条:严禁违规违章施工。

煤矿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严禁任意违规违章施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

第三条:严格执行安全作业制度。

煤矿要建立完善的安全作业制度,确保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作业,严禁违反操作规程,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控。

第四条:加强对关键部位的监控和巡检。

煤矿要加强对关键设备、重要部位的监控和巡检,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生产的安全进行。

第五条:严防各类事故隐患。

煤矿要加强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确保矿井安全稳定,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六条: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煤矿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第七条: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煤矿要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确保矿井的安全和稳定。

第八条:加强对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煤矿要加强对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

煤矿要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十条:组织安全应急演练。

煤矿要定期组织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和事故救援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十一条:加强对外部专家的咨询和指导。

煤矿要加强对外部专家的咨询和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安全管理技术和经验,提高矿井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建立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煤矿要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彻底的调查,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台账。

煤矿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台账,记录各类安全事故、隐患、事故预警等信息,为安全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促进煤矿生产安全形势的稳定向好,扎实推进煤矿安全工作,2023年,我国设立了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以下是对这二十条红线的详细解读:一、严禁超限生产。

煤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矿井产能,合理设置矿井水平达标生产指标,严禁超过生产批复指标盲目增加产能。

二、严禁在禁采区和未批准区域采煤。

煤矿必须严禁在规定的禁采区和未经批准的区域进行采煤,切实保护矿山环境和地质安全。

三、严禁超范围或超限高炮工作。

煤矿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作业高度进行爆破作业,严禁超范围或超限高炮作业,确保矿井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

四、严禁生产动火工艺。

煤矿必须严禁使用生产动火工艺,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人员的生命安全。

五、严禁超标准排放。

煤矿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严禁超标准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六、严禁未经许可改变矿井井下水文地质条件。

煤矿必须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严禁未经许可改变矿井井下水文地质条件,避免地质灾害的发生。

七、严禁超期不验收或验收不达标。

煤矿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验收工作,严禁超期不验收或验收不达标,确保矿井设备和工程项目的安全可靠运行。

八、严禁违法违规用工。

煤矿必须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要求,严禁违法违规用工,保障矿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矿山和谐稳定。

九、严禁无证或证照不全开工。

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取得相关证照和资质,确保合法开工,防止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入矿井。

十、严禁违规用电。

煤矿必须按照国家电力使用管理规定,严禁违规用电,防止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十一、严禁现场救护设施不配备或不全。

煤矿必须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急救设施和装备,并进行合适的培训,确保人员伤亡事故及时处理。

十二、严禁违规操作和操作失误。

煤矿必须严禁违规操作和操作失误,提高操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确保生产作业安全。

十三、严禁违规操纵设备。

煤矿必须严禁违规操纵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避免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

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

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措施不达标,在突出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的,或者超防突允许进度采掘作业的;二、瓦斯超限情况下强行生产的;三、在排放瓦斯期间,有关领导不在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回风区域断电撤人不到位的;四、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未做到“有掘必探,不探不掘,逢掘必钻”、“不治理不开采,不评价不开采”;五、开采下组煤或水文条件极复杂的矿井未建立水害报警系统,未构筑预隔离设施进行采掘活动的;六、采掘活动中发现出水、透水征兆未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验证的;七、主提升系统超负荷运行,未做到“减速降载,以勾定产”。

八、井下在用机电设备出现失爆的;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以及甩掉机电设备保护和带电作业;十、井下“扒、蹬、跳”,斜巷运输未做到“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不作业”;安全设施不齐全、超载运输的;大件运输无安全措施的;十一、掘进工作面未使用前探梁、炮掘工作面架棚支护未采取防倒措施、锚网支护工作面锚索未跟头的;巷道维修无安全措施施工的;十二、安全生产标准化未实现动态达标,继续生产的;十三、隐患排查未做到班组1次/班、区队(车间)1次/天、矿井(厂)1次/月、公司1次/季,或隐患未消除继续生产的;十四、建设项目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未按定期进行检测、监测的;十五、应急避灾演练未达到2次/年,每三年将综合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一遍的;区队更换作业地点未及时进行新区演练的。

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进行评审、备案的;十六、井下从业人员未执行岗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一月内被查出无证上岗人员超过3人的;十七、所有资源整合及新建技改项目未做到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生产建设“三同时”,并按规定验收合格,私自投入使用的;十八、未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未执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未按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的;十九、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或不在规定地点现场交接班弄虚作假的;二十、未按规定执行设计、规程、措施审批制度;井下施工作业未执行开工许可制度的。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国家对矿井安全的一种严格监管措施,旨在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矿井的正常运营。

为了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了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十二条红线。

第一条红线:碳煤矿特殊法律地位。

碳煤矿是指使人们大量死亡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矿井,对于碳煤矿的安全管理应该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包括矿井的选址、开采规模等方面的限制。

第二条红线:精细化管理。

要求煤矿企业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计划等,从而实现对煤矿工作各个环节的精细化管理。

第三条红线:全程监管。

要求国家煤矿监察机构对煤矿的生产运营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包括矿井选址、设计与建设、生产运营、安全设施等方面的监管。

第四条红线:安全设备标准。

要求煤矿企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包括通风系统、救生设备、防爆设备等,确保矿工在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红线:从严治理瘦炭矿井。

瘦炭矿井是指煤层厚度小于1米的矿井,由于瘦炭矿井存在较高的危险性,要求对瘦炭矿井的生产经营实施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红线:重点矿井控制。

对煤矿事故率高、已发生事故的矿井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实施重点监管,采取措施加强对这些矿井的管理。

第七条红线:专业队伍建设。

要求煤矿企业建立专业的安全管理队伍,进行专业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队伍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红线:安全监察力量。

要求国家煤矿监察机构加强安全监察力量的建设,确保监察人员的数量和水平能够满足对煤矿生产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红线:安全技术标准。

要求煤矿企业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包括煤矿设计、开采、通风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营。

第十条红线:救护设施和队伍。

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完善的急救和救护设施,并配备专业的救护队伍,提高对矿工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红线:行业联动协作。

要求煤矿企业与政府和相关行业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安全技术的共享,共同努力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概率。

X煤公司安全管理红线条文解

X煤公司安全管理红线条文解

X煤公司安全管理红线条文解读(释义)一、采煤专业:1.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末采回撤未编制专项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的。

【条文解释】本条红线是关于采煤工作面过特殊条件下的管理规定;初采初放、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末采均属于特殊条件下的回采阶段。

顶板管理是采煤工作面在特殊条件下的回采工作的重点,为防止顶板事故发生,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执行特殊地质条件下开采。

采煤工作面遇到特殊地质条件时,如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巷或冒顶区,这些条件下顶板大多数非常破碎,又处于构造应力和应力集中区,顶板压力非常大,是顶板管理的重点,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自切眼开始回采至推进一段距离后,直接顶悬露面积不断增大,在其自重和上覆岩层作用下,直接顶开始离层、下沉、断裂直至垮落,这就是直接顶初次垮落(初次放顶)。

垮落前直接顶承受很高的压力,当压力超过岩体强度时直接顶开始断裂,甚至出现工作面顶板台阶下沉,煤壁压碎,出现片帮,极易造成顶板事故。

因此,要求初次放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典型事例】某矿炮采工作面处于初采初放阶段,《初采初放措施》规定为“三四排”支护管理方式,炮采三队八点班当班布置的生产任务为:先回柱放顶,然后工作面下半部采煤。

10时左右,开始回柱放顶;15时左右,放顶工作接近尾声时,工作面机头以上25米~55米段老塘顶板零星冒落,距机头60米处有连续6根贴帮柱因为受力而倾倒。

经维护后四点班正常回采,现场实际采取的顶板支护方式为“二三排”管理。

23时35分,机头以上26米~40米处顶板大面积垮落,棚子被推,倒向老塘方向,将正在作业的王某某、蔡某某、孙某某三人埋住。

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未严格按照《初采初放措施》执行。

【典型事例】某矿炮采工作面为倾斜长壁仰采,坡度在14°左右。

工作面已接近停采线,遇地质构造带,造成顶板压力大、煤墙破碎,且无末采和过地质构造带专项措施。

某年2月4日四点班19时左右,当班放完第5茬炮后,由于泵站开关停电,无法继续挑棚认贴帮柱,炮采队职工于某从工作面机头往上行走到第39-40棚处,被煤墙侧顶部冒落的1米长、0.8米宽、0.4米厚煤块挤伤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随着煤炭产业的发展,煤矿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针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管理规定,其中之一就是“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是指对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涉及人员、设备、环境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红线界定和标志,并对监测预警、调度管控、评估验收等安全保障措施进行规定和实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该规定的实施旨在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减少事故发生频率和事故损失,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炭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具体而言,该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红线”的划定规定了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涉及人员、设备、环境的安全保障“安全红线”的界定和标志,并对“安全红线”上下界限进行了具体规定。

同时,规定了在红线内需要进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如环境监测、风险评估等。

2. 监测预警规定了监测点的设置和监测参数的要求,为煤矿生产提供实时的监测数据和预警信息。

同时,要求设立专业的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加工分析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生产现场的应急处置提供参考。

3. 调度管控规定了煤矿生产中各类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调度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系统,形成生产流程控制的闭环。

同时,规定了各生产区域的分级管理制度,确保各区域安全生产秩序井然有序。

4. 评估验收规定了对煤矿安全防范措施的周期性评估、验收要求和程序,以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技术研发投入、提升生产设备、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等各方面力度。

总的来说,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实施为煤炭企业提供了更加具体、系统的安全保障要求和措施,形成了从安全预防到应急处置的完整安全保障体系。

对于促进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推动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炭产业在我国的能源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煤矿生产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安全事故,给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巨大威胁,同时还会对煤矿生产造成重大影响。

如何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成为行业所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

本文将介绍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旨在规范煤矿安全管理行为。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生产。

2.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3.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职责人员的责任。

4.严格执行人员资质制度,确保岗位人员有足够的安全操作能力。

5.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程,确保每项作业前、中、后都有明确的作业流程。

6.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设备完好无损,不得破坏或作假。

7.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8.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9.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10.加强对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事故易发因素的管控。

11.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确保煤矿瓦斯等特殊气体安全。

12.加强井下水文监测,预防水害安全事故发生。

13.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确保矿井安全稳定。

14.强化通风管理,确保井下空气质量合格。

15.加强煤尘防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16.加强火灾防控,确保井下设施、道路等不火灾失效。

17.因地制宜加强红线区域内其他事项的管控,防范可能影响煤矿生产的事故隐患和危险元素。

18.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有效的应急措施。

19.经常开展安全事故模拟演练,提高危险事故应对能力。

20.强化煤矿安全监测、控制和调度系统的建设,提高井下设施的安全性。

总之,应该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注重于改善生产环境和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

建设煤矿安全防范体系,健全煤矿安全管理制度,重视煤矿安全工作是保障煤炭工业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

借助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增强煤炭产业安全管理意识和理念,加强规范和改进煤矿安全管理。

煤矿安全生产“九条红线”“五个一律”

煤矿安全生产“九条红线”“五个一律”

煤矿安全生产“九条红线”
一是证照手续失效生产。

二是超层越界开采。

三是私拆密闭作业。

四是布置隐蔽工作面作业。

五是瓦斯治理及防突、防治水工程弄虚作假。

六是瓦斯治理及防突、防治水循环进尺超掘超采。

七是拒不执行监管指令冒险蛮干。

八是人为篡改、屏蔽、位移、调低、切断监控传感器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九是排放瓦斯“一风吹”。

煤矿存在“九条红线”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按照“五个一律”严肃查处:
一是一律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令)执行上限处罚。

二是一律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将煤矿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实行联合惩戒。

三是一律按照《贵州省煤矿矿长安全资格扣分管理办法(试行)》对负有责任的“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一次性扣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实行联合惩戒。

四是一律依法责令煤矿企业停产整顿一个月以上的;情节严重的。

五是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关于集团公司安全红线规定的解读

关于集团公司安全红线规定的解读
5
采掘工作面配风量不足形成微风区、无风 第二条 轻重,给予通风区分管副区长、区 处罚 长、矿(子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 规定 职警告直至降职行政处分。
7
内 容 解 读
1、微风指的是巷道中的风速较低,未达到相关规定的最低风速的要求。 2、无风是指巷道中的空气基本处于不流动状态, 3、循环风是局部通风机的部分回风或全部回风再进入局部通风机进风 流中的风流。 4、违规串联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如:两个采煤 工作面之间串联;开采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 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2个掘进工作面或者其掘进与采煤 工作面之间的串联通风;除上述条件外同一采区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不 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除外)串联; 非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串联;采掘工作面2次串联;3个及以上采掘工 作面或者掘进工作面间的1次串联等。
关于集团公司安全“红线”规定的解读
四 台 矿
根据《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红线”规定》 要求,结合我矿互联网+安全隐患排查分析治理体系建设 实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运用统计分析、 四预管理等有效的科学手段对“红线”内容进行逐条分 解、深刻剖析,制定出互联网+集团公司安全“红线”规 定的专项解读文件,通过解读让每一名矿工真正成为懂 “红线”、守“红线”、不触碰“红线”的智慧矿工, 保障我矿安全生产稳步向前。
20
一、主扇
管 控 措 施
1、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调度室立即通知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 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 部撤出。 2、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大型队、风井区必须安排专人打开井口防爆门和行人小门, 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3、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系统, 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二、局扇 1、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时,现场瓦检员要及时汇报矿调度,矿调度及时向通风区值班干 部汇报并向有关队组、安检站汇报。瓦斯检查员、安监工及现场上岗干部负责将掘进工作 面工作人员撤出到进风流中,由瓦斯检查员负责在停风巷道口设置栅栏和警标,以防人员 误入。安监工在栅栏处警戒,禁止人员进入。 2、掘进队组做好日常的风机检修和切换试验,风机及其供电系统运行不正常,不得组织 掘进。 3、对于未及时撤人、断电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I.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II.安全红线的界定1.煤矿安全红线是指矿井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所能承担的最高风险程度的界限,一旦超过该界限,应立即停产整顿,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安全红线应包括矿井各项安全指标和参数的上限限制。

III.煤矿安全红线指标1.甲烷浓度:甲烷浓度不得超过1.5%。

2.瓦斯压力:瓦斯压力不得超过10千帕。

3.矿井通风量:矿井通风量不得低于每秒10立方米。

4.矿井地质构造:矿井地质构造稳定,不得出现动力性的矿压、冰梁等地质灾害。

5.矿井水文地质:矿井水文地质状况稳定,不得有涌水、冒泥等水害现象。

6.矿井设备状况:矿井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有重大故障或停工检修的情况。

7.应急救援措施:矿井应急救援措施完备,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事故。

IV.安全红线的管理措施1.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红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矿井重要参数,确保参数不超过安全红线。

2.煤矿企业应每日对安全红线指标进行记录和汇总,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性。

3.一旦发现某项安全红线指标超过上限,煤矿企业应立即停产整顿,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矿工能够正确应对紧急情况。

5.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煤矿安全红线的有效执行。

V.安全红线的违法与处罚1.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红线监测系统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2.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记录和报告安全红线指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3.煤矿企业发现安全红线指标超过上限后未立即停产整顿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

4.煤矿企业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矿工上岗的,责令停产整顿,处以罚款。

5.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煤矿安全红线未得到有效执行的,责令整改,并可能暂停或吊销煤矿的生产许可证。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确保矿山安全稳定运行,制定了十二条红线,即十二个方面的要求和控制措施。

下面将详细介绍每条红线。

第一,生产备案制度。

煤矿应按照规定建立生产备案制度,确保生产过程被记录和管控。

同时,应确保生产备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便对生产过程进行追溯和分析。

第二,生产工艺和工序管理。

煤矿应按照规定建立和落实生产工艺和工序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

同时,应加强对生产工艺和工序的监控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三,矿山建设和设备管理。

煤矿应按照规定建设和维护矿山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

同时,应加强对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事故应急管理。

煤矿应按照规定建立事故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和任务,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同时,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五,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应按照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和权力。

同时,应加强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安全检查和监督。

煤矿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和考核,推动问题解决和安全管理的改进。

第七,煤矿企业和单位管理。

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同时,应加强对煤矿企业和单位的管理和指导,提高管理水平和安全纪律。

第八,员工培训和教育。

煤矿应按照规定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应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和绩效评估,确保员工能够胜任工作,做到安全生产一线。

第九,安全生产宣传。

煤矿应按照规定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煤矿安全的认知和关注。

同时,应加强对煤矿企业和单位的宣传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和做法。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范文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范文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范文煤矿安全管理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矿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是整个国家安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和推广,下面将提供一份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的范文:第一条红线:严格安全生产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规范进行。

第二条红线:加强煤矿生产事故预防,实施防范为主的安全生产理念,加强事前动态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矿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三条红线:煤矿设备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保证安全可靠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四条红线:加强煤矿通风系统建设和管理,确保矿井内空气质量符合要求,降低事故发生风险。

第五条红线: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和监测,建立瓦斯爆炸事故防范体系,确保矿井内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第六条红线:加强煤矿火灾防治,建立健全的火灾监测和防控体系,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和火灾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红线:加强煤矿尾矿治理,确保尾矿库的安全稳定,防止尾矿溃坝事故发生。

第八条红线:加强矿井水害防治,建立健全的地下水监测和防控体系,确保矿井排水和防渗功能正常运行。

第九条红线:加强煤矿有害气体排放控制,建立健全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确保矿井周边环境的安全。

第十条红线: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管理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红线: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巡查和监察,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红线: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第十三条红线:加强煤矿安全科学研究,推动安全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红线:加强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事故责任人得到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红线:加强煤矿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第十六条红线: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煤矿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提高监管效能。

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煤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煤场所有员工及外来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红线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底线,任何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二章安全红线内容第四条安全管理红线:1.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 煤场内严禁吸烟、动火、使用明火。

3. 严禁在煤场内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

4. 严禁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安全设施。

5. 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6. 严禁在危险区域、设备附近嬉戏打闹。

7. 严禁超负荷、超范围使用设备。

8. 严禁在设备运行过程中进行清洁、维护、保养等作业。

9. 严禁在煤场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10. 严禁在煤场内进行危险作业,如爆破、焊接等。

第五条安全操作红线:1. 严禁操作人员穿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服装、鞋帽。

2. 严禁操作人员操作设备时精神状态不佳。

3. 严禁操作人员酒后作业。

4. 严禁操作人员未经许可擅自操作设备。

5. 严禁操作人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6. 严禁操作人员操作设备时,不关注设备运行状态。

7. 严禁操作人员不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8. 严禁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9. 严禁操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0. 严禁操作人员不配合安全检查。

第三章安全红线管理第六条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 警告: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2. 罚款: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3. 停职检查:对严重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给予停职检查。

4. 解除劳动合同:对触犯安全红线,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5. 法律责任:对违反安全红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环境以及生命安全的重视,对煤矿安全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将会有十二条红线。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红线。

第一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无安全保障措施的设备和工具。

为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使用带有安全保障措施的设备和工具。

任何没有通过安全检验的设备和工具都将被禁止使用。

第二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操作和管理。

违规操作和管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运营,禁止任何违规操作和管理行为。

第三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存储和使用危险物品。

煤矿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一些化学物品和危险物品会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禁止违规存储和使用危险物品,确保煤矿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四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排放和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和垃圾。

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垃圾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排放和处理。

任何违规排放和处理行为都将被禁止。

第五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施工和改造。

煤矿的施工和改造必须按照安全管理要求进行。

任何违规施工和改造行为都将被禁止。

第六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闲置和废弃煤矿设施和设备。

闲置和废弃的煤矿设施和设备容易造成事故和环境污染。

禁止闲置和废弃煤矿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安全和环保。

第七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挖掘和采矿。

煤矿的挖掘和采矿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进行。

任何违规挖掘和采矿行为都将被禁止。

第八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交通和运输。

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交通和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

任何违规交通和运输行为都将被禁止。

第九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作业和施工。

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作业和施工必须按照安全管理要求进行。

任何违规作业和施工行为都将被禁止。

第十条红线:煤矿生产过程中,禁止违规检修和维护。

煤矿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重视和确保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防止矿井事故的发生,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国家对煤矿安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其中,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被视为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底线,本文将对这十二条红线进行详细阐述。

一、不得违规下井作业。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矿井安全标准,确保矿井设计、施工、设备选型和作业流程等符合安全要求。

任何不符合规定的矿井或装备不得投入使用,否则将给矿工的生命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二、不得违法违纪停产夺控。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停产或夺控,否则将导致矿井安全难以保障,产生严重后果。

三、不得擅自改变矿井经营方式。

煤矿企业在改变矿井经营方式前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进行充分的安全评估,确保改变后的经营方式符合安全要求。

四、不得滥用临时工。

煤矿企业在临时工的使用上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临时工,特别是在具有安全风险的作业岗位上不得使用临时工,以确保作业的安全性。

五、不得违规使用超限超载车辆。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运输标准,不得违规使用超限超载车辆,以防止车辆引发事故,危及矿工的生命安全。

六、不得违反纪律和操作规程。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操作规程,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以确保作业的有序进行和矿工的安全。

七、不得违规使用禁用物品。

煤矿企业在作业现场不得违规使用禁用物品,以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对矿工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

八、不得擅自停电、停水、停风。

煤矿企业不得未经充分考虑和安排擅自停电、停水、停风,以防止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及时疏散矿工,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

九、不得违反瓦斯、煤尘等防治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瓦斯、煤尘等防治的规定,加强防治措施的落实,以防止瓦斯、煤尘等因素引发事故。

十、不得违规施工维修。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施工维修要求进行作业,不得违规进行施工维修,以确保作业的安全性。

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

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

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然而,由于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危险因素,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我国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其中包括了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

一、生产规模红线1.煤矿生产规模不能超过所持矿井的设计产量和许可规模。

二、高风险行业红线2.严禁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湿等高风险行业作业。

三、劳动力红线3.矿井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人数。

四、巷道红线4.巷道顶板高于前进工作面或阻尼煤柱顶板的最低水平。

五、采场红线5.采煤机正面和背后最小限距。

6.自由伸展舌板的宽度和最大限距。

七、风火管控红线7.矿井风门和风筒的关闭和打开控制。

8.暖风和煤矿通风季节的调整。

九、防爆救护设备红线9.矿井安全照明的亮度和设备的完好性。

10.隔爆和灭火器材设备的检查和使用。

十一、传输通道红线11.电缆桥架和走廊的清理和维护。

12.矿井的负压。

十三、火灾隐患红线13.电气设备的带电测试和用电负荷的平衡。

14.电气设备的线缆敷设和接地。

十五、有害气体红线15.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16.有害气体的检测和监控。

十七、矿山压力红线17.矿井设施的稳定性评估和监测。

18.地质构造的分析和调查。

十九、井下石尘红线19.矿井石尘的控制和除尘。

20.矿井通风尘库的处置和清理。

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的制定,并不是为了限制和束缚煤矿生产,而是为了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设施的正常运行。

只有在严格遵守这些安全红线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防范煤矿事故的发生。

总结起来,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覆盖了煤矿生产的各个方面,包括生产规模、劳动力、巷道和采场、风火管控、防爆救护设备、传输通道、火灾隐患、有害气体、矿山压力和井下石尘等。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红线,才能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煤矿企业的责任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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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煤炭局安全生产红线一、证照、手续不齐全组织生产、建设的。

(一)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全、证照失效非法组织生产的;证照齐全是煤矿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的前提条件和准入门槛。

煤矿证照齐全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

缺少任何一个证,就是证照不齐或无证,煤矿都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都属非法生产。

同时,每个证照都有一定时效性,超出证载批准的期限,都属证照失效,也不得组织生产,否则也属于非法生产。

在日常检查和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有的矿井根本没有六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有的矿井未及时办理证照延期手续,造成证照过期失效继续生产;有的矿井被暂扣或吊销证照后违法生产;有的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生产;有的矿井已被关闭但死灰复燃。

一些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履行任何审批手续而未批先建;有的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建设“三边”现象,有的未依法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三同时”规定;有的兼并重组、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假整合、真出煤,假技改、真生产,该关未关,该停不停。

这些非法违法矿井,根本没有形成生产系统,盲目冒险蛮干,安全管理极为混乱,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极易发生重特大事故。

2002-2012年期间,由于矿井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共造成特别重大事故26起、死亡1375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42.6%和死亡人数的39.7%。

例如,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在无任何审批手续、无任何证照的情况下,采用“独眼井”,违法承包给包工队,非法盗采煤炭,由于井下超量存放非法购买的炸药,在潮湿、不通风的环境下自燃,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死亡35人的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的;(四)被责令停止生产、停产整顿矿井未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二、违反规定将井下工程对外承包的。

(一)将煤矿工程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三)未对外委队伍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和考核的。

三、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界限组织生产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或月度产量超过计划产量10%的;(二)采区、工作面人数超过核定人数的;(三)超层越界组织开采的;(四)擅自开采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安全煤柱的。

四、矿井开拓布局不合理组织生产的。

(一)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该采区布置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二)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的;(三)矿井未按批准的设计布置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的,或者在未形成生产系统或安全设施不完备的水平和采区提前组织开采的。

五、规程措施未经会审贯彻组织施工的。

(一)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的;(二)未组织相关人员召开规程审查会,形成详细审查意见的;(三)未组织每个作业人员学习规程或安排未经考核合格人员进行作业的;(四)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未编制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五)未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作业的。

六、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一)煤矿未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实行ABC分级管理,未建立隐患治理台账,或治理台账中未明确矿领导至班组各级责任人、治理措施、资金、期限、监控措施、治理进度和验收结果的;(二)集团公司未按要求对各煤矿A、B级隐患建立监控台账,明确集团公司责任人、历次到矿督查记录、排查问题和下步指导意见的;(三)未按照程序、期限进行隐患排查的;(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隐患销号的。

七、通风系统不可靠组织生产的。

(一)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的;(二)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三)采掘工作面等场所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或者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四)未按规定设置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的。

八、矿井瓦斯防治工作不到位的(一)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者存在漏检、假检行为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管理和维护不符合相关规定仍然进行采掘活动的。

(四)不按规定要求排放瓦斯的。

九、矿井粉尘防治工作不到位的。

(一)矿井未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的;(二)采掘工作面等产生粉尘的地点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三)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未制定或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四)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

十、矿井防灭火工作不到位的。

(一)未采取安全措施在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的;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

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六)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二)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本条文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

所谓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在开采技术方面,选择有利于防止煤炭自然发火的合理开拓方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回采工艺和开采程序,加强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和巷道维护工作,结合煤层赋存条件,尽量减小煤层切割量,提高回采率及加快采掘工作面月推进度等,不给自然发火提供(或创造)碎煤堆积条件。

(2)在通风管理方面,采用有利于防止煤炭自然发火的合理通风方式,实施均压通风、预防性灌水、注浆以及建立预测预报管理制度,尽可能减少或杜绝漏风,不给自然火创造良好的供氧条件。

(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的。

十一、防治水规定执行不严格的(一)超前探测不到位,无计划揭露断层、陷落柱的;探水是井下防治水重要的手段,对井下每个采掘工作面(前、后、左、右、上、下)的水文地质情况必须清楚确切,不能似是而非。

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巷或相邻煤矿等7种情况以及采掘工作面有出水征兆时,都必须安钻探水,以查明情况,掩护采掘作业活动,直至最终放出威胁水体或排除疑点。

所有这类探水,应以钻探为主、物探为辅,用物探配合确定钻探的重点和方向。

巷道过导水断层不采取超前措施往往会造成突水事故。

断层突水是矿井开采中一种常见多发的灾害事故,矿井底板突水事故中有70%-80%是由于断层导致的,断层突水一般都会造成较大的危害,造成工作面停产、水平停产以至全井停产、伤人事故。

煤层地板为厚层石灰岩的华北型煤田,由于导水岩溶陷落柱的存在,使某些处于上覆地层本来没有贯穿煤系基底强含水层的中、小型断层或一些张裂隙,成为水源充沛、强富水的突水薄弱带,一旦被揭穿,将引起突水。

若导水陷落柱直接突水,其后果就更严重。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足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以及抢险救灾设备的;(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或者未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探水的;(四)有明显透水征兆或者发现暴雨洪水灾害可能引发淹井等紧急情况不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五)承压水开采未编制审批防治水专项措施;对周边相邻小矿及本矿采空区积水、积气不明而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在透水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专项措施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管理顶板的。

(一)未按照采掘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或者空顶作业的;矿山井下开采过程中,最常发生的事故就是冒顶事故。

顶板事故是影响回采工作面生产的一大隐患,(二)通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地点或巷道开门点、变坡点、交叉点、贯通处、大硐室等应力集中区未加强支护的。

十三、未按规定揭露老空或启封密闭的。

(一)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或者揭露老空时未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的;(二)未履行审批手续随意开掘巷道或启封密闭的。

十四、矿井机电运输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一)使用无MA的设备(已列入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目录的)内的或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二)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的;(三)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失爆的;(四)在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的;(五)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的;(六)使用串车提升的倾斜井巷未设置“一坡三挡”装置或者“一坡三挡”装置失效的;(七)煤矿其他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和改造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十五、爆炸材料和爆破管理不严格的。

(一)井下爆破工作未由取得资格证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的;(二)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三)没有根据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危险性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或者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四)裸露爆破或者炮眼无封泥、封泥不足和不实爆破的;(五)存在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爆破地点附近20m 范围瓦斯浓度超过0.8%等情形仍然装药放炮的。

十六、煤矿应急处置工作不到位的。

(一)煤矿没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的;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未配备专职人员的;(二)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三)矿井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没有矿山救护队参加执行的;(四)主要负责人在本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及时组织抢险救援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五)主要负责人不及时、不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六)紧急情况下未及时下达停产撤人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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