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认定入户抢劫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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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认定入户抢劫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李肯修订后的刑法将入户抢劫作为构成抢劫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之一加以规定,旨在加重打击入户抢劫行为。审判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入户抢劫?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正确理解“户”的含义。正确理解“户”的含义,即“户”的地理范围,是准确认定入户抢劫的前提。修订后的刑法颁布后,人们通常将“户”的含义解释为既包括公民的住宅和院落,也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还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的渔船和旅客在旅店、饭店居住的客房,并认为立法机关一改过去司法实践中通称的“入室”为“入户”,意在扩大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范围和力度。我认为,“户”的含义应指公民的住宅和院落等一定的生活区域,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篷等,但不应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以及旅客在旅店、饭店居住的客房。这是由加重打击入户抢劫的立法本意决定的。入户抢劫之所以被规定为情节严重的抢劫行为之一,原因是:第一,入户抢劫在通常情况下(即违法入户抢劫的情况下)是抢劫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竞合犯罪。竞合犯罪要择一重罪而从重处罚。第二,入户抢劫加大了被害人的危险性。在“户”中,被害人孤立无援,不易与外界联系。上述两点情况,在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以及旅店客房实施抢劫犯罪中是不存在的。立法机关之所以改“入室”为“入户”,不是为了单纯扩大保护范围,而是为了区别办公场所与公民的生活场所。“室”可以理解为房屋等空间范围,包括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而“户”只能理解为公民家庭的生活区域。公民在自己的住房中开办食杂店、修理店等,有的是在上述场所中白天经营,夜晚全家住宿。在这些场所中发生的抢劫犯罪是否按入户抢劫处理呢?我认为应从经营时间来区分。在上述场所为经营时间时,其用途已不是公民的住宅,而是人来人往的公共场所。而在关业后,其用途已从营业场所转化为公民住宿的场所,此时行抢就构成入户抢劫。二、关于违法入户与合法入户问题。在户中进行抢劫犯罪的不一定都构成入户抢劫,关键要看入户是违法入户还是合法入户以及入户的动机。违法入户抢劫的情况比较简单,均构成入户抢劫,如破门而入、冒充军警人员入户、用欺骗等手段入户等。合法入户抢劫的情况比较复杂,如为追讨债务未果,激愤之下,将被害人抢劫;亲属之间到家借钱未成,实施抢劫。我认为对合法入户后抢劫的,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入户时就有抢劫犯罪动机的,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定入户抢劫,如利用债务关系,事前预谋好入户行抢的;利用水电、煤气等物业管理维修人员身份作掩护有预谋入户抢劫的等。因为上述情况虽然表面上看属合法入户,但因其入户抢劫前就有犯罪动机,因此应定入户抢劫。另一种是合法入户时没有抢劫犯罪动机,临时起意抢劫,即以合法行为开始,以犯罪行为告终的,这种情况不宜定入户抢劫,如上述因讨债不成在激愤之下的抢劫以及亲属之间临时起意抢劫等,应按一般抢劫犯罪处理。三、关于转化犯罪问题。一些入户抢劫犯罪是由其他犯罪转化而来的。因抢劫犯罪本身是转化而来的,是否再定入户抢劫加以重罚,不应一概而论。刑法第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 条抢劫罪规定处罚。实践中,涉及转化为入户抢劫犯罪的主要是入户盗窃犯罪。对入户盗窃中被人发现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是否构成入户抢劫,要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审查分析:一是

实施暴力程度。无论被告人盗窃数额大小,是否既遂,也不论其实施暴力是为了继续行抢,还是为了脱逃,只要在户内实施了情节严重的暴力,均应按入户抢劫论处。情节严重的暴力,一般是指持械伤害被害人,即有实际伤害行为,不是单纯语言威胁。如果实施暴力情节不严重,则要注意区分下列情况: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或盗窃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达到数额较大的或盗窃既遂的应定盗窃罪从重处罚。二是实施暴力的场所。如果被告人在入户盗窃被发现后,逃跑到户外,为继续抢走财物实施暴力,应按入户抢劫论处,因其抢劫犯罪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如果逃跑到户外,为了脱逃,抗拒抓捕实施暴力,应按一般抢劫罪处理,不应按入户抢劫定罪量刑。三是注意审查犯罪分子的主观犯罪故意。区分入户后能偷就偷、能抢就抢的犯罪分子和一惯只偷不抢的、被发现后为脱逃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犯罪分子,前者在主观上就有入户抢劫的故意,当然应按入户抢劫处理;后者不具有入户抢劫的故意,如果暴力手段不十分严重,一般不宜按入户抢劫论处。二者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均不相同。四、关于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入户抢劫的问题。在共同犯罪中,对事前通谋的入户抢劫犯罪,只要同伙进入户中抢劫,本人无论抢劫犯罪时是否进入户中,都应按入户抢劫论处,只是犯罪分工不同而已,对此,审判实践中看法比较统一。存在分歧意见的是对事前无通谋,抢劫时没入户的被告人,是否定入户抢劫的问题。有的同志认为不应定入户抢劫,而应定一般抢劫,其理由是这类被告人处于从属地位,情节不严重。我认为,对事前无通谋,抢劫时没入户的被告人,如果他不知同伙入户抢劫,则不构成犯罪;如果他明知同伙入户抢劫,即使没预谋没入户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共犯,因为从犯应按主犯定罪。至于量刑问题,可具体考虑他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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