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认定入户抢劫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刑事司法判决的法律解释方法研究以“入户抢劫”的认定为例
刑事司法判决的法律解释方法研究以“入户抢劫”的认定为例刑事司法判决的法律解释方法研究以“入户抢劫”的认定为例在刑事司法中,法律解释是非常重要的,其涉及到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对犯罪人的惩处、对受害人的赔偿等方面。
然而,由于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本文以“入户抢劫”为例,探讨刑事司法判决的法律解释方法。
一、“入户抢劫”的认定入户抢劫是指犯罪人通过非法手段进入他人住所,趁机进行抢劫行为。
那么如何认定这种犯罪行为呢?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入户抢劫”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行为人非法进入他人住所;(2)趁机进行抢劫行为。
第一条可以认为,只要犯罪人采取了违反权利的方式进行进入,例如破门、翻窗等手段,都可以被认为是非法进入。
而第二条则需要考虑到行为人进入住所之后的行为,只要犯罪人通过威胁、暴力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抢劫,就可以被认为是入户抢劫。
二、案例分析1. 案例1:李某进入丁某住所,使用刀具威胁丁某并盗取财物,李某即被判处入户抢劫罪。
2. 案例2:张某经过丁某住所时,翻过院墙进入院内,将院子内的一辆自行车盗走。
由于张某没有对丁某进行抢劫,故不符合入户抢劫罪的认定。
3. 案例3:钱某非法进入李某家中,趁李某外出时将李某家的电视机、手机等财物抢走。
虽然钱某没有对李某使用威胁、暴力等手段,但其在非法进入后趁机进行了抢劫行为,故符合入户抢劫罪的认定。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刑事司法判决的法律解释方法十分注重具体行为的分析和认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
综上所述,刑事司法判决的法律解释方法可以通过具体行为的分析、条件的逐一判定等方法进行。
而在认定“入户抢劫”罪的情况下,需要考虑到犯罪人的非法进入和趁机进行抢劫等条件。
正确的认定方法可以保证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同时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如何证明“入户抢劫”罪除了满足上述认定条件外,如果要证明犯罪人确实实施了入户抢劫,需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进行证明:(1)目击证人的证言如果有目击证人看到了犯罪人非法进入他人住所并进行抢劫的情景,那么这份证言可以作为关键证据被法庭采纳。
对入室抢劫的分析和解读
对⼊室抢劫的分析和解读⼊室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为⽽进⼊他⼈⽣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抢劫的⾏为。
⼊室抢劫是基于抢劫罪的基础上,⽽延伸的⼀种通俗说话。
那在认定⼊室抢劫时,该怎样些什么?⼊室抢劫的处罚是怎样的?店铺⼩编将为⼤家进⾏阐述。
⼊室抢劫—概念:《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刑法第⼆百六⼗三条第(⼀)项规定的“⼊室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为⽽进⼊他⼈⽣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活场所的渔船、为⽣活租⽤的房屋等进⾏抢劫的⾏为。
对于⼊室盗窃,因被发现⽽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为,应当认定为⼊室抢劫。
⼊室抢劫—注意事项:认定“⼊室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室”的范围:“室”在这⾥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家庭⽣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棚等不应认定为“室”,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室”。
“⼊室”⽬的的⾮法性:“⼊室”⽬的的⾮法性,是指进⼊他⼈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的。
抢劫⾏为虽然发⽣在室内,但⾏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的进⼊他⼈住所,⽽是在室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室抢劫”。
暴⼒或者暴⼒胁迫⾏为必须发⽣在室内:暴⼒或者暴⼒胁迫⾏为必须发⽣在室内是指,如果⼊室实施盗窃被发现,⾏为⼈在室内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就可以认定为“⼊室抢劫”;如果发⽣在室外,不能认定为“⼊室抢劫”。
⼊室抢劫—处罚:根据刑法第⼆百六⼗三条规定,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般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但是存在⼊室抢劫情形的,则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结:⼊室抢劫是抢劫罪中的⼀个特殊形式,在处罚上也⽐⼀般抢劫罪更为严厉。
防盗防抢安全知识
防盗防抢安全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可以保护我们自身的财产安全,还可以保护我们的生命安全。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了解一些基本的防盗防抢安全知识,以便应对突发情况。
以下是一些与防盗防抢安全相关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家居安全防护1. 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窗,选择质量可靠的产品;2. 安装门锁和窗锁,定期检查和维护;3. 在外出时及时关好门窗,尽量不要让外人知道家里无人;4. 安装防盗报警器,能及时发出警报并吓退小偷;5. 锁好贵重物品,尽量不要将贵重物品暴露在外面;6. 安装监控摄像头,能够提供可靠的证据。
二、公共场所安全防护1. 外出时务必保管好贵重物品,尽量不要携带大量现金;2. 注意随时保管好个人隐私信息,不要随便透露给陌生人;3. 坚持走人多的地方,不要走偏僻的小巷;4. 坚持随时保持警惕,观察周围的人和事;5. 遇到可疑人员或情况时,随时向警方报警;6. 在公共场所尽量不要单独走动,特别是夜晚。
三、网络安全防护1. 使用强密码,并定期更换;2. 不要随便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特别是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3. 尽量避免使用公共无线网络,以免被黑客窃取信息;4. 安装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定期更新并全面扫描电脑;5. 不要随便点击可疑链接和下载未知来源的文件;6. 使用安全网站进行网上购物和银行转账。
四、防盗防抢应急措施1. 遇到突发情况时,保持冷静,尽量不要慌张;2. 如遭遇抢劫,尽量不要与歹徒发生直接冲突;3. 在安全的时机下尽量观察歹徒的特征,以便向警方提供线索;4. 尽量避免使用暴力,采取合适的方法争取生存空间;5. 在人多的地方向周围人求助,争取他们的支持与协助;6. 在人身安全得到保障后,及时报警并寻求法律的支持。
总之,学习和掌握防盗防抢安全知识对于保护自己和自己的财产非常重要。
我们应该充分意识到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始终保持警惕。
只有做到防患于未然,才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并确保自己的安全。
最高院关于两抢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的界定
⼊户盗窃与⼊户抢劫的界定2019-10-14摘要:《刑法修正案(⼋)》中盗窃罪将“⼊户盗窃”新增为盗窃类型之⼀,将之前的两类增加到如今的五类;抢劫罪中的“⼊户抢劫”成为该罪加重情节之⼀。
对于这两个罪名的界定问题本⽂将结合司法实践给予分析。
关键词:⼊户;⼊户盗窃;⼊户抢劫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关于盗窃罪和抢劫罪都有⼀定的修改。
其中⽐较值得⼀提的是这两个罪名中都出现了以“⼊户”为⾸的两个概念,即“⼊户盗窃”和“⼊户抢劫”。
⽬前有很多⼈将此⼆者混为⼀谈,如何更好的理解这两个概念,如何对其进⾏合理适当的解释、理解及应⽤就变得特别重要,否则会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规定。
因此要从它们的正确全⾯理解展开:(1)“户”的界定,(2)⼊户盗窃的界定(3)⼊户抢劫的界定。
下⾯试对这三⽅⾯的问题分别作论述。
⼀、⼊户的“户”的界定⼊户的“户”具有以下⼏个特征:第⼀是主⼈对户具有最⾼的⽀配性;第⼆是户具有安宁性;第三是户具有相对封闭性;第四是户具有最弱的社会救助性。
2000年司法解释对“户”的解释是“他⼈⽣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活场所的渔船、为⽣活租⽤的房屋等。
”由此“⼊户”就是⾮法进⼊以上场所的⾏为,这是通说的观点。
⽽⼊户盗窃与⼊户抢劫是否包括合法⼊户后的盗窃和抢劫⾏为呢?这在学术界尚有争议。
笔者认为刑法应当缩⼩解释,仅指⾮法⼊户。
合法⼊户仅成⽴⼀般的盗窃罪和抢劫罪。
下⾯仅对⼏个容易引起分歧的概念作⼀简单剖析:(⼀)宿舍。
宿舍是学⽣和职⼯群体长期居住的处所,因此会有⼈很⾃然的把宿舍归⼊“户”的⾏列。
由于户要求是家庭⽣活⽬的,仅此⼀点就可以否定宿舍作为户是不对的。
另外,因为宿舍是集体居住的,宿舍的封闭性和⽀配性较弱,在受到侵⼊后宿舍的众多成员包括其他宿舍和宿舍管理员值班室都可以作为援助的对象,若有⼈在宿舍中进⾏盗窃⾏为将不能被认定为是“⼊室盗窃”,⽽只能说是⼀般的盗窃罪;同样,若有⼈在宿舍进⾏抢劫时,也不能以“⼊户盗窃”来加重犯罪者的罪刑,否则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原则。
两抢意见(2020年整理).pptx
学海无 涯
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 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 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 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 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 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 手 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 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 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 走
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 罪定罪处罚。
4、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 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 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 法 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 要财 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 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 符 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 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 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 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 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十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16〕2号∙【颁布时间】2016-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1月20日第03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
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入户打人的定罪标准
入户打人的定罪标准
入户打人是指未被邀请的人在他人住所内对其进行伤害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入户打人事件逐渐增多,对于此类事件的判定标准也越来越严格。
下面是一些与入户打人的定罪标准相关的概念和法律法规。
一、相关概念
1.入户打人:即未被邀请的人在他人住所内对其进行伤害行为。
2.紧急避险:当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实施限度适当、手段必要的自卫行为。
3.立即炸弹:表示不确定安全风险,在发现可能存在紧急情况时立即采取的自卫行为。
二、入户打人的定罪标准
1.是否存在犯罪事实
入户打人之前,必须明确行凶人的身份和被害人的身份,以及行凶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
同时,需要区分是否存在紧急避险或立即炸弹的情况。
2.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入户打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行凶人的动机、行为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故意伤害、盗窃等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3.是否构成入户行为
为了确定是否构成入户行为,需要考虑被害人的住所是否具有个人居
住性质,以及行凶人是否未经邀请、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人住所。
4.是否具有诉讼条件
在定罪之前,需要考虑是否具备诉讼条件。
行凶人对行为的犯罪事实
是否有所认识,被害人是否愿意提起诉讼等因素均需要进行综合考虑。
5.是否适用法律规定
最后,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在此类入户打人事件中作出适用罪名、量
刑等决定。
总体来看,入户打人是一种侵犯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
在定罪
过程中,需要严格审查行凶人的行为和动机,以及行凶行为是否构成
犯罪等多个因素,最终判定是否适用犯罪定罪标准。
防盗防抢安全知识
防盗防抢安全知识一、了解周边环境合理选择居住区域和住房,了解周边环境的治安状况,避免选择高犯罪率的地区居住。
二、加强门窗防护1. 安装牢固的门窗,如铁门、防盗门等,可以增加入侵者的犯罪难度。
2. 安装防盗窗网,可以防止入室盗窃。
3. 关闭窗户,特别是离开家时要确保窗户关闭,不要留下可以被猛力撬开的空隙。
三、加装防盗锁1. 在门上安装防盗锁,选择品质好的锁具,加大破坏门锁的难度。
2. 在窗户上安装防盗锁,防止入室盗窃。
四、保持家居外观的干净整洁保持家居外观的干净整洁可以营造出主人在家的假象,同时能够防止不法分子盯梢目标。
五、居家防护措施1. 安装防盗报警器,在门窗等易被入侵的地方安装感应器,一旦有人进入会发出警报。
2. 安装监控摄像头,可以及时记录异常情况并提供证据。
3. 在门口安装看门猫,可以通过屏幕查看来访者身份,确保安全。
六、防范社交网络诈骗1. 不轻易透露个人信息,如住址、手机号码等,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2. 谨慎对待陌生人的好意,避免遭受社交网络诈骗。
七、谨慎外出行走1. 不要在偏僻地方行走,尽量选择人流量大的街道。
2. 不要携带过多现金和贵重物品,尽量使用银行卡或者手机支付。
3. 注意保管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不要在人多拥堵的地方疏忽大意。
八、加强自身防护意识1. 提高警觉,观察周围环境是否有可疑人员存在。
2. 学习基本的防身术,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3. 牢记紧急求助电话,如报警电话等。
九、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与培训1. 家庭成员之间应保持密切的联系,随时了解对方的行踪和情况,及时发现异常。
2. 对家庭成员进行警示教育,加强防盗防抢的意识和安全知识的学习。
十、加强社区安全合作积极参与社区安全活动,加强邻里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共同防范犯罪的合力。
十一、定期检测和维护防盗设备定期检测和维护防盗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其正常运行,防止出现漏洞。
以上是一些防盗防抢的安全知识,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使生活更加安全。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有关抢劫的司法解释,对于指导审判实践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司法实务界对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应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产生歧异,产生了适用法律的不统一,导致定性不当和量刑失衡,有碍司法公正。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05年6月8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
《两抢意见》的出台,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抢劫、抢夺刑事案件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本文拟结合对《两抢意见》的理解,就司法实践中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刑法对人户抢劫配臵了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相同的法定刑幅度,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说明立法者认为抢劫特定场所“户”的行为具有超出一般抢劫行为的危害性,值得刑法给予特殊的保护。
为了与抢劫罪的其他加重处罚情节相平衡,突出打击的重点,做到罪刑均衡,有必要对于人户抢劫行为给予规范。
司法实践中,这种规范是从三个方面进行的:第一个方面是关于“户”的范围应如何界定。
刑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入户抢劫中的“户”的范围做扩大理解,不适当地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将“户”界定为“供他人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从而将营业场所或对公众开放的其他场所排除在“户”的范围之外。
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集体宿舍、宾馆客房临时搭建的工棚等是否属于“户”的范围仍存在分歧。
有的观点认为它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户”的特征,应属于“户”的范围。
笔者认为,“户”的范围应限于家庭住宅。
理由在子,刑罚量的多少取决于刑事责任的大小,而刑事责任的评价既是规范性的,也与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伦理观念密不可分。
对于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观念一一家庭生活的安全性、私密性的侵犯应承担更大的道义责任,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6日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
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入室抢劫杀人案例的讲解与分析
入室抢劫杀人案例的讲解与分析入室抢劫杀人案是指犯罪嫌疑人进入受害人的住宅或其他私人场所,目的是抢劫受害人的财物,但在实施抢劫的同时,残忍地杀害了受害人。
这类案例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和恶意程度,往往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警惕。
下面对入室抢劫杀人案例进行一些讲解与分析。
首先,入室抢劫杀人案的成功实施往往需要一定的计划性和预谋性。
犯罪嫌疑人会事先观察受害人的活动规律,了解其家庭成员的情况,并选择合适的时间点进行犯罪。
此外,犯罪嫌疑人还会事先准备好必要的工具,如刀具、绳索等,以便在抢劫时迅速制服受害人。
其次,入室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动机往往是为了获取金钱财物。
犯罪嫌疑人可能希望通过抢劫受害人的财物来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或者是用于满足其追求奢侈生活的欲望。
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由于担心受害人报警或认出自己的面容,往往会对受害人进行暴力威胁并最终选择杀害受害人,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再次,入室抢劫杀人案的侦破难度较大。
由于入室抢劫杀人案发生在私人住宅或其他私人场所,往往没有第三方目击者。
受害人被杀害后,犯罪嫌疑人通常会迅速离开现场,留下较少的犯罪线索,使得案件侦破的难度大大增加。
因此,警方在侦破此类案件时需要通过勘察现场、提取和分析相关物证等手段来获取线索并最终追踪犯罪嫌疑人。
最后,预防入室抢劫杀人案的发生,需要加强社会安全教育和治安防范意识的提高。
尽量避免将个人财物暴露在公共场所或容易引起他人注意的地方,加强家庭安全防范措施,如安装监控系统、安全门窗等。
此外,邻里间的互助和联防联控也可以提高社区的整体安全水平,使得犯罪嫌疑人无法轻易找到可行的犯罪目标。
综上所述,入室抢劫杀人案作为一类危害性极高的犯罪案件,社会对其应予以高度关注和警惕。
同时,对于发生此类案件时,相关法律机构应加强侦破工作,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严惩,以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内容摘要: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它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世界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笔者在日常办理抢劫案时,由于各办案单位围绕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认定以及抢劫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的界限等问题还存在着争议,笔者拟从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抡劫罪、认定、问题、探讨一、关于抡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刑法第263条将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节列举了8种情形,具有其中之一,才能判处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规定中某些用词和表述不够明确,以致于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围绕规定有许多认识分歧,下面谈谈个人的理解和看法。
(一)“入户抢劫”的认定关键是对“户”字作何理解。
目前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其一:“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
(注1)其二:“户”指住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私宅、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宾馆房间及值班宿舍等临时住所。
(注2)其三:“户”指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栖息的场所,包括私人住宅,以及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
(注3)其四:“户”指私人住宅,以及其他供人们生活、学习的建筑物,例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
(注4)不难看出,以上对“户”的理解范围之悬殊。
第一种观点,“户”仅指私人住宅,而按第四种观点,“户”除了私人住宅外,还包括办公室、教室、浴室、餐厅、歌厅、车间、等封闭性建筑物。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理由是:(1)按词典解释,“户”指“人家”,即私人住宅之意。
“户”与“室”的概念不同,立法规定“入户抢劫”而不规定“入室抢劫”,显然是取“户”字的严格意义,不能随意扩大。
当然,对于“户”的形式,不能仅指固定于土地上的供人居住建筑物,还应当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作捕鱼和居住用的船只,牧民居住用的帐篷等。
入户抢劫犯罪中入户目论文
论入户抢劫犯罪中的入户目的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64-01摘要入户抢劫犯罪,从刑法合目的性价值角度和刑法解释角度出发,应始终坚持入户与抢劫的牵连性。
只有将这两个要素相结合才能构成法律界定的入户抢劫,否则就不能随意扩大其含义,拓展惩罚面。
关键词入户抢劫目的一、理论争议关于入户抢劫的入户目的,学界有以下三种观点:(1)肯定说认为行为人合法性入户后临时产生抢劫犯意的,为在户抢劫。
(2)不论入户前有无故意,入户后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的,即为入户抢劫。
因为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同样严重破坏被害人对家的安全感,其危害性并不比持有抢劫故意而入户实施犯罪行为的小。
(3)在户中抢劫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关键看行为人入户是违法入户还是合法入户以及入户的动机。
二、“入”户目的的司法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即入户前已持有抢劫的犯罪故意,从而将“持有除抢劫(转化型入户抢劫除外)之外的其他非法目的入户后突发抢劫故意而抢劫”和“合法入户后突发抢劫故意而抢劫”排除在法律意义上的“入户抢劫”之外,强调“入户”与“抢劫”之间的牵连关系,两者必须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紧密结合共同作为界定其法律含义的组成部分,只有“先有抢劫之故意,后有进入户内抢劫之行为,或者在户内实施了转化型抢劫行为”的才是对入户抢劫的准确理解。
三、入户目的仅限实施抢劫犯罪(转化型入户抢劫除外)对于司法解释的认定,有学者认为,确认入户与抢劫之间的牵连关系是不合理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其主张是:(1)非法目的入户也应视为入户抢劫,一方面两者社会危害性无太大差别,另一方面《解释》肯定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那么,对于出于抢劫、盗窃之外的其他非法目的入户后使用暴力强行劫取财物的,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两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入户抢劫论文抢劫定罪论文:从两起抢劫案例看入户抢劫的认定
入户抢劫论文抢劫定罪论文:从两起抢劫案例看入户抢劫的认定案例一:2008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与李某事前预谋到某机电修理部盗窃财物,并商量好如果有人就制服他,抢劫财物。
凌晨4时30分,被告人王某与李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毛巾、手套等作案工具,跳墙进入某机电修理部院内(院内有一套住房,住房北侧为办公室,办公室南为两个套间,东边的套间为被害人尚某夫妇的卧室,办公室西侧为厨房。
),来到尚某夫妇的住室门口,门没有锁,二人推门进入屋内,被害人某及其妻被惊醒。
二人从卧室出来,李某持槽钢将尚某的头部夯伤,后又用水果刀刺伤尚某。
经鉴定,被害人尚某之损伤属轻伤。
被告人王某持水果刀捅尚某的妻子孙某。
尚某与李某搏斗时持一橡胶棒将李某腿部打伤,二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王某和李某被当场抓获。
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遂对二人以抢劫罪判处了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二:2008年2月7日晚20时许,被告人刘某、夏某、秦某,事先预谋,携带砍刀、橡胶棒到某村郭某的小卖部外(该小卖部前后两间,里见为郭某及其妻子的卧室),当时郭某及其妻李某已休息,刘某等三人以买烟为由,敲开小卖部的门,采取用橡胶棒打头,用砍刀砍头等暴力手段对郭某及其妻李某实施抢劫,致李某轻伤。
该案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以上两个案例,被告人的作案手段相似,场所相似,定性一致,但量刑却相差悬殊。
主要原因就在于案例一法院认定其构成入户抢劫,属加重情节,案例二法院认定为一般抢劫。
从这两个判决不难看出对被告人行为的准确定性不仅关系到我国刑法目的的实现,也关系到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0年11月颁发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6月又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刑事审判工作理解、适用刑法规定的人户抢劫提供了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对入户抢劫的不同理解。
浅析入户抢劫及“户”的认定
浅析入户抢劫及“户”的认定[摘要]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是既侵犯人身权利又侵犯财产权利的暴力犯罪,而“入户”抢劫则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为准确适用该项法律规定,做到对被告人罪责刑相适应,文章结合案例,予以评析。
[关键词]抢劫;入户抢劫;户一、案情简介2009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随身携带迷幻药及注射器至厦门市某小区附近与被害人王某一起吃烧烤,后至被害人王某住处即上述小区26号1102室休息。
次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用迷幻药注射麻醉被害人王某,趁王某昏迷不清,拿走其银行卡等并逼问出密码,后从卡内取走5000元。
2009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在福建省莆田市被抓获归案。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以麻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可估价值达5000元,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被告人是在入户之后才产生抢劫的犯意,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经网上聊天与被害人王某结识,并相约至厦门市某小区附近一起吃烧烤,后至被害人王某住处即上述小区26号1102室休息。
次日8时许二人醒来后,王某背对着李某上网,李某用随身携带的注射器装入迷幻药注射王某,趁王某被麻醉意识不清之际,翻其背包拿走银行卡等物,并向王某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后逃往泉州市。
李某在泉州市内邮储银行、建设银行ATM机上先后取走王某银行卡内现金5000元。
2009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在福建省莆田市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提取塑料瓶装浅黄色液体(迷幻药)一瓶,从中检出阿托品、氯氮平成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麻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价值达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入户风险及应急预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小区逐渐成为人们居住的主要场所。
然而,由于人口密集、管理复杂等原因,入户风险也随之增加。
为了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以下是一份针对入户风险的应急预案。
一、风险识别1. 盗窃风险:外来人员入户盗窃,居民家中财物被盗。
2. 火灾风险:家用电器故障、燃气泄漏等引起的火灾。
3. 意外伤害风险: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意外受伤。
4. 邻里纠纷风险:邻里之间因琐事产生纠纷,影响邻里关系。
二、应急预案1. 盗窃风险应急预案- 加强小区安保:增设安保人员,加强巡逻,确保小区安全。
- 居民防范:居民外出时关好门窗,家中不要存放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
- 监控设施:安装高清摄像头,覆盖小区主要出入口和公共区域。
- 报警机制:一旦发现盗窃行为,立即报警。
2. 火灾风险应急预案-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 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 紧急疏散: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疏散路线和集合地点。
- 灭火器配备:在小区公共区域和居民家中配备灭火器。
3. 意外伤害风险应急预案- 紧急救治:小区内配备急救箱和常用药品,居民掌握基本的急救知识。
- 医疗救助:与附近医院建立联系,一旦发生意外伤害,及时送医救治。
- 心理疏导:对受伤居民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4. 邻里纠纷风险应急预案- 调解机制:设立邻里纠纷调解委员会,及时化解矛盾。
- 法律途径:引导居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 宣传教育:加强邻里关系宣传教育,倡导和谐邻里。
三、应急响应1. 信息报告: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2. 应急处理: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 物资保障:确保应急物资充足,满足应急需求。
4. 人员调配:根据应急情况,合理调配人员,确保应急工作有序进行。
通过以上应急预案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入户风险,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准确认定入户抢劫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李肯修订后的刑法将入户抢劫作为构成抢劫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之一加以规定,旨在加重打击入户抢劫行为。
审判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入户抢劫?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正确理解“户”的含义。
正确理解“户”的含义,即“户”的地理范围,是准确认定入户抢劫的前提。
修订后的刑法颁布后,人们通常将“户”的含义解释为既包括公民的住宅和院落,也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还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的渔船和旅客在旅店、饭店居住的客房,并认为立法机关一改过去司法实践中通称的“入室”为“入户”,意在扩大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范围和力度。
我认为,“户”的含义应指公民的住宅和院落等一定的生活区域,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篷等,但不应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以及旅客在旅店、饭店居住的客房。
这是由加重打击入户抢劫的立法本意决定的。
入户抢劫之所以被规定为情节严重的抢劫行为之一,原因是:第一,入户抢劫在通常情况下(即违法入户抢劫的情况下)是抢劫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竞合犯罪。
竞合犯罪要择一重罪而从重处罚。
第二,入户抢劫加大了被害人的危险性。
在“户”中,被害人孤立无援,不易与外界联系。
上述两点情况,在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以及旅店客房实施抢劫犯罪中是不存在的。
立法机关之所以改“入室”为“入户”,不是为了单纯扩大保护范围,而是为了区别办公场所与公民的生活场所。
“室”可以理解为房屋等空间范围,包括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而“户”只能理解为公民家庭的生活区域。
公民在自己的住房中开办食杂店、修理店等,有的是在上述场所中白天经营,夜晚全家住宿。
在这些场所中发生的抢劫犯罪是否按入户抢劫处理呢?我认为应从经营时间来区分。
在上述场所为经营时间时,其用途已不是公民的住宅,而是人来人往的公共场所。
而在关业后,其用途已从营业场所转化为公民住宿的场所,此时行抢就构成入户抢劫。
二、关于违法入户与合法入户问题。
在户中进行抢劫犯罪的不一定都构成入户抢劫,关键要看入户是违法入户还是合法入户以及入户的动机。
违法入户抢劫的情况比较简单,均构成入户抢劫,如破门而入、冒充军警人员入户、用欺骗等手段入户等。
合法入户抢劫的情况比较复杂,如为追讨债务未果,激愤之下,将被害人抢劫;亲属之间到家借钱未成,实施抢劫。
我认为对合法入户后抢劫的,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入户时就有抢劫犯罪动机的,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定入户抢劫,如利用债务关系,事前预谋好入户行抢的;利用水电、煤气等物业管理维修人员身份作掩护有预谋入户抢劫的等。
因为上述情况虽然表面上看属合法入户,但因其入户抢劫前就有犯罪动机,因此应定入户抢劫。
另一种是合法入户时没有抢劫犯罪动机,临时起意抢劫,即以合法行为开始,以犯罪行为告终的,这种情况不宜定入户抢劫,如上述因讨债不成在激愤之下的抢劫以及亲属之间临时起意抢劫等,应按一般抢劫犯罪处理。
三、关于转化犯罪问题。
一些入户抢劫犯罪是由其他犯罪转化而来的。
因抢劫犯罪本身是转化而来的,是否再定入户抢劫加以重罚,不应一概而论。
刑法第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 条抢劫罪规定处罚。
实践中,涉及转化为入户抢劫犯罪的主要是入户盗窃犯罪。
对入户盗窃中被人发现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是否构成入户抢劫,要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审查分析:一是
实施暴力程度。
无论被告人盗窃数额大小,是否既遂,也不论其实施暴力是为了继续行抢,还是为了脱逃,只要在户内实施了情节严重的暴力,均应按入户抢劫论处。
情节严重的暴力,一般是指持械伤害被害人,即有实际伤害行为,不是单纯语言威胁。
如果实施暴力情节不严重,则要注意区分下列情况: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或盗窃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达到数额较大的或盗窃既遂的应定盗窃罪从重处罚。
二是实施暴力的场所。
如果被告人在入户盗窃被发现后,逃跑到户外,为继续抢走财物实施暴力,应按入户抢劫论处,因其抢劫犯罪行为处于持续状态。
如果逃跑到户外,为了脱逃,抗拒抓捕实施暴力,应按一般抢劫罪处理,不应按入户抢劫定罪量刑。
三是注意审查犯罪分子的主观犯罪故意。
区分入户后能偷就偷、能抢就抢的犯罪分子和一惯只偷不抢的、被发现后为脱逃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犯罪分子,前者在主观上就有入户抢劫的故意,当然应按入户抢劫处理;后者不具有入户抢劫的故意,如果暴力手段不十分严重,一般不宜按入户抢劫论处。
二者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均不相同。
四、关于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入户抢劫的问题。
在共同犯罪中,对事前通谋的入户抢劫犯罪,只要同伙进入户中抢劫,本人无论抢劫犯罪时是否进入户中,都应按入户抢劫论处,只是犯罪分工不同而已,对此,审判实践中看法比较统一。
存在分歧意见的是对事前无通谋,抢劫时没入户的被告人,是否定入户抢劫的问题。
有的同志认为不应定入户抢劫,而应定一般抢劫,其理由是这类被告人处于从属地位,情节不严重。
我认为,对事前无通谋,抢劫时没入户的被告人,如果他不知同伙入户抢劫,则不构成犯罪;如果他明知同伙入户抢劫,即使没预谋没入户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共犯,因为从犯应按主犯定罪。
至于量刑问题,可具体考虑他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