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解析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办法》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我国是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国,也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大国。
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不断规范、发展形势持续向好,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依然时有发生,暴露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中还存在一些漏洞和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治理,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对标国际、统筹衔接、部门协同”的原则,制定了《办法》,以弥补法规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缝隙,着力构建“市场主体全流程运行规范、政府部门全链条监管到位、运输服务全要素安全可控”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体系,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更加安全高效。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10章79条,分为总则,危险货物托运,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别规定,危险货物承运,危险货物装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对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加强托运、承运、装卸环节管理。
一是明确托运人在危险货物信息确定、妥善包装、标志设置、托运清单及相关单证报告提供等方面的义务。
二是要求承运人使用符合标准且与危险货物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运输,制作并使用危险货物运单,在运输前履行相关检查义务。
三是明确装货人在充装或者装载前查验相关事项,装载作业符合相关标准,并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保存。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是一项充满挑战和风险的工作。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比如常见的汽油、炸药、农药、化学品等等。
那么,为什么要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呢?原因很简单,危险货物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可能会引发火灾、爆炸,释放有毒有害物质,不仅对运输人员和周边居民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还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为了确保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措施必不可少。
一是对运输企业和车辆的严格要求。
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拥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专业的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预案。
运输车辆也必须符合特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比如,车辆的制动系统、轮胎、灯光等关键部件要经常检查,防止在运输途中出现故障。
二是对从业人员的严格管理。
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等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他们要熟悉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和应急处置方法,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
在运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运输规定,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驶。
三是运输过程中的监控和管理。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卫星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等,对运输车辆进行实时跟踪和监控,及时掌握车辆的行驶路线、速度、货物状态等信息。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能够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是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定期进行演练。
当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有效地进行救援,将损失和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在实际的运输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危险货物道路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危险货物道路安全运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装卸管理单位等。
第三章安全管理原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实现科学有效管理。
第四章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危险货物定义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货物。
具体分类和品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
第六章监管信息共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更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信息,加强沟通协调。
第七章禁止运输货物禁止运输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货物。
禁止通过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方式运输危险货物。
第八章安全管理制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企业应当定期对车辆、设施、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安全。
第九章从业人员培训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章托运人责任托运人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运人,确保危险货物安全运输。
托运人应当提供准确的危险货物信息,并配合承运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随着现代工业的不断发展,危险货物的运输成为了一个必然的需求。
然而,危险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潜在的安全风险和挑战。
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一、背景和目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监管和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减少事故和灾害发生的可能性,确保公共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该管理办法的实施涵盖了危险货物的分类、运输标识、车辆要求、驾驶员要求以及事故应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
二、危险货物的分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化学和物理特性被分为九个类别,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毒害品、感染性物质、腐蚀品和其它危险品。
各类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防范措施,确保不对人员、车辆和环境造成危害。
三、运输标识危险货物在道路运输中需要使用统一的标识来警示周围车辆和行人。
这些标识通常是由特殊的黄底黑字组成,其中包含了货物的类别、危险性质和特殊的警示标记。
运输车辆应在运输过程中显眼处悬挂这些标识,以确保其他交通参与者能够及时识别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车辆要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需要符合一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这包括车辆结构和装备上的安全设施,如防爆装置、防火设施、报警系统等。
此外,车辆还需要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以确保其安全可靠地进行危险货物的运输。
五、驾驶员要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驾驶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试,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驾驶员需要了解各类危险货物的特性和运输要求,熟悉应急处理和防范措施,并具备良好的驾驶技巧和安全意识。
只有合格的驾驶员才能确保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六、事故应急和责任追究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中,事故的发生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因此,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关的事故应急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旦发生事故,驾驶员需要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并报告给相关部门。
同时,相关责任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应急处理和后续的安全防护工作。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玉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10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危险性分类特点解析
交通世界TRANSPOWORLD收稿日期:2020-07-13作者简介:董学胜(1969—),男,安徽无为人,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危险性分类特点解析董学胜1,黄佳丽2,彭丕显2(1.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上海200062;2.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200062)摘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是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通过对比其他运输规则,提出了分类上存在的明显差异,总结了货物危险性分类方面的特点。
通过差异分析,期望不仅能在道路运输过程中保证货物的运输安全,还能提升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对促进相关行业的良性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关键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输规则;分类特点;分类差异中图分类号:U4-9文献标识码:A0引言近些年,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不断规范、发展形势持续向好,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和问题。
国际上,特别是欧洲国家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但这些标准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提升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行水平,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以下简称《规则》)[1],并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6部委颁布并于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引用了该《规则》,使之得到强制性执行。
《规则》主要内容转化自《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欧洲公约(ADR )》[2],并结合了我国当前危险货物运输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然而,相比于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以下简称《规章范本》)[3],《规则》在货物危险性分类方面的规定存在着一些差异。
故本文对《规则》中与货物危险性分类有关的内容进行分析和总结,对今后安全高效的道路运输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是指运输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中毒或其他危害人身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的运输活动。
危险货物的运输涉及到许多风险和安全问题,因此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办法来确保运输安全。
二、基本原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原则。
2.预防为主: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合理布局:合理规划道路运输线路和停靠点,减少危险货物运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科学管理: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运输安全水平。
5.加强监督: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范执行。
三、管理措施为了确保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安全,需要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 安全许可证所有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安全许可才能开展运输活动。
安全许可证的发放将根据运输企业或个人的资质和运输能力进行评估和审批。
2. 车辆检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经过定期的检查,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检查内容包括车辆的制动系统、照明设备、气密性等方面。
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必须及时修复或淘汰。
3. 车辆标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在车辆外部明显位置悬挂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危险货物的性质、类别和运输单位等信息。
标识的设置可以提醒其他车辆和行人注意,避免事故的发生。
4. 驾驶员培训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危险货物的性质、处理突发情况的方法以及安全驾驶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5. 运输计划每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都必须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包括路线、停靠点和运输时间等信息。
运输计划需要提前报备相关部门,并严格执行计划。
6.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中可能遇到各种突发事件,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要包括事故的处理方法、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信息通报等内容,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办法》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我国是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国,也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大国。
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不断规范、发展形势持续向好,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依然时有发生,暴露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中还存在一些漏洞和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治理,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对标国际、统筹衔接、部门协同”的原则,制定了《办法》,以弥补法规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缝隙,着力构建“市场主体全流程运行规范、政府部门全链条监管到位、运输服务全要素安全可控”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体系,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更加安全高效。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10章79条,分为总则,危险货物托运,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别规定,危险货物承运,危险货物装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对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加强托运、承运、装卸环节管理。
一是明确托运人在危险货物信息确定、妥善包装、标志设置、托运清单及相关单证报告提供等方面的义务。
二是要求承运人使用符合标准且与危险货物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运输,制作并使用危险货物运单,在运输前履行相关检查义务。
三是明确装货人在充装或者装载前查验相关事项,装载作业符合相关标准,并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保存。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4要点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4要点一、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危险货物在道路运输中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驾驶员、车辆及相关机构的安全管理。
二、企业管理要求: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条件。
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运输方案、组织安全培训、确保运输工具及设备符合安全要求等。
三、驾驶员要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并接受相关培训。
驾驶员要熟悉危险货物的特性、运输规定以及应急处置方法,并确保自身不携带影响安全的物品。
四、运输工具要求:运输工具应具备安全可靠的技术设施,包括安全防护装置、危险货物特种容器及车载应急设备等。
运输工具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五、运输管理要求:危险货物运输应按照作业指导书规定的路线、方式和条件进行。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防火、防爆、防滴漏等。
运输中出现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六、安全监管要求: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要求相关企业进行整改。
对违法行为及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责任。
七、罚则和处罚措施:对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对造成严重事故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起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版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各个环节都有详细的要求和规定,以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
企业管理要求、驾驶员要求、运输工具要求以及运输管理要求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和标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罚则和处罚措施。
该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提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危险货物的运输在现代物流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然而,由于危险货物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点,其运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介绍我国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并分析其特点和优势。
一、危险货物分类和标识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中,首先需要对危险货物进行分类和标识。
我国根据货物的性质和危险程度,将其分为9个类别,分别是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质、腐蚀品和其他危险品。
每种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都需要进行相应的标识,以提醒相关人员注意安全。
二、运输要求和限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中,对运输过程中的要求和限制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是对运输车辆的要求,包括车辆的品质、装载和卸载设备的符合标准等。
其次是对驾驶员的要求,驾驶员需要持有相应的危险品驾驶证,并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
此外,还规定了运输过程中的速度限制、路线选择和停车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三、运输证件和备案登记为了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我国建立了相应的运输证件和备案登记制度。
在运输之前,运输单位需要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运输许可证,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同时,运输单位还需要将运输计划、车辆信息等进行备案登记,以备查阅和核对。
四、应急管理和安全防护由于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事故,我国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中特别强调了应急管理和安全防护。
运输单位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危险货物的包装和装卸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和爆炸等事故。
五、监督检查和处罚制度为了确保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合规和安全,我国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制度。
交通管理部门会对运输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以核实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可能吊销运输许可证。
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1. 前言危险物品的道路运输是一个高风险的活动,如果管理不当将会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确保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安全,必须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
2. 目的与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和提高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安全性,保护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仓储和管理等环节。
3. 法律法规依据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4. 主要内容4.1 危险物品分类和标识•对危险物品进行科学分类,根据不同的危险性质和风险等级进行标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警示和防护。
4.2 车辆要求•严格规定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配置要求,包括车辆的结构、装载设施等,确保车辆本身的安全性和运输物品的安全性。
4.3 驾驶员管理•设定驾驶员资质要求,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员具备运输危险物品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4.4 运输过程管理•建立危险物品运输的计划和流程,确保运输过程中的监控、控制和安全保障措施得以落实。
4.5 危险货物仓储管理•对危险物品的仓储条件和管理进行严格要求,确保危险物品在仓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4.6 突发情况应急处理•设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进行预测和响应,保障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4.7 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管理办法的执行和效果。
5. 执行与实施5.1 责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并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安全。
5.2 培训与教育•针对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相关人员,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3 管理手段和技术支持•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供管理工具和技术支持,加强对危险物品道路运输过程的监控和控制。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是一项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为了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货物分类、运输车辆、驾驶员、运输路线、安全设施等方面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危险货物的分类管理十分重要。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毒害品、放射性物质等七大类。
每一类危险货物都有其特殊的运输要求和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管理,以免发生危险。
其次,运输车辆的安全性也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点。
根据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和验收,车辆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防火设备、泄漏防护装置等。
同时,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才能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工作。
另外,运输路线的选择也是至关重要的。
危险货物运输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运输路线,禁止在人口密集区、易燃易爆场所、水源保护区等危险区域通行。
此外,对于特定的危险货物,还需遵守特殊的运输要求,如放射性物质必须遵守辐射防护规定,毒害品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等。
最后,安全设施的设置也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
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综上所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涉及诸多方面,需要各个环节的严格执行和监管。
只有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管理,才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高度重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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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按照《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分类并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环境污染或者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
禁止托运、装载、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货物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货物。
第四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源头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监管。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并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实现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和车辆、罐体、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许可、检验、购销、违法等信息的网上共享,实行危险货物生产、销售、充装、运输等环节资质信息比对核查制度。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第二章托运第七条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或者单位承运危险货物。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者第1.1项、1.2项、 1.3项、1.4项、1.5项、1.6项运输资质企业或者单位承运。
第八条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托运人托运危险性质不明及未列名的危险货物,应当在托运前向承运人提供由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
第九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谎报危险货物类别,或者将危险货物隐匿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十条托运人使用的包装容器,或者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应当检验合格且与承运货物相匹配。
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等国家标准要求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
托运人委托其他企业或者单位进行包装、充装或装载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满足本办法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至少包含本办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信息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并能够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托运人应当保持应急联系电话24小时畅通。
第十二条托运人托运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托运烟花爆竹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国家核安全局核发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报告批准书;托运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三条托运人应当对本企业或者单位与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经企业或者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应当保存至员工离职后十二个月,并能够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托运人应当对本企业或者单位与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员工每月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并能够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第三章例外数量及有限数量第十四条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及科研、教学、军工等事业单位,可以采用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剧毒化学品、第1类爆炸品及第6类6.2项感染性物质除外)。
第十五条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包件测试以及每个内容器和外容器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1 )、《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要求。
车辆或者集装箱内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
第十六条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以及每个内容器或者物品所装的最大数量、总毛重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2 )、《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要求。
每个运输单元运输的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不得超过1000kg。
第十七条以例外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专业包装检测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出具满足《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28644.1 )、《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包装性能测试的书面声明,并由驾驶人随车携带。
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中注明“例外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
第十八条以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专业包装检测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出具满足《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28644.2 )、《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包装性能测试的书面声明并由驾驶人随车携带。
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中注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总毛重。
第十九条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装,应当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 618、的隔第二十条采用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包装形式运输危险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对驾驶人、装卸管理人员进行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方面的培训。
培训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并能够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第二十一条运输企业运输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时,豁免其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专用车辆及其外观标志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但应当遵守本章其他规定。
第四章承运第二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受理危险货物的托运第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使用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专用车辆、设备,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悬挂标志,按照要求配备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
第二十四条承运人应当制作并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在运输过程中能够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危险货物运单应当至少包含本办法第六十九条所列信息。
危险货物运单应当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危险废物承运人还应填写并携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承运人在调度运输车辆前,应当对专用车辆、设备技术状况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第二十六条承运人在起运之前应当对承运的危险货物及包装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明显缺陷、泄漏、破碎。
第二十七条承运人应当对本企业或者单位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经企业或者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应当保存至员工离职后十二个月,并能够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承运人应当对本企业或者单位员工每月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并能够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第五章装卸货第二十八条装货人应当在充装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发货:(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件;(二)驾驶人、押运员是否具有有效从业资格证件;(三)专用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四)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相一致;(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适装介质相匹配;(六)充装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装载烟花爆竹的,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装载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应当查验国家核安全局核发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报告批准书;装载危险废物的,应当查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九条装货人应当按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617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 618 ) 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并且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范围。
除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罐式专用车辆外,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装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第三十条装货结束后,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悬挂了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所有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第三十一条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对所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和托运人、购买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押运员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
装货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并能够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第三十二条收货人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时收货。
第六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第三十三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该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产品型式及车辆参数进行设计和生产,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做好生产一致性管理,确保产品满足道路运输使用要求。
第三十四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要求,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类型。
第三十五条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 18564)要求设计罐体。